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物馆管理办法 (文化部35号令 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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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物馆管理条例

博物馆管理条例

博物馆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博物馆的管理,维护博物馆的正常运行和秩序,促进博物馆事业的发展,在博物馆领域规范管理行为,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博物馆管理活动。

第三条博物馆是收藏、研究、展示和传播人类历史文化遗产的专门机构,包括国家博物馆、地方博物馆、专题博物馆等。

第四条博物馆应当依法开展文物收藏、研究、展示、教育和文化交流等活动,保护和传承人类历史文化遗产,为公众提供优质的展览和教育服务。

第二章博物馆的设立和登记管理第五条博物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条件设立。

第六条博物馆设立应当经过批准,并进行登记备案。

登记机关应当及时完成登记手续,颁发博物馆营业执照。

第七条博物馆设立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专业人员从事博物馆业务的管理和服务工作;(二)有合适的场馆和设施,能够满足展示、保管和研究文物的需要;(三)有完善的文物收藏计划和收藏管理制度;(四)有合法的文物收藏来源,确保文物的合法性和真实性;(五)有稳定的资金来源,能够保障博物馆的正常运行和发展。

第八条博物馆设立的具体程序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制定实施。

第三章博物馆的职责和义务第九条博物馆的基本职责是收藏、研究、展示、教育和文化交流。

第十条博物馆应当按照公开、公正、公正、学术性的原则,展示收藏的文物,提供真实可信的历史文化信息,服务社会公众。

第十一条博物馆应当根据自身的特点和定位,开展文物研究工作,为相关学科的研究提供支持和资源。

第十二条博物馆应当开展教育和文化交流活动,加强与学校、社区、企事业单位的合作,开展多种形式的教育和普及活动。

第四章博物馆的收藏管理第十三条博物馆应当建立健全文物收藏管理制度,加强对收藏品的鉴定、整理、保管、修复和出借管理。

第十四条博物馆应当建立文物的标本和档案,完善文物的登记和归档程序,确保文物的信息和资料的安全性和完整性。

第十五条博物馆应当定期对收藏品进行鉴定和保护工作,做好文物的保养、修复和防灾工作。

文物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博物馆管理办法

文物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博物馆管理办法

文物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博物馆管理办法近年来,中国文物事业取得了长足的发展,博物馆在文物保护与传承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为了更好地保护和管理文物,我国制定了一系列关于文物管理的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其中《博物馆管理办法》是重要的一项规定。

本文将从几个方面介绍《博物馆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和意义。

一、背景和意义《博物馆管理办法》作为中国文物管理的重要法规之一,于2000年12月1日经国务院批准发布。

它的出台正是为了加强对博物馆的管理,确保文物遗产得到妥善保护和合理利用。

《博物馆管理办法》的实施,为博物馆事业的健康发展提供了法律支撑。

通过规定博物馆的基本管理制度、文物的收藏管理、展览和宣传教育等内容,为博物馆提供了明确的操作指引。

有效地推动了博物馆的专业化管理,有力地促进了我国文物事业的发展。

二、博物馆的基本管理制度《博物馆管理办法》明确了博物馆的基本管理制度。

博物馆应当制定和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包括行政管理、文物收藏、展览和宣传教育等方面。

