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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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专项资金管理制度

文化专项资金管理制度

文化专项资金管理制度
一、总则
本制度旨在规范文化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确保资金的合理利用和透明公开,提高文化事业的发展水平和效益,并防止资金的浪费和滥用。

二、资金管理机构
文化专项资金的管理机构为文化部,负责对资金的分配、监督和评估工作。

三、资金来源
文化专项资金的来源包括政府拨款、社会捐赠、文化企业的回报等。

资金的使用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府规定,确保资金来源合法合规。

四、资金分配
资金分配由文化部根据实际需求和政策导向进行,相关的具体细则和标准将另行制定和公布。

五、使用范围
文化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1. 文化设施建设与维护
2. 文化活动和节庆活动的组织与举办
3. 文化创意产业的发展和培育
4. 文化遗产保护和传承
六、资金监督
资金使用过程中应建立规范的监督机制,包括财务审计、资金流向监控等,确保资金使用符合规定和要求。

七、资金评估
文化部将对使用资金进行定期评估,评估结果将作为资金管理与分配的参考依据。

八、违规处理
对于违反相关规定和要求的资金使用行为,将依法追责,并追回相关资金。

九、附则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文化部所有,如有需要,将进行适时修订和发布。

以上为《文化专项资金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具体细则将进一步细化制定和公布。

> 注意:本文档内容仅供参考,具体实施细节还需根据实际情况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具体规定。

江西省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免费开放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江西省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免费开放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江西省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免费开放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按照文化部、财政部《关于推进全国美术馆、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开放工作的意见》和财政部《关于加强美术馆、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免费开放经费保障工作的通知》文件要求,为规范和加强各级财政补助地方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免费开放工作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财务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免费开放补助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上级财政拨付全省和省、市、县三级财政安排的用于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免费开放方面具有指定用途的资金。

第二条专项资金使用范围(一)馆(站)开展各种文化活动费用、培训费用。

(二)馆(站)运行维护:水电运行费、设施维护费、物业管理费。

(三)馆(站)电子信息设备维护:计算机设备维护费、网络与宽带接入费。

(四)馆(站)灯光印象设备维护。

(五)馆(站)人力资源经费:馆(站)人员教育、培训经费,国家法定节假日补助费。

(六)馆(站)工作人员遐想辅导费用,流动服务费用。

(七)馆(站)宣传、服务资料、各种制度建设费。

(八)文化馆、图书馆网站建设、维护经费。

(九)馆(站)订阅《中国文化报》费用。

(十)综合文化站开展体育健身服务项目费用。

第三条专项资金应按照统筹规划、科学立项、统一分配、分级管理、专款专用、追踪问效的原则进行分配和管理。

第四条专项资金应当纳入预算进行管理。

专项资金管理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公开透明运行、绩效考评和责任追究制度。

文化主管部门对免费开放中央补助资金要建立绩效考核机制。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部门按自身职责做好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违反专项资金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第七条各级文化部门在中央补助地方免费开放专项资金到位后,应及时督促财政部门按规定足额落实地方配套资金并及时下达到各相关单位。

第八条文化主管部门要对专项资金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或委托审计部门进行审计。

东莞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东莞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东莞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东莞市文化产业的健康发展,规范和加强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东莞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资金的来源包括市级财政预算安排、上级财政专项转移支付、社会捐赠等。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公平、透明的原则,确保资金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第四条东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以下简称“市文广新局”)负责专项资金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二章资金使用范围第五条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一)支持文化产业发展重点项目;(二)扶持中小微文化企业;(三)促进文化与科技、旅游等产业的融合;(四)奖励对文化产业发展有突出贡献的个人和企业;(五)其他经市政府批准的文化产业发展项目。

第三章资金申报与审批第六条申请专项资金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在东莞市内依法注册登记;(二)财务管理规范,会计信用良好;(三)项目符合东莞市文化产业发展政策和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四)其他按规定应当具备的条件。

第七条申请专项资金的程序:(一)申请人应当按照市文广新局的要求提交申请材料;(二)市文广新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对符合条件的项目进行公示;(三)公示无异议后,市文广新局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四)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市文广新局提出资金分配方案,报市政府审批;(五)市政府批准后,市文广新局下达资金使用计划。

第四章资金管理与监督第八条市文广新局应当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管理制度,加强资金的管理和监督。

第九条获得专项资金支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资金,不得挪用或改变资金用途。

第十条市文广新局应当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对违反规定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理。

