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储存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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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存脐带血合同范本

储存脐带血合同范本

储存脐带血合同范本甲方(储存方):姓名/单位名称: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乙方(提供储存服务方):名称: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一、储存内容甲方同意将其新生儿的脐带血储存于乙方的脐带血库中,乙方承诺按照相关标准和规范为甲方提供专业的脐带血储存服务。

二、储存期限本合同约定的储存期限为自脐带血储存之日起______年,具体起始日期以乙方实际接收脐带血的日期为准。

储存期限届满前,甲方应提前通知乙方是否续存,如未通知视为续存。

三、储存费用及支付方式1. 甲方应按照乙方规定的收费标准支付脐带血储存费用,具体费用为人民币______元(大写______元整)。

2. 支付方式:甲方应在签订本合同后的______日内一次性支付全部储存费用。

四、双方权利义务甲方权利义务:1. 有权了解脐带血储存的相关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储存条件、技术流程、检测报告等。

2. 应如实提供新生儿的相关信息,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3. 遵守乙方制定的脐带血储存规章制度,配合乙方的工作安排。

乙方权利义务:1. 按照相关标准和规范为甲方储存脐带血,确保脐带血的安全和质量。

2. 建立完善的脐带血储存管理系统,对储存的脐带血进行全程监控和记录。

3. 及时向甲方提供脐带血的检测报告和相关信息,如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通知甲方。

4. 为甲方提供脐带血的查询和使用服务,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办理。

五、保密条款双方应对涉及对方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和个人隐私等信息予以保密,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披露。

六、违约责任1. 若甲方未按照约定支付储存费用,每逾期一日,应按照未支付金额的______%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脐血保存协议书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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脐血保存协议书范文脐血保存协议书甲方乙方上海市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上海市干细胞技术有限公司邮编200051地址上海市虹桥路1191号楼上海市干细胞技术有限公司系由上海市红十字会、上海市血液中心等机构经过上海市国资委、上海市卫生局、上海市工商局、上海市科委等委办批准共同出资组建成立的带有慈善性质的高新技术企业,其管理下的上海市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是经国家卫生部卫医发22号和6号文批准,并已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血站执业许可证,是上海唯一具有开展脐带血采集、制备、检测、冻存、选择、发放等资质的法定机构。

甲乙双方经自愿平等协商,依据《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就甲方将其孩子的脐带血交由乙方进行约定的技术处理和储存事宜达成如下一致协议一、共同声明在签署本《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储存协议书》的同时,甲乙双方已就以下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医学领域的现状和发展前景中的相关问题达成如下共识1.1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在临床已被用于治疗许多恶性疾病,但并非每一个人都会患上这些疾病,因此储存脐带血造血干细胞是一种防患于未然的“保险”行为。

1.医学研究与临床实践证明,保存一百多年的细胞仍具有活性,骨髓造血干细胞已有几十年的保存历史,医学史上已有脐带血造血干细胞保存1年后仍有活性且用于临床移植成功的实例;但因为人类医学尚没有充分的时间去证实脐带血造血干细胞能储存多长时间而不丧失其活性,所以不能保证甲方所保存的脐带血造血干细胞永远不丧失活性。

1.储存脐带血造血干细胞是一种新型的医学技术,鉴于脐带血取自母亲与子女相连的脐带和胎盘且包含有子女的造血干细胞,其所有权应由母亲和子女共有,其医学利益的最直接受益人应为子女。

考虑到子女刚出生时尚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则此时脐带血造血干细胞所有权由甲方作为其法定监护人代为行使;甲方之子女在符合我国有关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法律规定时,则应由其本人当然享有。

