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部关于印发《群众艺术馆文化馆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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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文化馆建设标准

【标准】文化馆建设标准

文化馆建设标准建标136-2010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施行日期:2010年12月1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批准发布《文化馆建设标准》的通知建标〔2010〕136号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根据《关于印发<2006年工程项目建设标准、投资估算指标、建设项目评价方法与参数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06]172号),由文化部负责编制的《文化馆建设标准》,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发布,自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

在文化馆项目的审批、设计和建设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控制楼堂馆所建设的相关要求,认真执行本建设标准,坚决控制工程造价。

本建设标准的管理由住房城乡建设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具体解释工作由文化部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二〇一〇年八月三十日前言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促进公益性文化设施建设,加强文化馆建设的科学决策和规范管理,根据原建设部《关于印发〈2006年工程项目建设标准、投资估算指标、建设项目评价方法与参数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06〕172号)要求,依据原建设部、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编制程序规定》和《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编写规定》的通知(建标〔2007〕144号)的要求,编制《文化馆建设标准》。

《文化馆建设标准》包括六章:总则,建设规模与项目组成,选址、用地与总体布局,面积指标,建筑与室内外环境,建筑设备。

《文化馆建设标准》的主编部门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批准部门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文化馆建设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负责解释。

文化馆管理规章制度

文化馆管理规章制度

文化馆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文化馆的管理,维护良好秩序,保障文化馆内工作人员和参观者的利益,特制定本管理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所有文化馆内的工作人员和参观者。

第三条文化馆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文化部门的规章制度以及文化馆的内部管理制度。

第四条文化馆应当加强对工作人员的教育,提高其文化素养和服务意识,确保文化馆的正常运营。

第五条文化馆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保障参观者的生命财产安全。

第六条文化馆应当加强对展览品的保护和管理,确保展品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第七条文化馆应当定期进行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的检查和修订,确保其有效实施。

第二章工作人员管理第八条文化馆应当建立健全工作人员招聘、培训、考核和奖惩制度,确保工作人员的素质和能力符合岗位要求。

第九条文化馆应当加强对工作人员的管理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文化馆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十条文化馆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文化馆的规章制度,自觉维护文化馆的形象和声誉。

第十一条文化馆工作人员应当服从上级领导的指挥和管理,认真履行职责,服从工作安排。

第十二条文化馆工作人员应当保守机密,不得泄露文化馆的机密信息,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

第十三条文化馆工作人员应当尊重参观者,礼貌接待,积极解答问题,为参观者提供优质的服务。

第三章参观者管理第十四条文化馆参观者应当遵守文化馆的规章制度,自觉维护文化馆的秩序和安全。

第十五条文化馆参观者应当保持良好的行为举止,不得有损文化馆的形象和声誉。

第十六条文化馆参观者应当遵守文化馆的参观时间和流程,不得擅自进入禁区或触碰展品。

第十七条文化馆参观者应当保持环境卫生,不得乱丢垃圾或损坏文化馆设施设备。

第十八条文化馆参观者应当尊重文化馆工作人员和其他参观者,不得进行损害他人利益的行为。

第四章安全管理第十九条文化馆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责任人,加强安全巡查和隐患整改,确保文化馆的安全生产。

第二十条文化馆应当加强对火灾、盗窃、人员伤亡等危险事件的防范和应急预案的制定,确保参观者和工作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

