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流转和退出实施细则
浙江省土地管理局关于我省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试点情况和今后意见的报告

浙江省土地管理局关于我省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试点情况和今后意见的报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土地管理局•【公布日期】1991.06.21•【字号】•【施行日期】1991.06.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浙江省土地管理局关于我省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试点情况和今后意见的报告(1991年6月21日)省人民政府:《国务院批转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请示的通知》(国发〔1990〕4号)下达以后,我省各市(地)都积极开展了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试点工作。
到目前止,包括国家、省和温州市土地管理局在乐清县的联合试点在内,全省已有39个县(市、区)的136个乡(镇)完成了试点工作。
从试点的情况看,宅基地有偿使用的效果是相当明显的。
(一)有利于合理用地和保护耕地。
不少超面积的用地户由于受经济上的制约,退出了多占或空闲、废弃的宅基地,使农村现有宅基地利用率大为提高。
如江山市8个乡(镇)农民自动退出宅基地102亩。
有的地方将退出的宅基地安排建新房,可在10—20年内不再占用新的耕地。
据测算,如果全省都实行宅基地有偿使用,至少可退出约5万亩土地。
(二)有利于改善干群关系和加强廉政建设。
宅基地有偿使用制度,确定了统一的宅基地使用条件和收费标准,不论是干部还是群众使用宅基地,都必须按宅基地的面积和等级,支付相应的费用,有效地遏制了干部特权,杜绝了“人情地”、“关系地”。
(三)为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开辟了新财源。
从试点情况看,一个乡每年可以收取3—4万元宅基地使用费。
一般的县可以收100万元左右。
这笔收入可以增强村级集体经济力量,加快土地资源开发,增加农业投入,发展村镇建设和公益事业。
(四)有利于加快农村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完善农村土地利用的调控机制。
土地无偿使用,是建设用地急剧增加的重要原因。
宅基地实行有偿使用,不仅把农村的空闲地同乡村企业用地、非城镇国有土地等一起逐步纳入有偿使用的轨道,加快了农村土地使用制度的改革,而且把行政管理与经济手段管理有机地结合起来,调节机制进一步完善,有利于管好农村土地。
文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文昌市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指导办法(2023年修订)》的通知

文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文昌市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指导办法(2023年修订)》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文昌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07.15•【字号】文府规〔2023〕199号•【施行日期】2023.08.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文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文昌市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指导办法(2023年修订)》的通知文府规〔2023〕199号各镇人民政府,各农场,市政府直属各单位,企事业各单位,各人民团体,中央和省驻文昌各单位:《文昌市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指导办法(2023年修订)》已经十六届市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文昌市人民政府2023年7月15日文昌市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指导办法(2023年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有偿使用范围第三章宅基地有偿使用费的收取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我市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规范宅基地管理,根据《海南省农村宅基地管理试点办法》《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关于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琼自然资规〔2020〕7号)《文昌市农村宅基地试点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是指《海南省农村宅基地管理试点办法》实施前,因历史原因造成的超标准占用宅基地或一户多宅等情况,经农户申请,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向村集体经济组织缴纳一定数额的有偿使用费,获取其超占宅基地使用权的制度。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经批准获得宅基地资格权的个人用于建造住宅所占有、使用的集体所有的土地,包括在现实中已经建造房屋的土地、之前建过房屋但闲置已无地上物的土地和准备用于建造房屋的土地三种类型。
农村宅基地界线范围为村民实际建造房屋及附属生活设施的现状范围。
庭院经济用地和村庄公共设施用地不列入宅基地范围。
有条件农村居民进城落户推出宅基地和承包地的实施办法.

