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融资之对赌协议
嘉行传媒私募股权融资中对赌协议风险管理与防范

嘉行传媒私募股权融资中对赌协议风险管理与防范汇报人:日期:contents •对赌协议概述•嘉行传媒私募股权融资中的对赌协议•对赌协议的风险分析•风险管理与防范措施•案例分析与实践经验分享•结论与展望目录CHAPTER对赌协议概述01定义特点对赌协议的定义和特点投资者通常为需要资金的企业或创业者,通过获得投资者的资金实现企业发展。
被投资方利益关系对赌协议的参与者与利益关系法律监管对赌协议的法律与监管环境02嘉行传媒私募股权融资中的对赌协议CHAPTER嘉行传媒的快速发展与资金需求由于嘉行传媒在电视剧制作、艺人经纪等领域的快速发展,需要大量资金支持。
为了满足这一需求,引入私募股权融资成为必要途径。
对赌协议的引入在私募股权融资中,对赌协议被引入为投资者提供保护。
通过约定一定的业绩目标与期限,投资者可以在目标达成时获得更高的收益,或在目标未达成时要求一定的补偿。
嘉行传媒的融资背景与对赌协议的引入补偿条款如果嘉行传媒未能如期达成业绩目标,公司需要向投资者进行一定的补偿。
补偿方式可以是现金、股权或者两者结合。
业绩目标与期限嘉行传媒与投资者签订的对赌协议中,通常会约定公司在一定期限内达到特定的业绩目标,如收入、利润等。
回购条款在某些情况下,如果投资者对嘉行传媒的发展前景产生疑虑,可以对公司进行回购。
回购价格通常以公司当时的实际价值为基础。
嘉行传媒对赌协议的具体内容与条款风险分散资金支持激励作用对赌协议在嘉行传媒私募股权融资中的作用CHAPTER对赌协议的风险分析03对赌协议中涉及的估值调整条款可能带来估值风险。
如果公司实际业绩低于估值调整后的目标,投资方可能会要求公司进行补偿,导致公司面临资金压力。
缺乏独立评估在签订对赌协议时,公司可能缺乏独立的评估机构进行全面评估,导致估值存在偏差。
估值调整VS业绩目标设定不合理业绩波动合同条款不明确法律变更执行困难执行不公CHAPTER风险管理与防范措施04合理设定对赌协议条款与估值基础总结词确保估值合理、对赌条款公正、可行详细描述在设定对赌协议条款时,应充分考虑公司的业务发展前景、财务状况、市场情况等多方面因素,以确保估值基础合理、对赌条款公正、可行。
股东对赌协议5篇

股东对赌协议5篇篇1本协议由以下双方签订:甲方:(公司全称)乙方:(股东全称)鉴于甲乙双方为公司发展投入了一定的资金和精力,根据公平、公正、平等、互利的原则,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以下股东对赌协议合同:一、协议目的为了明确双方对公司的经营目标及未来发展前景的预期,提高公司的市场竞争力,并保障双方的权益,签订本协议。
二、对赌内容1. 经营目标:公司需在约定时间内完成指定的业绩目标。
具体目标包括年度销售额、利润增长率等。
2. 股东出资:乙方承诺在公司未达到业绩目标时,按照约定比例追加投资,以支持公司的发展。
3. 股权调整:若公司在约定时间内未能完成业绩目标,乙方需按照本协议约定转让部分股权给甲方或第三方投资者。
反之,若公司超额完成业绩目标,甲方需按照约定比例向乙方赠送股份或进行其他形式的奖励。
4. 退出机制:如乙方在公司经营过程中选择退出,需按照公司章程及本协议约定履行相关手续,并承担相应责任。
三、协议期限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XX年。
到期后可经双方协商续签。
四、违约责任1. 若公司未完成业绩目标,乙方未按照约定追加投资或转让股权的,需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并赔偿甲方相应损失。
2. 若甲方未按照约定履行股权调整或奖励义务,亦需承担违约责任。
3. 双方应共同遵守本协议的各项条款,如一方违反协议约定,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争议解决如双方在执行本协议过程中发生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其他事项1. 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补充。
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本协议的修改和解除,必须经双方书面同意。
3.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司全称)(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日期:XXXX年XX月XX日乙方:(股东全称)(签字)日期:XXXX年XX月XX日篇2本协议于XXXX年XX月XX日在_____(地点)由以下双方签订:甲方:__________ (公司全称)乙方:__________ (股东全称)鉴于甲乙双方对公司的未来发展持有共同信念,为明确双方权益,实现共赢,经友好协商,达成以下股东对赌协议:一、协议目的本协议旨在明确股东与公司之间的权益关系,激发股东的积极性,促进公司的快速发展。
