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中强制措施论文
论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强制措施的监督与完善

虽然检察机关能够发现公安机关在采取强制措 施中存在的问题,但问题的纠正情况并不理想 ,有些问题屡纠屡犯。
03
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强制措施监督的完善
对策
建立强制措施监督机制
建立监督机构
01
成立专门的监督机构,负责监督公安机关强制措施的执行情况
,确保强制措施的合法性和适当性。
明确监督职责
完善沟通机制
建立健全沟通机制,确保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之间能够及时、有效地沟通,共同解决强制 措施执行中的问题。
加强协调配合
检察机关应与公安机关密切配合,共同研究解决强制措施执行中的问题,确保强制措施的 顺利实施。
完善监督方式与手段
01
拓宽监督渠道
除了常规的审查和调查外,还应通过社会监督、媒体监督等多种渠道
05
研究结论与展望
研究结论
1
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强制措施的监督现状得到 了详细阐述,包括监督范围、方式、程序等方 面。
2
分析了当前监督机制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如信 息沟通不畅、监督方式单一等。
3
提出了完善监督机制的建议和措施,包括加强 信息共享、完善监督制措施的监督与完善的研究,探讨更为有 效的监督方式和措施。
案例二
01
监督背景
某省公安机关在办理一起涉嫌毒品犯罪案件时,对犯罪嫌疑人采取了
强制措施,但未按照规定审批程序进行审批,导致被质疑。
02 03
监督过程
某省检察机关在接到相关申诉后,立即启动监督程序,对公安机关的 强制措施进行审查。经过调查,发现公安机关确实存在未按照规定审 批程序进行审批的情况,违反了相关规定。
处理结果
某省检察机关向公安机关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要求其按照规定及时 进行审批,同时要求公安机关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公安机关积极 配合,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了处理,并及时进行了审批。
论我国刑事诉讼中的司法审查——以侦查中的强制性措施的司法审查为例的分析

论我国刑事诉讼中的司法审查——以侦查中的强制性措施的司法审查为例的分析王敏远【摘要】刑事诉讼程序包括刑事审前程序和刑事审判程序及执行,刑事审前程序包括刑事侦查程序和刑事起诉程序.刑事诉讼中的司法审查主要是指司法机关对侦查措施的事前审查.我国刑事诉讼中的司法审查的立法及实践的发展过程,反映了我国刑事程序法治发展的进程,体现了国家法治发展的水平.1979年制定的刑事诉讼法经1996年和2012年两次重大修改之后,虽然其他相关制度和程序均有显著修改、完善,但刑事诉讼中的司法审查,变化却十分有限.深入研究我国刑事诉讼中对侦查措施的司法审查制度的完善问题,除了加强、完善关于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的司法审查,还需要研究增加关于涉案财产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的司法审查.【期刊名称】《贵州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年(卷),期】2015(000)001【总页数】5页(P160-164)【关键词】刑事诉讼;司法审查;拘留;查封扣押【作者】王敏远【作者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北京100720【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F84我国刑事诉讼中的司法审查的法律制度的产生和发展,反映了我国法治发展的进程,体现了法治发展的水平。
我国是1979年制定刑事诉讼法之后,才开启了刑事诉讼中的司法审查之门。
当然,这个门最初开得很有限,主要限于对逮捕(这种较长时间羁押)的司法审查。
刑事诉讼法经1996年和2012年两次重大修改之后,虽然刑事诉讼其他相关制度和程序均有显著修改、完善,但刑事诉讼中对侦查措施的司法审查,变化却十分有限。
深入研究我国刑事诉讼中对侦查措施的司法审查问题,探讨进一步予以完善的途径和方法,对继续推进我国的法治发展,具有积极地意义。
刑事审前程序包括刑事侦查程序和刑事起诉程序这两个部分,而侦查对刑事诉讼来说,具有基础性的意义。
刑事诉讼的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所出现的问题,主要产生于侦查阶段。
因此,对刑事侦查措施的司法审查,以预防、控制其产生不公正的问题,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论刑事强制措施存在的问题及完善

论刑事强制措施存在的问题及完善一、刑事强制措施的种类和问题刑事强制措施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限制和监管措施。
按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强制措施包括取保候审、监视居住、逮捕、强制医疗和强制戒毒等。
这些措施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确保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和犯罪活动的侦查和打击,但也存在一些问题。