如何充分发挥群众艺术馆的培训功能

如何充分发挥群众艺术馆的培训功能
机构 要 拥有 素质 过硬 的教 师 队伍
培训 机 构 ,就 是一 个 学校 。学校 必须 有 教师 和 学 生 。群众 艺 术馆 开展 培 训 ,也 是如 此 。巧 妇 难为 无米 之 炊 ,离 开 了教 师和 学 生 ,培训 工 作无 从谈 起 。教师 队 伍 的建 设 自然 是培 训工 作 必不 可 少的 重要 工作 。这 支 队伍应 该如 何建 立 呢 ? 首先 , 教师 队伍 要 专业 化 。群 众 的文 化 需求 是 多方 面 、多 层 次的 。很 多 学员 来 学 习主要 是 为 了提 升 自己的某 一 方面 的专 业 知 识 与 技能 , 如绘 画 、音 乐 、舞蹈 等 ,这就 要求 教 师 不 能单纯 地 讲 些 常识 性 的知 识 ,否 则 ,将 无法 满足 学 生 的真 正 需要 。 “ 名师 出高徒 ”, 因此 ,教 师 队伍 的 人 员素 质要 相对 较 高 ,要 在某 个领 域 内有 所 专长 。缺少 名师 ,培 训学 校 很难 得到 社 会 的公 认 ,是 导 致 学校 社会 影 响力萎 缩 的重 要原 因 。 其 次 ,教 师 队伍 要 梯 队化 。一 个 成 熟 的 艺术 培 训 机 构 ,教 师 队伍 应 该形 成年 龄 梯 队化 。教 师 队伍 应 该是 老 中青 俱全 的,不 然 , 很 容 易 出 现 青 黄 不 接 的 情 况 , 等 到 发现 可 用 人 才 缺 乏 的 时 候 ,临 时抱 佛脚 ,必 然影 响 队伍 的整 体 素质 。因此 ,培训 学校 应 该未 雨 绸缪 ,建立 一 套教 师 队伍 的长 期 培养 机 制 ,引 入机 制 ,不 断更 新新 鲜血 液 ,这样 ,方 能长久 不衰 。 再 次 , 教 师 队 伍 要 动 态 化 。一 个 成 熟 的艺 术 培 训 机 构 ,在 拥 有 主 打培 训 内容 的 同时 ,仍 需 要根 据社 会 的 需要 来 不定 期地 开 展 不 同的培 训 内容 。这 时 , 原有 的教 师 队伍 可 能就 出现 了缺 口 问 题 , 需要 从 社 会 引进 相 应 的人 才 ,临 时招 聘 的人 员 能 否 适 应 工 作 ,必须 通 过实 践来 检 验 ,这 对 学校 来说 是 有一 定 风 险的 。为 了 规 避 风 险 ,培 训 机 构 要 建 立 教 师 动 态 管 理 数 据 库 , 根 据 培 训 内 容 、 教师 特 长等 进行 分 类 ,然 后根 据 培训『 作 的需要 ,随 时找 到 工 需 要 的教 师 。这 个 数 据 库 的 内容 应 该 定 期 更 新 ,做 到 “ 备 无 有

文化部关于印发群众艺术馆文化馆管理规定的通知

文化部关于印发群众艺术馆文化馆管理规定的通知

文化部关于印发群众艺术馆文化馆管理规定的通知文档编制序号:[KKIDT-LLE0828-LLETD298-POI08]文化部关于印发《群众艺术馆文化馆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群发[1992]2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现将《群众艺术馆文化馆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你们结合实际情况贯彻落实。

一九九二年二月二十七日群众艺术馆文化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关于发展文化馆和其他文化事业的规定,为加强群众艺术馆和其他文化事业的规定,为加强群众艺术馆、文化馆(以下简称两馆)的建设,增加两馆为社会主义两个文明建设服务的活力,更好地发挥其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两馆工作要坚持党的“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的基本路线,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弘扬中华民族的优秀传统文化,吸取世界先进文明成果,丰富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生活,提高群众思想道德和科学文化素质,抵制资本主义、封建主义腐朽思想文化影响。

第三条两馆建设要充分发挥地方的积极性,中央给予必要的支持。

要加快改革步伐,扩大对外开放,拓宽两馆事业发展的渠道,以创造优越的物质条件,提供良好的服务。

第四条要理顺内部关系,改善经营管理,增强活力,逐步建立自我发展的科学管理机制。

第二章机构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地(州、盟)、地级市设立群众艺术馆。

县、旗、县级市、市辖区设立文化馆。

文化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可适当设立文化馆分馆,属文化馆派出机构。

群众艺术馆与文化馆是业务指导关系。

第六条各级文化主管部门会同政府编制部门,以两馆性质、任务、所在地区经济人口等状况和能保证正常工作开展为依据,参照中央有关部门关于两馆的编制标准,确定各馆编制数额。

第七条两馆内部机构由各地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第八条两馆是独立的预算会计单位。