股东对赌协议(新标准版)6篇

股东对赌协议(新标准版)6篇篇1本协议于XXXX年XX月XX日在_____(地点)由以下双方签订:甲方:_____,以下简称“甲方”乙方:_____,以下简称“乙方”鉴于:1. 甲方和乙方都是某公司的股东,拥有该公司的股份。
2. 甲方和乙方希望通过本协议明确在对赌情况下的权利和义务。
因此,双方经过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一、对赌条款1. 对赌条件:如果某公司在未来一年内达到特定的业绩目标(如净利润达到_____万元),则甲方和乙方的对赌成立。
2. 对赌内容:在对赌成立的情况下,甲方和乙方将按照以下比例进行股份转让:甲方将其持有该公司的_____股份转让给乙方,乙方将其持有该公司的_____股份转让给甲方。
3. 对赌时间:对赌的具体时间为对赌成立之日起的_____天内。
二、违约责任1. 如果某公司在未来一年内未达到特定的业绩目标,则甲方和乙方的对赌不成立。
在这种情况下,甲方和乙方应友好协商解决相关事宜。
2. 如果甲方或乙方在对赌成立之日起的_____天内未按照对赌条款进行股份转让,违约方应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金额为_____万元。
3. 如果甲方或乙方在对赌过程中存在其他违约行为,违约方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其他条款1.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2.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3. 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四、争议解决1. 因本协议引起的争议,双方应首先尝试友好协商解决。
2. 如果协商无果,任何一方均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法律适用1. 本协议的签订、生效、履行、解释及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 如果本协议中的任何条款与现行法律、法规相抵触,则该条款无效,但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
六、特别约定1. 甲方和乙方在本协议中约定的对赌条款及其他相关条款,均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任何欺诈、胁迫或重大误解的情况。
2. 甲方和乙方同意,本协议中的所有条款均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
对赌协议书通用版3篇

对赌协议书通用版3篇篇1甲方(投资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融资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乙方融资项目进行对赌安排。
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特订立本协议。
第一条对赌事项1. 对赌标的:乙方所持有的___________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
2. 对赌内容:本项目的投资回报率、业绩目标、市场占有率和退出时机等。
具体细节双方另行书面约定。
第二条投资金额与方式1. 甲方对乙方项目投资的金额为人民币___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 投资方式:_____________(如:股权投资、债权投资等)。
第三条对赌条款1. 投资回报率:若项目在约定时间内达到预定收益,甲方将获得约定的投资回报;否则,乙方需向甲方支付差额补偿。
2. 业绩目标:乙方需确保项目在一定期限内完成预定的业绩目标。
若未达到目标,乙方需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3. 退出机制:双方约定在项目运营一定周期后,甲方有权选择退出。
退出时,根据项目的盈利情况,双方按照约定比例分配收益。
第四条双方的权利与义务1.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1)按约定投资金额和方式投入资金;(2)参与项目决策和管理;(3)享有约定的投资收益分配权;(4)在项目未达到预定目标时,有权要求乙方进行补偿或采取相应措施。
