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基层宣传文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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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文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省基本公共文化服务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专项资金管理改革,进一步完善全省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经费保障和运行管理机制,省财政整合公共文化服务相关省级专项资金,统一设立了省基本公共文化服务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为规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资金由省财政设立,用于支持引导市县完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丰富公共文化服务容,更好地保障人民群众基本文化权益。

第三条专项资金来源:一是整合省财政设立的基层公共文化服务建设、农村电影公益性放映、广电惠民服务工程、乡镇广电站设施设备更新改造、农家书屋建设、博物馆纪念馆免费开放等用于基本公共文化服务的专项资金。

二是中央财政专项转移支付补助或奖励我省用于基本公共文化服务的专项资金。

第四条专项资金实行专项性一般转移支付,根据市县开展基本公共文化服务的需要和绩效考核结果,采用因素法分配。

第五条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坚持以下原则:(一)省级引导。

省财政通过专项资金管理方式的改革,建立激励约束机制,支持市县健全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经费保障机制,引导市县增加财政文化投入,加强和完善基本公共文化服务。

(二)市县为主。

各市、县(市、区)政府承担本地区开展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和落实经费保障的主体责任。

(三)统筹安排。

各市、县(市、区)财政部门负责统筹省级专项资金和当地财力,根据国家、省有关政策和本办法规定,结合当地实际,合理安排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各项支出。

(四)保障重点。

各市、县(市、区)应当根据省有关部门确定的全省基本公共文化服务重点项目和实施计划,保障落实重点项目经费,按计划完成项目实施任务。

(五)均衡发展。

专项资金安排应当向欠发达地区、向农村、向弱势群体倾斜,努力促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均等化。

(六)专款专用。

专项资金应当按规定用于基本公共文化服务的支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不得抵顶地方财政投入或用于平衡财政预算。

第六条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应当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一、总则1.1 为加强专项资金管理,规范资金使用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1.2 本细则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及子公司申请、使用、管理和监督专项资金的活动。

1.3 专项资金是指公司为实现特定目标,按照国家政策规定,由财政预算安排、上级部门拨付、公司自筹等渠道筹集的具有专门用途的资金。

二、专项资金申请与审批2.1 专项资金申请各部门及子公司应根据公司发展战略和年度工作计划,结合实际工作需要,向财务部门提出专项资金申请。

2.2 专项资金审批财务部门收到专项资金申请后,应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报公司领导审批。

2.3 专项资金申请材料申请专项资金需提交以下材料:(1)专项资金申请报告;(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3)项目预算及资金使用计划;(4)其他相关材料。

三、专项资金使用与管理3.1 专项资金使用专项资金应严格按照申请用途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3.2 专项资金支付专项资金支付应遵循以下原则:(1)按合同约定支付;(2)按实际进度支付;(3)确保资金安全、合规、高效使用。

3.3 专项资金管理财务部门应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管理制度,对专项资金进行专户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四、专项资金监督与评价4.1 专项资金监督公司审计部门应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定期开展审计检查。

4.2 专项资金评价项目完成后,相关部门应组织对专项资金使用效果进行评价,形成评价报告。

五、责任追究5.1 违反本细则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1)擅自改变专项资金用途;(2)虚报冒领、截留挪用专项资金;(3)其他违反专项资金管理的行为。

5.2 对违反本细则规定的行为,公司将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六、附则6.1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6.2 本细则解释权归公司财务部门。

6.3 各部门及子公司可根据本细则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公司财务部门备案。

浙江省财政厅、中共浙江省委宣传部关于印发浙江省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中共浙江省委宣传部关于印发浙江省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中共浙江省委宣传部关于印发浙江省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财政厅,中共浙江省委宣传部•【公布日期】2022.09.16•【字号】浙财文〔2022〕23号•【施行日期】2022.11.01•【效力等级】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浙江省财政厅、中共浙江省委宣传部关于印发浙江省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文〔2022〕23号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党委宣传部(宁波不发):为更好地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加快推进全省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我们重新修订了《浙江省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县(市、区)文化产业发展三年实施方案(模板)2.县(市、区)文化产业发展周期项目清单3.县(市、区)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20 年-20 年)产业引领类项目申报书4.县(市、区)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20 年-20 年)政策保障类项目申报书浙江省财政厅中共浙江省委宣传部2022年9月16日浙江省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推动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决策部署,加快建设新时代文化浙江工程,打造新时代文化高地,彰显“诗画江南、活力浙江”省域品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省财政设立浙江省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为规范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一、专项资金管理原则(一)突出重点。

