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制度)文化馆管理办法
文化馆免费开放专项资金管理制度

文化馆免费开放专项资金管理制度文化馆免费开放是指为了给广大群众提供文化、教育、艺术等方面的服务,文化馆向公众开放并免费提供参观、学习、娱乐等活动的机会。
为了保障免费开放的顺利进行,需要建立完善的专项资金管理制度。
一、资金来源与分配1. 资金来源:文化馆免费开放专项资金可通过政府拨款、社会捐赠、各类文化活动收入等渠道获得。
2. 资金分配:根据文化馆免费开放的具体需求和规模,制定年度资金预算,确保各项开放活动的顺利进行。
资金使用应公开透明,并严格按照预算执行。
二、资金管理与监督1. 资金管理机构:设立专门的资金管理机构,负责资金的申请、审批、核算、统计等工作。
2. 资金申请与审批:文化馆根据免费开放的实际需求,向资金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申请需包括资金用途、预算等信息。
资金管理机构对申请进行审批,并按照流程进行资金拨付。
3. 资金核算与统计:资金管理机构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核算和统计,确保资金使用的合理性、科学性和效益性。
4. 资金监督与审计:政府有关部门对文化馆免费开放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审计,确保资金使用合规、规范和透明。
三、资金使用原则与限制1. 公共性原则:资金应主要用于满足广大群众免费参观、学习、娱乐等需求,不得用于个人或特定群体的私利。
2. 公信力原则:资金使用应公开透明,对外公布资金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3. 合规性原则:资金使用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用于违法违规的活动。
4. 效益性原则:资金使用应注重提高文化馆免费开放的服务质量和水平,提升群众的文化素质和满意度。
以上是制作文化馆免费开放专项资金管理制度的基本要点和原则。
具体的管理细则和操作流程可以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进行细化和调整。
文化宫的规章制度

文化宫的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文化宫的管理与运营,保障广大市民的文化需求,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文化宫是一个为市民提供文化娱乐、体育锻炼、教育培训等服务的公共场所,所有使用者应当遵守本规章制度。
第三条文化宫的管理方负责文化宫的日常运营管理工作,全面负责文化宫的设施、设备、人员等资源的管理。
第四条文化宫的使用者包括但不限于市民、社团、单位等,使用者可以根据需要选择合适的活动场地和设施。
第五条文化宫应当坚持以人为本,服务于市民,为市民提供优质、便捷的文化服务。
第六条文化宫应当尊重民族文化多样性,倡导文明礼仪,推动文化交流与发展。
第七条文化宫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坚决杜绝任何违法行为。
第八条文化宫的管理方应当加强对文化宫使用者的安全管理工作,确保文化宫的安全与保障。
第二章使用规定第九条文化宫的使用者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进行活动,不得私自更改使用计划。
第十条文化宫的使用者应当遵守文化宫的开放时间,不得在未经允许的情况下进入文化宫进行活动。
第十一条文化宫的使用者应当爱护文化宫的设施、设备,不得进行破坏、涂鸦等行为。
第十二条文化宫的使用者应当遵守文化宫的秩序,不得大声喧哗、斗殴、赌博等行为。
第十三条文化宫的使用者应当遵守所在国家的法律法规,不得从事任何可能危害社会安全和公共秩序的活动。
第十四条发生违规行为的使用者,文化宫管理方有权进行劝阻、制止,并对严重违规行为者进行制裁。
第三章设备设施第十五条文化宫的设施设备应当定期维护,确保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转。
第十六条文化宫的设施设备应当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应当及时修复,确保使用者的安全。
第十七条文化宫的设施设备应当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包括但不限于应急疏散通道、灭火器等。
第十八条文化宫的设施设备应当保证使用者的舒适感,提供清洁卫生的环境。
第十九条文化宫的设施设备应当按照使用情况适时更新,保持设施设备的先进性与完善性。
第四章安全管理第二十条文化宫的管理方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确保文化宫的安全。
文化活动室管理制度范文(二篇)

文化活动室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文化活动室的管理,提高活动室的利用效率和文化室员工的工作效能,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文化活动室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文化活动室是提供文化活动场所的场所,包括但不限于演出、展览、会议、培训等各类文化活动。
第四条文化活动室的管理原则是公开性、公正性、公平性、高效性。
第五条文化活动室的管理工作由室长负责,其他职员协助。
第六条文化活动室的使用由室长审核并批准。
第七条所有使用文化活动室的人员必须遵守本管理制度。
第二章文化活动室的使用申请第八条使用文化活动室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填写《文化活动室使用申请表》,并附上相应的材料。
