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同等学力法学考点综合复习:宪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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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学综合复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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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学综合复习资料一、单项选择1、1982年宪法总的指导思想是()。

A、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B、实事求是C、以现代化建设为中心D、四项基本原则2、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组织。

A、国家政权机关B、爱国统一战线C、群众D、社会团体3、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他()。

A、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B、接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领导。

C、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D、以上都不对4、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因此他()。

A、对全国人民代表和全国人大常委会负责。

B、从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并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工作C、对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负责工报告工作D、以上都不对5、民族乡是我国少数民族聚居区乡一级的行政区域,因此,它的人民代表大会()。

A、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依照法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B、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依照不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单行条例C、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采取适合民族特点的具体措施。

D、以上都不对6、依照我国现行选举法的规定,选民或者代表,()人以上联名,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

A、三B、七C、十D、十五7、宪法关于精神文明建设的规定,是世界宪法史上的一个伟大的创举()在人类史上第一次用宪法形成确认了精神文明建设。

A、苏俄1918宪法。

B、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C、1946年的南斯拉夫人民共和国宪法D、1982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8、我国现行宪法规定()A、国家提倡计划生育B、国家推广计划生育C、国家推行计划生育D、国家实行计划生育9、我国国家元首职权由()行使。

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B、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C、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D、全国人大常委会与国家主席结合10、从实际出发,是我国现行宪法对公民权利和义务的规定的一个显著特点。

从我国现阶段经济文化发展水平的实际情况出发,能做到的就规定。

反之,则不能规定。

()就属于后一种情况。

法律硕士复习指导:宪法学重要知识点详解9-fashuo.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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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的政党制度有何特点?答:我国的政党制度是由我国的国情所决定的具有中国特色的一种特殊的政党制度。

这个制度就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他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

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中国共产党是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是执政党。

各民主党派就其性质而言是各自所联系的一部分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一部分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的政治联盟,是接受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同中国共产党通力合作、共同致力于社会主义事业的亲密友党,是参政党。

中国共产党同民主党派进行政治协商,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

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在政治上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但是在法律地位上则是平等的。

二、我国有哪些民主党派?其性质和地位如何?答:(一)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简称“民革”,它是由国民党民主派和其他爱国民主分子创建的一个民主党派。

“民革”于1948年在香港成立,其主要成员是原国民党和与原国民党有历史联系的中上层分子组成。

(二)中国民主同盟中国民主同盟简称‘‘民盟”,它是以中上层知识分子为主的具有政治联盟特点的致力于社会主义事业的政党。

(三)中国民主建国会中国民主建国会简称“民建”,它主要是由经济界人士以及有关专家学者组成的,具有政治联盟特点的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政党。

(四)中国民主促进会中国民主促进会简称“民进”,它是由从事教育、文化、出版、科学和其他工作的知识分子组成的,具有政治联盟特点的、致力于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政党。

(五)中国农工民主党中国农工民主党简称“农工党”,主要是由医药卫生和科学技术、文化教育界的中高级知识分子组成的具有政治联盟特点的致力于社会主义事业的政党。

(六)中国致公党中国致公党简称“致公党”。

它是以归侨、侨眷和与海外有联系的代表性人士、专家学者组成的,具有政治联盟特点的,致力于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政党。

(七)九三学社九三学社简称“九三”,它是由科学技术和文化教育、医药卫生界高中级知识分子组成的致力于社会主义事业的具有政治联盟特点的政党。

宪法学概论课程复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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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学概论》课程复习资料一、判断题:1.由立法机关监督宪法的实施起源于不成文宪法国家。

