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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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发布机构:国资委、财政部发布日期:2016年6月24日实施日期:2016年6月24日发文字号:XXX令第32号通过会议:XXX主任办公会议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行为,加强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国有资产交易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有利于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优化,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作用,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行为包括:(一)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转让其对企业各种形式出资所形成权益的行为(以下称企业产权转让);(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增加资本的行为(以下称企业增资),政府以增加资本金方式对国家出资企业的投入除外;(三)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的重大资产让渡行为(以下称企业资产让渡)。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包括:(一)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出资设立的国有独资企业(公司),以及上述单位、企业间接或间接合计持股为100%的国有全资企业;(二)本条第(一)款所列单位、企业单独或共同出资,合计拥有产(股)权比例超过50%,且其中之一为最大股东的企业;(三)本条第(一)、(二)款所列企业对外出资,拥有股权比例超过50%的各级子企业;(四)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单一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直接或间接持股比例未超过50%,但为第一大股东,并且通过股东协议、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或者其他协议安排能够对其实际支配的企业。

第五条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标的应当权属清晰,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交易的情形。

已设定担保物权的国有资产交易,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实施法律意见书制度的指导意见

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实施法律意见书制度的指导意见

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实施法律意见书制度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字号】鲁国资法规[2006]11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实施法律意见书制度的指导意见(鲁国资法规[2006]11号)各省管企业:为加强企业重大经营决策的法律论证,建立健全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促进企业依法经营和依法决策,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60号)、《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 号)、《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国资委令第6 号)等有关规定,就省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实施法律意见书制度,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建立和实施法律意见书制度的重要意义。

法律意见书是企业法律事务机构履行职责、参与企业重大经营决策的基本形式,是企业进行重大经营决策所依据的重要文件,也是国有资产监管机构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重要手段。

当前,部分企业存在决策程序不规范、内控机制不健全、领导人员法律意识淡薄等问题,法律风险时有发生,有的造成了国有资产重大损失。

因此,加强企业重大经营决策的法律论证十分必要。

企业要深入贯彻依法治企方针,建立和实施法律意见书制度,积极探索企业法律顾问参与重大经营决策和重大经济活动的有效途径,加强对企业重大经营决策的合法性、有效性论证,更好地发挥法律在企业经营管理中的规范、引导和保障作用。

二、本意见所称法律意见书,是指企业法律事务机构或外聘法律中介机构在从事企业法律事务、参与企业重大经营决策过程中,就有关问题以书面形式向企业领导、决策机构或上级单位提供法律依据、做出法律解释、进行法律审查、分析法律风险、提出法律建议或解决方案的法律文书。

三、企业决定重大经济事项、订立重要合同、处理重大经济纠纷、解决重要法律问题及其他需要法律论证的事项,应当由法律事务机构出具法律意见书,供企业领导和决策机构决策时参考。

国有股权转让程序及法律依据)

国有股权转让程序及法律依据)

国有股权转让程序及法律依据一、国有股权转让基本程序国有股权转让即涉及到国有资产监管的特别规定,又要符合《公司法》关于股权转让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国有股权向管理层转让等规定和相应产权交易机构的交易规则之规定,对于转让方而言,国有股权交易可以分为以下几个步骤。

(一)初步审批转让方就本次股权转让的数额、交易方式、交易结果等基本情况制定《转让方案》,申报国有产权主管部门进行审批,在获得同意国有股权转让的批复后,进行下一步工作。

(二)清产核资由转让方组织进行清产核资(转让所出资企业国有产权导致转让方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由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组织进行清产核资),根据清产核资结果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资产移交清册。

(三)审计评估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实施全面审计,在清产核资和审计的基础上,委托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评估报告经核准或者备案后,作为确定企业国有股权转让价格的参考依据)(四)内部决策转让股权所属企业召开股东会就股权转让事宜进行内部审议,(如果采取协议转让方式,应取得国有资产主管部门同意的批复,转让方和受让方应当草签转让合同,并按照企业内部决策程序进行审议),形成同意股权转让的决议、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承诺。

