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存脐带血的机构和办事流程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保存脐带血的机构和办事流程

保存脐带血的机构

保存脐带血的机构是需要通过国家审核的,未经国家审核批注的机构不能开展脐带血造血干细胞业务。

目前卫生部通过审核批注的有10家,分别在北京、天津、上海、浙江、广东、山东、四川、西安等地,通过验收的仅三家:天津、北京和上海脐血库。

跨地域采集在目前也是不被允许的。

捐献脐带血的条件

年龄在18~35周岁的妈妈,怀孕期间各项检查指标正常,无孕期并发症,健康表的各项指标合格就可以捐献。

捐献人享受的待遇

1. 捐献者可以获得由红十字会颁发的捐赠脐带血荣誉证书;

2. 捐献者在今后需要脐带血配型时,可以享受免费初步筛选;

3. 捐献者在今后配型过程中与其他未捐赠者同时配到相同的脐血,捐献者享有优先权;

4. 捐献者在今后取用配型脐带血的时候可以享受优惠。

捐献脐带血流程

1. 在分娩前联系当地脐带血保存机构。

2. 身体检查评估合格后可签订《脐带血造血干细胞捐赠知情同意书》。并会收到一套

脐带血收集组(采集脐带血的相关用具)。

3. 保管好脐带血收集组,于入院待产时交给助产医生。生产前勿忘提醒医生协助抽取

母血、采集脐带血,并请医生将脐带血采集表填写完整。

4. 产妇在入院和分娩后立刻打电话通知脐带血库的相关咨询顾问,随后脐带血库会安

排有恒温设备的收血车在18小时之内前往生产医院收血,以确保脐带血干细胞的活性。

5. 经过实验室检测处理程序,60个工作日左右确认脐带血是否符合入库储存标准。

6. 只要您是捐赠者,无论检测结果如何,都会收到红十字会签发的捐赠荣誉证书表彰

您的爱心。

自存脐带血流程

1. 在分娩前联系当地脐带血保存机构。

2. 身体检查评估(自费)合格后可签订《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储存协议书》。缴纳相应

费用后会收到一套脐带血收集组(采集脐带血的相关用具)。

3. 保管好脐带血收集组,于入院待产时交给助产医生。生产前勿忘提醒医生协助抽取

母血、采集脐带血,并请医生将脐带血采集表填写完整。

4. 产妇在入院和分娩后立刻打电话通知脐带血库的相关咨询顾问,随后脐带血库会安

排有恒温设备的收血车在18小时之内前往生产医院收血,以确保脐带血干细胞的活性。

5. 经过实验室检测处理程序,60个工作日左右确认脐带血是否符合入库储存标准。

6. 脐带血保存机构会将脐带血样检报告邮寄给您。如果脐带血检测合格,我们将其入

库保存,如果脐带血检测不合格,脐血库将在扣除部分检测费用后,退还其余费用。

自存脐带血费用

由于各地收取的费用的不同,需要了解的可咨询当地脐带血保存机构。

通常费用包含采集处理费、保管费。有些地区会根据缴费方式(如:一次性缴费还是每年缴费)的不同给予不同的优惠。由于费用较高,可办理免息分期付款。

政策法规

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合理利用我国脐带血造血干细胞资源,促进脐带血造血干细胞移植高新技术的发展,确保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应用的安全性和有效性,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是指以人体造血干细胞移植为目的,具有采集、处理、保存和提供造血干细胞的能力,并具有相当研究实力的特殊血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进行脐带血采供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脐带血为与孕妇和新生儿血容量和血循环无关的,由新生儿脐带扎断后的远端所采集的胎盘血。

第四条对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实行全国统一规划,统一布局,统一标准,统一规范和统一管理制度。

第二章设置审批

第五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我国人口分布、卫生资源、临床造血干细胞移植需要等实际情况,制订我国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设置的总体布局和发展规划。

第六条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的设置必须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第七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成立由有关方面专家组成的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专家委

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负责对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设置的申请、验收和考评提出论证意见。专家委员会负责制订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建设、操作、运行等技术标准。

第八条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设置的申请者除符合国家规划和布局要求,具备设置一般血站基本条件之外,还需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基本的血液学研究基础和造血干细胞研究能力;

(二)具有符合储存不低于1万份脐带血的高清洁度的空间和冷冻设备的设计规划;

(三)具有血细胞生物学、HLA配型、相关病原体检测、遗传学和冷冻生物学、专供脐带血处理等符合GMP、GLP标准的实验室、资料保存室;

(四)具有流式细胞仪、程控冷冻仪、PCR仪和细胞冷冻及相关检测及计算机网络管理等仪器设备;

(五)具有独立开展实验血液学、免疫学、造血细胞培养、检测、HLA配型、病原体检测、冷冻生物学、管理、质量控制和监测、仪器操作、资料保管和共享等方面的技术、管理和服务人员;

(六)具有安全可靠的脐带血来源保证;

(七)具备多渠道筹集建设资金运转经费的能力。

第九条设置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应向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设置可行性研究

报告,内容包括:

(一)申请单位名称、基本状况;

(二)拟设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的名称、规模、任务、功能、组织结构、资金来源等;

(三)拟设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服务对象、需求状况、机构运行的预测分析;

(四)拟设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的选址和建筑设计平面图;

(五)拟设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将开展的业务项目、技术设备条件和技术人员配置的资料;

(六)审批机关规定提交的其它材料。

第十条符合申请条件者,经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初审推荐,上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

第十一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在接到设置申请后,根据总体布局和发展规模,组织专家委员会在30个工作日内进行论证和审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专家委员会意见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发给设置批准书。审核不合格的,将审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