[ ]2.宪法是阶级斗争的产物,它随着阶级的产生而产生,随着解决的消亡而消亡。

[ ]3.我国的土地一律属于国家所有。

[ ]4.相同性质的国家,其政权组织形式也相同。

[ ]5.中华人民共和国对于因为政治原因要求避难的外国人,应当给予受庇护的权利。

[ ]6.父母有抚养教育子女的义务,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

[ ]7.由司法机关监督宪法的实施源于美国。

[ ]8.宪法是民主制度的法律化,就是说尽管古代就出现了“宪法”一词,但我们通常所说的宪法是在社会主义革命取得成功,有了民主的事实以后才产生的。

[ ]9.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权力是通过会议的方式进行的。

[ ]10.在我国,公民的范围比人民的范围大得多。

[ ]11.人民法院审理案件一律公开进行。

[ ]12.所有国家的宪法都具有纲领性的特点。

[ ]13.民族乡是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组成部分,享有民族自治权利。

[ ]14.宪法是阶级斗争中取得胜利的那个阶级的意志和利益的集中表现。

[ ]15.我国的刑事犯罪分子也是公民。

[ ]二、单项选择题:1.关于《宪法》对人身自由的规定,下列不正确的是 [ ]A.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B.生命权是《宪法》明确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属于广义的人身自由权C.禁止非法搜查公民身体D.禁止非法搜查或非法侵入公民住宅2.关于我国宪法结构,下列不正确的是 [ ]A.宪法序言规定了宪法的根本法地位和最高法律效力B.现行宪法正文的排列顺序是:总纲、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以及国旗、国歌、国徽、首都C.宪法附则没有法律效力D.宪法没有附则3.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关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列不正确的是 [ ]A.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体现了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原则B.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C.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D.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对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负责,并接受其监督4.根据《选举法》的规定,关于选举机构,下列不正确的是 [ ]A.特别行政区全国人大代表的选举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主持B.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大常委会领导本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下人大代表的选举工作C.乡、民族乡、镇的选举委员会受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人大常委会的领导D.选举委员会对依法提出的有关选民名单的申诉意见,应在3日内作出处理决定5.根据我国宪法和港、澳基本法规定,关于港、澳基本法的修改,下列选项不正确的是 [ ]A.在不同港、澳基本法基本原则相抵触的前提下,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有权修改港、澳基本法B.港、澳基本法的修改提案权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和港、澳特别行政区C.港、澳特别行政区对基本法的修改议案,由港、澳特别行政区出席全国人大会议的代表团向全国人大会议提出D.港、澳基本法的任何修改,不得同我国对港、澳既定的基本方针政策相抵触6.根据我国宪法关于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我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遭受自然灾害时有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B.我国公民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其出版自由也被剥夺C.我国公民有信仰宗教与公开传教的自由D.我国公民有任意休息的权利7.关于宪法在立法中的作用,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 ]A.宪法确立了法律体系的基本目标B.宪法确立了立法的统一基础C.宪法规定了完善的立法体制与具体规划D.宪法规定了解决法律体系内部冲突的基本机制8.关于我国宪法的修改,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 ]A.《宪法》没有专章规定修改程序B.《宪法》规定的修宪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C.《立法法》规定,宪法修正案由国家主席令公布D.《全国人大议事规则》规定,宪法修改以投票方式表决9.根据《全国人大组织法》规定,下列关于全国人大代表团的说法正确的是 [ ]A.代表团团长、副团长由各代表团全体成员选举产生B.两个代表团以上可以向全国人大提出属于全国人大职权范围内的议案C.三个以上的代表团可以提出对于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国家主席、副主席,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的组成人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罢免案D.一个代表团和三十名以上的代表可以联合提出对国务院及其各部、各委员会的质询案10.根据《宪法》和《选举法》规定,下列正确的是 [ ]A.选民登记按选区进行,每次选举前选民资格都要进行重新登记B.选民名单应在选举日的十五日以前公布C.对于公布的选民名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向选举委员会申诉或者直接向法院起诉D.法院对于选民名单意见的起诉应在选举日以前作出判决11.关于文化教育权利是公民在教育和文化领域享有的权利和自由的说法,下列选项错误的是 [ ]A.受教育既是公民的权利,又是公民的义务B.宪法规定的文化教育权利是公民的基本权利C.我国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D.同社会经济权利一样,文化教育权利属于公民的积极收益权12.关于改变或者撤销法律、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的权限,下列选项符合《立法法》的规定。

《宪法学》期末考复习重点

《宪法学》期末考复习重点

◆1。

为什么说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宪法是反映各种政治力量实际对比关系,确认革命胜利成果和现实的民主政治,规定国家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国家根本大法。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主要决定于以下三方面的因素:(1)在内容上,宪法规定了国家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

这些问题包括国家性质、政治制度、国家结构形式、社会经济文化制度、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以及国家机构的组织系统、职责权限、工作原则和制度等等。

