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南京关于加快推进文化产业园建设的政策意见

(一)文化产业园建设采取政府支持、文化企业自建为主的方式,实行竞争入选、定期评估、不合格淘汰的动态管理。
(二)市有关部门对入驻企业或机构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经资格审查、实地考察后,提出初审意见,提交专家委员会评估审议。
(三)联席会议根据专家委员会意见对文化产业园进行审定。
对符合认定标准的文化产业园,报请市政府批准,授予“南京市文化产业园”牌匾和证书。
(四)文化产业园实行动态管理,自授牌之日起,有效期为两年。
有效期满,由市经委、市文化产业办组织复审。
认定合格者,继续予以支持。
不合格者,取消其资格,收回牌匾和证书。
第五条文化产业园的政策支持(一)对授牌的文化产业园,优先推荐申报国家和省文化主管部门组织的各类文化产业园的评选。
(二)进入产业园区的文化企业、机构和项目,优先享受国家、江苏省和南京市有关发展文化产业的各项扶持政策。
(三)对文化产业园内重点规划的建设项目,符合建设条件的,给予优先安排和政策支持。
(四)对文化产业园内引进社会投资建设项目,涉及申请用地的,优先采用公开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公开供应土地。
鼓励文化企业以短期租赁方式使用土地,鼓励文化企业租用现有物业从事文化产业经营。
公益性文化设施建设和相关配套设施项目,可全部或部分免缴各项工程的二类费用。
(五)鼓励文化产业园区对创新文化项目进行投资。
经专家委员会和专业投资机构评定通过的创新文化项目,从文化产业专项资金中给予一定的补贴。
(六)支持文化产业园招商引资,积极引导和吸引行业内龙头企业及配套企业进入文化产业园。
(七)鼓励支持文化产业园自行制定优惠政策,拿出一部分政府扶持资金支持入驻企业、创新文化项目和出口文化产品。
(八)建立政府绿色通道,对文化产业园在人才引进、子女就学、工商注册登记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
(九)鼓励园区入驻企业按规定申报上级有关部门组织的科技成果申报、项目资助和各种奖励。
获得国家、江苏省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资助并重点扶持的文化产业园,可参照相应的资助标准,由市文化产业专项资金给予适当的配套资助。
南京市文化及相关产业发展绩效考核工作实施办法

南京市文化及相关产业发展绩效考核工作实施办法为全面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文化建设,提升文化实力,打造独具魅力的人文都市和世界历史文化名城的决定》(宁委发〔2012〕2号)精神,进一步明确文化发展目标导向,强化责任落实、协同推进和激励约束机制,加快推动南京文化大发展大繁荣,根据《关于建立南京市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指标体系和监测考核办法的意见》(宁委发〔2011〕64号)和省、市文化及相关产业发展绩效考核工作要求,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组织领导设立市文化及相关产业发展绩效考核领导小组,负责全市文化及相关产业发展绩效考核工作。
牵头领导为市委、市政府分管领导,牵头部门为市委宣传部、市文广新局、市统计局,数据归口为市统计局,成员单位有市委组织部(市人才办)、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科委、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工商局、市投促委、市商务局、市旅游园林局、市体育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人行南京分行营管部、市会展办、国家统计局南京调查队等(成员单位职责见附件1)。
区县建立相应工作机构,负责区县文化及相关产业发展绩效考核工作。
二、考核设置市文化及相关产业发展绩效考核包括对市相关部门和区县文化及相关产业发展绩效考核两个部分。
(一)对市相关部门文化及相关产业发展绩效考核市文化及相关产业发展绩效考核领导小组负责根据省文化及相关产业发展绩效考核关于文化发展、政府投入、文化服务、文化消费等指标内容和市文化发展的工作要求,制定市相关部门文化及相关产业发展绩效考核的具体目标和考核办法,并结合省和市各项指标的完成情况,每年调整确定当期的目标值。
市相关部门负责按照文化及相关产业发展绩效考核的有关规定,建立本部门承担的文化及相关产业发展绩效考核统计报表制度,按照文化产业统计工作的要求,组织落实本部门分工范围内全地区、全行业、全覆盖统计数据采集、审核等各项调查任务;负责与省级对口部门沟通、协调相关考核资料,确保其提供给省统计局使用的考核资料能够全面、客观地反映我市全地区、全行业发展的实际情况;负责对本部门分工对口文化及相关产业统计数据的分析和研究,并提出进一步完善和改进措施。
南京市文化市场管理办法-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50号

南京市文化市场管理办法正文:---------------------------------------------------------------------------------------------------------------------------------------------------- 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50号)《南京市文化市场管理办法》已经1997年11月15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南京市文化市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文化市场的管理,保障文化市场文明健康有序发展,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文化市场是指以商品形式进入流通领域的精神产品和文化服务项目等文化经营活动,包括:(一)图书、报纸、期刊的批发、零售、出租;(二)音像制品的批发、零售、出租和营业性的放映活动;(三)电子出版物批发、零售、出租;(四)依法进入文化市场的文物监管物品的经营活动;(五)电影发行和营业性放映活动;(六)歌舞、游艺、游戏场所,旅游景点(公园)以及其他文化娱乐场所的文化经营活动;(七)美术品的收购、展销及其他形式的销售活动,有赞助的美术品比赛,书画裱褙等美术品的经营服务活动;(八)以营利为目的的演奏、演唱、舞蹈表演、时装表演、娱乐场所节目主持和其他文艺演出活动;(九)经文化部批准进入本市的境外表演团体、个人所从事的营利性文艺演出活动;(十)演出经纪活动;(十一)营利性的文艺艺术培训活动;(十二)台球、保龄球、溜(滑)冰以及其他文化娱乐项目的经营活动;(十三)其他文化经营活动。