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应当听取职代会的意见,并形成职代会同意转让的决议.(五)申请挂牌选择有资格的产权交易机构,申请上市交易,并提交转让方和被转让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转让方和被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登记证、被转让企业股东会决议、主管部门同意转让股权的批复、律师事务所的法律意见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以及交易所要求提交的其他书面材料.(六)签订协议转让成交后,转让方和受让方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取得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

(七)审批备案转让方将股权转让的相关文字书面材料报国有产权主管部门备案登记.(八)产权登记转让方和受让方凭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以及相应的材料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国有股权转让程序及法律依据)

国有股权转让程序及法律依据)

国有股权转让程序及法律依据一、国有股权转让基本程序国有股权转让即涉及到国有资产监管的特别规定,又要符合《公司法》关于股权转让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国有股权向管理层转让等规定和相应产权交易机构的交易规则之规定,对于转让方而言,国有股权交易可以分为以下几个步骤。

(一)初步审批转让方就本次股权转让的数额、交易方式、交易结果等基本情况制定《转让方案》,申报国有产权主管部门进行审批,在获得同意国有股权转让的批复后,进行下一步工作。

(二)清产核资由转让方组织进行清产核资(转让所出资企业国有产权导致转让方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由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组织进行清产核资),根据清产核资结果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资产移交清册。

(三)审计评估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实施全面审计,在清产核资和审计的基础上,委托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评估报告经核准或者备案后,作为确定企业国有股权转让价格的参考依据)(四)内部决策转让股权所属企业召开股东会就股权转让事宜进行内部审议,(如果采取协议转让方式,应取得国有资产主管部门同意的批复,转让方和受让方应当草签转让合同,并按照企业内部决策程序进行审议),形成同意股权转让的决议、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承诺。

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应当听取职代会的意见,并形成职代会同意转让的决议。

(五)申请挂牌选择有资格的产权交易机构,申请上市交易,并提交转让方和被转让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转让方和被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登记证、被转让企业股东会决议、主管部门同意转让股权的批复、律师事务所的法律意见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以及交易所要求提交的其他书面材料。

(六)签订协议转让成交后,转让方和受让方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取得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

(七)审批备案转让方将股权转让的相关文字书面材料报国有产权主管部门备案登记。

(八)产权登记转让方和受让方凭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以及相应的材料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企业管理)

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企业管理)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行为,加强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国有资产交易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有利于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优化,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作用,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行为包括:(一)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转让其对企业各种形式出资所形成权益的行为(以下称企业产权转让);(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增加资本的行为(以下称企业增资),政府以增加资本金方式对国家出资企业的投入除外;(三)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的重大资产转让行为(以下称企业资产转让)。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包括:(一)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出资设立的国有独资企业(公司),以及上述单位、企业直接或间接合计持股为100%的国有全资企业;(二)本条第(一)款所列单位、企业单独或共同出资,合计拥有产(股)权比例超过50%,且其中之一为最大股东的企业;(三)本条第(一)、(二)款所列企业对外出资,拥有股权比例超过50%的各级子企业;(四)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单一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直接或间接持股比例未超过50%,但为第一大股东,并且通过股东协议、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或者其他协议安排能够对其实际支配的企业.第五条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标的应当权属清晰,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交易的情形。

已设定担保物权的国有资产交易,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事项的,应当依法报政府有关部门审核.第六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国资监管机构)负责所监管企业的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国家出资企业负责其各级子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的管理,定期向同级国资监管机构报告本企业的国有资产交易情况。

关于某国有企业改制的法律意见书

关于某国有企业改制的法律意见书

关于某国有企业改制的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致: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根据市⼈民政府《关于同意市属国有某企业改⾰的批复》、(德政字[2003]14号)及我国现⾏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件的规定,经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研究决定,⼭东天衢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出具关于市某公司企业改制的法律意见书。

本所对该公司改制的相关事实和法律事项进⾏调查,对出具法律意见书所需的⽂件进⾏查阅,包括但不限于该公司作为改制企业的主体资格、企业资产审计报告、企业资产评估报告、改制⽅案,并就有关事项向该公司、企业改制领导⼩组、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咨询、了解并进⾏必要的讨论。

为出具法律意见书,该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和承诺其提供的⽂件和所有的陈述、说明是完整的、真实、有效的,且⼀切⾜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件均已向本所披露,且⽆任何隐瞒和疏漏。

