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理业务准入条件
中国银行业协会关于印发《中国银行业保理业务规范》的通知-银协发〔2016〕127号

中国银行业协会关于印发《中国银行业保理业务规范》的通知正文:----------------------------------------------------------------------------------------------------------------------------------------------------关于印发《中国银行业保理业务规范》的通知银协发〔2016〕127号各会员单位:《商业银行保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监会令2014年第5号]中明确提出,中国银行业协会应充分发挥自律、协调、规范职能,建立并持续完善银行保理业务的行业自律机制。
为引导商业银行建立保理业务理念,规范操作流程,防范业务风险,促进保理业务健康发展,中国银行业协会保理专业委员会修订完成《中国银行业保理业务规范》。
现将《中国银行业保理业务规范》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遵照执行。
原《中国银行业保理业务规范》(银协发【2010】28号)同时废止。
2016年8月23日附件中国银行业保理业务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确立保理业务管理基本原则,明确其业务属性,以规范和促进保理业务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商业银行保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国际国内惯例,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并开办保理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第三条银行在办理业务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遵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如《商业银行保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二)遵守国际惯例,如《国际保理通用规则》等;(三)妥善处理业务发展与风险管理的关系,审慎经营;(四)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并妥善处理同业合作与竞争的关系。
中国工商银行国内保理业务管理办法

附件一:中国工商银行国内保理业务管理办法(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国内保理业务发展,规范国内保理业务管理,根据人民银行《贷款通则》和银监会《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及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内保理业务是指境内销货方(债权人)将其向境内购货方(债务人)销售商品、提供服务或其他原因所产生的应收账款转让给我行,由我行为销货方提供应收账款融资及商业资信调查、应收账款管理的综合性金融服务。
第三条根据购货方开户行是否承担担保付款责任,国内保理可分为双保理和单保理;根据销货方开户行是否保留对销货方的追索权,国内保理业务可分为有追索权保理和无追索权保理;按是否向购货方公开应收账款债权转让的事实,可分为公开保理和隐蔽保理。
单保理是指销货方开户行独立为销货方提供应收账款融资、应收账款管理及催收等服务。
双保理是指购货方开户行为销货方开户行提供购货方资信调查、应收账款催收或代收等金融服务,并在购货方因财务或资信原因拒付的情况下,承担担保付款责任。
有追索权(回购型)保理是指我行向销货方提供保理项下融资后,若购货方在约定期限内不能足额偿付应收账款,我行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向销货方追索未偿融资款。
无追索权(买断型)保理是指我行向销货方提供保理项下融资后,若购货方因财务或资信原因在约定期限内不能足额偿付应收账款,我行无权向销货方追索未偿融资款。
公开保理是指将应收账款债权转让事实及时通知购货方的保理业务。
隐蔽保理是指根据销货方与我行的约定,不向购货方通知应收账款债权转让事实,但在销货方与我行约定的条件发生或我行认为必要时,向购货方通知应收账款债权转让事实的保理业务。
第四条办理保理业务必须以真实、合法的交易和债权债务关系为基础,遵循平等自愿、互惠互利、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五条保理业务纳入统一授信管理。
对有追索权保理业务,销货方开户行须扣减销货方的授信额度;对无追索权双保理业务,销货方开户行比照风险系数为0的低风险信贷业务办理,但购货方开户行须扣减购货方的授信额度。
保理 监管制度

保理监管制度
保理监管制度是指对保理业务进行监督和管理的制度,目的是确
保保理业务的合规性、稳健性和透明度。
保理监管制度一般由金融监
管机构制定和实施。
保理监管制度通常包括以下方面的内容:
1. 许可和注册要求:设定保理公司的经营准入条件,要求其具备一定
的资本实力、风险控制能力和专业素质,同时需要进行注册或取得相
应的许可证。
2. 风险管理要求:规定保理公司应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制度和控制措施,包括信用风险评估、合同审核、反欺诈措施等,以减少风险和损失。
3. 信息披露要求:要求保理公司及时、准确地披露其经营和财务状况,并向客户提供必要的信息,以保障客户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4. 审计和报告要求:要求保理公司进行定期审计,并向监管机构提交
相应的报告,以便监管机构对其经营状况进行评估和监督。
5. 监管执法和处罚措施:对于违反保理监管制度的行为,监管机构可
以采取监管执法和处罚措施,如罚款、吊销许可证等。
保理监管制度的制定和实施可以提高保理业务的规范性和可信度,保
护参与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促进保理业务的健康发展。
银行保理业务管理办法

