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管理办法(试行)
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基本标准

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基本标准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是保存新生儿脐带血中造血干细胞的设施,用于将脐带血中的宝贵干细胞存储起来,以备将来使用。
这些干细胞具有重要的临床应用前景,可以治疗许多恶性疾病、骨髓衰竭和免疫系统疾病。
基于其价值和潜力,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应遵守一系列的基本标准。
首先,脐带血的采集应该在婴儿出生后的第一时间内进行。
脐带血应通过连接到适当的集血袋或容器中的脐带采集包进行收集。
采集过程需要有专业医护人员进行操作,确保采集到足够的血量。
其次,采集过程必须符合安全标准,确保脐带血采集对母婴无害。
医护人员应使用符合卫生标准的器具,并且遵循相应的消毒程序。
采集过程中,应采取适当的采血速度和采血压力,以避免对新生儿造成伤害。
然后,采集的脐带血必须经过适当的处理和保存。
脐带血需要在采集后尽快送至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并进行必要的检测和处理程序。
处理过程中,应遵守严格的质量控制流程,确保干细胞的存活率和质量。
脐带血库还需要具备适当的设施和设备,确保干细胞的长期保存。
库房应具备恒温、恒湿等条件,以确保保存的脐带血样本在良好的状态下保存。
此外,库房还需具备防火、防震和安全保障等措施,以保护脐带血样本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同时,脐带血库应具备适当的管理制度和技术能力,确保脐带血样本的追踪和管理。
样本信息应进行详细记录,包括采集时间、采集者、处理记录等信息。
为了保障样本安全,库房应设立严格的准入和标识流程,确保只有授权人员才能接触和操作脐带血样本。
最后,脐带血库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接受相关政府部门的监管。
脐带血库应申请相关的经营许可证,并定期接受卫生部门的检查和评审。
此外,脐带血库还应与相关医疗机构建立合作关系,确保干细胞的合理使用和临床应用。
总的来说,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的建设需要遵守一系列的基本标准,包括采血过程的安全与规范、样本的适当处理与保存、库房设施与管理制度的完善等。
只有确保符合这些标准,才能保证脐带血库的安全性、有效性和可持续发展。
山东省卫生厅关于加强全省脐带血临床采集和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管理的通知

山东省卫生厅关于加强全省脐带血临床采集和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09.07.17•【字号】鲁卫医字[2009]55号•【施行日期】2009.07.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安全与血液正文山东省卫生厅关于加强全省脐带血临床采集和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管理的通知(鲁卫医字〔2009〕55号)各市卫生局,省(部)属医疗机构,大企业卫生处:自卫生部批准山东省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以下简称省脐带血库)设置、开展工作以来,省脐带血库及各医疗机构密切配合,在脐带血临床采集和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制备、配型、管理等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为挽救重症遗传性免疫缺陷病、白血病等恶性疾病患者的生命做出了积极贡献。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脐带血临床采集和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的管理,确保母婴安全,提高脐带血采集质量和临床移植配型相合率,依据卫生部《血站管理办法》、《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技术规范(试行)》(卫办医发[2002]80号)等有关规定,现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严格审核,加强对脐带血采集医疗机构的准入管理。
《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技术规范(试行)》对医疗机构采集脐带血作出了明确规定,是脐带血采集过程中保证母婴安全和脐带血采集质量的重要文件依据。
各采集脐带血的医疗机构必须为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二级以上妇产医院、妇幼保健院或综合医院,同时应符合我厅《山东省脐带血采集医疗机构基本标准》(附件1)要求。
开展脐带血采集的医疗机构须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附件2),由各市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审核合格后报我厅批准。
已开展脐带血采集的医疗机构应按上述程序,于8月20日前向我厅医政处补报申请材料。
经批准取得脐带血临床采集资质的医疗机构应与省脐带血库签署采供协议。
二、规范执业,加强脐带血供者评估、筛查和采集的管理。
凡经批准同意取得脐带血临床采集资质的医疗机构应成立产科主任担任组长的脐带血采集质量控制小组,负责脐带血采集的管理和质量控制工作,至少有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包括一名产科医生)负责此项工作的开展。
《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管理办法》(试行)

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合理利用我国脐带血造血干细胞资源,促进脐带血造血干细胞移植高新技术的发展,确保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应用的安全性和有效性,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是指以人体造血干细胞移植为目的,具有采集、处理、保存和提供造血干细胞的能力,并具有相当研究实力的特殊血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进行脐带血采供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脐带血为与孕妇和新生儿血容量和血循环无关的,由新生儿脐带扎断后的远端所采集的胎盘血。