这一规定确保了博物馆的管理工作科学有序,并为博物馆提供了约束力和指引。

三、文物的收藏管理博物馆的存在意义在于收藏、保护和展示文物。

《博物馆管理办法》对文物的收藏管理进行了规范。

博物馆应当建立健全文物收藏管理制度,确保文物的安全与完整。

收藏人、捐赠人、遗赠人等应当符合法定条件才能将文物交由博物馆收藏。

此外,博物馆还应当定期进行文物鉴定鉴赏、登记、标识和清点等工作,确保文物的真实性和数量。

四、展览和宣传教育展览和宣传教育是博物馆的重要职责之一,也是向社会传递文化价值的重要手段。

《博物馆管理办法》要求博物馆应当定期举办展览和展演活动,并积极开展宣传教育工作。

通过对文物的展示和解读,向广大观众传播文物的历史文化知识,引导公众加强对文物保护的认识和意识。

五、加强监督和突出保护重点为了有效履行博物馆管理工作,保护和传承文物,博物馆管理部门加强了对博物馆的监督和检查。

同时,特别强调对文物保护重点单位和重大工程项目的监督和管理。

博物馆管理制度

博物馆管理制度

博物馆管理制度博物馆管理制度在快速变化和不断变革的今天,很多地方都会使用到制度,制度是指一定的规格或法令礼俗。

我敢肯定,大部分人都对拟定制度很是头疼的,以下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博物馆管理制度,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博物馆管理制度1一、博物馆对藏品负有科学管理、科学保护、整理研究、公开展出和提供使用(对社会主要是提供藏品资料、研究成果)的责任。

保管工作必须做到:制度健全、帐目清楚、鉴定确切、编目详明、保管妥善、查用方便。

二、藏品保管是博物馆一项经常性的重要业务工作,应由馆长分工负责领导。

必须设立专门保管部门或配备专职保管人员。

保管人员必须实行岗位责任制,并保持相对稳定。

三、保管工作人员必须认真学习马列主义,刻苦钻研业务,忠于职守,廉洁奉公。

对于接触有毒药品、尘埃的保管工作人员,应按照当地有关工种享受相应的劳动保护福利待遇。

四、为保证藏品安全,进行科学研究或充分发挥藏品的作用,文化部文物局可以调拨或借用全国文物系统所属各博物馆的.藏品;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可以调拨或借用本行政区域内文物系统所属各博物馆的藏品,其中一级藏品的调拨、交换,须经文化部文物局批准。