第三章性质第九条两馆是国家设立的全民所有制文化事业机构。

群众艺术馆是组织、指导群众文化艺术活动,培训业余文艺骨干及研究群众文化艺术的文化事业单位,也是群众进行文化艺术活动的场所。

文化部关于贯彻实施《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化部关于贯彻实施《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化部关于贯彻实施《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文化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6.03.24•【文号】文市发〔2016〕3号•【施行日期】2016.03.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化正文文化部关于贯彻实施《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的通知文市发〔2016〕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广播电视局,西藏自治区、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重庆市文化市场行政(综合)执法总队:为贯彻实施《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56号,以下简称《办法》),切实加强艺术品市场管理,促进艺术品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艺术品市场管理。

近年来,我国艺术品市场快速发展,市场规模、产品种类、经营方式不断拓展,日益成为大众文化消费的重要领域,在满足人民群众精神文化需求、提高国民艺术素养、促进文化产业发展等方面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但是,艺术品经营中也存在制假售假、虚假鉴定、虚高评估、投机炒作等问题,艺术品电商、艺术品金融等新型业态亟待规范。

各地要高度重视艺术品市场管理,认真贯彻实施《办法》,明确行业底线,强化主体责任,建立健全监管制度,加强内容监管,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不断规范市场经营秩序。

二、明确管理对象,开展行业普查。

《办法》所称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的经营单位包括:艺术品收购、销售、租赁经营单位,艺术品拍卖企业、进出口经营单位、商业性展览企业、鉴定评估机构,利用信息网络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的电商平台企业、租赁平台企业等,以艺术品为标的物的投融资企业(含艺术品基金、信托、艺术银行、交易所等),以及其他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的单位。

各地要以贯彻实施《办法》为契机,深入行业调研,开展行业普查,摸清行业底数,准确研判行业现状与趋势,不断提高行业管理能力。

三、规范审批备案工作。

省级文化行政部门要按照《办法》规定的审批条件和时限,开展艺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审批工作,重新编订审批服务指南,并在办公场所及政府网站相应调整审批公示信息。

文化部印发《关于加强文化市场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文化部印发《关于加强文化市场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文化部印发《关于加强文化市场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文化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4.04.04•【文号】文市发[1994]14号•【施行日期】1994.04.0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文化、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体育综合规定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文化部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7年12月29日实施日期:2007年12月29日)宣布失效(原因:适应当时情况的具体规定)文化部印发《关于加强文化市场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1994年4月4日文市发(1994)14号)现将《关于加强文化市场管理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研究执行。

关于加强文化市场管理的若干意见一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文化市场的崛起和发展,已成为当代中国最引人注目的文化经济现象。

特别是党的十四大确立的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给文化市场的发展带来了空前的机遇。

在党中央、国务院及有关部门的关心支持下,经过各地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的不懈努力,文化市场正朝着繁荣、健康、活跃、有序的方向发展。

文化市场管理工作,特别是文化市场立法和执法工作也取得了较大的进展。

在经营上,文化市场的发展拓宽了文化事业的投资渠道,形成了国家、集体、个体、中外合资合作等所有制形式并存、协同发展的态势,为活跃人民群众的文化生活起到了积极作用,也给我国文化事业的发展带来了新的生机与活力。

在消费上,已形成多门类、多层次的立体文化消费结构,消费特点趋新求异。

目前,文化市场初步形成了演出、娱乐、音像、书刊、美术、电影、文物、业余艺术培训、对外文化交流等九大门类。

文化市场的拓展为消费者提供了更多的选择时空,而能够在文化市场中不断选择新的消费热点,又是市场繁荣的一个重要标志。

在效益上,文化市场除了娱乐审美功能、信息交流功能、教育认识功能以外,其经济功能也得到了有效的发挥。

一方面,“以文补文,多业助文”,促进了文化建设的良性循环,完善了文化单位自身的造血功能。

文化部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文化部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文化部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文化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2007.12.29
•【文号】文化部令第43号
•【施行日期】2007.12.29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文化部令
(第43号)
《文化部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已经2007年12月24日文化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孙家正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文化部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法规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7〕12号)要求,我部对现行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研究,决定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现将废止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文化政策法规》复习题