1.1 侵犯人权和个人自由的问题刑事强制措施会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人权和个人自由造成一定程度的限制。
特别是在逮捕和羁押过程中,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人身、言论、通信等权利常常受到侵犯,甚至出现刑讯逼供等现象,这与法治社会的要求相矛盾。
1.2 滥用刑事强制措施的问题在一些地方和部门,刑事强制措施的适用存在滥用现象。
一方面是因为一些执法人员对相关法律法规不够了解,对刑事强制措施的适用标准和程序把握不准确,导致滥用;另一方面是因为一些执法人员的权力过大,缺乏有效监督,容易形成滥用权力的现象。
1.3 人身权利的保护不足在实践中,刑事强制措施容易导致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人身权利受到侵犯。
比如在羁押期间,犯罪嫌疑人可能面临着刑讯逼供、非法拘禁、虐待等问题,而法律并没有给予他们足够的保护。
二、刑事强制措施的完善建议针对刑事强制措施存在的问题,需要从多个方面进行完善。
2.1 完善法律法规,强化人权保障首先需要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刑事强制措施的适用条件、程序和限制范围,强化对人权的保障。
要求执法人员严格依法行使职权,不得滥用刑事强制措施,严格留置期限,保障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2.2 加强对执法人员的培训和监督对执法人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的培训,提高其对刑事强制措施的适用标准和程序把握能力,同时加强对其工作的监督,特别是对权力运行过程中的监督,防止滥用职权。
2.3 建立健全刑事强制措施的审查机制要建立健全刑事强制措施的审查机制,对刑事强制措施的适用进行严格审查,确保其合法、正当和必要。
可以通过设立独立的审查机构,或者由审判机关负责审查刑事强制措施的合法性,提高对刑事强制措施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刑事诉讼中强制措施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

刑事诉讼中强制措施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摘要】刑事诉讼中强制措施是一种对被告人的举措,旨在确保案件顺利进行及公正裁决。
当前存在着一些问题,如滥用强制措施、人身权利受损等。
这些问题的根源主要在于法律规定不够明确、执行不够规范等原因。
为了完善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建议加强监督机制,确保措施的合法性和合理性;优化程序规定,明确适用条件和限制,防止滥用措施。
这些措施将有助于提高刑事诉讼的公正性和效率,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展望未来,我们期待能够建立更加完善的刑事诉讼体系,进一步提升司法公正和透明度。
【关键词】刑事诉讼、强制措施、问题、完善、定义、分类、原因、建议、监督、程序规定、总结、展望未来1. 引言1.1 背景介绍刑事诉讼是维护社会正义,保障公民权益的重要手段。
在刑事诉讼中,强制措施是一种司法机关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采取的强制性限制自由的手段,旨在确保案件的顺利进行和公正审判。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治的进步,人们对刑事诉讼中强制措施的合理性和公正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同时也揭示了一些问题和不足。
强制措施在刑事诉讼中具有重要作用,但其使用也存在一些问题。
一些司法机关滥用强制措施,对嫌疑人或被告人进行不必要的限制,导致其合法权益受损。
一些强制措施执行不力,造成犯罪嫌疑人逃逸或对证据进行破坏,影响案件的侦查和审理。
当前强制措施的法律规定不够完善,存在一定的漏洞和不足,需要进一步加以完善和改进。
对刑事诉讼中强制措施的问题进行深入分析和探讨,提出完善的措施和建议,加强监督机制和优化程序规定,对于提高刑事诉讼的效率和公正性具有重要意义。
1.2 问题意识存在一些司法机关滥用强制措施的现象,严重侵犯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有些法官或检察官在适用强制措施时,不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程序来执行,导致被告人在未被判有罪之前就遭受到了过度的限制和惩罚。
这种情况下,不仅影响了案件的公正审理,也损害了司法公信力。
强制措施的适用标准不够明确和统一,容易导致不同地区、不同案件中对待被告人的态度不一。
论我国刑事强制措施的改革与完善

论我国刑事强制措施制度的改革与完善作者:黄臻发布时间: 2007-08-20 15:00:00【内容摘要】刑事强制措施制度是刑事诉讼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刑事诉讼的保障体系,是实现刑事诉讼目的的重要手段。
刑事强制措施制度的本质体现了实现刑罚与保障人权的对立统一关系,在实现国家刑罚的同时要最大限度的实现人权保障。