第九条使用文化活动室的单位必须提前三个工作日提交使用申请,并注明使用时间、活动内容等相关信息。
第十条使用文化活动室的个人必须提前一周提交使用申请,并注明使用时间、活动内容等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文化活动室室长对使用申请进行审核,并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批准。
第十二条文化活动室室长必须在批准后的一天内将批准结果通知申请人,并告知相关注意事项。
第三章文化活动室的使用规定第十三条使用文化活动室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批准的时间和活动内容使用,不得私自更改。
第十四条使用文化活动室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活动要求提前进行场地布置和测试设备,确保活动的顺利进行。
第十五条使用文化活动室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禁在文化活动室内吸烟、饮食和乱扔垃圾,保持室内环境整洁卫生。
第十六条使用文化活动室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保护文化活动室内的设施和设备,如有损坏或丢失,需要赔偿。
第十七条使用文化活动室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场地使用时间,活动结束后及时清理场地,不得占用超时。
第十八条使用文化活动室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活动。
第四章文化活动室的管理措施第十九条文化活动室室长对活动室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对管理不当或违规行为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对于经常使用活动室的单位和个人,应建立档案,定期评估其使用情况,如对使用不当或违规行为进行警告、限制或停用活动室等措施。
文化馆管理办法

文化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文化馆扶植和治理,充分发挥文化馆在公共文化办事体系扶植中的感化,保障人公平易近根本文化权益,根据《公共文化体育举措措施条例》及国度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文化馆是指县级以上人平易近当局设立的、供给公共文化产品和公共文化办事的公益性文化事业机构,包含省、地区(市)、县(市、区)各级群众艺术馆、文化馆和文化中间。
第四条县级以上处所当局文化行政部分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文化馆的扶植和监督治理,并督促下级人平易近当局和有关部分实施文化馆扶植和监督治理职责。
第五条文化部负责全国各级文化馆的监督治理。
各级文化行政部分负责治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文化馆工作,并对本级文化馆日常工作进行监督和治理。
上级文化馆负责对下级文化馆开展营业指导和指导。
第二章筹划和扶植第五条文化部会同有关部分组织分别制订全国各级文化馆扶植筹划和标准,并对其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条县级以上各级处所人平易近当局应按照行政区域分级设立文化馆。
第四条县级以上处所人平易近当局应将文化馆扶植纳入本地公平易近经济和社会成长筹划,并包管文化馆扶植用地的须要。
各级人平易近当局应对少数平易近族地区、边远贫苦地区的文化馆扶植予以重点搀扶。
第五条文化馆扶植的构造和范围,应按照本地经济社会成长水平和人口数量肯定,并相符国度规定的文化馆扶植标准。
第六条则化馆的扶植选址,应相符交通便利、人口集中、便利群众介入的前提。
文化馆的的选址、设计、功能安排等应征得本级文化行政部分的赞成。
第七条文化馆根本功能空间应包含(应与文化馆扶植标准一致):多功能厅、展览厅、宣传廊、培训教室、信息资本共享办事室、跳舞(综合)排练厅、材料室、老年人活动室、文艺创作室等,以及治理用房、帮助用房。
有前提的应建有小型剧场和室外活动场合。
第八条文化馆应设备开展公共文化办事必须的设备、器材和相干文化资本,并有筹划地予以更新、充分。
第九条文化馆举措措施和设备必须按照国度有关规定解决国有资产产权挂号及相干手续,依法治理,确保国有资产安然、完全和有效应用。
文化机构管理规章制度范本

文化机构管理规章制度范本第一章绪论第一条为规范文化机构管理工作,促进文化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本文化机构全体员工,包括文化机构负责人、中层管理人员、基层员工等。
第三条本文化机构以提供优质的文化服务为宗旨,秉承“服务大众,弘扬文化”的原则,致力于打造一支素质过硬、管理规范、服务高效的团队。
第四条全体员工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尊重职业道德,忠诚职守,团结同事,共同为文化事业的繁荣发展而努力。
第二章机构管理第五条文化机构设立领导组织机构,由机构领导负责日常管理工作,中层管理人员协助机构领导开展工作,全面管理机构各项事务。
第六条机构领导有权制定机构发展战略、组织实施工作计划、安排各项人力资源,并对整个机构的运行状况负责。
第七条中层管理人员负责实施机构领导制定的工作计划,监督下级员工的工作进度,协助机构领导处理各类问题。
第八条机构负责人应当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管理经验,能够有效的领导机构团队,推动文化事业的发展。
第九条全体员工应当严格遵守机构的管理制度和相关规定,服从领导的工作安排,发挥个人专业优势,为机构的各项工作作出积极的贡献。
