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融资之对赌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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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对赌协议书

股份对赌协议书

股份对赌协议书甲方(投资方):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被投资方):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有意对乙方进行股权投资,乙方愿意接受甲方的投资,双方根据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就股份对赌事宜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投资条款1.1 投资金额:甲方同意向乙方投资人民币_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

1.2 投资方式:甲方以现金方式向乙方支付上述投资金额。

1.3 投资用途:乙方应将投资金额专项用于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股份对赌条款2.1 业绩承诺:乙方承诺在投资完成后的_______年内,实现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__________元。

2.2 对赌条件:若乙方未能实现上述业绩承诺,乙方须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条件向甲方支付对赌补偿。

2.3 对赌补偿方式:对赌补偿可以采取以下方式之一:a) 现金补偿:乙方支付给甲方的现金金额为__________元。

b) 股份补偿:乙方将向甲方无偿转让其持有的乙方公司_______%的股份。

第三条股份转让条款3.1 股份转让条件:若乙方选择股份补偿方式,甲方有权在乙方未能实现业绩承诺后的_______个月内,要求乙方无偿转让股份。

3.2 股份转让程序:乙方应在接到甲方书面通知后的_______个工作日内,完成股份转让的相关手续。

股权 对赌协议

股权 对赌协议

股权对赌协议甲方(投资方):【投资方名称】乙方(融资方):【融资方名称】鉴于:1. 甲方是一家专业从事股权投资的企业,拥有丰富的投资经验和资源;2. 乙方是一家具备创新能力和成长潜力的企业,需要资金支持以实现快速发展;3. 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就股权对赌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定义1.1 股权:指乙方在本次融资过程中向甲方发行的股份;1.2 对赌:指甲乙双方根据本协议约定的条件和期限,对乙方的业绩进行考核,如乙方未达到约定的业绩目标,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照约定的方式对股权进行调整;1.3 业绩目标:指甲乙双方根据乙方的经营计划,共同确定的在一定期限内乙方应实现的经营业绩指标;1.4 股权调整:指甲乙双方根据本协议约定的条件和期限,对乙方的股权进行增发、回购、转让等调整行为。

第二条融资安排2.1 甲方以【投资金额】认购乙方【认购股份数】股权,投资款分【付款期数】期支付,具体支付方式和期限如下:第一期:本协议签订之日起【第一期付款天数】日内,甲方支付投资款的【第一期付款比例】%;第二期:自第一期投资款支付之日起【第二期付款天数】日内,甲方支付投资款的【第二期付款比例】%;第三期:自第二期投资款支付之日起【第三期付款天数】日内,甲方支付投资款的【第三期付款比例】%;2.2 甲方支付的投资款将用于乙方的【资金用途】。

第三条业绩目标及股权调整(1)净利润:【净利润目标】;(2)营业收入:【营业收入目标】;(3)其他指标:【其他指标目标】。

(1)增发:乙方应以本次融资的价格向甲方增发【增发股份数】股权;(2)回购:乙方应以本次融资的价格回购甲方持有的【回购股份数】股权;(3)转让:甲方有权将其持有的乙方股权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方。

第四条其他条款4.1 保密条款:甲乙双方应对本协议的内容及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所获悉的对方商业秘密承担保密义务,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披露;4.2 违约责任:甲乙双方应严格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履行各自义务,如一方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因此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4.3 争议解决:本协议的签订、履行、解释及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如发生纠纷,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股东对赌协议(新标准版)6篇

股东对赌协议(新标准版)6篇

股东对赌协议(新标准版)6篇篇1本协议于XXXX年XX月XX日在_____(地点)由以下双方签订:甲方:_____,以下简称“甲方”乙方:_____,以下简称“乙方”鉴于:1. 甲方和乙方都是某公司的股东,拥有该公司的股份。

2. 甲方和乙方希望通过本协议明确在对赌情况下的权利和义务。

因此,双方经过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一、对赌条款1. 对赌条件:如果某公司在未来一年内达到特定的业绩目标(如净利润达到_____万元),则甲方和乙方的对赌成立。

