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部办公厅关于解决娱乐场所审批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合集下载

文化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营业性演出审批规范》及《营业性演出申报审批相关文书格式(样本)》的通知

文化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营业性演出审批规范》及《营业性演出申报审批相关文书格式(样本)》的通知

文化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营业性演出审批规范》及《营业性演出申报审批相关文书格式(样本)》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文化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1.09.05•【文号】•【施行日期】2011.09.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化,行政许可正文文化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营业性演出审批规范》及《营业性演出申报审批相关文书格式(样本)》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广播电视局,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重庆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西藏自治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总队:为深入贯彻执行《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及《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进一步改进和规范营业性演出申报审批管理工作,文化部制定了《营业性演出审批规范》,请各级文化行政部门依照执行。

同时,为方便申报单位,提高行政审批效率,文化部制定了《营业性演出申报审批相关文书格式(样本)》,请各地结合实际执行。

特此通知。

二○一一年九月五日附件1营业性演出审批规范一、营业性演出活动申报材料规范(一)申请资料:规范填写《营业性演出申请登记表》和《演出活动承诺书》,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二)文艺表演团体及演出人员资料:1. 演员名单及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演员名单应当列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国家或地区、有效身份证证件号码。

有效身份证明指:中国内地演员为身份证、护照、军官证;外籍演员为护照;港澳地区演员为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别行政区护照;台湾地区为台胞证(不能是护照);2. 演出举办单位与文艺表演团体(演员)的演出协议或者文艺表演团体(演员)同意参加演出的书面函件;3. 外国文艺表演团体名称中含有“国立”、“国家”、“皇家”等字样,应提供该国注册证明文件及中文译本;4. 未成年人参加营业性演出,应当提供其监护人出具的书面同意材料或是监护人与文艺表演团体签署的书面同意函。

(三)演出节目内容及其视听资料:申报单位应当提交演出节目单以及与节目单内容对应的视听材料,其中歌曲类节目应当提交歌词文本,用外文演唱歌曲应提交中外文对照歌词;舞蹈杂技类节目应当提供视频资料;戏剧、曲艺等语言类节目应提交剧本;乐曲类节目应当提交音频资料。

安徽省文化厅关于转发文化部《落实“先照后证”改进文化市场行政审批工作》的通知

安徽省文化厅关于转发文化部《落实“先照后证”改进文化市场行政审批工作》的通知

安徽省文化厅关于转发文化部《落实“先照后证”改进文化市场行政审批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文化厅•【公布日期】2015.08.11•【字号】皖文市函〔2015〕384号•【施行日期】2015.08.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化正文安徽省文化厅关于转发文化部《落实“先照后证”改进文化市场行政审批工作》的通知皖文市函〔2015〕384号各市、省直管县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现将《文化部关于落实“先照后证”改进文化市场行政审批工作的通知》(文市函〔2015〕627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认真做好《通知》的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各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和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要认真领会简政放权,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的总体要求,提高对《通知》精神的认识,把握“先照后证”改革后的具体要求。

要进一步明确管理职责和权限,增强依法行政意识,提高行政审批水平。

要积极会同有关部门,充分利用报纸、电视、广播、互联网等媒体,采取多种方式和手段,广泛、深入宣传《通知》精神,使社会各界了解文化市场主体准入的条件和有关规定,更好地服务市场。

二、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1.根据《通知》精神,取消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最低注册资本100万元、从事网络游戏经营活动最低注册资本1000万元的限制。

2.取消对含有电子游戏机的游艺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总量和布局规划要求。

依据《娱乐场所管理办法》(文化部第55号令)规定,游艺娱乐场所的使用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使用面积不包括办公、仓储等非营业性区域。

《转发文化部、公安部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游艺娱乐场所管理的通知》(皖文管〔2009〕77号)中规定的面积标准不再执行。

3.新设立游艺娱乐场所与学校的距离及测量方法,按《安徽省文化厅关于贯彻<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皖文市函〔2015〕143)规定继续执行,即新设立游艺娱乐场所与学校的距离不得少于200米,与医院、机关的距离不得少于50米。

文化部关于发布文化市场行政审批办事指南和业务手册的通知(一)

文化部关于发布文化市场行政审批办事指南和业务手册的通知(一)