第十条机构负责人应当定期召开全体员工大会,传达机构发展战略,总结工作进展,倾听员工意见和建议,共同推动机构的发展。
第三章人力资源管理第十一条文化机构应当全面规范人力资源管理,建立健全的人才队伍,提升员工综合素质和专业水平。
第十二条机构负责人应当根据机构实际情况,制定人力资源管理政策,明确员工的招聘、培训、考核、晋升和奖惩等制度。
第十三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员工档案管理制度,记录员工的个人基本情况、工作经历、培训情况等资料,为员工的晋升提供参考依据。
第十四条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员工培训机制,通过不定期的培训和学习,提高员工的综合素质和专业水平,提升机构整体竞争力。
第十五条机构应当根据员工的工作表现和贡献,合理激励员工,奖励优秀员工,激发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力。
文化活动中心管理规定范文

文化活动中心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文化活动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是为了促进文化事业的发展,丰富人们的文化生活而设立的公共机构。
第二条中心的管理宗旨是“服务大众,倡导创新”。
中心将充分发挥自身资源和职能,为社会各界提供高质量、多样化的文化服务,积极推动文化创新。
第三条中心的管理原则是“规范运作,公正透明”。
中心将以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进行管理,确保资源合理配置、流程规范、决策公正和监督透明。
第四条中心的管理任务是:(一)负责组织和实施各类文化活动,提供艺术展示、演出等服务,满足社会需求;(二)管理中心的日常运作,维护中心的设施设备,确保正常运行;(三)制定中心的发展战略规划,推动中心的创新转型;(四)加强与社会各界的沟通和合作,广泛吸纳社会力量参与文化事业;(五)加强人员培训和队伍建设,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能力;(六)落实国家有关文化政策,推动文化事业的发展。
第二章中心组织架构第五条中心设有机构领导和职能部门,具体组织架构由中心主要负责人负责审核和批准。
第六条中心的机构领导由中心主要负责人及其下属分管部门领导组成,负责中心的全面管理和决策。
第七条中心的职能部门由各个专业部门组成,分别负责艺术展览、演出、活动策划等方面的工作。
第八条中心应建立健全岗位职责和职权清单,明确各岗位工作职责和权限。
第三章活动策划与组织第九条中心应根据市场需求和自身实际情况,制定年度活动策划方案,明确各项文化活动的主题、时间、地点、参与人员等。
第十条活动策划应注重内容的独特性和创新性,体现时代精神和文化价值。
第十一条活动策划应充分考虑不同群体的需求,提供多样化的文化服务。
第十二条活动组织应建立各项工作机制,明确组织结构、工作流程和责任分工。
第四章设施设备管理第十三条中心应维护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和安全使用,确保设施设备的完好和环境的良好。
第十四条中心应制定设施设备的使用规范和保养维护制度,并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和更新。
第十五条中心应建立设施设备档案,详细记录设备的基本信息、维修记录和更新计划。
石油文化馆规章制度

石油文化馆规章制度第一条设立目的石油文化馆是一个展示石油文化、传承石油历史的场所,旨在弘扬石油文化、宣传石油知识、促进石油科普教育、传播石油精神。
为了保障石油文化馆的正常运营,维护石油文化馆的秩序,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馆址及管理石油文化馆位于市中心,占地面积5000平方米,馆内设有展厅、图书馆、影院等多个区域。
管理层由馆长、副馆长、部门主管、工作人员等组成,各部门职责分工清晰。
第三条参观须知1. 参观石油文化馆需提前预约,凭有效证件进行身份验证。
2. 参观者需遵守观展秩序,禁止私自触摸展品。
3. 不得在石油文化馆内吸烟、喧哗、乱扔垃圾等违规行为。
4. 严禁触碰火源,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
5. 未经许可,不得擅自在石油文化馆内拍照或录像。
第四条展品保护1. 展品为国家文物,严禁私自擅动或破坏展品。
2. 展品禁止接触液体、油脂等有污染物质。
3. 展品周围设有防护栏杆,请勿跨越触摸。
第五条安全防范1. 石油文化馆设有紧急出口和灭火器,发生火灾、地震等紧急情况时,需保持镇定,听从工作人员指挥。
2. 石油文化馆内设有监控设备,如发现有可疑行为,请及时向工作人员报告。
第六条工作人员规范1. 工作人员需经过专业培训,具备一定的石油知识和文化背景。
2. 工作人员需遵守岗位纪律,工作期间不得私自使用手机、抽烟等。
3. 工作人员需积极为参观者提供服务,耐心解答问题。
第七条禁止事项1. 禁止在石油文化馆内进行商业推销活动。
2. 禁止擅自在石油文化馆内张贴、散发广告等宣传材料。
3. 禁止在石油文化馆内进行非法活动或聚众闹事。
第八条维权保护1. 参观者如遇到工作人员服务态度不好、言语冲突等问题,可向馆长或监督电话进行投诉。
2. 石油文化馆承诺对遭受侵权、损失的参观者进行合理赔偿。
第九条修订程序石油文化馆的规章制度如有需要修订,需经管理层讨论通过,并报相关部门审批确认后才能生效。
第十条附则1. 本规章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文化馆各功能室管理制度模版

文化馆各功能室管理制度模版一、引言本文为文化馆各功能室管理制度的模板,旨在规范文化馆各功能室的使用和管理,确保文化馆的正常运营和秩序。