本所发表本意见书所依据的是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以前已发⽣或存在的事实,及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件。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的市某公司申请批准国有产权转让的⽂件,上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本所仅对本次企业改制及事务的有关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有关资产审计、资产评估等发表评论。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该公司企业改制时申请批准国有产权转让之⽬的使⽤,不得被任何⼈⽤于其他之任何⽬的。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市某公司提供的⽂件、资料和有关事实进⾏核查分析,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市某公司的基本情况市某公司是1990年经市某局批准、市⼯商局注册成⽴的国有中型(⼆)、企业,公司下辖某站。

公司注册资本101万元,某站注册资本50.9万元。

现在册员⼯109⼈,其中在岗96⼈,内退2⼈,退休⼈员11⼈。

主要业务为某类商品收购、储存、调拨及顺价销售。

⼆、市某公司资产情况1、经德州⼤正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评估(见德正评字[2005]第002号、德正评字[2005]第003号评估报告书)、市财政局核准(见德财资产[2004]2号⽂件),截⾄2005年12⽉31⽇,市某公司总资产为3755.54万元(含⼟地评估价值217.52万元),总负债为4168.09万元,净资产为-412.55万元。

国有企业产权转让管理办法

**公司产权转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以下统称“公司”)国有产权转让管理,规范国有产权转让行为,推进财务集约化管理和资本集中运作,确保国有资本的安全性、收益性和公司产权结构的科学合理,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办法》、《关于中央企业国有产权协议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产权,是指公司总部,公司所属各级全资、控股企业(以下统称“各级单位”)在所投资企业中以各种投资所形成的应享有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公司及各级单位所有的其他权益,包括:非上市公司和上市公司产权(股权)。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总部及各级单位将所持有的被投资企业产权有偿转让给境内外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行为,不包括产权划转和以产权进行对外投资。

本办法所称拟转让产权账面价值,是指转让方对拟转让产权的账面投资余额(扣除减值准备前)。

公司多个单位拟同时转让同一家被投资企业产权的,拟转让产权账面价值为各级单位拟转让产权账面价值之和。

第四条产权转让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和本单位经营发展需要;(二)有利于公司资源集约化管理和产权结构优化;(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规定,规范履行决策、审批、实施等程序;(四)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五)涉及公司系统内部转让的,不得直接或间接新增公司产权级次第五级(以公司总部为第一级)及以下投资。

第五条拟转让产权应当权属清晰。

权属关系不明确、存在纠纷或司法冻结的,不得转让;拟转让已经设立担保物权的产权,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拟转让产权存在质押的,须首先取得质权人的同意。

第六条公司产权转让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并通过财务管控产权管理信息系统实施动态管控。

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所出资企业国有产权非公开协议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所出资企业国有产权非公开协议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5.21•【字号】厦国资产〔2018〕166号•【施行日期】2018.05.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产权管理正文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所出资企业国有产权非公开协议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厦国资产〔2018〕166号各市直管国有企业、委托主管部门或管委会管理的国有企业:为了进一步简政放权,同时规范推动所出资企业改革重组,提高资源配置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等规定,并结合本市实际,现就市国资委所出资企业(以下称“所出资企业”)国有产权非公开协议转让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同一所出资企业内部实施资产重组1.同一所出资企业及其各级控股企业或实际控制企业之间因实施内部重组整合进行产权转让的,经所出资企业审议决策,可以采取非公开协议转让方式。

2.同一所出资企业内部实施资产重组,采取非公开协议转让方式转让企业产权,转让价格不得低于经核准或备案的评估结果。

以下情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章程履行决策程序后,转让价格可以资产评估报告或最近一期审计报告确认的净资产值为基础确定,且不得低于经评估或审计的净资产值:(1)同一所出资企业内部实施重组整合,转让方和受让方为该所出资企业及其直接或间接全资拥有的子企业;(2)同一国有控股企业或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内部实施重组整合,转让方和受让方为该国有控股企业或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及其直接、间接全资拥有的子企业。

