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服务中心管理办法
综合文化站和村(社区)综合文化服务中心建设提升工作方案

综合文化站和村(社区)综合文化服务中心建设提升工作方案一、背景与目标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人民群众对精神文化生活的需求日益增长。
为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文化需求,提升基层公共文化服务能力,我们计划对综合文化站和村(社区)综合文化服务中心进行建设提升。
目标是打造集文化娱乐、教育培训、信息交流于一体的综合性文化服务平台。
二、工作原则1.坚持以人为本,关注群众需求,充分发挥文化站和服务中心在提升人民群众幸福指数中的作用。
2.坚持创新驱动,运用现代科技手段,提升文化站和服务中心的服务质量和水平。
3.坚持因地制宜,结合各地实际,打造具有地方特色的文化服务平台。
三、建设内容1.基础设施建设(1)提升文化站和服务中心的硬件设施,包括场馆面积、功能分区、设施设备等。
(2)加强信息化建设,配置多媒体设备、网络设施等,实现线上与线下服务的有机结合。
2.文化活动策划(1)举办丰富多彩的文化活动,包括文艺演出、书画展览、讲座培训等。
(2)结合地方特色,开展民俗文化活动,传承和弘扬优秀传统文化。
3.教育培训服务(1)开展各类教育培训活动,如职业技能培训、家庭教育、老年人养生等。
(2)充分利用文化站和服务中心资源,为社区居民提供免费或低收费的教育培训服务。
4.信息交流平台(1)搭建信息交流平台,发布文化资讯、活动预告等。
(2)开展线上线下互动,促进居民之间的沟通交流。
四、实施步骤1.调研分析阶段(1)深入了解综合文化站和村(社区)综合文化服务中心的现状,分析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2)广泛征求居民意见,了解他们的文化需求。
2.规划设计阶段(1)根据调研分析结果,制定综合文化站和村(社区)综合文化服务中心建设提升方案。
(2)组织专家对方案进行论证,确保其可行性和实用性。
3.实施阶段(1)按照设计方案,有序推进综合文化站和村(社区)综合文化服务中心的建设提升工作。
(2)加强项目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和进度。
4.督导评估阶段(1)对建设提升工作进行定期督导,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文化馆管理办法

文化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文化馆建设和治理,充分发挥文化馆在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中的作用,保证人公民差不多文化权益,依照《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所称文化馆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提供公共文化产品和公共文化服务的公益性文化事业机构,包括省、地区(市)、县(市、区)各级群众艺术馆、文化馆和文化中心。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点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文化馆的建设和监督治理,并督促下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履行文化馆建设和监督治理职责。
第五条文化部负责全国各级文化馆的监督治理。
各级文化行政部门负责治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文化馆工作,并对本级文化馆日常工作进行监督和治理。
上级文化馆负责对下级文化馆开展业务指导和辅导。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五条文化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分别制定全国各级文化馆建设规划和标准,并对事实上施情形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条县级以上各级地点人民政府应按照行政区域分级设立文化馆。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点人民政府应将文化馆建设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进展打算,并保证文化馆建设用地的需要。
各级人民政府应对少数民族地区、边远贫困地区的文化馆建设予以重点扶持。
第五条文化馆建设的布局和规模,应按照当地经济社会进展水平和人口数量确定,并符合国家规定的文化馆建设标准。
第六条文化馆的建设选址,应符合交通便利、人口集中、方便群众参与的条件。
文化馆的的选址、设计、功能安排等应征得本级文化行政部门的同意。
第七条文化馆差不多功能空间应包括(应与文化馆建设标准一致):多功能厅、展览厅、宣传廊、培训教室、信息资源共享服务室、舞蹈(综合)排练厅、资料室、老年人活动室、文艺创作室等,以及治理用房、辅助用房。
有条件的应建有小型剧场和室外活动场所。
第八条文化馆应配置开展公共文化服务必需的设备、器材和相关文化资源,并有打算地予以更新、充实。
第九条文化馆设施和设备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及相关手续,依法治理,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和有效使用。