第五章附则第十一条本办法由市文广新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暂定为两年。

请注意,以上内容是一个示例性质的管理办法草案,实际的管理办法应由相关领域的专业人士根据当地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制定,并经过合法程序审批通过。

中共山东省委宣传部、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共山东省委宣传部、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共山东省委宣传部、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山东省委员会,山东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8.07.28•【字号】鲁财教[2008]33号•【施行日期】2008.07.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中共山东省委宣传部、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鲁财教〔2008〕33号)各市财政局、党委宣传部,省直有关部门:为推进经济文化强省建设,支持文化产业发展,进一步提升我省文化产业自主创新和市场竞争能力,省级财政设立了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

为规范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研究制定了《山东省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七月二十八日山东省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经济文化强省建设,支持文化产业发展,进一步提升文化产业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能力,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加快文化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鲁政办发〔2007〕92号)要求,省级财政设立山东省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为规范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资金是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支持文化产业发展的导向性资金。

从2008年开始,省级财政统筹安排一定数量专项资金,用于促进全省文化产业发展,尽快把文化产业培育成我省支柱产业,推动我省由文化资源大省向文化强省跨越。

第三条专项资金遵循统筹规划、公开透明、科学评审、择优扶持的原则,严格程序,规范操作,专款专用,专项核算。

第四条省财政厅、省委宣传部负责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

省委宣传部、省财政厅负责共同研究确定专项资金年度支持的重点领域和方向,发布项目申报指南,制定项目评审标准,组织有关专家进行项目评审,在专家评审基础上研究确定资金支持项目和金额,对项目进行跟踪管理和监督。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文化和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文化和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文化和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文化和旅游厅•【公布日期】2020.06.30•【字号】苏财规〔2020〕16号•【施行日期】2020.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旅游综合规定正文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文化和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苏财规〔2020〕16号各设区市、县(市)财政局、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省财政厅会同原省文化厅和原省旅游局分别设有省级现代服务业(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江苏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江苏省基层公共文化服务能力建设专项补助资金和江苏省省级旅游业发展专项资金四大类。

为加强和规范文化和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统筹资金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省财政厅会同省文化和旅游厅将以上四大类专项资金进行整合,统一合并为江苏省文化和旅游发展专项资金,并联合制订了《江苏省文化和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现将《江苏省文化和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苏省文化和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文化和旅游厅2020年6月30日附件江苏省文化和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文化和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统筹资金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省委、省政府扶持文化和旅游发展有关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江苏省文化和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由省级财政设立,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专项用于文化和旅游领域事业和产业发展。

第三条专项资金实行项目管理,采取项目补助、以奖代补、贷款贴息等支持方式。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公开透明、突出重点、择优遴选、统筹兼顾、注重绩效”的原则,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管。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京财工[1995]1417号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京财工[1995]1417号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京财工(1995)1417号1995年8月1日)市属有关宣传文化企、事业单位,各区县财政局:为了繁荣和发展社会主义文化事业,促进首都精神文明建设,支持我市宣传文化单位的改革与发展,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字第089号《关于继续对宣传文化单位实行财税优惠政策的规定》和财政部财文字〔1995〕314号《关于印发〈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精神,我市建立“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

现将专项资金的管理办法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北京市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一、专项资金的来源(一)北京市市属宣传文化企业1994年—1997年按国家有关规定缴纳的所得税入市级库并纳入财政预算内管理的部分,全部纳入“专项资金”专款专用。

宣传文化主管部门所属的个别市级预算外宣传文化企业需要纳入的,由市委宣传部审核后,报市财政局立案审批。

宣传文化企业是指从事精神产品生产和服务的单位,主要包括:电影发行、放映;图书出版、发行;期刊(杂志)、报纸;音像制品等行业。

宣传文化部门兴办的从事物质产品生产和流通的企业,不得享受此项优惠政策。

属于宣传文化企业其上交的所得税部分因下列原因缴纳的所得税,财政部门在纳入专项资金时一律予以扣除:1.财政大检查被查出的利润中上交所得税部分;2.企业捐赠支出超出规定比例进行纳税调整而缴纳的所得税;3.企业计入成本费用的工资超过计税工资标准进行纳税调整而缴纳的所得税;4.企业开支的职工福利费超过规定标准进行纳税调整而缴纳的所得税;5.其他违反财政、财务、税收制度规定须进行纳税调整而缴纳的所得税。

