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调整游艺娱乐场所与中小学校距离测量方法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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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旅游度假区管理办法的通知-浙政办发〔2020〕15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旅游度假区管理办法的通知-浙政办发〔2020〕15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旅游度假区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旅游度假区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浙江省省级旅游度假区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年4月7日浙江省省级旅游度假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旅游资源,促进文化和旅游融合发展,有序推进我省旅游度假区高质量发展,根据《浙江省旅游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级旅游度假区,是指有明确的空间边界,依托优质的度假资源与环境,具备高质量的度假设施和服务,能够满足旅游休闲度假需求的综合性旅游区。

第三条省级旅游度假区发展定位为文化和旅游产业集聚区、高质量发展示范区、改革创新先行区。

第二章申报与设立第四条申报省级旅游度假区,应符合《旅游度假区等级划分》国家标准(GB/T26358),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旅游度假资源丰富,生态环境质量优良;2.区位优势明显,具备良好的交通、通信、供水、供电、供气等公用设施;3.符合国家有关自然资源、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等方面法律法规的规定;4.突出文化和旅游融合发展,注重优秀文化保护、传承和利用;5.有一批具备一定投资规模和影响力且投资主体明确的旅游项目,建成、在建和已签订合同的旅游项目总投资达50亿元以上(26个加快发展县〔市、区〕达30亿元以上);6.具有明确的地域界限,无泥石流、崩塌、滑坡等可预测地质灾害威胁,无明显的旅游安全隐患和污染源;7.与所在地文化和旅游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环境保护规划、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流域和区域水利规划等相衔接;8.总占地面积在5平方公里以上。

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印发景区镇(乡、街道)和景区城建设指南和试点单位的通知

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印发景区镇(乡、街道)和景区城建设指南和试点单位的通知

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印发景区镇(乡、街道)和景区城建设指南和试点单位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
•【公布日期】2019.04.30
•【字号】浙文旅资源〔2019〕8号
•【施行日期】2019.04.3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旅游综合规定
正文
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印发景区镇(乡、街道)和景区城
建设指南和试点单位的通知
浙文旅资源〔2019〕8号
各市文化和旅游局: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全省“大花园”建设部署和百城千镇万村景区化工作要求,推进全域旅游发展,今年我厅将启动百城和千镇景区化工作,现将《浙江省景区城建设指南》(试行)、《浙江省景区镇(乡、街道)建设指南》(试行)和试点单位印发给你们。

请各市结合实际,加强试点指导,确保工作成效。

特此通知。

附件:1.浙江省景区城建设指南(试行)
2.浙江省景区镇(乡、街道)建设指南(试行)
3.试点单位名单
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
2019年4月30日。

浙江省教育厅等12部门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设置和管理的指导意见

浙江省教育厅等12部门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设置和管理的指导意见

浙江省教育厅等12部门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设置和管理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20.01.19•【字号】浙教规〔2020〕7号•【施行日期】2020.02.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正文浙江省教育厅等12部门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设置和管理的指导意见浙教规〔2020〕7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过重课外负担,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部署。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精神,切实解决当前面向中小学生举办的校外培训机构(以下简称校外培训机构)存在的突出问题,促进全省校外培训机构规范有序发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规范校外培训机构设置和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思想认识(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全国、全省教育大会精神,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以促进中小学生身心健康发展为落脚点,以建立健全校外培训机构监管机制为着力点,努力构建校外培训机构规范有序发展的长效机制,形成校内外协同育人的良好局面,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基本原则。

属地管理、协同治理。

强化省地(市)统筹,落实以县为主管理责任,压实县(市、区)人民政府属地管理主体责任。

建立健全规范校外培训机构治理的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做好审批登记和监督管理,明确部门职能,形成监管合力,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

依法许可、分类规范。

重点规范语文、数学、英语、物理、化学、生物、科学、政治、历史、地理等学科知识培训,鼓励发展以培养中小学生兴趣爱好、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为目标的培训。

坚决禁止应试、超标、超前培训,严禁任何与中小学招生入学挂钩的行为。

标本兼治、疏堵结合。

强化学校育人主体,统筹学校、社会和家庭教育,严格规范校外培训机构行为,不断提升中小学教育教学水平。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文化和旅游部•【公布日期】2022.05.13•【文号】•【施行日期】2022.05.13•【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化、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体育其他规定正文娱乐场所管理办法(2013年2月4日文化部令第55号发布。

根据2017年12月15日《文化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22年5月13日《文化和旅游部关于修改〈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一条为了加强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管理,维护娱乐场所健康发展,满足人民群众文化娱乐消费需求,根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条例》所称娱乐场所,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向公众开放、消费者自娱自乐的歌舞、游艺等场所。

歌舞娱乐场所是指提供伴奏音乐、歌曲点播服务或者提供舞蹈音乐、跳舞场地服务的经营场所;游艺娱乐场所是指通过游戏游艺设备提供游戏游艺服务的经营场所。

其他场所兼营以上娱乐服务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鼓励娱乐场所传播民族优秀文化艺术,提供面向大众的、健康有益的文化娱乐内容和服务;鼓励娱乐场所实行连锁化、品牌化经营。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所在地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监管,负责娱乐场所提供的文化产品的内容监管,负责指导所在地娱乐场所行业协会工作。

