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人才发展促进条例

内蒙古自治区人才发展促进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3.11.30•【字号】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9号•【施行日期】2024.0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能力建设正文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十九号2023年11月30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内蒙古自治区人才发展促进条例》,现予公布,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2023年11月30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才发展促进条例(2023年11月30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施新时代人才强区战略,发挥人才引领驱动作用,激发人才创新创业创造活力,促进人才事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人才培养开发、引进流动、评价激励、服务保障等工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人才,是指具有一定的专业知识或专门技能,进行创造性劳动并对社会作出贡献的人,是人力资源中能力和素质较高的劳动者。
第三条自治区优化人才发展布局,融入国家人才战略布局,建设区域人才中心和创新高地,打造开放包容的内引外联人才工作格局,构建务实高效的引育留用人才工作体系,凝聚齐抓共管的人才工作合力,为自治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人才保障。
第四条人才发展促进工作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坚持人才引领发展,坚持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面向人民生命健康,坚持全方位培养用好人才,坚持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坚持聚天下英才而用之,坚持营造识才爱才敬才用才的环境,坚持弘扬科学家精神,推动高层次人才培养集聚。
第五条人才发展促进工作应当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围绕服务建设我国北方重要生态安全屏障、祖国北疆安全稳定屏障、国家重要能源和战略资源基地、国家重要农畜产品生产基地、国家向北开放重要桥头堡“五大任务”和全方位建设模范自治区,全方位培养引进用好人才。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内政字[2005]100号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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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内政字[2005]100号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2.14•【字号】内政办字[2006]40号•【施行日期】2006.02.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法其他规定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内政字[2005]100号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内政办字〔2006〕40号2006年2月14日)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改善提高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待遇的意见》(内政字〔2005〕100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享受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待遇人员的范围及认定程序(一)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意见》所指全国、自治区(省、部)级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范围见附件。
(二)按照分级管理、属地负责的原则,对于证书、奖章齐全并与档案记载一致且表彰决定明确为全国、自治区(省、部)级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由所在盟市、自治区各产业(系统)工会作出资格认定,并报自治区总工会备案;对于证章不全、档案无记载、表彰决定没有明确的,由自治区总工会作出资格认定;对于其他省(区、市)调入我区工作的省级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由原调出省(区、市)总工会出具明确其身份的证明后,由自治区总工会予以确认;对于国家各部委1995年以前表彰的,由表彰单位出具证明后,由自治区总工会予以确认,国家各部委1995年及以后表彰的,由自治区人事厅确认,在自治区总工会备案。
二、《意见》部分条款的解释(一)《意见》第一条,获得三次及三次以上全国或自治区(省、部)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称号的,退休时所加发的养老金比例与获得两次称号的相同。
对于没有实行养老保险制度的机关事业单位的退休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按照原《内蒙古自治区劳动人事厅关于干部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内劳人险字〔86〕第20号)规定执行,即获得一次全国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称号的,退休时加发退休费10%,两次及两次以上的加发15%;获得一次自治区(省、部)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称号的,退休时加发退休费5%,两次及两次以上的加发10%,提高标准后的退休费不超过原工资标准的100%。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文化经济政策的实施意见-内政发〔1997〕134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文化经济政策的实施意见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文化经济政策的实施意见(1997年11月25日内政发〔1997〕134号)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近年来,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我区文化战线从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形势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出发,积极探索改革不合理的体制和缺乏活力的机制,取得了可喜的成果。
但是,文化体制改革中的许多深层次问题尚未解决,我们面临的任务十分繁重和紧迫。
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是促进社会主义文化事业繁荣与发展的根本出路。
各级政府和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必须认真学习和贯彻党的十五大精神,深刻认识文化体制改革对于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的重要意义,正确把握改革的方向、目标和任务,紧密联系实际,抓住主要矛盾,解决主要问题,不断把我区的文化体制改革推向前进。
