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配套幼儿园的管理规定_小区幼儿园建设和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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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配套幼儿园安全管理制度

小区配套幼儿园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保障小区配套幼儿园师生的生命安全,维护幼儿园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提高幼儿园安全管理水平,特制定本制度。

二、安全责任1. 幼儿园园长为幼儿园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幼儿园的安全管理工作。

2. 教职工应树立安全意识,积极参与安全管理,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时报告。

3. 家长应积极配合幼儿园开展安全教育工作,确保幼儿在园期间的安全。

三、安全排查与整改1. 定期对幼儿园进行安全大排查,包括但不限于校舍、设施设备、消防通道、用电安全、食品安全等。

2. 对排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要及时整改,确保整改措施落实到位。

3. 对重大安全隐患,应立即停课或采取其他措施,确保师生安全。

四、安全教育1. 幼儿园应定期开展安全教育活动,提高师生安全意识。

2. 对幼儿进行交通安全、消防安全、防溺水、防地震等安全知识教育。

3. 家长应配合幼儿园开展安全教育,共同提高幼儿的安全防范能力。

五、安全设施与设备1. 幼儿园应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与设备,如消防器材、报警系统、紧急疏散通道等。

2. 定期检查和维护安全设施与设备,确保其正常运行。

3. 对损坏或失效的安全设施与设备,应及时更换或修复。

六、突发事件处理1. 幼儿园应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明确应急组织、职责和处置流程。

2. 发生突发事件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师生安全。

3. 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配合做好调查和处理工作。

七、安全档案管理1. 幼儿园应建立安全档案,包括安全检查记录、整改记录、安全教育记录、突发事件处理记录等。

2. 安全档案应妥善保管,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可追溯性。

八、监督检查1. 幼儿园应定期开展自查,确保安全管理制度的有效实施。

2. 教育行政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等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幼儿园安全管理的监督检查。

九、奖惩措施1. 对在安全管理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2. 对违反安全管理制度,造成安全事故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小区配套幼儿园管理制度

小区配套幼儿园管理制度

一、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小区配套幼儿园的管理,保障幼儿教育质量,促进学前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小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小区配套幼儿园的规划、建设、管理、运营等各项工作。

第三条本制度旨在确保小区配套幼儿园的设施完善、师资优良、教育质量高,为小区居民提供优质学前教育服务。

二、规划与建设第四条小区配套幼儿园应纳入小区整体规划,其选址、规模、设施等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

第五条小区配套幼儿园的建设应严格按照规划审批,确保建设质量,确保幼儿园在投入使用前符合国家标准。

第六条小区配套幼儿园的建设资金应专款专用,确保幼儿园建设的顺利进行。

三、管理职责第七条小区配套幼儿园的管理由小区物业管理部门负责,其主要职责包括:(一)负责幼儿园的日常管理工作,确保幼儿园的正常运营;(二)负责幼儿园的卫生、安全、消防等工作,确保幼儿的生命安全;(三)负责幼儿园的招生、收费、退费等工作,确保幼儿教育的公平、公正;(四)负责幼儿园与小区居民的沟通协调,解决相关问题。

第八条小区配套幼儿园应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一)财务管理制度;(二)人员管理制度;(三)设施设备管理制度;(四)卫生保健制度;(五)安全管理制度。

四、师资队伍建设第九条小区配套幼儿园应拥有一支高素质、专业化的教师队伍,确保幼儿教育质量。

第十条幼儿园应严格执行教师招聘、培训、考核、晋升等制度,提高教师的专业素质。

第十一条幼儿园应加强师德师风建设,提高教师的职业道德水平。

五、教育质量保障第十二条小区配套幼儿园应制定科学合理的课程体系,注重幼儿的全面发展。

第十三条幼儿园应定期开展教育教学研究,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第十四条幼儿园应定期开展家长开放日活动,让家长了解幼儿园的教育教学情况。

六、监督与考核第十五条小区配套幼儿园应接受教育行政部门、小区居民、社会各界的监督。

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与管理实施意见(2023年修订)

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与管理实施意见(2023年修订)

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与管理实施意见(2023年修订)为进一步健全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保障机制, 建立健全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根据《学前教育条例》《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开展的实施意见》《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开展的实施意见》《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方法(2023年修订)》《学前教育开展第四轮行动计划(2021—2025年)》等法规、标准和相关政策,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法。