这些规定不仅反映着一个国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等各方面的主要内容及其发展方向,而且规范着整个国家的活动。

(2)在法律效力上,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宪法的法律效力高于普通法律,在国家的法律体系中处于最高地位。

在成文宪法国家,宪法是制定普通法律的依据,任何普通法律都不得与宪法的规定相抵触、相违背;宪法是一国之内所有组织和个人的最高行为准则。

(3)在制定和修改的程序上,宪法比其他普通法律要求更加严格。

制定和修改宪法的机关,往往是依法特别成立的,而不是普通的立法机关;宪法的通过或批准以及宪法修正案的通过,一般都要求制宪机关或者国家立法机关成员的2/3或者3/4以上的多数赞成,才能生效。

◆2。

宪法规范同普通法律规范相比较,具有哪些特点?宪法规范:或称宪法规则,是法律规范的一种,它是由国家制定或确认的用以调整国家生活中基本社会关系的行为准则。

宪法规范的特点:⑴原则性:因为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它所规定的是国家生活中最基本、最重要的问,因此,宪法规范通常只确定社会制度和国家制度的基本原则。

由宪法规范的原则性所决定,还引申出它的较强适应性和无具体惩罚性的特点。

①较强适应性:宪法规范能够在较长的历史阶段适应社会、政治、经济发展的变化而不需要经常的修改。

②无具体惩罚性:宪法与普通法律相比,其大部分条款缺乏强制执行的制裁程序和具体的惩罚内容。

★宪法司法化: 即宪法在司法实践上的可操作性,它指社会主体在穷尽了宪法以外的一切法律救济手段之后,仍不能使自身的合法权益受到保护,该主体可以依据宪法有关条文提起诉讼,法院亦可直接以宪法作为裁判案件的依据。

宪法复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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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宪法学的基本理论第一节宪法学的概念和本质一、宪法的特征1,宪法规定了一个国家最根本的问题2,宪法的制定和修改程序更严格(1)宪法的制定一般要求成立专门的机构(2)宪法草案的通过程序比普通法律严格(3)只有宪法规定的特定主体才能提出修宪的议案(4)修改宪法的通过程序更严格(5)有些国家明确规定对修宪内容的限制3,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1)宪法是普通法律制定的基础和依据(2)与宪法相抵触的法律无效二、宪法的本质(一)宪法是民主制度化,法律化的基本形式(二)宪法是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的集中体现1,宪法是阶级斗争的产物2,宪法随着阶级力量对比关系的变化而变化综上所述,宪法是确认民主事实,集中反映一国政治力量对比关系,通过规范国家权力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国家根本法。

第二节宪法的分类和渊源一、宪法的分类(一)资本主义类型的宪法和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二)其他分类1,成文宪法和不成文宪法2,刚性宪法和柔性宪法3,钦定宪法,民定宪法和协定宪法4,近代宪法和现代宪法标志:1918年苏俄宪法和1919年德国魏玛宪法二、宪法的渊源(宪法的表现形式)(一)宪法典(二)宪法性法律(三)宪法惯例(四)宪法判例(五)宪法解释(六)国际条约我国的宪法渊源:宪法典、宪法惯例、宪法解释。

第三节宪法的制定、解释与修改一、宪法的制定宪法制定是指宪法制定主体依照一定的理念、基本原则和程序并通过制宪机关创制宪法的活动。

(一)制定机关与制宪程序1.制宪机关:是接受制宪权主体委托,具体制定宪法的机关。

制宪机关部室宪法制定权的主体,宪法制定权的主体是全体人民。

2.制宪程序(1)设立制宪机关(2)提出宪法草案(3)通关宪法草案(4)公布二、宪法的解释(一)宪法解释机关和宪法解释体制1.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或立法机关解释制(社会主义国家)2.普通法院解释制3.宪法法院或宪法委员会解释制(二)宪法解释的种类1.有权解释和学理解释(依据宪法解释的效力所作的划分)2.合宪解释、违宪解释和补充解释(依据宪法解释的目的所作的划分)3.语法解释、逻辑解释、历史解释、系统解释和目的解释(依据宪法解释的方法所作的划分)(三)宪法解释的原则1.符合宪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精神2.符合宪法规定的国家根本任务和目的3.协调宪法的基本原则和内容4.协调宪法规范与社会实际的关系(四)我国的宪法解释宪法解释权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三、宪法的修改宪法修改是指宪法修改机关认为宪法的部分内容不适应社会实际而依据宪法规定的特定修改程序删除、增加、变更宪法部分内容的活动。

