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办公厅、文化部办公厅、国家民委办公厅关于公布第二批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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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公布第二批国家级职业教育教师教学创新团队课题研究项目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公布第二批国家级职业教育教师教学创新团队课题研究项目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公布第二批国家级职业教育教师教学创新团队课题研究项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12.16•【文号】教师厅函〔2021〕29号•【施行日期】2021.12.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公布第二批国家级职业教育教师教学创新团队课题研究项目的通知教师厅函〔2021〕2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各计划单列市教育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职业教育的重要指示批示和全国职业教育大会精神,落实《关于推动现代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根据《全国职业院校教师教学创新团队建设方案》,我部组织开展了第二批国家级职业教育教师教学创新团队课题研究项目遴选工作。

经有关单位自主申报、专家小组初评、组长会议审核和网上公示,确定课题立项单位,现将结果予以公布,并就有关要求明确如下:一、要认清课题研究的重要意义。

设立国家级职业教育教师教学创新团队课题,是团队建设的重要内容和手段,是创新探索项目教学、情境教学、模块化教学模式的重要举措。

要以课题研究为载体,搭建协作共同体建设平台,根据团队建设的重点任务、核心内容、预期成果等,确定重点课题、子课题、一般课题等多种课题形式,在全面建设的基础上各有侧重,形成一系列完整的可复制、可应用、可推广的研究成果,推动教师、教材、教法“三教”改革落实落地。

二、要严格课题规范管理。

课题承担单位应按照《第二批国家级职业教育教师教学创新团队课题研究项目管理办法》(附件1)尽快展开课题研究工作。

教育部教师工作司负责项目的统筹指导、中期检查、课题验收和成果发布。

专业领域课题由各协作共同体牵头单位负责组织管理、经费统筹和共同体成员的横向对接。

近期,教育部将组织首批创新团队课题研究项目中公共领域课题结题,并对专业领域课题展开中期检查,请课题承担单位做好准备工作。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公布第二批深化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示范高校名单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公布第二批深化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示范高校名单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公布第二批深化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示范高校名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7.21•【文号】教高厅函〔2017〕39号•【施行日期】2017.07.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公布第二批深化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示范高校名单的通知教高厅函〔2017〕3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属各高等学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5〕36号)精神,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二批深化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示范高校认定工作的通知》(教高厅函〔2017〕23号)要求,在高校自主申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遴选推荐、教育部组织专家审核认定的基础上,认定中国人民大学等101所高校为“全国第二批深化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示范高校”(以下简称“示范高校”),现将名单予以公布。

各“示范高校”要进一步深入推进创新创业教育改革,切实发挥好示范引领作用,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创新创业教育模式和典型经验。

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认真组织学习借鉴“示范高校”的好做法好经验,各高等学校要把创新创业教育融入人才培养体系全过程,努力增强学生的创新精神、创业意识和创新创业能力,扎实推进创新创业教育改革工作。

附件:全国第二批深化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示范高校名单教育部办公厅2017年7月21日附件全国第二批深化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示范高校名单中国人民大学北京理工大学北京服装学院北京中医药大学北京财贸职业学院南开大学天津工业大学河北工业大学河北科技大学邢台职业技术学院唐山工业职业技术学院河北化工医药职业技术学院太原科技大学中北大学山西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包头轻工职业技术学院辽宁大学沈阳化工大学沈阳师范大学辽宁农业职业技术学院辽宁机电职业技术学院长春大学吉林动画学院长春金融高等专科学校东北农业大学东北林业大学黑龙江职业学院华东理工大学上海理工大学上海财经大学苏州大学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常州大学江南大学南京工业职业技术学院江苏农林职业技术学院浙江工业大学浙江工商大学浙江万里学院宁波职业技术学院浙江工贸职业技术学院安徽大学滁州学院合肥学院芜湖职业技术学院华侨大学武夷学院福州职业技术学院华东交通大学景德镇陶瓷大学江西中医药大学中国石油大学(华东)曲阜师范大学青岛大学山东商业职业技术学院日照职业技术学院河南科技大学中原工学院河南农业大学黄河水利职业技术学院武汉科技大学长江大学华中农业大学中南民族大学武汉工商学院武汉职业技术学院长沙理工大学湖南师范大学长沙民政职业技术学院湖南铁道职业技术学院中山大学汕头大学华南农业大学广州中医药大学深圳职业技术学院桂林理工大学广西师范大学广西师范学院海南师范大学四川美术学院重庆科技学院成都理工大学四川师范大学西南财经大学成都职业技术学院贵州大学贵州财经大学云南农业大学云南师范大学云南大学滇池学院西藏民族大学西安理工大学西安建筑科技大学西北农林科技大学陕西师范大学兰州交通大学兰州财经大学青海师范大学宁夏大学新疆大学塔里木大学。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1998.06.20•【文号】国办发[1998]70号•【施行日期】1998.06.20•【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1998年6月20日国办发〔1998〕7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1998〕5号),设置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

