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非遗·管理办法-专项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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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经济的进步,保护和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已经成为国家文化发展的重要任务。

为了更好地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国家制定了《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本文将就该管理办法进行详细阐述。

一、背景介绍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人们创造并世代相传的,与其生产、生活、精神有关的文化传统,涵盖民族、地区、社会各个方面的特点。

然而,随着现代化的发展,传统文化面临着严重的威胁和危机,因此,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的建立显得尤为重要。

二、资金管理机构为了保障专项资金的有效管理和使用,国家设立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机构。

该机构负责专项资金的申请、审批、汇总、分配以及监督等工作,确保资金使用的公开透明和合理有效。

三、资金来源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专项资金主要来源于国家财政拨款和其他相关利益主体的捐赠。

国家财政拨款是主要的资金来源,旨在保障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发展工作能够得到稳定的财政支持。

四、资金使用范围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1. 文化遗产传承项目的支持,包括活动组织、培训、传习等。

2. 文化遗产保护设施的修缮和维护,包括建筑、器物等的修复工作。

3. 文化遗产保护研究和调查,包括文物考古和历史文献等的研究工作。

4. 文化遗产保护人才培养,包括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培训和选拔。

5. 文化遗产保护宣传和推广,包括展览、演出、出版物等的制作和推广。

五、资金申请与审批任何符合条件的机构或个人都可以向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机构申请资金支持。

申请者需填写详细的申请书,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以说明申请项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申请书将经过专项资金管理机构的审查和评估,符合条件的项目将获得资金支持。

六、资金监督和评估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的使用需要定期进行监督和评估。

管理机构将委托专业机构对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通过成果呈现和验收等方式监督资金使用情况。

非遗资金实施方案

非遗资金实施方案

非遗资金实施方案一、背景介绍。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以民族传统、文化习俗、表演艺术、口头传统、社会实践、仪式、节庆、知识和实践技艺等形式传承下来的文化遗产。

作为我国宝贵的文化资源,非物质文化遗产承载着丰富的历史、文化和艺术内涵,对于传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城乡文化的交融,一些非物质文化遗产面临着失传、衰退甚至消亡的危险。

因此,为了保护和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有必要制定非遗资金实施方案,加大对非遗项目的资金支持力度。

二、资金筹集。

1.政府资金支持。

政府应当加大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力度,将一定比例的财政资金专项用于非遗项目的资助。

这些资金可以用于非遗项目的培训、保护、传承和展示等方面,以确保非遗项目的持续发展。

2.社会捐赠。

鼓励社会各界爱好者和企业家参与到非遗项目的资金捐赠中来,通过设立非遗基金会或者非遗保护基金,接受社会各界的捐赠,用于资助非遗项目的保护和传承工作。

三、资金使用。

1.非遗项目保护。

资金可以用于非遗项目的保护工作,包括非遗项目的调查研究、资料整理、保护规划等方面,以确保非遗项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2.非遗项目传承。

资金可以用于非遗项目的传承工作,包括非遗项目的传统技艺培训、传承人选拔、传统技艺传授等方面,以确保非遗项目的传承和发展。

3.非遗项目展示。

资金可以用于非遗项目的展示工作,包括非遗项目的展览、演出、推广等方面,以扩大非遗项目的影响力和知名度。

四、资金管理。

1.专门机构管理。

设立专门的非遗项目资金管理机构,负责对非遗项目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工作,确保资金的合理使用和透明管理。

2.监督机制建立。

建立非遗项目资金的监督机制,包括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定期审计和公开,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3.效益评估。

建立非遗项目资金的效益评估机制,对资金使用的效果和成果进行评估,及时调整和改进资金使用方案。

五、结语。

非遗资金实施方案的制定和实施,对于保护和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重要意义。

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资金由中央财政设立,专项用于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管理和保护。

专项资金的年度预算根据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总体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及国家财力情况核定。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坚持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合理安排、专款专用的原则。