宪法学复习题参考答案

宪法学复习题参考答案

《宪法学》复习自测题参考答案一、单项选择题(每题1分,共10分。

)1、C2、C3、B4、D5、A6、C7、C8、C9、D 10、A11、B 12、A 13、C 14、C 15、C16、C 17、C 18、B 19、A 20、A21、A 22、A 23、C 24、A 25、B26、C 27、B 28、D 29、D 30、B31、D 32、A 33、A 34、D 35、D36、C 37、D 38、B 39、C 40、D二、多项选择题(每题2分,共10分。

)1、BCD2、BCD3、ACD4、ABC5、ABC6、ABC7、ACD8、ACD9、ABCD 10、ABCD11、ABC 12、ACD 13、ACD 14、ACD 15、ACD16、ABD 17、ABD 18、ABCD 19、ABCD 20、ABCD三、判断题(每题1分,共10分。

正确的选“A”,错误的选“B”。

)1、A2、A3、B4、A5、A6、A7、A8、A9、A 10、A11、A 12、A 13、B 14、A 15、A16、B 17、A 18、B 19、A 20、A21、A 22、A 23、B 24、A 25、A26、B 27、A 28、B 29、A 30、A31、A 32、A 33、B 34、A 35、A36、B 37、A 38、B 39、A 40、A四、名词解释题(4小题,每小题5分,共20分)1、受教育权是公民在教育领域享有的重要权利,是公民接受文化、科学等方面教育训练的权利。

2、特别行政区是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专门设立的,具有特殊法律地位,实行不同于一般行政区政治经济制度、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的行政区域。

3、人格尊严是指与人身有密切联系的名誉、姓名、肖像等不容侵犯的权利,它是公民作为权利主体维护其尊严的重要方面。

人格尊严的法律确认表现为作为人应具有的人格权,它是公民参加社会活动时应具有的资格,标志着人类文明的进步。

4、民族区域自治,就是在国家的统一领导下,依照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以各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建立民族自治地方,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

宪法学知识点整理

宪法学知识点整理一、什么是宪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它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人们行为的基本法律准则。

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法,它是其他法律、法规赖以产生、存在、发展和变更的基础和前提条件,它是一个国家独立、完整和系统的法律体系的核心,是一个国家法律制度的基石。

二、什么是公民?《宪法》第33条规定,凡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三、宪法有哪些主要特征?作为国家的根本法,宪法既具有一切法律的共同特点,又具有与一般法律不同的特征,主要是:第一,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

宪法的内容涉及国家和社会生活的根本问题,它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是一切组织和个人的根本活动准则。

第二,宪法是制定法律、法规的依据。

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都要以宪法为依据。

第三,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都不得与宪法相抵触。

四、宪法的修改程序有哪些具体规定?因为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所以宪法的修改程序比一般法律的修改程序更严格。

《宪法》第64条规定:“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

”“法律和其他议案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五、我国宪法就土地问题是如何规定的?《宪法》规定:(一)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二)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三)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四)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五)一切使用土地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合理地利用土地。

六、我国宪法如何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宪法》规定:(一)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宪法学复习资料

宪法学复习资料(一)一、名词解释1、宪法:宪法是规定一个国家的根本性问题,使民主制度法律化,集中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和利益,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反映政治力量实际对比关系的国家根本大法。

2、刚性宪法:是指制定和修改宪法的机关或程序与普通法律不同的宪法。

3、柔性宪法:是指制定和修改宪法的机关或程序与普通法律相同的宪法。

4、成文宪法:是指以一个或几个法律文件的形式表现出来的宪法。

5、不成文宪法:是指以国家的一般法律、惯例或法院判例形式出现的宪法。

6、钦定宪法:是指在君主立宪制的国家由国王或君主制定的宪法;7、民定宪法:是由议会、制宪会议或经公民投票表决通过的宪法;8、协定宪法:是指由君主和代表民意的代议机关共同制定的宪法。