博物馆管理制度2(一)安全保卫的组织领导一、博物馆建立由馆长牵头、以保卫科为骨干、其他科室人员共同参加的安全保卫领导组。

领导组暂由×人组成,负责指导、检查、监督全馆的安全保卫工作。

二、博物馆设保卫科,具体负责全馆的文物展品、展厅设施设备的安全,保证博物馆各项工作的安全运行。

三、安全保卫领导组和保卫科要随时与文化艺术中心管理处保卫科联系,同时要取得城区派出所和县公安局及消防部门等有关单位的支持和指导。

(二)安全保卫的主要职责一、有秩序地组织游客进入展厅,维护展区正常秩序,监督游客文明参观,防止各种事故发生。

二、保证各展厅全部文物展品及全部公共财物的绝对安全。

三、维护游客的正常秩序和人身安全。

四、维护博物馆全馆工作人员在正常情况下的人身安全。

文化部博物馆藏品管理办法

文化部博物馆藏品管理办法

文化部博物馆藏品管理办法文化部关于博物馆藏品管理办法文物博物馆文化部现行有效部门规章博物馆藏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博物馆藏品是国家宝贵的科学、文化财富,是博物馆业务活动的物质基础为了准确鉴别藏品的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加强藏品的保护管理,确保藏品的安全,充分发挥藏品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有关条款,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博物馆应根据本馆的性质和任务搜集藏品藏品必须具有历史的或艺术的或科学的价值藏品必须区分等级,一般分为一、二、三级其中,一级藏品必须重点保管第三条博物馆对藏品负有科学管理、科学保护、整理研究、公开展出和提供使用的责任保管工作必须做到:制度健全、帐目清楚、鉴定确切、编目详明、保管妥善、查用方便第四条藏品保管是博物馆一项经常性的重要业务工作,应由馆长分工负责领导必须设立专门保管部门或配备专职保管人员保管人员必须实行岗位责任制,并保持相对稳定第五条保管工作人员必须认真学习马列主义,刻苦钻研业务,忠于职守,廉洁奉公对于接触有毒药品、尘埃的保管工作人员,应比照当地有关工种享受相应的劳动保护福利待遇第六条为保证藏品安全、进行科学研究或充分发挥藏品的作用,文化部文物局可以调拨或借用全国文物系统所属各博物馆的藏品;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可以调拨或借用本行政区域内文物系统所属各博物馆的藏品,其中一级藏品的调拨、交换,须经文化部文物局批准第二章藏品的接收、鉴定、登帐、编目和建档第七条征集文物、标本时,必须注意搜集原始资料,认真做好科学记录,及时办理入馆手续,逐件填写入馆凭证或清册,组织有关人员认真进行鉴定,确定真伪、年代、是否入藏并分类、定名、定级鉴定记录应包括鉴定意见及重要分歧意见凡符合入藏标准的,应连同有关原始资料一并入藏各种凭证每年装订成册,集中保存第八条登帐藏品总登记帐是国家科学、文化财产帐,设专人负责管理,永久保存登记时要严格按照文化部文物局规定的格式,逐件、逐项用不褪色墨水填写,字迹力求工整清晰如有订正,用红墨水划双线,由经办人在订正处盖章未登入藏品总登记帐的大量重复品、参考品和作为展品使用的复制品、代用品、模型等,应另行建帐,妥善保管管理藏品总登记帐的人员不得兼管藏品库房藏品定名自然标本按照国际通用的有关动物、植物、矿物和岩石的命名法规定名;历史文物定名一般应有三个组成部分,即:年代、款识或作者;特征、纹饰或颜色;器形或用途藏品计件单件藏品编一个号,按一件计算成套藏品按不同情况分别处理:组成部分可以独立存在的,按个体编号计件;组成部分不能独立存在的,按整体编一个号,也按一件计算,在备注栏内注明其组成部分的实际数量,以便查对或统计藏品计量单位按照国家计量总局公布的统一法定计量单位办理藏品时代按其所属的天文时代、地质时代、考古文化期、历史朝代或历史时期而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前的文物,有具体纪年的写具体纪年,并加注公元纪年;具体纪年不明的写历史朝代或历史时期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文物,一律写公元纪年藏品现状写明完残情况及重要附件等藏品来源写直接来自的单位、地区或个人,并注明“发掘”、“采集”、“收购”、“拨交”、“交换”、“拣选”、“捐赠”、“旧藏”等自然标本应写明时代和产地;出土文物应写明出土时间、地点和发掘单位;近、现代历史文物应写明与使用者和保存者的关系。

博物馆使用管理制度

博物馆使用管理制度

博物馆使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博物馆使用管理,维护博物馆良好秩序,保障博物馆文物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博物馆内的各项使用活动。

第三条博物馆使用活动指博物馆内举办的各种展览、演出、会议、教育活动等。

第二章使用申请第四条使用者在进行使用活动前,需提前向博物馆提交使用申请。

第五条使用申请应包括使用活动的名称、时间、地点、规模、具体内容、需求物资等信息。

第六条使用者应提供真实有效的资料和材料,并对所提供的信息负责。

第七条博物馆应在收到使用申请后,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审批,并及时通知使用者审批结果。

第三章使用管理第八条使用者在使用活动期间,应遵守博物馆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博物馆的管理和安排。

第九条使用者应保持活动场地的整洁、安全,不得损坏博物馆设施设备和文物展品。

第十条使用者应提前办理活动相关的安全审批手续,并保证活动过程中的安全。

第十一条使用者应保证活动内容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不得违法乱纪、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第四章监督检查第十二条博物馆应当对使用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发现并处理活动中的问题。

第十三条博物馆应当配备专门人员对使用活动进行现场监督,保障活动的顺利进行。

第十四条对违反本制度的使用者,博物馆有权依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责令停止使用活动、取消活动资格等处罚。

第五章紧急情况处理第十五条在发生紧急情况时,使用者应立即向博物馆相关部门报告,并配合博物馆进行应急处置。

第十六条博物馆应当成立应急处理组织,及时处置突发事件,保障安全。

第十七条对于造成损失的紧急情况,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赔偿和处理。

第六章附则第十八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本制度解释权归博物馆所有。

在博物馆使用管理制度中,将详细规定了博物馆使用活动的申请流程,以及使用活动中需要遵守的规章制度。

同时也对使用者在活动期间的各项要求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并对违反规定的处罚项做了规定。

