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部关于不再担任中国文化产业协会等5家社团业务主管单位的公告-国家规范性文件
文化部关于发布文化市场行政审批办事指南和业务手册的通知(二)

文化部关于发布文化市场行政审批办事指南和业务手册的通知(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文化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3.08.28•【文号】•【施行日期】2013.08.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化、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体育综合规定正文续(一)业务手册歌舞娱乐场所业务手册一、适用范围本业务手册规定了歌舞娱乐场所审批的各项工作程序和作业要求,适用于歌舞娱乐场所审批的咨询,以及申请和办理。
二、审批基础(一)事项名称事项:设立歌舞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审批。
分项:设立、变更、延续、注销、补证。
(二)审批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九条、第十二条;《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文化部关于贯彻<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的通知》。
(三)实施机关县级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设立歌舞娱乐场所的审批,县级文化主管部门受理窗口负责申请受理和证书送达。
省级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设立中外合资、合作歌舞娱乐场所的审批,省级文化主管部门受理窗口负责申请受理和证书送达。
(四)审批数量无数量限制。
(五)审批人员审批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法律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接受法律和相应的业务培训、考核。
(六)审批条件1.申请人(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申请设立娱乐场所:A.曾犯有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强奸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赌博罪,洗钱罪,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B.因犯罪曾被剥夺政治权利的;C.因吸食、注射毒品曾被强制戒毒的;D.因卖淫、嫖娼曾被处以行政拘留的。
(2)因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被依法取缔的,其投资人员和负责人终身不得投资开办娱乐场所或者担任娱乐场所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娱乐场所被吊销或者撤销娱乐经营许可证的,自被吊销或者撤销之日起,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5年内不得担任娱乐场所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中宣部、文化部、广播电影电视部印发《关于当前繁荣文艺创作的意见》的通知

中宣部、文化部、广播电影电视部印发《关于当前繁荣文艺创作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央宣传部,文化部(已撤销),广播电影电视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1.03.01•【文号】文政发[1991]10号•【施行日期】1991.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化、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体育综合规定正文中宣部、文化部、广播电影电视部印发《关于当前繁荣文艺创作的意见》的通知(1991年3月1日文政发(1991)10号)一年多以来,在中央“一手抓整顿,一手抓繁荣”方针的指引下,经过各级领导和广大文艺工作者的共同努力,文化战线出现了新的转机,整顿工作取得了显著的成绩,整个文化事业有了新的发展,文艺创作也有了新的可喜的收获。
为了进一步推动和促进文艺创作的繁荣,提供丰富多采的健康优美的文艺作品,以满足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精神文化生活的需求,各级党的宣传部门和文化部门、广播影视部门、文艺团体、艺术生产单位,要认真贯彻文件精神,并依据自身条件,采取有效措施,花大力气,切切实实地抓好文艺创作。
要组织好创作队伍,努力为繁荣创作提供条件。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从实际出发,争取各有关方面的支持,尽可能为创作创造有利的条件;要从思想上、业务上、生活上关心创作人员,充分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促进创作的繁荣。
要加强科学管理,抓好创作规划。
各地文化部门、广播影视部门、文艺团体和艺术生产单位,要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尊重艺术规律,依据需要和可能,做好创作的规划。
规划分长期和短期两种。
长期规划可安排三至五年的重点创作,明确项目及实施办法、完成保障;短期计划要围绕1991年建党70周年、建国42周年庆祝活动,及第三届中国艺术节,做出安排,组织创作。
文化部将有计划地选调若干优秀作品,进京演出、展出。
广播影视部将组织向建党70周年献礼影片展映,中央电视台将组织纪念建党70周年电视剧展播,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也将播放歌颂党的光辉历程的文艺节目。
文化产业管理部门

