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文化部业务主管的社会组织开展各类活动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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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关于从严控制以文化部名义举办文化艺术活动的通知

文化部关于从严控制以文化部名义举办文化艺术活动的通知

文化部关于从严控制以文化部名义举办文化艺术活动的通知
【法规类别】文化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文政法发[2001]50号
【发布部门】文化部
【发布日期】2001.11.20
【实施日期】2001.11.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文化部关于从严控制以文化部名义举办文化艺术活动的通知
(文政法发[2001]50号2001年11月20日)
各司局:
近年来,我部为配合党和国家工作大局,营造节庆气氛,丰富人民群众文化生活,推动文化艺术事业发展,组织了一些大型文化艺术活动,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但也应看到,由文化部及司局参与的文艺活动明显偏多,影响了政府职能转变,有些活动质量不高、管理不严,甚至引起法律诉讼,给我部造成了直接经济损失,也损害了国家机关的形象。

为了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加强对文化艺术活动的管理,特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禁以文化部或司局名义举办或参与举办商业性文化艺术活动。

部机关司局级以上领导干部必须全面贯彻《关于“不准在领导干部管辖的业务范围内个人从事可能与公共
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的解释》(中纪发〔2000〕4号)及《中共文化部党组关于厅局级以上领导干部配偶、子女个人经商办企业的具体规定》(文监发〔2000〕45号)文件精神,不得参加商业性文化艺术活动或在其中担任职务。

二、严格控制以文化部名义举办各类文化艺术活动。

除党中央、国务院交办的重大庆典性、纪念性文化艺术活动和须报请国务院批准的,具有导向性和示范性、名称相对固定的大型文。

关于文化部演出管理职责划分的通知-文办发[1993]46号

关于文化部演出管理职责划分的通知-文办发[1993]46号

关于文化部演出管理职责划分的通知正文:---------------------------------------------------------------------------------------------------------------------------------------------------- 文化部关于文化部演出管理职责划分的通知(文办发(1993)46号1993年10月16日)本部各司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文化厅(局):为进一步理顺我部演出管理体制,根据国务院批准的《文化部“三定”方案》赋予我部的文化行政管理职能,按照“归口负责、协调管理”的原则,现就我部有关职能司局的演出管理职责划分通知如下:一、关于演出管理的指导思想和归口协调原则演出管理工作要有利于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有利于解放和促进艺术生产力,有利于文化企事业单位转换经营机制。

要努力提高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注意处理好行业管理与部门管理的关系、宏观管理与微观管理的关系,处理好演出归口负责与对外文化交流归口负责、对台文化交流归口负责的关系。

全国演出管理工作由文化部及地方文化厅(局)归口负责、分级管理。

我部演出管理的重点应放在调查研究和制定政策上,在有关职能司局“归口负责、协调管理”的基础上,实施演出活动的行业性宏观管理。

演出管理工作要在职责分明、各司其职、理顺体制、协调有序的基础上,尽量减少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

结合文化行政管理体制的改革,演出管理的部分审批权限,可适当下放到省级文化厅(局)。

凡文化部受理的有关演出管理事项,原则上由有关职能司局审核后报部批准,也可根据具体事项的繁简程度及事权大小情况,适当将部分审批权下放到有关职能司局。

演出管理是我部文化行政管理的重要职能之一,大体上按照计划性演出和营业性演出两大范畴,由艺术局和文化市场管理局分别归口负责管理,其中涉外、涉台事项还应分别送外联局、台办归口审核后按规定程序报批。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改革的意见》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改革的意见》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改革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04.04•【文号】•【施行日期】2016.04.04•【效力等级】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化正文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改革的意见》(2016年4月4日)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进一步深化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改革,促进文化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重要意义2004年以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改革由试点逐步向全国推开,各直辖市和市、县两级基本完成文化(文物)、新闻出版广电(版权)等文化市场领域有关行政执法力量的整合,组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提升了执法效能,规范了市场秩序,推动了优秀文化产品的生产和传播,促进了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有机统一。

