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文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文物局关于印发《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文物局关于印发《浙江省文物平安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专项资金管理【发文字号】浙财建[2014]256号【发布部门】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文物局【发布日期】2014.11.14【实施日期】2014.12.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文物局关于印发《浙江省文物平安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建〔2014〕256号)各市、县(市)财政局、发改委(局)、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文物局)(宁波不发):为进一步推动我省文化强省建设,加强文物的保护与传承,充分发挥文物在改善人文环境、提升公民素质、促进社会和谐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共浙江省委关于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大力推进文化强省建设的决定》(浙委〔2011〕105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函〔2014〕66号)等精神,特制定《浙江省文物平安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文物局2014年11月14日浙江省文物平安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共浙江省委关于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大力推进文化强省建设的决定》(浙委〔2011〕105号)等文件精神,我省设立文物平安工程专项资金,用于引导和支持文物的保护与传承。
为充分发挥专项资金引导作用,规范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省级专项性一般转移支付管理改革等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文物平安工程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支持省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各级文物收藏单位开展文物平安工程设施建设的财政专项资金。
专项资金额度为每年3000万元,实施期限暂定三年,后视专项绩效评价结果决定是否继续安排或调整取消。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文化厅、浙江省文物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宗祠建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文化厅、浙江省文物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宗祠建筑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专项资金管理【发文字号】浙财教[2011]158号【发布部门】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文化厅浙江省文物局【发布日期】2011.08.03【实施日期】2011.09.03【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文化厅、浙江省文物局关于印发浙江省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文化厅、浙江省文物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宗祠建筑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教〔2011〕158号)各市、县(市、区)财政局、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文物局(宁波不发):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意见》(浙政发〔2006〕33号)、《浙江省推动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纲要(2008-2012)》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我省宗祠建筑保护力度,合理开发利用好宗祠文化资源,决定设立浙江省宗祠建筑保护专项资金。
为切实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管理,我们制定了《浙江省宗祠建筑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文化厅浙江省文物局二○一一年八月三日浙江省宗祠建筑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宗祠建筑等农村地区的文化遗产是我国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积极推动宗祠建筑保护工作,对于传承和弘扬优秀传统文化,促进农村文化事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宗祠建筑保护工作,规范宗祠建筑保护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资金由省财政每年从预算中安排。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一)宗祠建筑保。
浙江省基层宣传文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浙江省基层宣传文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更好地承担起举旗帜、聚民心、育新人、兴文化、展形象的使命任务,进一步夯实基层宣传思想文化工作基础,规范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部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要素框架>的通知》(财办法〔2019〕54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函〔2014〕66号)等精神,结合我省基层宣传思想文化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浙江省基层宣传文化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由省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农村文化礼堂、基层宣传文化活动和阵地建设,推进基层宣传思想文化工作开展。