为了适应社会转型时期的客观需要,解决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我国应当对包括逮捕、监视居住等在内的强制措施制度进行改革,对超期羁押进行制度性的防治,协调行政措施与强制措施之间的关系。
【关键词】刑事强制措施制度;逮捕;监视居住;超期羁押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不仅有助于促进诉讼顺利而有效地运行、及时地追究和惩罚犯罪,而且直接关系到公民人身自由权的维护,鲜明地体现出一个国家的民主和法治程度。
我国1996年刑事诉讼法的修订使得刑事强制措施制度向着科学化、民主化、法制化的方向迈进了一步,但由于观念和技术的原因,我国现有的强制措施制度还存在较为明显的缺陷和不足,在司法实践中,其执行的效果也不尽如人意,因而有进一步改革和完善的必要。
一、我国刑事强制措施制度的现状与缺陷我国刑事诉讼法对强制措施制度的种类、权利主体、适用对象、使用原则和程序做了较为详尽的规定,刑事强制措施在建国以后几十年的司法实践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尤其是对于打击、揭露、控制犯罪,稳定社会秩序方面更是功不可没。
然而,近年来,随着司法体制改革的逐步推进,以及国际人权保障呼声的不断高涨,我国在强制措施制度的发展与完善方面出现了一些滞后现象,因此,对我国刑事强制措施制度进行改革与完善是十分必要的。
(一)改革与完善我国刑事强制措施制度是适应社会转型的必然要求诉讼制度的发展不能脱离其所产生并发挥作用的特定社会条件,因为,“如果将法律理解为社会生活的形式,那么作为形式的法律的程序法,则是这种形式的形式,它如同桅杆顶尖,对船身最轻微的运动也会做出强烈的摆动”。
[1]刑事强制措施制度也不例外。
论刑事强制措施存在的问题及完善

论刑事强制措施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刑事强制措施是刑事诉讼中的一种重要手段,对于维护社会秩序、保护人民安全、保障司法公正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然而,在实践中,我们也发现了刑事强制措施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
一、存在的问题1、滥用刑事强制措施。
刑事强制措施是通过剥夺犯罪嫌疑人的自由进行实施的,如果强制措施不合理而被滥用,很容易造成被羁押者的不满和心理负担。
2、审查不当。
在执行刑事强制措施之前,要对案件进行审查。
但是,有些案件的审查并不足够到位,而根据不充足的证据,却执行了强制措施,这样不仅浪费司法资源,而且对于犯罪嫌疑人的基本人权造成了侵犯。
3、缺乏民主监督。
刑事强制措施的执行需要民主监督,但是在某些情况下,执行机关和监督机关之间的联系不够紧密,无法及时解决问题,难以实现监督的全面覆盖。
1、合理运用刑事强制措施。
我们应当重视强化对刑事强制措施的审查和审核,确保强制措施在严格规范的要求下使用,减少滥用和弊端的出现,维护司法公正和人权保护。
2、加强审查环节的交流协调。
司法各部门不应该各自为政,而应当充分沟通并派出专门的审查人员进行案件的审查和审核,充分保障刑事强制措施的合理使用。
3、加强民主监督和公众参与。
只有在民主监督和公众参与充分发挥的情况下才能消除监管漏洞,有效防范滥用刑事强制措施带来的负面影响。
加强公开和透明,及时对刑事强制措施的执行情况进行披露,让公众参与其中,促进司法公正的实现。
综上所述,刑事强制措施在服务于司法公正、维护社会稳定、保障人民安全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并且也面临着一些问题。
我们要通过有效的机制,加强对刑事强制措施的管理和监督,完善相应的法规和规章制度,促进刑事强制措施制度的进步和完善。
《留置与刑事强制措施衔接问题研究》范文

《留置与刑事强制措施衔接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在刑事司法实践中,留置与刑事强制措施的衔接问题一直是司法实务界和理论界关注的焦点。
留置作为一种调查手段,在侦查阶段发挥着重要作用,而刑事强制措施则是为了保障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而采取的一系列措施。
如何将留置与刑事强制措施进行有效衔接,是当前刑事司法工作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
本文旨在通过对留置与刑事强制措施的衔接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分析其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二、留置与刑事强制措施概述(一)留置的概念及法律依据留置是指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对涉嫌犯罪的嫌疑人采取的一种限制其人身自由的措施。
其法律依据主要见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
留置的目的在于为侦查活动提供便利,确保案件的顺利查办。
(二)刑事强制措施的概念及种类刑事强制措施是指为了保障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的限制其一定范围内人身自由、财产权利等强制措施。
主要包括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和逮捕等。
三、留置与刑事强制措施衔接的现状及问题(一)现状分析当前,留置与刑事强制措施的衔接在一定程度上存在脱节现象。
主要表现为留置期限过长,与后续刑事强制措施的衔接不顺畅,导致嫌疑人长时间处于不确定的羁押状态。
此外,留置与刑事强制措施的适用条件、程序等方面也存在差异,给司法实践带来了一定的困难。