围绕省委、省政府关于推动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有关决策部署,聚焦重点工作任务。

(二)强化引导。

充分发挥引导撬动激励作用,广泛吸引社会资本投入文化产业,促进产业创新和发展,形成政府与市场联动推进、省与地方联动支持的机制。

(三)注重绩效。

树立绩效理念,强化绩效管理,加强年度、终期绩效评价。

省委宣传部会同省财政厅对专项资金三年实施总体情况开展绩效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对专项资金及相关支持政策予以保留、调整或取消。

宣传处经费管理制度

宣传处经费管理制度

宣传处经费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更好地规范宣传处的经费使用和管理,提高经费的使用效率和安全性,特制定本经费管理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宣传处全体工作人员的经费管理活动。

二、经费申请1. 宣传处全年度经费分配由财务部门统一安排,宣传处主任需要对全年度经费使用情况进行计划。

2. 宣传处全年度经费计划需提前提交财务部门审批,通过后方可进行使用。

3. 宣传处各项经费需提前申请,由宣传处主任审批后提交财务部门审批,并在财务部门核准的额度内使用。

三、经费使用1. 宣传处经费主要用于宣传材料、宣传活动、宣传设备、员工待遇等方面。

2. 经费使用应符合宣传处的工作需要,并确保经费使用的合理性和真实性。

3. 对于大额支出和特殊经费使用,需提前进行备案,经审批后方可进行相关支出。

四、经费报销1. 宣传处工作人员需要提前保留好所有的经费票据和报销凭证,确保报销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2. 报销人员需按照规定的流程和时间,将相关的报销凭证和报销单据一并交财务部门审核报销。

3. 财务部门需要及时将报销情况进行审核,对符合规定的报销进行审核,审核后需及时进行报销处理。

五、经费监管1. 财务部门需定期对宣传处的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审计,确保经费的合法使用。

2. 宣传处主任需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规定的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处理,确保经费的安全使用。

3. 宣传处全体员工都有责任监督经费使用情况,对违规使用经费的情况及时进行举报和处理。

六、经费管理责任1. 宣传处主任是经费管理的第一责任人,需对宣传处全年度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全面监督和管理。

2. 财务部门是经费的归口管理部门,需对宣传处的经费使用情况进行严格审查和监管。

3. 宣传处全体员工都有责任保障经费的安全使用,并积极配合财务部门的审查和监管工作。

七、经费管理制度的宣传1. 宣传处工作人员需严格遵守本经费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确保经费的安全和合理使用。

2. 宣传处主任需定期对本经费管理制度进行宣传和培训,提高全体员工对于经费管理制度的认识和遵守程度。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文化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文化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文化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文化厅•【公布日期】2006.10.30•【字号】浙财教字〔2006〕166号•【施行日期】2006.10.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文化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财教字〔2006〕166号各市、县(市、区)财政局、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为贯彻实施中共浙江省委《关于加快建设文化大省的决定》(浙委〔2005〕11号),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5〕18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意见》(浙政发〔2006〕33号),全面加强我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特设立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现将《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文化厅二〇〇六年十月三十日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5〕18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意见》(浙政发〔2006〕33号),以及国家有关财政制度规定,结合我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资金每年由省财政预算安排。

第三条专项资金按照“统一管理、分级负担,合理安排、专款专用”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四条专项资金分为保护项目补助经费和组织管理工作经费。

第五条保护项目补助经费是对列入省级及省级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的项目或其他重大项目进行挖掘、抢救、保护、保存、研究、传承等方面所发生支出的补助。