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是主管国家民族事务的国务院组成部门。

一、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民族工作的方针、政策,当好党中央、国务院在民族工作方面的参谋助手。

(二)研究并提出有关民族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发展战略,拟定国家有关民族事务管理的法律法规,健全民族法律体系。

(三)组织开展民族理论、民族政策和民族问题等重大课题的调查研究,开展民族政策、法规的宣传教育并监督贯彻执行。

组织对有关国家民族政策、民族问题的研究。

(四)监督实施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建设,监督办理少数民族权益保障事宜,组织指导民族自治地方逢10周年庆祝活动。

(五)研究拟定协调民族关系的原则、方法,促进各民族间的平等团结、互助合作,协调处理民族关系中的重大事宜,维护社会稳定和国家统一。

组织和承办民族团结进步表彰活动。

(六)组织对我国少数民族人权状况、妇女儿童状况和散杂居少数民族情况的调查研究,配合有关部门拟定向联合国发出的关于我国少数民族人权公约报告等事宜。

(七)分析民族地区经济运行情况,协助拟定民族地区改革开放、经济发展规划,研究提出民族地区经济发展的特殊政策和措施。

我国民族基础教育政策的发展历程、演进逻辑及未来走向

我国民族基础教育政策的发展历程、演进逻辑及未来走向

教育文化论坛 2022年第3期 ·基础教育·收稿日期:2022-02-13基金项目:全国教育科学规划教育部重点课题“我国城乡义务教育师资均衡配置政策评价与优化策略研究”(DFA200299)。

作者简介:姚佳胜,男,辽宁北镇人,博士,辽宁师范大学教育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

林晓文,女,黑龙江哈尔滨人,辽宁师范大学教育学院硕士研究生。

我国民族基础教育政策的发展历程、演进逻辑及未来走向姚佳胜,林晓文(辽宁师范大学教育学院,辽宁大连 116029)摘 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我国民族基础教育政策的发展经历了四个阶段:一是以加快发展初等教育为前提的初始起步阶段,二是以实施九年义务教育为重点的恢复调整阶段,三是以实现教育协调发展为目标的加速追赶阶段,四是以寻求民族特色发展为根本的融合发展阶段。

在政策演进过程中,逐渐呈现出以管理体制变迁为核心的政策动力机制,从“社会本位”向“个人本位”转变的政策价值取向,以运用多种政策工具为手段的实施过程保障,以政治学话语与经济学话语为主导的政策话语规则。

未来我国民族基础教育政策应呈现出“两团体”统一协作为原则的政策动力机制,多元视角的政策价值取向,多种政策工具有机结合的实施过程保障,多方参与的政策话语体系。

关键词:民族基础教育政策;民族教育;发展历程;演进逻辑;未来走向中图分类号:G52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7615(2022)03-0091-09DOI:10 15958/j cnki jywhlt 2022 03 014 民族基础教育是我国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我国高度重视民族基础教育,党和政府出台了一系列相关政策,推动了我国民族基础教育的发展,使其教育规模逐渐扩大,教学质量不断提升,教育体系趋于完善。

但与此同时,民族基础教育发展过程中也逐渐凸显诸多问题,如财政投入不足,师资力量匮乏,教学设备陈旧等[1]。

河南省教育厅、河南省文化厅、河南省民族事务委员会关于推进职业院校民族文化传承与创新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河南省教育厅、河南省文化厅、河南省民族事务委员会关于推进职业院校民族文化传承与创新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河南省教育厅、河南省文化厅、河南省民族事务委员会关于推进职业院校民族文化传承与创新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教育厅,河南省文化厅,河南省民族事务委员会•【公布日期】2013.09.12•【字号】•【施行日期】2013.09.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民族教育正文转发教育部文化部国家民委关于推进职业院校民族文化传承与创新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重点扩权县(市)教育局、文化局、民委,各省属中等职业学校,各高等职业院校:现将教育部、文化部、国家民委《关于推进职业院校民族文化传承与创新工作的意见》(见附件1)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贯彻落实意见。