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国土资源厅陕西省农业厅陕西省林业厅印发《关于举家进城落户农村居民退出宅基地承包地实施办法》的通知陕财办综〔2010〕64号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农业局、林业局: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加大力度推进有条件的农村居民进城落户的意见》(陕政发〔2010〕26号),我们制定了《关于举家进城落户农村居民退出宅基地承包地实施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国土资源厅陕西省农业厅陕西省林业厅二○一○年九月九日关于举家进城落户农村居民退出宅基地承包地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加大力度推进有条件的农村居民进城落户的意见》(陕政发〔2010〕26号),加快我省城镇化进程,创造条件鼓励农村居民举家进城落户,规范进城落户农村居民退出宅基地、承包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工作,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举家进城落户农村居民自愿退出的宅基地,经当地国土资源部门核准,签订退出合同并办理公证后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
根据陕政办发〔2010〕36号文件公布的征地统一年产值平均标准和推进农村居民进城落户的鼓励政策,综合考虑退出宅基地和地上建筑物、构附着物等情况,确定对退出的宅基地(含地上构附着物等)每亩补助价格西安为22—25万元,关中其他地区为14—16万元,陕南为10—12万元,陕北为16—18万元。
退出的宅基地原则上转为耕地,经批准也可以调剂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村居民。
转为耕地后的宅基地建设用地指标可由市、县政府统一使用,也可以在省内进行有偿流转。
第三条举家进城落户农村居民自愿在设区市落户并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将其承包地交回集体。
对在县(含县级市)以下城镇落户(不含转为国家职工)的,可根据农民自愿,交回承包地或继续耕种、或依法自主流转。
选择保留承包地的,不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养老保险、医疗保障、廉租房、经济适用房等政策。
对举家进城落户农村居民自愿退出的承包地,经当地农业部门或林业部门核准,签订退出合同并办理公证后按户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
农村宅基地新政策有什么规定

一、农村宅基地新政策有什么规定改革的七项原则:坚持农村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坚持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坚持保障农民权益,坚持统筹兼顾,坚持循序渐进、试点先行,坚持党对“三农”工作的领导。
深化农村改革要聚焦农村集体产权制度、农业经营制度、农业支持保护制度、城乡发展一体化体制机制和农村社会治理制度等5大领域。
《方案》针对五大关键领域,提出26个方面的改革举措,其中排在第一位的是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
对此,陈锡文表示,把农村产权制度改革放在首位,对整个农村经济体制来说具有基础性的意义和作用。
“不仅因为在整个农村经济当中集体经济所占的比重很大,更因为亿万农民的切身利益与农村集体经济的产权制度密切相关。
”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坚守土地公有性质不改变、耕地红线不突破、农民利益不受损“三条底线”,防止犯颠覆性错误。
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基本方向是:落实集体所有权,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
落实集体所有权,就是落实“农民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属于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的法律规定,明确界定农民的集体成员权,明晰集体土地产权归属,实现集体产权主体清晰。
稳定农户承包权,就是要依法公正地将集体土地的承包经营权落实到本集体组织的每个农户。
放活土地经营权,就是允许承包农户将土地经营权依法自愿配置给有经营意愿和经营能力的主体,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
一是开展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
及时总结经验、不断完善,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改革成果。
农村土地征收制度改革的基本思路是:缩小土地征收范围,规范土地征收程序,完善对被征地农民合理、规范、多元保障机制,建立兼顾国家、集体、个人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合理提高个人收益。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制度改革的基本思路是:允许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确定为工矿仓储、商服等经营性用途的存量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与国有建设用地享有同等权利,在符合规划、用途管制和依法取得的前提下,可以出让、租赁、入股,完善入市交易规则、服务监管制度和土地增值收益的合理分配机制。
上海市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收费办法(供试点用)

上海市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收费办法(供试点用)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性收费
【发布部门】上海市土地管理局
【发布日期】1990.03.03
【实施日期】1990.03.0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收费办法(供试点用)
(1990年3月3日)
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村宅基地的管理,合理利用土地资源节约用地,保护耕地,促进村镇建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务院批转《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请示的通知》(国发〔1990〕4号),结合本市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农村宅基地是指本市范围内的农民和居民自有住宅所使用的集体所有的土地。
第三条农村宅基地均按本办法的规定,实行有偿使用,缴纳使用费,每年每平方米按下列标准收取:
(一)《上海市村镇建房用地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
则》)发布以前使用的宅基地和以后经批准使用在规定面积以内的宅基地:
1.市区范围为0.30元;
2.上海、嘉定、川沙三县,闵行。
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

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洛江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2.04•【字号】泉洛政办〔2021〕11号•【施行日期】2021.02.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泉洛政办〔2021〕11号各镇(乡)人民政府,区直有关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福建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强化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闽委农办〔2020〕4号)、《福建省农业农村厅福建省自然资源厅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闽农综〔2020〕45号)和《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泉政办〔2020〕31号)精神,进一步规范我区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经区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落实“一户一宅”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严格按照批准面积和建房标准建设住宅,禁止未批先建、超面积占用宅基地。
经批准异地建造住宅的,严格按照“建新拆旧”要求,将原宅基地交还村集体。
中心城区及各乡镇规划区范围内外实行差别化居住保障,参照城镇规划和集约用地的要求,探索集中建房。
二、申请与审批(一)申请使用宅基地的村民,一般应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承担相应义务,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1.因无住宅或现有住宅宅基地面积明显低于法定标准,需要新建或扩建住宅的;2.同户中兄弟姐妹或者子女已达到法定结婚年龄要求分户的;3.因国家或者集体建设、实施乡镇、村庄规划以及进行公共设施与公益事业建设,需要拆迁安置的;4.因发生或防御自然灾害,需要安置的;5.原有住宅属D级危房需要拆除重建的;6.向中心村、集镇、小城镇或者农村住宅小区集聚的。
(二)申请宅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1.现有宅基地面积虽明显低于法定标准,但现有人均住宅建筑面积超过60平方米的;2.分户前人均住宅建筑面积已超过60平方米的;3.年龄未满18周岁的;4.不符合乡镇、村庄规划和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5.将原住宅出卖、出租、赠与或改作生产经营用途的;6.不符合“一户一宅”政策规定的。
【专家解读】农业农村部编印:农村宅基地管理法律政策54个问答(2)

【专家解读】农业农村部编印:农村宅基地管理法律政策54个问答(2)第四部分宅基地流转34.宅基地使⽤权流转的⽅式有哪些?宅基地使⽤权流转⽅式包括转让和出租。
35.农村宅基地使⽤权转让必须满⾜什么条件?宅基地使⽤权转让须在征得宅基地所有权⼈同意的前提下,在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进⾏,且受让⼈须为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村村民。
各省(⾃治区、直辖市)对宅基地转让做出其他条件要求的,须同时满⾜规定要求。
36.城镇居民能否在农村购买宅基地?不能。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严格⼟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明确规定,禁⽌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
《中央农村⼯作领导⼩组办公室农业农村部关于进⼀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中农发〔2019〕11号)要求,“宅基地是农村村民的基本居住保障,严禁城镇居民到农村购买宅基地,严禁下乡利⽤农村宅基地建设别墅⼤院和私⼈会馆。
严禁借流转之名违法违规圈占、买卖宅基地。
”37.农房出租的最长年限是多少?合同法第⼆百⼀⼗四条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年。
超过⼆⼗年的,超过部分⽆效。
租赁期间届满,当事⼈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续订之⽇起不得超过⼆⼗年。
《中央农村⼯作领导⼩组办公室农业农村部关于进⼀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中农发〔2019〕11号)规定,城镇居民、⼯商资本等租赁农房居住或开展经营的,要严格遵守合同法的规定,租赁合同的期限不得超过⼆⼗年。
合同到期后,双⽅可以另⾏约定。
第五部分宅基地退出38.村集体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收回农民宅基地?有下列情形之⼀的,村集体报经原批准⽤地的⼈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宅基地使⽤权:(1)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地的,集体收回宅地基使⽤权,并对宅基地使⽤权⼈给予适当补偿;(2)不按照批准的⽤途使⽤宅基地的;(3)因撤销、迁移等原因⽽停⽌使⽤宅基地的;(4)空闲或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的宅基地,不再确定⼟地使⽤权。