补助经费要向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重点项目、重点活动倾斜,对市、县的保护项目补助经费适当向经济欠发达地区倾斜。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6.12.07•【字号】浙财教字〔2006〕208号•【施行日期】2006.12.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关于印发浙江省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教字〔2006〕208号省级有关部门,各市、县(市、区)委宣传部、财政局: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浙委〔2005〕11号和浙委办〔2005〕70号文件,加快我省文化产业发展,提升文化产业综合实力,根据国办发〔2003〕105、国办发〔2006〕43号及浙政办发〔2004〕16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设立浙江省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

现将《浙江省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十二月七日浙江省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促进我省文化产业的发展,加强浙江省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资金来源:省财政预算“十一五”期间每年安排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4000万元(其中省委宣传部掌握的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1000万元)。

第三条专项资金主要使用方式:项目补助、贴息和奖励。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全省文化企事业单位(不含宁波市)。

主要用于:(一)文化单位转换经营机制和对产业发展有显著作用的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项目;(二)文化产业基础设施建设和改造项目;(三)重点文化产业基地、文化产业示范区块及示范企业;(四)重点文化活动、文化品牌扶持;(五)具有示范性、导向性的文化产品生产和文化服务项目;(六)省属艺术表演场所引进国内外高水平演出的场次补贴;(七)经省财政厅、省委宣传部批准的其他文化产业项目。

第五条专项资金使用原则:按照“突出重点、兼顾一般,效率优先、奖补结合”的原则进行。

第六条专项资金的申报条件(一)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政策和《浙江省文化产业投资指南》支持的项目;(二)能提升我省文化产业水平,引领文化产业发展,预期能产生较好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三)项目可行性报告、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已经有关管理部门批准,并已投入资金;(四)单位管理规范,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体系;(五)申请财政贴息的项目自有资金或贷款已落实。

市级宣传文化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市级宣传文化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市级宣传文化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根据进一步支持宣传文化发展等文件规定,进一步推进部门域宣传文化事业产业发展,激发文化创新创造活力,结合我县实际,加强宣传文化专项资金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率,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专项资金来源于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宣传文化专项资金。

第二条专项资金按照宣传文化发展要求,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专款专用、科学管理、严格监管,确保专项资金使用的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三条宣传部门负责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评审并研究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

由部务会议审定年度专项资金申报、支持项目和支持金额。

财政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和拨付,审核资金分配建议方案,视情开展重点绩效评价。

宣传部门对专项资金评审、项目验收和绩效评价等进行监管。

第二章对象、范围和标准第四条1.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核算规范,财务状况良好,无违法违规经营和不良信用记录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2.经研究确定,承担重要文化事业产业职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五条支持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利于我县培育特色文化产业,推进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提高文化品质,增强文化软实力的相关项目。

申报单位有资金投入的优先支持。

1.宣传文化阵地建设项目。

文化礼堂、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站、所)、农家书屋、社区文化家园、社科基地、文艺之家等文化阵地建设。

2.新媒体融合建设项目。

围绕提高主流媒体舆论引导能力、传播能力、加快推进媒体融合发展的。

3.数字文化发展项目。

围绕公共文化数字化建设、实施文化产业数字化战略决策部署的。

4.支持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文化产业项目落地,扶持文化企事业单位做大做强,设立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

5.文化(节庆)、纪念活动项目。

支持策划、实施有利于促进文旅融合发展、提升岱山影响力、知名度和美誉度的文化(节庆)、纪念活动项目。

6.支持演出活动项目,通过部门购买服务方式,购买专业院团或民间社团的文艺演出,丰富渔农村群众文化生活。

浙江省文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浙江省文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浙江省基本公共文化服务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专项资金管理改革,进一步完善全省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经费保障和运行管理机制,省财政整合公共文化服务相关省级专项资金,统一设立了浙江省基本公共文化服务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为规范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资金由省财政设立,用于支持引导市县完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丰富公共文化服务内容,更好地保障人民群众基本文化权益。