一、加强组织领导,形成民族文化传承与创新工作合力要加强对民族文化传承与创新工作的领导和指导,促进职业院校民族文化传承与创新工作和职业教育攻坚、文化产业发展、文化遗产保护和推动民族职业教育等工作共同发展;建立省教育厅、省文化厅、省民委统筹协调工作机制,制定联席会议制度,共同研究部署促进职业院校民族文化传承与创新工作的有关政策,研究印发职业院校民族文化传承与创新年度工作要点;每年开展一次工作督导,确保各地教育、文化、民族事务部门和有关职业院校把推进民族文化工作落到实处。

筹备成立河南省文化行业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指导委员会,加强对文化艺术、民族技艺等行业的职业教育教学指导,促进文化行业校企合作。

有条件的职业院校要与文化企事业单位共建文化人才培养培训基地,促进专业共建、教材共编、教师和技能型人才共同培养,提升职业教育服务文化产业发展的能力,促进文化产业与职业教育共同发展。

二、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切实提升职业院校民族文化传承与创新工作能力支持豫剧、曲剧、越调等表演艺术,汴绣、宋绣等传统手工技艺以及木版年画、玉雕、钧瓷、金镶玉等民间美术工艺等具有河南特色的地方文化产业发展,推动有关市县结合职业院校发掘、整理地方特色文化,促进职业院校加强文化相关专业建设。

处理民族关系的基本原则

处理民族关系的基本原则
① 含义:指在民族平等的基础上形成的各族人民和睦相处、友好 往来、互相合作、共同奋斗,谁也离不开谁的大团结局面(三个离不 开)。 ② 重要性(意义):民族的团结、民族的凝聚力,是衡量一个国 家综合国力的重要标志之一,是社会稳定的前提,是经济发展和社会 进步的保证,是国家统一的基础。 (3)各民族共同繁荣原则 在民族平等、民族团结的前提下,实现各民族共同发展、共同富 裕、共同繁荣,这是由社会主义本质决定的,是国家实现现代化和中 华民族实现伟大复兴的必然要求。 ▲西部大开发 世纪之交,在即将开始实施我国现代化建设第三步战略部署的时 候,以江泽民为核心的党中央高瞻远瞩,不失时机地提出实施西部大 开发战略,加快中西部地区的发展。 这是我们党审时度势、总揽全局、经过深思熟虑作出的面向新世 纪的重大决策,符合我国实际,符合经济发展规律,将对我国经济和 社会发展产生深远的影响。西部大开发实际是民族地区大开发。 西部大开发的意义
二、巩固社会主义民族关系,我们该做什么、能做什么 1、十分珍惜、不断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 我国已经形成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这种新型 的民族关系已由宪法予以确认,也是我国各族人民在生活中能够体会到、感 受到的。我们应该十分珍惜、不断巩固和发展这种民族关系。 2、把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责任付诸行动 自觉履行宪法规定的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的义务,是每个中国公民的责 任。作为当代青年学生,要把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责任付诸行动。 【误区警示】 × 1、我国已经消除了民族差别。 【点评】民族差别具有多样性和复杂性。民族习惯和民族传统是没必要清 除的,而民族间的经济文化发展的不平衡需要通过长期的努力初步消除。 2、我国已经消除了民族压迫,已经不存在民族问题了。 × 【点评】消灭了民族剥削和民族压迫,就消除了民族歧视和民族压迫的根 源。但当前影响我国民族团结的问题仍然存在。 3、我国各民族享有平等的权利,民族平等已经彻底实现。 × 【点评】我国建立起了平等、团结、互助的新型民族关系,各民族在各方 面享有平等的权利,但各民族经济文化发展很不平衡,少数民族地区和汉族 地区还存在较大差异,民族之间事实上的不平等还客观存在。

教育部关于公布《高等学校信息公开事项清单》的通知-教办函[2014]23号

教育部关于公布《高等学校信息公开事项清单》的通知-教办函[2014]23号

教育部关于公布《高等学校信息公开事项清单》的通知正文:---------------------------------------------------------------------------------------------------------------------------------------------------- 教育部关于公布《高等学校信息公开事项清单》的通知(教办函[2014]2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各计划单列市教育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属各高等学校:为进一步推进高校信息公开工作,扩大社会监督,提高教育工作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我部研究制定了《高等学校信息公开事项清单》(以下简称清单)。

现予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确保信息真实及时。

各高校要把清单实施工作作为完善内部治理、接受社会监督的重要内容,对清单所列各项信息公开的真实性、及时性负责,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有证据证明公开的信息不准确的,高校应当及时予以更正;对公开的信息有疑问的,可以申请向高校查询。

二、建立即时公开制度。

各高校应当在清单信息制作完成或获取后20个工作日内公开,信息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20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新。