第四条对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实行全国统一规划,统一布局,统一标准,统一规范和统一管理制度。
第二章设置审批第五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我国人口分布、卫生资源、临床造血干细胞移植需要等实际情况,制订我国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设置的总体布局和发展规划。
第六条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的设置必须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第七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成立由有关方面专家组成的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负责对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设置的申请、验收和考评提出论证意见。
专家委员会负责制订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建设、操作、运行等技术标准。
第八条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设置的申请者除符合国家规划和布局要求,具备设置一般血站基本条件之外,还需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基本的血液学研究基础和造血干细胞研究能力;(二)具有符合储存不低于1万份脐带血的高清洁度的空间和冷冻设备的设计规划;(三)具有血细胞生物学、HLA配型、相关病原体检测、遗传学和冷冻生物学、专供脐带血处理等符合GMP、GLP标准的实验室、资料保存室;(四)具有流式细胞仪、程控冷冻仪、PCR仪和细胞冷冻及相关检测及计算机网络管理等仪器设备;(五)具有独立开展实验血液学、免疫学、造血细胞培养、检测、HLA 配型、病原体检测、冷冻生物学、管理、质量控制和监测、仪器操作、资料保管和共享等方面的技术、管理和服务人员;(六)具有安全可靠的脐带血来源保证;(七)具备多渠道筹集建设资金运转经费的能力。
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管理办法(试行)

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管理办法(试行)
佚名
【期刊名称】《临床输血与检验》
【年(卷),期】1999(001)002
【摘要】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合理利用我国脐带血造血干细胞资源,促进脐带血
造血于细胞移植高新技术的发展,确保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应用的安全性和有效性,特
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是指以人体造血于细胞移植为目的,具有采集、处理。
【总页数】3页(P2-4)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R457
【相关文献】
1.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脐带血造血干细胞治疗技术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J],
2.脐带血造血干细胞治疗技术管理规范(试行) [J],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3.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设置管理规范(试行) [J],
4.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系统基础数据库数据标准(试行)》和《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系统基础数据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建市[2014]108号 [J],
5.脐带血造血干细胞治疗技术管理规范(试行)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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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脐带血采集管理条例

2017年脐带血采集管理条例一、制定文件的背景、目的和依据(一)出台背景。
血液安全事关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事关社会和谐稳定。
脐带血采供工作涉及法律、伦理、生物安全等诸多问题,是血液安全的重要方面。
1999年5月,卫生部出台《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管理办法(试行)》(卫科教发〔1999〕第247号),提出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实行全国统一规划、统一布局,必须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设置。
2005年12月,卫生部出台《采供血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卫医发〔2005〕500号),对全国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的设置要求进行细化。
随着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应用和治疗技术的不断成熟,人民群众储存和使用脐带血造血干细胞的需求与日俱增。
为促进我省脐带血采供工作的健康发展,亟需出台有关政策。
(二)目的意义。
通知旨在进一步规范我省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的规划设置,加强对脐带血库建设的技术指导,促进脐带血造血干细胞临床应用不断规范,确保血液质量和血液安全,推动我省脐带血采供工作健康发展,使脐带血真正造福人民群众。
(三)主要依据。
通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血站管理办法》和《卫生部关于印发<采供血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制定。
二、文件的主要内容通知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围绕脐带血采供准入、科研使用、医疗机构规范管理等方面提出明确、具体的要求。
(一)加强脐带血采供准入管理。