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农村宅基地和农民建房管理办法》的通知-株政办发【2015】90号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农村宅基地和农民建房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农村宅基地和农民建房管理办法》的通知株政办发【2015】9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云龙示范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局委办、各直属事业单位:《株洲市农村宅基地和农民建房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12月6日株洲市农村宅基地和农民建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集体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农村宅基地和农民建房审批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湖南省集体建设用地管理暂行办法》、《湖南省长株潭城市群生态绿心地区保护条例》、《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国土资发〔2004〕32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和改进农村宅基地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湘政办发〔2014〕11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意见》(湘政发〔2011〕51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城市行政区域(包括天元区、荷塘区、芦淞区、石峰区和云龙示范区)内农村宅基地和农民建房管理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各县市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民建房是指农村村民在依法取得的农村宅基地上自建房屋的行为;住房用地面积是指住房垂直投影占地面积;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个人取得合法手续用以建造住宅的土地,包括住房、厨房、杂屋等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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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流转和退出实施细则为健全农村村民住房保障机制,完善宅基地管理制度,强化村民自治,提升农村宅基地管理水平,切实保护耕地,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实现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按照《政府关于印发<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流转和退出暂行办法>的通知》要求,结合本村、组实际,现制定本办法。
一、宅基地有偿使用(一)“一户一宅”的认定标准“一户一宅”是指一户只能占有一处宅基地。
若一户村民有两处及以上宅基地,面积总和未超过起征面积的,亦认定为一处。
(二)收取范围鉴于因历史原因,且结合本村、组实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收取宅基地有偿使用费:1.“一户一宅”情况下超过起征面积580㎡的部分;2.“一户多宅”,其中一宅超出起征面积580㎡的部分,和不愿退出的多宅部分须交纳整栋宅基地的有偿使用费;3.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通过继承、赠予房屋或其他方式占有和使用宅基地的情形。
(三)收费标准1.对于符合“一户一宅”的宅基地,有偿使用计费根据其超出部分面积,实施阶梯式计费,超5㎡以内的不收取有偿使用费,超出5㎡按实际超出面积交费。
计费标准为超出面积部分按每年[1]元/㎡计费;2.对于“一户多宅”,其中一宅超出起征面积580㎡的部分,收费标准见第1条规定;不愿退出的多宅部分整栋宅基地有偿使用计费标准为每年10元/㎡。
3.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通过继承、赠予房屋或其他方式在农村占有和使用宅基地或原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时取得宅基地。
(1)若为继承或赠予方式,则3年之内只对超占部分收取有偿使用费,收费标准见第1条规定;3年之后则按照整院每年300元的标准收取有偿使用费。
(2)若为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时取得宅基地,按照整院每年300元的标准收取有偿使用费。
(3)通过买卖取得宅基地,按照每年[1]元/㎡收取有偿使用费;(4)对本村、组发展有重大贡献的贤人能士且经过村民代表大会商讨同意赠予的宅基地,按照整院每年300元的标准收取有偿使用费。
4.五保户等其他特殊情况可通过召开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大会通过后,给予减免。
5.凡是历史上村民缴纳过超占罚款、押金等费用的情况,申请人出具证明,村集体经济组织审核通过后,可以采用折抵的办法。
(四)收费方式根据交纳对象申请的原则,分3年期交纳,5年期交纳,10年期交纳。
5年期一次性交纳的优惠5%,10年期一次性交纳的优惠10%,并在上一时间段末交纳下一时间段有偿使用费。
逾期不交的,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进行处理。
(五)收费主体宅基地有偿使用费由村、组集体经济组织负责收取,乡镇与村民委员会应当积极协助。
村组干部、党员、村、组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成员、村民代表等应带头交纳。
(六)使用范围坚持“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原则,宅基地有偿使用费纳入村级账户管理,主要用于村庄改造、基础设施建设、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宅基地退出补偿、务工补助等。
(七)征收程序1.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据镇自然资源所和城乡规划部门依据测绘成果及村民委员会等相关调查资料,确定缴纳对象,经公示无异议的,以公示数据为准。
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书面通知缴纳对象应退出多占的宅基地或应缴纳的宅基地有偿使用费。
愿意腾退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缴纳对象签订《宅基地退出协议书》。
3.对有偿使用的宅基地,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出示证明,明确相应的权利义务。
证明应包括有偿使用者的姓名、面积、收费标准、收取方式、收费金额等内容,并张榜公布。
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缴纳对象签订的协议或证明报镇人民政府备案。
(八)对于不交纳有偿使用费的措施对既不交纳宅基地有偿使用费也不退出宅基地的,采取以下措施:(1)在其子孙符合分户条件后,申请建房的,本村不予分配宅基地;(2)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收益分红中进行抵扣;(3)采取“红榜”和“黑榜”公示办法,已交纳的进行“红榜”公示给予表扬,拒不交纳的进行“黑榜"公示给予通报;(4)未交纳宅基地有偿使用费的村民不予纳入村委会干部的候选人;(5)涉及村组干部不交纳的,采取停职、依法罢免等措施;(6)未缴纳宅基地有偿使用费的村民不予办理相关业务(签字盖章、相关证明等)。
二、宅基地流转(一)流转方式本村、组宅基地使用权可采取转让、出租等方式进行流转。