文化活动室管理制度范文(二篇)

文化活动室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文化活动室的管理,提高活动室的利用效率和文化室员工的工作效能,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文化活动室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文化活动室是提供文化活动场所的场所,包括但不限于演出、展览、会议、培训等各类文化活动。
第四条文化活动室的管理原则是公开性、公正性、公平性、高效性。
第五条文化活动室的管理工作由室长负责,其他职员协助。
第六条文化活动室的使用由室长审核并批准。
第七条所有使用文化活动室的人员必须遵守本管理制度。
第二章文化活动室的使用申请第八条使用文化活动室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填写《文化活动室使用申请表》,并附上相应的材料。
第九条使用文化活动室的单位必须提前三个工作日提交使用申请,并注明使用时间、活动内容等相关信息。
第十条使用文化活动室的个人必须提前一周提交使用申请,并注明使用时间、活动内容等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文化活动室室长对使用申请进行审核,并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批准。
第十二条文化活动室室长必须在批准后的一天内将批准结果通知申请人,并告知相关注意事项。
第三章文化活动室的使用规定第十三条使用文化活动室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批准的时间和活动内容使用,不得私自更改。
第十四条使用文化活动室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活动要求提前进行场地布置和测试设备,确保活动的顺利进行。
第十五条使用文化活动室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禁在文化活动室内吸烟、饮食和乱扔垃圾,保持室内环境整洁卫生。
第十六条使用文化活动室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保护文化活动室内的设施和设备,如有损坏或丢失,需要赔偿。
第十七条使用文化活动室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场地使用时间,活动结束后及时清理场地,不得占用超时。
第十八条使用文化活动室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活动。
第四章文化活动室的管理措施第十九条文化活动室室长对活动室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对管理不当或违规行为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对于经常使用活动室的单位和个人,应建立档案,定期评估其使用情况,如对使用不当或违规行为进行警告、限制或停用活动室等措施。
乡镇综合文化站管理办法

乡镇综合文化站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和完善农村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加强对乡镇综合文化站建设、管理和服务工作,保障广大农民群众的基本文化权益,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国务院《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乡镇综合文化站(以下简称“文化站”),是指由政府设立的,负责农村社会教育、图书阅览、文化共享工程建设与服务、文艺演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广播影视、科普培训、体育健身、休闲娱乐以及青少年校外活动,承担乡镇文化事业管理和开展公共文化服务的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
第三条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文化站日常工作的管理,县级文化行政部门负责对文化站进行监督和检查,县文化馆、图书馆等相关文化单位负责对文化站开展对口业务指导和辅导。
第四条文化站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充分发挥公共文化服务功能,不断提高公共文化服务能力,努力满足农民群众基本文化需求,推动农村文化不断发展繁荣。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五条文化站建设要以政府为主导,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建设规模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应纳入当地城乡建设规划,优先安排用地指标,无偿划拨建设用地。
各级人民政府应对少数民族地区、边远贫困地区的文化站建设予以重点扶持。
第六条文化站应设置在交通便利、人口集中、便于群众参与的乡镇中心,建设规模应不低于300平方米,经济发达地区的文化站建设规模应不低于800平方米。
文化站不得与乡镇政府办公楼合并建设。