通知明确提出,任何未按规定审批并取得《血站执业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都不得非法采集、处理、储存、供应脐带血。
同时明确我省境内经国家卫生部批准从事脐带血采集、处理、储存、供应的机构仅浙江省血液中心脐带血库一家。
(二)规范医疗机构脐带血采集业务。
通知规定医疗机构应在经国家卫生部批准设置并许可执业的脐带血库的指导下开展脐带血采集工作,脐带血库储存的脐带血必须用于临床,并只能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医疗机构提供。
(三)规范脐带血科研活动。
通知明确任何单位利用脐带血开展科研活动,必须按科研用血规定程序审批,由制定的脐带血库提供,不得直接向医疗机构采集。
人体细胞存储的法规

人体细胞存储的法规随着医疗技术的发展,干细胞在临床治疗中正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为众多难治性疾病的治疗提供了新思路,带来新契机。
为了给孩子一份健康的保障,当前为孩子储存干细胞也成为许多家长的选择。
然而由于缺少对行业的认知,少数准妈妈、准爸爸受到误导或在没有详细了解的情况下选择了非法的储存单位,或者储存了无法应用于临床的干细胞类型,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从而造成经济损失并且丧失了治疗疾病的有效资源。
所以,了解国家法律法规、认清储存机构的资质是非常重要的,这也是选择保存之前必须要做到的关键步骤。
关键解读一:造血干细胞为国家批准的允许进入临床治疗的干细胞类型国家卫健委发布的15项限制临床应用医疗技术(2017版)中指出,造血干细胞是唯一获得批准进入临床治疗的干细胞类型。
且造血干细胞的三大合法来源分别是骨髓、脐带血和外周血。
同时,根据国家卫健委办公厅印发《脐带血造血干细胞治疗技术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开展脐带血造血干细胞治疗技术的医疗机构应当与其功能、任务相适应,且必须确保有合法的脐带血造血干细胞来源,只能接受具有《血站执业许可证》的正规脐血库提供的脐带血造血干细胞。
也就是说,储存在任何其他非正规干细胞库的干细胞,在需要使用时,无法获得临床医院的合法使用,白白浪费了珍贵的生命资源。
在临床应用方面,国家颁布的《造血干细胞移植技术管理规范(2017年版)》,其中明确规定:包括脐带血在内的造血干细胞移植技术适用于治疗包括急性白血病、慢性白血病、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多发性骨髓瘤、淋巴瘤及其他某些恶性肿瘤等恶性疾病;再生障碍性贫血、重症放射病、重型地中海贫血等非恶性疾病;以及用于治疗部分遗传病、先天性疾病及代谢性疾病等。
这也是国家对于脐带血造血干细胞的临床用途的明确指导说明,对其临床价值给予的肯定。
其他类型的干细胞未来也将具有广阔的发展前景,但目前因为还处在科研阶段,尚未获得国家批准进入临床使用阶段。
因此,医学价值已经确立并获得国家卫生主管部门批准用于临床的造血干细胞是现阶段具有实体保存意义的干细胞。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脐带血造血干细胞治疗技术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脐带血造血干细胞治疗技术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卫生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9.11.13•【文号】卫办医政发[2009]189号•【施行日期】2009.11.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医疗安全与血液正文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脐带血造血干细胞治疗技术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卫办医政发〔2009〕18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为贯彻落实《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做好脐带血造血干细胞治疗技术审核和临床应用管理,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我部组织制定了《脐带血造血干细胞治疗技术管理规范(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三日脐带血造血干细胞治疗技术管理规范(试行)为规范脐带血造血干细胞治疗技术的临床应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为技术审核机构对医疗机构申请临床应用脐带血造血干细胞治疗技术进行技术审核的依据,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师开展脐带血造血干细胞治疗技术的最低要求。
本治疗技术管理规范适用于脐带血造血干细胞移植技术。
一、医疗机构基本要求(一)开展脐带血造血干细胞治疗技术的医疗机构应当与其功能、任务相适应,有合法脐带血造血干细胞来源。
(二)三级综合医院、血液病医院或儿童医院,具有卫生行政部门核准登记的血液内科或儿科专业诊疗科目。
1.三级综合医院血液内科开展成人脐带血造血干细胞治疗技术的,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近3年内独立开展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和(或)同种异基因造血干细胞移植15例以上。
(2)有4张床位以上的百级层流病房,配备病人呼叫系统、心电监护仪、电动吸引器、供氧设施。
(3)开展儿童脐带血造血干细胞治疗技术的,还应至少有1名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儿科医师。
2.三级综合医院儿科开展儿童脐带血造血干细胞治疗技术的,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近3年内独立开展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和(或)同种异基因造血干细胞移植10例以上。
脐血脐带胎盘政策法规分析

脐带血储存政策法规分析(2稿)1.未经批准,任何机构不得开展脐带血造血干细胞采集和脐带血造血干细胞治疗技术临床应用工作。
参考: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脐带血造血干细胞管理工作的通知第一条2. 脐带血库不可跨地区采集脐带血造血干细胞。
参考:《采供血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卫医发〔2005〕500号)第(二)条2.只能制备与本脐带血库签订采供协定的采集医疗机构的脐带血。
参考: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技术规范第16.1条4. 脐带血库收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脐带血造血干细胞移植医疗机构要求提供脐带血进行移植的正式书面申请后,方可将脐带血运输至移植医疗机构。