第三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文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坚持一手抓繁荣、一手抓管理的原则,鼓励扶持和提倡文明、健康、有益的精神产品和文化经营活动。
第五条文化经营活动必须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
2021年度江苏省文化和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产业发展类)项目申报指南

2021年度江苏省文化和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产业发展类)项目申报指南根据关于促进文化和旅游产业融合发展的系列文件精神,依据《江苏省文化和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江苏省文化和旅游发展专项资金项目实施细则》要求,现制定《2021年度江苏省文化和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产业发展类)项目申报指南》,面向全省受理省文化和旅游厅主管职责范围内相关文化和旅游产业项目的申报。
一、支持范围主要包括四大类:文旅融合建设类重大项目、文旅融合贷款贴息类重点项目、产业融合新业态类示范项目和文旅产业平台类品牌项目,同时兼顾具有创新能力和市场潜力的小微文旅产业项目。
(一)文旅融合建设类重大项目。
支持文化与旅游融合发展项目。
重点支持围绕长江经济带发展、大运河文化带江苏段和大运河国家文化公园江苏重点片区建设,长三角一体化发展以及沿海高质量发展,将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与旅游相结合开发的特色鲜明、具有示范性引领性的文旅融合项目。
支持对外文化贸易项目,重点支持入选2019—2020年度国家文化出口目录重点项目、文化和旅游部2020年“一带一路”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国际合作重点项目。
支持2020年全国文—1—化和旅游投融资项目、支持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区建设项目。
支持国家级、省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基地)提质升级项目。
支持2020、2021年省重点文化和旅游项目建设和投资计划项目。
(二)文旅融合贷款贴息类重点项目。
支持文化、旅游与金融融合发展项目。
重点支持《江苏省2020年重点文化和旅游项目建设和投资计划》《江苏省2021年重点文化和旅游产业项目建设和投资计划》中的重点融资项目。
支持文化产业专项债券和投资基金融资项目。
支持列入各设区市2020、2021年重点文旅投资建设计划的融资项目。
(三)产业融合新业态类示范项目。
支持文化、旅游与科技融合发展示范项目。
重点支持以科技赋能文旅、创新推动传统文化挖掘,新型文化旅游示范项目。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文化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农村文化建设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文化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农村文化建设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文化厅•【公布日期】2006.05.25•【字号】•【施行日期】2006.05.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文化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农村文化建设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省辖市及常熟市财政局、文化局: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文化建设的意见》(中办发[2005]27号)精神,建设乡风文明的社会主义新农村,按照《江苏省乡镇文化站建设工程实施方案》(苏文社[2006]13号、苏财教[2006]37号)和《江苏省文化厅江苏财政厅关于开展“送科普、送电影、送戏下乡”活动的实施意见》(苏文教[2006]14号、苏财教[2006]30号),省财政设立农村文化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扶持经济薄弱地区农村文化建设。
为加强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农村文化建设的顺利实施,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财经法规制度,我们制定了《江苏省农村文化建设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苏省农村文化建设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文化厅二〇〇六年五月二十五日江苏省农村文化建设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专项资金的补助范围和用途第三章专项资金的补助标准第四章专项资金的申报与审定第五章专项资金的拨付管理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文化建设的意见》精神,建设乡风文明的社会主义新农村,按照《江苏省乡镇文化站建设工程实施方案》和《江苏省文化厅江苏财政厅关于开展“送科普、送电影、送戏下乡”活动的实施意见》,省财政设立农村文化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扶持经济薄弱地区农村文化建设。