为落实党的十五大精神,切实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促进我区文化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文化经济政策的若干规定》(国发〔1996〕37号文件)和我区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增加文化事业费投入(一)各级财政部门要以同级文化系统1996年度的正常事业费投入额为基数,以1996年度相对1995年度的财政支出增长率为最低增加幅度,确定1997年度文化事业费投入总额。
以后每年的文化事业费投入都要随着经济的发展逐年增加,增加幅度不低于财政经常性支出的增长幅度。
(二)文化系统各事业单位从事文化产业开发和从事其他产业开发所创的收入,凡用于文化事业建设,以弥补文化事业经费之不足的,各级财政部门不能因此抵减事业费投入。
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村级公益事业财政奖补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村级公益事业财政奖补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农村牧区行政嘎查、村(以下简称村)村级公益事业财政奖补项目和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管理办法》(财农〔2019〕17号),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农村牧区村级公益事业财政奖补项目包括公益事业项目和美丽乡村项目(以下统称财政奖补项目)。
公益事业项目指为改善农牧民生产生活条件兴建的单个公益性建设项目。
美丽乡村项目是指为提升农村整体村容村貌、环境质量而开展的综合性建设项目。
第三条财政奖补项目管理是指对财政奖补项目的规划、议定、申报、实施、验收、管护、资金兑付以及绩效评价、监督检查等环节的管理行为。
第四条财政奖补资金是指中央、自治区、盟市和旗县(市、区)四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对议事主体通过筹资筹劳办法和民主议事程序,议定实施的财政奖补项目建设给予奖补的资金。
第五条议事主体是指在嘎查、村、国有农牧林场等范围内,通过民主议事、自愿筹资筹劳实施财政奖补项目建设的农牧民(农工、林工,以下简称“农牧民”)。
第六条财政奖补项目建设应遵循以下原则:规划先行,均衡推进。
依据村镇规划,结合城镇化和乡村振兴战略、提高项目建设的前瞻性,均衡、有序开展项目建设。
民办公助,先筹后补。
坚持以农牧民议事为前提,以农牧民自愿筹资筹劳为基础,政府通过民办公助的方式,对符合规定的项目,在村民筹资筹劳等非政府投入到位后给予相应的财政奖补。
因地制宜,量力而行。
项目建设要充分考虑政府财力及农牧民承受能力,项目选择、建设规模及标准要与当地地域特点和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原则上不实施大型项目。
建设项目要适当向贫困嘎查村倾斜。
严格管理,阳光操作。
财政奖补资金专项用于对农牧民筹资筹劳开展的财政奖补项目的奖补,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挪作他用。
民主议事、筹资筹劳、招标议标等全过程实行公示制,自觉接受群众监督,确保项目建设质量。
第七条财政奖补的范围包括:(一)村内街道硬化;(二)村内小型水利设施建设,包括支渠以下的斗渠、农渠、毛渠、堰塘、桥涵、口闸、泵房、渡槽、机电井、小型提灌、排灌站、小塘坝、蓄水池、小型山洪沟治理以及节水灌溉设施的修建;(三)村内集中供水用水设施建设、管网铺设等;(四)村内绿化、美化、亮化、净化工程,排污、雨水设施和环境卫生设施建设等;(五)村内必要的生产生活设施,包括农畜产品公共服务设施(交易、储存、防疫、改良等)、新能源建设项目和户外电力设施等;(六)农牧民文化活动室、文化活动场所设施及配套设施。
内蒙古自治区商务厅、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首店首发经济评定办法(暂行)》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商务厅、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首店首发经济评定办法(暂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商务厅,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公布日期】2022.08.11•【字号】内商运字〔2022〕573号•【施行日期】2022.09.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内蒙古自治区商务厅、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首店首发经济评定办法(暂行)》的通知各盟市商务局、财政局: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首店首发经济促进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内政办发〔2022〕33号),自治区商务厅和财政厅共同研究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首店首发经济评定办法(暂行)》,现予以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商务厅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2022年8月11日内蒙古自治区首店首发经济评定办法(暂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评定条件第三章申报材料第四章申报和评定程序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内蒙古自治区首店首发经济发展,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首店首发经济促进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内政办发〔2022〕33号)文件精神,本着简洁、透明、高效、规范的原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首店和首发活动主要围绕零售、餐饮住宿、文体娱乐、生活服务等业态,自治区行政区域内首店和首发活动的评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首店分品牌首店、旗舰店。
品牌首店是指在自治区范围内首次开业,综合体现品牌形象或为满足品牌产品的概念展示、顾客体验、商品定制、商品销售等特定功能的品牌店。
旗舰店是指营业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通过创新经营业态和模式,首次以旗舰店名义充分展示品牌文化主张的实体门店。
首发活动是由品牌方授权、事先向盟市级以上商务部门备案,在自治区范围内首次上市新品的重点宣传推介活动。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法制宣传教育条例》等3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法制宣传教育条例》等3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2.07.28•【字号】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8号•【施行日期】2022.09.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立法工作正文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八十八号2022年7月28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法制宣传教育条例>等3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现予公布,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
