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有偿使用实施方案
包头市人民政府关于扩大国有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范围的实施意见(试行)-包府发〔2018〕15号

包头市人民政府关于扩大国有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范围的实施意见(试行)正文:----------------------------------------------------------------------------------------------------------------------------------------------------包头市人民政府关于扩大国有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范围的实施意见(试行)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单位,中直、区直企事业单位:为深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和管理制度改革,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促进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保障全市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土资源部、国家发改委等七部委联合印发的《关于扩大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范围的意见》(国土资规〔2016〕20号)、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产业用地政策实施工作指引〉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6〕38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实施产业用地政策切实降低企业用地成本的有关意见》(内国土资发〔2017〕80号)等政策规定,经市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25次会议和市政府2017年第18次常务会研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完善公共服务项目用地供地方式一是对可以使用划拨土地的能源、环境保护、保障性安居工程、养老、教育、文化、体育及供水、燃气供应、供热设施等项目,除可按划拨方式供应土地外,鼓励以出让、租赁方式供应土地。
二是政府投资建设不以营利为目的、具有公益性质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公共租赁住房等项目和政府与社会资本共同投资建设的公共服务与基础设施类PPP项目,支持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的方式提供土地。
作价出资或者入股的使用年限,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期限相一致,但不得超过对应用途土地使用权出让法定最高年限。
三是市国土资源局要依据土地取得成本、市场供需状况、产业用地政策和其他用途基准地价等,按照土地市场建设和基准地价更新要求,制定公共服务项目基准地价。
河北省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河北省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正文:---------------------------------------------------------------------------------------------------------------------------------------------------- 河北省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1993年1月4日河北省财政厅发布)第一条为了加强国有土地(以下简称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的征收管理,进一步完善土地使用制度改革,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财政部《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征收管理的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按法律规定在我省境内有偿转移土地使用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部门、公司、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
第三条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包括:1、土地出让金各级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将土地使用权出让给土地使用者,按规定向土地使用者收取的土地出让的全部价款(指土地出让的交易总额)土地使用期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土地而向土地管理部门缴纳的续期土地出让价款。
原通过行政划拨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出租、抵押、作价入股和投资,按规定补交的土地出让价款。
土地使用者经批准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指定的土地用途时,按规定交纳的合同改约补偿价款。
2、土地收益金或土地增值费土地使用者将其使用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含连同地上、地下建筑物一同转让)给其他使用者时,土地发生增值的,由土地使用权转让者按规定比例向财政部门交纳的土地增值价款;土地使用者将其使用的土地使用权出租(含连同地上、地下建筑物出租)给其他使用者时,就其所获得的租金收入按规定比例向财政部门缴纳的价款。
3.土地使用金通过有偿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按规定交纳的土地使用费。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国有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国有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2.26•【字号】津政发[2014]6号•【施行日期】2014.02.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国有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办法的通知(津政发〔2014〕6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现将《天津市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办法》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2014年2月26日天津市国有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加强国有建设用地有偿使用管理,规范国有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行为,培育和规范土地市场,保护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和城市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辖区内以有偿方式取得在地表、地上或者地下设立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或对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进行转让、出租、抵押,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国有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包括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国有建设用地租赁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