参考: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技术规范第27.1条5. 在发布广告或开展脐带血造血干细胞相关技术宣传时,必须按照《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的要求完成相关审批工作,并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
卫生行政部门要严格医疗广告成品审查出证工作,并主动协调工商管理部门,加强对辖区内脐带血库和脐带血造血干细胞治疗技术相关广告的监管力度。
参考: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脐带血造血干细胞管理工作的通知第三条6. 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开展业务必须经执业验收及注册登记,并领取《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执业许可证》后方可进行。
《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执业许可证》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监制。
参考:脐带造血干细胞库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二条7. 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必须执行我国《血站管理办法》(暂行)中有关采供血管理的各项规定。
8. 血液制品生产单位必须达到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标准,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合格,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血液制品的生产活动。
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08号)——血液制品管理条例(1996年12月30日国务院令第208号发布发布)第二十一条参考:《血站管理办法》(暂行)中有关采供血管理的各项规定。
9.风险分析:(1)经济风险:主要是指购买该项服务所可能造成的经济上的损失(2)误购风险:是指消费者在做出购买决策后才发现自己做出错误购买决策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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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合理利用我国脐带血造血干细胞资源,促进脐带血造血干细胞移植高新技术的发展,确保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应用的安全性和有效性,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是指以人体造血干细胞移植为目的,具有采集、处理、保存和提供造血干细胞的能力,并具有相当研究实力的特殊血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进行脐带血采供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脐带血为与孕妇和新生儿血容量和血循环无关的,由新生儿脐带扎断后的远端所采集的胎盘血。
第四条对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实行全国统一规划,统一布局,统一标准,统一规范和统一管理制度。
第二章设置审批第五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我国人口分布、卫生资源、临床造血干细胞移植需要等实际情况,制订我国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设置的总体布局和发展规划。
第六条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的设置必须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第七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成立由有关方面专家组成的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负责对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设置的申请、验收和考评提出论证意见。
专家委员会负责制订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建设、操作、运行等技术标准。
第八条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设置的申请者除符合国家规划和布局要求,具备设置一般血站基本条件之外,还需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基本的血液学研究基础和造血干细胞研究能力;(二)具有符合储存不低于1 万份脐带血的高清洁度的空间和冷冻设备的设计规划;(三)具有血细胞生物学、HLA 配型、相关病原体检测、遗传学和冷冻生物学、专供脐带血处理等符合GMP、GLP 标准的实验室、资料保存室;(四)具有流式细胞仪、程控冷冻仪、PCR 仪和细胞冷冻及相关检测及计算机网络管理等仪器设备;(五)具有独立开展实验血液学、免疫学、造血细胞培养、检测、HLA 配型、病原体检测、冷冻生物学、管理、质量控制和监测、仪器操作、资料保管和共享等方面的技术、管理和服务人员;(六)具有安全可靠的脐带血来源保证;(七)具备多渠道筹集建设资金运转经费的能力。
第九条设置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应向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包括:(一)申请单位名称、基本状况;(二)拟设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的名称、规模、任务、功能、组织结构、资金来源等;(三)拟设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服务对象、需求状况、机构运行的预测分析;(四)拟设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的选址和建筑设计平面图;(五)拟设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将开展的业务项目、技术设备条件和技术人员配置的资料;(六)审批机关规定提交的其它材料。