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关于开展2023年度南京市旅游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关于开展2023年度南京市旅游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公布日期】2023.04.21•【字号】宁文旅办〔2023〕20号•【施行日期】2023.04.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旅游其他规定正文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南京市财政局关于开展2023年度南京市旅游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宁文旅办〔2023〕20号江北新区宣传和统战部、财政局,各区文化和旅游局、财政局,中山陵园管理局、市旅游集团、市文投集团,局各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推进南京市全域旅游发展的意见》(宁委发〔2017〕21号)《南京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培育新政办发〔2020〕47号)精神,以加快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构筑国内国际双循环市场为导向,引导全市旅游重点项目建设,完善旅游基础配套服务,提升旅游服务品质,促进文旅融合高质量发展,根据相关工作要求,现将2023年度我市旅游发展专项引导资金项目申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各区文化旅游、财政部门要认真对照《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宁政发〔2021〕118号)《南京市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宁财规〔2021〕7号)规定和本通知要求,突出年度重点工作,聚焦文化和旅游新项目、新基建、新场景、新产品,按照《2023年度南京市旅游发展专项资金(景区及旅游基础设施建设类)项目申报指南》《2023年度南京市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乡村旅游及旅游新业态类)项目申报指南》《2023年度南京市旅游发展专项资金(工业旅游区基础设施建设类)项目申报指南》,组织好2023年度旅游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
要进一步注重项目基础材料准各及项目发展潜力评估,并对项目的真实性与规范性负责。
规定所需材料不完整或不符合申报范围的项目一律不得申报。
二、申报要求1.2023年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统一由备区文化旅游、财政部门组织实施(具体要求见各申报指南),申报项目及其相关材料由各区文旅、财政部门共同审核,拟申报项目收集汇总后分别报送市文化和旅游局、市财政局。
【财政办法】南京市市级总部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办法】南京市市级总部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南京市市级总部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总部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鼓励境内外企业在南京设立总部或地区总部,扶持本市总部企业发展,根据《市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总部经济的意见》(宁政发〔xxxx〕194号)、《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宁政发〔xxxx〕277号)、《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总部企业认定办法的通知》(宁政规字〔xxxx〕18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总部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由市级财政统筹安排,主要用于对经认定的总部企业的奖励、补助等方面。
金融机构法人总部、准金融机构、金融后台总部奖励及补助方式按照《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全市金融业改革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宁政发〔xxxx〕73号)执行,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总部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按照年初预算总量控制,遵循公开申报、统一审核、支持重点的原则。
第四条总部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由市促进总部经济商务楼宇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财政局共同管理。
第二章资金使用方向及标准第五条总部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奖励符合《南京市总部企业认定办法》相关条件的企业或个人,其中:(一)对经商务部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性公司,或经商务部认定的国家级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给予5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奖励分三年按40%、30%、30%的比例兑现。
(二)对经认定的总部企业或成长型总部企业,按其产生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以下简称“三税”)贡献给予补助奖励。