该管理制度立足于提供一个良好的工作和学习环境,促进文化馆各功能室的有效利用和合理管理。
二、功能室的分类和管理1. 文化馆的功能室主要包括展厅、图书馆、多媒体室、会议室等。
各功能室应具有明确的功能定位和使用规范。
2. 功能室应由专门的管理人员负责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并配备相应的管理工具和设备。
3. 功能室的开放时间和使用权限应在文化馆内部进行公示,并定期进行调整和更新。
4. 功能室的使用需提前预约,并按时交纳相应的费用。
未经预约或逾期未缴费的使用者将被禁止使用功能室。
三、功能室的使用规范1. 功能室的使用者应遵守文化馆的相关规定,并保证使用室内设施和设备的安全与完整。
2. 功能室的使用者在使用过程中不得擅自移动或更改室内设施和设备的摆放位置。
3. 功能室的使用者不得擅自调整室内的温度、照明等设备,如需调整应与管理人员联系。
4. 功能室内禁止吸烟、饮食和乱扔垃圾,使用者应保持室内的清洁与整洁。
5. 功能室内不得进行违法、违规或有损公共利益的活动,如发现有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管理人员。
四、功能室的维护与设备更新1. 功能室的管理人员应定期对功能室进行维护和保养,保证室内设施和设备的正常运行。
2. 功能室的管理人员应对设备的性能和使用寿命进行评估,并及时更新和更换老化或损坏的设备。
3. 功能室的维护工作应记录在册,包括日常巡查、设备维修和更新、投诉处理等,以备日后查阅和参考。
五、功能室的安全管理1. 功能室的管理人员应确保室内无消防隐患,并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演练。
2. 功能室的使用者在紧急情况下应及时报警,并按照管理人员的指示迅速撤离功能室。
3. 功能室的管理人员应及时处理各类突发事件,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以及相关责任人。
六、功能室的服务与支持1. 功能室的管理人员应提供专业的信息咨询和技术支持,帮助使用者更好地利用功能室设施和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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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制度)文化馆管理办
法
文化馆管理办法(讨论稿)
第壹章总则
第壹条为了加强文化馆建设和管理,充分发挥文化馆于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中的作用,保障人公民基本文化权益,根据《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文化馆是指县级之上人民政府设立的、提供公共文化产品和公共文化服务的公益性文化事业机构,包括省、地区(市)、县(市、区)各级群众艺术馆、文化馆和文化中心。
第四条县级之上地方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文化馆的建设和监督管理,且督促下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履行文化馆建设和监督管理职责。
第五条文化部负责全国各级文化馆的监督管理。
各级文化行政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文化馆工作,且对本级文化馆日常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
上级文化馆负责对下级文化馆开展业务指导和辅导。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
第五条文化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分别制定全国各级文化馆建设规划和标准,且对其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条县级之上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按照行政区域分级设立文化馆。
第四条县级之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将文化馆建设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且保证文化馆建设用地的需要。
各级人民政府应对少数民族地区、边远贫困地区的文化馆建设予以重点扶持。
第五条文化馆建设的布局和规模,应按照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人口数量确定,且符合国家规定的文化馆建设标准。
第六条文化馆的建设选址,应符合交通便利、人口集中、方便群众参和的条件。
文化馆的的选址、设计、功能安排等应征得本级文化行政部门的同意。
第七条文化馆基本功能空间应包括(应和文化馆建设标准壹致):多功能厅、展览厅、宣传廊、培训教室、信息资源共享服务室、舞蹈(综合)排练厅、资料室、老年人活动室、文艺创作室等,以及管理用房、辅助用房。
有条件的应建有小型剧场和室外活动场所。
第八条文化馆应配置开展公共文化服务必需的设备、器材和关联文化资源,且有计划地予以更新、充实。
第九条文化馆设施和设备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及关联手续,依法管理,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和有效使用。
第十条因城市建设需拆除文化馆或者改变其功能、用途的,应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择地重建。