第十条符合申请条件者,经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初审推荐,上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
第十一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在接到设置申请后,根据总体布局和发展规模,组织专家委员会在30 个工作日内进行论证和审查。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专家委员会意见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发给设置批准书。
审核不合格的,将审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第二章执业许可第十二条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开展业务必须经执业验收及注册登记,并领取《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执业许可证》后方可进行。
《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执业许可证》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监制。
第十三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委托专家委员会进行脐血造血干细胞库的执业验收,对验收合格的出具验收合格证明,验收不合格的书面通知申请者。
《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基本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订。
第十四条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注册登记机关为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
第十五条申请注册登记的应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一)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设置批准书;(二)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的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姓名;(三)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执业验收合格证明;(四)与其开展的业务相适应的资金来源和验资证明;(五)执业用房的产权证明或使用证明;(六)脐带血采供计划报告书,包括采集和供应范围等;(七)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的规章制度,技术操作手册;(八)审批机关规定提交的其它材料。
第十六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在受理注册登记申请后,于20 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
审核合格的,予以注册登记,发给《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执业许可证》;审核不合格的,将审核结果和不予批准的理由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者。
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执业许可证号为:卫脐血干细胞库字[ ]年份第XXX 号。
第十七条注册登记的内容:(一)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二)脐带血采供项目及范围;(三)资金、设备和执业(业务)用房证明;(四)许可日期和许可证号。
第十八条《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执业许可证》注册登记的有效期为3 年。
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在注册登记期满前3 个月应当申请办理再次注册登记。
再次注册登记除提供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文件外,还应提交专家委员会定期及不定期的考评结果、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规章制度执行情况、脐带血质量、服务质量及数据资料共享情况的报告。
第十九条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变更本办法第十七条(一)、(二)项内容,必须向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由当地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变更注册登记应当在30 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二十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在对注册单位进行日常监督检查中,如发现违规行为,将根据情节予以注销注册。
第二十一条《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执业许可证》不得伪造、涂改、出卖、转让、出借。
执业许可证遗失的,应当向注册机关报告,并办理有关手续。
第四章脐带血造血干细胞采供管理第二十二条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必须执行我国《血站管理办法》(暂行)中有关采供血管理的各项规定。
第二十三条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采供脐血造血干细胞必须严格遵守各项技术操作规程和制度。
参与脐带血采集、处理和管理的人员应符合《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技术规范》中的要求。
《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技术规范》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另行制订。
第二十四条未取得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执业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得开展采供脐带血造血干细胞业务。
第二十五条脐带血的采集需遵循自愿和知情同意的原则。
除采供双方必须签署知情同意书外,并应符合医学伦理的有关要求。