第三条专项资金围绕基层思想宣传文化工作,按照“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公平公正、讲求绩效”的原则,采用因素法分配。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实施期限原则上为三年。
到期后,省委宣传部应对专项资金总体使用情况进行周期综合评价;省财政厅可视情开展重点绩效评价,根据评价结果和监督检查情况,适时调整专项资金实施期限和分配政策。
第五条专项资金由党委宣传、财政部门共同管理。
省委宣传部负责分配因素采集和测评,提出资金分配方案,明确分配因素权重及绩效目标,对资金使用情况组织监督检查,做好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并指导地方做好相关工作;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预算安排、审核资金分配方案,视情开展重点绩效评价,指导地方预算管理。
市、县(市、区)(以下简称市县)党委宣传、财政部门根据专项资金使用方向和支持重点,负责项目储备和管理、资金分配和监管工作,按要求实施绩效管理,并按规定在“省级转移支付项目库系统信息采集软件”中完善相关信息。
第二章支持范围和分配方法第六条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具体包括:(一)农村文化礼堂建设。
主要用于推进农村文化礼堂建设。
(二)基层宣传文化活动。
1.党的创新理论宣传宣讲活动。
主要用于理论宣传产品生产、宣讲品牌打造、宣讲名师培育和宣讲平台整合等工作的探索创新和开展实施,增强理论宣传宣讲的针对性、有效性和感召力、说服力。
浙江省财政厅、中共浙江省委宣传部关于印发浙江省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中共浙江省委宣传部关于印发浙江省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财政厅,中共浙江省委宣传部•【公布日期】2022.09.16•【字号】浙财文〔2022〕23号•【施行日期】2022.11.01•【效力等级】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浙江省财政厅、中共浙江省委宣传部关于印发浙江省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文〔2022〕23号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党委宣传部(宁波不发):为更好地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加快推进全省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我们重新修订了《浙江省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县(市、区)文化产业发展三年实施方案(模板)2.县(市、区)文化产业发展周期项目清单3.县(市、区)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20 年-20 年)产业引领类项目申报书4.县(市、区)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20 年-20 年)政策保障类项目申报书浙江省财政厅中共浙江省委宣传部2022年9月16日浙江省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推动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决策部署,加快建设新时代文化浙江工程,打造新时代文化高地,彰显“诗画江南、活力浙江”省域品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省财政设立浙江省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为规范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一、专项资金管理原则(一)突出重点。
围绕省委、省政府关于推动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有关决策部署,聚焦重点工作任务。
(二)强化引导。
充分发挥引导撬动激励作用,广泛吸引社会资本投入文化产业,促进产业创新和发展,形成政府与市场联动推进、省与地方联动支持的机制。
(三)注重绩效。
树立绩效理念,强化绩效管理,加强年度、终期绩效评价。
省委宣传部会同省财政厅对专项资金三年实施总体情况开展绩效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对专项资金及相关支持政策予以保留、调整或取消。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文化厅、浙江省文物局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文物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文化厅、浙江省文物局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文物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文化厅,浙江省文物局•【公布日期】2006.10.20•【字号】浙财教字〔2006〕148号•【施行日期】2006.10.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文化厅、浙江省文物局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文物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教字〔2006〕148号各市、县(市、区)财政局、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文物局(宁波不发),杭州市园林文物局:为贯彻落实《中共浙江省委关于加快建设文化大省的决定》(浙委〔2005〕11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意见》(浙政发〔2006〕33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特设立浙江省省级文物保护专项资金。
为加强省级文物保护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我们制定了《浙江省省级文物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文化厅浙江省文物局二〇〇六年十月二十日浙江省省级文物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省文物保护工作,规范省级文物保护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资金由省财政每年从预算中安排。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一)省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工程项目及保护规划编制;(二)文物保护利用示范项目;(三)国有博物馆陈列展览精品项目;(四)文物保护科技项目;(五)经省财政厅、省文化厅和省文物局批准的其他文物保护项目。