二、不同所出资企业内部实施资产重组1.在国民经济关键行业、关键领域中,企业实施资产重组及产业转型过程中,所出资企业之间、所出资企业与其他所出资企业直接或间接全资境内子企业之间、不同所出资企业的直接或间接全资境内子企业之间可采取非公开协议转让方式,并由所出资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按产权归属关系共同报市国资委批准。

集团公司国有资产交易管理办法

集团公司国有资产交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集团所属各级企业的国有资产交易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关于贯彻落实《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的意见》(国资发(2017)10号)、《关于加强企业实物资产转让管理工作的通知》(国资发(2012)4号)等相关法规文件,结合集团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Q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和集团各级所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对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行为的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行为包括:(一)企业产权转让,即转让对企业各种形式出资所形成权益的行为;(二)企业增资,即对企业增加资本的行为;(三)企业资产转让,即转让企业重大资产的行为。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集团各级所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包括:(一)集团各级所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包括集团所属企业直接或间接合计持股为K)0%的国有全资企业;(二)本条第一款所列集团各级所属企业单独或共同出资,合计拥有产(股)权比例超过50%,且其中之一为最大股东的企业;(三)本条第(一)、(二)款所列集团各级所属企业对外出资、拥有股权比例超过50%的各级子企业。

(四)集团各级所属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包括:集团各级所属企业直接或间接持股比例未超过50虬但为第一大股东,并且通过股东协议、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或者其他协议安排能够对其实际支配的企业。

第五条集团对各级所属企业国有资产交易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实施。

集团负责审核各级所属企业的企业产权转让事项、企业增资事项、报送由市国资委审核批准的事项。

集团二级企业对其所属企业的国有资产交易项目进行决策,形成书面决议后报集团审批或备案。

第六条集团各级所属企业的国有资产交易原则上须在XX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易所”)公开进行,要按照交易所相关交易制度、交易规则和工作流程规范履行相关程序。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2016〕5号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2016〕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合肥市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第57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6年1月13日合肥市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加强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监督管理,防止企业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安徽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令第20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者由政府授权其他职能部门(委托管理部门)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所出资企业”)将所持有的企业国有产权有偿转让给境内外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产权,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投资和投资所形成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

第三条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合法的原则,促进国有资产优化配置,依法保护国家和其他各方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市、县(市)区(含开发区管委会,下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采取招标、拍卖、网络竞价、协议转让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六条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进入产权交易机构转让的项目实行目录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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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法律意见

尊敬的委托方:
您委托我们起草一份“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法律意见书”,我们将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重点从立法、实践经验、风险控制等方面,就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相关法律问题发表我方的法律意见。

一、国有产权法律框架
1、国有资产法是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基础法规,其中第
二十九条规定:国有资产拥有者有权将其国有资产在法定范围内依法流转,除依法另有规定外,其收益属于其所有。

2、国务院于2003年颁布《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了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原则、规范和责任。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必须按照《办法》的规定进行,如未依照《办法》的规定进行产权转让,属于无效行为。

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曾经审理一起企业国有产权转让
纠纷,认为在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中,转让双方应当依照《公司法》、《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的约束和限制进行,否则将产生法律后果。

二、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实践经验
1、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遵循市场化原则,以公开、公正、公平的方式进行。

招标、拍卖、协商等各种方式都可以使用,但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2、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价格应当符合市场规律,以公正、
公平的价格进行。

价格过高或过低都可能产生法律后果,尤其是价格过低,容易导致资产流失、权益受损等问题。

3、在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过程中,必须注意保护职工的合
法权益。

职工的务工年限、工资、福利等权益必须得到合理保障,否则也将带来诸多法律风险。

三、企业国有产权转让风险控制
1、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必须遵循法律程序,否则可能造成
转让行为无效。

在转让前必须审查相关文件、资产、人员等,确保合法性,尤其是涉及的国有资产必须严格审查。

2、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中,转让双方必须签署相关的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责任等。

合同签订前应当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确保合同条款严谨、合理。

3、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后应当及时办理有关手续,如变更
登记、公告等。

另外,必须注意税收和法律风险,如产权转让税、合同履行风险等。

综上所述,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具有法律程序、价格公正、权益保护等特点,必须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正确认识和遵循法律规定,可以有效防范法律风险,切实保护各方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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