该权利人有权转让该项权利或许可其他家庭成员及无血缘关系的第三方使用该份脐带血造血干细胞,也可以由合法的继承人依法继承。

储存脐带血合同协议书

储存脐带血合同协议书

储存脐带血合同协议书当您们准备迎接新生命的到来时,除了满怀喜悦和期待外,还可能会考虑到为宝宝的未来健康做一份额外的保障。

储存脐带血便是一个备受推崇的选择。

为了帮助您们了解并决定是否进行这项服务,我们提供一份储存脐带血合同协议书的范本,供您参考。

【脐带血储存协议书】甲方(储存机构):__________乙方(准父母):__________鉴于甲乙双方对新生儿脐带血存储服务的共同兴趣,以及对于该服务可能带来的长远益处的认可,双方本着自愿、平等、诚信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一、服务内容1. 甲方负责在乙方分娩时采集脐带血,并进行必要的检测、处理和长期低温保存。

2. 甲方保证所采用的设备及技术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确保脐带血的安全和质量。

3. 甲方应向乙方提供脐带血储存的详细流程说明及相关咨询服务。

二、权利与义务1. 乙方有权了解脐带血储存的全过程,并对储存的脐带血享有所有权。

2. 乙方应按约定时间支付相关服务费用,并配合甲方完成脐带血的采集工作。

3. 甲方有义务定期对储存设备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脐带血的质量不受影响。

4. 甲方应保障乙方个人信息的隐私权,未经乙方同意不得泄露给第三方。

三、费用与支付方式1. 脐带血储存服务的总费用为人民币__________元,包含采集费、检测费、处理费及__年储存费。

2. 乙方应在签订本协议时支付50%的预付款,余款在脐带血采集前支付完毕。

四、违约责任1. 如甲方未能按约定提供服务或服务质量未达到国家标准,应负责赔偿乙方因此受到的直接损失。

2. 如乙方未能按时支付相关费用,甲方有权暂停提供服务,并要求乙方支付逾期滞纳金。

五、争议解决双方因履行本协议所产生的任何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提交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六、其他1.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脐带血储存期满或双方另有约定。

2. 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补充条款。

上海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储存协议书V2.3(带营业执照)9页word文档

上海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储存协议书V2.3(带营业执照)9页word文档

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储存协议书V2.3甲方:(母亲)(父亲)乙方:上海市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上海市干细胞技术有限公司邮编:200051 地址:上海市虹桥路1191 号9 楼上海市干细胞技术有限公司系由上海市红十字会、上海市血液中心等机构经过上海市国资委、上海市卫生局、上海市工商局、上海市科委等委办批准共同出资组建成立的带有慈善性质的高新技术企业,其管理下的上海市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是经国家卫生部卫医发(2019)225 号和(2019)69 号文批准,并已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血站执业许可证,是上海唯一具有开展脐带血采集、制备、检测、冻存、选择、发放等资质的法定机构。

甲乙双方经自愿平等协商,依据《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就甲方将其孩子的脐带血交由乙方进行约定的技术处理和储存事宜达成如下一致协议:一、共同声明在签署本《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储存协议书》的同时,甲乙双方已就以下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医学领域的现状和发展前景中的相关问题达成如下共识:1.1 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在临床已被用于治疗许多恶性疾病,但并非每一个人都会患上这些疾病,因此储存脐带血造血干细胞是一种防患于未然的“保险”行为。

1.2 医学研究与临床实践证明,保存一百多年的细胞仍具有活性,骨髓造血干细胞已有几十年的保存历史,医学史上已有脐带血造血干细胞保存15 年后仍有活性且用于临床移植成功的实例;但因为人类医学尚没有充分的时间去证实脐带血造血干细胞能储存多长时间而不丧失其活性,所以不能保证甲方所保存的脐带血造血干细胞永远不丧失活性。

1.3 储存脐带血造血干细胞是一种新型的医学技术,鉴于脐带血取自母亲与子女相连的脐带和胎盘且包含有子女的造血干细胞,其所有权应由母亲和子女共有,其医学利益的最直接受益人应为子女。

考虑到子女刚出生时尚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则此时脐带血造血干细胞所有权由甲方作为其法定监护人代为行使;甲方之子女在符合我国有关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法律规定时,则应由其本人当然享有。