第四条按照“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文物工作方针,专项资金使用遵循“保证重点、分级负担、效率优先”的原则。
专项资金要向经济欠发达地区的文物保护项目倾斜。
第五条省财政厅、省文化厅和省文物局负责实施专项资金项目管理。
第六条县级以上财政部门、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为专项资金的共同申请单位。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文化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属艺术表演院团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文化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属艺术表演院团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文化厅•【公布日期】2006.07.14•【字号】浙财教字〔2006〕84号•【施行日期】2006.07.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文化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属艺术表演院团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财教字〔2006〕84号省属各艺术表演院团:根据中共浙江省委《关于加快建设文化大省的决定》(浙委〔2005〕11号)精神,为推动我省舞台艺术事业的繁荣和发展,进一步调动省属艺术表演院团艺术生产的积极性,激活演出机制,切实加强院团财务管理,提高财政补助资金的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浙江省省属艺术表演院团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文化厅二〇〇六年七月十四日浙江省省属艺术表演院团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调动省属艺术表演院团艺术生产的积极性,激活演出机制,增强自我发展能力,推动我省舞台艺术事业的繁荣和发展,切实加强财政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合省属艺术表演院团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财政补助资金是指省财政厅在预算年度,根据省属艺术表演院团的需求和财力可能,核定给省属艺术表演院团的财政预算内经费,包括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事业单位医疗经费补助按社会保障经费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浙江歌舞剧院、浙江昆剧团、浙江京剧团、浙江话剧团、浙江越剧团、浙江小百花越剧团、浙江曲艺杂技总团。
第四条基本支出是指省财政厅根据《预算法》和省属艺术表演院团的职能,按照一定方法核定给院团的维持其正常运转的财政预算内资金。
基本支出应坚持“规范、公平、透明”的原则,优先安排编内人员的基本支出需求。
基本支出包括正常经费、演出收入奖励经费、演出场次补贴。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文化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文化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文化厅•【公布日期】2006.10.30•【字号】浙财教字〔2006〕166号•【施行日期】2006.10.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文化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财教字〔2006〕166号各市、县(市、区)财政局、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为贯彻实施中共浙江省委《关于加快建设文化大省的决定》(浙委〔2005〕11号),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5〕18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意见》(浙政发〔2006〕33号),全面加强我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特设立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现将《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文化厅二〇〇六年十月三十日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5〕18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意见》(浙政发〔2006〕33号),以及国家有关财政制度规定,结合我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资金每年由省财政预算安排。
第三条专项资金按照“统一管理、分级负担,合理安排、专款专用”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四条专项资金分为保护项目补助经费和组织管理工作经费。
第五条保护项目补助经费是对列入省级及省级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的项目或其他重大项目进行挖掘、抢救、保护、保存、研究、传承等方面所发生支出的补助。
补助经费要向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重点项目、重点活动倾斜,对市、县的保护项目补助经费适当向经济欠发达地区倾斜。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6.12.07•【字号】浙财教字〔2006〕208号•【施行日期】2006.12.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关于印发浙江省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教字〔2006〕208号省级有关部门,各市、县(市、区)委宣传部、财政局: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浙委〔2005〕11号和浙委办〔2005〕70号文件,加快我省文化产业发展,提升文化产业综合实力,根据国办发〔2003〕105、国办发〔2006〕43号及浙政办发〔2004〕16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设立浙江省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
