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赌协议下的业绩补偿与股权回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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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投资协议中的对赌条款分析

股权投资协议中的对赌条款分析
投资者权益的情形。
保荐人及发行人律师应当就对赌协议是否符合上述要求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发行人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对赌协议的具体内容、对发行人可能存在的影响等,并进行风险提示。
二 对赌协议
(九)司法认定趋势 基本不认可对赌
名股实债
有效
投资人与 目标公司 股东或实 际控制人
投资人与 目标公司
投资人与目标公司对赌原则上有效
作用:
作用 性质
统一裁判思路,规范法官自由裁量
权,增强民商事审判的公开性、透明性及
可预期性,提高司法公信力。
性质: 不是司法解释,不能作为裁判依据进
行援引。可以在裁判文书“本院认为”部 分具体分析法律适用的理由时,予以说理 使用。
一 背景:《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
精神与宗旨(司法产品标准化)
二 对赌协议
(六)效力与实际履行
通常有效(如涉国有企业,审批前置); 即使有效,也不意味着能按协议得到当然的实际履行; 需要设定相应的履约条款: 事先的不可撤销的股东会决议(含关于减资的决议、办理期限与流程)、目标公
司股东/实控人的连带责任担保; 回购价格、年回报率、金钱补偿标准等不宜设定过高,应结合目标公司经营基本
(二)司法案例
近五年案件数量
300
250
上升趋势明显
200
244 185
150
100
83
53
50
27
25
3 0
2013年 2014年 2015年 2016年 2017年 2018年 2019年
最高院案例: 1、“中国PE对赌第一案”---- 海富案(2012年最高法)
• 第168条第1款: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亏损、扩大生产经营或转增公司资本。但资本公积金 不得用于弥补亏损。

对赌协议书书范本

对赌协议书书范本

对赌协议书书范本甲方(投资方):[甲方全称]乙方(融资方):[乙方全称]鉴于甲方拟对乙方进行投资,乙方为获得甲方投资,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投资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对赌协议:1. 投资条款甲方同意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条件向乙方投资人民币[投资金额]元(大写:[大写金额]),乙方接受甲方的投资。

2. 投资用途乙方承诺将甲方的投资款项专项用于[具体用途],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改变资金用途。

3. 业绩承诺乙方承诺在投资完成后的[约定年限]年内,实现[具体业绩目标]的业绩目标。

若未能实现上述业绩目标,乙方应按照本协议约定向甲方支付业绩补偿。

4. 业绩补偿若乙方未能实现第3条所述的业绩目标,则乙方应在业绩考核期结束后[约定时间]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支付相当于投资金额[约定比例]%的业绩补偿金。

5. 股权回购若乙方连续[约定年限]年未能实现业绩目标,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照投资金额加上[约定利率]%的年利率回购甲方所持有的乙方股权。

6. 信息披露乙方应定期向甲方提供财务报表及其他经营信息,保证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7. 协议变更与解除本协议一经双方签署,未经双方协商一致,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

如需变更或解除,应由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确认。

8. 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本协议的订立、解释、执行及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 其他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协议自双方授权代表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甲方签字]乙方(盖章):[乙方签字]签订日期:[签订日期]。

对赌协议书模板

对赌协议书模板

对赌协议书本协议由以下双方于2024年__月__日签署:甲方(投资方):___乙方(被投资方):___鉴于甲方拟对乙方进行投资,乙方愿意接受甲方的投资并承诺实现特定的业绩目标,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本次投资及对赌事宜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对赌内容1.1乙方承诺在甲方完成投资后,于2024年度实现净利润达到人民币___万元。

1.2若乙方未能实现上述业绩承诺,则应按照以下方式向甲方进行补偿:(1)现金补偿:乙方应在每个季度结束后的30天内,根据实际完成的净利润与承诺净利润的差额,向甲方支付相应的现金补偿。

(2)股权补偿:若乙方连续两个季度未能实现业绩承诺,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以无偿或象征性价格转让一定比例的股权给甲方,以作为补偿。