文化部关于发布文化市场行政审批办事指南和业务手册的通知(一)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文化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3.08.28•【文号】•【施行日期】2013.08.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化、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体育综合规定正文文化部关于发布文化市场行政审批办事指南和业务手册的通知为使文化市场行政审批工作更加规范、运行更加高效,方便行政相对人和审批工作人员掌握项目审批的全部流程,文化部依据有关法规,分别编订了14个文化市场行政审批项目的办事指南和业务手册。

办事指南用于为行政相对人申请审批提供指导,业务手册用于为文化行政部门开展审批业务提供参考,通用文书格式样本用于审批需要使用的文书。

请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参照上述文本格式,结合实际编制发布本地版办事指南和业务手册等。

上述文件的电子版请到文化部网站(http://)下载。

特此通知。

文化部2013年8月28日办事指南歌舞娱乐场所办事指南一、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设立歌舞娱乐场所的申请和办理。

二、申请事项事项:设立歌舞娱乐场所的申请。

分项:设立、变更、延续、注销、补证。

三、法规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娱乐场所管理办法》、《文化部关于贯彻<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实施机关县级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设立内资歌舞娱乐场所的审批,县级文化主管部门受理窗口负责申请受理和证件送达。

省级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设立中外合资、合作歌舞娱乐场所的审批,省级文化主管部门受理窗口负责申请受理和证件送达。

五、审批数量无数量限制。

六、审批条件(一)申请人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申请设立娱乐场所:(1)曾犯有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强奸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赌博罪,洗钱罪,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2)因犯罪曾被剥夺政治权利的;(3)因吸食、注射毒品曾被强制戒毒的;(4)因卖淫、嫖娼曾被处以行政拘留的。

安徽省文化厅、安徽省公安厅转发文化部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游戏游艺场所监管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通知

安徽省文化厅、安徽省公安厅转发文化部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游戏游艺场所监管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通知

安徽省文化厅、安徽省公安厅转发文化部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游戏游艺场所监管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文化厅,安徽省公安厅•【公布日期】2016.01.12•【字号】皖文市〔2016〕1号•【施行日期】2016.01.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化正文安徽省文化厅安徽省公安厅转发文化部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游戏游艺场所监管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各市、省直管县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公安局:现将《文化部、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游戏游艺场所监管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通知》(文市发〔2015〕16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依法开展游戏游艺场所审批工作。

根据《文化部、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游戏游艺场所监管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通知》(文市发〔2015〕16号)和《文化部关于落实“先照后证”改进文化市场行政审批工作的通知文化部》(文市函〔2015〕627号)通知精神,全省各级文化行政部门取消对游戏游艺场所总量和布局规划的行政性规定,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开展游戏游艺场所的审批,及时向社会公开设立条件、受理程序、申报材料及审批结果,各地文化行政部门不得擅自停止新设场所的审批受理。

二、游戏游艺场所设立地点的认定标准。

游戏游艺场所的设立,按照《娱乐场所管理办法》(文化部第55号令)规定,使用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不包括办公、仓储等非营业性区域),省文化厅、公安厅等三部门下发的《转发文化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游艺娱乐场所管理的通知》(皖文管〔2009〕77号)和《关于印发<安徽省2011-2013年游艺娱乐场所总量和布局规划>的通知》(皖文市〔2011〕23号)中关于游艺娱乐场所设立的面积要求不再执行。

新设立游艺场所与学校的距离及测量方法,按《安徽省文化厅关于贯彻<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皖文市函〔2013〕143)规定执行,即新设立游艺娱乐场所与中小学校的距离不得少于200米,与医院、机关的距离不得少于50米。

江苏省文化厅关于规范管理全省电子游戏经营场所的通知-

江苏省文化厅关于规范管理全省电子游戏经营场所的通知-

江苏省文化厅关于规范管理全省电子游戏经营场所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文化厅关于规范管理全省电子游戏经营场所的通知各市、县(市、区)文化局:我省含有电子游戏机的游艺娱乐场所(以下简称电子游戏经营场所)自专项治理、审核、换发电子游戏经营场所《娱乐经营许可证》(游)(以下简称许可证)以来,在文化、工商、公安等部门的依法管理下,电子游戏经营场所总量基本得到有效控制,市场经营秩序有所好转。