对于紧急情况的处理也做了详细的说明。

这些都为博物馆的使用管理提供了清晰的指导。

《博物馆藏品管理办法》

《博物馆藏品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博物馆藏品是国家宝贵的科学、文化财富,是博物馆业务活动的物质基础。

为了准确鉴别藏品的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加强藏品的保护管理,确保藏品的安全,充分发挥藏品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有关条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博物馆应根据本馆的性质和任务搜集藏品。

藏品必须具有历史的或艺术的或科学的价值。

藏品必须区分等级,一般分为一、二、三级。

其中,一级藏品必须重点保管。

第三条博物馆对藏品负有科学管理、科学保护、整理研究、公开展出和提供使用(对社会主要是提供藏品资料、研究成果)的责任。

保管工作必须做到:制度健全、帐目清楚、鉴定确切、编目详明、保管妥善、查用方便。

第四条藏品保管是博物馆一项经常性的重要业务工作,应由馆长分工负责领导。

必须设立专门保管部门或配备专职保管人员。

保管人员必须实行岗位责任制,并保持相对稳定。

第五条保管工作人员必须认真学习马列主义,刻苦钻研业务,忠于职守,廉洁奉公。

对于接触有毒药品、尘埃的保管工作人员,应比照当地有关工种享受相应的劳动保护福利待遇。

第六条为保证藏品安全、进行科学研究或充分发挥藏品的作用,文化部文物局可以调拨或借用全国文物系统所属各博物馆的藏品;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可以调拨或借用本行政区域内文物系统所属各博物馆的藏品,其中一级藏品的调拨、交换,须经文化部文物局批准。

第二章藏品的接收、鉴定、登帐、编目和建档第七条征集文物、标本时,必须注意搜集原始资料,认真做好科学记录,及时办理入馆手续,逐件填写入馆凭证或清册,组织有关人员认真进行鉴定,确定真伪、年代、是否入藏并分类、定名、定级。