9、宪法惯例:是指在国家长期的政治生活中形成的、涉及国家根本问题,调整相应基本关系,为社会普遍承认和遵循的、具有连续性和稳定性的习惯和传统。

10、解释宪法:即宪法解释,是指由法定的机关对宪法条文的内容、词义以及适用范围所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说明。

二、单项选择题1.我国有权对宪法进行解释的机关是( B )。

A.全国人大 B.全国人大常委会C.最高法院 D.国务院2.资产阶级学者以宪法是否具有统一的法典形式将宪法分为( A )。

A. 成文与不成文宪法 B.规范与不规范宪法C.刚性与柔性宪法 D.钦定与民定宪法3.世界上第一部成文宪法是( C )。

A.英国宪法 B.法国宪法C.美国宪法 D.荷兰宪法4.国家制度的核心是( A )。

A.国体 B.政体C.国家结构形式 D.政党制度5.我国的政党制度是( D )。

A.一党制 B.多党制C.多党合作制 D.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三、填空题1、我国宪法规定,一切___法律____、___法规____和____地方性规范____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2、一切国家机关和____武装力量______、___各政党_____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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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行政区域划分的原则是什么?答:第一,有利于国家的统一和民族的团结。

我国是统一的多民族国家,考虑到我国统一的多民族的特点和少数民族的分布,从民族平等和民族团结出发,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建立民族自治地方。

第二,有利于各个地区经济的发展,从自然资源的分布和经济发展状况出发,以有利于组织经济建设,促进生产的发展。

第三,便于人民群众参加国家管理。

行政区域划分既要便于政府工作,同时又要有利于人民群众参加国家管理。

第四,照顾到历史状况、民族传统和人民生活习惯以及人口分布、地理条件和国防需要等情况综合考虑。

二、什么是地方制度和地方自治制度?答:地方制度是指在国家治理上有关行政区域划分和地方国家机关或自治机关的组织、职权以及行使职权的程序等法律、政策、惯例的总称。

地方制度是国家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反映着单一制国家内作为局部的地方与作为整体的中央之间的关系。

按照行政区域实行地方制度的不同,我国地方制度可以分为普通地方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和特别行政区制度三种不同形态。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和特别行政区制度可总称为地方自治制度。

普通地方是以宪法和普通法律授权而建立的地方制度,不享有优越于其他地方的特殊权利。

民族自治地方是指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在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建立的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法定区域。

特别行政区是特别地方,是依据宪法和特别法的授权,实行不同于普通地方的特别社会制度的地方区域。

地方自治制度是解决国家整体与局部、中央与地方权力自治关系的一种政治与管理制度,是进行国家治理的一种结构形式。

实行地方自治制度的地方,一般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方式等某一方面或几方面享有优越于普通地方的特殊权力即自治权。

在我国单一制国家结构三、什么是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它有什么特殊性?答:民族区域自治是在国家统一领导下,按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在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建立自治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自主地管理本民族自治区域内事务的政治制度。

上海市考研法学复习宪法学重点知识点整理

上海市考研法学复习宪法学重点知识点整理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对于法学专业的考研生来说,宪法学是其中最重要的一门课程。

在备考过程中,重点知识点的整理是非常关键的一步,本文将对上海市考研法学宪法学的重点知识点进行整理,以帮助考生进行复习。

第一章:宪法学的基本问题1. 宪法学的定义和内涵- 宪法学的定义:宪法学是研究宪法的基本原理、原则、内容和运行机制的学科。

- 宪法学的内涵:宪法学研究的核心内容包括宪法的性质、功能、形式、制定程序、修改程序等。

2. 宪法学的地位和作用- 宪法学的地位:宪法学在法学体系中具有重要地位,它是法学的基石和灵魂,对于国家的法律体系具有基本性和全局性的作用。

- 宪法学的作用:宪法学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保障国家政治稳定、保障公民权利和自由、建立有效的法治体制、规范政府权力行使等。