专项资金用于补助地方的,适当向民族地区、边远地区、贫困地区倾斜。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并接受财政、审计和文化等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专项资金的分类和开支范围第五条专项资金分为中央本级专项资金和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资金,按照开支范围分为组织管理费和保护补助费。

中央本级专项资金包括文化部本级组织管理费和中央部门所属单位保护补助费,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资金为中央财政对各省(区、市)保护补助费。

第六条组织管理费是指组织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和管理工作所发生的支出,具体包括:规划编制、调查研究、宣传出版、培训、数据库建设、咨询支出等。

第七条保护补助费是指补助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国家级代表性传承人、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开展调查、记录、保存、研究、传承、传播等保护性活动发生的支出。

具体包括:(一)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补助费,主要补助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相关的调查研究、抢救性记录和保存、传承活动、理论及技艺研究、出版、展示推广、民俗活动支出等。

(二)国家级代表性传承人补助费,用于补助国家级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习活动的支出。

(三)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补助费,主要补助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相关的调查研究、规划编制、传习设施租借或修缮、普及教育、宣传支出等。

2016年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工作执法情况自查报告

2016年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工作执法情况自查报告

2016年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工作执法情况自查报告2016年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工作执法情况自查报告为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工作的规范性、科学性和有效性,履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律责任,进一步加强xx州四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和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保护工作,根据《云南省文化厅关于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工作执法情况检查的通知》(云文非遗〔2016〕20号)文件精神,认真开展自检自查工作,现将我州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工作执法情况报告如下:一、广泛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云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学习和宣传工作大理州在非遗保护传承工作中,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云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要求全州从事非遗工作的相关部门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云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开展常态化的学习和宣传,做到依法依规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工作。

一是自201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和2013年《云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以下简称《非遗法》和《条例》)出台后,xx州要求从事非遗工作的部门和人员,要将《非遗法》和《条例》的学习贯彻纳入制度化和经常化,通过组织集中学习和个人自学的形式,不断加强非物质文化保护工作者对非遗相关法律条例的深度认识,做到在日常非遗工作中将法规条例入脑入心,贯穿到非遗保护传承工作当中。

同时,我们还邀请云南省非遗保护领域专家学者到我州各县市乡镇文化站举办《遗产法》《条例》等法律法规培训,进一步提高了全州基层非遗保护工作队伍的业务能力。

二是我州非遗相关工作部门,利用非遗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培训工作会和下乡走访传承人的时机,不定期组织开展四级代表性传承人法律法规培训,将《非遗法》和《条例》印刷成册送到他们手中,向其讲解宣传加深传承人对非遗法法规条例的学习和认识,增强自觉履行义务责任的自觉性。

目前,累计发放法规类宣传材料共计6000余册。

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资金管理办法

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资金管理办法

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资金(以下简称保护资金)的管理与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预算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保护资金由中央财政设立,用于支持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管理和保护工作。

保护资金的年度预算根据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总体规划、年度工作计划以及国家财力情况核定。

保护资金实施期限根据公共文化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政策等确定。

各级财政应按照公共文化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落实支出责任,保障本行政区域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经费。

第三条保护资金管理和使用坚持“统筹安排、突出重点、中央补助、分级负责、加强监督、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四条保护资金由财政部、文化和旅游部按职责共同管理。

文化和旅游部负责测算基础数据,对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负责,负责审核申报文件和提出保护资金分配建议方案,监督指导保护资金的使用和绩效管理。

财政部根据预算管理相关规定,会同文化和旅游部研究确定中央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1 —市、计划单列市,以下统称省)保护资金预算、绩效目标,对保护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指导开展全过程绩效管理。

省级财政、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明确省级及省以下各级财政、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在数据审核、预算安排、资金使用、绩效管理等方面的责任,切实加强保护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省级及省以下各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负责审核申报资料,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负责。

文化和旅游部、财政部共同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资金项目库。

保护资金项目库分为项目申报库、项目储备库、项目执行库,分别对应项目申报、项目审核、项目执行环节。

第五条保护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务规章制度和本办法的规定,并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以及审计、文化和旅游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提高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水平,为遗产保护提供资金支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由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支持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项目、活动和经费的管理。