当前,文化市场发展与管理面临许多新形势新要求。

文化体制改革向纵深拓展,文化开放水平不断提高,各类文化市场主体迅速发展,新型文化业态大量涌现,迫切需要创新文化市场管理体制机制,丰富方式手段。

行政执法体制、市场准入制度等方面改革逐步深入,迫切需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改革同步跟进、有效衔接。

文化市场存在一些突出问题,如不良文化产品和服务时有泛滥,有害文化信息不断出现,损害未成年人文化权益、侵犯知识产权等行为屡禁不止,广大人民群众反映十分强烈,迫切需要进一步提高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能力和水平。

文化产品既具有经济属性,也具有意识形态属性,必须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

要高度重视文化市场管理问题,进一步完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推动现代文化市场体系建设,更好地维护国家文化安全和意识形态安全,更好地促进文化事业文化产业繁荣发展。

文化部关于开展文化市场集中整治行动的通知

文化部关于开展文化市场集中整治行动的通知

文化部关于开展文化市场集中整治行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文化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9.06.22•【文号】•【施行日期】2009.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化、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体育综合规定正文文化部关于开展文化市场集中整治行动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局,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重庆市、宁夏回族自治区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今年是新中国成立60周年,重大活动较多,对文化市场监管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

当前,文化市场上含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禁止内容(以下称禁止内容)的文化产品有所增多,城郊结合部和农村网吧违法接纳未成年人现象比较严重,非法电子游戏、动漫、网络游戏经营活动较为突出,严重扰乱文化市场秩序,影响社会和谐稳定。

为切实整顿和规范文化市场秩序,为新中国成立60周年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文化环境,文化部决定自2009年7月1日至10月31日,在全国开展文化市场集中整治行动。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工作目标文化市场集中整治行动的总体目标是:创建平安文化市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具体内容包括:1.有效遏制含有禁止内容的文化产品及服务进入文化市场;2.有效打击各类违法文化经营活动,文化市场环境进一步净化;3.有效预防和减少安全隐患,确保不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4.有效提高监管水平,建立完善文化市场长效管理机制。

二、工作任务1.深入开展净化社会文化环境工作。

严格禁止在校园周边设立电子游戏厅、歌舞娱乐场所,禁止在中小学校周围200米范围内设立网吧。

集中整治期间,各级文化行政部门和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要积极协调、配合当地综治委、文明委及公安、工商、工信、教育、共青团等部门,组织开展校园周边环境专项治理,严格防止违法及低俗文化产品进入校园周边文化经营场所,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文化环境。

2.坚决打击含有禁止内容的文化产品及服务。

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业务主管社会组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业务主管社会组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业务主管社会组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文化厅,浙江省旅游局•【公布日期】2021.01.01•【字号】浙文旅市〔2021〕1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旅游综合规定正文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业务主管社会组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文旅市〔2021〕1号厅管各社会组织:经研究,现将《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业务主管社会组织管理办法(试行)》(修订)印发给你们,请研究执行。

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2021年1月1日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业务主管社会组织管理办法(试行)(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业务主管社会组织(“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业务主管社会组织”以下简称“社会组织”,“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以下简称“省文化和旅游厅”)的建设和管理,促进文化和旅游领域社会组织规范健康发展,更好地发挥社会组织在繁荣发展我省文化事业、文化产业、旅游业中的积极作用,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浙江省社会团体管理办法》《浙江省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暂行办法》《中共浙江省直机关工委<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级社会团体党建工作的通知>》(浙直委发〔2020〕5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社会组织发展特点和本系统社会组织发展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是指以省文化和旅游厅为业务主管单位、经浙江省民政厅(以下简称“省民政厅”)注册登记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自承担法律责任、冠以“浙江”字样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基金会。

第三条文化和旅游类社会组织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接受省文化和旅游厅的日常监督管理。

第四条省文化和旅游厅设立社会组织工作的归口管理机构,具体负责:(一)社会组织成立、变更、注销登记等前置审查;(二)社会组织年检、换届、章程修改等初审;(三)社会组织的业务指导、监督管理工作;(四)其它上级党委、机关、部门交办的相关事宜。