1.3双方同意,业绩承诺的完成情况应以甲方认可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为准。

第二条投资条款2.1甲方同意向乙方投资人民币___万元,投资方式为股权转让或增资扩股,具体方式由双方另行协商确定。

2.2甲方应在协议签署后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投资款项的支付。

2.3乙方应在收到投资款项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甲方出具正式的收款凭证。

第三条估值与股权调整3.1本次投资的估值基于乙方2023年度的财务数据及预测的未来盈利能力,经双方协商确定。

3.2若乙方实现业绩承诺,甲方将按照约定的估值公式调整其在乙方的股权比例。

3.3若乙方未能实现业绩承诺,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进行股权回购或按照本协议第一条的规定进行股权补偿。

第四条双方权利与义务4.1甲方权利与义务:(1)甲方有权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参与乙方的经营管理,并对乙方的经营提出建议和监督。

(2)甲方有义务按照本协议的约定支付投资款项,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

4.2乙方权利与义务:(1)乙方应建立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确保公司稳健运营并实现业绩承诺。

(2)乙方有义务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向甲方提供财务报表和相关资料,并接受甲方的监督和审计。

最高法院“对赌协议”纠纷案件裁判规则精解

最高法院“对赌协议”纠纷案件裁判规则精解

最高法院“对赌协议”纠纷案件裁判规则精解在市场主体的投资融资交易中,尤其是私募基金投资,投资方为了降低投资风险,在融资方拟通过增资扩股引入投资者时,与融资方订立目标公司估值调整协议,根据未来目标公司估值的变化,要求融资方给予一定的现金补偿或者锁定相应的退出价格,也就是俗称的“对赌协议”。

“九民会”会议纪要在司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将以投融资为核心目的的“对赌协议”的效力及履行分为两种情况:一是投资方与目标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的“对赌”,二是投资方与目标公司“对赌”。

“九民会”会议纪要认为,前者在协议的效力认定及实际履行上,不存在争议;后者则争议较大,需要进一步明确处理规则。

司法实践中,尽管对投资方与目标公司股东订立的“对赌协议”的效力基本没有争议,但是此类“对赌协议”的实际履行尚有一些关键性的争议问题需要厘清。

比如,如何认定目标公司股东与专业投资机构订立的“对赌协议”是否存在欺诈或者显失公平;如何区分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协议是“对赌性质”条款还是股权转让价款支付期限的约定?通俗地讲,就是如何判定真假“对赌协议”;“对赌协议”中关于控股股东股份回购的条款与公司章程冲突,未征求其他股权过半数的股东的意见,“对赌协议”是否因侵害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而无效;“对赌协议”中关于股份回购价格中的“年化收益”的计算期间约定不明,如何确定收益计算期间;如何判定股份回购条款是否解除。

另外,投资方与目标公司订立的“对赌协议”的效力,除最高法院的裁判观点经历了一个从无效到原则有效的显著变化过程,还有一些涉及违反公司法的其他规定的争议存在,比如目标公司为控股股东的股份回购义务提供担保,如果未经股东会决议,该担保责任是否因违反《公司法》第16条的规定而无效。

为了全面认识“对赌协议”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各种真实的争议情况,在系统研读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公布的关于“对赌协议”纠纷的8个案例的基础上,以司法实践中争议问题为导向,深入分析最高法院的裁判说理及相应的裁判规则,以期对律师处理此类纠纷提供具有实战意义的办案思路。

投资者和公司业绩对赌协议

投资者和公司业绩对赌协议

投资者与公司业绩对赌协议甲方(投资者):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营业执照号: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公司):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同意投资乙方,并基于对乙方未来业绩预期的认可,双方本着平等、自愿、互利的原则,就公司业绩与甲方投资条件挂钩的对赌条款达成如下协议:一、投资金额及方式1.1 甲方将向乙方投资人民币______元,用于乙方的业务拓展和运营。

1.2 投资方式:现金/股权投资,具体支付方式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3 甲方获得乙方______%的股权(如适用),并享有股东权利。