2. 对赌内容:在对赌成立的情况下,甲方和乙方将按照以下比例进行股份转让:甲方将其持有该公司的_____股份转让给乙方,乙方将其持有该公司的_____股份转让给甲方。

3. 对赌时间:对赌的具体时间为对赌成立之日起的_____天内。

二、违约责任1. 如果某公司在未来一年内未达到特定的业绩目标,则甲方和乙方的对赌不成立。

在这种情况下,甲方和乙方应友好协商解决相关事宜。

2. 如果甲方或乙方在对赌成立之日起的_____天内未按照对赌条款进行股份转让,违约方应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金额为_____万元。

3. 如果甲方或乙方在对赌过程中存在其他违约行为,违约方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其他条款1.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2.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3. 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四、争议解决1. 因本协议引起的争议,双方应首先尝试友好协商解决。

2. 如果协商无果,任何一方均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法律适用1. 本协议的签订、生效、履行、解释及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 如果本协议中的任何条款与现行法律、法规相抵触,则该条款无效,但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

六、特别约定1. 甲方和乙方在本协议中约定的对赌条款及其他相关条款,均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任何欺诈、胁迫或重大误解的情况。

2. 甲方和乙方同意,本协议中的所有条款均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

内部股东对赌协议书5篇

内部股东对赌协议书5篇

内部股东对赌协议书5篇篇1甲方(出让方):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投资方):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乙双方共同关注并看好某一公司(以下简称“目标公司”)的发展前景,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更好地实现公司的经营目标,经友好协商,双方达成以下内部股东对赌协议:一、协议目的本协议旨在明确甲、乙双方在目标公司的权益,通过设立对赌机制,激励双方积极实现公司的业绩目标,保障双方的利益。

二、对赌机制1. 业绩目标:目标公司在协议约定的期限内,实现约定的业绩目标。

具体业绩指标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收入、净利润、市场份额等。

2. 对赌条款:(1)若目标公司达到或超过约定业绩目标,甲方将向乙方转让一定比例的股权,具体比例根据业绩情况由双方协商确定。

(2)若目标公司未达到约定业绩目标,乙方将获得一定的补偿,补偿方式可以是现金、股权或其他双方认可的资产。

三、投资条款1. 投资金额:乙方同意向目标公司投资人民币_____万元。

2. 投资用途:投资款项应用于目标公司的经营、研发、市场推广等方面。

3. 投资期限:投资款项应在协议签订后___个工作日内支付至目标公司账户。

四、股权条款1. 股权转让:协议签订后,甲方将其持有的目标公司___%的股权转让给乙方。

2. 股权登记:股权转让完成后,目标公司应及时办理股权登记手续。

3. 股权稀释:对赌机制触发的股权转让不会导致公司股东以外的主体持有公司股权,不会引起股权稀释问题。

五、协议期限与终止1. 协议期限: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___年。

2. 协议终止:协议到期后,如双方继续合作,可续签本协议;如不再合作,则本协议自动终止。

六、违约责任1. 若任一方违反本协议的任何条款,均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对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2. 若因违约导致本协议解除或终止,不影响守约方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

七、争议解决1. 本协议的签订、履行、解释及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024版股权对赌协议

2024版股权对赌协议

2024版股权对赌协议甲方(投资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被投资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为乙方的股权投资者,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股权对赌协议:第一条合同目的1.1 本协议旨在明确甲乙双方在股权投资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规范双方的行为,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降低投资风险。

1.2 本协议所涉及的股权投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对乙方的投资金额、投资方式、投资期限、投资回报等。

第二条股权投资2.1 甲方同意向乙方投资人民币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元整),占乙方注册资本的_________%。

2.2 甲方应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方式和期限向乙方支付投资款项。

2.3 乙方应对甲方支付的投资款项进行妥善管理,确保资金安全。

第三条对赌条款3.1 为降低甲方的投资风险,双方约定如下对赌条款:(1)如果乙方在未来____年内未能实现盈利,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照约定的比例回购甲方所持有的股权;(2)如果乙方在未来____年内未能实现盈利,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照约定的价格回购甲方所持有的股权;(3)如果乙方在未来____年内未能实现盈利,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照约定的条件回购甲方所持有的股权;(4)如果乙方在未来____年内未能实现盈利,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照约定的时间回购甲方所持有的股权;(5)如果乙方在未来____年内未能实现盈利,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照约定的方式回购甲方所持有的股权;3.2 对赌条款的具体执行方式和条件由双方另行协商确定。