现将《浙江省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十二月七日浙江省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促进我省文化产业的发展,加强浙江省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资金来源:省财政预算“十一五”期间每年安排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4000万元(其中省委宣传部掌握的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1000万元)。
第三条专项资金主要使用方式:项目补助、贴息和奖励。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全省文化企事业单位(不含宁波市)。
主要用于:(一)文化单位转换经营机制和对产业发展有显著作用的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项目;(二)文化产业基础设施建设和改造项目;(三)重点文化产业基地、文化产业示范区块及示范企业;(四)重点文化活动、文化品牌扶持;(五)具有示范性、导向性的文化产品生产和文化服务项目;(六)省属艺术表演场所引进国内外高水平演出的场次补贴;(七)经省财政厅、省委宣传部批准的其他文化产业项目。
第五条专项资金使用原则:按照“突出重点、兼顾一般,效率优先、奖补结合”的原则进行。
第六条专项资金的申报条件(一)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政策和《浙江省文化产业投资指南》支持的项目;(二)能提升我省文化产业水平,引领文化产业发展,预期能产生较好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三)项目可行性报告、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已经有关管理部门批准,并已投入资金;(四)单位管理规范,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体系;(五)申请财政贴息的项目自有资金或贷款已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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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基本公共文化服务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专项资金管理改革,进一步完善全省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经费保障和运行管理机制,省财政整合公共文化服务相关省级专项资金,统一设立了浙江省基本公共文化服务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为规范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资金由省财政设立,用于支持引导市县完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丰富公共文化服务内容,更好地保障人民群众基本文化权益。
第三条专项资金来源:一是整合省财政设立的基层公共文化服务建设、农村电影公益性放映、广电惠民服务工程、乡镇广电站设施设备更新改造、农家书屋建设、博物馆纪念馆免费开放等用于基本公共文化服务的专项资金。
二是中央财政专项转移支付补助或奖励我省用于基本公共文化服务的专项资金。
第四条专项资金实行专项性一般转移支付,根据市县开展基本公共文化服务的需要和绩效考核结果,采用因素法分配。
第五条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坚持以下原则:(一)省级引导。
省财政通过专项资金管理方式的改革,建立激励约束机制,支持市县健全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经费保障机制,引导市县增加财政文化投入,加强和完善基本公共文化服务。
(二)市县为主。
各市、县(市、区)政府承担本地区开展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和落实经费保障的主体责任。
(三)统筹安排。
各市、县(市、区)财政部门负责统筹省级专项资金和当地财力,根据国家、省有关政策和本办法规定,结合当地实际,合理安排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各项支出。
(四)保障重点。
各市、县(市、区)应当根据省有关部门确定的全省基本公共文化服务重点项目和实施计划,保障落实重点项目经费,按计划完成项目实施任务。
(五)均衡发展。
专项资金安排应当向欠发达地区、向农村、向弱势群体倾斜,努力促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均等化。
(六)专款专用。
专项资金应当按规定用于基本公共文化服务的支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不得抵顶地方财政投入或用于平衡财政预算。
第六条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应当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各市、县(市、区)应当以绩效为导向,以资源共享、供需适应、管理协调、服务高效为目标,逐步完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
(一)公共文化设施设备应当实现合理布局、资源共享、充分利用,提高使用效益;(二)政府提供的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应当与群众的文化需求相适应,提高服务效果;(三)村级公共服务设施应当实行统一管理和维护,节约管理成本、提高管理效率。
第二章支出范围第八条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公共文化设施建设、运行、维护、管理和开展群众文化活动等支出。
具体包括:(一)公共文化设施建设1.市、县两级博物馆(纪念馆)、美术馆、文化馆、图书馆的建设和设备购置;2.乡镇文化站、广电站以及中心镇图书馆的建设和设备购置;3.村级农村文化礼堂、文化活动中心(室)、广播室建设和设备购置,农家书屋建设和出版物补充更新,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村级基层服务点平台和数字资源建设等。
(二)公共文化设施运行、维护和管理指对前款所列各项公共文化设施运行维护所发生的支出和村级公共文化设施管理人员费用。
包括博物馆、纪念馆、美术馆等用于陈列布展的支出。
(三)公共文化设施免费开放1.博物馆、纪念馆免费开放减收门票的补助;2.美术馆、图书馆、文化馆、文化站提供免费开放服务的补助。
(四)开展群众文化活动1.农村电影公益放映的补助;2.送戏下乡(含民营剧团)的补助;3.送书下乡的补助;4.广播电视对农节目制作播出的补助和奖励。
5.开展其他群众文化活动的补助。
包括相关主管部门到农村(或社区)开展讲座、展览、文化走亲等活动的支出,以及对农村(或社区)优秀业余文化团队开展活动和购置器材的补助。
(五)保障特殊群体公共文化权益1.文化低保工程的补助;2.广电低保工程的补助。
