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部办公厅关于调整和重新认定部分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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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文化部令第45号

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文化部令第45号

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45号)《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8年5月14日文化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8年6月14日起施行。

部长蔡武二00八年五月十四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有效保护和传承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鼓励和支持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习活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是指经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认定的,承担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传承保护责任,具有公认的代表性、权威性与影响力的传承人。

第三条认定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履行申报、审核、评审、公示、审批等程序。

第四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公民可以申请或者被推荐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一)掌握并承续某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二)在一定区域或领域内被公认为具有代表性和影响力;(三)积极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

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料收集、整理和研究的人员不得认定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

第五条公民提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申请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提供以下材料:(一)申请人基本情况,包括年龄、性别、文化程度、职业、工作单位等;(二)该项目的传承谱系以及申请人的学习与实践经历;(三)申请人的技艺特点、成就及相关的证明材料;(四)申请人持有该项目的相关实物、资料的情况;(五)其他有助于说明申请人代表性的材料。

最新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由什么建立

最新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由什么建立

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由()建立。

A.国务院
B.国务院办公厅
C.文化和旅游部答案:A
国务院关于公布第四批国家级
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通知
国发〔2014〕5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批准文化部确定的第四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共计153项)和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扩展项目名录(共计153项),现予公布。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表述,将“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名称调整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

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5〕18号)要求,认真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工作方针,坚持科学保护理念,制定规划,扎实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传承、传播工作,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迈上新台阶,为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作出新的贡献。

国务院
2014年11月11日。

文化部关于推荐申报第四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有关事项的通知-文非遗函[2013]1414号

文化部关于推荐申报第四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有关事项的通知-文非遗函[2013]1414号

文化部关于推荐申报第四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有关事项的通知正文:---------------------------------------------------------------------------------------------------------------------------------------------------- 文化部关于推荐申报第四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有关事项的通知(文非遗函〔2013〕141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广播电视局,本部各直属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有关规定,文化部拟开展第四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推荐申报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推荐申报条件已列入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并符合下列条件:(一)体现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具有重大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二)具有体现中华民族文化创造力的典型性、代表性;(三)具有鲜明特色,在当地有重大影响;(四)在一定群体中或地域范围内世代传承、活态存在。

为避免造成资源浪费,提高工作效率,参照前三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申报数量与入选比例,每省(自治区、直辖市)推荐申报项目数量不多于30项。

二、推荐申报材料(一)申请报告:省级文化行政部门或中央直属单位向文化部提出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或本单位申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单,填写申报项目名称、保护单位,并对申报目的和意义进行简要说明。

(二)项目申报书:包括项目简介、项目具体信息、传承情况、项目图片、保护单位情况、保护计划及经费预算、省级专家委员会论证意见、省级文化行政部门或中央直属单位审核意见(见附件1)。

(三)项目申报录像片及辅助材料(见附件2)。

(四)省级文化行政部门推荐申报项目清单(见附件3)。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05.03.26•【文号】国办发[2005]18号•【施行日期】2005.03.26•【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5]18号2005年3月26日)我国是一个历史悠久的文明古国,不仅有大量的物质文化遗产,而且有丰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党和国家历来重视文化遗产保护,弘扬优秀传统文化,为此做了大量工作并取得了显著成绩。

但是,随着全球化趋势的增强,经济和社会的急剧变迁,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存、保护和发展遇到很多新的情况和问题,面临着严峻形势。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有关扶持对重要文化遗产和优秀民间艺术的保护工作的精神,履行我国加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的义务,经国务院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充分认识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各族人民世代相承、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和文化空间。

非物质文化遗产既是历史发展的见证,又是珍贵的、具有重要价值的文化资源。

我国各族人民在长期生产生活实践中创造的丰富多彩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中华民族智慧与文明的结晶,是连结民族情感的纽带和维系国家统一的基础。

保护和利用好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对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非物质文化遗产与物质文化遗产共同承载着人类社会的文明,是世界文化多样性的体现。

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所蕴含的中华民族特有的精神价值、思维方式、想象力和文化意识,是维护我国文化身份和文化主权的基本依据。

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不仅是国家和民族发展的需要,也是国际社会文明对话和人类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

随着全球化趋势的加强和现代化进程的加快,我国的文化生态发生了巨大变化,非物质文化遗产受到越来越大的冲击。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文化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79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文化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79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文化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正文:----------------------------------------------------------------------------------------------------------------------------------------------------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文化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7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文化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国务院办公厅二00八年七月十日文化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2008]11号),设立文化部,为国务院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的职责。

已由国务院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划出转移的职责。

1.将指导电影发行、放映工作的职责划给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2.将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放映和进口管理的职责划给国家新闻出版总署。