第三条本市国有建设用地由市人民政府集中统一管理,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市行政辖区内国有建设用地整理、储备、出让、转让的管理工作。
区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领导下,负责本辖区内前述各项工作。
市和区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指定区域内具体管理工作。
第四条除法律规定可以采取行政划拨方式取得用地外,其他国有建设用地必须依法以有偿方式取得。
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各类用地有偿使用时,应首先考虑采用出让方式。
第五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和国有建设用地租赁均应在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土地交易有形市场内进行。
第六条依法建立健全强化建设用地供应总量控制、城市建设用地集中供应、土地使用权公开交易、基准地价定期更新和公布、土地登记可查询和集体决策等规范土地市场运行的制度。
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_财综字〔1999〕117号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字〔1999〕11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土地(国土)管理局(厅):为加强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收缴使用管理,保证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专项用于耕地开发,实现耕地总量的动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一九九九年八月四日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收缴使用管理,保证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专项用于耕地开发,实现耕地总量的动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以下简称土地有偿使用费)是指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在批准农用地转用、征用土地时,向取得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的新增建设用地的县、市人民政府收取的平均土地纯收益。
第三条第四条土地有偿使用费缴纳标准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全国城市土地分等和城镇土地级别、基准地价水平、各地区耕地总量和人均耕地状况、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等情况制定,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联合发布,并定期调整公布。
具体缴纳标准见附件一。
第五条按照农用地转用、征用土地等新增建设用地的审批程序,土地有偿使用费由取得新增建设用地的县、市人民政府按本办法规定标准缴纳。
缴纳程序为:一、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用地计划对申报用地的县、市人民政府拟订的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的,下达《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缴款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格式见附件二)。
二、申报用地的县、市人民政府根据《通知书》核定的缴款额和缴款时间,填制一般缴款书”,将土地有偿使用费按规定比例就地缴入中央金库和省级金库。
农村集体资产有偿使用方案

村集体资产(资源)有偿使用方案为了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切实维护土地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有关政策、法规的规定,本着自愿互利、公正平等的原则,经村“两委”会议研究决定,制定本方案。
一、土地承包方式村委会将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将土地承包给村民经营。
二、土地用途该土地仅用于农业生产。
三、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期限和起止日期土地承包期限为年,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四、土地的种类、位臵、面积、等级甲方将地(机动地、果园及其它土地)(大写)亩流转给乙方,该土地位于(四至:东至:、西至、南至、北至)。
三、承包价款及支付方式、时间二选一1、合同双方约定,承包费以现金支付,每年一交,交款时间为每年元月,乙方逾期不交款合同自行解除。
乙方每年元月日支付给甲方元/亩/年,合计(大写)元/年。
2、合同双方约定,承包费以现金支付,在合同签订当日,乙方保证将年承包费一次性付清给甲方,元/亩/年,合计(大写)元。
(对发包期限超过5年的土地,要从发包起始期算起,5年进行一次评估,参照评估价格和合同价格,对价格上下浮动在10%以内的,合同内容保持不变;对价格上下浮动超过10%的,重新定价并变更合同有关价格方面的内容,承包人拒绝变更视为合同自行解除)。
六、村委会的权利和义务1、权利。
按照合同规定收取土地承包费,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收回承包的土地。
2、义务。
协助承包户按合同行使土地经营权,帮助调解本村和其它承包户之间发生的地界、用水、用电等方面的纠纷,不得干预承包户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七、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1、权利。
在承包的土地上,具有生产经营权。
2、义务。
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按照合同规定按时足额交付给村委会土地流转费;对承包土地不得擅自改变用途,不得使其荒芜,对承包的土地进行有效保护,不能依法保护,造成损失的,承包户自行承担责任。
八、合同的变更和解除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本合同可以变更或解除。
《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二日财政部国土资源部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以下简称新增费)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央分成和地方留用新增费的使用管理。
第三条新增费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挪用。
第四条鼓励以土地整治项目为平台,统筹安排新增费、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收入、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和其他涉农资金,充分发挥资金整体效益。
第二章使用范围第五条新增费专项用于土地整治支出及其他相关支出。
土地整治支出包括基本农田建设支出、土地整理支出、耕地开发支出。
其他相关支出包括基本农田保护支出、土地整治管理支出和财政部商国土资源部确定的其他支出。
第六条基本农田建设支出,是指为促进基本农田综合生产能力提高,建设适应现代农业发展条件的旱涝保收、高产稳产高标准基本农田,对基本农田进行综合整治发生的支出。
