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文化厅转发文化部关于加强网络文化市场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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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市函[2010]458号文化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文化市场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

文市函[2010]458号文化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文化市场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

文化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文化市场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广播电视局,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重庆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经过多年发展,文化市场已成为人民群众文化消费的主渠道,管理工作也取得显著成效,法规体系基本建立,市场秩序不断规范,管理水平逐步提高,对促进文化产业发展、满足人民群众精神文化需求发挥了重要作用。

与此同时,管理工作仍不适应文化市场发展和新形势要求。

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二次集体学习时发表重要讲话,要求繁荣城乡文化市场,加强文化市场监管,构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文化市场体系,推进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改革,努力做到依法管理、科学管理、有效管理。

为贯彻十七届五中全会和胡锦涛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文化市场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正确研判文化市场发展管理的形势与任务(一)全面把握文化市场管理工作面临的新形势。

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中,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需求日趋旺盛,文化建设的战略地位日益凸显。

党中央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和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战略高度出发,提出要促进文化事业全面繁荣和文化产业快速发展,构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文化市场体系。

随着国家文化体制改革逐步深化,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改革全面推进,文化管理体制发生重大变化,文化市场由分头管理、多头执法向统一领导、综合执法转变,管理范围迅速扩展。

文化与信息网络技术深度融合,打破了传统的文化市场分类方式和管理模式,在促进文化市场发展的同时,也带来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

新形势对文化市场管理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迫切需要对文化市场管理理念、思路、方法和手段进行及时调整创新。

(二)清醒认识文化市场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从全国范围看,大市场、小队伍的状况普遍存在,文化市场管理任务日趋繁重、难度逐步加大与管理投入相对不足的矛盾越来越突出,特别是中西部地区,文化市场管理机构和队伍建设长期滞后,人员编制、经费投入、设备装备、综合素质等难以适应现代文化市场管理需要。

文化部关于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转变政府职能,改进和加强文化市场监管工作的通知

文化部关于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转变政府职能,改进和加强文化市场监管工作的通知

文化部关于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转变政府职能,改进和加强文化市场监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文化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4.08.17•【文号】文市发[2004]30号•【施行日期】2004.08.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化、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体育综合规定正文文化部关于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转变政府职能,改进和加强文化市场监管工作的通知(文市发〔2004〕3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局:为配合《行政许可法》的实施,国务院于2004年5月19日印发了《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以下简称《决定》),取消文化部行政审批项目6项,下放到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审批项目2项。

6月29日发布的国务院第412号令决定保留文化市场行政审批项目4项,加上行政法规的设定,各级文化行政部门负责的文化市场行政许可项目共计15项(见文化部网站及中国文化市场网公告)。

为积极贯彻《行政许可法》,认真落实《决定》要求,切实转变政府职能,妥善处理好工作上的衔接,做好取消、下放和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监管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行政许可法》的实施,对深化行政体制改革,进一步促进政府职能转变,实现政府管理方式创新具有重要意义。

取消和下放文化行政审批项目是文化行政部门深入贯彻《行政许可法》的具体体现,是进一步推进文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举措,有利于方便行政相对人,有利于加强文化市场的属地管理,有利于进一步开放市场和促进市场繁荣,有利于强化各级文化行政部门的宏观调控和监管职能。

二、制定文化市场发展规划。

凡是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规定文化行政部门制定发展规划或总量、布局、结构要求的,都要制定、公布并将其作为行政许可的条件。

文化市场发展规划要充分体现《行政许可法》要求,充分体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自主决定优先的原则和市场优先的原则。

浙江省文化厅转发文化部关于加强网络文化市场管理的通知

浙江省文化厅转发文化部关于加强网络文化市场管理的通知

浙江省文化厅转发文化部关于加强网络文化市场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文化厅•【公布日期】2002.06.04•【字号】浙文市[2002]31号•【施行日期】2002.06.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新闻出版正文浙江省文化厅转发文化部关于加强网络文化市场管理的通知(浙文市[2002]31号)各市、县(市、区)文化局:现将《文化部关于加强网络文化市场管理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根据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互联网有害信息专项清理整治工作的统一部署及文化部的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各地要抓好以下工作:一、网络文化市场管理关乎国家安全、社会稳定、青少年培养、网络环境净化等重大问题,各级文化行政部门要以对党、对国家、对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履行对利用互联网经营艺术品、音像制品、网络游戏、演出活动及“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日常监督,及经营许可证管理的职责,进一步加强网络文化市场管理。

二、各级文化行政部门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积极主动与公安、工商等互联网管理有关部门相互配合与支持,形成合力,齐抓共管。

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广泛宣传网络文化市场管理工作,努力争取社会各界支持。

三、根据文化部要求,我厅结合浙江实际调整了全省“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计算机设备总数及占地面积标准。