(三)划入和增加的职责。

1.将国务院新闻办公室组织大型对外文化交流活动的职责划入文化部。

2.将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动漫(不含影视动漫和网络视听中的动漫节目)管理的职责划入文化部。

3.将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动漫、网络游戏管理 (不含网络游戏的网上出版前置审批),及相关产业规划、产业基地、项目建设、会展交易和市场监管的职责划入文化部。

4.增加协调拟订文化市场发展规划、政策和法规草案以及指导文化市场综合执法的职责。

5.增加对从事演艺活动的民办机构进行监管的职责。

(四)加强的职责。

加强推进公共文化服务、指导基层文化建设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拟订文化艺术方针政策,起草文化艺术法律法规草案。

(二)拟订文化艺术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推进文化艺术领域的体制机制改革。

同意调整和重新认定的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 …

同意调整和重新认定的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 …

砚研制所
中心
原单位非独立法人
16 山西
Ⅱ-66
五台山佛乐 山西省五台县 1
山西省五台山宗教文物 管理局
五台县人民文化馆
原单位是机关法人
17 山西
Ⅷ-35
阳城生铁冶 铸技艺
山西省阳城县
1
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政府
阳城县文化馆
原单位是机关法人
18 山西
Ⅳ-99
眉户(晋南 眉户)
山西省临汾市
2-1
临汾市眉户剧团
雄县武术协会
9 河北 10 河北
11 河北
Ⅵ-10 Ⅵ-10
Ⅵ-10
沧州武术 河北省沧州市 1
沧州武术 (劈挂拳)
河北省沧州市
1-1
沧州武术 (燕青拳)
河北省沧州市
1-1
河北省沧州市体育局 沧州市劈挂拳研究会
沧州市燕青拳研究会
拟变更后项目保护单位 名称
北京市门头沟区文化馆 北京市宣武师范学校附
属第一小学 天津市西青区文化馆 天津市河东区文化馆 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文
化馆 唐山市曹妃甸区文化馆
安国市文化馆 保定市鹰爪翻子拳文化
研究会 沧州市武术协会 沧州市武术协会
沧州市武术协会
变更原因
原单位是机关法人
行政区划变更,更名
原单位是机关法人 文化部尚未核定保护单 行政区划变更,更名
行政区划变更,更名 原单位非独立法人 雄县武术协会缺少必要 的资金和工作场所,自 愿放弃保护单位资格 原单位是机关法人 原单位非独立法人
辽宁
Ⅰ-53
满族民间故 事
辽宁省文学艺 术界联合会民 间文艺家协会
2
辽宁省文学艺术界联合 会民间文艺家协会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调整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函-国办函〔2022〕13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调整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函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调整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函国办函〔2022〕13号文化和旅游部:你部《关于调整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请示》(文旅非遗报〔2021〕200号)收悉。

经国务院同意,现函复如下:国务院同意调整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职责和成员单位。

联席会议不刻制印章,不正式行文,请按照有关文件精神认真组织开展工作。

附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国务院办公厅2022年1月26日附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强化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切实提升非物质文化遗产系统性保护水平,经国务院同意,调整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部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

一、主要职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督促落实有关法律、法规;协调解决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和问题;完成党中央、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成员单位联席会议由文化和旅游部、中央统战部、中央网信办、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民委、财政部、自然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广电总局、体育总局、中国社科院、国家乡村振兴局、国家文物局、国家中医药局、国家知识产权局等20个部门组成,文化和旅游部为牵头单位。

联席会议可根据工作需要调整成员单位。

第四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国发〔〕号

国务院关于公布第四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通知国发〔2014〕5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国务院批准文化部确定的第四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共计153项)和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扩展项目名录(共计153项),现予公布。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表述,将“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名称调整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

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5〕18号)要求,认真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工作方针,坚持科学保护理念,制定规划,扎实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传承、传播工作,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迈上新台阶,为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作出新的贡献。

国务院2014年11月11日(此件公开发布)第四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共计153项)一、民间文学(共计30项)二、传统音乐(共计15项)三、传统舞蹈(共计20项)登嘎甘(熊猫舞)四、传统戏剧(共计4项)五、曲艺(共计13项)六、传统体育、游艺与杂技(共计12项)七、传统美术(共计13项)八、传统技艺(共计29项)九、传统医药(共计2项)十、民俗(共计15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扩展项目名录(共计153项)一、民间文学(共计7项)二、传统音乐(共计19项)三、传统舞蹈(共计16项)四、传统戏剧(共计15项)五、曲艺(共计4项)六、传统体育、游艺与杂技(共计6项)七、传统美术(共计23项)八、传统技艺(共计32项)九、传统医药(共计10项)十、民俗(共计21项)。