储存脐带血合同协议书

储存脐带血合同协议书

脐带血储存合同协议书甲方(储存方):____________乙方(采集方):__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基础上,就甲方储存脐带血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储存脐带血的基本情况1.1 甲方自愿选择将分娩过程中产生的脐带血储存于乙方脐带血库。

1.2 甲方提供的脐带血样本应当符合乙方脐带血库的采集、储存标准和要求。

二、储存脐带血的费用2.1 甲方应按照乙方的收费标准支付脐带血的采集、储存、检测等费用。

具体收费标准如下:(1)脐带血采集费:人民币____元;(2)脐带血储存费:人民币____元/年;(3)脐带血检测费:人民币____元。

2.2 甲方支付费用后,乙方应及时为甲方提供脐带血储存服务。

三、储存脐带血的期限3.1 甲方选择储存脐带血的期限为____年,自脐带血入库之日起计算。

3.2 储存期满后,甲方有权选择继续储存或取出脐带血。

如甲方选择继续储存,应提前一个月通知乙方,并支付相应的储存费用。

四、储存脐带血的质量和安全4.1 乙方应确保脐带血的采集、储存、检测等过程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保证脐带血的质量和安全。

4.2 乙方应定期对脐带血进行质量检测,并将检测结果通知甲方。

如检测结果不符合储存标准,乙方应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处理。

五、合同的解除和终止5.1 甲乙双方同意,以下情况下,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1)乙方未按照约定提供储存服务;(2)乙方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导致脐带血质量不符合标准;(3)甲方因重大原因需要取出脐带血。

5.2 合同终止后,乙方应在甲方要求的时间内将脐带血取出,并退还已支付的储存费用。

六、违约责任6.1 甲乙双方应严格履行本合同的约定,如一方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向守约方支付相应的赔偿金。

6.2 乙方如未按照约定储存、处理脐带血,导致甲方损失的,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上海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储存协议书V2.3(带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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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储存协议书V2.3甲方:(母亲)(父亲)乙方:上海市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上海市干细胞技术有限公司邮编:200051 地址:上海市虹桥路1191 号9 楼上海市干细胞技术有限公司系由上海市红十字会、上海市血液中心等机构经过上海市国资委、上海市卫生局、上海市工商局、上海市科委等委办批准共同出资组建成立的带有慈善性质的高新技术企业,其管理下的上海市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是经国家卫生部卫医发(2001)225 号和(2005)69 号文批准,并已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血站执业许可证,是上海唯一具有开展脐带血采集、制备、检测、冻存、选择、发放等资质的法定机构。

甲乙双方经自愿平等协商,依据《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就甲方将其孩子的脐带血交由乙方进行约定的技术处理和储存事宜达成如下一致协议:一、共同声明在签署本《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储存协议书》的同时,甲乙双方已就以下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医学领域的现状和发展前景中的相关问题达成如下共识:1.1 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在临床已被用于治疗许多恶性疾病,但并非每一个人都会患上这些疾病,因此储存脐带血造血干细胞是一种防患于未然的“保险”行为。

1.2 医学研究与临床实践证明,保存一百多年的细胞仍具有活性,骨髓造血干细胞已有几十年的保存历史,医学史上已有脐带血造血干细胞保存15 年后仍有活性且用于临床移植成功的实例;但因为人类医学尚没有充分的时间去证实脐带血造血干细胞能储存多长时间而不丧失其活性,所以不能保证甲方所保存的脐带血造血干细胞永远不丧失活性。

1.3 储存脐带血造血干细胞是一种新型的医学技术,鉴于脐带血取自母亲与子女相连的脐带和胎盘且包含有子女的造血干细胞,其所有权应由母亲和子女共有,其医学利益的最直接受益人应为子女。

考虑到子女刚出生时尚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则此时脐带血造血干细胞所有权由甲方作为其法定监护人代为行使;甲方之子女在符合我国有关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法律规定时,则应由其本人当然享有。