有关文化站的选址、设计、功能安排等,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征得县级文化行政部门的同意,县级文化行政部门应给予必要的指导和监督。
第七条文化站基本功能空间应当包括:多功能活动厅、书刊阅览室、培训教室、非物质文化遗产陈列展示厅、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公益网吧、视频剧场和管理用房,以及室外活动场地、宣传栏等配套设施。
乡村文化活动中心管理办法

乡村文化活动中心管理办法一、总则1. 目的为加强乡村文化活动中心(以下简称“活动中心”)的管理,充分发挥其在农村文化建设中的作用,丰富农民群众精神文化生活,促进乡村文明建设,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2.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乡村行政区域内文化活动中心的管理和使用。
3. 管理原则活动中心的管理应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益服务、规范有序的原则,确保活动中心的正常运行和有效利用,为广大村民提供优质的文化服务。
二、管理机构与职责1. 设立管理委员会成立由村两委成员、村民代表组成的乡村文化活动中心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负责活动中心的日常管理和监督工作。
2. 管委会职责制定和完善活动中心的各项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负责活动中心的设施设备管理、维护和保养,确保其正常运行。
组织开展各类文化活动,丰富村民文化生活,制定活动计划并组织实施。
加强与上级文化部门及其他相关单位的沟通协调,争取政策支持和资源保障。
负责活动中心的安全管理,制定安全应急预案,确保活动场所和人员安全。
对活动中心的使用情况进行记录和统计,定期向村两委和村民代表汇报。
管理和培训活动中心的工作人员和志愿者,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
三、设施设备管理1. 设施设备登记对活动中心的所有设施设备进行详细登记,建立固定资产台账,明确设施设备的名称、型号、数量、购置时间、使用部门等信息。
2. 设施设备维护保养制定设施设备维护保养计划,定期对设施设备进行检查、维护和保养,确保其性能良好,运行正常。
对于损坏的设施设备,应及时进行维修或更换。
维修和更换费用由村集体承担,如因人为原因造成损坏,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赔偿责任。
建立设施设备维修保养档案,记录维修保养时间、内容、费用等信息。
3. 设施设备使用管理活动中心的设施设备应优先满足本村村民文化活动的需要,村民可按照规定程序免费使用。
外单位或个人借用活动中心设施设备,需经管委会批准,并签订借用协议,明确借用时间、用途、责任等事项。
综合文化服务中心管理制度资料

综合文化服务中心管理制度资料
一、综合文化服务中心的组织架构
1.领导机构
2.各部门
3.岗位设置
根据各部门的具体工作需要,综合文化服务中心设立各种具体的岗位,明确岗位职责和工作要求。
二、综合文化服务中心的管理流程
1.人员管理
综合文化服务中心要招聘、培训、管理和考核员工。
对于招聘工作,
要进行岗位分析、招聘计划和招聘流程的制定。
培训方面,要制定培训计划、培训内容和培训评估方法。
员工考核要考虑到员工的综合能力和业绩
水平,采取定期考核和绩效考核相结合的方式。
2.财务管理
3.日常运营管理
三、综合文化服务中心的职责与业务范围
1.文化交流
2.艺术教育
3.活动策划
四、综合文化服务中心的服务质量管理
1.客户满意度调查
2.投诉处理机制
3.不断改进。
村社区文化服务规章制度

村社区文化服务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村社区文化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促进文化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村社区内开展的各类文化服务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文艺表演、书画展览、文化讲座等。
第三条文化服务承办方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证服务质量,并接受村社区文化委员会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文化服务承办方应当具备相关资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按照规定缴纳相关费用。
第五条文化服务承办方应当依法经营,不得从事违法违规活动,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六条文化服务承办方应当保护文化遗产,促进村社区文化传统的传承和发展。
第七条文化服务承办方应当遵守社会公德,尊重服务对象和服务人员的权利和尊严。
第八条村社区文化委员会是村社区文化服务的管理和监督机构,负责对文化服务承办方进行行政指导和考核。
第二章文化服务承担方第九条文化服务承办方应当向村社区文化委员会提供相关资质和证明材料,并签署文化服务协议。
第十条文化服务承办方应当制定文化服务方案,包括服务内容、时间、地点、经费等,并报送村社区文化委员会审核。
第十一条文化服务承办方应当确保服务项目的品质和规范,如有不符合规定的情况,应当及时整改。