《文化政策法规》复习题

文化政策法规一、填空:1.“二为”方向是决定文艺性质和方向的根本方针,。

“双百”方针是促进科学和文化艺术发展的指导方针。

2.我们文艺的根本方针是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它体现了社会主义文艺的根本性质,指出了社会主义文艺的根本方向。

3.新时期提出的“二为”方向对我党以前的文艺方针进行了两方面重大调整:一是对文艺服务的对象作了重大调整,服务对象更加广泛了;二是对文艺和政治的关系作了重大调整,文艺发展的空间更广阔了。

4.“双百”方针是毛泽东提出的,它是我国促进科学和文化艺术发展的基本方针。

5.文艺的继承借鉴与革新创造的方针是:古为今用、洋为中用、推陈出新。

6.弘扬主旋律,提倡多样化的政策是江泽民同志提出的,1994年1月24日他在《在全国宣传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对这项政策作了全面的论述。

7.我国宪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化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

8.文化产品生产和经营的政策包括三项,请写出其中的两项: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相统一的政策;以及文化产品生产和经营的具体政策——提倡健康有益的、允许无害的、抵制低级庸俗的、取缔反动、淫秽的文化产品的政策。

9.文化经济政策包括四部分,请写出其中的两项政策:①文化产业政策、②文化投资政策、③文化税收政策、④以文补文、多业助文的政策。

10.文化市场建设的基本方针是一手抓繁荣,一手抓管理。

11.文化市场包括许多组成部分,请写出其中的两部分:文化资金市场、文化艺术设施市场、文化艺术人才和劳务市场、文化中介市场、文化产权市场、版权市场,电影市场,网络文化,艺术培训,演出市场都是文化市场的组成部分12.著作权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两个大的方面。

13.在著作权中,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叫财产权权。

如何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叫人身权权。

14.在著作权中,自己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叫财产权权。

保护自己的作品不受篡改、歪曲的权利,叫人身权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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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关于印发《群众艺术馆文化馆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群发[1992]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
现将《群众艺术馆文化馆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你们结合实际情况贯彻落实。

一九九二年二月二十七日
群众艺术馆文化馆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关于发展文化馆和其他文化事业的规定,为加强群众艺术馆和其他文化事业的规定,为加强群众艺术馆、文化馆(以下简称两馆)的建设,增加两馆为社会主义两个文明建设服务的活力,更好地发挥其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两馆工作要坚持党的“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的基本路线,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弘扬中华民族的优秀传统文化,吸取世界先进文明成果,丰富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生活,提高群众思想道德和科学文化素质,抵制资本主义、封建主义腐朽思想文化影响。

第三条两馆建设要充分发挥地方的积极性,中央给予必要的支持。

要加快改革步伐,扩大对外开放,拓宽两馆事业发展的渠道,以创造优越的物质条件,提供良好的服务。

第四条要理顺内部关系,改善经营管理,增强活力,逐步建立自我发展的科学管理机制。

第二章机构
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地(州、盟)、地级市设立群众艺术
馆。

县、旗、县级市、市辖区设立文化馆。

文化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可适当设立文化馆分馆,属文化馆派出机构。

群众艺术馆与文化馆是业务指导关系。

第六条各级文化主管部门会同政府编制部门,以两馆性质、任务、所在地区经济人口等状况和能保证正常工作开展为依据,参照中央有关部门关于两馆的编制标准,确定各馆编制数额。

第七条两馆内部机构由各地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第八条两馆是独立的预算会计单位。

第三章性质
第九条两馆是国家设立的全民所有制文化事业机构。

群众艺术馆是组织、指导群众文化艺术活动,培训业余文艺骨干及研究群众文化艺术的文化事业单位,也是群众进行文化艺术活动的场所。

文化馆是开展社会宣传教育、普及科学文化知识、组织辅导群众文化艺术(娱乐)活动的综合性文化事业单位和活动场所。

第四章任务
第十条运用各种文化艺术手段,进行时事政策、两个文明建设、国内外形势、以及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等方面的宣传教育。

第十一条组织开展文艺演出、文化科技知识讲座和展览、影视录相发行放映、图书报刊、游艺等群众性文化艺术(娱乐)活动,使两馆成为吸引并满足群众求知、求乐、求美的文化艺术活动中心。