鉴定记录应包括鉴定意见及重要分歧意见。

凡符合入藏标准的,应连同有关原始资料一并入藏。

各种凭证每年装订成册,集中保存。

第八条登帐(一)藏品总登记帐是国家科学、文化财产帐,设专人负责管理,永久保存。

登记时要严格按照文化部文物局规定的格式,逐件、逐项用不褪色墨水填写,字迹力求工整清晰。

博物馆管理办法:博物馆规章制度和管理流程

博物馆管理办法:博物馆规章制度和管理流程

博物馆管理办法:博物馆规章制度和管理流程1. 引言博物馆作为文化遗产的承载者和传播者,拥有重要的社会使命和责任。

为了保护和管理博物馆的藏品,提供良好的参观体验,有必要制定一套规章制度和管理流程来规范博物馆的运营和管理。

本文将介绍博物馆的规章制度和管理流程,旨在帮助博物馆有效地管理和运营。

2. 规章制度2.1 藏品管理规定•藏品的收集和鉴定流程:规定博物馆收集新藏品的条件和程序,要求对藏品进行鉴定和评估。

•藏品的保护和保存规定:规定博物馆如何保护和保存藏品,包括控制环境条件、采取防火防灾措施等。

•藏品的借出和展览规定:规定藏品的借出和展览程序,包括审批流程和安全措施。

•藏品的修复和保养规定:规定博物馆对损坏的藏品进行修复和保养的程序和标准。

2.2 参观管理规定•参观时间和门票规定:规定博物馆的开放时间和门票价格,包括免费开放的条件和日期。

•参观秩序和安全规定:规定参观者的行为规范,包括禁止吸烟、禁止触摸展品等,以及安全注意事项。

•参观导览和解说规定:规定博物馆提供的导览和解说服务的流程和标准,包括导览的语言和时长要求。

3. 管理流程3.1 藏品管理流程1.收集与鉴定流程:–收集藏品的条件和程序:博物馆通过捐赠、购买或调拨等方式获取藏品,需要制定明确的收集条件和程序。

–藏品的鉴定和评估流程:鉴定专家对新获得的藏品进行鉴定,评估其价值和重要性。

2.保护与保存流程:–环境控制流程:博物馆需要控制藏品存放区的温度、湿度、灯光等环境条件,以保护藏品免受损坏。

–防火防灾流程:博物馆应制定灭火计划和应急预案,确保火灾和其他灾害发生时能及时响应和处置。

3.借出与展览流程:–借出程序:博物馆通过借出藏品参与其他展览活动,需要制定借出程序,包括审批流程和保险要求。

–展览策划流程:博物馆策划自己的展览活动时,需要制定展览策划流程,包括主题确定、画面设计、展品布局等。

3.2 参观管理流程1.参观时间和门票流程:–开放时间:博物馆制定每天的开放时间,并公开在网站和其他渠道上。

博物馆管理办法(文化部部令第35号)

博物馆管理办法(文化部部令第35号)

博物馆管理办法(文化部部令第35号)一:博物馆管理办法(文化部部令第35号)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博物馆管理,促进博物馆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博物馆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和其他博物馆管理机构的博物馆管理活动。

第三条 博物馆的管理要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公众提供文化教育和科学普及服务的宗旨,为保护、利用和发展馆藏文物、史料和其他文化资料,开展研究工作,提供陈列、展览、交流、学术研讨等活动服务。

第二章 博物馆的设立与登记第四条 设立博物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有明确的办馆目的、馆名、馆址;(二)有良好的博物馆基础设施和展览陈列条件;(三)有专职或兼职的专业人员,并按照博物馆职业标准规定的条件配置;(四)有合理的收藏、保管和利用馆藏的措施;(五)有良好的经费保障和设备设施保障;(六)有与事业发展相适应的管理制度和法务、财务等工作规程;(七)有开展公共教育和服务的能力。

第五条 设立博物馆,应当报经同级文化行政部门审批,并将博物馆登记备案。

第六条 博物馆应当按照国家文化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完成设施登记、藏品登记、文物保护登记、人员登记等有关工作。

第三章 博物馆的管理与服务第七条 博物馆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完成文物保护、展览、教育、科研、文化市场管理和社会服务等各项工作。

第八条 博物馆应当建立健全馆藏信息系统和管理措施,强化文物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九条 博物馆应当加强文物修复、检测、鉴定、保险等工作,确保文物的安全和完整性。

第十条 博物馆应当积极开展文物的陈列和展览活动,向社会公众提供展览展示、科普教育和文化交流的服务。

第十一条 博物馆应当加强科研工作,开展文化遗产的研究和保护,推动博物馆学科的发展。

第十二条 博物馆应当加强对文物市场的监管,打击文物走私、盗窃和非法交易行为。

第四章 附件1. 博物馆登记备案申请表2. 博物馆基础设施标准3. 博物馆职业标准4. 博物馆文物保护登记表5. 博物馆管理制度模板6. 博物馆公共教育活动计划示例二:博物馆管理办法(文化部部令第35号)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博物馆管理,促进博物馆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博物馆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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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物馆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35号《博物馆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12月22日文化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孙家正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规范博物馆管理工作,促进博物馆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博物馆,是指收藏、保护、研究、展示人类活动和自然环境的见证物,经过文物行政部门审核、相关行政部门批准许可取得法人资格,向公众开放的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机构。

利用或主要利用国有文物、标本、资料等资产设立的博物馆为国有博物馆。

利用或主要利用非国有文物、标本、资料等资产设立的博物馆为非国有博物馆。

第三条国家扶持和发展博物馆事业,鼓励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设立博物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博物馆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事业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博物馆的数量、种类、规模以及布局,应当根据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文物等资源条件和公众精神文化需求,统筹兼顾,优化配置。

鼓励优先设立填补博物馆门类空白和体现行业特性、区域特点的专题性博物馆。

第四条国家鼓励博物馆发展相关文化产业,多渠道筹措资金,促进自身发展。

博物馆依法享受税收减免优惠,享有通过依法征集、购买、交换、接受捐赠和调拨等方式取得藏品的权利。

第五条博物馆应当发挥社会教育功能,传播有益于社会进步的思想道德、科学技术和文化知识。

在博物馆参观或开展其他活动,应当爱护博物馆设施、展品和周边环境,遵守公共秩序。

第六条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主管全国博物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文物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博物馆实施监督和管理。