一、文化产业的 直接管理部门
(一)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 宣传部
全面负责各分类精神产品的监督、审查
区别于文化部、广电总局等国务院直属部门, 中宣部作为中共中央主管意识形态的综合职 能机构而存在,对中国大陆与媒体、网络和 文化传播相关的各种机构进行监督,对新闻、 出版、电视和电影进行审查。如果说文化部、 广电总局等部门侧重以主流意识形态为根据 对各类精神产品进行审查,中宣部则是主流 意识形态的主导者,是最根本的审查标准的 制定者。
文化科技司:拟订文化科技发展规划;协 调国家重点文化艺术科研项目攻关及重大 成果推广;推进文化科技信息化建设;负 责高等艺术院校共建工作;指导文化行业 艺术职业教育;组织拟订艺术考级的政策 和标准并协调、监督和实施;承担跨省艺 术考级机构的审批工作。
文化市场司:拟订文化市场发展规划和政 策,起草有关法规草案;指导文化市场综 合执法,推动副省级城市和地市级以下文 化、广电、新闻出版等部门执法力量的整 合;对文化领域的经营活动进行行业监管; 对文艺演出、文化娱乐和文化艺术品市场 进行监管;承担网络音乐美术娱乐、网络 演出剧(节)目、网络表演业务和手机音 乐的前置审批工作;在使用环节对进口互 联网文艺类产品内容进行审查;负责对网 吧等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实行经营许可证管
社会文化司:拟订社会文化事业发展规划 和政策,起草有关法规草案;指导群众文 化、少数民族文化、未成年人文化和老年 文化工作;指导图书馆和文化馆(站)事 业;指导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建设和古 籍保护工作;指导基层群众文化活动,指 导村文化活动室和社区文化活动中心建设。 (指导社会文化建设问题)
文化产业的分类及其相应的管 理部门
概述:文化产业的分类及其相 应的管理部门的分类
河南省文化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文化厅业务主管社会组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河南省文化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文化厅业务主管社会组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文化厅•【公布日期】2017.11.28•【字号】•【施行日期】2017.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间组织管理正文河南省文化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文化厅业务主管社会组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文广新局,有关单位:现将《河南省文化厅业务主管社会组织管理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7年11月28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成立、变更和终止第三章组织建设第四章党的建设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附则河南省文化厅业务主管社会组织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文化领域行业组织建设的指导意见》(厅字〔2016〕30号)、《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中办发〔2016〕46号)和文化部、民政部等有关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对文化领域社会组织的管理,创新社会组织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促进省文化厅业务主管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结合我省文化艺术类社会组织发展特点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是指文化厅业务主管的文化艺术类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包括境外非政府组织在河南省内设立的代表机构)。
第三条文化厅负责社会组织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前置审核,社会组织的组织建设、资格审查、业务监督,以及社会组织年检、换届、章程修改等初审工作。
第二章成立、变更和终止第四条申请成立文化厅业务主管的社会组织,其业务范围应当符合文化厅职能范围(具体参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文化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应当符合文化艺术类社会组织布局结构要求,以促进文化艺术事业的发展繁荣为宗旨,加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促进文化艺术繁荣等公益目的而设立。
文化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和深化艺术表演团体体制改革的通知

文化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和深化艺术表演团体体制改革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文化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3.09.23•【文号】文艺发[1993]44号•【施行日期】1993.09.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经济体制改革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文化部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7年12月29日实施日期:2007年12月29日)废止(原因:适应当时情况的具体规定)文化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和深化艺术表演团体体制改革的通知(1993年9月23日文艺发[1993]44号)1985年4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文化部《关于艺术表演团体的改革意见》;1988年9月,国务院转发了文化部《关于加快和深化艺术表演团体体制改革的意见》。
在这两个文件精神指导下,经过改革,我国的艺术表演团体逐步打破了旧体制的模式,由计划体制下国家统包统管的形式逐渐向多种所有制形式和各种不同的经营管理方式转变;布局不合理和队伍偏大的状况在总体上也有所改变。
特别是在邓小平同志视察南方重要谈话和党的十四大精神指引下,许多艺术表演团体进行了大胆的改革尝试,取得了明显的成绩。
从当前艺术表演团体体制改革的实际来看,由于各地在经济、文化发展诸方面的差异,各地艺术表演团体改革的进展很不平衡,改革的成果还较为脆弱和单薄,改革的思路和视野还不够开阔,改革的外部环境和社会宏观机制还不配套,文化经济政策还需进一步完善,特别是艺术表演团体内部运营机制上的一些深层次问题还未解决,相当一部分艺术表演团体处于不能正常运转的状态。
艺术表演团体在很多方面还不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不适应改革开放,不适应人民群众新的要求,在创作上表现为能够深刻反映改革开放和时代精神的力作不多。
因此,各级文化主管部门和各级各类艺术表演团体要继续认真贯彻党的十四大文件和邓小平同志视察南方重要谈话精神,继续贯彻1985年和1988年中央、国务院转发的两个文件的基本精神,解放思想,转变观念,抓住时机,大胆探索,以真抓实干的精神,把艺术表演团体的体制改革推上一个新台阶。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文化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79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文化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79号](https://img.taocdn.com/s3/m/6e02b30458eef8c75fbfc77da26925c52cc5912b.png)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文化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正文:----------------------------------------------------------------------------------------------------------------------------------------------------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文化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7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文化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国务院办公厅二00八年七月十日文化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2008]11号),设立文化部,为国务院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的职责。
已由国务院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划出转移的职责。
1.将指导电影发行、放映工作的职责划给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2.将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放映和进口管理的职责划给国家新闻出版总署。
(三)划入和增加的职责。
1.将国务院新闻办公室组织大型对外文化交流活动的职责划入文化部。
2.将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动漫(不含影视动漫和网络视听中的动漫节目)管理的职责划入文化部。
3.将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动漫、网络游戏管理 (不含网络游戏的网上出版前置审批),及相关产业规划、产业基地、项目建设、会展交易和市场监管的职责划入文化部。
4.增加协调拟订文化市场发展规划、政策和法规草案以及指导文化市场综合执法的职责。
5.增加对从事演艺活动的民办机构进行监管的职责。
(四)加强的职责。
加强推进公共文化服务、指导基层文化建设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拟订文化艺术方针政策,起草文化艺术法律法规草案。
(二)拟订文化艺术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推进文化艺术领域的体制机制改革。
文化部关于加强网络文化市场管理的通知