二、业绩目标2.1 为保障甲方的投资收益,乙方需在协议期间实现以下业绩目标:-第一年(______年):营业收入不少于人民币______元,净利润不少于人民币______元;-第二年(______年):营业收入不少于人民币______元,净利润不少于人民币______元;-第三年(______年):营业收入不少于人民币______元,净利润不少于人民币______元。

2.2 上述业绩目标的实现情况以乙方每年经过审计的财务报告为准。

三、对赌条款3.1 若乙方未能达到上述任意年度的业绩目标,则需对甲方进行补偿,具体补偿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股权回购:乙方按照每股______元的价格回购甲方所持股份;-现金补偿:乙方向甲方支付现金补偿,金额为投资款的______%。

私募股权投资协议中涉及的对赌条款是什么

私募股权投资协议中涉及的对赌条款是什么

私募股权投资协议中涉及的对赌条款是什么“对赌协议”“在投资领域⼀度风⽣⽔起,独领风骚。

但是,在中国,可能与“赌”有关的事很难登堂⼊室,“对赌协议”长期以来也⼀直未能在法律上给⾃⼰⼀个明确与合适的交代。

私募股权投资协议中涉及的对赌条款是什么?下⾯,店铺⼩编整理了有关法律知识,供⼤家学习参考。

私募股权投资协议中涉及的对赌条款是什么对赌条款⼜称估值调整条款,⾏业通常定义是指投资⽅与融资⽅在达成协议时,各⽅对于未来不确定情况的⼀种约定条款。

约定的条件出现或不出现,投资⽅或融资⽅可以⾏使约定的不同权利。

所以,对赌协议实际上是期权形式的⼀种。

对赌协议中所对赌内容多种多样,在诉讼或仲裁中现最为常见的内容包括:1.业绩承诺对赌:采⽤⼀定的财务指标(通常为净资产回报率或净利润数额)为衡量指标,约定融资⽅在约定年限内达到约定的财务指标,投资⽅给予相应的货币或股权奖励;反之,融资⽅应当按照约定的计算⽅法向投资⽅⽀付货币补偿、或向投资⽅转让股权、或向投资⽅回购⽬标公司股权;2.上市对赌:⽬标公司在约定的期限内实现上市,未能上市的融资⽅应当按照约定的计算⽅式向投资⽅回购股权,通常预设回购率,以投资⾦额为基数,根据投⼊资⾦⽇期和回购要求提出⽇期间的年限按⼀定公式计算。

除上述两种最为常见的对赌内容外,其他对赌内容还包括⾮财务指标的设定,如专利权限期转让、管理层⼈员安排等。

对赌协议作为PE和其他投资机构⼴泛采⽤的投融资⽅式,已在司法实践中确定了其有效性。

随着中国司法⾏政⾊彩逐步退去,对于平等主体间意思⾃治的⽇渐重视,相信对赌协议的各项内容定能通过司法实践⽽逐步进⾏合法性调整,并通过⽴法或司法解释等⽅式确定其安全使⽤。

如果希望能够⽤法律维权,建议你可以进⾏店铺在线咨询,专业的律师团队会为你解答问题,及时合法的保护你的权益。

股权转让及业绩对赌合同5篇

股权转让及业绩对赌合同5篇

股权转让及业绩对赌合同5篇篇1甲方(出让方):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受让方):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将其持有的某公司股权进行转让,并且基于对目标公司业绩表现的期望和对未来发展的信心,双方决定签订此股权转让及业绩对赌合同协议。

为明确各方权益,特订立本合同。

一、股权转让条款1. 甲方将其持有的某公司____%的股权以人民币______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乙方。

2. 股权转让完成后,乙方将持有某公司____%的股权,成为该公司的股东。

3. 股权转让应在双方签署本协议后的___个自然日内完成。

二、业绩对赌条款1. 双方同意,基于目标公司在未来___个财政年度的业绩表现,设立对赌机制。

2. 对赌条件:目标公司在约定时间内需要达到预定的业绩指标(例如净利润、营收、市场份额等)。

具体业绩指标及期限由双方另行协商确定。

3. 若目标公司在约定时间内未达到约定的业绩指标,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照约定的方式对未达标部分进行补偿,包括但不限于现金补偿、股权回购等。