脐血保存的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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脐血保存的协议书篇一: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储存协议书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储存协议书甲方:(母亲)(父亲)乙方:上海市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上海市干细胞技术有限公司甲乙双方经自愿平等协商,依据《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就甲方将其孩子的脐带血交由乙方进行约定的技术处理和储存事宜达成如下一致协议:一、共同声明在签署本《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储存协议书》的同时,甲乙双方已就以下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医学领域的现状和发展前景中的相关问题达成如下共识:1.1 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在临床已被用于治疗许多恶性疾病,但并非每一个人都会患上这些疾病,因此储存脐带血造血干细胞是一种防患于未然的“保险”行为。

1.2 医学研究与临床实践证明,保存一百多年的细胞仍具有活性,骨髓造血干细胞已有几十年的保存历史,医学史上已有脐带血造血干细胞保存15 年后仍有活性且用于临床移植成功的实例;但因为人类医学尚没有充分的时间去证实脐带血造血干细胞能储存多长时间而不丧失其活性,所以不能保证甲方所保存的脐带血造血干细胞永远不丧失活性。

1.3 储存脐带血造血干细胞是一种新型的医学技术,鉴于脐带血取自母亲与子女相连的脐带和胎盘且包含有子女的造血干细胞,其所有权应由母亲和子女共有,其医学利益的最直接受益人应为子女。

考虑到子女刚出生时尚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则此时脐带血造血干细胞所有权由甲方作为其法定监护人代为行使;甲方之子女在符合我国有关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法律规定时,则应由其本人当然享有。

该权利人有权转让该项权利或许可其他家庭成员及无血缘关系的第三方使用该份脐带血造血干细胞,也可以由合法的继承人依法继承。

二、委托服务内容2.1 乙方自双方签署本协议之日起并收到甲方足额支付的约定费用时,应提供甲方脐带血收集组一套(内含脐带血采集袋、母血采集管和采集记录单各一份),专用于甲方分娩时由甲方交给相关的医护人员进行脐带血采集。

2.2 乙方提供脐带血运输、相关检测、干细胞分离、程序降温、长期冷冻储存、建档与保管的服务。

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储存协议书

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储存协议书

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储存协议书甲方:(母亲)(父亲)乙方:上海市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上海市干细胞技术有限公司邮编:200051 地址:上海市虹桥路1191 号9 楼上海市干细胞技术有限公司系由上海市红十字会、上海市血液中心等机构经过上海市国资委、上海市卫生局、上海市工商局、上海市科委等委办批准共同出资组建成立的带有慈善性质的高新技术企业,其管理下的上海市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是经国家卫生部卫医发(2001)225 号和(2005)69 号文批准,并已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血站执业许可证,是上海唯一具有开展脐带血采集、制备、检测、冻存、选择、发放等资质的法定机构。

甲乙双方经自愿平等协商,依据《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就甲方将其孩子的脐带血交由乙方进行约定的技术处理和储存事宜达成如下一致协议:一、共同声明在签署本《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储存协议书》的同时,甲乙双方已就以下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医学领域的现状和发展前景中的相关问题达成如下共识:1.1 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在临床已被用于治疗许多恶性疾病,但并非每一个人都会患上这些疾病,因此储存脐带血造血干细胞是一种防患于未然的“保险”行为。

1.2 医学研究与临床实践证明,保存一百多年的细胞仍具有活性,骨髓造血干细胞已有几十年的保存历史,医学史上已有脐带血造血干细胞保存15 年后仍有活性且用于临床移植成功的实例;但因为人类医学尚没有充分的时间去证实脐带血造血干细胞能储存多长时间而不丧失其活性,所以不能保证甲方所保存的脐带血造血干细胞永远不丧失活性。

1.3 储存脐带血造血干细胞是一种新型的医学技术,鉴于脐带血取自母亲与子女相连的脐带和胎盘且包含有子女的造血干细胞,其所有权应由母亲和子女共有,其医学利益的最直接受益人应为子女。