杭州、宁波、温州市城区的每一场所计算机设备台数不少于60台;其余各省辖市城区的每一场所计算机设备台数不少于40台;各县(市)及以下的地区每一场所计算机设备台数不少于30台;且每台计算机设备的占地面积不少于2平方米。

各地文化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当地实际适当上调计算机设备总数,但每台占地面积标准不变,且营业场所必须为通间。

现有证照齐全的“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不符合计算机设备总数及占地面积标准的,必须在2003年底前完成整改。

浙江省文化厅转发文化部关于完善审批管理促进演出市场健康发展的通知

浙江省文化厅转发文化部关于完善审批管理促进演出市场健康发展的通知

浙江省文化厅转发文化部关于完善审批管理促进演出市场健康发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文化厅•【公布日期】2006.06.22•【字号】浙文市[2006]34号•【施行日期】2006.06.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浙江省文化厅转发文化部关于完善审批管理促进演出市场健康发展的通知(浙文市[2006]34号)各市、县(市、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现将《文化部关于完善审批管理促进演出市场健康发展的通知》(文市发[2006]18号)(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并在工作中注意以下有关事项:一、各市、县(市、区)文化主管部门要认真组织学习《通知》精神,贯彻《通知》要求,进一步鼓励民营文艺表演团体的发展,增强演出场所活力,简化行政审批手续,放宽演出市场准入,促进演出市场健康发展。

二、积极支持民营剧团发展。

对符合《通知》第一条规定的民营文艺表演团体,向文化主管部门申请以民办非企业单位申领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县级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核发。

三、同一演出项目经首场演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批准后,跨地区演出的,应按《通知》规定持相关材料到演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备案。

演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备案材料的审核和建档,并依法对演出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四、举办含有内地演员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演员共同参加的营业性演出,省级文化行政部门负责对演出项目市场准入的审批,演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五、经文化部批准的涉外演出,在批准的时间内增加演出地进行营业性演出的,应按《通知》规定的程序持相关材料到增加地省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备案。

符合规定条件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出具备案同意文书,抄送演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演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文化部关于加强网络文化市场管理的通知

文化部关于加强网络文化市场管理的通知

文化部关于加强网络文化市场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文化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2.05.10•【文号】文市发[2002]10号•【施行日期】2002.05.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新闻出版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文化部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7年12月29日实施日期:2007年12月29日)宣布失效(原因:有关内容已被《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代替)文化部关于加强网络文化市场管理的通知(文市发[2002]10号)随着我国经济发展,科技进步,网络文化市场迅速发展,“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明显增多,网上文化产品经营活动日趋活跃,对于交流信息、学习科技、传播文明,提高全民族科学文化素质,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是由于与之相应的法律法规不健全,监控手段不完备,管理措施不落实,一些单位和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的营业场所,利用互联网从事违法违规经营活动也日渐增多。

其突出表现为:通过互联网传播和销售走私、盗版的非法音像制品;拍卖和销售假冒伪劣及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艺术品;网络游戏中充斥色情、赌博、暴力、愚昧迷信等不良内容;“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无证经营、未成年人违规进入和经营非网络游戏等现象相当严重。

这些现象损害了方兴未艾的网络文化市场,对文化市场的管理提出了严峻挑战。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互联网新闻宣传和信息内容安全管理工作,并提出了具体要求,明确了各有关管理部门的职责分工。

文化部负责对利用互联网经营艺术品、音像制品、网络游戏、演出活动及“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日常监督,并实行经营许可证管理。

中央编制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增加了文化部的人员编制,文化部为此增设了网络文化处,负责全国网络文化市场的规划、建设与管理。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对互联网管理工作的指示精神,根据国务院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会议的要求和全国整顿和规范文化市场秩序电视电话会议的总体部署,切实加强网络文化市场的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级文化行政部门作为网络文化市场的主管部门,要以对党、对国家、对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认真贯彻“积极发展、加强管理、趋利避害、为我所用”的方针,统一思想,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网络文化市场管理。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文化厅等部门关于推动文化文物单位文化创意产品开发实施意见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文化厅等部门关于推动文化文物单位文化创意产品开发实施意见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文化厅等部门关于推动文化文物单位文化创意产品开发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9.15•【字号】浙政办发〔2017〕104号•【施行日期】2017.09.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化,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文化厅等部门关于推动文化文物单位文化创意产品开发实施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17〕104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省文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人力社保厅、省文物局《关于推动文化文物单位文化创意产品开发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 年9 月15 日关于推动文化文物单位文化创意产品开发的实施意见省文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人力社保厅省文物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文化部等部门关于推动文化文物单位文化创意产品开发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6〕36号)精神,深入发掘我省文化文物单位馆藏文化资源,推动文化创意产品开发,加快文化产业发展,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依托各类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文化馆、纪念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及其他文化文物单位的馆藏资源,推动文化创意产品开发,培育一批领军单位和创新型市场主体,布局一批资源对接服务平台,建设一批示范园区基地,集聚一批高端专业人才,打造一批知名产品品牌。