2.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1)确保项目真实性和合法性;(2)按照约定使用投资资金;(3)确保项目达到预定目标;(4)在项目盈利时,按照约定分配收益给甲方;(5)在项目未达到预期目标时,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条违约责任1. 若乙方未按照约定使用投资资金或项目未达到预定目标,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返还投资并支付违约金。
2. 若甲方未按约定投入资金或违反其他约定,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六条争议解决如双方在对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融资对赌协议合同范本

融资对赌协议合同范本甲方(投资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融资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拟向乙方提供融资,乙方拟接受甲方提供的融资,双方就融资事宜达成如下对赌协议:第一条融资条款1.1 甲方同意向乙方提供总额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的融资。
1.2 融资期限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1.3 融资利率为年化_________%。
第二条对赌条款2.1 乙方承诺在融资期限内达到以下业绩目标:2.1.1 年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
2.1.2 年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
2.2 若乙方未能达到上述业绩目标,则甲方有权选择以下任一方式处理:2.2.1 要求乙方按照约定的业绩目标与实际业绩的差额,以现金方式补偿甲方。
2.2.2 要求乙方按照约定的业绩目标与实际业绩的差额,以乙方股权方式补偿甲方。
第三条股权补偿条款3.1 若甲方选择股权补偿,则乙方同意按照以下方式进行补偿:3.1.1 补偿股权比例为业绩差额与融资总额的比例。
3.1.2 股权补偿的计算方式为:补偿股权比例 = (业绩差额 / 融资总额)× 100%。
3.1.3 股权补偿的具体执行方式由双方另行协商确定。
第四条违约责任4.1 若乙方未能按照本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为:违约金 = 融资总额× 违约天数 / 融资期限天数× 年化利率。
第五条争议解决5.1 本协议的解释、适用及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5.2 双方因本协议引起的任何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条其他6.1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企业项目融资与股权转让对赌协议

融资业绩与股权转让对赌协议甲方公司全称:乙方公司全称:XX有限公司甲乙双方经充分协商,就融资合作的融资业绩与股权转让达成以下意见:第一条:乙方协助甲方推进营销落地以及股权融资,以股权融资的实际业绩无偿取得甲方公司的项目股权。
第二条:股权融资的业绩与股权转让比例协议如下:(一)天使轮融资股权对赌比例1、在2021年6月30号之前,完成天使轮融资500万,甲方无偿转让给乙方股权3%。
2、若实际到账金额大约500万,转让的股权不随之递增;若实际到账金额低于500万,则每到账100万,按获得股权0.6%进行核算。
3、2021年6月31号之后到账的天使轮融资每100万获得股权0.3%。
4、天使轮阶段乙方获得的股权总计不超过3%。
5、若根据项目需要,而增加的“天使+”或“pre-a”轮,原则上不增加股权,另有约定除外。
(二)A轮融资业绩与股权对赌比例1、若2021年12月31号之前,完成A轮融资,总金额不低于2000万,甲方无偿转让给乙方的股权增加到A轮投后的6%。
2、若在2021年12月31号之后6个月内A轮融资到位,甲方无偿转让给乙方的股权则增加到A轮投后的5%。
3、若根据项目需要,而增加的“A+”轮,原则上不增加股权,另有约定除外。
(三)B轮融资业绩与股权对赌比例1、若2022年12月31号之前,乙方完成B轮融资,总金额不低于8000万,甲方无偿转让给乙方的股权增加到B轮投后的6%。
2、若在2022年12月31号之后6个月内B轮融资到位,甲方无偿转让给乙方的股权则增加到B轮投后的5%。
3、若根据项目需要,而增加的“B+”轮,原则上不增加股权,另有约定除外。
第三条;乙方获得的股权随其他直接投资者获得的股权一视同仁,同股同权。
第四条:本协议为双方签署的《营销落地与股权融资顾问协议》的附件,其他事项按原协议正本进行!甲方签字/盖章:乙方签字/盖章:日期:日期:。
股权融资之对赌协议!