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文化部(已撤销),财政部•【公布日期】2002.07.01•【文号】文计发[2002]27号•【施行日期】2002.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文化、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体育综合规定,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02年7月1日文计发[2002]27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的顺利实施,规范和加强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有关财经制度和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实施方案,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资金是中央财政安排用于对全国文化信息资源进行数字化加工、整合,并通过网络为社会公众享用的文化工程及其相关管理工作的补助经费。

第三条专项资金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专项资金必须按照规定用途,专款专用。

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挤占、挪用。

第五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必须接受文化、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第六条专项资金重点用于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国家中心(以下简称国家中心)、西部及老少边穷地区的省(区、市)级分中心和基层中心的补助。

第七条专项资金的具体使用范围包括:一、国家中心文化信息资源的采集、加工费;二、国家中心设备购置、网络系统运行和维护经费;三、国家中心软件研制和开发费用;四、国家中心知识产权购置费用;五、需要重点扶持地区的省(区、市)级分中心和基层中心设备购置补助费用;六、人员培训费用;七、工程管理费;八、其他相关费用。

第八条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按照专项资金的5%提取工程管理费,其开支范围包括会议经费、调研经费、审计检查费用、其他相关费用等。

第九条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专家咨询委员会的咨询、论证等费用在国家中心的有关经费中列支。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文化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文化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文化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公布日期】2013.05.09•【字号】•【施行日期】2013.05.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文化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伊犁哈萨克自治州财政局、各地州市财政局: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进一步支持农村文化事业发展,中央和自治区财政设立农村文化建设专项资金。

为规范和加强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补助地方农村文化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3〕25号)精神,我们制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文化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3年由于文件下发较晚,资金申请报告以及上年专项资金使用情况上报截止日期延长至2013年5月30日。

附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文化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2013年5月9日附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文化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农村文化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资金由中央和自治区财政设立,用于支持自治区农村公共文化事业发展,保障基层农村群众基本文化权益。

第三条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坚持上级补助、分级负责、合理安排、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四条专项资金实行定额补助和因素分配相结合的分配方法。

第五条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应当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支出范围与标准第六条专项资金包括补助资金和奖励资金,其中:(一)补助资金主要用于补助行政村文化设施维护和开展文化体育活动等支出,包括:1.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村级基层服务点运行维护和开展宣传培训等支出;2.农家书屋出版物补充及更新支出;3.农村电影公益放映场次补贴支出;4.行政村组织开展各类文化体育活动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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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基本公共文化服务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专项资金管理改革,进一步完善全省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经费保障和运行管理机制,省财政整合公共文化服务相关省级专项资金,统一设立了省基本公共文化服务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为规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资金由省财政设立,用于支持引导市县完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丰富公共文化服务容,更好地保障人民群众基本文化权益。

第三条专项资金来源:一是整合省财政设立的基层公共文化服务建设、农村电影公益性放映、广电惠民服务工程、乡镇广电站设施设备更新改造、农家书屋建设、博物馆纪念馆免费开放等用于基本公共文化服务的专项资金。

二是中央财政专项转移支付补助或奖励我省用于基本公共文化服务的专项资金。

第四条专项资金实行专项性一般转移支付,根据市县开展基本公共文化服务的需要和绩效考核结果,采用因素法分配。

第五条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坚持以下原则:(一)省级引导。

省财政通过专项资金管理方式的改革,建立激励约束机制,支持市县健全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经费保障机制,引导市县增加财政文化投入,加强和完善基本公共文化服务。

(二)市县为主。

各市、县(市、区)政府承担本地区开展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和落实经费保障的主体责任。

(三)统筹安排。

各市、县(市、区)财政部门负责统筹省级专项资金和当地财力,根据国家、省有关政策和本办法规定,结合当地实际,合理安排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各项支出。

(四)保障重点。

各市、县(市、区)应当根据省有关部门确定的全省基本公共文化服务重点项目和实施计划,保障落实重点项目经费,按计划完成项目实施任务。

(五)均衡发展。

专项资金安排应当向欠发达地区、向农村、向弱势群体倾斜,努力促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均等化。

(六)专款专用。

专项资金应当按规定用于基本公共文化服务的支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不得抵顶地方财政投入或用于平衡财政预算。

第六条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应当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各市、县(市、区)应当以绩效为导向,以资源共享、供需适应、管理协调、服务高效为目标,逐步完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