河南省文化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文化厅业务主管社会组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河南省文化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文化厅业务主管社会组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河南省文化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文化厅业务主管社会组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文化厅•【公布日期】2017.11.28•【字号】•【施行日期】2017.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间组织管理正文河南省文化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文化厅业务主管社会组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文广新局,有关单位:现将《河南省文化厅业务主管社会组织管理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7年11月28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成立、变更和终止第三章组织建设第四章党的建设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附则河南省文化厅业务主管社会组织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文化领域行业组织建设的指导意见》(厅字〔2016〕30号)、《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中办发〔2016〕46号)和文化部、民政部等有关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对文化领域社会组织的管理,创新社会组织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促进省文化厅业务主管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结合我省文化艺术类社会组织发展特点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是指文化厅业务主管的文化艺术类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包括境外非政府组织在河南省内设立的代表机构)。

第三条文化厅负责社会组织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前置审核,社会组织的组织建设、资格审查、业务监督,以及社会组织年检、换届、章程修改等初审工作。

第二章成立、变更和终止第四条申请成立文化厅业务主管的社会组织,其业务范围应当符合文化厅职能范围(具体参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文化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应当符合文化艺术类社会组织布局结构要求,以促进文化艺术事业的发展繁荣为宗旨,加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促进文化艺术繁荣等公益目的而设立。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文化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79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文化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79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文化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正文:----------------------------------------------------------------------------------------------------------------------------------------------------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文化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7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文化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国务院办公厅二00八年七月十日文化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2008]11号),设立文化部,为国务院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的职责。

已由国务院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划出转移的职责。

1.将指导电影发行、放映工作的职责划给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2.将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放映和进口管理的职责划给国家新闻出版总署。

(三)划入和增加的职责。

1.将国务院新闻办公室组织大型对外文化交流活动的职责划入文化部。

2.将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动漫(不含影视动漫和网络视听中的动漫节目)管理的职责划入文化部。

3.将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动漫、网络游戏管理 (不含网络游戏的网上出版前置审批),及相关产业规划、产业基地、项目建设、会展交易和市场监管的职责划入文化部。

4.增加协调拟订文化市场发展规划、政策和法规草案以及指导文化市场综合执法的职责。

5.增加对从事演艺活动的民办机构进行监管的职责。

(四)加强的职责。

加强推进公共文化服务、指导基层文化建设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拟订文化艺术方针政策,起草文化艺术法律法规草案。

(二)拟订文化艺术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推进文化艺术领域的体制机制改革。

文化部办公厅关于开展《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评估工作的通知

文化部办公厅关于开展《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评估工作的通知

文化部办公厅关于开展《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评估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文化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1.11.29•【文号】办市函[2011]481号•【施行日期】2011.11.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化正文文化部办公厅关于开展《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评估工作的通知办市函〔2011〕48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广播电视局,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重庆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为贯彻落实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完善演出市场法规制度,经研究,文化部决定于2011年11月至2012年3月开展以《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实施效果为重点的演出市场政策评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评估目标准确掌握全国营业性演出市场状况、主要问题和行业发展趋势;全面了解各级文化主管部门贯彻《条例》及《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执行情况;客观评估政策法规的实施效果,重点评估《条例》和《实施细则》的核心条款是否适应演出市场发展的趋势;广泛收集政策需求和建议,建立健全演出市场政策评估标准和指标体系。

二、评估方式为了体现评估的客观公正,我部文化市场司委托北京宏道大略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评估机构”)作为第三方机构负责评估事宜。

评估机构将通过问卷调查、实地调研、座谈等形式,征集地方文化行政部门和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演出行业协会及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文艺表演团体、个体演员等对《条例》及《实施细则》实施效果的意见和建议,并形成书面报告上报我部。

