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文化部办公厅关于因公出入境专办员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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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因公出国人员审查的补。。。

中国共产党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因公出国人员审查的补。。。

中国共产党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中共中央组织部、⼈事部关于因公出国⼈员审查的补充规定》的通知颁布⽇期:1993-11-14执⾏⽇期:1993-11-14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部门规章各省、⾃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民政府,各⼤军区党委,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军委各总部、各军兵种党委,各⼈民团体:《中共中央组织部、⼈事部关于因公出国⼈员审查的补充规定》,已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1991年8⽉15⽇转发的《中共中央组织部、⼈事部关于因公出国⼈员审查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见中办发[1991]8号⽂件),明确了因公出国⼈员审查⼯作为经济建设服务的指导思想,调整了审批权限,简化了审批⼿续,修改了因公出国⼈员的条件。

执⾏两年多来,效果是好的,有⼒地促进了对外交往的发展。

⽬前,随着改⾰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步伐的加快,因公出国⼈员⼤量增加。

为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有必要在原《规定》的基础上,进⼀步调整因公出国⼈员审批权限,简化审批⼿续,提⾼⼯作效率。

在调整因公出国⼈员审批权限和简化审批⼿续后,各级党政领导机关要切实加强对这项⼯作的领导,加强宏观管理。

对不按中央规定擅⾃下放审批权限,不认真履⾏职责,或弄虚作假、滥⽤审批权造成严重后果的,上级领导机关要追究有关单位和⼈员的责任,直⾄收回出国⼈员审批权。

各省、⾃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和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委⼲部(⼈事)司(局),是本地区、本部门因公出国⼈员审查⼯作的归⼝管理部门,要认真履⾏审查职责,加强管理,严格把关,杜绝搞公费出国旅游等不正之风。

对不符合政策和违反规定的出国团组,有权提出异议或向党委(党组)和上级主管部门反映。

要建⽴、健全规章制度,定期综合情况,向党委(党组)汇报,并于每年⼀季度将上年度的因公出国⼈员审查⼯作情况向党委(党组)和中共中央组织部作出书⾯报告。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九九三年⼗⼀⽉⼗四⽇中共中央组织部、⼈事部关于因公出国⼈员审查的补充规定为做好因公出国⼈员审查⼯作,适应我国改⾰开放和对外交往迅速发展的需要,更好地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现对1991年8⽉制定的《关于因公出国⼈员审查的规定》(见中办发[1991]8号⽂件)作如下补充规定。

因公出境管理办法

因公出境管理办法

附件:因公出境管理规定(试行)第一条随着公司业务的不断发展,与国际间的交流活动日益增多,为了认真执行和遵守外交部、北京市公安局有关出入境管理规定,进一步规范因公出境的申报和审批制度,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因公出境的适用范围(一)合同项目类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必须派出人员的,如在合同执行过程中的安装调试、验收、产品的售后服务、配套产品的采购调研等。

(二)市场拓展类体现竞争能力、开发具有市场前景的境外合作项目。

(三)考察访问类作为公司可持续发展方向和模式的研究与探索,通过境外市场调研、分析、学习掌握和了解国外的新技术、新知识和有效的经营管理经验,提升公司的竞争地位。

(四)学术活动类为增强国际学术界的交流,开展和参加学术论坛、学术会议、各类学术机构的年会活动。

(五)培训类为建立职工继续教育的机制,提升员工业务能力及管理水平的活动。

(六)其他因公出境的活动第三条因公出境的基本规定和要求(一)合同项目类必须是在有效合同执行期内,出境事由在合同中有明示和约定,同时有境外公司(企业)的邀请函,原则上只允许派出相关的技术人员,并且在不影响工作的前提下,严格控制派出人数。

(二)市场拓展类必须有明确意向的境外合作项目,在商务洽谈过程中为进一步增进双方的了解与合作应邀出境的,或为拓展境外市场需要参展的,原则上对参展内容、人员、经费、渠道和国(境)外承办单位等进行认真审查,没有明确目的和实质内容的出境团组一律不予派出,同时严格控制出国次数和人数,事业部(中心)无力承担费用的一律不予批准。