2022年7月28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法制宣传教育条例》等3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2022年7月28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决定,对《内蒙古自治区法制宣传教育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公共图书馆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无线电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一、内蒙古自治区法制宣传教育条例(一)将名称修改为《内蒙古自治区法治宣传教育条例》。
(二)将第一条修改为:“为了加强法治宣传教育,增强全民法治观念和法律素质,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提高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全面推进法治内蒙古建设,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三)将第二条修改为:“法治宣传教育应当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宣传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宣传党内法规,宣传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法治实践,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培养公民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意识和行为习惯,促进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依法办事、诚信守法,增强国家机关依法决策、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的能力,提高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
以“五个一工程”为龙头推动文艺创作繁荣发展

机制体 系。这些机制 的产 生 , 强化 了对文艺精 品创作 的 引导 , 极 大地 调动 了宣传 文化部 门和宣传文化 工作者 的 创作积极性 , 有力地推动了文艺作品的创作 。 “ 五个一 工程 ” 创 作生 产工 作始 终得 到 自治 区各级
通 过对新 中国医疗保 障体系建立 过程的 回顾 , 把对新农 合 的政 策理解 与农村几代 人的坎坷命 运 紧紧联 系起来 , 使农村医疗改革 的政策与实践闪烁着人性 的光辉, 被著名 文艺评论家李准评价为“ 是对几亿农 民最现实 的关注” 。
形象 E t 益彰显 。
品牌 、 加 强创作 引导 和培养 人才 队伍 建设 等重点 任务 , 努 力形 成了及早 规划 、 突 出重点 、 狠抓 落实 的工作机 制
和“ 策划 一批 、 推 出一批 、 酝酿一批 ” 的文艺精 品创作 生
产 良好 局 面 。
为 了形成 文艺精 品创作科 学发展 的 良好 局面 , 自治 区在 狠抓 重点 项 目建 设 的同 时 , 不断 完善 投 入扶 持 机
一
大批具 有 民族 特色 和较强 时代 感 、 唱
响主旋律的文艺作品 , 显 示 出 主 题 厚
重、 主旋律鲜明的特征。 例如 , 为 庆祝 新 中 国成 立 6 0 周年 , 我 区创 作 的电影 《 圣 地 勒 ・ 汶川 I 》 和 电视 剧 《 嘎 达 梅
办法。 《 内蒙古 自治区“ 十二 五” 文化发展规划纲要 》 的实
施, 更为全 区文艺创 作指明 了方 向。近年来相继组织 实
4 8奄 反/ 思想理论版 网 址: h t t p : / / w w w s j s . g o v . c 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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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 彩 虹/ 建设 民族 文化 强 区
公共图书馆文创产品开发政策调研与分析

图书馆学刊 2021年第6期
TUSHUGUANXUEKAN NO.6,2021
产品开发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6J36号)首 次对图书馆在内的文化文物单位发展文化创意产 业、开发文化创意产品提出了明确要求和任务叫 此后文化和旅游部确定和备案了 37家图书馆作为 文化创意产品开发试点单位叫2017年,文化部制 定了《“十三五”时期全国公共图书馆事业发展规 划》,明确要把文化创意产品开发纳入公共图书馆 评估定级标准%从2016至2019年间颁布的政策 分析来看,存在对图书馆发展文化创意的政策指 向模糊的情况。比如国家财政部发布过《文化产 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每一年都有申报 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文件通知,而调研中发 现政策信息对图书馆发展文化创意在财政政策扶 持方面却指向不清晰。新兴的文化创意战略产业 在我国公共图书馆领域实际工作开展中缺少更进 一步的政策体系和财政管理指导,需要出台实施 细则和连贯性政策作为图书馆有效开展实践工作 的法规依据。 2.2各省政策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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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公布日期】2021.10.22
•【字号】内财科规〔2021〕15号
•【施行日期】2021.11.2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
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三章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第四章项目申报和审批
第五章资金下达拨付和使用
第六章绩效评价与监督管理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自治区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内蒙古自治区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内政办发〔2016〕136号)、《内蒙古自治区对下转移支付管理办法》(内政办发〔2016〕134号)、《内蒙古自治区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内财监〔2019〕134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资金由自治区本级财政预算安排,主要用于支持宣传文化建设重点领域和重点项目。
第三条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坚持统筹安排、保障重点、注重绩效、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四条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务规章制度和本办法的规定,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五条自治区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的年度预算编制;对自治区党委宣传部提出的资金分配方案进行审核;下达和拨付专项资金;会同相关部门做好资金监管及绩效评价管理工作;按照相关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原则,自治区党委宣传部负责专项资金的具体管理工作,根据年度宣传文化重点工作,提出专项资金支持的重点和年度预算建议;负责组织专项资金项目申报;组织项目评审并提出专项资金分配方案;开展日常监督和评估;推动开展专项资金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按照相关规定履行的其
他职责。