第十二条文化服务承办方应当按照文化服务协议和相关规定履行服务义务,如有变更需求,应提前与村社区文化委员会协商一致。
第十三条文化服务承办方应当按时完成文化服务任务,如因不可抗力等原因无法完成任务,应提前告知村社区文化委员会并协商解决方案。
第十四条文化服务承办方应当对文化服务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纠纷负责,并积极协助解决。
第三章文化服务管理第十五条村社区文化委员会应当加强对文化服务的监督管理,定期组织评估和考核,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有效措施解决。
第十六条村社区文化委员会应当加强对文化服务承办方的指导,提高服务质量,推动文化事业的发展。
第十七条村社区文化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文化服务承担方的档案管理制度,保护服务承担方的合法权益。
文化馆行业规章制度汇编

文化馆行业规章制度汇编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文化馆的管理和运作,提高文化馆服务水平,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文化馆是指为服务公众,收藏、展示、研究、传承和弘扬各种文化资源的机构。
第三条文化馆应当积极推动文化传统的传承和创新,丰富人民群众的文化生活。
第四条文化馆应当遵循依法、科学、尊重、民主的原则,服务广大社会群众。
第五条文化馆的管理应当注重规范化、集约化、专业化。
第六条文化馆的工作人员应当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文化素质,具备一定的管理和服务能力。
第七条文化馆应当重视与各级文化管理部门、其他文化单位和社会群众的沟通与合作。
第八条文化馆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运作规范,效率高。
第二章文化馆的管理机构第九条文化馆的管理机构包括馆长、副馆长、部门主任等。
第十条馆长是文化馆的领导者,具有专业背景和管理能力。
第十一条副馆长协助馆长工作,分管具体事务。
第十二条部门主任负责各个具体部门的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文化馆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职责明确,权责一致。
第十四条文化馆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召开会议,研究重要事项,决策规划。
第三章文化馆的业务管理第十五条文化馆应当建立健全收藏、展览、教育等业务管理机制。
第十六条文化馆应当制定展览策划方案,确保展览质量。
第十七条文化馆应当开展文化教育活动,服务社会公众。
第十八条文化馆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
第十九条文化馆应当加强学术研究,提高文化馆的学术水平。
第二十条文化馆应当加强国际交流合作,促进文化的多元发展。
第二十一条文化馆应当开展志愿者服务活动,提高社会参与度。
第四章文化馆的经费管理第二十二条文化馆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编制经费预算报告。
第二十三条文化馆应当加强经费的监督与审计。
第二十四条文化馆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程序使用经费,不得挪用、挥霍。
第二十五条文化馆应当建立经费清晰、规范的管理制度。
第二十六条文化馆应当加强对文化市场的监管,维护文化产业的良性发展。
第五章文化馆的服务标准第二十七条文化馆应当坚持服务为民,服务为本的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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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柔区文化委员会
关于镇乡、街道文化服务中心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镇乡、街道文化服务中心建设,加强对文化服务中心的管理,充分发挥文化服务中心的作用,根据《北京市文化局关于转发〈乡镇综合文化站管理办法〉的通知》精神,特制定怀柔区镇乡、街道文化服务中心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镇乡、街道文化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文化服务中心”),是指由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设立的公益性文化机构,其基本职能是社会文化服务、指导基层和协助管理农村文化市场。
第三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文化服务中心日常工作的管理,区文化委员会负责对文化服务中心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区文化馆、图书馆、博物馆、电影发行放映服务中心、文物管理所等相关文化单位负责对文化服务中心开展对口业务指导和辅导。
第二章建设和规划