3. 宪法学的研究方法- 历史比较法:通过对比不同历史阶段宪法的发展变化,揭示出宪法的基本特点和发展趋势。

- 实证分析法:通过对实际宪法文本和相关数据的系统分析,探讨其内在规律和运行机制。

- 逻辑分析法:运用逻辑学原理,从宪法规定的系统性、完备性等方面进行分析与探讨。

第二章:宪法的性质与功能1. 宪法的性质- 宪法的法律性质:宪法是最高法律,具有法律的性质,具有普遍适用、强制力等特点。

- 宪法的政治性质:宪法是政治性的,体现了国家的意志和基本政治制度。

2. 宪法的功能- 约束政府权力:宪法规定了政府的权力范围和行使方式,限制政府的权力,保护公民权利和自由。

- 维护公民权利:宪法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保障公民享有平等、自由、尊严的权利。

- 维护社会秩序:宪法规定了国家的基本制度和社会秩序,保障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第三章:宪法的形式和修正1. 宪法的形式- 宪法的形式:宪法可以是成文宪法或习惯宪法,成文宪法是通过正式的制定程序制定的宪法文本,习惯宪法是通过长期形成并被广泛遵守的习惯积累的宪法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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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同等学力法学考点综合复习:宪法学 第一章宪法基本理论

2004年《宪法修正案》里新增加了“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作为新时期的爱国统一战线的组成部分。(07,判断,3)

提案权(06,填空,2)(03,填空,2):根据我国宪法,全国人大常委会或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有权提出宪法修正案的议案,由全国人大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

具有法律效力的宪法解释主要有三种:立法机关解释;司法机关解释;特定机关解释。(05,不定,15)2004年,我国通过宪法修正案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05,填空,3)宪法规范的基本特点(05,简答,3):宪法规范是一种根本性的法律规范,与其他法律规范相比具有自身的特点:(1)宪法规范的政治性。(2)宪法规范的组织性与限制性。(3)宪法规范的最高性。(4)宪法规范的稳定性与适应性。(5)宪法规范的制裁性。根据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对于因政治原因要求避难的外国人,可以给予受庇护的权利(03,单,10)

宪法结构(04,名解,2):宪法结构是指宪法内容的具体组织和排列形式。同样的内容因排列方式的不同有可能形成不同的宪法结构。宪法结构的确定即涉及宪法的实体性内容,同时又涉及程序性内容。

第二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性质 我国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05,判断,10) 我国的经济基础(04,填空,2):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是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 第三章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07,名解,3):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拥有国家权利的我国人民根据民主集中制原则,通过民主选举组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并以人民代表大会为基础,建立全部国家机构,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以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治制度。

直接选举(06,判断,2);我国宪法规定:“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应当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05,判断,5)

选举区的划分(04,不定,6):在我国,选区可以按照居住状况划分,也可以按生产单位、事业单位、工作单位划分。

我国公民享有选举权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是(03,多选,21):选举权是公民的基本政治权利之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 2013年同等学力考试报名时间 http://cjcx.tdxl.cn/ 权利的人除外。

第四章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与特别行政区制度

单一制(08,名解,3):单一制是指作为一个整体的国家内部由若干行政单位或自治单位组成,这些组成单位都是国家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的国家结构形式。

民族自治机关(08,判断,4):民族自治机关是指在民族自治地方设立的行使同级一般行政区域地方国家机关职权和同时行使自治权的国家机关,包括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按照我国宪法的要求,划分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原则是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08,不定,16)

中央对香港特别行政区享有的权力(08,论述,1):依照基本法规定,由中央人民政府管理特别行政区涉及外交、国防等国家主权方面的事务,主要是:一,负责管理与特别行政区有关的外交事务;二,负责管理特别行政区的防务;三,任命行政长官和主要官员;四,决定特别行政区进入紧急状态;五,解释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六,修改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我国《立法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国务院有权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不得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07,不定,17)

香港特别行政区享有下列高度自治权(07,简答,5):(1)行政管理权;除国防、外交以及其他根据基本法应当由中央人民政府处理的行政事务外,特别行政区有权依照基本法的规定,自行处理有关经济、财政、金融、贸易、工商业、土地、教育、文化等方面的行政事务。(2)立法权;特别行政区享有立法权。虽然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必须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但备案并不影响该法律的生效。(3)独立司法权和终审 2013年同等学力考试报名时间 http://cjcx.tdxl.cn/