各事项公开的具体要求,遵照清单“有关文件”栏目所列文件的规定执行。

各高校可在清单基础上进一步扩大公开范围,细化公开内容。

教育部还将根据最新政策要求对清单进行动态更新。

三、完善年度报告制度。

各高校应当编制学校上一学年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对清单所列信息的公开情况逐条详细说明。

年度报告应当于每年10月底前向社会公布,并报送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四、构建统一公开平台。

2014年10月底前,部属高校应当在学校门户网站开设信息公开专栏,统一公布清单各项内容。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公布全国第七届大学生艺术展演活动优秀组织奖及各项目评选结果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公布全国第七届大学生艺术展演活动优秀组织奖及各项目评选结果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公布全国第七届大学生艺术展演活动优秀组织奖及各项目评选结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公布日期】2024.07.19•【文号】教体艺厅函〔2024〕24号•【施行日期】2024.07.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公布全国第七届大学生艺术展演活动优秀组织奖及各项目评选结果的通知教体艺厅函〔2024〕2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全国第七届大学生艺术展演活动于2023年2月至2024年6月举办。

本届展演活动深入贯彻习近平文化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以“厚植家国情怀,涵养进取品格”为主题,坚持立德树人、坚持面向全体、坚持弘扬中国精神的原则,重塑了学校美育价值理念,创新了美育资源融合体系,丰富了美育浸润实践平台,提升了智慧美育能力水平,增强了美育育人成效,充分展示了当代大学生与时代同向、与祖国同行、胸怀家国创未来的价值追求,以实际行动和优异成绩向中华人民共和国75周年华诞献礼。

按照本届艺术展演活动方案,共评出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优秀组织奖32个,高校优秀组织奖261个;艺术表演类集体节目一等奖225个,二等奖297个,三等奖214个;艺术表演类个人专项奖50个;优秀创作奖156个;学生艺术实践工作坊一等奖57个,二等奖74个,三等奖58个;艺术作品类一等奖97件,二等奖129件,三等奖95件;高校美育改革创新优秀案例一等奖93篇,二等奖124篇,三等奖92篇;获得一、二、三等奖艺术表演节目、学生艺术实践工作坊和学生艺术作品的指导教师获指导教师奖。

现将评选结果予以公布。

希望各地各校进一步总结经验,巩固活动成果,加强宣传引导,深刻认识新时代学校美育的价值功能,全面实施学校美育浸润行动,完善面向人人的常态化学校艺术展演机制,推动学校美育改革与发展迈上新台阶。

附件:1.全国第七届大学生艺术展演活动优秀组织奖获奖名单2.全国第七届大学生艺术展演活动艺术表演类节目获奖名单3.全国第七届大学生艺术展演活动节目优秀创作奖获奖名单4.全国第七届大学生艺术展演活动学生艺术实践工作坊获奖名单5.全国第七届大学生艺术展演活动艺术作品获奖名单6.全国第七届大学生艺术展演活动高校美育改革创新优秀案例获奖名单教育部办公厅2024年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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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文化部办公厅、国家民委办公厅关于公布第二批全国职业院校民族文化传承与创新示范专业点名单的通

【法规类别】文化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教职成厅函[2016]27号
【发布部门】教育部文化部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6.06.15
【实施日期】2016.06.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教育部办公厅、文化部办公厅、国家民委办公厅关于公布第二批全国职业院校民族文化
传承与创新示范专业点名单的通知
(教职成厅函﹝2016﹞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文化厅(局)、民(宗)委(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文化局、民宗局:
根据《教育部办公厅文化部办公厅国家民委办公厅关于遴选第二批全国职业院校民族文化传承与创新示范专业点的通知》(教职成厅函﹝2014﹞49号)要求,在各地申报的基础上,经专家评议,教育部、文化部、国家民委共同确定北京戏曲艺术职业学院的戏曲表演(评剧)等62个专业点为第二批全国职业院校民族文化传承与创新示范专业点
(名单见附件),现予以公布。

各地教育、文化、民族事务部门要在政策、资金和项目安排等方面对示范专业点建设予以倾斜支持,并做好跟踪指导、经验总结和宣传推广工作。

各相关职业院校要进一步主动适应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和民族文化产业发展需要,完善并落实好专业建设规划,深化产教结合、校企合作,深化专业课程改革,加强师资队伍和实训基地建设,在更大范围内发挥示范辐射作用,带动全国职业院校民族文化类专业建设水平的提高。

附件:第二批全国职业院校民族文化传承与创新示范专业点名单
教育部办公厅
文化部办公厅
国家民委办公厅
2016年6月15日
附件:
第二批全国职业院校民族文化传承与创新示范专业点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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