一、加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的领导与协调L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是指进行旧城改造、新区建设和撤村建居等建设的住宅小区所需配套建设的幼儿园,包括商品住宅小区开发和政府投资建设保障性住房(含安置房)建设中按规划要求配套建设的幼儿园(以下简称配套幼儿园)。

2.发改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建局、教育局等相关部门应按照职能分工,共同做好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工作, 保障配套幼儿园与新建住宅小区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和同步交付使用(允许幼儿园分期或分标段提前实施)。

对存在配套幼儿园缓建、缩建、停建、不建和建而不交问题的,在整改到位之前,相关单位不得为住宅小区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手续。

二、加强配套幼儿园前期规划与管理3.教育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发改局、住建局等部门,要根据我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城镇开展、人口增长、流动人口子女入园入托和多孩政策实施等实际,编制学前教育布局专项规划,也可同其他教育专项规划一并编制。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在组织编制或修改国土空间详细规划时,需落实学前教育布局专项规划的相关内容。

4.配建时,以居住小区为基础,以城市干道为边界,以居住区块规划的人口数为依据,合理布点和分配班级数。

同时要兼顾2-3岁的托班需求,在原有基础上适当扩大配套幼儿园建设规模。

对非成片开发用地的零星住宅建设或组团开发区域,规划居住用地建筑面积达不到配建标准要求的小规模小区,可以多个小区规划共建一个配套幼儿园,依需在其中较大区块内进行建设。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区居住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及管理使用办法的通知-徐政规〔2018〕1号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区居住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及管理使用办法的通知-徐政规〔2018〕1号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区居住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及管理使用办法的通知正文:----------------------------------------------------------------------------------------------------------------------------------------------------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区居住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及管理使用办法的通知徐政规〔2018〕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徐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城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徐州市区居住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及管理使用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遵照执行。

今后新建配套幼儿园以公办为主,确保2020年主城区公办幼儿园占比达到50%以上。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妥善处理文件修订前后的过渡衔接,切实维护政府规章的连续性、严肃性和实效性。

对照2012年2月出台的《徐州市区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及管理使用办法》(徐政规〔2012〕2号),对未落实无偿移交的配套幼儿园,要依法依规做好沟通解释及整改执行工作,各区要在2018年6月底前完成专项清理;对本办法实施前,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但尚未建成的项目,仍按徐政规〔2012〕2号文件执行。

2012年2月之前建成的配套幼儿园,凡缴纳房屋租金的公办及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根据公益普惠原则,由当地政府通过购买服务或发放租房补贴等方式分担租金,降低幼儿园办园成本,扶持学前教育发展。

徐州市人民政府2018年1月19日徐州市区居住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及管理使用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居住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管理和使用,保障适龄幼儿就近入园,接受优质的学前教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江苏省学前教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

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

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促进城镇住宅小区的发展,满足居民对幼儿教育的需求,提高城市幼儿园的管理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的建设,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教育部门的规划要求,具有合法的用地手续和教育资质。

第三条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的建设由居住小区的开发商、物业管理公司或有关企事业单位负责。

他们应当按照规划要求,在建设小区内设立幼儿园场地,配备相应的教育设施和器材。

第四条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的管理应当严格按照幼儿教育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

幼儿园应当成立工作机构,配备合格的教育工作者。

每个班级应当配备足够数量的教师,保证教学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五条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的教育工作应当注重儿童身心健康的全面发展,培养良好的品德和习惯,提高儿童的认知能力和社交能力。

教育内容丰富多样,符合幼儿的实际需求和兴趣特点。

第六条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应当与家长保持紧密联系,定期举办家长会,向家长介绍幼儿园的教育工作和幼儿的学习情况,征求家长的意见和建议。

第七条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应当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确保教育工作的有序进行。

教师应当进行定期培训,提高自身教育能力和专业素养。

第八条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应当加强与相邻幼儿园的交流合作,开展联合教育活动,分享教学经验,提高教育质量。

第九条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的建设、管理和教育工作,应当接受教育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有关部门应当定期对幼儿园进行考核评估,保障幼儿园的正常运作和教育质量。

第十条违反本办法,建设、管理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不符合要求的,由教育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以罚款,并可能吊销幼儿园的教育资质。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是满足居民对幼儿教育需求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促进城镇小区的发展和提高居民生活质量起着关键作用。

