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文化厅转发文化部关于贯彻《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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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游艺娱乐场所管理的通知

文化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游艺娱乐场所管理的通知

文化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游艺娱乐场所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文化部(已撤销),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 •【公布日期】2009.02.04•【文号】文市发[2009]4号•【施行日期】2009.02.0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化、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体育其他规定正文文化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游艺娱乐场所管理的通知文市发〔2009〕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公安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局、公安局,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重庆市、宁夏回族自治区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为深入贯彻《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加强游艺娱乐场所管理,规范游艺娱乐市场秩序,满足人民群众文化需求,现就游艺娱乐场所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游艺娱乐场所管理工作各级文化、公安、工商部门和执法机构要把游艺娱乐场所是否文明健康、规范有序、人民群众是否满意,作为衡量文化市场管理水平的一个重要标志,作为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是否取得实效的一个重要标准。

要按照科学规划、有序准入、规范经营、有效管理的总体要求,坚持规范与发展并重,审批一家监管一家,杜绝重审批轻监管、只审批不监管的现象,防止一哄而上、盲目发展;要严格市场准入标准,健全市场退出机制,不断创新监管措施,完善管理制度,形成有进有出、动态有序的市场体系;要积极规范合法经营,严厉打击非法经营,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要坚持科学发展理念,优化产业结构,转变增长方式,提升产业层次,引导游艺娱乐场所向规模化、品牌化、综合型、特色型发展,为游艺娱乐市场的可持续发展营造良好氛围,为人民群众提供健康的文化娱乐环境。

二、科学制订游艺娱乐场所的总量与布局规划省级文化行政部门负责制订本行政区域内游艺娱乐场所总量与布局规划。

游艺娱乐场所的总量与布局规划要与当地和谐社会建设和文明城市创建的总体要求相适应,与当地人民群众的文化娱乐需求相适应,与当地人民政府的监管能力相适应。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 歌舞娱乐场所新增、变更歌曲点播 系统,游艺娱乐场所新增、变更游戏游艺设 备的,应当报原发证机关核查。
第二十条 歌舞娱乐场所经营应当符合以下规 定: (一)播放、表演的节目不得含有《条例》 第十三条禁止内容(依照《条例》第四十七 条予以处罚 ); (二)不得将场所使用的歌曲点播系统连接 至境外曲库(依照《条例》第四十七条予以 处罚 ) ; (三)不得擅自变更场所使用的歌曲点播系 统(依照《条例》第四十八条予以处罚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55号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于2013年1月25日 经文化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3年3月11 日起施行。
第二条 《条例》所称娱乐场所,是指以营利 为目的,向公众开放、消费者自娱自乐的歌 舞、游艺等场所。歌舞娱乐场所是指提供伴 奏音乐、歌曲点播服务或者提供舞蹈音乐、 跳舞场地服务的经营场所;游艺娱乐场所是 指通过游戏游艺设备提供游戏游艺服务的经
(六)各级中国共产党委员会及其所属各工 作部门、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机关、各级人民 政府及其所属各工作部门、各级政治协商会 议机关、各级人民法院、检察院机关、各级 民主党派机关周围; (七)车站、机场等人群密集的场所; (八)建筑物地下一层以下(不含地下一 层); (九)与危险化学品仓库毗连的区域,与危 险化学品仓库的距离必须符合《危险化学品 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第七条第(二)项 歌舞娱乐场所消费 者人均占有使用面积不得低于1.5平方米(农 村地区除外),游艺娱乐场所的使用面积不少 于200平方米,使用面积不包括办公、仓储等 非营业性区域;
文化部关于《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贯彻 执行中若干问题的意见
新设立的歌舞娱乐场所营业面积不得少 于200平方米,设包厢、包间的,每个包厢、 包间营业面积不得少于8平方米。

文化部关于贯彻《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市发〔2013〕12号

文化部关于贯彻《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市发〔2013〕12号

拓展训练器材的安全标准和使用方法在空中完成攀登、跳跃、行进、下降等动作高空拓展训练器材分为高空独木、高空击球、高空抓杠、合力制胜、软梯、高空断桥、高空荡木、绝壁逢生、缅甸桥、轮胎墙、高空相依、乘风破浪、空中吊桩、高空荡木、步步登高、飞夺泸定桥等。