第三条专项资金来源:一是整合省财政设立的基层公共文化服务建设、农村电影公益性放映、广电惠民服务工程、乡镇广电站设施设备更新改造、农家书屋建设、博物馆纪念馆免费开放等用于基本公共文化服务的专项资金。

二是中央财政专项转移支付补助或奖励我省用于基本公共文化服务的专项资金.第四条专项资金实行专项性一般转移支付,根据市县开展基本公共文化服务的需要和绩效考核结果,采用因素法分配。

第五条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坚持以下原则:(一)省级引导.省财政通过专项资金管理方式的改革,建立激励约束机制,支持市县健全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经费保障机制,引导市县增加财政文化投入,加强和完善基本公共文化服务。

(二)市县为主.各市、县(市、区)政府承担本地区开展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和落实经费保障的主体责任。

(三)统筹安排.各市、县(市、区)财政部门负责统筹省级专项资金和当地财力,根据国家、省有关政策和本办法规定,结合当地实际,合理安排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各项支出.(四)保障重点.各市、县(市、区)应当根据省有关部门确定的全省基本公共文化服务重点项目和实施计划,保障落实重点项目经费,按计划完成项目实施任务。

(五)均衡发展.专项资金安排应当向欠发达地区、向农村、向弱势群体倾斜,努力促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均等化。

(六)专款专用.专项资金应当按规定用于基本公共文化服务的支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不得抵顶地方财政投入或用于平衡财政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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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基层宣传文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更好地承担起举旗帜、聚民心、育新人、兴文化、展形象的使命任务,进一步夯实基层宣传思想文化工作基础,规范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部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要素框架>的通知》(财办法〔2019〕54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函〔2014〕66号)等精神,结合我省基层宣传思想文化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浙江省基层宣传文化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由省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农村文化礼堂、基层宣传文化活动和阵地建设,推进基层宣传思想文化工作开展。

第三条专项资金围绕基层思想宣传文化工作,按照“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公平公正、讲求绩效”的原则,采用因素法分配。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实施期限原则上为三年。

到期后,省委宣传部应对专项资金总体使用情况进行周期综合评价;省财政厅可视情开展重点绩效评价,根据评价结果和监督检查情况,适时调整专项资金实施期限和分配政策。

第五条专项资金由党委宣传、财政部门共同管理。

省委宣传部负责分配因素采集和测评,提出资金分配方案,明确分配因素权重及绩效目标,对资金使用情况组织监督检查,做好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并指导地方做好相关工作;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预算安排、审核资金分配方案,视情开展重点绩效评价,指导地方预算管理。

市、县(市、区)(以下简称市县)党委宣传、财政部门根据专项资金使用方向和支持重点,负责项目储备和管理、资金分配和监管工作,按要求实施绩效管理,并按规定在“省级转移支付项目库系统信息采集软件”中完善相关信息。

第二章支持范围和分配方法
第六条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具体包括:
(一)农村文化礼堂建设。

主要用于推进农村文化礼堂建设。

(二)基层宣传文化活动。

1.党的创新理论宣传宣讲活动。

主要用于理论宣传产品生产、宣讲品牌打造、宣讲名师培育和宣讲平台整合等工作的探索创新和开展实施,增强理论宣传宣讲的针对性、有效性和感召力、说服力。

2.群众性精神文明建设活动。

主要用于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建设、各类文明习惯养成实践活动、志愿服务活动开展、诚信意识培育践行和乡风文明建设等,落实《新时代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开展各类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引导人们讲文明话、办文明事、做文明人,不断提高公民文明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

3.影视出版公共文化服务。

主要用于农村电影放映、农家书屋建设、全民阅读活动开展、“扫黄打非”基层站点建设等,提升基层影视出版等公共文化服务水平,推进均衡发展。

4.其他需要支持的项目活动。

主要用于落实《新时代爱国主义教育实施纲要》、开展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建设、基层宣传思想文化工作创新探索、对加快发展地区宣传思想文化工作的帮扶支持,以及其他列入省委、省政府确定的重点工作和省委宣传部、省财政厅确定的需要支持的重点项目和特殊事项。