为了确保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的建设和管理达到规范化、专业化水平,进一步促进学前教育的健康发展,我们在上述基本管理办法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和完善以下内容。

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强我省城镇居住区幼儿园配套建设,进一步扩大公益普惠学前教育资源,有效解决城镇“入园难”“入园贵”等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2018)、《幼儿园建设标准》(建标175-2016)、《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2016)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是指城市、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进行旧城改造或新建住宅小区所应配套建设的幼儿园(以下简称“配套幼儿园”)。

第二章基本原则第三条公益普惠。

坚持公益普惠学前教育发展方向,配套幼儿园不得办成营利性幼儿园。

第四条合理布局。

足额依标配建与小区服务人口、服务半径相适应的配套幼儿园,满足适龄儿童就近接受学前教育需求。

第五条同步推进。

确保配套幼儿园与首期建设的居民住宅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第六条联动管理。

各级发展改革、财政、教育、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机构编制、民政等相关部门联动管理,协同分工,共同推进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工作。

第三章科学规划第七条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综合考虑老城区(棚户区)改造、新城开发和居住区建设、易地扶贫搬迁、撤村建居等因素,科学编制幼儿园布局规划,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批。

幼儿园布局规划应按照每千人45名学前教育儿童、每班平均30人测算居住区配套幼儿园数量和规模,保证幼儿园的规模、数量与城市发展和人口增长相适应。

第八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将经批准的幼儿园布局规划确定的学前教育设施及相关配套要求纳入详细规划。

对于幼儿园数量和规模普遍不足的老城区,以及未达到服务人口3000人的零星开发地块,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根据幼儿园布局规划测算的配套幼儿园数量和规模,在合理服务半径范围内,结合近期开发建设时序,统筹规划确定幼儿园配建要求,也可在具备单独供地条件时,由开发建设单位根据幼儿园生均建设成本,依法与县级人民政府或政府明确的部门签订配套幼儿园代建协议,由当地政府统筹配建幼儿园保障学位需求。

中心城区住宅小区配套中小学校及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中心城区住宅小区配套中小学校及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试行)中心城区住宅小区配套中小学校及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中心城区住宅小区配套中小学校及幼儿园的建设和管理,提高教育资源的利用效率,确保居民子女的教育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心城区指的是城市规划中核心地段的范围,包括市区内人口密集的区域。

第三条中心城区住宅小区应当依法建设配套中小学校及幼儿园,满足居民子女教育需求。

第四条配套中小学校及幼儿园的建设、运营和管理应当贯彻教育优先发展的原则,注重教育公益性。

第二章建设要求第五条中心城区住宅小区应当在规划设计阶段就预留教育用地,并确保适当的建设规模和用地面积,以满足居民子女的教育需求。

第六条配套中小学校及幼儿园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教育标准和规范进行建设和装修,提供安全、健康、舒适的教育环境。

第七条配套中小学校及幼儿园应当配置充足的教育资源,包括教育人员、教学设备和教材,确保教育质量。

第八条配套中小学校及幼儿园应当配备足够的学位,以保证居民子女的入学机会。

第九条配套中小学校及幼儿园应当注重学校与社区的互动,开展多种形式的教育交流活动,促进居民与教育机构之间的紧密联系。

第十条配套中小学校及幼儿园应当配备专门的管理人员,负责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

第三章管理机制第十一条中心城区住宅小区配套中小学校及幼儿园应当由专门机构进行管理,该机构由城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组织设立。

第十二条专门机构应当负责配套中小学校及幼儿园的规划、建设、装修、人员招聘、教学管理等工作。

第十三条专门机构应当定期组织评估配套中小学校及幼儿园的教育质量和办学水平,并对不达标的进行整改。

第十四条专门机构应当建立配套中小学校及幼儿园的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教师队伍的考核和奖惩管理。

第十五条专门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配套中小学校及幼儿园的投诉举报机制,及时处理居民的投诉和举报。

第十六条专门机构应当组织开展中心城区住宅小区配套中小学校及幼儿园的教育宣传工作,提高居民对教育的理解和认同。

小区配套幼儿园的建设与管理研究

小区配套幼儿园的建设与管理研究摘要: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小区配套幼儿园成为了解决幼儿教育需求的重要途径。

