钢铁行业统计指标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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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钢铁工业生产统计指标体系》主要修订情况

统计指标体系不但是钢铁工业统计的基础,也是整个钢铁工业管理的重要基础。从明年1月1 日起,钢铁工业在全国范围内将推行新的统计指标体系,钢材等产品的分类、一些指标的概念和计算方法将发生改变。为了便于有关人士概要了解新《体系》,本文简要介绍新体系的主要修订情况和重大修订内容。

现行钢铁工业生产统计指标体系制定于1989 年的计划经济时期,已不能适应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加入WTO以及钢铁工业管理体制变革等新形势的要求。为了建立一

套适应市场经济和我国加入WTO钢铁工业管理体制变革等新形势,基本满足国民经济核算需要、钢铁行业和钢铁企业管理及国际交流合作需要,与国际、海关统计接轨的钢铁工业统计指标体系,增强统计指标的科学合理性和可比性,提高钢铁工业现代化管理水平,中国钢铁工业协会于2002 年3 月25日发布了《关于开展钢铁工业统计指标体系修订工作的通知》(钢协[2002]43 号),组织全行业力量,根据国际惯例,结合我国具体情况,对现行的冶金部1989 年版《冶金工业生产指标填报目录及说明》和《钢铁工业生产指标计算方法》进行修订。

这次修订工作的原则是:(1)在充分汲取过去的研究成果和工作经验的基础上,根据新

形势的要求和国际惯例,先立后破、多立少破地建立新体系,尽可能保持统计资料的连续性和可比性;(2)新《体系》的作用定位不再局限于仅仅作为国家和钢铁行业建立统计报表制度的基础、钢铁企业上报给国家统计局和中国钢铁工业协会的报表的填报目录及计算方法,而是充分考虑、尽量满足各相关行业和钢铁工业企业内部管理、企业之间对比分析的需要,使国家、钢铁行业及各相关行业、企业能够在同一套全面完整的指标体系、统一规范的指标解释和计算口径下,根据各自需要选择统计指标、建立统计报表制度;(3)虽然世界各国由于钢铁产品生产的特色和历史原因造成钢铁统计中也各有特点,世界上不存在完全统一规范

的钢铁产品分类,如美国、日本、欧盟的钢铁产品分类就不完全一致,但是为了国际交流和

对比,在设计指标体系时尽量与各国共性和国际惯例接轨,特别注意与国际钢铁协会的产品分类接轨;(4)由于海关统计目录中钢铁产品部份的编码、商品名称、归类原则和方法与海关合作理事会制定的《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完全一致,该目录已为国际贸易上广泛采用,接轨有利于综合分析钢铁产品的生产、进口、出口情况,满足行业管理和产业预警的需要,但海关目录侧重于列举国际贸易中的主要品种、规格,如果直接用于国内生产统计,则全面性、系统性不够,因此应以国内生产的产品和品种为主,在全面、系统分类的基础上,将海关目录作为新体系中的“其中”项分别插入相应品种、规格下列出;(5)尽量参照国家

技术监督局颁布的国家标准,与标准的产品分类尽量一致,使统计与生产、技术、质量等部

门的分类尽量一致;(6)切实解决因产品分类、指标体系不合理等原因造成的钢材、铁合金等产品的重复计算问题,使各种产品产量的统计数据尽可能接近实际;(7)各专业、各章节

之间和指标解释与指标目录之间在内容编排、分类层次、计算口径等方面保持对应配套、统一规范。

新《体系》与现行体系相比,在产量计算口径、钢材品种分类、消除重复计算办法、计算技术经济指标所采用的产品量等方面都有重大突破和修改,整个体系的科学合理性、严谨

规范性以及可操作性等方面都更趋于完善,基本实现了与市场接轨、与海关接轨、与国际接轨的预期目标。

主要重大修改内容如下:

一、钢铁工业产品产量的计算原则和计算口径有较大变化1.产品产量的计算原则增加了权属原则和不重复原

则。

在旧体系中,产品产量的计算原则只有质量原则、时限和入库原则、目录原则、度量原则四条,新体系增加了权属原则和不重复原则两条。

权属原则是指企业统计产量的产品,必须是所有权归属于本企业、本企业有权销售和处置的产品。因此,凡不属于本企业的产品,不能计入本企业产品产量。增加了权属原则,有效地保证了产量与销售量、库存量的相对应、同口径,以便于综合分析产量与销售量、库存量的对应变化情况。

不重复原则是指填报企业(或填报单位)在统计产品产量时,应消除本企业(或本单位)范围内小工序之间中间产品相互供料造成的内部重复计算。因此,当集团作为一个填报单位

时,必须消除本集团内的重复计算。增加了不重复原则,是消除产量重复计算的重要措施之一。

2.对产品产量中来料加工量和委外加工量的计算口径作了较大调整。旧体系规定:对国(境)外订货者来料加工生产的产品,企业只收取加工费、成品交由外商经销的,产量不包括在国内生产的产品产量中,可另行统计、单独列出;对境内订货者来料加工的产品,由承接加工的企业统计产品产量,发出方(委托方)不得重复计算产量。