第七条土地整理支出,是指为了增加耕地面积,提高耕地综合生产能力,对基本农田保护区以外的农村土地进行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发生的支出;对生产建设活动和自然灾害损毁的土地,采取整治措施,使其达到可供利用状态所发生的支出;为提高节约集约用地水平而进行的农村建设用地整理支出;项目区内为改善农村生产条件而进行的道路、电力、水源、输排水(含排洪、排碱)等基础设施、农田防护措施和为开展土地整治工作而进行的拆迁补偿等支出。
第八条耕地开发支出,是指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的前提下,以增加耕地面积为主要目的,对滩涂、盐碱地、荒草地、裸地、空闲地等宜农未利用土地进行适度开发,使之达到可利用状态所发生的支出。
第九条土地整治按照项目进行管理,具体要求按国家有关土地整治项目管理的规定执行。
土地整治内容包括土地平整工程、灌溉与排水工程、田间道路工程、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持工程等。
有偿使用的土地处置方案

有偿使用的土地处置方案有偿使用土地处置方案是指将土地进行出租、转让或使用权交易,以实现经济效益的一种方式。
在土地资源有限的情况下,合理地进行土地处置,能够充分发挥土地的价值,实现资源的最大化利用。
首先,有偿使用土地可以通过土地出租来获取租金收入。
土地出租是指出租土地的使用权,租金可以根据土地的地理位置、用途和规模等因素进行计算。
对于闲置的土地或者不适合自己经营的土地,进行出租可以获取稳定的租金收入,减少土地的闲置浪费。
其次,有偿使用土地还可以通过土地转让来获得资金收益。
土地转让是指将土地的所有权从一方转移到另一方,在土地市场上进行买卖。
对于一些需要资金的个人或企业来说,土地转让是一种快速获取资金的方式。
同时,土地转让也可以促进土地的集约化利用,推动城市规划和发展。
另外,有偿使用土地还可以通过土地使用权交易来实现经济效益。
土地使用权交易是指将土地使用权从土地使用权人向其他人转移,转让价款通常以一次性支付或者按年支付的方式进行。
这种方式可以帮助土地使用权人将土地的使用权转移给有意愿并具备一定能力的使用者,以实现土地资源的最优配置。
有偿使用土地的处置方案需要进行科学的评估和规划,确保土地的合理利用和保护。
具体步骤可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对土地进行全面的调查和评估,了解土地的性质、规模、用途和市场需求等信息,确定土地的价值和潜力。
其次,根据土地的特点和市场需求,制定合理的土地处置方案。
可以考虑出租、转让或使用权交易等方式,并确定土地的使用年限、租金或转让价格等条件。
然后,进行土地的宣传和推广,吸引潜在的租赁人或购买方。
可以通过正式的公告、招标、拍卖或中介等方式进行。
最后,进行合同签订和监督管理,确保土地的处置方案得以顺利实施。
签订合同时,需要注明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在合同期限内的土地使用要求和监督措施。
总之,有偿使用土地的处置方案可以有效地实现土地资源的最优配置,促进经济社会的发展。
但在实施过程中,需要考虑土地的可持续性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确保土地的合理利用和可持续发展。
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范围与方式

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范围与方式一、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我国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是国家通过一系列法律法规政策和纪律规定,逐步建立和完善起来的。
(一)法律法规1.《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对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进行了明确规定。
(1)除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外,其他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当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2)土地使用权出让,可以采取拍卖、招标或者双方协议的方式。
商业、旅游、娱乐和豪华住宅用地,有条件的,必须采取拍卖、招标方式;(3)通过招标、拍卖方式提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并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土地有偿使用合同。
2.《物权法》明确了建设用地使用权取得形式和使用方式。
(1)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通过出让或者划拨等方式取得;(2)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采取招标、拍卖等公开竞价的方式出让。
严格限制以划拨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3)严格限制以划拨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
采取划拨方式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关于土地用途的规定。
3.《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明确了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式。
1990年5月19日颁布《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5号),第13条明确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可以采取协议、招标或者拍卖方式。
(二)国务院、中央纪委文件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国办发…1999‟3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要求:“商业、旅游、娱乐和豪华住宅等经营性用地,原则上必须以拍卖、招标方式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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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有偿使用实施方案
土地资源是国家的重要财富,合理利用土地资源是保障国家经济稳定发展的重要举措。
为了更好地保护和利用土地资源,我国实施了土地有偿使用的政策,以确保土地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
土地有偿使用实施方案是一项重要的政策措施,有助于推动土地资源的有效利用和可持续发展。
首先,土地有偿使用实施方案可以有效保护土地资源。
通过收取土地使用费用,可以减少土地过度开发和滥用的现象,避免土地资源的浪费和破坏。
这有助于保护土地的生态环境,保护耕地和生态功能区,保障农民的土地承包权益,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
其次,土地有偿使用实施方案可以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
通过收取土地使用费用,可以激励土地资源的开发者和使用者更加合理地利用土地资源,提高土地资源利用效率,推动土地资源的集约化利用。
这有助于推动城乡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推动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再次,土地有偿使用实施方案可以增加政府财政收入。
通过收取土地使用费用,可以为政府提供一定的财政收入,有助于支持政府的公共服务和基础设施建设,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同时,这
也可以增加政府对土地资源的管理和监管力度,提高土地资源的使用效率和质量。
总的来说,土地有偿使用实施方案是一项重要的政策措施,有助于保护和利用土地资源,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可持续发展。
我们应该充分认识到土地资源的重要性,支持和配合政府实施土地有偿使用政策,共同推动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