第四条怀柔区文化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制定全区文化服务中心建设规划和标准,并对其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文化服务中心建设应纳入镇乡、街道国民经济和
社会发展计划,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建设规模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应纳入当地城乡建设规划,优先安排用地指标,无偿划拨建设用地。
第六条文化服务中心应位于交通便利、人口集中、便于群众参与活动的区域,一般不设在镇乡、街道人民政府办公场所内,不得设在集贸市场、河道、泥石流易发地区。
文化服务中心的选址、设计、功能安排等应征得区文化委员会的同意。
第七条文化服务中心基本功能空间应包括:多功能活动厅、书刊阅览室、培训教室、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基层点和管理用房,以及室外活动场地、宣传栏等配套设施。
第八条文化服务中心应配置开展公共文化服务必需的设备、器材和图书等文化资源,并有计划地予以更新、充实。
文化服务中心设施和设备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资产登记及相关手续,依法管理,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和有效使用。
第九条因镇乡、街道建设规划需拆除文化服务中心或者改变其功能、用途的,应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择地重建。
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做出决定前,应广泛听取群众的意见,并征得区文化委员会同意,报区政府批准。
第三章职能和服务
第十条文化服务中心的主要职能是:组织、策划、指导开展丰富多彩的群众文化活动;管理各项文化设施;开展书报
刊阅览服务;举办文艺演出、文化艺术培训;利用文化信息共享工程、数字电影放映设备开展不同主题的活动;带好文艺人才队伍;做好文物保护和文化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着力发展好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
第十一条文化服务中心通过以下方式履行职能,开展服务:
(一)举办各类展览、讲座,普及文化知识,传递经济信息,为群众求知致富,促进当地经济建设服务。
(二)根据当地群众的需求和设施、场地条件,组织开展丰富多彩的、群众喜闻乐见的文化活动、电影放映活动;指导村文化室(文化大院)和农民自办文化组织建设,辅导和培训群众文艺骨干。
(三)协助区文化馆、图书馆等文化单位配送公共文化资源,开展流动文化服务,保证公共文化资源进村入户。
(四)在区图书馆的指导下,开办图书室,开展群众读书读报活动,为当地群众提供图书报刊借阅服务。
(五)利用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基层服务点,开展文化信息服务。
(六)在区文化委员会的指导下,搜集、整理非物质文化遗产,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普查、展示、宣传活动,指导传承人开展传习活动。
(七)协助区文化委员会开展文物的宣传保护工作。
(八)受区文化委员会的委托,协助做好农村文化市场管理及监督工作。
发现违法违规经营活动及重大问题或事故,依法采取应急措施并及时上报。
第十二条文化服务中心应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服务规范,并根据其功能、特点向公众开放,保障其设施用于开展文明、健康的文化活动。
文化服务中心应在醒目位置标明服务内容、开放时间和注意事项。
第四章人员和经费
第十三条文化服务中心应配备专职人员进行管理,配备符合编制要求人数的固定工作人员。
第十四条文化服务中心主任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热爱文化事业,善于组织群众开展文化活动,具备开展文化服务中心工作的业务能力和管理水平。
文化服务中心主任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任命或聘任。
第十五条文化服务中心实行职业资格制度,从业人员可根据本人的学历条件、任职年限、工作业绩和业务水平等申报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
第十六条文化服务中心实行聘用制和岗位目标管理责任制。
在岗人员退休或被调离、辞退后,应及时配备相应人员,确保文化服务中心正常工作不受影响。
第十七条文化行政部门负责对文化服务中心从业人员进行定期培训。
第十八条文化服务中心的建设、维修、日常运转和业务活动所需经费,应列入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和财政预算,不得随意核减或挪用。
第十九条鼓励企业、社会团体、个人捐赠或资助文化服务中心。
依法向文化服务中心捐赠财产的,捐赠人可按照有关法律规定享受优惠。
第五章检查和考核
第二十条区文委负责定期对文化服务中心设施建设、经费投入、工作开展情况等进行检查、考评,考评结果纳入怀柔区文化先进单位的考核指标体系。
第二十一条对在农村文化建设中做出突出贡献的文化服务中心和文化服务中心从业人员,由宣传文化部门给予奖励。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怀柔区文化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