第七条县级以上文物行政部门应当促进博物馆行业组织建设,指导行业组织活动,逐步对博物馆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第八条县级以上文物行政部门对发展博物馆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机构、团体或个人,应当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二章博物馆设立、年检与终止第九条申请设立博物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固定的馆址,设置专用的展厅(室)、库房和文物保护技术场所,展厅(室)面积与展览规模相适应,展览环境适宜对公众开放;(二)具有必要的办馆资金和保障博物馆运行的经费;(三)具有与办馆宗旨相符合、一定数量和成系统的藏品及必要的研究资料;(四)具有与办馆宗旨相符合的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五)具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和消防设施;(六)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条省级文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博物馆设立的审核工作。

博物馆名称一般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国家”等字样(简称“中国”等字样);特殊情况确需冠以“中国”等字样的,应由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会同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审核同意。

非国有博物馆的名称不得冠以“中国”等字样。

第十一条申请设立博物馆,应当由馆址所在地市(县)级文物行政部门初审后,向省级文物行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博物馆设立申请书;(二)馆舍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三)资金来源证明或验资报告;(四)藏品目录及合法来源说明;(五)陈列展览大纲;(六)拟任法定代表人的基本情况及身份证明;(七)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的证明材料。

申请设立非国有博物馆的,应同时提交博物馆章程草案。

章程草案应当包括下列主要事项:(一)办馆宗旨及藏品收藏标准;(二)博物馆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产生办法、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等;(三)出资人不要求取得经济回报的约定;(四)博物馆终止时的藏品处置方式;(五)章程修改程序。

第十二条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博物馆设立申请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

审核同意的,应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审核不同意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经审核同意设立博物馆的,申请人应持审核意见及其他申报材料,向相关行政部门申请取得博物馆法人资格。

博物馆应当自取得法人资格之日起6个月内向社会开放。

本办法实施前已批准设立的博物馆,应当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6个月内,向省级文物行政部门提交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除(一)项之外的全部材料;非国有博物馆应同时提交博物馆章程。

第十三条博物馆的建筑设计应当符合国家和行业颁布的有关标准和规范。

博物馆建筑应当划分为陈列展览区、藏品库房区、文物保护技术区、公众服务区和办公区等,相对自成系统。

第十四条国有博物馆建设工程的设计方案,应当报请所在地省级文物行政部门组织论证。

第十五条博物馆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所在地市(县)级文物行政部门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接受年度检查。

工作报告内容应当包括有关法律和其他规定的执行情况,藏品、展览、人员和机构的变动情况以及社会教育、安全、财务管理等情况。

市(县)级文物行政部门应当于每年4月30日前,将上一年度本行政区域内博物馆年度检查的初步意见报送省级文物行政部门。

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应当于每年5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本行政区域内博物馆的年度检查情况进行审核,并汇总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博物馆的名称、馆址、藏品、基本陈列以及非国有博物馆的章程等重要事项发生变更前,应当报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审核。

博物馆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0日内报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博物馆终止前,应当向省级文物行政部门提出终止申请及藏品处置方案,接受主管文物行政部门指导,完成博物馆资产清算工作。

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博物馆终止申请和藏品处置方案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

藏品处置方案等符合法定要求的,准予终止;藏品处置方案等不符合法定要求的,责令其改正后准予终止。

相关行政部门根据省级文物行政部门的审核意见,给予办理博物馆法人资格注销登记手续。

第十八条国有博物馆终止的,其藏品由所在地省级文物行政部门指定的国有博物馆接收。

非国有博物馆终止的,其藏品属于法律规定可以依法流通的,允许其以法律规定的方式流通;依法不能流通的藏品,应当转让给其他博物馆;接受捐赠的藏品,应当交由其他博物馆收藏,并告知捐赠人。

第三章藏品管理第十九条博物馆藏品的收藏、保护、研究、展示等,应当依法建立、健全相关规章制度,并报所在地市(县)级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博物馆应具有保障藏品安全的设备和设施。