(一)公共文化设施设备应当实现合理布局、资源共享、充分利用,提高使用效益;(二)政府提供的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应当与群众的文化需求相适应,提高服务效果;(三)村级公共服务设施应当实行统一管理和维护,节约管理成本、提高管理效率。

第二章支出围第八条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公共文化设施建设、运行、维护、管理和开展群众文化活动等支出。

具体包括:(一)公共文化设施建设1.市、县两级博物馆(纪念馆)、美术馆、文化馆、图书馆的建设和设备购置;2.乡镇文化站、广电站以及中心镇图书馆的建设和设备购置;3.村级农村文化礼堂、文化活动中心(室)、广播室建设和设备购置,农家书屋建设和出版物补充更新,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村级基层服务点平台和数字资源建设等。

(二)公共文化设施运行、维护和管理指对前款所列各项公共文化设施运行维护所发生的支出和村级公共文化设施管理人员费用。

包括博物馆、纪念馆、美术馆等用于列布展的支出。

(三)公共文化设施免费开放1.博物馆、纪念馆免费开放减收门票的补助;2.美术馆、图书馆、文化馆、文化站提供免费开放服务的补助。

(四)开展群众文化活动1.农村电影公益放映的补助;2.送戏下乡(含民营剧团)的补助;3.送书下乡的补助;4.广播电视对农节目制作播出的补助和奖励。

5.开展其他群众文化活动的补助。

包括相关主管部门到农村(或社区)开展讲座、展览、文化走亲等活动的支出,以及对农村(或社区)优秀业余文化团队开展活动和购置器材的补助。

(五)保障特殊群体公共文化权益1.文化低保工程的补助;2.广电低保工程的补助。

(六)文化人才队伍建设用于直接从事公共文化服务的人才培养、村级公共文化设施管理人员和村级文艺骨干的培训,以及组建文化指导员、志愿者队伍等支出。

(七)省委省政府决定以及省有关部门根据需要确定的其他基本公共文化服务项目。

包括文化示工程创建、群众文化活动品牌培育等支出。

第九条专项资金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支出,不得用于发放编制在职人员和离退休人员的基本工资,不得用于偿还债务,不得用于国家规定禁止列入的其他支出。

第三章分配方法第十条专项资金包括补助资金和奖励资金,其中补助资金占专项资金总额的70%,奖励资金占30%。

第十一条补助资金以设区市本级(不含所辖区,下同)和县(市、区)为单位,按因素法分配。

具体因素和权重如下:(一)基本因素(权重50%)1.常住人口数(30%)2.地域面积数(5%)3.乡镇(含街道)数(5%)其中:省级中心镇数(2%)4.行政村(含社区)数(5%)5.低保户数(5%)(二)业务因素(权重50%)6.公共文化设施总建筑面积(20%)其中:上年末累计总建筑面积(10%),上年度新增竣工总建筑面积(10%)7.公共文化设施数量(20%)8.公共文化服务机构从业人员数量(10%)(三)财力因素按两类六档财力转移支付系数计算。

补助资金分配细则见附1。

第十二条补助资金按以下公式计算分配:某市、县(市、区)补助资金额度=某市、县(市、区)分配因素得分/∑各市、县(市、区)分配因素得分*省补助资金总额;其中:某市、县(市、区)分配因素得分=∑(某市、县(市、区)分配因素值/全省该项分配因素总值*相应权重)*财力转移支付系数。

第十三条对常住人口规模特别小或海域面积较大且对公共文化服务成本有一定影响的市、县(市、区),省财政厅可在按因素法分配资金的基础上以适当方式进行调整。

第十四条对个别需完成特定目标,且不适用专项性一般转移支付方式按因素法分配资金的特殊容,省财政厅可根据需要将其从补助资金中单列,实行项目管理。

具体包括:(一)中央财政下达专项资金预算中已明确的具体项目;(二)博物馆、纪念馆免费开放减少的门票收入补助基数;(三)经省财政厅同意的其他项目。

第十五条奖励资金以设区市本级和县(市、区)为单位,根据绩效考核结果分配。

考核容主要包括:(一)财政投入1.公共财政文化体育与传媒支出(207款)占公共财政支出的比例;2.公共财政文化体育与传媒支出(207款)比上年增长比例;3.按国家、省规定的基本公共文化服务项目保障标准落实经费。

(二)业务指标1.公共文化设施覆盖率和合格率(1)博物馆(纪念馆),美术馆;(2)图书馆、文化馆,电影院;(3)乡镇文化站、广电站,中心镇图书馆;(4)有线(数字)电视覆盖率;(5)村级公共文化设施。