第三条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由国家拨付,用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保护和发展。

第四条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项目包括但不限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调查研究、保护规划、技能传习、展览展示等。

第五条专项资金的使用目标是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和发展。

第二章专项资金的申报与管理第六条专项资金的申报、评审、审批、拨付等工作由国家文化和旅游局负责。

第七条专项资金申报的条件包括但不限于:申请人具有相关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资质;项目具有明确的保护目标和方案;项目符合保护政策和要求。

第八条专项资金申报的流程包括但不限于: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专家评审小组对申请项目进行评审;评审结果提交给国家文化和旅游局;国家文化和旅游局对评审结果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项目申请资金。

第九条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项目经费、设备购置、人员培训等。

第十条专项资金的使用要求包括但不限于:项目经费必须按计划使用;设备购置必须符合实际需求;人员培训必须与项目相关。

第三章专项资金的监督与管理第十一条国家文化和旅游局负责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十二条申请人应及时提供项目进展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

第十三条国家文化和旅游局可视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和核实。

第十四条对不合规使用资金的项目,国家文化和旅游局有权要求返还资金,并进行处罚处理,情节严重的可以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资金由中央财政设立,专项用于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管理和保护。

专项资金的年度预算根据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总体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及国家财力情况核定。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坚持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合理安排、专款专用的原则。

专项资金用于补助地方的,适当向民族地区、边远地区、贫困地区倾斜。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并接受财政、审计和文化等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专项资金的分类和开支范围第五条专项资金分为中央本级专项资金和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资金,按照开支范围分为组织管理费和保护补助费。

中央本级专项资金包括文化部本级组织管理费和中央部门所属单位保护补助费,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资金为中央财政对各省(区、市)保护补助费。

第六条组织管理费是指组织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和管理工作所发生的支出,具体包括:规划编制、调查研究、宣传出版、培训、数据库建设、咨询支出等。

第七条保护补助费是指补助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国家级代表性传承人、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开展调查、记录、保存、研究、传承、传播等保护性活动发生的支出。

具体包括:(一)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补助费,主要补助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相关的调查研究、抢救性记录和保存、传承活动、理论及技艺研究、出版、展示推广、民俗活动支出等。

(二)国家级代表性传承人补助费,用于补助国家级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习活动的支出。

(三)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补助费,主要补助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相关的调查研究、规划编制、传习设施租借或修缮、普及教育、宣传支出等。

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资金由中央财政设立,专项用于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管理和保护。

专项资金的年度预算根据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总体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及国家财力情况核定。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坚持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合理安排、专款专用的原则。

专项资金用于补助地方的,适当向民族地区、边远地区、贫困地区倾斜。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并接受财政、审计和文化等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专项资金的分类和开支范围第五条专项资金分为中央本级专项资金和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资金,按照开支范围分为组织管理费和保护补助费。

中央本级专项资金包括文化部本级组织管理费和中央部门所属单位保护补助费,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资金为中央财政对各省(区、市)保护补助费。

第六条组织管理费是指组织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和管理工作所发生的支出,具体包括:规划编制、调查研究、宣传出版、培训、数据库建设、咨询支出等。

第七条保护补助费是指补助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国家级代表性传承人、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开展调查、记录、保存、研究、传承、传播等保护性活动发生的支出。

具体包括:(一)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补助费,主要补助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相关的调查研究、抢救性记录和保存、传承活动、理论及技艺研究、出版、展示推广、民俗活动支出等。

(二)国家级代表性传承人补助费,用于补助国家级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习活动的支出。

(三)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补助费,主要补助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相关的调查研究、规划编制、传习设施租借或修缮、普及教育、宣传支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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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2016年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本市设立上海市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

为规范和加强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有关财政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上海市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上海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年度预算根据上海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总体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及财力情况核定。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坚持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合理安排、专款专用、公开透明、加强监督、讲求效益的原则。