第四条违约责任4.1 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对方的损失。

4.2 如果因不可抗力导致一方无法履行本协议的全部或部分义务,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条争议解决5.1 本协议的签订、履行、解释及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5.2 双方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应首先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股权转让对赌协议范本-股权交换

股权转让对赌协议范本-股权交换

股权转让对赌协议范本-股权交换
一、背景与目的
二、股权转让
1.甲方同意将其持有的公司股权转让给乙方,并将股权转让的具体数量和比例写入本协议。

乙方同意接受甲方所转让的股权。

2.双方确认,股权转让交易将按照公司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保障交易的合法性。

3.股权转让的完成形式为甲方在签署本协议后,将股权转让事宜通知公司,并由公司进行清算和过户手续。

三、对赌条款
1.对赌履行期限:本协议约定的对赌履行期限为从股权转让完成之日起的三年。

2.对赌条件:乙方承诺在对赌履行期限内,公司股权所代表的公司价值不低于股权转让时的公司价值的100%。

若公司价值低于该比例,则甲方有权根据协议约定进行补偿或追加股权转让。

3.对赌方式:对赌的履行方式为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返还部分或全部购买价款,或要求乙方追加股权转让。

4.对赌计算方法:公司价值的计算将以年度财务报表中的净资产额为依据。

双方约定以公司在该财务报表中披露的净资产额作为对赌的标的。

5.对赌违约责任:若一方未能按照协议约定履行对赌条款,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对赌违约方应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具体数额由双方协商确定。

四、保密条款
双方同意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保守交易的商业秘密,并且不得向第三方透露或泄露交易的任何细节和相关信息。

五、其他事项
1.本协议中所有的通知、通告均应书面形式,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2.本协议的变更、补充均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作出。

3.本协议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

甲方:[甲方姓名]
乙方:[乙方姓名]
日期:[签署日期]。

股权融资对赌协议

股权融资对赌协议

股权融资对赌协议一、协议背景股权融资对赌协议是指投资方与被投资方在股权融资时达成的一种约定,主要是为了保护双方的权益和利益,减少投资风险。

协议明确了投资方和被投资方的责任和义务,同时规定了在特定条件下双方的权益分配规则和赔偿机制。

二、协议内容2.1 投资方权益根据本协议,投资方将向被投资方提供股权融资,以获取公司股权。

投资方在本协议下享有以下权益和利益:1.获得按比例分配的公司股权;2.在公司重大事项上享有表决权;3.在公司分红上享有优先权;4.在公司退出或转让股权时享有优先认购权等。

2.2 被投资方权益被投资方在本协议下享有以下权益和利益:1.获得投资方注资;2.享有公司经营权;3.具备公司分红权;4.具有优先认购权等。

2.3 对赌条款为了确保投资方和被投资方的共同利益,本协议约定了一系列对赌条款,并规定了相应的违约责任。

对赌条款主要包括:1.营收对赌:当公司实际的年度营收未达到约定的目标时,投资方有权要求返还部分投资金额或购买被投资方股权;2.盈利对赌:当公司实际的年度净利润未达到约定的目标时,投资方有权要求返还部分投资金额或购买被投资方股权;3.退出对赌:当公司在约定期限内未能实现上市或转让股权,投资方有权要求返还投资本金或按照约定价格购买被投资方股权。

三、协议条款3.1 投资金额和股权比例根据协议,投资方将以人民币XX万元注资被投资方。

被投资方根据投资金额计算并划分相应的股权比例,具体比例为投资金额占被投资方股本总额的XX%。

3.2 对赌目标和奖惩机制被投资方应根据双方共同商定的目标,制定相应的年度营收目标、净利润目标、上市目标等。

在实际运营过程中,如果公司未达到约定的目标,根据对赌条款的约定,投资方有权要求返还部分投资金额或购买被投资方股权。

3.3 赔偿责任双方均承认,在协议履行过程中,可能会发生特殊情况,导致一方无法履行协议。

根据协议,对于一方未能履行其义务的情况,需根据约定赔偿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赔偿。