(六)文化人才队伍建设用于直接从事公共文化服务的人才培养、村级公共文化设施管理人员和村级文艺骨干的培训,以及组建文化指导员、志愿者队伍等支出。
(七)省委省政府决定以及省有关部门根据需要确定的其他基本公共文化服务项目。
包括文化示范工程创建、群众文化活动品牌培育等支出。
第九条专项资金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支出,不得用于发放编制内在职人员和离退休人员的基本工资,不得用于偿还债务,不得用于国家规定禁止列入的其他支出。
第三章分配方法第十条专项资金包括补助资金和奖励资金,其中补助资金占专项资金总额的70%,奖励资金占30%。
第十一条补助资金以设区市本级(不含所辖区,下同)和县(市、区)为单位,按因素法分配。
具体因素和权重如下:(一)基本因素(权重50%)1.常住人口数(30%)2.地域面积数(5%)3.乡镇(含街道)数(5%)其中:省级中心镇数(2%)4.行政村(含社区)数(5%)5.低保户数(5%)(二)业务因素(权重50%)6.公共文化设施总建筑面积(20%)其中:上年末累计总建筑面积(10%),上年度新增竣工总建筑面积(10%)7.公共文化设施数量(20%)8.公共文化服务机构从业人员数量(10%)(三)财力因素按两类六档财力转移支付系数计算。
补助资金分配细则见附1。
第十二条补助资金按以下公式计算分配:某市、县(市、区)补助资金额度=某市、县(市、区)分配因素得分/∑各市、县(市、区)分配因素得分*省补助资金总额;其中:某市、县(市、区)分配因素得分=∑(某市、县(市、区)分配因素值/全省该项分配因素总值*相应权重)*财力转移支付系数。
第十三条对常住人口规模特别小或海域面积较大且对公共文化服务成本有一定影响的市、县(市、区),省财政厅可在按因素法分配资金的基础上以适当方式进行调整。
第十四条对个别需完成特定目标,且不适用专项性一般转移支付方式按因素法分配资金的特殊内容,省财政厅可根据需要将其从补助资金中单列,实行项目管理。
具体包括:(一)中央财政下达专项资金预算中已明确的具体项目;(二)博物馆、纪念馆免费开放减少的门票收入补助基数;(三)经省财政厅同意的其他项目。
第十五条奖励资金以设区市本级和县(市、区)为单位,根据绩效考核结果分配。
考核内容主要包括:(一)财政投入1.公共财政文化体育与传媒支出(207款)占公共财政支出的比例;2.公共财政文化体育与传媒支出(207款)比上年增长比例;3.按国家、省规定的基本公共文化服务项目保障标准落实经费。
(二)业务指标1.公共文化设施覆盖率和合格率(1)博物馆(纪念馆),美术馆;(2)图书馆、文化馆,电影院;(3)乡镇文化站、广电站,中心镇图书馆;(4)有线(数字)电视覆盖率;(5)村级公共文化设施。
指农村文化礼堂、文化活动中心(室)、广播室、农家书屋、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村级基层服务点等。
2.公共文化设施运行管理情况(1)博物馆(纪念馆)、美术馆免费开放服务情况;(2)图书馆、文化馆(站)免费开放服务情况;(3)村级公共文化设施运行管理情况;(4)文化人才队伍建设情况;(5)公共文化设施按规定用途使用情况。
3.开展群众文化活动情况(1)送书、送戏、送电影下乡任务完成情况;(2)广电低保工程实施情况;(3)文化低保工程实施情况;(4)广播电视对农节目制作播出情况;(5)开展其他群众文化活动情况。
4.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提供公共文化服务情况(1)制定并落实扶持政策情况;(2)社会力量参与提供公共文化服务情况。
包括民营博物馆(纪念馆)、美术馆免费开放情况,民营文艺表演团体参与公益性演出情况,民营电影院建设情况,民营书店或农村出版物发行小连锁建设情况等。
5.省有关部门确定的年度重点项目完成情况(三)管理因素1.专项资金管理情况包括财政管理制度是否健全,支出安排是否合理,资金拨付是否及时,资金使用是否合规,监督措施是否到位等。
2.工作创新情况包括各市、县(市、区)获得国家和省级有关公共文化服务的表彰奖励,交流先进经验,公共文化服务方面的政策、机制和内容创新等情况。
3.基础管理工作情况包括按“数字财政”建设的要求做好专项资金管理工作,按有关部门的要求及时准确地统计更新公共文化服务有关信息,按本办法规定的时间和质量要求上报专项资金申报材料、数据等。
第十六条省财政厅会同省文化厅(省文物局)、省广电局、省新闻出版局等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相关主管部门”),根据每年全省开展基本公共文化服务的工作目标和任务,按照前条规定,制定年度考核细则,确定当年全省统一实施的重点项目任务和要求,于每年3月31日前以文件形式通知各市、县(市、区),作为下一年度绩效考核的依据。
第十七条设区市本级和县(市、区)实行分类考核。
奖励资金的90%用于县(市、区)的考核奖励;10%用于设区市本级的考核奖励。
第十八条省财政厅会同相关主管部门,根据各县(市、区)的考核结果,对高于县(市、区)考核得分全省平均水平的县(市、区)按其考核得分和常住人口修正系数计算综合得分,给予考核奖励。
其中对全省前10名增加20%奖励资金,对全省最后10名酌情扣减补助资金。
第十九条各县(市、区)的综合得分按以下公式计算:某县(市、区)综合得分=某县(市、区)考核得分*常住人口修正系数其中:某县(市、区)常住人口修正系数=某县(市、区)常住人口数/获得考核奖励县(市、区)的平均常住人口数第二十条省财政厅会同相关主管部门,根据各设区市本级及其所辖县(市、区)的考核结果,计算确定各设区市本级的综合得分,对高于设区市本级综合得分全省平均水平的设区市本级按其综合得分计算,给予考核奖励。
第二十一条各设区市本级的综合得分按以下公式计算:某设区市本级综合得分=某设区市本级考核得分*40%+所辖区平均考核得分*40%+所辖县(市)平均考核得分*20%第二十二条省财政厅会同相关主管部门,根据全省加强和完善基本公共文化服务的需要,适时调整完善专项资金的分配因素和权重,充分发挥专项资金的引导作用。
第四章申报审批第二十三条各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相关主管部门,按照省有关部门制定的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工作目标和年度考核细则,对上一年度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并将有关材料于每年3月31日前以文件形式上报省财政厅和省级相关主管部门。
第二十四条各市、县(市、区)应当上报以下材料:(一)上一年度本地区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工作总结。
总结材料应当包括上一年度工作完成情况、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工作创新情况、存在问题和有关建议、下一步工作计划、其他需要总结或说明的情况等内容。
(二)《浙江省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基础数据统计表》(附2)。
(三)《浙江省基本公共文化服务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表》(附3)。
(四)按照年度考核细则要求上报其他相关材料。
对不按规定上报所需材料的市、县(市、区),省财政厅可以取消其获得当年度专项资金补助和奖励的资格。
第二十五条省财政厅会同相关主管部门,根据统计年鉴、财政决算、部门统计数据等,对各市、县(市、区)上报的基础数据进行审核,作为当年度补助资金分配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