但是,仍有一些电子游戏经营场所存在赌博、无证照经营、非法定节假日向未成年人提供娱乐活动等违法违规现象。

在许可证的使用、管理过程中还存在不少问题,如有的业主早已不再从事经营活动,但未按规定办理相关注销手续;有的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已经被吊销、注销,电子游戏经营场所却仍在经营;还有少数被吊销的证照未能及时收回;个别地区擅自印制、伪造许可证,骗取工商营业执照,严重扰乱了电子游戏市场经营秩序。

为规范管理全省电子游戏经营场所,促进电子游戏产业健康有序发展,省文化厅决定对全省电子游戏经营场所进行全面登记,并换发2008版电子游戏经营场所《娱乐经营许可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换发对象(一)按照国办发[2000]44号文件要求,经重新审核登记合格,报省电子游戏经营场所专项治理办公室备案,并按苏文市[2006]22号文件换发了《娱乐经营许可证》(游)的电子游戏经营场所。

(二)2006年3月1日后依法变更的电子游戏经营场所。

(三)经文化部和省文化厅批准试点地区新设立的电子游戏经营场所。

二、换发时间及顺序从2008年11月25日-2009年2月18日,全省换发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监制,江苏省文化厅印制的具有防伪功能的2008版电子游戏经营场所《娱乐经营许可证》(见附件1)。

文化部等七部委关于深入开展电子游戏专项治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化部等七部委关于深入开展电子游戏专项治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化部等七部委关于深入开展电子游戏专项治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文化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0.08.24•【文号】文明电[2000]20号•【施行日期】2000.08.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新闻出版正文文化部、国家经贸委、公安部、信息产业部、外经贸部、海关总署、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深入开展电子游戏专项治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二000年八月二十四日文明电(2000)2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经贸、公安、信息产业、外经贸、海关、工商厅(委、局):全国加强娱乐服务场所管理暨电子游戏经营场所专项治理电视电话会议以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从讲政治的高度迅速召开会议,认真传达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成立专项治理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各地文化、经贸、公安、外经贸、信息产业、海关、工商行政管理等职能部门各司其职,积极制定专项治理工作方案和重新审核标准,组织大规模的宣传舆论、调查摸底和集中执法工作,一批违法违规经营场所依法受到严惩;新闻舆论机构浩大的宣传声势和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支持,使电子游戏专项治理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果,全社会监督和抵制违法电子游戏的良好氛围正在形成。

但是,专项治理工作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无证照或者证照不全的经营现象仍然比较普遍,除国家法定节假日以外,电子游戏经营场所接纳未成年人问题仍然比较严重,打着“电脑培训”、“网吧”等名义非法从事电脑游戏经营活动的状况尚未得到根本治理。

在加大对城市非法电子游戏经营场所治理力度的同时,也出现了经营者将违法违规机具向地下转移、向郊区转移、向农村转移的不良势头,非法电子游戏经营活动更加隐蔽和分散。

一些地方对于非法电子游戏的危害性依然认识不足,部门之间配合不够默契,影响了专项治理工作的效果。

为了进一步推动全国电子游戏经营场所专项治理工作的深入开展,切实解决目前存在的突出问题,扎扎实实地做好下一阶段的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统一思想,狠抓落实,从严执法,务求实效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学习领会国办发〔2000〕44号文件和6月30日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充分认识非法电子游戏经营活动的危害,在思想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加快工作进程,加大执法力度,保障电子游戏经营场所专项治理工作取得预期效果。

江西省文化厅关于转发《文化部关于做好取消和下放营业性演出审批项目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江西省文化厅关于转发《文化部关于做好取消和下放营业性演出审批项目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江西省文化厅关于转发《文化部关于做好取消和下放营业性演出审批项目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文化厅•【公布日期】2013.07.03•【字号】•【施行日期】2013.07.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化正文江西省文化厅关于转发《文化部关于做好取消和下放营业性演出审批项目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各设区市文化局:现将《文化部关于做好取消和下放营业性演出审批项目工作的通知》(文市发[2013]27号)转发给你们,请根据本地实际贯彻执行。

为做好文化部取消和下放营业性演出审批项目的衔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对文艺表演团体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等许可证载明事项的,演出经纪机构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营业性演出经营项目等许可证载明事项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等备案载明事项的,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审核其提供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原许可证正(副)本真实性。