企业项目融资与股权转让对赌协议

企业项目融资与股权转让对赌协议

融资业绩与股权转让对赌协议甲方公司全称:乙方公司全称:XX有限公司甲乙双方经充分协商,就融资合作的融资业绩与股权转让达成以下意见:第一条:乙方协助甲方推进营销落地以及股权融资,以股权融资的实际业绩无偿取得甲方公司的项目股权。

第二条:股权融资的业绩与股权转让比例协议如下:(一)天使轮融资股权对赌比例1、在2021年6月30号之前,完成天使轮融资500万,甲方无偿转让给乙方股权3%。

2、若实际到账金额大约500万,转让的股权不随之递增;若实际到账金额低于500万,则每到账100万,按获得股权0.6%进行核算。

3、2021年6月31号之后到账的天使轮融资每100万获得股权0.3%。

4、天使轮阶段乙方获得的股权总计不超过3%。

5、若根据项目需要,而增加的“天使+”或“pre-a”轮,原则上不增加股权,另有约定除外。

(二)A轮融资业绩与股权对赌比例1、若2021年12月31号之前,完成A轮融资,总金额不低于2000万,甲方无偿转让给乙方的股权增加到A轮投后的6%。

2、若在2021年12月31号之后6个月内A轮融资到位,甲方无偿转让给乙方的股权则增加到A轮投后的5%。

3、若根据项目需要,而增加的“A+”轮,原则上不增加股权,另有约定除外。

(三)B轮融资业绩与股权对赌比例1、若2022年12月31号之前,乙方完成B轮融资,总金额不低于8000万,甲方无偿转让给乙方的股权增加到B轮投后的6%。

2、若在2022年12月31号之后6个月内B轮融资到位,甲方无偿转让给乙方的股权则增加到B轮投后的5%。

3、若根据项目需要,而增加的“B+”轮,原则上不增加股权,另有约定除外。

第三条;乙方获得的股权随其他直接投资者获得的股权一视同仁,同股同权。

第四条:本协议为双方签署的《营销落地与股权融资顾问协议》的附件,其他事项按原协议正本进行!甲方签字/盖章:乙方签字/盖章:日期: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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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融资之对赌协议!
导读:在股权融资中,常常伴有各种各样的对赌协议,今天本文细数投融资中对赌协议的类型,以及相关案例法院的裁判结果,供参考:
一、常见的对赌协议类型
(一)股权调整型
这是最常见的对赌协议,主要约定的是当目标公司未能实现对赌协议规定的业绩标准时,目标公司实际控制人将以无偿或者象征性的价格将一部分股权转让给私募股权投资机构。

反之,则将由私募股权投资机构无偿或者象征性的价格将一部分股权转让给目标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该类型的典型案例是摩根士丹利及鼎晖与永乐管理层签定的“对赌协议”。

该对赌协议的核心是陈晓及永乐管理团队最迟到2009年必须实现约定的利润,如若不能,投资方就会获得更多的股权;如若实现,则可以从投资方那里获得股权。

(二)现金补偿型
该类协议协定,当目标公司未能实现对赌协议规定的业绩目标时,目标公司实际控制人将向私募股权机构支付一定金额的现金补偿,不再调整双方的股权比例,反之,则将私募股权投资机构用现金奖励给目标公司实际控制人。

该类型的典型案例为隆鑫动力,相关的对赌协议规定:若隆鑫工业2010年的净利润低于5亿元,则隆鑫控股或银锦实业应以现金向各受让方补偿。

(三)股权稀释型
该类协议约定,目标公司未能实现对赌协议规定的业绩目标时,目标实际控制人将同意目标公司以极低的价格向私募股权投资机构增发一部分股权,实现稀释目标公司实际控制人的股权比例,增加私募股权机构在公司内部的权益比例。