本文通过分析小区配套幼儿园的建设背景、建设标准、管理模式和管理策略,探讨了如何更好地建设和管理小区配套幼儿园,为推动学前教育事业的发展提供参考。

一、引言随着城市化的快速发展,住宅小区逐渐成为城市居民的主要居住形式。

为了满足居民的多元化需求,小区配套幼儿园应运而生。

然而,小区配套幼儿园的建设和管理问题日益凸显,如何有效解决这些问题,成为了当前亟待解决的重要课题。

本文旨在通过对小区配套幼儿园的建设与管理进行研究,为相关政策制定和实际操作提供参考。

二、小区配套幼儿园的建设1. 建设背景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居民对教育资源的需求日益增长,尤其是幼儿教育。

为了满足这一需求,政府将小区配套幼儿园作为城市住宅小区的重要配套设施。

2. 建设标准(1)用地面积:根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2002),小区配套幼儿园的用地面积应不低于300平方米/班。

(2)建筑面积:每班活动室的使用面积不应低于15平方米,同时应配置适当的辅助用房。

(3)建筑标准:应符合《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2016)等相关规定。

三、小区配套幼儿园的管理1. 管理模式(1)公办管理:政府通过委托、承包、联办等方式,将小区配套幼儿园交给公办幼儿园管理。

(2)民办管理:政府将小区配套幼儿园交给民办幼儿园管理,由其承担保育教育任务。

(3)民办公助:政府支持民办幼儿园的发展,提供财政补贴、税收优惠等政策支持。

2. 管理策略(1)制度建设:完善相关政策法规,明确小区配套幼儿园的产权归属、使用权限、管理主体等内容。

(2)师资队伍建设:加强幼儿教师的培训和管理,提高师资队伍的整体素质。

(3)课程改革:推进素质教育,注重培养幼儿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4)安全卫生工作:加强安全卫生管理,确保幼儿在园的安全和健康。

四、结论小区配套幼儿园作为城市住宅小区的重要配套设施,对于满足居民对幼儿教育的需求具有重要意义。

德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德州市居民住宅区配套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管理办法的通知

德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德州市居民住宅区配套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德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06.29•【字号】•【施行日期】2019.06.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德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德州市居民住宅区配套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现将《德州市居民住宅区配套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德州市人民政府2019年6月29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第三章用地保障第四章建设德州市居民住宅区配套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城镇居住区配套教育设施规划建设的意见》(鲁政办字〔2018〕189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山东省普通中小学校办学条件标准》《山东省幼儿园办园条件标准》等法律和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实施区域包括德州市中心城区、县(市、区)政府(管委会)、乡镇政府驻地。

农村住宅社区建设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应当坚持政府主导、统筹规划、建设达标、依法管理的原则,保证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和建设与城乡发展、人口增长相适应。

第四条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领导、组织辖区内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并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居民住宅区建设项目,包括商品住宅小区、经济适用房、廉租住房、拆迁安置房、棚户区改造、商住区及片区改造项目等,必须按标准规划配套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

配套的中小学校、幼儿园不得举办为营利性教育机构。

第六条部门责任分工:发展和改革部门在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时,应当充分考虑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的需求,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使其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

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发〔2018〕39号)精神,建立健全我区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和使用管理机制,拓宽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供给途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及《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幼儿园建设标准》(建标175)等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以下简称配套幼儿园)是指城镇进行旧城改造、新建居住区应配套建设的幼儿园,包括商品住宅小区开发和政府投资建设保障性住房(含安置房)中按规划要求配套建设的幼儿园。

第三条城市、旗县人民政府应统筹考虑城乡一体化发展、两孩政策实施和流动人口管理服务政策等实际,由同级教育部门按照城市、旗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要求,科学编制学前教育专项布局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规划主要内容要纳入所在城市、镇详细规划。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要强化责任,统筹自然资源、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教育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验收和移交工作,确保配套幼儿园与新建住宅小区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第五条城市、旗县自然资源部门应根据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在城市、镇详细规划中明确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的建设规模、用地面积等。

同时根据城市、镇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依法审查住宅小区修建性详细规划中配套幼儿园的规划位置、用地规模、建筑规模以及建筑工程设计方案,对于不符合城市、镇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不予审查通过。

第六条城市、旗县人民政府应组织自然资源等部门做好区域统筹,合理规划幼儿园配建项目,发展改革部门按程序及时办理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