场地拓展训练器材分宇宙泥浆、缅甸桶、霹雳舞步、隔岛跃进、赏鲸船、翻山越岭、甜甜圈、匍匐前进、脚吊环桥、硫酸池、礼让通行、齐心协力、携手并进等。

水上拓展训练器材分攀网过河、乘风破浪、水上独木桥、栈道桥、溜索过河、滚筒桥、情侣桥、水上漂、搭板过河、溜索、吊索桥等。

大庆国防教育基地拓展训练器材等项目技术参数文化部关于贯彻《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的通知文市发〔2013〕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广播电视局,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重庆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西藏自治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总队:《娱乐场所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55号,以下简称《办法》)于2013年3月11日起施行。

现就贯彻实施《办法》若干事项通知如下:一、娱乐场所设立地点界定方法(一)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房地产权属证书界定。

其整栋建筑物的房屋规划、设计、使用用途中不含有“住宅”。

房地产权属证书应当符合《城乡规划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

(二)根据申请人提交的设立场所地理位置图界定。

地理位置图应当至少能反映经营场所周边200米以内主要建筑分布情况。

地理位置图上标有居民住宅区、中小学、医院等建筑的,参照以下方式界定:其中“居民住宅区”是指建设用地批准书或者规划意见书中建设、规划项目范围为住宅的区域;“中小学校”是指以未成年人为教育对象,实施初等和中等教育的学校,包括小学、中学和其他以未成年人为教育对象的各类学校;“医院”是指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批设立、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以及专科医院、疗养院、康复医院、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临床检验中心和专科疾病防治机构。

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业务主管社会组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业务主管社会组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业务主管社会组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文化厅,浙江省旅游局•【公布日期】2021.01.01•【字号】浙文旅市〔2021〕1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旅游综合规定正文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业务主管社会组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文旅市〔2021〕1号厅管各社会组织:经研究,现将《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业务主管社会组织管理办法(试行)》(修订)印发给你们,请研究执行。

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2021年1月1日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业务主管社会组织管理办法(试行)(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业务主管社会组织(“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业务主管社会组织”以下简称“社会组织”,“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以下简称“省文化和旅游厅”)的建设和管理,促进文化和旅游领域社会组织规范健康发展,更好地发挥社会组织在繁荣发展我省文化事业、文化产业、旅游业中的积极作用,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浙江省社会团体管理办法》《浙江省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暂行办法》《中共浙江省直机关工委<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级社会团体党建工作的通知>》(浙直委发〔2020〕5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社会组织发展特点和本系统社会组织发展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是指以省文化和旅游厅为业务主管单位、经浙江省民政厅(以下简称“省民政厅”)注册登记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自承担法律责任、冠以“浙江”字样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基金会。

第三条文化和旅游类社会组织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接受省文化和旅游厅的日常监督管理。

第四条省文化和旅游厅设立社会组织工作的归口管理机构,具体负责:(一)社会组织成立、变更、注销登记等前置审查;(二)社会组织年检、换届、章程修改等初审;(三)社会组织的业务指导、监督管理工作;(四)其它上级党委、机关、部门交办的相关事宜。

文化和旅游部关于修改《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文化和旅游部令第9号

文化和旅游部关于修改《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文化和旅游部令第9号

文化和旅游部关于修改《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正文:----------------------------------------------------------------------------------------------------------------------------------------------------文化和旅游部令第9号《文化和旅游部关于修改〈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已经2022年4月27日文化和旅游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胡和平2022年5月13日文化和旅游部关于修改《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文化和旅游部决定对《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七条第二款“(三)演出行业协会颁发的演员资格证明”删除。

二、将第十条修改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投资者在内地依法登记的演出经纪机构,台湾地区投资者在大陆依法登记的演出经纪机构,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依法登记的演出经纪机构,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适用本实施细则第八条规定。