该类型的典型案例为太子奶,中国太子奶(开曼)控股有限公司在引入英联、摩根士丹利、高盛等风投时签订对赌协议约定:在收到7300万美元注资后的前3年,如果太子奶集团业绩增长超过50%,就可调整(降低)对方股权;如完不成30%的业绩增长,太子奶集团创办人李途纯将会失去控股权。

(四)股权回购型
该类协议约定,当目标公司未能实现对赌协议规定的业绩目标时,目标公司实际控制人将以私募股权投资机构投资款加固定回报的价格回购其持有的全部股份。

该类型对赌在隆鑫动力涉及的对赌协议中也有体现:根据该对赌协议,若2013年6月30日之前隆鑫工业仍没有实现合格上市或隆鑫控股等违反相关交易文件而导致隆鑫工业遭受重大不利影响以及出现其他影响投资方利益的行为,上述投资方有权要求隆鑫工业以合法途径回购股权受让方持有的全部隆鑫工业股权。

(五)股权激励型
该类协议约定,当目标公司未能实现对赌协议规定的业绩目标时,目标公司实际控制人将以无偿或者象征性的底价转让一部分股权给企业管理层。

该类型的典型案例为蒙牛,蒙牛在2003年引入摩根士丹利等机构投资者,从而由后者掌握了公司实际控制权。

同时,为了使预期增值的目标能够兑现,摩根士丹利等投资者与蒙牛管理层签署了基于业绩增长的对赌协议。

双方约定,从2003年~2006年,蒙牛乳业的复合年增长率不低于50%。

若达不到,公司管理层将输给摩根士丹利约6000万~7000万股的上市公司股份;如果业绩增长达到目标,摩根士丹利等机构就要拿出自己的相应股份奖励给蒙牛管理层。

(六)股权优先型
该类协议约定,当目标公司未能实现对赌协议规定的业绩目标时,私募股权机构将获得特定的权利。

如股权优先分配权,剩余财产有限分配权或者一定的表决权利,如董事会的一票否决权等。

该类型的案例为乾照光电。

乾照光电于2010年7月23日公告的招股书披露了PE的一则苛刻约束性条款,即2008年2月,Sequoia Capital China II Holdings,SRL(红杉资本)增资成为乾照有限股东。

按照当初的增资谈判,红杉资本作为外方股东所享有的重大事项否决权和财务副总经理提名权。

二、当前司法实践中的对赌
(一)法院
从现有的生效判决来看,法院整体上认为对赌协议是估值调整机制,是私募股权投资行为中常见的融资契约,其本身并不具有无效性;但“对赌协议”不应成为投机行为,相应地,“对赌协议”是投资协议,法律上对其没有特殊保护。

当前,值得重点关注的法院生效判决包括:
1、最高人民法院就“甘肃世恒案”作出的再审判决([2012]民提字第11号)
该判决认定投资人与公司之间的对赌条款(即业绩补偿约定)无效,投资人与原始股东之间的对赌条款有效。

2、最高人民法院就“蓝泽桥、湖北天峡鲟业有限公司与宜都天峡特种渔业有限公司投资合同纠纷上诉案”做出的二审判决([2014]民二终字第111号)
该判决认定投资人与股东之间签订的股份回购对赌协议有效。

3、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就“北京冷杉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与曹务波股权转让纠纷案”做出的一审判决([2013]一中民初字第6951号)
该判决认定投资人与原始股东之间签订的股份回购对赌条款有效。

4、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就“浙江宁波正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诉上海嘉悦投资发展
有限公司和陈五奎案”做出的终审判决(沪一中民四(商)终字第574号)该判决认定投资人与原始股东之间签订的保底收益对赌条款有效。

5、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就“国华实业有限公司与西安向阳航天工业总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案”做出的终审判决([2013]苏商外终字第0034号)
该判决认定投资人与股东(西安向阳航天工业总公司,该公司是国有企业)之间签订的股权回购对赌条款未经外商投资主管部门审批,应属未生效协议。