每5000人口或1500套住宅须设置1所6班及以上规模的标准化配套幼儿园。

对规模不足5000人口或1500套住宅的居住街坊或零星住宅区域,城市、旗县人民政府应按照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合理布局配建幼儿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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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配套幼儿园的管理规定_小区幼儿园建设和管理制度为了做好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相关工作,小区制定了哪些规定呢?下面店铺给大家介绍关于小区配套幼儿园的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小区配套幼儿园的管理规定一、总则(一)为建立健全我市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保障机制,理顺配套幼儿园管理体制,合理有效使用学前教育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版)、《浙江省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浙教学前〔2016〕82号)、《衢州市区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与管理实施意见》(衢政办发〔2011〕183号)文件,以及教育部、省、市发展学前教育第二轮三年行动计划的精神,并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二)配套幼儿园建设纳入教育设施布点规划,市规划、教育、发改、国土、住建等部门,要根据我市城市总体规划、市域总体规划、城镇发展、人口增长和学前教育发展的实际,编制我市学前教育设施布点专项规划。

布点规划编制应根据规划标准和区域居住人口测算的生源数量,规划预留出学前教育用地;住宅小区独立配建的,应按照不少于12生/百户住宅的标准(人口集聚的地区可适当提高“百户指标”)落实建设用地,配套建设幼儿园。

市规划局组织编制或者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时要落实学前教育设施布点专项规划的相关内容。

配套幼儿园建设根据城乡开发进度同步推进,建设形式可单独进行或结合小区开发由土地受让方配套建设。

江山市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规模标准百户指标户数(户)班级数(班)用地面积(平方米)建筑面积(平方米)备注合计生均合计生均12生750—150****1517.86224212.4630人/班1501—22509465517.24318711.802251—300012601016.69404211.233001—375015751016.69505311.23注:以上指标根据浙江省建设厅发布的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普通幼儿园建设标准》(建设发〔2007〕293号)核定。

(三)本办法所指的江山市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是指江山市域范围内进行旧城改造、新区建设和撤村建居等建设的住宅小区所需独立配套建设的幼儿园,包括商品住宅小区开发和政府投资建设保障性住房(含安置房)建设中按规划要求配套建设的幼儿园(以下简称配套幼儿园)。

(四)市发改、国土、规划、住建、教育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相关工作,保障配套幼儿园与新建住宅小区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二、前期规划(五)在住宅小区土地出让时,市规划局应在规划设计条件中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明确配套幼儿园的配建标准和规模;市国土局根据规划意见,以教育用地划拨或作为土地出让的前置条件安排好幼儿园用地。

在土地出让地块安排建设幼儿园的,市国土局应根据出让宗地规划设计条件,将幼儿园配套建设的有关要求列入土地出让方案,并在土地出让文件中予以明确。

土地出让成交后,应把幼儿园配套建设的有关要求在土地出让合同中约定。

市规划局在设计方案审查时,应征求市教育局的意见,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审查通过;以组织会审形式进行审查的,应通知市教育局参加。

配套幼儿园属国有资产的,市国土局应协助教育局签订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交付协议。

(六)配套幼儿园建设项目必须严格遵守项目建设基本程序,市发改局负责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立项审批。

新建住宅用地为商住小区的,其配套幼儿园纳入商住小区项目统一由市发改局备案。

在立项审批及设计方案审查时,应征求市教育局的意见,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审查通过。

(七)市住建局负责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的建设和管理。

幼儿园建设应与小区开发建设同步进行。

在办理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施工图备案手续时,应征求市教育局的意见;在园舍建设过程中,应与市教育局共同做好工程质量管理和安全监督等工作;幼儿园建成后,市住建局应会同规划、国土、教育、财政等部门及时组织竣工验收。

(八)市教育局参与发改、规划、住建等有关部门组织的配套幼儿园的规划方案设计、建设方案设计(含初步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负责管理和使用移交的配套幼儿园。

(九)配套幼儿园属于公共教育资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改或闲置,不得出租、出售、转让、抵押或改变用途。

对因城市建设改造确需征收或者占用幼儿园的,应当按照先建后拆的原则,依据学前教育设施布点专项规划就近或者易地重建,不得影响或者中断正常教学工作。

规划配套幼儿园用地一经确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擅自变更。

确需调整的,应按法定程序调整相关规划,调整后的规划用地面积不得少于原有面积,并经市教育、规划、国土等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市政府批准。