第二十六条临床应用单位只能接受具有执业许可证的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提供的脐带血。
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只能向有造血干细胞移植经验和基础,并装备有造血干细胞移植所需的无菌病房和其它必需设施,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临床单位提供移植造血干细胞用的脐带血。
第二十七条出于人道主义目的,满足救死扶伤需要,而必须向境外医疗单位提供移植造血干细胞用脐带血时,应严格按我国遗传资源保护管理办法中的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第二十八条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应当保证提供的脐带血的质量,造血干细胞的数量和活性、HLA 配型的要求、病原体的检测等应无差错。
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得向医疗机构提供。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九条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按照《血站管理办法》(暂行)和本办法的规定,负责对辖区内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指定脐带血造血干细胞检定机构,按照《血站管理办法》(暂行)和本办法对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进行质量监测,监测结果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
第三十一条有关卫生行政部门和检定机构应当对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无偿调阅有关资料。
第三章罚则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设置和开办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非法采集、提供脐带血的,由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擅自开办挤带血造血干细胞库的违法所得和设备、器材以及采集的脐带血,并处以3 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在提供造血干细胞过程中发生的由于质量、病原污染等差错所引起的医疗事故,由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承担应负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对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或者专家委员会考评和脐带血检定机构监测结果不合格的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视情节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整顿。
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五条本办法实施前已经设置的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在本办法实施后3 个月内提出申请,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补办审批登记手续。
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关闭。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1999 年10 月1 日起施行。
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设置管理规范(试行)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的设置管理必须符合本规范的规定。
一、机构设置(一)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以下简称脐带血库)实行主任负责制。
(二)部门设置脐带血库设置业务科室至少应涵盖以下功能:脐带血采运、处理、细胞培养、组织配型、微生物、深低温冻存及融化、脐带血档案资料及独立的质量管理部分。
二、人员要求(一)脐带血库主任应具有医学高级职称。
脐带血库可设副主任,应具有临床医学或生物学中、高级职称。
(二)各部门负责人员要求1.负责脐带血采运的人员应具有医学中专以上学历,2年以上医护工作经验,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者。
2.负责细胞培养、组织配型、微生物、深低温冻存及融化、质量保证的人员应具有医学或相关学科本科以上学历,4年以上专业工作经历,并具有丰富的相关专业技术经验和较高的业务指导水平。
3.负责档案资料的人员应具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具有计算机基础知识和一定的医学知识,熟悉脐带血库的生产全过程。
4.负责其它业务工作的人员应具有相关专业大学以上学历,熟悉相关业务,具有2年以上相关专业工作经验。
(三)各部门工作人员任职条件1.脐带血采集人员为经过严格专业培训的护士或助产士职称以上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并经考核合格者。
2.脐带血处理技术人员为医学、生物学专业大专以上学历,经培训并考核合格者。
3.脐带血冻存技术人员为大专以上学历、经培训并考核合格者。
4.脐带血库实验室技术人员为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经培训并考核合格者。
三、建筑和设施(一)脐带血库建筑选址应保证周围无污染源。
(二)脐带血库建筑设施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总体结构与装修要符合抗震、消防、安全、合理、坚固的要求。
(三)脐带血库要布局合理,建筑面积应达到至少能够储存一万份脐带血的空间;并具有脐带血处理洁净室、深低温冻存室、组织配型室、细菌检测室、病毒检测室、造血干/祖细胞检测室、流式细胞仪室、档案资料室、收/发血室、消毒室等专业房。
(四)业务工作区域应与行政区域分开。
(五)业务工作区域内污染区域应与非污染区域分开。
(六)脐带血库必须具有完备畅通的上下水、电力(包括应急供电设备)、通讯和完善的消防安全系统。
(七)污水、污物处理及废气排放设施应符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必备仪器设备(一)计算机、网络服务器等电脑网络设备。
(二)开展造血干/祖细胞培养和检测、组织配型、病原体检测、冷冻保存、质量管理控制和检测所需的仪器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