第五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并接受财政、文化等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专项资金的分类和开支范围
第六条专项资金分为组织管理费和保护补助费两大类。

第七条组织管理费是指组织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
护工作和管理工作所发生的支出,具体包括:规划编制、调查研究、宣传出版、培训、数据库建设、咨询支出等。

第八条保护补助费是指补助上海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国家级和市级代表性传承人开展调查、记录、保存、研究、传承、传播等保护性活动发生的支出。

具体包括:
(一)上海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补助费,主要补助与列入上海市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代表性项目相关的调查研究、抢救性记录和保存、传承活动、理论及技艺研究、出版制播、展示推广、民俗活动支出等;
上海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补助费重点补助列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和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上海本地特色鲜明的,通过合理利用能转化为文化资源的代表性项目。

(二)国家级和市级代表性传承人补助费,用于补助国家级和市级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习活动的支出。

第三章专项资金的申报与管理
第九条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负责编制专项资金项目计划和预算,牵头设立项目库,会同市财政局组织实施项目评审,专项资金日常管理,以及资金使用情况的信息公开。

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审核,资金拨付,以及专项资金的监督和绩效评价。

第十条组织管理费由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按照部
门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报市财政局审核,经法定程序批准后纳入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部门预算。

市级单位申请保护补助费,应当由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向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提出申报。

区县申请保护补助费,应当由申报单位提出申请,经各级文化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逐级申报,由区县文化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汇总后共同报送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

社会团体申请保护补助费,按其登记管理层级向市级或区县相关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一条保护补助费的申报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
(三)具有专门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工作人员;
(四)具有科学的工作计划和合理的资金需求。

第十二条保护补助费申报时间为每年6月30日前。

申报材料包括保护工作总体目标、本年度项目保护情况、下年度项目保护规划、申请专项资金预算总数、本区县或本单位的相关配套资金情况、支出明细预算等,具体申报要求参见每年公布的申报指南。

第十三条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会同市财政局组织专家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评审,确定补助项目。

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对于确定的补助项目,编制年度项目预算,于每年第四季度向市财政局报送下一年度项目预算计划。

第十四条项目实施部门和单位根据项目预算实施进度,向市财政申请拨款。

市财政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予以拨付。

第十五条年度预算一经批准下达,必须严格执行。

已批准的项目经费预算原则上不做调整。

因客观原因确需对项目经费预算进行调整或变动的,应报市财政局、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批准。

第十六条专项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应按照国家和本市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十七条纳入政府采购的项目应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项目结转结余应按照财政部门有关规定使用。

第四章专项资金的监督与检查
第十九条项目实施部门和单位应按本办法规定,制定本部门或本单位的项目资金使用管理规章制度,建立项目资金管理责任制,建立健全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第二十条项目实施部门和单位的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财务负责人以及相关责任人员对资金使用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并应自觉遵守国家财经纪律,接受有关主管部门和财政、审计、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二十一条项目实施完毕,区县财政部门和文化行政部门或市级主管部门对项目进行验收,并将验收结果报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备案。

市财政局、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可视情况组织复查。

第二十二条市财政局会同相关部门,按照财政专项资金的管理要求,组织开展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绩效评价,并结合绩效评价结果及时调整预算。

第二十三条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给予暂停核批新项目、停止拨款、收回专项资金的处理,并按规定追究相关部门、单位和人员的行政、法律责任:
(一)弄虚作假申报专项资金的;
(二)擅自变更项目实施内容的;
(三)截留、挪用和挤占专项资金的;
(四)因管理不善,给国家财产造成损失和浪费的。

第二十四条接受国家级和市级代表性传承人补助费的个人未按规定开展相应的传习活动,或者将补助资金用于传习活动无关的其他事项的,市财政局和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可以视其情况,作出核减、停拨补助费或者回收已拨补助费的处理。

第二十五条专项资金的预算安排、使用管理和绩效评价结果,由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要求实施公开。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各区县应参照本办法,建立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并加强专项资金管理。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和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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