考虑到子女刚出生时尚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则此时脐带血造血干细胞所有权由甲方作为其法定监护人代为行使;甲方之子女在符合我国有关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法律规定时,则应由其本人当然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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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储存协议书甲方:(母亲)(父亲)乙方:上海市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上海市干细胞技术有限公司邮编:200051 地址:上海市虹桥路1191 号9 楼上海市干细胞技术有限公司系由上海市红十字会、上海市血液中心等机构经过上海市国资委、上海市卫生局、上海市工商局、上海市科委等委办批准共同出资组建成立的带有慈善性质的高新技术企业,其管理下的上海市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是经国家卫生部卫医发(2001)225 号和(2005)69 号文批准,并已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血站执业许可证,是上海唯一具有开展脐带血采集、制备、检测、冻存、选择、发放等资质的法定机构。

甲乙双方经自愿平等协商,依据《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就甲方将其孩子的脐带血交由乙方进行约定的技术处理和储存事宜达成如下一致协议:一、共同声明在签署本《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储存协议书》的同时,甲乙双方已就以下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医学领域的现状和发展前景中的相关问题达成如下共识:1.1 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在临床已被用于治疗许多恶性疾病,但并非每一个人都会患上这些疾病,因此储存脐带血造血干细胞是一种防患于未然的“保险”行为。

1.2 医学研究与临床实践证明,保存一百多年的细胞仍具有活性,骨髓造血干细胞已有几十年的保存历史,医学史上已有脐带血造血干细胞保存15 年后仍有活性且用于临床移植成功的实例;但因为人类医学尚没有充分的时间去证实脐带血造血干细胞能储存多长时间而不丧失其活性,所以不能保证甲方所保存的脐带血造血干细胞永远不丧失活性。

1.3 储存脐带血造血干细胞是一种新型的医学技术,鉴于脐带血取自母亲与子女相连的脐带和胎盘且包含有子女的造血干细胞,其所有权应由母亲和子女共有,其医学利益的最直接受益人应为子女。

考虑到子女刚出生时尚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则此时脐带血造血干细胞所有权由甲方作为其法定监护人代为行使;甲方之子女在符合我国有关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法律规定时,则应由其本人当然享有。

该权利人有权转让该项权利或许可其他家庭成员及无血缘关系的第三方使用该份脐带血造血干细胞,也可以由合法的继承人依法继承。

二、委托服务内容2.1 乙方自双方签署本协议之日起并收到甲方足额支付的约定费用时,应提供甲方脐带血收集组一套(内含脐带血采集袋、母血采集管和采集记录单各一份),专用于甲方分娩时由甲方交给相关的医护人员进行脐带血采集。

2.2 乙方提供脐带血运输、相关检测、干细胞分离、程序降温、长期冷冻储存、建档与保管的服务。

三、储存期限3.1 冷冻储存脐带血造血干细胞的方式与目前储存其它人体细胞的方式相似,理论上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可以长期在深低温的环境中储存,故双方同意,正式储存期为20 年,自孩子出生日期之次日起算。

3.2 本协议期满终止前六个月内,双方希望续约的,则另行协商签订书面的续存协议,甲方应依照新的收费标准缴纳续存费用。

四、费用4.1 脐带血一次性收集处理费(以下统称“处理费”):人民币5,800 元。

用于采集材料、运输、相关检测、干细胞分离、程序降温、冷冻等,甲方应于本协议签署之日向乙方一次性全额支付。

4.2 脐带血造血干细胞保管费:每年每袋人民币800 元。

4.2.1 年缴:按每年支付每袋人民币800 元。

4.2.2 趸缴:一次性缴付10-15 年费用的,给予保管费5%的优惠;一次性缴付16-20 年费用的,给予保管费10%的优惠。

4.3 其他双方另行书面约定的费用。

4.4 乙方有权依据所在地区综合物价涨或跌的幅度,调整每年脐带血造血干细胞保管费,但最高涨、跌幅度不超出当地物价涨跌幅度的范围。

当地物价涨跌幅度的确定以当地政府统计资料为参考。

五、甲方之义务5.1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者,甲方应事先通知乙方;5.1.1 签约后联络地址或电话有变更;5.1.2 分娩医院有变更;5.1.3 分娩有任何变化者(如早产、剖腹产或多胞胎)或预产期有变更。