股权融资之对赌协议!导读:在股权融资中,常常伴有各种各样的对赌协议,今天本文细数投融资中对赌协议的类型,以及相关案例法院的裁判结果,供参考:一、常见的对赌协议类型(一)股权调整型这是最常见的对赌协议,主要约定的是当目标公司未能实现对赌协议规定的业绩标准时,目标公司实际控制人将以无偿或者象征性的价格将一部分股权转让给私募股权投资机构。
反之,则将由私募股权投资机构无偿或者象征性的价格将一部分股权转让给目标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该类型的典型案例是摩根士丹利及鼎晖与永乐管理层签定的“对赌协议”。
该对赌协议的核心是陈晓及永乐管理团队最迟到2009年必须实现约定的利润,如若不能,投资方就会获得更多的股权;如若实现,则可以从投资方那里获得股权。
(二)现金补偿型该类协议协定,当目标公司未能实现对赌协议规定的业绩目标时,目标公司实际控制人将向私募股权机构支付一定金额的现金补偿,不再调整双方的股权比例,反之,则将私募股权投资机构用现金奖励给目标公司实际控制人。
该类型的典型案例为隆鑫动力,相关的对赌协议规定:若隆鑫工业2010年的净利润低于5亿元,则隆鑫控股或银锦实业应以现金向各受让方补偿。
(三)股权稀释型该类协议约定,目标公司未能实现对赌协议规定的业绩目标时,目标实际控制人将同意目标公司以极低的价格向私募股权投资机构增发一部分股权,实现稀释目标公司实际控制人的股权比例,增加私募股权机构在公司内部的权益比例。
该类型的典型案例为太子奶,中国太子奶(开曼)控股有限公司在引入英联、摩根士丹利、高盛等风投时签订对赌协议约定:在收到7300万美元注资后的前3年,如果太子奶集团业绩增长超过50%,就可调整(降低)对方股权;如完不成30%的业绩增长,太子奶集团创办人李途纯将会失去控股权。
(四)股权回购型该类协议约定,当目标公司未能实现对赌协议规定的业绩目标时,目标公司实际控制人将以私募股权投资机构投资款加固定回报的价格回购其持有的全部股份。
股东对赌协议6篇

股东对赌协议6篇篇1甲方(出让方):__________乙方(投资方):__________鉴于: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乙方投资甲方公司事宜达成投资意向。
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的稳定发展,特签订本对赌协议。
第一条对赌条款1. 对赌标的:甲方公司股权及未来收益。
2. 对赌期限: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至约定时间点/事件达成之日止。
3. 业绩目标:甲方公司在对赌期限内需要达到约定的业绩目标,包括但不限于年净利润、销售额等。
具体目标详见附件《业绩目标表》。
第二条投资条款1. 投资金额:乙方投资甲方公司的金额为人民币__________元。
2. 投资方式:乙方按照约定时间将投资款项支付至甲方指定账户。
第三条股权转让条款1. 股权转让比例:乙方投资后,在甲方公司中持有的股权比例。
2. 股权转让程序:双方按照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完成股权转让程序。
第四条权利义务条款1. 甲方权利与义务:(1)甲方应确保乙方投资款项的安全;(2)甲方应按时向乙方提交财务报表及经营情况报告;(3)甲方应努力实现约定的业绩目标;(4)甲方应遵守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保障乙方的合法权益。
2. 乙方权利与义务:(1)乙方应按照约定时间支付投资款项;(2)乙方应参与甲方公司的管理,监督甲方实现业绩目标;(3)乙方应遵守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不得干预甲方公司的正常经营。
第五条对赌结果条款1. 若甲方公司在约定的期限内实现约定的业绩目标,乙方应支付相应的奖励或分享相应的收益。
具体奖励或收益分享比例详见附件《对赌结果处理方案》。
2. 若甲方公司未能实现约定的业绩目标,则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回购其持有的股权,或者采取其他约定的方式处理。
具体回购或其他处理方式详见附件《对赌结果处理方案》。
第六条违约责任条款1. 若甲方违反本协议中的任何条款,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承担违约责任,并有权解除本协议。
2. 若乙方违反本协议中的任何条款,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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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融资之对赌协议!