(二)存在问题1. 法律规范不统一:留置与刑事强制措施的法律依据存在冲突和不一致的情况,导致司法实践中难以准确把握。
2. 衔接机制不健全:留置与刑事强制措施的衔接缺乏明确的机制和程序,导致两者之间的过渡存在脱节现象。
3. 监督机制不完善:对留置与刑事强制措施的适用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容易导致滥用权力和侵犯人权的现象发生。
四、完善留置与刑事强制措施衔接的对策建议(一)统一法律规范应尽快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统一留置与刑事强制措施的法律依据,明确其适用条件、程序和期限,确保司法实践中的准确性和一致性。
论刑事强制措施存在的问题及完善

论刑事强制措施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刑事强制措施是指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为了维护国家法律的权威性和人民的利益,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的侵犯自由、财产和其他权益的强制措施。
其目的是确保刑事案件的顺利进行,保护社会安全,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权利得到保障。
刑事强制措施在实践中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行完善。
刑事强制措施容易导致犯罪嫌疑人被疏于关怀。
有关部门在执行刑事强制措施时重视追求证据,容易忽视对犯罪嫌疑人的人道关怀和保护措施。
这导致了对犯罪嫌疑人的人格尊重和基本权利的侵犯。
一些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强制措施后长时间被关押,甚至遭受拷打和虐待。
需要在执行刑事强制措施时加强人道关怀和保护,确保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权利不受侵犯。
刑事强制措施存在证据收集不当的问题。
在执行刑事强制措施时,一些执法人员以获取证据为目的,可能采取非法手段,例如非法搜查、非法拘禁等。
这严重侵犯了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也影响了刑事案件的公正与公平。
需要建立健全的证据收集制度,明确刑事强制措施的应用条件和限制,确保证据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刑事强制措施存在执行不当的问题。
有时候,执法人员在执行刑事强制措施时可能滥用权力,导致出现乱打乱抓、错误扣押等情况。
这不仅损害了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也危害了司法公正和社会稳定。
需要加强执法人员的培训和监督,提高他们的执法素质和职业道德,确保刑事强制措施的执行准确、公正、合法。
刑事强制措施在时间上存在过长的问题。
在某些情况下,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时间过长,超出了合理的范围。
这可能导致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权利受到侵犯,也不利于刑事案件的及时审理。
需要加强对刑事强制措施时间限制的监督和控制,确保刑事强制措施的执行时间合理、公正。
为完善刑事强制措施,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考虑。
加强对执法人员的培训和监督,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和执法水平,确保刑事强制措施的执行准确、公正。
建立健全的刑事强制措施的查询和复核制度,及时发现和纠正执行中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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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
摘要国家刑事强制措施的设计与施行,是民事诉讼民主、科学和文明的体现,同时,刑事强制措施对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也发挥着重要作用。
现阶段,我国刑事诉讼强制措施存在一系列问题,影响其功能的发挥。
在此,就刑事诉讼强制措施中拘传、监视居住和取保候审的问题进行分析,并试对其完善性进行探讨。
关键词刑事诉讼人身自由强制措施公民权利
中图分类号:d915 文献标识码:a
刑事诉讼强制措施为刑事诉讼活动得以顺利开展的重要保障,但其也直接影响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
伴随社会进步,国民越来越关注刑事诉讼中的人权能否得以保障。
强制措施制度不仅要能打击犯罪,而且也要起到人权保障作用。
但在现阶段,刑事诉讼强制措施仍存储多不足。
在此,结合实际,研讨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不足与完善。
一、刑事强制措施基本定义与作用
在我国,刑事强制措施定义为,基于保障刑事诉讼活动顺利进行,及有效打击犯罪,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依法暂时性限制或剥夺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和现行犯罪人人身自由,而采取的各项法律措施。