文化部关于加强网络文化市场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文化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2.05.10•【文号】文市发[2002]10号•【施行日期】2002.05.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新闻出版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文化部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7年12月29日实施日期:2007年12月29日)宣布失效(原因:有关内容已被《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代替)文化部关于加强网络文化市场管理的通知(文市发[2002]10号)随着我国经济发展,科技进步,网络文化市场迅速发展,“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明显增多,网上文化产品经营活动日趋活跃,对于交流信息、学习科技、传播文明,提高全民族科学文化素质,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是由于与之相应的法律法规不健全,监控手段不完备,管理措施不落实,一些单位和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的营业场所,利用互联网从事违法违规经营活动也日渐增多。
其突出表现为:通过互联网传播和销售走私、盗版的非法音像制品;拍卖和销售假冒伪劣及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艺术品;网络游戏中充斥色情、赌博、暴力、愚昧迷信等不良内容;“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无证经营、未成年人违规进入和经营非网络游戏等现象相当严重。
这些现象损害了方兴未艾的网络文化市场,对文化市场的管理提出了严峻挑战。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互联网新闻宣传和信息内容安全管理工作,并提出了具体要求,明确了各有关管理部门的职责分工。
文化部负责对利用互联网经营艺术品、音像制品、网络游戏、演出活动及“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日常监督,并实行经营许可证管理。
中央编制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增加了文化部的人员编制,文化部为此增设了网络文化处,负责全国网络文化市场的规划、建设与管理。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对互联网管理工作的指示精神,根据国务院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会议的要求和全国整顿和规范文化市场秩序电视电话会议的总体部署,切实加强网络文化市场的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级文化行政部门作为网络文化市场的主管部门,要以对党、对国家、对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认真贯彻“积极发展、加强管理、趋利避害、为我所用”的方针,统一思想,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网络文化市场管理。
民政部公告第170号――关于全国性社会团体分支机构成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公告

民政部公告第170号――关于全国性社会团体分支机构成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民政部
•【公布日期】2010.03.09
•【文号】民政部公告第170号
•【施行日期】2010.03.09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民间组织管理
正文
民政部公告
(第170号)
关于全国性社会团体分支机构成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公告全国性社会团体分支机构成立登记公告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
以上社会团体分支机构,自公告之日起一个月内到民政部民间组织服务中心办理相关手续。
全国性社会团体分支机构变更登记公告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
以上社会团体分支机构,自公告之日起一个月内到民政部民间组织服务中心办理相关手续。
全国性社会团体分支机构注销登记公告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
以上社会团体分支机构,自公告之日起一个月内到民政部民间组织服务中心办理相关手续。
民政部
二〇一〇年三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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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家 文化部关于不再担任中国文化产业协会等5家社团业务主管单
位的公告
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总体方案>的通知》(中办发[2015]39号)中有关机构分离的要求,文化部已取消与中国文化产业协会、中国演艺设备技术协会、中国文化管理协会、中国文化信息协会、中国少数民族美术促进会的业务主管关系,不再担任其业务主管单位。
特此公告。
文化部
2016年11月15日
来源: /fg/detail203120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