权;特别行政区法院独立进行审判,不受任何干涉;特别行政区的终审法院为最高审级,该终审法院的判决

为终审判决。(4)自行处理对外事务的权力。根据规定,中央人民政府可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依照香港基本法自行处理有关对外事务。

我国民族自治地方包括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06,不定,7) 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规定,特别行政区的行政长官最长可以连续任职10年。(05,填空,2)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自治权(05,简答,2):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除了可以行使和它同级的一般国家机关的职权之外,还可以行使自治权。其主要内容如下:(1)行使立法权利(2)拥有对国家有关法律的变通执行权利(3)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的权利(4)培养干部的权利(5)组建公安部队的权利(6)自主发展经济的权利(7)进行贸易活动的权利(8)管理财政的权利(9)自主发展文化教育的权利。

第五章公民的基本权利与基本义务

根据2004年宪法修正案的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08,不定,17) 选举权的普遍性(07,简答,4):选举权的普遍性是就享有选举权的主体范围而言的,是指一国公民中能够享有选举权的广泛程度。根据我国宪法和选举法的规定,凡年满18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除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以外,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都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平等权(03,名解,2):所谓平等权是指公民平等地享有权利,不受任何差别对待,要求国家同等保护的权利。

我国1982年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的特点(06,论述,1):1982年宪法以四项基本原则为指导思想,在认真总结建国以来宪法发展的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对原有的基本权利体系作了较大的调整,基本 2013年同等学力考试报名时间 http://cjcx.tdxl.cn/

建立了符合中国国情的权利保障体系。其特点体现在:(1)为了突出地表示基本权利在宪法体制中的重要地

位,将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由第三章提到第二章,位于总纲之后,国家机构之前,合理地处理了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利之间的协调关系。(2)重新调整基本权利体系,增加基本权利内容。(3)强调基本权利的实现条件。(4)体现基本权利与基本义务并重原则,强调权利与义务一致性的原则。

公民基本权利的概念和特征(04,论述,1):所谓的基本权利是指宪法赋予的、表明权利主体在权利体系中重要地位的权利。在权力体系中表明主体根本的政治、经济与社会地位的权利通常被纳入到基本权利的范畴,表明基本权利的根本性、基础性与决定性。其基本特征表现为:(1)基本权利表明公民的宪法地位(2)基本权利是一国权利体系的基础(3)基本权利是稳定的权利体系(4)基本权利在一般情况下具有不可转让性

我国《宪法》第43条规定:“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国家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03,判断,4)

宗教信仰自由的基本内涵(03,简答,1):宗教信仰自由是指公民依据内心的信念,自愿地信仰宗教的自由。信仰宗教是个人选择的事情,具体包括如下内容:公民有信仰宗教和不信仰宗教的自由。每个公民既有信仰宗教的自由,也有不信仰宗教的自由;有信仰这种宗教的自由,也有信仰那种宗教的自由;在同一宗教里面,有信仰这个教派的自由,也有信仰那个教派的自由;有过去不信教而现在信教的自由,也有过去信教而现在不信教的自由。既尊重和保护信教的自由,也保护不信教的自由,这是最基本的内容。

我国《宪法》第4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03,填空,3)

合法财产所有权(03,不定,22):所谓合法财产所有权是指公民通过合法劳动或其他方式获得并占有 2013年同等学力考试报名时间 http://cjcx.tdxl.cn/

一定财产的权利,包括对生活资料和一定生产资料的所有权。其中的生活资料主要包括劳动的和非劳动的薪

金或租金收入、储蓄、房屋、交通工具、债权、股票以及其他日常生活用品的所有权。

第六章国家机构

根据我国宪法规定,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08,填空,4)(04,不定,8)

我国实行最高权利机关监督宪法实施制度。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形势监督宪法实施的职权(04,填空,3)

全国人大的职权(05,判断,4)(一)修改宪法;(二)监督宪法的实施;(三)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四)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六)选举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七)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八)选举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九)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十)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十一)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十二)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十三)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十四)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题;(十五)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根据宪法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以为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05,不定,16)

可以制定地方法规的(03,多,19)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有权制定和颁布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不得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违背,必须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省、自治区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的较大的市的人大有权制定地方性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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