第七条各盟市财政和宣传部门按照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职责分工,组织本地区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的项目库建设、项目申报、审核、资金拨付、监督及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八条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单位根据专项资金扶持范围要求,编制项目预算申请;规范使用项目资金,严格按照批准的方案组织实施项目实施,专款专用、专项核算;按规定向同级财政部门和宣传部门报送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及项目执行情况等资料;主动接受和配合财政、宣传部门对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做好项目绩效评价;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对项目资金使用的规范性负责。
第三章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第九条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全区宣传文化发展项目。
具体使用范围包括:
(一)重大文化宣传活动。
包括中央和自治区党委、政府的重大决策部署或直接交办的重大政治任务主题宣传、重要文化活动;盟市、旗县区承担的自治区重大公益性宣传文化活动。
(二)精神文明建设工作。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设等重大思想道德建设;群众性精神文明建设评比表彰活动;文艺演出、各类思想道德宣传教育活动;新时代文明实践与志愿服务活动等。
(三)文化建设。
自治区重大主题文艺精品创作;优秀文化遗产保护传承;文化品牌建设、创新发展重点项目;重大文化工程、主题工程;全区“五个一工程”奖等全区规范性奖项评选、奖励。
(四)爱国主义教育基地。
(五)繁荣哲学社会科学。
自治区组织实施的哲学社会科学创新工程、哲学社
会科学规划研究、哲学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建设、高端智库建设、哲学社会科学队伍建设等。
(六)新闻宣传活动。
旗县级融媒体中心建设、陈列布展、融媒体设施设备购置、指挥调度设施设备配备、技术、培训、语言互译等。
(七)理论武装工作。
自治区组织实施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建设、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马克思主义学院建设以及各类报刊、网络、广播电视等理论平台建设、理论学习宣传研究等。
(八)学习、宣传文化事业培训。
自治区部署的党员干部学习平台、社科阵地建设、教学设备购置及各项培训。
(九)意识形态建设。
马克思主义理论教学研究工作、课题研究、学术交流、师资培训和阵地建设等。
(十)其他经自治区党委宣传部和自治区财政厅批准需要扶持的宣传文化项目。
第十条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支出,不得用于行政事业单位编制内人员工资性支出和偿还债务支出,不得用于基础设施建设、交通工具购置、楼堂馆所建设等支出。
第四章项目申报和审批
第十一条专项资金实行项目申报制。
申报单位必须是依法注册登记设立的主要从事宣传文化、教育类的行政、事业、企业、社会组织等单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申报项目必须符合专项资金的支持范围。
第十二条专项资金的申报和审批程序:
(一)自治区党委宣传部会同自治区财政厅印发项目申报通知,明确申报时间、申报条件、申报程序等有关要求。
(二)盟市、旗县宣传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照申报通知要求组织项目申报,将
申报材料逐级报送至自治区党委宣传部和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区直有关部门(单位)项目申报材料,经归口管理的自治区主管部门审核后,报送自治区党委宣传部。
(二)申报单位需提供下列有关材料:
1.项目申报单位的申请报告;
2.项目实施方案;
3.项目执行资金支出明细;
4.项目绩效目标;
5.其他有关材料。
(三)根据项目的扶持类型,自治区党委宣传部组织专家对申报的项目进行评审,必要时进行实地核查。
(四)对已经通过评审的项目,自治区党委宣传部根据年度专项资金安排计划,对申报项目提出扶持意见,并报送自治区财政厅审核。
第五章资金下达拨付和使用
第十三条自治区财政厅根据审核确定的资金分配意见,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下达拨付资金。
资金支付按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办理,属于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制度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盟市财政部门收到自治区预算安排的专项转移支付后30日内正式下达旗县(市、区)财政部门。
第十五条专项资金预算一经批复,应严格执行,项目单位不得随意调整。
如项目发生终止、撤销、变更的,项目单位需按原渠道上报自治区党委宣传部批准调整,并报自治区财政厅备案。
第十六条项目单位收到资金后,应落实工作任务,及时组织项目实施。
结转结余资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有关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相关规
定办理。
第十七条专项资金购置形成的固定资产属于国有资产的,应当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知识产权、专利等无形资产的管理,应当按照国家相关知识产权和专利法律法规执行。
第六章绩效评价与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自治区党委宣传部按照全面实施绩效管理的要求,科学制定资金绩效目标、指标和评价标准,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
第十九条自治区财政厅会同党委宣传部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开展重点项目绩效评价。
强化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建立完善与下年度预算安排挂钩机制。
第二十条各级财政、宣传部门应加强专项资金和项目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专项资金使用单位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严格按照批准的方案组织项目实施。
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专项核算,建立健全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审批、使用和绩效管理等方面的管理制度,自觉接受审计、财政和宣传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专项资金申报、使用管理中存在弄虚作假或骗取、虚报、冒领、截留、挪用资金等财政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党委宣传部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
实施期限为5年。
《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宣传部内蒙古财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文化事业建设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内财行〔2002〕92号)和《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党委宣传
部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民族文化大区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内财科〔2002〕19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