群众艺术馆侧重组织具有示范性的活动,引导群众文化活动逐步走向高层次。

文化馆要加强对乡、镇、街道、工矿企业、机关、学校等文化站(室)、俱乐部活动的指导。

第十二条辅导、培训群众文化系统在职干部及业余文艺骨干,为国家和社会培育人才。

群众艺术馆侧重辅导、培训文化馆、站业务干部及具有一定水平的文艺社团(队)人员。

第十三条组织、辅导和研究群众文艺创作,开展群众性文艺创作活动。

业务干部要完成一定的创作任务。

第十四条省级及计划单列市群众艺术馆,可编辑、出版以民族民间优秀文艺作品为主的、思想性、艺术性、趣味性较强的大众文艺报刊;根据需要编辑出版音乐、舞蹈、戏剧、美术、摄影等专门性报刊。

第十五条积极开展以文补文和多种经营活动,要正确处理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其收入主要用于两馆事业的发展。

第十六条群众艺术馆要组织、开展群众文化理论研究;文化馆应选择具有指导意义的课题进行调查研究。

第十七条搜集、整理、保护民族民间文化艺术遗产。

建立、健全群众文化艺术档案(资料)。

第十八条有条件的馆要开展对外群众文化艺术交流活动,加强同各国之间群众文化艺术组织的友好往来。

第五章干部
第十九条两馆分别设馆长一人、副馆长一至三人。

馆长、副馆长应由符合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条件、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热爱群众文化工作及具有
较强组织领导和管理能力的人员担任。

群众艺术馆长一般应享受当地文化主管部门中层机构负责人的待遇;文化馆长一般应享受当地文化主管部门负责人副职的待遇。

第二十条两馆业务干部配备比例,不应少于人员总数的百分之七十五。

要支持和鼓励干部自学成才和在职学习。

第二十一条两馆专业干部的补充、更新,除吸收录用专业院校毕业生外,可向社会招聘能胜任专业工作的人员。

第二十二条两馆业务人员的专业职务,按照中央职称改革领导小组有关文件规定评定并行实行专业职务聘任制。

第二十三条对工作成绩优异的人员,应予表彰和奖励;对有突出贡献者,应报请有关部门,授予荣誉称号,破格晋职晋级。

对于违反职业道德,不遵守馆纪的人员,应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必要的行政处罚。

第六章设施、设备
第二十四条两馆设施建设,应纳入当地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并加以实施,其建筑用地定额指标,应纳入城市公共建筑定额指标体系。

第二十五条两馆馆舍建筑面积,应根据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人口分布、地理环境及业务活动等需要,进行规划。

其业务用房面积标准要求。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群众艺术馆最低限为5000平方米。

(二)地(州、盟)、地级市群众艺术馆、直辖市市辖区文化馆最低限为3500平方米。

(三)县(旗)、县级市、地级市区文化馆最低限为2000平方米。

(四)文化馆分馆最低限为1000平方米。

两馆馆舍建筑设计规范,参照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文化部下发的《文化馆建筑设计规范》进行。

第二十六条为保证两馆工作、活动正常进行,应通过多种途径,充实、更新所需设备及按照有关规定配备交通工具,逐步装备和完善现代化活动器材。

第二十七条两馆设施属国家公共设施建设,产权属两馆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挤占,违者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七章经费
第二十八条两馆经费列入当地政府财政预算,从文化事业经费中拨给。

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年度拨款应逐年有所增加。

两馆应厉行节约,压缩不必要的行政杂支费,保证业务活动经费的使用。

第二十九条两馆基本建设(含新建、改建、扩建)投资,列入当地政府基建投资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三十条文化主管部门对两馆开展以文补文和多处经营活动,要给予重视和支持,加强管理和指导,其收入主要用于补充经费不足。

以文补文和多种经营的税收问题,应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给予优惠和减免。

有关部门不得因两馆上述收入而抵减预算内的经费。

第八章制度
第三十一条两馆实行馆长负责制;全馆人员实行岗位责任制(经营人员实行承包责任制);在编专业人员实行专业职务聘任制。

第三十二条两馆根据实际需要,应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及管理办法,由馆长组织实施。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适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的实施细则(少数民族自治地方及聚居地区,应根据民族政策给予充分考虑),并抄送文化部备案。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解释权属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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