第五条娱乐场所行业协会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规和协会章程的规定,制定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维护行业合法权益。

第六条娱乐场所不得设立在下列地点:(一)房屋用途中含有住宅的建筑内;(二)博物馆、图书馆和被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内;(三)居民住宅区;(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的学校、幼儿园周围;(五)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定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院周围;(六)各级中国共产党委员会及其所属各工作部门、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机关、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工作部门、各级政治协商会议机关、各级人民法院、检察院机关、各级民主党派机关周围;(七)车站、机场等人群密集的场所;(八)建筑物地下一层以下(不含地下一层);(九)与危险化学品仓库毗连的区域,与危险化学品仓库的距离必须符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文化和旅游部关于印发《游戏游艺设备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化和旅游部关于印发《游戏游艺设备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化和旅游部关于印发《游戏游艺设备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文化和旅游部•【公布日期】2019.11.06•【文号】文旅市场发〔2019〕129号•【施行日期】2020.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文化和旅游部关于印发《游戏游艺设备管理办法》的通知文旅市场发〔2019〕12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和旅游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为了加强游戏游艺设备管理,规范娱乐市场秩序,促进行业健康发展,我部制定了《游戏游艺设备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文化和旅游部2019年11月6日游戏游艺设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游戏游艺设备管理,规范娱乐市场秩序,促进行业健康发展,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根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娱乐场所管理办法》《国务院关于推广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可复制改革试点经验的通知》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游戏游艺设备,是指提供游戏游艺内容或者服务的专用电子、机械操作设备。

第三条游戏游艺设备机型机种分为电子游戏设备(机)和游艺娱乐设备。

电子游戏设备(机)是指通过音视频系统和内容集成方式,主要为娱乐场所或者其他经营场所提供游戏内容服务,且游戏内容、形式等方面不适宜未成年人独立或者长时间使用的专用设备,如格斗类游戏游艺设备等。

游艺娱乐设备是指除电子游戏设备(机)以外的其他游戏游艺设备。

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娱乐场所以及其他经营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设备(机)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

第四条鼓励企业充分挖掘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价值内涵,积极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研发生产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体现民族精神、内容健康向上,具有运动体验、技能训练、益智教育、亲子互动等功能的游戏游艺设备。

第五条禁止面向国内市场生产、进口、销售、经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游戏游艺设备:(一)含有《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禁止内容的;(二)存在安全隐患的;(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情形。

娱乐场所行政审批工作指导意见.doc

娱乐场所行政审批工作指导意见.doc

娱乐场所行政审批工作指导意见一、娱乐场所设立的条件(一)距离要求娱乐场所不得与危险化学品仓库相毗连,距离医院或者机关周边30 米范围内、距离中小学校周边 200 米范围内不得设立娱乐场所。

测量方法:以娱乐场所实际使用的建筑物外沿与医院、机关、学校围墙或者边界的最近直线距离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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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面积标准城市设立歌舞娱乐场所面积不得少于 200 平方米,单个包间使用面积不得少于 8 平方米,消费者人均占有使用面积不得少于 1.5 平方米;农村乡镇设立歌舞娱乐场所面积不得少于 100 平方米,单个包间使用面积不得少于 5 平方米,消费者人均占有使用面积不得少于 1 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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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无锡、常州、苏州、南通、扬州、镇江、泰州等省辖市城市设立游艺娱乐场所面积不得少于 800 平方米,县(市)城市不得少于500 平方米,农村乡镇不得少于300 平方米;徐州、连云港、淮安、盐城、宿迁等省辖市城市设立游艺娱乐场所面积不得少于600 平方米,县(市)城市不得少于300 平方米,农村乡镇不得少于200 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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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设立游艺娱乐场所必须是五星级宾馆、旅游度假区、10000 平方米以上的商业中心、8 个以上放映厅的影院或者政府规划的文体中心、商业街区、工业园区、开发区等的配套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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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娱乐场所使用面积标准均不包括办公、仓储等非营业性区域。

(三)注册资金设立歌舞娱乐场所注册资金不得少于30 万元。

南京、无锡、常州、苏州、南通、扬州、镇江、泰州等省辖市城市设立游艺娱乐场所注册资金不得少于500 万元,县(市)城市不得少于300 万元,农村乡镇不得少于200 万元;徐州、连云港、淮安、盐城、宿迁等省辖市城市不得少于400 万元,县(市)城市不得少于200 万元,农村乡镇不得少于10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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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资(合作)经营的娱乐场所设立的条件,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文旅法律法规小知识法律问答题(150道)

文旅法律法规小知识法律问答题(150道)