指农村文化礼堂、文化活动中心(室)、广播室、农家书屋、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村级基层服务点等。

2.公共文化设施运行管理情况(1)博物馆(纪念馆)、美术馆免费开放服务情况;(2)图书馆、文化馆(站)免费开放服务情况;(3)村级公共文化设施运行管理情况;(4)文化人才队伍建设情况;(5)公共文化设施按规定用途使用情况。

3.开展群众文化活动情况(1)送书、送戏、送电影下乡任务完成情况;(2)广电低保工程实施情况;(3)文化低保工程实施情况;(4)广播电视对农节目制作播出情况;(5)开展其他群众文化活动情况。

4.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提供公共文化服务情况(1)制定并落实扶持政策情况;(2)社会力量参与提供公共文化服务情况。

包括民营博物馆(纪念馆)、美术馆免费开放情况,民营文艺表演团体参与公益性演出情况,民营电影院建设情况,民营书店或农村出版物发行小连锁建设情况等。

5.省有关部门确定的年度重点项目完成情况(三)管理因素1.专项资金管理情况包括财政管理制度是否健全,支出安排是否合理,资金拨付是否及时,资金使用是否合规,监督措施是否到位等。

2.工作创新情况包括各市、县(市、区)获得国家和省级有关公共文化服务的表彰奖励,交流先进经验,公共文化服务方面的政策、机制和容创新等情况。

3.基础管理工作情况包括按“数字财政”建设的要求做好专项资金管理工作,按有关部门的要求及时准确地统计更新公共文化服务有关信息,按本办法规定的时间和质量要求上报专项资金申报材料、数据等。

第十六条省财政厅会同省文化厅(省文物局)、省广电局、省新闻出版局等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相关主管部门”),根据每年全省开展基本公共文化服务的工作目标和任务,按照前条规定,制定年度考核细则,确定当年全省统一实施的重点项目任务和要求,于每年3月31日前以文件形式通知各市、县(市、区),作为下一年度绩效考核的依据。

第十七条设区市本级和县(市、区)实行分类考核。

奖励资金的90%用于县(市、区)的考核奖励;10%用于设区市本级的考核奖励。

第十八条省财政厅会同相关主管部门,根据各县(市、区)的考核结果,对高于县(市、区)考核得分全省平均水平的县(市、区)按其考核得分和常住人口修正系数计算综合得分,给予考核奖励。

其中对全省前10名增加20%奖励资金,对全省最后10名酌情扣减补助资金。

第十九条各县(市、区)的综合得分按以下公式计算:某县(市、区)综合得分=某县(市、区)考核得分*常住人口修正系数其中:某县(市、区)常住人口修正系数=某县(市、区)常住人口数/获得考核奖励县(市、区)的平均常住人口数第二十条省财政厅会同相关主管部门,根据各设区市本级及其所辖县(市、区)的考核结果,计算确定各设区市本级的综合得分,对高于设区市本级综合得分全省平均水平的设区市本级按其综合得分计算,给予考核奖励。

第二十一条各设区市本级的综合得分按以下公式计算:某设区市本级综合得分=某设区市本级考核得分*40%+所辖区平均考核得分*40%+所辖县(市)平均考核得分*20%第二十二条省财政厅会同相关主管部门,根据全省加强和完善基本公共文化服务的需要,适时调整完善专项资金的分配因素和权重,充分发挥专项资金的引导作用。

第四章申报审批第二十三条各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相关主管部门,按照省有关部门制定的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工作目标和年度考核细则,对上一年度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并将有关材料于每年3月31日前以文件形式上报省财政厅和省级相关主管部门。

第二十四条各市、县(市、区)应当上报以下材料:(一)上一年度本地区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工作总结。

总结材料应当包括上一年度工作完成情况、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工作创新情况、存在问题和有关建议、下一步工作计划、其他需要总结或说明的情况等容。

(二)《省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基础数据统计表》(附2)。

(三)《省基本公共文化服务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表》(附3)。

(四)按照年度考核细则要求上报其他相关材料。

对不按规定上报所需材料的市、县(市、区),省财政厅可以取消其获得当年度专项资金补助和奖励的资格。

第二十五条省财政厅会同相关主管部门,根据统计年鉴、财政决算、部门统计数据等,对各市、县(市、区)上报的基础数据进行审核,作为当年度补助资金分配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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