5.2 应自签署本协议之日向乙方提供正式书面的个人与家庭之相关基本资料及家族健康史。

5.3 应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分娩日前,告知并授权甲方的接生医护人员采集脐带血以及母亲7ml 的外周血(“母血”),以进行各项必要检测,并配合医护人员的采集。

5.4 应于进入医院待产时,须立即通知乙方,并将脐带血收集组交给相关的医护人员。

六、脐带血的采集6.1 脐带血采集于婴儿娩出断脐后,残留在脐带和胎盘内的血液,不会直接对产妇和婴儿带来伤害。

6.2 产妇分娩时,在保证产妇和婴儿安全、健康的前提下采集脐带血。

如产妇或婴儿发生紧急情况,医院方有权放弃脐带血采集。

6.3 医院方只负责脐带血的采集,脐带血相关的其它任何环节(包括但不限于运输、储存、使用等)与医院方没有任何关系,医院方也不承担与脐带血有关的任何法律责任。

6.4 若有以下任一情况发生,导致甲方之接生医护人员无法采集脐带血或采集脐带血失败时,接生医护人员应提供相关的采集失败证明,乙方退还甲方已缴纳之全部金额;6.4.1 分娩突然发动、病理妊娠、妊娠合并症;6.4.2 脐带、胎盘的畸形(如螺旋状脐带等);6.2.3 分娩过程中,有羊水,胎粪,胎盘意外溢出;6.2.4 其他乙方认可的情况。

七、脐带血的临时保存和运送脐带血采集完成后,甲方应委托相关的医护人员将脐带血临时保存于4oC 至25oC 之间,严禁冷冻,避免射线辐射,并由乙方于24 小时内,送达乙方指定实验室。

八、脐带血之检测8.1 乙方自收到甲方脐带血之日起60 个工作日内,应提供《脐带血样本检测报告》给甲方,乙方对该报告的真实性负责。

乙方无义务提供甲方除《脐带血样本检测报告》以外的报告或文件。

8.2 双方同意乙方对脐带血进行如下检测:(1)采集净脐血量;(2)有核细胞数量(TNC);(3)乙型肝炎病毒表面抗原(HBsAg);(4)丙型肝炎病毒抗体(HCV-Ab);(5)梅毒螺旋体抗体(TP-Ab);(6)人类免疫缺陷病毒抗体(HIV1/2 -Ab);(7)巨细胞病毒IgM 抗体(CMV-IgM);(8)细菌培养;(9)粒-巨噬细胞集落形成单位(CFU-GM);(10)CD34+细胞数量(CD34+细胞);(11)ABO 血型;(12)Rh(D)血型;(13)其他另行书面约定的项目。

8.3 双方同意乙方对母血进行如下检测:(1)乙型肝炎病毒表面抗原(HBsAg);(2)丙型肝炎病毒抗体(HCV-Ab);(3)梅毒螺旋体抗体(TP-Ab);(4)人类免疫缺陷病毒抗体(HIV1/2 -Ab);(5)巨细胞病毒IgM 抗体(CMV-IgM);(6)其他另行书面约定的项目。

8.4 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被视为不符合储存条件的脐带血,乙方将不予储存;8.4.1 脐带血的HIV1/2-Ab、HBsAg、HCV-Ab、TP-Ab、CMV-IgM 的任一项检测的结果呈阳性;8.4.2 脐带血的细菌检测初检阳性,经复检,检测结果呈阳性(但初检阴性以及初检阳性、复检呈阴性的脐带血,视为符合储存条件的脐带血);8.4.3 母血的HIV1/2-Ab、HCV-Ab、TP-Ab 的任一项检测的结果呈阳性;8.4.4 其他乙方认为不符合储存条件的情况。