6、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就“刘来宝与阮荣林股权转让纠纷上诉案”做出的终审判决([2014]苏商终字第255号)
该案判决认定投资人与目标公司之间的股份回购条款违反公司资本不变原则和公司回购股权的相关规定,应属无效;投资人与目标公司原始股东之间的股份回购条款,合法有效。

前述法院生效判决表明,目前法院对于投资方与股东之间的对赌协议效力采取认可态度,法院认为该等协议有利于高效率促成交易,对企业的经营管理起到一定的良性引导,并对双方交易具有一定的担保功能,只要不存在损害公共利益,股东间的对赌协议有效;而对于投资方与目标公司之间对赌协议的效力采取否定态度,认为一旦触发并导致目标公司向投资方履行赔偿责任,会导致公司资本的抽逃并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应当认定为无效。

(二)仲裁
从目前可以从公开渠道获取的仲裁裁决来看,与法院相比,仲裁机构对于投资人与公司之间对赌的态度更为开放、灵活。

只要相关协议是在遵循平等自愿、权益对等、公平合理、诚实信用等基本原则的基础上签订的,对赌条款本身并不构成违法,进而认定其有效。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在其2014年1月作出的一起仲裁裁决([2014]中国贸仲京裁字第0056号)中就认定投资方与目标公司之间的对赌条款有效。

该案的基本情况如下:
该案中,投资方与目标公司签署的投资协议中约定了业绩补偿对赌条款,若目标公司利润在承诺期限内没有达到业绩承诺标准,则其需按照对赌条款向投资方按照一定的计算公式给予现金补偿;同时投资方也作出了相应的承诺,若公司利润在承诺期限内超过业绩承诺标准,则投资方将向公司按照一定的计算公式给予现金补偿。

针对最高院在甘肃世恒案中提及的投资方与公司对赌导致公司资本抽逃并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问题,仲裁机构认为:
(1)投资补偿款具有独立性
投资款与溢价投资款财产属性不同,产生的合同依据也不同。

溢价投资款在账务上的具
体处理列为公司负债还是计入公司资本公积金并不影响投资补偿款的产生、计算和法律上的成立。

申请人取得支付投资补偿款并不构成侵犯公司法人独立财产权,或违反公司法有关资本维持、资本减少限制的原则。

(2)对赌过程中并不存在需要法律特殊保护的利益方
协议当事方、利益关联方都是平等利益主体,对赌协议不涉及国家或公众利益,没有需要法律特殊保护的利益方。

投资人依据本案协议的正当约定,要求被申请人支付投资补偿款,是其依据本案协议享有的正当合法权利。

(3)业绩补偿并非当然显失公平
投资补偿是出资后对投资进行估值调整的结果,是补偿行为,是一项或有合同债务,且根据被投资公司的利润实现情况,其支付义务人并不当然是被投资公司,也可能是投资方,投资方和公司均承受着投资风险。

仲裁庭最终基于以上理由认定相关投资补偿协议是投资市场常见的估值调整安排,不但具有经济上的正当、公平和合理性,而且该条款约定本身及其履行均不违反我国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该条款是合法有效的。

结论
对赌协议是私募股权投资领域重要的估价调整机制,对保护投资人有重要意义。

但前文的介绍表明,在适用过程中要注意与我国公司法、合同法和金融领域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衔接,起草时应当释明对赌协议的估值调整功能。

在最高人民法院和其他监管层未明确表明态度的情况下,应当尽量避免投资人与目标公司的对赌,否则可能被认为损害公司及其债权人的利益;在投资人与目标公司股东及\管理层进行业绩对赌时,不能脱离目标公司的盈利能力,否则容易被认定为投机行为,从而影响协议效力。

此外,由于甘肃世恒案在目前司法的审判中起到了示范效应,如果投资人确需选择目标公司作为对赌对象,为避免有关协议被法院认定无效,其应当尽量选择仲裁的方式作为纠纷解决机制。

鉴于相关的法律法规并未就对赌协议的效力作出明确规定,且最高法院也未出具相关司法解释,投资人如果选择对赌协议作为其交易条件,应当持谨慎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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