豍依据《刑事诉讼法》,我国的刑事强制措施含五种: 拘留、拘传、监视居住、取保候审及逮捕。
按照强制措施的作用,可分为目的与实效两种,目的是指刑事强制措施的设计、存在及运用的根本有效性豎; 实效是指通过施
行强制措施而获得的实际效用。
照此,刑事诉讼措施可分为目的性体系和实效性体系两类。
在法律制度层面上,明确规定给予公民应有的权利,在实践中,对违法犯罪人员行使相应的惩罚措施。
通过公权力对强制措施旅行,以避免犯罪人员出于自保目的,而做出阻碍诉讼、逃避刑罚的举动,上述强制措施,包括限制或剥夺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对其它公民的合法权益及整个社会的秩序进行维护。
二、我国刑事诉讼中强制措施的不足
(一)取保候审的不足。
取保候审的适用范围不明确,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取保候审的适用范围为: “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使用附加刑的; 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以上对取保候审范围的规定不具体,导致实践中难于操作。
具体表现如,司法人员对于“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权衡,可以主观意识来判断,个人主观色彩浓厚,易导致司法不公豏。
缺乏关于保证金最高数额的限制,造成保证金收取随意性。
《刑事诉讼法》对于取保候审保证金的交纳,只是规定应当交纳保证金,没有对具体数额进行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规定,根据犯罪情节和性质、犯罪嫌疑人的经济状况、人身危险及涉嫌犯罪的数额,人民检察院可责令其交纳 1000 元以上的保证金; 而公安部的规定则是通过综合考察予以确定保证金。
(二)拘传在我国立法上的不完善。
《刑事诉讼法》规定:传唤、拘传的持续时间最长不能超过 12 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但是我国现有的司法解释和法律规定中没有具体明确两次拘传的间隔时长,因此在刑事诉讼实践中,对于此条规定的执行就表现为: 一是拘传时间的计时自被拘传人到案的那一刻起就已经开始了,并且对被拘传人的讯问也从即刻开始。
二是由于每次拘传最长不得超过
12 小时,又没有说明对拘传时间是否进行叠加,因此,在执行过程中通常会进行多次拘传。
(三)监视居住常以变相拘禁的方式表现。
监视居住是刑事诉讼强制措施中最不易执行的一项。
尽管在我国立法中已经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但执行中,执行机关不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此地是否有固定居住地,都会另找场所将其定为监视居住的住所。
执行机关这样的执行方式无疑是将法律规定的监视居住措施演变成了变相拘禁,与立法规定相违背。
三、刑事诉讼中强制措施完善的思考
(一)在立法上完善拘传措施。
关于刑事诉讼强制措施中拘传的完善,笔者认为,可以在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的基础上加以完善。
第一,根据关于拘传的相关解释,将拘传的起算时间阐述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到案时起就可视为拘传的开始。
第二,针对两次拘传之间的时间间隔不明确,应以保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正常生理需求为基础,再结合
拘传时间来考虑。
(二)完善取保候审的适用范围并明确保证金的数额。
1、关于取保候审适用范围的明确。
我国目前对于取保候审的相关规定在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中已经有所明确。
因此,取保候审的适用范围应该规定为: 所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无期徒刑、死刑、恐怖犯罪和其他重大犯罪除外) 。
2、对保证金的交纳数额实行“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为了防止保证金的随意交纳,应该尽快制定出保证金的收取标准。
笔者认为,关于保证金的交纳应该结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涉案性质及情况,并按一定的比例及合适程度,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再确定保证金的交纳数额。
(三)取消监视居住措施。
监视居住措施是强制措施中使用频率最小的一项。
监视居住的执行通常都是由公安机关来执行。
但是不管从其适用的条件还是其实践中的执行来看,都是不适用的,因此,笔者建议应该取消监视居住。
(作者:徐田田,就职于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院边防系十四队,准尉(学员),本科学历,研究方向:边防管理(出入境检查方向);丁宁,林绮冬,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院边防系)注释:
毛晓玲.逮捕证明标准研究.人民检察. 2003,(7)
曹文安.刑事强制措施制度的完善与公民权利保障.公安研
究. 2003,( 5)1
孙连钟.论刑事强制措施的概念—以权利为逻辑起点的分析.政法论丛.2005,(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