第四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传统美术类


扬州刺绣是流传于扬州地区的传统工艺,与苏州刺绣的技艺属同一门 类,但由于受扬州历代文化的影响和扬州八怪画派的熏陶,追随中国画的 文化内涵和笔墨情趣,“仿古山水绣”和“水墨写意绣”逐步形成扬州刺 绣的两大特色。
扬州刺绣扬州刺绣源于汉代,兴于唐宋,盛于明清,至今已有两千年 的历史。早在西汉之初,汉高祖刘邦封其侄刘濞为吴王,王宫里的墙壁上 就挂有华丽的绣品。随着运河开凿通航,隋炀帝三次游幸扬州,扬州由此 大兴土木,建筑多处离宫别馆,装饰极尽华丽奢侈,宫妃才女衣饰锦绣, 宫廷旌帐什物皆用绣品,扬州刺绣由此兴起。唐时扬州是国内外著名的经 济都会,手工业繁盛,刺绣业已很发达。
蒙古文书法产生于1204年前,蒙古文文字风格独特,为竖式结构,字 形修长,线条匀称,千姿百态,变化莫测,充满律动,而且线条收放合度, 形态自如,形成和谐统一的整体;蒙古文形象结构别致,加之运用书法艺 术功力,经过艺术构思,巧妙布局,书写得体,将会产生浑然天成,洗练 含蓄的美感;蒙古文表现手法独到,通过书法作品的造型、风格、内蕴, 不仅反映作者的笔法功力程度和文化道德修养水平,而且还可以感知作者 流露外化的情感色彩,给人以一种审美的愉悦。
2014年11月11日,布糊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批准列入第四批国 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编号Ⅶ-111。
布糊画的宗源是满族独有的传统艺术“补花”。起源于女真时期,是 较具有时代性、民族性、地方性的民族工艺。图案用针线补在靴、帽、衣 服的前胸、后背、弓囊、箭囊、烟荷包、枕头顶之上,所以称为“补花”。
2007年6月5日,桐庐剪纸被列入第二批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 2014年11月11日,剪纸(桐庐剪纸)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批准列入第 四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遗产编号:Ⅶ-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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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启动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抢救性记录工作

文化部启动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抢救性记录工作作者:吴平来源:《原生态民族文化学刊》2015年第02期截至2015年1月底,文化部公布的4批1986名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中已有235人离世,在世的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中超过70周岁的已占到50%以上,开展传承人抢救性记录工作已刻不容缓。

文化部根据《文化部“十二五”时期文化改革发展规划》,全面启动实施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抢救性记录工作。

一、记录对象所有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优先记录年满70周岁以上的、不满70周岁但体弱多病的国家级代袁性传承人。

二、工作计划2015年,启动300名年满70周岁以上及不满70周岁但体弱多病的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记录工作;2016年,开展70周岁(以2015年到龄为准)以上的其他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记录工作;2017年至2020年,开展70周岁(以2015年到龄为准,含70周岁)以下的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袁性传承人记录工作。

三、工作要求(一)抢救性记录工作要区分轻重缓急,根据传承人的年龄、身体状况,统筹规划、分步实施,有力有序地开展抢救性记录,增强工作的针对性和时效性。

(二)抢救性记录工作要采用数字多媒体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全面、真实、系统地记录代表性传承人掌握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丰富知识和精湛技艺。

(三)抢救性记录工作要避免重复记录,要犯抢救性记录工作与已经开展的数字化工作全面对接。

已经对国家级代表性传承人进行过记录拍摄的,要对已有的音像资料进行整理,符合《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抢救性记录工作规范》要求的,不必进行再次拍摄,按工作规范进行必要的素材加工或数字化加工即可。

(四)抢救性记录成果要纳入各省(区、市)非物质文化遗产数据库,待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数据库建成后,统一录入国家数据库。

(五)抢救性记录工作由各省(区、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具体负责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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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办公厅关于调整和重新认定部分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
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的通知
【法规类别】文化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办非遗函[2014]63号
【发布部门】文化部
【发布日期】2014.03.06
【实施日期】2014.03.0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文化部办公厅关于调整和重新认定部分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的通

(办非遗函〔2014〕63号)
北京市、河北省、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福建省、河南省、湖南省、广东省、海南省、广西壮族自治区、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西藏自治区、宁夏回族自治区文化厅(局):
为进一步加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工作,明确和落实保护责任,在各地申报基础上,文化部决定对鼓舞(花钹大鼓)等121个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保护单位进行调整和重新认定。

请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
的有关规定,加强管理,指导重新认定后的各项目保护单位认真做好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工作,为继承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积极的贡献。

特此通知。

附件: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调整和重新认定名单
文化部办公厅
2014年3月6日
附件:
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调整和重新认定名单(121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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