(三)考察访问类必须根据公司战略发展的要求,有明确的考察、访问、调研专题,有经费保证,才能申报出境考察计划。

该计划事业部(中心)一年最多申请一项,一次出境最多派出三人,被派出人员最多两年一次。

(四)学术活动类必须持有署名的会议论文或摘要,以及组委会录用文章的证明材料,可以申报出境参加有关的学术(学术报告、学术论坛、标委会年会、行业学会年会、理事会会议)交流活动,原则上严格选派出境人员,非国际化组织成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参加各类国际化组织召集的各项活动。

文化部关于印发《文化部机关国家公务员考勤办法》的通知

文化部关于印发《文化部机关国家公务员考勤办法》的通知

文化部关于印发《文化部机关国家公务员考勤办法》的通知【发文字号】文人发〔1995〕53号【发布部门】文化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5.11.21【实施日期】1995.11.2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文化部关于印发《文化部机关国家公务员考勤办法》的通知(1995年11月21日文人发(1995)53号)现将《文化部机关国家公务员考勤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文化部机关国家公务员考勤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文化部机关国家公务员的组织性、纪律性,规范各项请假、考勤制度,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部机关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文化部机关国家公务员。

第二章假期类别和期限第三条病假公务员因疾病(因公致残或患职业病者除外)必须治疗和休养的,可以请病假。

第四条事假公务员因本人或家庭有紧急事务需要处理的,可以请事假。

第五条公假属下列情况之一者,经领导批准,可以算公假:(一)公务员凭学校通知书参加学生家长会的。

(二)公务员的住宅设施因房管部门维修或其它原因须由公务员在家料理的。

第六条婚假公务员本人结婚,可以请婚假,假期三天。

男二十五周岁、女二十三周岁以上初婚登记的,为晚婚。

双方晚婚的,除国家规定的三天婚假外,各增加奖励假七天。

第七条丧葬假公务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岳父母、公婆死亡,可以请丧葬假,假期不得超过五天。

第八条探亲假公务员连续工作满一年,与配偶或与父母不住在一起并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请探亲假。

(一)公务员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三十天。

(二)未婚公务员(包括丧偶或离婚已满一年的)探望父母(包括自幼抚养其长大,现仍与本人保持联系的抚养人,下同),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二十天。

如因工作需要,本司局当年不能给假或本人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四十五天。

(三)已婚公务员探望父母,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二十天。

第九条出境探亲假凡符合国家规定探亲条件的公务员出境探亲,可以请出境探亲假,假期三个月,归侨、侨眷假期六个月。

中国共产党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关于因公出国人员审查的规定》的通知

中国共产党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关于因公出国人员审查的规定》的通知

中国共产党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关于因公出国人员审查的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1991.08.15•【文号】中办发[1991]8号•【施行日期】1991.08.15•【效力等级】团体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中国共产党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关于因公出国人员审查的规定》的通知(中办发[1991]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各大军区党委,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军委各总部、各军兵种党委,各人民团体:《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因公出国人员审查的规定》已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党中央、国务院认为,为适应进一步改革开放和对外交往迅速发展的需要,有领导有步骤地调整出国人员审批权限,简化出国审查手续,适当修改出国人员条件,是必要的。

出国人员审批工作是一项严肃的政治性很强的工作,直接关系到出国任务的完成,也是加强廉政建设的一个重要方面。

出国人员所在单位要切实负责,认真做好审查工作,上级审批部门要严格把关。

今后,凡发生严重违反外事纪律、出走不归等问题,必须由派出单位和审批部门负责写出报告,认真总结经验教训,及时报送主管部门,同时抄报中共中央组织部。

对因审批工作疏忽而发生严重问题的,要追究派出单位和审批部门的责任。

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总结近几年的经验教训,结合实际制定贯彻执行本规定的实施细则,并进一步加强对出国人员审查工作的领导和对各审批单位的检查指导,及时研究和解决出现的问题,不断改进工作,确保出国人员质量。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一九九一年八月十五日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因公出国人员审查的规定为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进一步贯彻执行对外开放政策和顺利完成出国任务,做好出国人员的审查工作,特制订本规定。

一、出国人员条件(一)政治条件出国人员必须政治可靠,历史清楚,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思想健康,作风正派,遵守纪律。

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关于要求出境旅行社、在线旅游企业进一步加强出入境团队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

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关于要求出境旅行社、在线旅游企业进一步加强出入境团队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

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关于要求出境旅行社、在线旅游企业进一步加强出入境团队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正文:----------------------------------------------------------------------------------------------------------------------------------------------------关于要求出境旅行社、在线旅游企业进一步加强出入境团队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各出境旅行社、在线旅游企业:近期,境外接连发生我游客违反法规携带物品的涉旅事件,造成不良影响。