本级地方人民政府于作出决定前,应当组织专家论证且广泛听取群众的意见,且征得上壹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经批准拆除文化馆设施或者改变其功能、用途的,应当重新建设的文化馆设施,应当符合规划要求,壹般不得小于原有规模。
迁建工作应当坚持先建设后拆除或者建设拆除同时进行的原则。
迁建所需的费用包括迁建补偿费用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职能和服务
第十壹条文化馆主要职能是:
(壹)举办各类展览、讲座、培训等,普及科学文化知识,开展社会教育,提高群众文化素质,促进当地精神文明建设。
(二)组织开展丰富多彩的、群众喜闻乐见的文化活动;开展流动文化服务;指导群众业余文艺团队建设,辅导和培训群众文艺骨干。
(三)组织且指导群众文艺创作,开展群众文化工作理论研究。
(四)收集、整理、研究非物质文化遗产,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普查、展示、宣传活动,指导传承人开展传习活动。
(五)建成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基层服务点,开展数字文化信息服务。
(六)指导下壹级文化馆(文化站、社区文化中心)工作,为下壹级文化馆(文化站、社区文化中心)培训人员,且向下壹级文化馆(文化站、社区文化中心)配送文化资源和文化服务。
(七)指导本地区老年文化、老年教育、少儿文化工作;
(八)开展对外民间文化交流。
第十八条文化馆应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服务规范,且根据其功能、特点向公众开放。
应于醒目位置标明服务内容、开放时间和注意事项。
第十九条文化馆的开放时间应当和当地群众的工作、学习时间适当错开;国家法定节假日和学校寒暑假期间,应当适当延长开放时间。
文化馆的开放时间每天不得少于8小时。
第二十条文化馆应当向公众无偿提供公共文化服务。
文化馆提供公共文化服务以外的文化艺术服务的,能够适当收取成本费,但对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应当免费或者优惠。
收费项目和标准,由县级之上人民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定。
文化馆的设施、设备不得擅自出租;因举办展览、演出、培训等群众文化艺术活动需要出租的,须经同级文化行政部门同意方可出租。
开展文化艺术服务收入和出租收入应用于文化馆设施、设备的维护、管理和事业发展,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壹条文化馆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依法配备安全保护措施、人员,保证文化馆设施完好,确保公众安全。
文化馆于举行群众文化活动时,应事先做工好安全预案,且采取相应地安全措施。
第四章人员和经费
第二十二条县级之上地方文化行政部门应会同政府编制部门、人事部门,依据文化馆性质、工作任务、所于地区经济、文化、人口情况等因素,确定文化馆编制数额,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三条文化馆实行馆长负责制。
馆长是文化馆的法定代表人,由同级文化行政部门聘任或任命。
文化馆的重大事项应当经馆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二十四条文化馆应当配备和其工作职责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文化馆从业人员应具有大专之上学历,特殊人才经考核后能够破格录用。
文化馆的专业技术人员占全馆人员的比例不得少于75%。
第二十五条文化馆实行职业资格制度,文化馆从业人员须通过文化行政部门或者委托的有关部门组织的相应的考试、考核,取得职业资格或岗位培训证书。
从业人员可根据本人的学历条件、任职年限、工作业绩和业务水平等申报考评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
其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和聘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文化馆实行聘用制和岗位目标管理责任制。
建立绩效考核、解聘辞聘等项制度。
于岗人员退休或被调离、辞退后,应及时配备相应人员,确保文化馆正常工作不受影响。
第二十七条各级文化行政部门应建立文化馆队伍定期培训制度,文化馆业务人员应定期参加专业培训和学习。
第二十八条文化馆的建设、维修、管理资金和日常业务经费以及文化馆承担的群众文化活动的经费,应当列入当地政府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和财政预算,不得随意核减或挪用。
中央、省、市级财政可对文化馆设施建设和内容建设予以经费补助。
第二十九条国家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依法向文化馆捐赠财物,捐赠人能够按照税法的有关规定享受优惠。
第五章检查和评估
第三十条文化部每四年开展壹次全国文化馆评估定级工作。
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文化馆进行评估。
对文化馆的评估结果,应予以公示。
文化馆建设情况应纳入全国和地区性文化先进单位评选和复查的考核指标体系。
第三十壹条对于公共文化服务建设中做出突出贡献的文化馆和文化馆从业人员,由县级之上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给予奖励。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文化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