”三、将第十一条修改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投资者在内地依法登记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台湾地区投资者在大陆依法登记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依法登记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申请从事演出场所经营活动,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申请书;“(二)营业执照;“(三)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有效身份证件;“(四)依照《条例》第七条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四、将第十三条修改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投资者在内地依法投资设立的由内地方控股的文艺表演团体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除提交本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投资信息报告回执等材料。

”五、删除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六、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五条:“国家对演出经纪人员实行职业资格认定制度。

文化部关于贯彻《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化部关于贯彻《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化部关于贯彻《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文化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3.03.15•【文号】文市发[2013]12号•【施行日期】2013.03.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化、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体育其他规定正文文化部关于贯彻《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的通知文市发〔2013〕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广播电视局,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重庆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西藏自治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总队:《娱乐场所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55号,以下简称《办法》)于2013年3月11日起施行。

现就贯彻实施《办法》若干事项通知如下:一、娱乐场所设立地点界定方法(一)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房地产权属证书界定。

申请人应当提供符合《城乡规划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的房地产权属证书,其房屋规划、设计、使用用途中不含有“住宅”。

(二)根据申请人提交的设立场所地理位置图界定。

地理位置图应当至少能反映经营场所周边200米以内主要建筑分布情况。

地理位置图上标有居民住宅区、中小学、医院等建筑的,参照以下方式界定:其中“居民住宅区”是指建设用地批准书或者规划意见书中建设、规划项目范围为住宅的区域;“中小学校”是指以未成年人为教育对象,实施初等和中等教育的学校,包括小学、中学和其他以未成年人为教育对象的各类学校;“医院”是指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批设立、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以及专科医院、疗养院、康复医院、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临床检验中心和专科疾病防治机构。

二、游戏游艺设备内容审核程序在国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游戏游艺设备生产企业可以向注册地省级文化主管部门提出游戏游艺设备内容审核的申请,省级文化主管部门将通过内容审核的游戏游艺设备目录报文化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浙江省文化厅转发文化部关于完善审批管理促进演出市场健康发展的通知

浙江省文化厅转发文化部关于完善审批管理促进演出市场健康发展的通知

浙江省文化厅转发文化部关于完善审批管理促进演出市场健康发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文化厅•【公布日期】2006.06.22•【字号】浙文市[2006]34号•【施行日期】2006.06.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浙江省文化厅转发文化部关于完善审批管理促进演出市场健康发展的通知(浙文市[2006]34号)各市、县(市、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现将《文化部关于完善审批管理促进演出市场健康发展的通知》(文市发[2006]18号)(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并在工作中注意以下有关事项:一、各市、县(市、区)文化主管部门要认真组织学习《通知》精神,贯彻《通知》要求,进一步鼓励民营文艺表演团体的发展,增强演出场所活力,简化行政审批手续,放宽演出市场准入,促进演出市场健康发展。

二、积极支持民营剧团发展。

对符合《通知》第一条规定的民营文艺表演团体,向文化主管部门申请以民办非企业单位申领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县级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核发。

三、同一演出项目经首场演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批准后,跨地区演出的,应按《通知》规定持相关材料到演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备案。

演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备案材料的审核和建档,并依法对演出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四、举办含有内地演员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演员共同参加的营业性演出,省级文化行政部门负责对演出项目市场准入的审批,演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五、经文化部批准的涉外演出,在批准的时间内增加演出地进行营业性演出的,应按《通知》规定的程序持相关材料到增加地省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备案。

符合规定条件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出具备案同意文书,抄送演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演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浙江省文化厅转发文化部关于贯彻《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的通知

浙江省文化厅转发文化部关于贯彻《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的通知

浙江省文化厅转发文化部关于贯彻《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文化厅•【公布日期】2006.04.24•【字号】浙文市[2006]24号•【施行日期】2006.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化、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体育综合规定正文浙江省文化厅转发文化部关于贯彻《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的通知(浙文市[2006]24号)各市、县(市、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现将《文化部关于贯彻执行〈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的通知》(文市发[2006]7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根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和文化部的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切实组织好《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学习宣传活动。