根据《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提示游客遵守出入境管理相关规定的通知》要求,为维护我出境游客、我市出境旅行社良好形象,保障旅行社正常经营和游客顺利出行,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出境旅游管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加强服务规范落实。

各出境旅行社、在线旅游企业应严格遵守《旅游法》《旅行社条例》《北京市旅游条例》等法律法规,在行前说明会及宣传资料中宣传关于物品携带、海关管理、野生动物保护等出入境法律法规和知识,普及出境目的地国家的法律法规、风俗禁忌和注意事项,鼓励有条件的旅游企业采用通俗易懂的多媒体形式开展宣传。

旅行社应充分学习、落实《旅行社行前说明服务规范》(见附件一),建立行前说明服务记录制度,以文字材料、照片或视频的形式记录并归档备查。

加强对出入境领队培训。

各出境社要加强对出境领队的教育和培训,组织学习并落实《导游领队引导精神文明旅游服务规范》(见附件二),提高所属领队示范引领能力,加强领队在行程中宣传引导的角色作用,充分告知游客关于物品携带、海关管理、野生动物保护、“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公示制度等法规制度和旅游行政管理知识,强调相应的法律、行政、信用后果,对游客出现的不文明行为及时劝阻。

特此通知。

附件一:《旅行社行前说明服务规范》附件二:《导游领队引导精神文明旅游服务规范》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2018年12月18日——结束——。

文化部关于印发《文化艺术品出国和来华展览管理细则》的通知-文外发[1993]49号

文化部关于印发《文化艺术品出国和来华展览管理细则》的通知-文外发[1993]49号

文化部关于印发《文化艺术品出国和来华展览管理细则》的通知正文:---------------------------------------------------------------------------------------------------------------------------------------------------- 文化部关于印发《文化艺术品出国和来华展览管理细则》的通知(文外发(1993)49号1993年10月12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文化厅(局),各驻外使领馆文化处(组),本部各司局、各直属单位:现将《文化艺术品出国和来华展览管理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文化艺术品出国和来华展览管理细则一、为加强对文化艺术品出国(含出境,下同)和来华(含港、澳地区来内地,下同)展览事宜的归口管理,促进文化艺术事业的繁荣与发展,根据《文化部关于全国对外文化交流工作归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归口管理办法》),特制订本管理细则。

二、文化部归口管理的文化艺术品出国和来华展览的范围包括:(一)根据我国与外国政府间文化合作协定、文化交流执行计划和项目计划规定互办的文化艺术品展览;(二)我国与外国政府间,内地与港、澳以及民间组织间根据友好协商出国或来华举办的计划外的文化艺术品展览,其中包括无偿展览、有偿展览和兼有部分展品销售的展览(以下简称“展销”)。

三、所有出国和来华的文化艺术品展览项目,都要根据《归口管理办法》第三项“审批权限的划分”第(一)至第(五)的规定报批。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是分级负责归口管理的一级部门。

五、由于有偿展览和展销具有以文补文性质,文化部所辖对外展览机构和经文化部认定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所辖以民间名义对外的展览机构,可以作为出国或来华有偿展览和展销的承办单位。

承办单位负责经办业经批准的项目派出或接待具体事宜,受主办单位委托对外进行联系和商签合同等事宜。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因公出国(境)管理规定》的通知(2008修订)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因公出国(境)管理规定》的通知(2008修订)

中国⼈民银⾏关于印发《中国⼈民银⾏因公出国(境)管理规定》的通知(2008修订)⽂号:银发[2008]220号颁布⽇期:2008-08-01执⾏⽇期:2008-08-01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部门规章⼈民银⾏上海总部,各分⾏、营业管理部,各直属企事业单位,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汇达资产托管有限责任公司、上海黄⾦交易所:为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步加强因公出国(境)管理的若⼲规定》(中办发[2008]9号⽂印发)和中共中央纪委《关于开展贯彻落实“两办规定”制⽌党政⼲部公款出国(境)旅游专项⼯作的通知》(中纪发[2008]10号)精神,进⼀步加强⼈民银⾏因公出国(境)管理,总⾏对《中国⼈民银⾏因公出访管理规定》(银发[2000]258号⽂印发)进⾏了修订,形成《中国⼈民银⾏因公出国(境)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