1、新设立的总部企业(在南京新成立并在2年内申报成为总部企业的企业),按照认定后第一个完整年度所产生三税市、区(县)两级地方实际留成部分合计的50%计算,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
2、现有企业经认定为总部企业的,给予五年补助奖励,奖励数额按其上年度所产生三税市、区(县)两级地方实际留成部分合计相对前一年度增量的30%核定,奖励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中共南京市委、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南京文化产业的意见》」
中共南京市委、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南京文化产业的意见》中共南京市委、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南京文化产业的意见》宁委发〔2006〕37号为深入实施“文化南京”战略,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等文件精神,现就加快文化产业发展提出如下意见:一、进一步明确发展文化产业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1、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遵循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规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深入实施文化南京战略,积极推进文化创新工程,培育文化市场主体,构建文化市场体系,优化文化资源配置,加强文化载体建设,壮大主导文化产业,不断提高文化产业对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率,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为建设“充满经济活力、富有文化特色、人居环境优良、社会安定和谐”的新南京做出新贡献。
2、基本原则。
坚持以市场为导向,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确立文化企业在文化产业发展中的主体地位;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遵循市场经济和文化艺术生产的客观规律,努力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有机统一;坚持一手抓繁荣、一手抓管理,建立和完善文化产业发展的政策法规体系,努力构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文化市场体系;坚持科学规划和合理布局,充分发挥政策法规的调控作用,避免重复建设、无序竞争和资源浪费;坚持对文化资源的严格保护与合理开发,在保护好文化生态环境和历史文化遗产的前提下,积极探索开发、利用历史文化资源的新途径,努力把丰富的文化资源优势转化为经济社会发展优势。
3、总体目标。
到2010年,建立结构优化、特色鲜明、政策体系健全、效益显著的文化产业运行框架,培育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拥有知名品牌、具有较强市场竞争力的优势文化企业,形成新闻传媒、文化旅游、出版发行、工艺美术、文化博览、文化创意、动漫游戏、数字传输、休闲娱乐、教育培训、印刷复制等主导文化产业群,全市文化产业增加值占全市地区生产总值的比重达到6%左右,居民人均文化消费支出占全部消费性支出的比重达到20%以上,努力使文化产业成为全市经济支柱产业之一,力争把南京建设成为世界历史文化名城、长三角地区文化产业重要辐射源、全国重要文化产业基地和国际文化交流中心之一,文化综合竞争力位居全国同类城市前列。
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存在问题调研报告
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存在问题调研报告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存在问题调研报告文化强市,资金先行。
近年来,省、市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扶持和促进文化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与工作措施,区委、区政府吹响了全区进军文化产业的号角,掀起发展文化产业的热潮。
贯彻落实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和省、市有关会议精神,采取得力创新措施,推动文化产业跨越式发展,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项重要的任务。
围绕这一任务,我们近日组成调查组进行了专题调研,力求在分析我市文化产业发展现状的基础上,梳理出整合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创新投入绩效考核评价体系的思路与建议,助推全区文化发展争第一目标的胜利实现,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一、正视现实,目前我区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存在的问题所谓专项资金,就是指财政部门或上级单位为落实党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拨给行政事业单位,具有专项用途,用于完成专项工作任务,为促进相关事业发展而设立的专项资金。
也就是说,专项资金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给予贷款贴息和财政补助等扶持政策,帮助企业做大做强。
近3年来,我区投入到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达到万元,每年以%的速度递增。
但是,由于主客观方面的原因,我区在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方面,没有完全发挥出资金的真正功效,逐渐暴露出一些问题与不足。
同时,管理考核上,也存在一定的漏洞。
具体可以概括为以下几点:没有形成集束效应,专项资金安排比较分散在发展文化产业的过程中,全区缺乏整体的规划,造成有关部门各唱各的调,各走各的台,大量低水平项目建设专项资金被分散使用,有限的财力资源被无形之中支解,撒胡椒面现象较为严重。