具体补偿方式及金额由双方在对赌协议中详细约定。

三、公司治理条款1. 股权转让完成后,乙方应遵守公司章程,积极参与公司治理,促进公司业务发展。

2. 乙方需确保目标公司的经营行为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并承担股东应有的责任和义务。

四、保密条款1. 双方应保守本合同涉及的商业秘密,未经对方许可,不得向第三方泄露。

2. 双方在合作期间及合作结束后,仍应继续履行保密义务。

五、争议解决条款1. 本合同的解释、履行和争议解决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 若因本合同引起的争议,双方应首先友好协商解决;协商无果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其他条款1.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2.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本合同的所有修改和补充应以书面形式作出,并成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3.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决定。

业绩对赌协议合同范本

业绩对赌协议合同范本

业绩对赌协议合同范本甲方(投资方):法定代表人:地址:联系方式:乙方(被投资方):法定代表人:地址:联系方式:一、定义1. “业绩目标”:指乙方在一定期间内(具体时间段由双方约定)应达成的特定财务业绩指标,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收入、净利润、市场份额等。

2. “实际业绩”:指乙方在业绩期间内实际实现的财务业绩数据。

3. “对赌期限”:指从业绩起始日起至业绩考核日止的时间段。

二、业绩目标与考核1. 双方共同确定乙方在对赌期限内的业绩目标。

业绩目标应明确、具体、可衡量,并在本协议中予以书面约定。

2. 业绩考核将在对赌期限届满时进行,甲方或其指定的专业机构将对乙方的实际业绩进行审计和评估。

3. 如乙方实际业绩达到或超过业绩目标,则视为乙方完成对赌;如乙方实际业绩未达到业绩目标,则视为乙方未完成对赌。

三、对赌条款1. 若乙方完成对赌,甲方应按照本协议的约定给予乙方相应的奖励,具体奖励方式和金额由双方另行协商确定。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金额为乙方未完成业绩目标部分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双方约定)乘以甲方的投资金额。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回购甲方持有的乙方部分或全部股权,回购价格按照双方约定的方式计算。

乙方应承担甲方因追究其违约责任而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等。

四、业绩调整与补偿1. 如因不可抗力、政策变化等非乙方原因导致乙方实际业绩与业绩目标存在较大差异,双方应友好协商,根据实际情况对业绩目标进行调整或给予乙方相应的补偿。

2. 调整或补偿的具体方式和金额由双方另行协商确定。

五、信息披露与保密1. 乙方应及时向甲方披露与业绩相关的重要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表、经营数据等。

2. 双方应对本协议涉及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等予以保密,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六、争议解决本协议的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其他条款1.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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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赌协议下的业绩补偿与股权回购 一、甘肃世恒案的回顾:投资人与目标公司对赌的业绩补偿模式 最高人民法院在(2012)民提字第11号民事判决书(关注公众号legalrisk,回复关键词“世恒”即可获取判决书)中强调:

“如果世恒公司实际净利润低于3000万元,则海富公司有权从世恒公司处获得补偿,并约定了计算公式。这一约定使得海富公司均投资可以取得相对固定的收益,该收益脱离了世恒公司的经营业绩,损害了公司利益和公司债权人利益,一审法院、二审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八条的规定认定《增资协议书》中的这部分条款无效是正确的。”

这两个法律条文是怎么规定的呢? 《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一)海富公司、迪亚公司、陆波是否存在滥用股东权利、滥用公司法人地位的情形呢? 如上列《公司法》第二十条,主要强调的是股东对于股东权利的滥用、对于公司独立法人地位的滥用。但该案的事实是,海富公司与世恒公司(原众星公司)、迪亚公司、陆波达成的是一份平等的协议,而且众星公司是世恒公司的大股东,并不存在强迫世恒公司与迪亚公司、陆波签署这样一份协议。以海富公司投资前和投资后的持股比例而言,尚无法达到损害公司利益的地位。而作为海富公司而言,在起诉中并未要求返