《中国⼈民银⾏因公出访管理规定》同时废⽌。

附件:中国⼈民银⾏因公出国(境)管理规定附件中国⼈民银⾏因公出国(境)管理规定第⼀章总则第⼀条为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步加强因公出国(境)管理的若⼲规定》(中办发[2008]9号⽂印发)、中共中央纪委《关于开展贯彻落实“两办规定”制⽌党政⼲部公款出国(境)旅游专项⼯作的通知》(中纪发[2008]10号)精神,进⼀步加强⼈民银⾏因公出国(境)管理⼯作,制定本规定。

第⼆条本规定适⽤于⼈民银⾏管理的⼯作⼈员因公前往国外或⾹港、澳门特别⾏政区进⾏⼯作访问、出席会议、公务考察、参加培训、⼯作实习等公务活动。

第三条⼈民银⾏因公出国(境)管理应遵循下列原则:(⼀)归⼝管理、分级审批;(⼆)严格请⽰报告制度,认真履⾏报批⼿续;(三)个案报批与计划管理相结合,以个案报批为主,严格控制计划外出访;(四)制订年度出访计划,实⾏量化管理,进⾏年度出访总量控制;(五)出访具有明确的公务⽬的和实质内容,符合业务需要,围绕⼯作重点;(六)严格遵守外事纪律和保密制度;(七)勤俭办外事,节约经费。

文化部因公护照管理办法-文外发[1998]60号

文化部因公护照管理办法-文外发[1998]60号

文化部因公护照管理办法正文:---------------------------------------------------------------------------------------------------------------------------------------------------- 文化部因公护照管理办法(文外发[1998]60号1998年8月10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因公护照管理,根据外交部因公护照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因公护照是指外交护照、公务护照和因公普通护照。

第三条文化部对外文化联络局是文化部因公护照管理部门,负责文化部机关、国家文物局和文化部所属在京单位因公护照的管理。

第四条文化部机关各司局、国家文物局和文化部所属在京单位(以下统称申办单位)负责本单位因公出国人员护照的申办和收缴。

申办单位指派专办员,负责办理本单位因公护照具体事宜。

第二章护照申办第五条出国人员申办因公护照,应当出具下列文件:(一)对外文化交流项目批准文件。

(二)下列任务批件:1、文化部出国任务批件;2、执行非本部因公出国任务的,出具派出部门出国任务批件复印件、任务通知书和本部向派出部门出具的任务确认件;3、赴未建交国家的,出具外交部会签文件;4、赴澳门从事文化交流活动的,出具新华通讯社澳门分社批准文件。

(三)下列审查文件:1、正局级以下、正处级以上人员,出具因公出国(境)人员备案表;2、副处级以下人员初次出国,出具文化部因公出国(境)人员审查批件;在审查批件有效期内再次出国,出具因公出国(境)人员备案表。

(四)副部级以上人员,出具国务院批件。

(五)部因公护照管理部门要求出具的其他文件。

第六条出国人员申办因公护照,应当填写申请出国护照事项表和护照卡,交3张近期护照照片,并按规定缴纳代办护照服务费。

第七条出国人员必须如实出具护照申办文件,如实填写申请出国护照事项表和护照卡,不得虚报、隐瞒持照情况,或有意避开部因公护照管理部门的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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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及审查大纲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大纲一、概述
㈠矿区位置、隶属关系和企业性质。

如为改扩建矿山, 应说明矿山现状、
特点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㈡编制依据
(1简述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及与有关方面对项目的意向性协议情况。

(2 列出开发利用方案编制所依据的主要基础性资料的名称。

如经储量管理部门认定的矿区地质勘探报告、选矿试验报告、加工利用试验报告、工程地质初评资料、矿区水文资料和供水资料等。

对改、扩建矿山应有生产实际资料, 如矿山总平面现状图、矿床开拓系统图、采场现状图和主要采选设备清单等。

二、矿产品需求现状和预测
㈠该矿产在国内需求情况和市场供应情况
1、矿产品现状及加工利用趋向。

2、国内近、远期的需求量及主要销向预测。

㈡产品价格分析
1、国内矿产品价格现状。

2、矿产品价格稳定性及变化趋势。

三、矿产资源概况
㈠矿区总体概况
1、矿区总体规划情况。

2、矿区矿产资源概况。

3、该设计与矿区总体开发的关系。

㈡该设计项目的资源概况
1、矿床地质及构造特征。

2、矿床开采技术条件及水文地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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