导读:在股权融资中,常常伴有各种各样的对赌协议,今天本文细数投融资中对赌协议的类型,以及相关案例法院的裁判结果,供参考:
一、常见的对赌协议类型
(一)股权调整型
这是最常见的对赌协议,主要约定的是当目标公司未能实现对赌协议规定的业绩标准时,目标公司实际控制人将以无偿或者象征性的价格将一部分股权转让给私募股权投资机构。
反之,则将由私募股权投资机构无偿或者象征性的价格将一部分股权转让给目标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该类型的典型案例是摩根士丹利及鼎晖与永乐管理层签定的“对赌协议”。
该对赌协议的核心是陈晓及永乐管理团队最迟到2009年必须实现约定的利润,如若不能,投资方就会获得更多的股权;如若实现,则可以从投资方那里获得股权。
(二)现金补偿型
该类协议协定,当目标公司未能实现对赌协议规定的业绩目标时,目标公司实际控制人将向私募股权机构支付一定金额的现金补偿,不再调整双方的股权比例,反之,则将私募股权投资机构用现金奖励给目标公司实际控制人。
该类型的典型案例为隆鑫动力,相关的对赌协议规定:若隆鑫工业2010年的净利润低于5亿元,则隆鑫控股或银锦实业应以现金向各受让方补偿。
(三)股权稀释型
该类协议约定,目标公司未能实现对赌协议规定的业绩目标时,目标实际控制人将同意目标公司以极低的价格向私募股权投资机构增发一部分股权,实现稀释目标公司实际控制人
的股权比例,增加私募股权机构在公司内部的权益比例。
该类型的典型案例为太子奶,中国太子奶(开曼)控股有限公司在引入英联、摩根士丹利、高盛等风投时签订对赌协议约定:在收到7300万美元注资后的前3年,如果太子奶集团业绩增长超过50%,就可调整(降低)对方股权;如完不成30%的业绩增长,太子奶集团创办人李途纯将会失去控股权。
(四)股权回购型
该类协议约定,当目标公司未能实现对赌协议规定的业绩目标时,目标公司实际控制人将以私募股权投资机构投资款加固定回报的价格回购其持有的全部股份。
该类型对赌在隆鑫动力涉及的对赌协议中也有体现:根据该对赌协议,若2013年6月30日之前隆鑫工业仍没有实现合格上市或隆鑫控股等违反相关交易文件而导致隆鑫工业遭受重大不利影响以及出现其他影响投资方利益的行为,上述投资方有权要求隆鑫工业以合法途径回购股权受让方持有的全部隆鑫工业股权。
(五)股权激励型
该类协议约定,当目标公司未能实现对赌协议规定的业绩目标时,目标公司实际控制人将以无偿或者象征性的底价转让一部分股权给企业管理层。
该类型的典型案例为蒙牛,蒙牛在2003年引入摩根士丹利等机构投资者,从而由后者掌握了公司实际控制权。
同时,为了使预期增值的目标能够兑现,摩根士丹利等投资者与蒙牛管理层签署了基于业绩增长的对赌协议。
双方约定,从2003年~2006年,蒙牛乳业的复合年增长率不低于50%。
若达不到,公司管理层将输给摩根士丹利约6000万~7000万股的上市公司股份;如果业绩增长达到目标,摩根士丹利等机构就要拿出自己的相应股份奖励给蒙牛管理层。
(六)股权优先型
该类协议约定,当目标公司未能实现对赌协议规定的业绩目标时,私募股权机构将获得特定的权利。
如股权优先分配权,剩余财产有限分配权或者一定的表决权利,如董事会的一票否决权等。
该类型的案例为乾照光电。
乾照光电于2010年7月23日公告的招股书披露了PE的一则苛刻约束性条款,即2008年2月,Sequoia Capital China II Holdings,SRL(红杉资本)增资成为乾照有限股东。
按照当初的增资谈判,红杉资本作为外方股东所享有的重大事项否决权和财务副总经理提名权。
二、当前司法实践中的对赌
(一)法院
从现有的生效判决来看,法院整体上认为对赌协议是估值调整机制,是私募股权投资行为中常见的融资契约,其本身并不具有无效性;但“对赌协议”不应成为投机行为,相应地,“对赌协议”是投资协议,法律上对其没有特殊保护。
当前,值得重点关注的法院生效判决包括:
1、最高人民法院就“甘肃世恒案”作出的再审判决([2012]民提字第11号)
该判决认定投资人与公司之间的对赌条款(即业绩补偿约定)无效,投资人与原始股东之间的对赌条款有效。
2、最高人民法院就“蓝泽桥、湖北天峡鲟业有限公司与宜都天峡特种渔业有限公司投资合同纠纷上诉案”做出的二审判决([2014]民二终字第111号)
该判决认定投资人与股东之间签订的股份回购对赌协议有效。
3、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就“北京冷杉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与曹务波股权转让纠纷案”做出的一审判决([2013]一中民初字第6951号)
该判决认定投资人与原始股东之间签订的股份回购对赌条款有效。
4、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就“浙江宁波正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诉上海嘉悦投资发展