还投资、回购股权,只要要求补偿业绩损失,那么对于世恒公司而言,不存在回购股权、减少注册资本的风险。假使承担了业绩补偿是否就当然的造成世恒公司破产、或者陷入经营僵局吗?没有过多的表述,但就请求的补偿金额和实际利润实现情况来看,还不至于造成世恒公司陷入经营困境。我们知道注册资本的目的之一在于它是公司股权对债权人的一种偿债承诺,在不涉及减少注册资本、降低偿债承诺的前提下,也就没有足够的理由认为股东和公司之间的利益补偿一定就违反了《合

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所以最高院和一、二审法院基于《公司法》第二十条的规定认为合同无效则是理由不够充分的。 因此,最高院认为的争议焦点即目标公司(即世恒公司)能否向股东支付业绩对赌补偿的问题,意图是在创立一种规则,但这个似乎超出了法官的自由裁判权,而不是基于个案判决来创设。

(二)业绩对赌支付补偿是利润分配还是违约金补偿? 最高院在该案中认可了一、二审法院对于修订前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八条的规定的适用:“合营企业获得的毛利润,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

法规定缴纳合营企业所得税后,扣除合营企业章程规定的储备基金、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企业发展基金,净利润根据合营各方注册资本的比例进行分配。” 的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关于利润分配的规定对于世恒公司和它的股东们是有约束力的,如果法院认为业绩补偿是对于预期利润没有达到约定而同意目标公司给予海富公司的继续支付义务,那么其意义就是违背了一个投资原则,即是投资是有风险的,投资者能否在投资行为中主张保本、保息的投资收益呢?

我们知道在证券投资、理财领域中一般是不允许向投资者承诺保本保息收益的,因为它不是储蓄、借款类性质,经营者本身就存在一定的经营风险。因此在《公司法》的相关规定中并未明确规定投资者在公司能够享受保本、保息的投资利润,但并不代表《公司法》没有体现就投资有风险这样的理念,例如《公司法》第三条就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那么承担的责任就包含了要承担可能的亏损,风险自担。

因此公司法的第一百六十六条:“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依照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规定可以不按照持股比例分配,是不应当包括按照约定的年化受益方式来分配利润的。因为按照固定的收益分配利润违背了公司股东有限责任、风险自担的本来目的。

因此,从海富公司已经投资登记成为世恒公司的股东、还继续主张通过取得固定收益的方式分享超额利润的角度来看,三级法院对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八条的适用,这个逻辑是正确的,即一个公司的股东不能在主张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股东权益之外,又向目标公司主张债权权益,因投资成为股东这一个行为同时创设出两种不相容的权利。 为什么最高院在该判决中提到:“但是,在《增资协议书》中,迪亚公司对于海富公司的补偿承诺并不损害公司及公司债权人的利益,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是有效的”,主要因为迪亚公司作为世恒公司的大股东,实际控制经营管理的一方,则并不存在向海富分配利润的义务,双方之间的约定更具有射幸合同的性质,而且所对赌的约定并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的因素,设定的对赌目标并无明显夸大、不合理。但笔者认为海富公司对于迪亚公司的主张更应当被认定为违约补偿性质,因此,对于海富公司和迪亚公司而言该协议理应有效。

二、业绩对赌涉及的另一法律问题:股权回购 业绩对赌的条款除了常见的业绩补偿之外,还有一种就是业绩无法达到预期,要求原股东或目标公司回购股权。要求原股东以受让股权方式回购,在公司法实务中几乎没有什么争议,但对于公司回购股权却存在较多争议,也是当前实务界讨论和关注的重点问题。