第七条专项资金采用因素法分配,分为农村文化礼堂建设和基层宣传文化活动两大类,包括:工作因素、地方财力状况因素、绩效管理及其他因素。

(一)农村文化礼堂建设。

1.工作因素。

根据农村文化礼堂建设覆盖率、年度建设任务完成率,获评农村文化礼堂建设示范县(市、区)、农村文化礼堂建设示范乡镇(街道)、五星级农村文化礼堂等情况开展测评,按照测评结果计算得分。

2.地方财力状况因素。

根据各地财力状况,向加快发展地区倾斜,按转移支付二类六档财政补助系数确定。

3.绩效管理及其他因素。

根据各地专项资金绩效管理情况,绩效目标表和转移支付项目库报备等工作开展情况确定。

(二)基层宣传文化活动。

1.工作因素。

根据党的创新理论宣传宣讲活动、群众性精神文明建设活动、影视出版公共文化服务及其他需要支持的基层宣传文化活动和阵地建设等工作的开展情况、工作成效进行测评,按照测评结果计算得分。

2.地方财力状况因素。

根据各地财力状况,向加快发展地区倾斜,按转移支付二类六档财政补助系数确定。

3.绩效管理及其他因素。

根据各地专项资金绩效管理情况,绩效目标表和转移支付项目库报备情况,以及特殊性、突发性、临时性的重大工作任务等其他因素确定。

专项资金按因素分项计算。

计算方法:市县分配资金=市县因素综合得分÷全省市县因素综合得分总计×专项资金总额。

第八条各因素的权重由省委宣传部、省财政厅根据年度全省宣传文化工作的重点和实际情况确定。

省委宣传部、省财政厅根据省委、省政府有关工作部署,结合我省宣传思想文化工作实际,可适时对分配因素进行调整。

第九条市县党委宣传部门应于每年6月30日前,将专项资金分配因素采集所需的相关材料,以书面形式报省委宣传部。

第三章资金分配、下达和使用管理
第十条每年9月底前,省委宣传部根据部门预算编报和审核要求,确定下一年度专项资金分配方案报省财政厅。

省财政厅对专项资金分配方案进行审核后,会同省委宣传部在10月31日前,按不低于当年专项资金规模的70%提前下达下一年度专项资金;剩余资金待省人代会批准预算后60日内下达。

总体绩效目标随同专项资金文件一并下达。

第十一条市县党委宣传、财政部门在收到专项资金下达文件后,应及时将专项资金分解到具体项目和任务。

市县党委宣传部门应于专项资金下达60日内,将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的专项资金年度分配方案(详见附件1)和区域绩效目标表(详见附件2)报省委宣传部备案(一式2份,含电子版)。

第十二条专项资金中的农村文化礼堂建设类资金应专项用于农村文化礼堂建设等相关经费;基层宣传文化活动类资金可在本办法规定的支持范围内统筹安排和使用。

第十三条市县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党委宣传部门按照预算管理和国库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对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规范预算执行。

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资金使用过程中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
和有关制度规定执行。

对年度未支出的专项资金,按照结转结余资金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专项资金按照规定用途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四章监督检查和绩效管理
第十五条省委宣传部建立健全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制度,完善绩效目标管理,每年组织实施专项资金绩效自评。

省财政厅可视情开展重点抽评,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专项资金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和调整因素。

市县党委宣传、财政部门要根据项目管理和实施情况组织实施绩效目标申报、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等工作,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做好整改落实,确保绩效目标按期完成,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各市党委宣传、财政部门汇总所辖县(市、区)的专项资金年度绩效自评情况,于下一年度3月底前上报省委宣传部、省财政厅。

第十六条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接受审计、纪检监察、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各级党委宣传、财政部门和有关单位、个人在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中,存在截留、挤占、挪用或者报送虚假信息骗取资金,以及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并对发生上述行为的市县收回或相应扣减下年度专项资金。

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市县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报省委宣传部和省财政厅备案。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浙江省财政厅中共浙江省委宣传部关于印发浙江省基层宣传文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教〔2015〕51号)同时废止。

附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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