8.5. 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被视为有异常的脐带血,不排除有影响临床使用效果的可能,甲方可以选择继续储存或放弃储存,但需以书面形式告知甲方。

8.5.1 脐带血有核细胞数量(TNC)小于2×108 个、粒-巨噬细胞集落形成单位(CFU-GM)小于30 个/1×105 个接种细胞、CD34+细胞数量小于2×105 个;8.5.2 母血HBsAg 或/和CMV-IgM 检测呈阳性,而脐带血相关检测都呈阴性。

8.5.3 如果甲方选择继续储存,则乙方予以储存甲方脐带血造血干细胞。

8.5.4 如果甲方选择放弃储存,则本协议提前解除。

8.6 甲方放弃储存的脐带血以及乙方不予以储存的脐带血,乙方有权依照《医疗废弃物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理和销毁,甲方须支付乙方人民币1,500 元,用于抵补已经发生的包括脐带血采集、运输、分离、检测等部分费用,除双方另有书面约定的外。

九、脐带血造血干细胞的保存乙方应按照国家相关规范要求妥善储存甲方的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并定期监测储存条件,以维持其最佳质量状态。

十、脐带血造血干细胞的取回10.1 根据《血站管理办法》(卫生部第44 号令)的规定,保存的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必须用于临床。

10.2 甲方因临床使用需要,需取回其脐带血造血干细胞时,应提前7 个工作日以中国邮政挂号信通知乙方,并需提供具有脐带血造血干细胞临床应用资质的医院证明,经乙方同意后,则本协议自甲方取回脐带血造血干细胞之日起提前解除。

10.3 甲方可以请求乙方指派专业人员协助脐带血造血干细胞的取回事宜,其相关运输及临床使用的费用由甲方负担。

10.4 甲方要求运送的目的地若在上海市行政区域内,则乙方免费提供运输服务一次。

十一、保密责任乙方有为甲方身份及脐带血造血干细胞技术信息保密的责任,除司法部门要求提供的外。

十二、不可抗力12.1 本协议所述的“不可抗力”系指协议双方不可预见、不可控制、不可避免的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战争或动乱、台风、地震、火灾、洪水、恐怖活动、流行病、防疫限制和禁运、政府禁令等。

12.2 在不可抗力发生时,遭遇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情况消除后15 日内以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的情况和原因通知对方。

同时双方应尽可能继续履行协议义务,以及寻求采取合理的方案,履行不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其它事项。

12.3 如甲方遭遇不可抗力后仍愿意并有能力继续履行本协议,则可向乙方书面申请延期支付保管费用,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90 日。

12.4 如因不可抗力致使双方最终无法履行本协议,则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但在不可抗力发生的前后甲方的违约行为,甲方仍需承担责任。

十三、协议终止或提前解除13.1 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本协议终止;13.1.1 期满终止;13.1.2 脐带血或母血检测未达到要求;13.2 甲方未于约定期限内全额缴费、或甲方已变更通讯地址却未以书面通知乙方、或拒收通知,导致乙方无法催告缴交保管费,经乙方以超过30 日之期限催告补缴,甲方仍未补缴者,则视为甲方自行放弃脐带血造血干细胞的储存,乙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协议,并有权处置相关脐带血造血干细胞。

13.3 在本协议的有效期内,如因乙方过错造成甲方交付储存的脐带血造血干细胞毁损或灭失,乙方应按甲方已实际支付费用的2 倍向甲方支付赔偿金,同时本协议终止。

此后,如果脐带血造血干细胞所有人本人经具有资质的医疗机构认定,确需进行脐带血造血干细胞移植治疗,乙方应从公共库中向其无偿提供一份符合临床移植要求可替代的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如没有可替代的脐带血造血干细胞,乙方补救性赔偿甲方人民币20,000 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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