各级文化行政部门要把学习、宣传、贯彻《条例》作为当前一项重要工作来抓,有领导、有计划地组织管理、执法人员认真学习《条例》,全面领会《条例》精神,准确理解和熟练掌握《条例》的各项规定。

要制定培训计划,在近期内对所有娱乐场所的经营管理人员进行一次宣传教育,提高经营者守法经营、文明服务意识。

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采用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条例》,努力为贯彻《条例》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从3月1日起,娱乐场所的审批、变更按国务院《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程序和文化部有关要求进行。

各地要完善制度措施,规范工作程序,严把审核关。

在核查申请人书面声明等相关材料,现场检查拟设场所后,符合条件的要依法受理该行政许可申请,并对拟设立场所的有关事项向社会公示。

如有利害关系人提出听证申请的,应依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举行听证。

文化行政部门受理申请之日起的有效工作日不包括核查申请人等有关人员书面声明所用的时间和公示听证所用时间。

在颁发娱乐经营许可证前,还应当核验环境保护行政部门出具的该娱乐场所边界噪声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有关文件。

根据《条例》规定,文化部将制定娱乐场所使用面积最低标准以及含有电子游戏机的游艺娱乐场所总量和布局规划,在标准和规划出台以前,各地暂不审批新的娱乐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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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文化厅转发文化部关于贯彻《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的
通知
【法规类别】文化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浙文市[2006]24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文化厅
【发布日期】2006.04.24
【实施日期】2006.03.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浙江省文化厅转发文化部关于贯彻《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的通知
(浙文市[2006]24号)
各市、县(市、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现将《文化部关于贯彻执行〈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的通知》(文市发[2006]7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根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和文化部的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组织好《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学习宣传活动。

各级文化行政部门要把学习、宣传、贯彻《条例》作为当前一项重要工作来抓,有领导、有计划地组织管理、执法人员认真学习《条例》,全面领会《条例》精神,准确理解和熟练掌握《条例》的各项规定。

要制定培训计划,在近期内对所有娱乐场所
的经营管理人员进行一次宣传教育,提高经营者守法经营、文明服务意识。

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采用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条例》,努力为贯彻《条例》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从3月1日起,娱乐场所的审批、变更按国务院《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程序和文化部有关要求进行。

各地要完善制度措施,规范工作程序,严把审核关。

在核查申请人书面声明等相关材料,现场检查拟设场所后,符合条件的要依法受理该行政许可申请,并对拟设立场所的有关事项向社会公示。

如有利害关系人提出听证申请的,应依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举行听证。

文化行政部门受理申请之日起的有效工作日不包括核查申请人等有关人员书面声明所用的时间和公示听证所用时间。

在颁发娱乐经营许可证前,还应当核验环境保护行政部门出具的该娱乐场所边界噪声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有关文件。

根据《条例》规定,文化部将制定娱乐场所使用面积最低标准以及含有电子游戏机的游艺娱乐场所总量和布局规划,在标准和规划出台以前,各地暂不审批新的娱乐场所。

三、即日起各地要根据条例的有关规定,对现有娱乐场所进行重新审核,填报《娱乐场所统计汇总表》(附件一),并将娱乐场所审核情况录入“浙江省文化市场信息管理系统”。

其中,歌舞娱乐场所的消费者数量根据其营业面积按人均1.5平米核定。

请各市文化行政部门将所辖县(市、区)《娱乐场所统计汇总表》汇总后于5月31日前报省文化厅文化市场管理处,省文化厅将根据各地汇总情况和“浙江省文化市场信息管理系统”录入情况,核放《娱乐经营许可证》。

四、根据文化部要求,结合我省实际,从6月1日起至8月31日,各地县级文化行政部门要对本地区根据原条例已经审核设立的娱乐场所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

范围包括:营业性歌舞厅、卡拉OK厅(含量贩式KTV)、夜总会等歌舞娱乐场所;含有电子游
戏机的游艺娱乐场所;营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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