新体系规定:对国(境)外订货者来料加工生产的产品,不论在国内或国外销售,都由加工企业统计产量,以与国家统计局的统一规定保持一致;对境内订货者来料加工的产品,不论委托方是工业企业还是非工业企业,按照权属原则,均由委托方统计产品产量,受委托加工的企业不作产量统计,而应单独填报“境内订货者来料加工

量” ,以便于全国汇总;与来料加工的情况相反,委外加工的产品,虽不是本企业加工生产,但所有权归属于本企业,本企业有权销售和处置,因此应统计为本企业的产品产量。

二、钢和钢材的分类有较大调整1.将完成了冶炼过程、未经塑性加工的钢,按国际惯例改称为粗钢,并对其按冶炼方法分、按化学成分分、按状态分作了较大调整。

(1)按冶炼方法分:根据目前全国已全部淘汰平炉的实际情况,在粗钢按冶炼方法分中取消了平炉炼钢。

(2)按化学成分分:从普通钢(包括普通碳素钢和低合金钢)、优质钢(包括合金钢、其它优质钢、高合金钢)二类调整为非合金钢、低合金钢、合金钢(不含不锈钢)、不锈钢四类。

在1991 年国家技术监督局颁布的《中国钢分类》国家标准GB/T13304-91 中,钢按化学成分分为非合金钢、

低合金钢、合金钢三类。由于该标准参照国际标准ISO4948/1 和ISO4948/2 ,并结合国内情况编制,已于1992年10月1日实施,因此,新《体系》参照该标准的分类,以保证生产统计与技术、质量等管理的一致。不锈钢虽就其合金元素含量而言属于合金钢范畴,但由于其在国民经济和社会生活中所处的重要地位,我国海关进出口统计和国际钢铁统计都将不锈钢作为一类特殊品种进行统计,为了与海关和国际接轨,新《体系》将其从合金钢中分离出来单独作为一类。

(3)按状态分:从铸钢水、钢锭(包括模铸钢钢锭、连续铸钢锭)二类调整为连铸坯、模铸锭、铸造用液态钢三类,并在连铸坯下按断面形状细分了方坯、矩形坯、板坯、圆坯、异形坯和管坯。

2.钢材的分类作了较大调整

(1)按化学成分分:与粗钢按化学成分分一致,从从普通钢(包括普通碳素钢和低合金钢)、优质钢(包括合金钢、其它优质钢、高合金钢)二类调整为非合金钢、低合金钢、合金钢(不含不锈钢)、不锈钢四类。

(2)按加工工艺分:从热轧钢材、冷加工钢材、锻压钢材、挤压和液压钢材四种调整为热轧钢材、冷轧(拔)钢材、镀涂层钢材、锻挤旋压钢材、其它加工工艺钢材五种,突出了

冷轧和镀涂层加工工艺。

(3)按品种分:钢材品种从18大品种细化为22大品种,调整了型材分类、细化了板带材分类。主要调整情况是:型材中的普通大型、普通中型、普通小型、优质型钢4个品种调

整为大型型钢、中小型型钢、棒材、钢筋4个品种,板带材中的特厚板、中厚板、薄板、钢

带4个品种调整为特厚板、厚板、中板、热轧薄板、冷轧薄板、中厚宽钢带、热轧薄宽钢带、冷轧薄宽钢带、镀层板带、涂层板带、热轧窄钢带、冷轧窄钢带12个品种,冷弯型钢、盘

环件、锻钢件3个品种并入其它钢材,取消钢球料1个品种。

⑷型材和板带材的品种划分界限和包括范围方面,也有较大调整。如大型型钢的划分标准从边宽》150mm或高度》180mm调整为统一的高度》80mm 中厚板划分标准从4mm厚度<50mm调整为3mmC厚度<20mm薄板的划分标准从厚度w 4mm调整为厚度<3mm窄钢带的划分标准从宽度<500mm调整为宽度<600mm型钢从包括H型钢、工字钢、槽钢、角钢、方钢、圆钢、扁钢、六角钢、八角钢、螺纹钢等调整为仅包括H型钢、工字钢、槽钢、角钢等断面

较复杂的型钢,将方钢、圆钢、扁钢、六角钢、八角钢、扁钢等简单断面的型钢分离出来归类为棒材,将螺纹钢分离出来列为钢筋;中厚钢板和薄钢板从既包括单张也包括板卷调整为只包括单张,将板卷归并到钢带中,板与带的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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