真实的,原发证机关要及时换发许可证,不再履行变更审批手续。

二、凡在我省举办外国文艺表演团体、个人来华在非歌舞娱乐场所进行的营业性演出,应当向省文化厅提出申请。

省文化厅根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4日内作出决定。

批准的,发给批准文件;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外国文艺表演团体、个人来华在非歌舞娱乐场所进行营业性演出审批事项基本信息见附件。

三、切实做好取消和下放营业性演出审批项目的监管和服务体系建设。

各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江西省文化厅关于公布文化市场行政审批服务监督电话及电子邮箱的通知》(赣文市字〔2013〕23号)要求,及时公布审批服务监督电话,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省文化厅行政审批服务监督电话:************附件:外国文艺表演团体、个人来华在非歌舞娱乐场所进行营业性演出审批事项基本信息2013年7月3日附件:外国文艺表演团体、个人来华在非歌舞娱乐场所进行营业性演出审批事项基本信息。

文化部、公安部、国家工商局关于改进舞会管理问题的通知-文社字[87]第118号

文化部、公安部、国家工商局关于改进舞会管理问题的通知-文社字[87]第118号

文化部、公安部、国家工商局关于改进舞会管理问题的通知正文:---------------------------------------------------------------------------------------------------------------------------------------------------- 文化部、公安部、国家工商局关于改进舞会管理问题的通知(1987年2月9日文社字[87]第118号)近几年来,随着社会秩序的稳步好转和人民群众对文化娱乐生活需求的日益增长,一些大中城市相继开办了多种类型的营业性舞会,受到了群众的欢迎。

这些舞会,由于建立了各项制度,加强了管理,绝大多数办得是好的。

实践证明,举办营业性舞会是我国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发展和人们物质文化生活水平日益提高的一种客观需求,它对活跃人们的业余生活,提倡文明健康科学的生活方式,创造安定活跃的工作和生活环境,改善人际关系,是有益处的。

为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现就进一步改进舞会管理问题通知如下:一、各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可根据需要有组织地为职工、青年办好集体舞会、交际舞会。

有条件的文化艺术单位和其它文化场所,对内开放的宾馆、饭店及展览馆等,可举办向群众售票的营业性舞会。

个别确有条件的文化个体户,也可试办营业性舞会,但要从严掌握。

开办营业性舞会(厅),须报经所在市区、县以上文化主管机关批准,经所在地公安局(分局)安全审查合格,并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

二、大中城市中的大宾馆、大饭店、国际俱乐部等,可以举办对外宾(含侨胞、港澳同胞、台湾同胞)开放的营业性舞会,其审批手续同第一条。

以外宾为对象的舞会,对内宾参加要制订适当的管理办法,经市文化主管机关批准实施。

以内宾为对象的舞会,有条件的,经市文化主管机关批准,可以售外宾票。

无论对外宾的和对内宾的舞会,均不许雇用或变相雇用舞伴。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文化部办公厅关于解决娱乐场所审
批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办市发〔2007〕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
化局:

为保护投资人和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娱乐场所和
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做好《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中
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8号,以下简称《条例》)实施
后工作上的衔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条例》实施前确已实际投资新建、改建、扩建娱
乐场所的设立申请,各地文化行政部门应当予以受理,并严
格依照《行政许可法》规定的程序举行听证。予以批准的,
颁发娱乐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
说明理由。

二、对《文化部关于贯彻执行<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若干问
题的意见》(文市发[2006]31号)印发前在商住楼(不包括
属于住宅建筑的底商住宅楼)内确已实际投资新建、改建、
扩建娱乐场所的设立申请,各地文化行政部门应当予以受
理,并严格依照《行政许可法》规定的程序举行听证。予以
批准的,颁发娱乐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
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前述建筑物的使用性质根据房地产权证书载明的用途或
者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设计用途认定。

三、《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
[2006]15号)第十五条规定:“对消防安全条件未获得公安消
防部门审查通过,拟开办的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养老院、
福利院、医疗机构以及文化、体育等公共场所,教育、民政、
卫生、文化、体育等部门不得批准。”因此,文化行政部门受
理娱乐场所的设立申请,应当核验场所的消防安全合格文
件,没有消防安全合格文件的,不予受理。对国发[2006]15
号文件印发之前已经颁发娱乐经营许可证的场所,应当要求
其提供消防安全合格文件,没有消防安全合格文件的,应当
撤销原颁发的娱乐经营许可证。

特此通知。
二○○七年七月十六日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