那么公司能否可以回购股东的股权呢?公司法并未规定有限责任公司不可。随着公司法的几次修改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不断出台,我们会发现公司法的立法和司法精神实际上在沿袭一个变化,就是从保守走向开放,从偏重安全走向效率优先,更加倾向于在市场主体所做的协议选择基础上做必要的修正。

过往一直争议的焦点在于公司能否回购投资人(股东)股权,争议的理由包括:可能涉及抽逃资本、减资损害债权人权益、导致公司经营困难、陷入僵局,多数都集中于对于资本维持原则的理解。

其中值得关注的就是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指导案例96号:宋文军诉西安市大华餐饮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案。该案中宋文军以大华公司的回购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未履行法定程序且公司法规定股东不得抽逃出资等,请求依法确认其具有大华公司的股东资格。陕西省高院认为,虽然大华公司章程约定“人走股留”,并未侵害宋文军作为股东应当享有的股权转让的权利。但是陕西省高院的判决重点在于章程系股东约定并确认过,并强调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和性”、“封闭性”特点,并没有直接、深入的回答公司回购股东所持股权的其他合理性、可行性。就陕西高院的裁判来看,公司回购股东的股权是可以的,只不过陕西高院并没有就一个前提条件深入展开说明,那就是大华公司所回购的、采取“人走股留”的这部分股权实际上最终被分配给大华公司的其他员工所认购,也就是目标公司并没有因为原股东的退出而减资并注销该股份(同“股权”)。

另外,延伸的去思考,我们会发现无论是陕西省高院还是大华公司都未能或者是忽略了一个实操层面的具体问题,即大华公司回购宋文军股权的行为是什么性质的行为,是否属于转让行为?大华公司回购股权后如何向工商登记机关办理股权变更的登记,是否和最终受让的新股东签订了认购协议,还是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以及这一步又是如何办理股东变更登记的?

其实这个判决忽略了从回购股权到股权再次转让的实操过程,即如何解决被回购股权即“库存股”问题,这部分股权被再次转让的法律程序是缺失

的,至少在现有情况下只有以股权转让的方式进行操作,则难免存在多次转让、多次缴税的问题。

三、关于江苏高院(2019)苏民再62号再审判决的回顾 (一)有限责任公司可以回购股东的股权 在(2019)苏民再62号再审判决书中,江苏高院认为:“我国《公司法》并不禁止有限责任公司回购本公司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回购本公司股份不当然违反我国《公司法》的强制性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在履行法定程序后回购本公司股份,亦不会损害公司股东及债权人利益,亦不会构成对公司资本维持原则的违反。在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对赌协议约定的股份回购主体的情形下,投资者作为对赌协议相对方所负担的义务不仅限于投入资金成本,还包括激励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以及以公司上市为目标的资本运作等。投资人在进入目标公司后,亦应依《公司法》的规定,对目标公司经营亏损等问题按照合同约定或者持股比例承担相应责任。”

江苏高院的上述判决理由中应当值得关注以下几点: 1、我国《公司法》并不禁止有限责任公司回购本公司股份; 2、有限责任公司回购股权应当履行法定程序; 3、虽然目标公司作为回购主体,但投资人作为公司的股东,也就对赌目标的实现负有相应的义务,例如为完成对赌目标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资本运作等; 4、回购并不免除投资者依据持股比例承担公司的经营亏损。

从上述认定可以看出来,江苏高院与陕西高院在关于公司能否回购公司股权的问题上保持了一个相似点,那就是有限责任公司可以回购股权,只不过陕西高院默认了一个事实即大华公司并未触碰到减资、注销股权的问题,而江苏问题则直指有限责任公司回购股权应当履行法定程序。

(二)明晰了常见的回购协议中目标公司与股东责任 关于投资者“华工公司”的诉求,江苏高院结合合同条款认为: 1、回购条款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合同无效的情形; 2、关于回购的补充协议不属于格式合同或格式条款的约定,不存在显失公平的问题; 3、由于“原股东扬锻集团公司及全部股东对股权回购应当履行的法律程序及法律后果是清楚的,即扬锻集团公司及全部股东在约定的股权回购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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