没有考虑统筹兼顾,专项资金使用相对浪费由于片面强调专款专用,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和管理部门在发挥资金使用效益上主动性不足,对专项资金的整合缺乏研究和实践,产生了许多规模小、效益低的工程,低水平、重复建设现象时有发生。
近几年,我区扶持文化产业发展的投入持续增长,但总量相对较少。
南京市文化产业发展政策评估报告200904
南京市文化产业发展政策评估报告内容提要:本文描述了南京市文化产业发展政策的基本框架和主要内容,对政策的实际运行效果进行了评估,针对政策本身存在的突出问题,从政策主体、政策客体、政策环境、实施手段等四个方面进行了评析,对政策的“立、改、废”提出了建议。
关键词:基本框架运行效果突出问题对策建议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开展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相关政策评估工作方案》(宁政办发〔2009〕6 6号)的要求和首长批示,由作者牵头,会同市委宣传部改革与发展办公室、市文化局产业处、市广播电视局产业处、市新闻出版局政策法规处、南京文化创意产业协会秘书处、南京动漫行业协会秘书处等部门,对2006年8月—2009年1月,市政府和市有关部门发布施行的文化产业发展政策进行了分析评估。
现综合报告如下。
一、南京市文化产业发展政策的基本框架作为南京市调整经济结构、转变经济增长方式、落实科学发展观的一项重大举措,2005年底的市委十一届十三次全会把“文化南京”确定为构建和谐南京的“五大发展战略”之一,把文化产业确定为“五大新兴产业”之一,南京文化产业从此由温转热,由边缘走向中心。
从2006年开始一个前所未有的文化产业投资新高潮逐步兴起,南京蓄势多年的文化产业终于骤然发力,这标志着南京地区的文化产业发展,已经成为一种全社会谋求新发展的行为自觉,以构建和谐南京为目标、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的南京市文化产业发展战略基本确立,统筹发展、协调发展、城乡一体化发展的文化产业实践正在全面提速。
2006年8月—2009年1月,形成了新世纪南京市文化产业发展史上的第一次政策响应高峰,江苏省和南京市先后发布施行的涉及推进文化产业发展政策达到了33部,其中,省政府规范性文件2部,市政府规章1部,市委、市政府规范性文件3部,市政府规范性文件15部,市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7部,市委宣传部等部门规范性文件5部(文件目录,详见中央文化管理干部学院文化发展论坛,“樊小林专栏”,《2008年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年度报告(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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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一、总则
为了促进南京市文化产业的发展,提高文化产业的创造力、竞争力和影响力,
特制定本《南京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二、资金来源
1. 政府拨款:南京市政府将根据年度财政预算安排一定的专项资金用于支持文
化产业的发展。
2. 社会捐赠:接受社会各界的捐赠资金,用于支持文化产业相关的项目和活动。
三、资金使用范围
1. 文化创意产业项目:支持文化创意产业的创新创业项目,包括但不限于文化
创意设计、数字媒体、动漫游戏、文化旅游等。
2. 文化设施建设:支持文化设施的建设和改造,包括但不限于博物馆、图书馆、剧院、艺术中心等。
3. 文化活动和展览:支持举办文化活动、展览和艺术节,提升文化产业的影响
力和知名度。
4. 人才培养和交流:支持文化产业人才的培养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专业培训、学术交流、人才引进等。
四、资金申请和评审
1. 资金申请:符合资金使用范围的单位或个人可以向南京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
资金管理办公室提出申请,申请材料包括项目计划书、预算、资质证明等。
2. 资金评审:南京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公室将组织专家对申请项目进行评审,评审内容包括项目的创新性、可行性、社会效益等。
3. 资金发放:经评审通过的项目将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和时间获得资金支持。
五、资金监管和使用效果评估
1. 资金监管:南京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公室将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资金使用符合相关规定和项目计划。
2. 使用效果评估:资金使用后,申请单位或个人需要按照要求提交使用效果报告,包括项目成果、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等。
六、违规处理
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南京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公室有权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暂停资金支持、追回已发放的资金、取消申请单位或个人的资格等。
七、附则
1.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五年,有效期届满后可以进行修订或延长。
2. 对于本办法未涉及的事项,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管理规定。
以上为《南京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和要求,旨在为南京市文化产业的发展提供资金支持,并确保资金的合理使用和效果评估,以促进南京市文化产业的繁荣和创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