文旅游主管部门有权对哪些事项实施监督检查?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发生纠纷,有哪些途径解决?旅行社出现哪些行为会受到处罚?设立公共图书馆应当具备哪些条件?国家图书馆有哪些功能?公共图书馆如何收集文献信息?公共图书馆为公众免费提供哪些服务?公共图书馆及工作人员有哪些行为将收到处罚?公共图书馆章程有哪些?哪些部门主管非物质遗产保护工作?非遗保护的宣传工作由哪些部门执行?哪些部门主管电影管理工作?电影不得含有哪些内容?电影审查有哪些程序?准?电影院应当遵守哪些法规,肩负哪些责任?电影行业存在违法行为,将受到哪些处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哪些行为, 依法给予处分?那些文物归国家所有?文物保护范围由谁负责划分?考古发掘需要履行哪些手续?在我国境内,哪些文物受国家保护?馆藏文物如何进行保护管理?文物处境管理办法有哪些?文物保护方面哪些行为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旅游政策与旅游法规的关系是什么?民间收藏文物有哪些渠道?文旅法律问小知识答题(150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三章第二十七条规定,一切考古发掘工作,必须履行报批手续;从事考古发掘的单位,应当经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四章三十七条规定,有以下四种方式可取得文物。

1.购买;2.接受捐赠;3.依法交换;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四章第二十八条规定,提供旅游服务应当取得旅游主管部门的许可,依法办理工商登记,并具备以下条件:1.有固定的经营场所;2.有必要的营业设置;3.有符合规定的注册资本;4.有必要的经营管理人员和导游;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四章第四十二条规定,景区开放须听取旅游主管部门的意见并具备以下条件:1.有必要的旅游配套服务和辅助设施;2.有必要的安全设施及制度,经过安全风险评估,满足安全条件;3.有必要的环境保护设施和生态保护措施;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文化和旅游标准化建设行动计划》的通知(高质量发展)

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文化和旅游标准化建设行动计划》的通知(高质量发展)

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文化和旅游标准化建设行动计划》的通知(高质量发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公布日期】2019.04.29•【字号】浙文旅科教〔2019〕12号•【施行日期】2019.04.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旅游综合规定正文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文化和旅游标准化建设行动计划》的通知(高质量发展)浙文旅科教〔2019〕12号各市、县(市、区)文化广电旅游局,省文物局,厅机关各处室、各工作专班,厅属各单位:经厅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现将《浙江省文化和旅游标准化建设行动计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2019年4月29日浙江省文化和旅游标准化建设行动计划标准是法律法规和政策的重要补充,是完善新时代文化和旅游治理体系的重要支撑,是实现文化和旅游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抓手。

为加快推进文化和旅游标准化建设,有力促进文化和旅游改革发展,特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实现高质量发展为目标,为满足现实需求为导向,紧抓文旅融合发展新契机,拓展文化和旅游标准化工作内容,加快构建具有浙江特色的文化和旅游标准体系,提升标准化工作质量和效益,为建设全国文化高地、中国最佳旅游目的地、全国文化和旅游融合发展样板地,发挥基础性和战略性作用。

二、基本原则(一)聚焦重点,服务发展。

紧扣文化浙江、诗画浙江建设的战略任务和文旅融合的重大需求,抓住薄弱环节和空白点,科学确定标准化工作重点任务,合理规划构建文旅标准体系,全力落实各项标准,以先进的标准促进文旅融合、提升发展质量,创造浙江文旅发展新优势。

(二)改革创新,打响品牌。

坚持创新驱动、动态发展,积极借鉴省内外先进标准,鼓励、引导开展标准化试点工作,推进创新成果向标准转化,根据形势发展不断推动标准创新,优化标准化管理机制,完善标准供给体系,充分发挥标准效应,打响浙江文旅标准品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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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调整游艺娱乐场所与中小学校距离测量方法的政策解读
根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8号)、《娱乐场所管理办法》(文化和旅游部令第57号)等规章相关规定,游艺娱乐场所主要指通过电子游戏游艺设备提供游戏游艺服务的经营场所。

近年来,随着社会科技发展和跨界融合,原来相对单一的游戏游艺设备逐步转型升级为整合互联网技术、体育健身、音乐舞蹈、VR科技和各种跨界体验的游艺创新产品,并已成为各个城市大型综合体商场的标配项目之一。

2009年,原省文化厅根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8号)等相关规定,确定“以操作游戏、游艺设备进行娱乐的各类游艺娱乐场所(以场所实际使用面积的建筑外沿为测量基点)与中学、小学围墙或者校园边界的任意一点向外沿直线的延伸距离不得小于200米”。

2016年,《娱乐场所管理条例》重新进行了修订,规定娱乐场所不得设在“学校、医院、机关周围”,《娱乐场所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57号)规定“娱乐场所与学校、医院、机关距离及其测量方法由省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规定”。

目前,江苏省在文化市场“放管服”改革中,已明确“含有歌舞、游艺娱乐项目的文化娱乐综合体,其实际经营区域出入口与中小学校园主门的交通行走距离超过200米,可依法审查批准”。

文化部对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距中小学的距离要求也由原定的直线200米距离调整为最低交通行走距离不低于200米。

鉴于以上情况,我们对游艺娱乐场所与中小学校距离测量方法进行了调整,具体表述:“新设立游艺娱乐场所出入口距中小学校园出入口交通行走距离不少于200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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