力争到 2020 年,基本形成形式多样、特色鲜明、富有创意、竞争力较强的文化创意产品开发体系,我省文化文物单位文化创意产品开发工作走在全国前列。

二、主要任务(一)加强文化资源的共享利用。

用好用活我省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和全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成果,编制文化资源总目录。

推进文化文物单位文化资源的系统梳理、分类整理和数字转化,完善文化资源数字化标准,推动全省文化创意资源信息数据库建设。

浙江省文化厅关于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管理长效机制试点若干问题的请示

浙江省文化厅关于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管理长效机制试点若干问题的请示

浙江省文化厅关于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管理长效机制
试点若干问题的请示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浙江省文化厅
•【公布日期】2015.04.13
•【字号】浙文发〔2015〕46
•【施行日期】2015.04.1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浙江省文化厅关于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管理长效机制试点若
干问题的请示
浙文发〔2015〕46
根据文化部、工商总局、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加强执法监督完善管理政策促进互联网上网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的通知》(文市发〔2014〕41号)
要求,我省已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上网服务场所管理长效机制试点工作。

在试点推进过程中,部分市、县(市、区)遇到一些较有普遍性的政策问题有待进一步明确,现请示如下:
1.“上网服务场所距中学、小学校园出入口最低交通行走距离不低于200
米”,其中“出入口”测量基点如何确定,“最低交通行走距离”如何测量?
2.“农村地区依法取得消防安全手续的合法用房可以设立”,其中“农村地区”“合法用房”分别如何界定。

按试点政策,农村地区房屋性质确认为住宅的是否可用于设立上网服务场所?
特此请示,请予回复。

浙江省文化厅
2015年4月13日。

浙江省文化厅、省社会文化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文化市场管理工作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文化厅、省社会文化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文化市场管理工作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文化厅、省社会文化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文化市场管理工作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文化厅,浙江省社会文化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4.06.25•【字号】浙文市[2004]45号•【施行日期】200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化、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体育综合规定正文浙江省文化厅、省社会文化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文化市场管理工作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浙文市〔2004〕45号)各市、县(市、区)文化局、社文委办公室:为认真贯彻省委关于建设“平安浙江”的决定精神,按照省领导关于“要把文化市场管理工作列入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工作的综合评估体系,列入文明城市和文化先进县的考核内容,抓好落实工作”的要求,切实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加强文化市场管理,省文化厅、省社文委办公室在广泛征求市、县和省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制订了《浙江省文化市场管理工作评估办法》(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在党委、政府的领导和支持下认真组织实施。

并请及时总结反馈《办法》试行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以便适时修改完善。

浙江省文化厅浙江省社会文化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二○○四年六月二十五日浙江省文化市场管理工作评估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强化和优化配置文化市场管理资源,切实形成科学长效的管理机制,依法规范文化市场秩序,全面推进文化市场的健康发展,从2004年起,在全省建立和实施文化市场管理工作评估制度。

第二条进一步明确省、市、县(市、区)文化市场管理职责。

按照分级管理、属地执法、守土有责的原则,各县(市、区)对辖区内各类文化经营单位和经营活动承担管理和执法职责;各市承担对所辖各县(市、区)文化市场管理和执法工作的监督指导职责,并组织大要案和跨县(市、区)案件查处;省承担对各市、县(市、区)文化市场管理和执法工作的指导和监督职责,并组织重特大案件、文化部督办案件和跨市案件的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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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文化厅转发文化部关于加强网络文化市场管理的通知
【法规类别】音像制品与电子出版物
【发文字号】浙文市[2002]31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文化厅
【发布日期】2002.06.04
【实施日期】2002.06.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浙江省文化厅转发文化部关于加强网络文化市场管理的通知
(浙文市[2002]31号)
各市、县(市、区)文化局:
现将《文化部关于加强网络文化市场管理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根据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互联网有害信息专项清理整治工作的统一部署及文化部的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各地要抓好以下工作:
一、网络文化市场管理关乎国家安全、社会稳定、青少年培养、网络环境净化等重大问题,各级文化行政部门要以对党、对国家、对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履行对利用互联网经营艺术品、音像制品、网络游戏、演出活动及“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日常监督,及经营许可证管理的职责,进一步加强网络文
化市场管理。

二、各级文化行政部门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积极主动与公安、工商等互联网管理有关部门相互配合与支持,形成合力,齐抓共管。

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广泛宣传网络文化市场管理工作,努力争取社会各界支持。

三、根据文化部要求,我厅结合浙江实际调整了全省“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计算机设备总数及占地面积标准。

杭州、宁波、温州市城区的每一场所计算机设备台数不少于60台;其余各省辖市城区的每一场所计算机设备台数不少于40台;各县(市)及以下的地区每一场所计算机设备台数不少于30台;且每台计算机设备的占地面积不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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