三、工作安排(一)问卷评估阶段2011年12月前,请各省级文化主管部门按照《<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与<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实施情况评估表》(见附件,以下简称《评估表》)的填写要求,组织本省(区、市)10个县级文化主管部门填写《评估表》,汇总后于2012年1月10日前统一报送文化部文化市场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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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文化部业务主管的社
会组织开展各类活动的通知
文化部业务主管各社会组织:
近年来,我部业务主管的社会组织配合文化工作大局,广泛团结业内人士,组织开展积极向上的公益性文化活动,提供各种公益文化服务,丰富人民群众文化生活,为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是,部分社会组织在组织开展活动过程中,也存在程序不规范、管理松散等问题;有的社会组织打着“文化部”等政府部门的旗号从事经营性活动,严重损害了政府部门的形象;有的社会组织甚至违反规定开展评比、表彰、排名和各种论坛等活动,在社会上造成了不良影响。

为进一步规范文化部业务主管的社会组织(以下简称社会组织)开展各类活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社会组织必须严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政策,依法依规组织开展各类活动,严格按照活动议程规范操作,确保不出现任何政治问题、安全问题和影响社会稳定的现象。

二、各社会组织要严格按照各自章程所确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组织开展相关活动,不能举办与本团体或组织宗旨无关的或超出自身业务范围的活动。

三、各社会组织作为独立法人,独立开展业务活动并承担相应责任。

文化部、文化部办公厅(文化部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及各司局原则上不为社会组织联系业务、开展活动出具介绍信和函件。

四、各社会组织只能以经民政部核准的名称对外开展活动,不能以文化部名义或变相以文化部名义举办各类活动。

未经文化部领导本人书面同意,不能以文
化部领导名义为社会组织的活动组织机构挂名。

有关团体或组织在承办文化部机关司局和直属单位活动时,对外宣传要真实、准确,不能夸大其词,擅自冒用文化部名义。

对于非法冒用或违规冠以“文化部”和部领导名义开展活动的,将追究其责任。

五、各社会组织要严格管理本单位的工作人员,不可擅自打着“文化部”的旗号联系工作、进行宣传。

个人名片及各种宣传资料在社会组织名称前不能擅自冠以“文化部”或“文化部主管”、“文化部下属”、“文化部直属”等字样,社会组织通讯地址不能打着“文化部大院”、“文化部老院”等误导性文字。

一经发现,要进行严
肃处理。

六、各社会组织要严格按照行政部门批准保留的项目名称和周期组织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不能擅自新设立或变相设立各类面向社会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

如确有必要,须按照相关规定程序申报审批。

未经批准,不能擅自向社会发布消息和开展活动。

七、各社会组织及其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面向社会的大规模活动和举办各类论坛、研讨会但不涉及行政审批事项的,应当提前15个工作日将活动时间、地点、内容、参加人员、范围、组织机构、活动负责人及经费筹集使用等事项(系列活动要一事一报)报文化部办公厅(文化部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备案。

经文
化部办公厅(文化部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审核并在文化部社会组织在线网站上公示,方可开展活动。

未经过备案和公示的,不能擅自开展相关活动。

各社会组织及其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按照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举行的内部业务会议和活动且不涉及行政审批的,不必报文化部办公厅(文化部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备案,但要严格依法依规依章程规范开展活动。

八、各社会组织及其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活动涉及有关部门和单位行政审批事项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定需要审批的事项和根据有关规定需要报批的项目),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程序申报审批。

经有关审批部门批准并报文化部办公厅(文化部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备案后,方可举行活动。

九、各社会组织及其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跨地域或全国性活动,尤其是需以“中国”、“全国”、“中华”、“世界”、“国际”等或使用中外名人作为活动名称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程序申报审批。

未经批准,不能擅自向社会发布消息和开展活动。

十、各社会组织要建立信息报送工作机制,加强活动信息报送,在开展活动后要及时总结,将活动情况报送文化部办公厅(文化部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

十一、各社会组织要切实加强制度化、规范化建设,以章程为核心,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和民主管理制度,严格依法依规组织开展各类活动,加强自律和诚信建设,完善自我管理、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运行机制,为繁荣文化艺术事业、服务文化建设大局、构建和谐社会贡献力量。

十二、文化部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要切实加强对社会组织规范开展活动的管理,建立健全各项备案、审批制度,定期组织开展普遍检查和重点抽查,将社会组织规范开展活动纳入年度检查初检评估指标体系。

特此通知。

二○一二年四月十一日本文由上海注册公司网/整理
版权所有者:国家文化部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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