馆藏一级文物和其他易损易坏的珍贵文物,应设立专库或专柜并由专人负责保管。

第二十条博物馆应建立藏品总帐、分类帐及每件藏品的档案,并依法办理备案手续。

博物馆通过依法征集、购买、交换、接受捐赠和调拨等方式取得的藏品,应在30日内登记入藏品总帐。

第二十一条依法调拨、交换、借用国有博物馆藏品,取得藏品的博物馆可以对提供藏品的博物馆给予实物、技术、培训或资金方面的合理补偿。

补偿数额的确定,应当考虑藏品保管、修复、研究、展示等过程中原收藏博物馆发生的实际费用。

调拨、交换、借用国有博物馆藏品的申请文件,应当包括合理补偿的方案。

第二十二条博物馆不够本馆收藏标准,或因腐蚀损毁等原因无法修复并无继续保存价值的藏品,经本馆或受委托的专家委员会评估认定后,可以向省级文物行政部门申请退出馆藏。

退出馆藏申请材料的内容,应当包括拟不再收藏的藏品名称、数量和退出馆藏的原因,并附有关藏品档案复制件。

第二十三条国有博物馆所在地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退出馆藏申请材料的30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委员会复审。

专家委员会复审未通过的,终止该藏品的退出馆藏程序。

专家委员会复审通过的,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将有关材料在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和有关省级文物行政部门的官方网站上公示30个工作日。

期间如有其他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愿意接收有关藏品,则以调拨、交换等方式处理;期间如没有其他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愿意接收有关藏品,则由省级文物行政部门统一处置。

处置方案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后实施,处置所得资金应当用于博物馆事业发展。

国有博物馆应当建立退出馆藏物品专项档案,并报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专项档案应当保存75年以上。

第二十四条非国有博物馆申请藏品退出馆藏,申请材料应附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书面意见。

博物馆所在地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的3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允许退出馆藏的决定,并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博物馆应当以本馆藏品为基础,开展有关专业学科及应用技术的研究,提高业务活动的学术含量,促进专业人才的成长。

在确保藏品安全的前提下,博物馆应当为馆外人员研究本馆藏品提供便利。

第四章展示与服务第二十六条博物馆举办陈列展览,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与本馆性质和任务相适应,突出馆藏品特色、行业特性和区域特点,具有较高的学术和文化含量;(二)合理运用现代技术、材料、工艺和表现手法,达到形式与内容的和谐统一;(三)展品应以原件为主,复原陈列应当保持历史原貌,使用复制品、仿制品和辅助展品应予明示;(四)展厅内具有符合标准的安全技术防范设备和防止展品遭受自然损害的展出设施;(五)为公众提供文字说明和讲解服务;(六)陈列展览的对外宣传活动及时、准确,形式新颖。

第二十七条博物馆应当根据办馆宗旨,结合本馆特点开展形式多样、生动活泼的社会教育和服务活动,积极参与社区文化建设。

鼓励博物馆利用电影、电视、音像制品、出版物和互联网等途径传播藏品知识、陈列展览及研究成果。

第二十八条博物馆对公众开放,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公告服务项目和开放时间;变更服务项目和开放时间的,应当提前7日公告;(二)开放时间应当与公众的工作、学习及休闲时间相协调;法定节假日和学校寒暑假期间,应当适当延长开放时间;(三)无正当理由,国有博物馆全年开放时间不少于10个月,非国有博物馆全年开放时间不少于8个月。

第二十九条博物馆应当逐步建立减免费开放制度,并向社会公告。

国有博物馆对未成年人集体参观实行免费制度,对老年人、残疾人、现役军人等特殊社会群体参观实行减免费制度。

第三十条鼓励博物馆研发相关文化产品,传播科学文化知识,开展专业培训、科技成果转让等形式的有偿服务活动。

第五章附则第三十一条博物馆违反本办法规定,情节严重的,由所在地省级文物行政部门撤销审核同意意见,由相关行政部门撤销博物馆法人资格。

博物馆违反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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