如果出现其他以赠予、抵押、置换等方式进行流转宅基地的情形,由村民大会开会讨论决定。
(二)流转范围受让人、受赠人应为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成员。
对于本村、组发展有重大贡献的贤人能士等人员通过村民代表大会讨论是否可以流转宅基地使用权。
(三)流转条件转让方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方可流转:1.流转的宅基地和房屋,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乡(镇)规划和村庄规划;2.流转的宅基地和房屋,必须依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权,且产权明晰无争议;3.转让方流转宅基地后在农村或城镇仍有合法住所,能保证基本居住需要,流转后不得再申请宅基地;4.宅基地流转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同意;5.流转的宅基地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四)流转程序1.申请。
宅基地流转双方必须同时向村、组集体经济组织申请,经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后,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将申请流转双方的相关信息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公示7天,无异议的,报村委会审查。
2.审查。
村委会对流转双方的资格进行审查,通过审查的报乡镇审核。
3.审核。
乡镇在接到申请后,组织人员对宅基地流转进行调查,符合条件的,予以通过。
4.签订流转协议。
经乡镇批准后,流转双方签订协议。
5.变更登记。
受让方按照变更登记的相关要求,准备资料,到农业农村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三、宅基地退出(一)宅基地退出原则(1)依法自愿原则。
农村宅基地退出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充分尊重农民意愿。
(2)合理补偿原则。
退出农村宅基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退出人给予合理的补偿或补助。
(3)科学利用原则。
退出的农村宅基地,优先用于满足农民新增宅基地需求和用于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
(4)统筹推进原则。
农村宅基地的退出结合乡村建设行动等工作统筹协调推进。
(二)退出方式根据本人申请,可采取无偿、有偿两种方式退出宅基地。
“一户多宅”不符合规划的多宅部分、户外的厕所、闲置废弃的畜禽舍、倒塌的住房、影响村内道路及公共设施建设的院套等建筑物或其他建筑物必须拆除,将宅基地退还集体。
1.无偿退出。
户外的厕所、闲置废弃的畜禽舍、倒塌的住房、影响村内道路及公共设施建设的院套等建筑物或其他建筑物,实行无偿退出。
2.有偿退出。
(1)“一户多宅”的多宅部分。
符合规划的,鼓励通过协商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符合建房条件的人员中流转。
(2)“一户一宅”及“一户多宅”全部退出的,需提供有房居住的证明。
(3)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农村占有和使用的宅基地,有退出意愿的情况下,原则上退出,按标准予以补偿。
3.关于老村宅基地问题。
(1)“一户多宅”房屋有利用价值时:农户签订自愿无偿退出协议,农户有意愿使用当前退出宅基地发展产业时,可优先租用,租金每年每宗300元;村集体统一规划利用时,改宗宅基地所带来收益农户与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4:6进行分配,收益分配时限为20年,20年后所有收益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一户多宅”房屋无利用价值时:农户签订自愿无偿退出协议,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宅基地转为机动地时,该户可优先承包。
(2)“一户一宅”房屋有利用价值时:村集体经济组织有统一规划利用需求时,农户可选择是否需要更换宅基地,当不更换时,该宗宅基地带来的收益,农户与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6:4进行分配;当农户自愿更换宅基地时,村集体经济组织为农户重新批复宅基地位置,原宅基地退回村集体,房屋收益农户与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4:6进行分配,收益分配时限为20年,20年后所有收益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一户一宅”房屋无利用价值时:农户无建房需求,该宅基地转为机动地时,改农户可免费耕种。
(三)宅基地退出补偿标准对自愿有偿退出的建筑物、构筑物具体补偿标准可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根据实际情况与宅基地退出户协商确定,并将补偿标准及补偿情况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公示,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后执行。
(四)宅基地退出程序1.申请人持以下材料向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
(1)自愿退出宅基地的申请表;(2)宅基地使用权证或房屋产权证等证明材料;(3)现居住场所的证明材料;(4)全部退出宅基地的,还应当提交不再重新申请宅基地的承诺书;(5)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2.村集体经济组织对退出宅基地进行审核。
经审核符合本方案规定条件的,由乡镇在15个工作日内对宅基地状况、拟退出宅基地的面积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公示后,由申请人与本集体经济组织签订《自愿退出宅基地协议》。
3.村集体经济组织应自签订《自愿退出宅基地协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自愿退出宅基地协议》以及有关材料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4.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查符合规定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注销土地使用权证。
5.宅基地退出户按照协议在规定期限内腾出现有房屋,并将建筑物、构筑物清除,或签订放弃建筑物、构筑物协议书后,申请房屋处置验收,由所在乡镇组织村组干部和村、组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成员进行验收,村集体对宅基地台账进行更新登记。
四、附则1.本办法由我县XX镇我村我组集体经济组织负责解释。
2.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