有限公司和陈五奎案”做出的终审判决(沪一中民四(商)终字第574号)
该判决认定投资人与原始股东之间签订的保底收益对赌条款有效。
5、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就“国华实业有限公司与西安向阳航天工业总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案”做出的终审判决([2013]苏商外终字第0034号)
该判决认定投资人与股东(西安向阳航天工业总公司,该公司是国有企业)之间签订的股权回购对赌条款未经外商投资主管部门审批,应属未生效协议。
6、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就“刘来宝与阮荣林股权转让纠纷上诉案”做出的终审判决([2014]苏商终字第255号)
该案判决认定投资人与目标公司之间的股份回购条款违反公司资本不变原则和公司回购股权的相关规定,应属无效;投资人与目标公司原始股东之间的股份回购条款,合法有效。
前述法院生效判决表明,目前法院对于投资方与股东之间的对赌协议效力采取认可态度,法院认为该等协议有利于高效率促成交易,对企业的经营管理起到一定的良性引导,并对双方交易具有一定的担保功能,只要不存在损害公共利益,股东间的对赌协议有效;而对于投资方与目标公司之间对赌协议的效力采取否定态度,认为一旦触发并导致目标公司向投资方履行赔偿责任,会导致公司资本的抽逃并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应当认定为无效。
(二)仲裁
从目前可以从公开渠道获取的仲裁裁决来看,与法院相比,仲裁机构对于投资人与公司之间对赌的态度更为开放、灵活。
只要相关协议是在遵循平等自愿、权益对等、公平合理、诚实信用等基本原则的基础上签订的,对赌条款本身并不构成违法,进而认定其有效。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在其2014年1月作出的一起仲裁裁决([2014]中国贸仲京裁字第0056号)中就认定投资方与目标公司之间的对赌条款有效。
该案的基本情况如下:
该案中,投资方与目标公司签署的投资协议中约定了业绩补偿对赌条款,若目标公司利润在承诺期限内没有达到业绩承诺标准,则其需按照对赌条款向投资方按照一定的计算公式给予现金补偿;同时投资方也作出了相应的承诺,若公司利润在承诺期限内超过业绩承诺标准,则投资方将向公司按照一定的计算公式给予现金补偿。
针对最高院在甘肃世恒案中提及的投资方与公司对赌导致公司资本抽逃并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问题,仲裁机构认为:
(1)投资补偿款具有独立性
投资款与溢价投资款财产属性不同,产生的合同依据也不同。
溢价投资款在账务上的具体处理列为公司负债还是计入公司资本公积金并不影响投资补偿款的产生、计算和法律上的成立。
申请人取得支付投资补偿款并不构成侵犯公司法人独立财产权,或违反公司法有关资本维持、资本减少限制的原则。
(2)对赌过程中并不存在需要法律特殊保护的利益方
协议当事方、利益关联方都是平等利益主体,对赌协议不涉及国家或公众利益,没有需要法律特殊保护的利益方。
投资人依据本案协议的正当约定,要求被申请人支付投资补偿款,是其依据本案协议享有的正当合法权利。
(3)业绩补偿并非当然显失公平
投资补偿是出资后对投资进行估值调整的结果,是补偿行为,是一项或有合同债务,且根据被投资公司的利润实现情况,其支付义务人并不当然是被投资公司,也可能是投资方,投资方和公司均承受着投资风险。
仲裁庭最终基于以上理由认定相关投资补偿协议是投资市场常见的估值调整安排,不但具有经济上的正当、公平和合理性,而且该条款约定本身及其履行均不违反我国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该条款是合法有效的。
结论
对赌协议是私募股权投资领域重要的估价调整机制,对保护投资人有重要意义。
但前文的介绍表明,在适用过程中要注意与我国公司法、合同法和金融领域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衔接,起草时应当释明对赌协议的估值调整功能。
在最高人民法院和其他监管层未明确表明态度的情况下,应当尽量避免投资人与目标公司的对赌,否则可能被认为损害公司及其债权人的利益;在投资人与目标公司股东及\管理层进行业绩对赌时,不能脱离目标公司的盈利能力,否则容易被认定为投机行为,从而影响协议效力。
此外,由于甘肃世恒案在目前司法的审判中起到了示范效应,如果投资人确需选择目标公司作为对赌对象,为避免有关协议被法院认定无效,其应当尽量选择仲裁的方式作为纠纷解决机制。
鉴于相关的法律法规并未就对赌协议的效力作出明确规定,且最高法院也未出具相关司法解释,投资人如果选择对赌协议作为其交易条件,应当持谨慎态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