三、建设与移交(十)按照“谁开发建设、谁完善配套”原则,配套幼儿园由住宅小区开发建设单位无偿配套建设。

配套幼儿园建设应按照国家、省有关建筑设计标准、抗震设计规范进行设计、建设,适当预留人员畅行和车辆停放的空间,确保幼儿和教职工安全。

新建的配套幼儿园应符合二级及以上幼儿园建设标准。

(十一)建设单位分期建设有配套幼儿园项目的住宅小区时,配套的幼儿园应与住宅小区第一期同步规划、立项、建设和竣工移交。

凡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配建幼儿园设施或未随所在居住区当期住宅项目同步建成的,市规划局不予竣工规划核实,并依法责令补建并予以行政处罚。

(十二)建设项目整体验收合格备案后,开发建设单位须在10个工作日内,将配套幼儿园无偿移交市教育局管理和使用,同时按规定做好幼儿园有关资产、建设项目资料、文件的移交工作,并提供移交清单,由接收方签署接收意见。

市教育局要会同规划、住建、国土等部门对配套幼儿园的使用情况进行联合检查,发现原有配套幼儿园闲置或改作他用的,依法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市规划部门依法查处。

(十三)市教育局在接收配套幼儿园后30个工作日内办理配套幼儿园产权登记,不动产登记中心等相关部门应协助做好工作。

四、管理与使用(十四)配套幼儿园建成后,建设单位将幼儿园交付给教育局管理和使用,由市教育局举办公办(集体办)幼儿园或委托举办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十五)配套幼儿园招生应首先满足本住宅区内适龄幼儿入学需求,其收费参照公办幼儿园或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收费标准,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市物价局督促举办者认真执行收费政策,严格收费行为。

本办法出台前原有小区配套幼儿园,产权属于非国有资产的,可按照民办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执行。

(十六)对已自办或出租的属国有资产的配套幼儿园,本着“积极稳妥、平稳过渡”的原则,做好移交,由市教育局登记产权并举办。

(十七)市教育局要会同规划、住建、国土等部门对配套幼儿园使用情况进行联合检查,发现原有配套幼儿园闲置或改作它用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恢复为原幼儿园使用功能并限期投入使用。

已改作它用拒不改正的,由相关执法部门依法查处。

五、附则(十八)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池州市主城区商品房住宅小区配套设施维护管理暂行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商品房住宅小区配套设施管理,完善住宅小区功能,维护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主城区配套设施建设管理有关事项规定如下:一、规范住宅小区配套设施建设标准(一)本规定所称商品房住宅小区配套设施是指商品房住宅小区除主体工程以外,防水、供冷、给排水、装修工程、道路、绿化、监控、楼宇对讲等小区公共部位相关配套设施。

(二)所有新建商品房住宅小区,必须按智能化标准设计建设,各主要出入口等场所安装摄像探头,配置监控中心,住宅单元安装电控盗门和楼宇对讲访客系统。

有条件的小区应将警戒系统接入公安“110”视频监控系统。

(三)加强监管,商品房住宅小区公共配套设施必须严格按照《池州市住宅小区配套设施规划建设管理办法》(池建字[2005]63号)规定的建设内容、标准,以及规划批准的建设方案执行。

二、保修范围及期限(一)在正常使用条件下,房屋建筑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1、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2、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3、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为2年;4、装修工程为2年。

(二)监控设施、公共绿化等其他公共基础配套设施。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保修(保养)期限、方式和范围。

保修期满后逐一清点,移交物业服务企业管理养护,明确各方责任。

二、规范配套设施维护管理(一)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主城区商品房住宅小区配套设施质量保修的监督管理。

(二)相关配套设施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三)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在工程质量保修书中约定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双方约定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四)建设单位向业主提供的《城市商品房使用说明书》及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签订的《前物业服务协议》中必须载明本规定中各项配套设施质量保修期限。

(五)建设单位不按工程质量保修书约定保修或保修不及时的,由此造成损失的由建设单位承担。

(六)建立配套设施质量保证金制度。

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在项目竣工后扣留15%资金余额的50%转作配套设施质量保证金。

在本管理规定第二条规定的保修期限内,如保修不及时或不到位,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委托其他单位保修,所需费用在质量保证金中直接扣除。

(七)下列情况不属于本规定的保修范围:(一)因使用不当或者第三方造成的质量缺陷;(二)不可抗力造成的质量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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