国内保理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行保理业务经营行为,加强保理业务审慎经营管理,促进保理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及《商业银行保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国内保理业务是指以供应商转让其应收账款为前提,集应收账款催收、管理、坏账担保及融资于一体的综合性金融服务。
我行现只办理融资性国内保理业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国内保理业务的当事人有三方:(一)供应商(卖方),指为买方提供商品或服务,并将应收账款债权转让给受让方的当事人;(二)买方,指对由于供应商提供商品或服务所产生的应收账款负有付款责任的当事人;(三)应收账款受让方(银行),指在国内保理协议下,对供应商的应收账款叙做国内保理业务的当事人。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融资性国内保理业务是指我行承购供应商的应收账款,并给予供应商一定比例的以收购款形式反映的资金对价,然后再以一定方式向买方催收应收账款的业务。
第五条融资性国内保理业务的分类:根据我行是否保留对供应商的追索权,可分为有追索权保理和无追索权保理;按是否向买方公开应收账款债权转让的事实,又可分为公开保理和隐蔽保理。
我行原则上只受理有追索权的公开型保理、有追索权的隐蔽型保理及无追索权的公开型保理三种国内保理业务。
(一)有追索权公开型国内保理,是指供应商将未到期应收账款债权转让我行并以书面形式通知买方,我行根据未到期应收账款情况给予供应商一定比例的资金融资,然后作为债权人通过一定方式直接向买方催还欠款,遇买方到期无论何种原因未按期付款时可向供应商追索回我行融资款项及相关逾期支付违约金费用的一项融资性国内保理业务。
(二)有追索权隐蔽型国内保理,是指供应商将未到期应收账款债权转让我行后不通知买方,我行根据未到期应收账款情况给予供应商一定比例的资金融资,然后作为债权人通过供应商间接向买方催还欠款,遇买方到期无论何种原因未按期付款时可向供应商追索回我行融资款项及相关逾期违约金费用的一种融资性国内保理业务。
国内保理业务介绍资料讲解

又称回购型保理。是指我行向卖方提供保理项下融 资后,若买方在约定期限内不能足额偿付应收账款, 将无条件按双方约定的价格向卖方反转让应收账款, 我行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向卖方追索未偿融资款。
具体的服务内容可包括:保理预付款融资、应收账 款管理和应收账款催收等服务。
国内保理业务分类
无追索权保理
国内保理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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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国内保理业务定义、分类 国内保理业务功能、作用、异同点
国内保理业务准入条件 国内保理业务产品要素 国内保理业务操作流程 国内保理业务风险点及控制措施 国内保理业务商业模式
国内保理业务定义
国内保理业务
指境内卖方(债权人或称销货方)将其现在 或将来基于其与境内买方(债务人或称购货 方)的国内贸易下货物销售、提供服务产生 的应收账款转让给我行,由我行针对受让的 应收账款为提供保理预付款融资、应收账款 管理、账款催收和信用风险担保等综合性金 融服务。
国内保理业务功能
银行:
✓ 拓展服务领域,巩固现有的优质客户 ✓ 获得各类费用收入 ✓ 改变传统信贷投放方式,增加资金投放渠道 ✓ 监管企业应收、应付账款
国内保理业务与其他业务的异同点
保理业务
贷款业务
业务申请
卖方企业
借款人
担保措施
一般无
有
基于受让债权,买方 基于担保合同,保证
仅承担交易行为的商 人承担授信连带担保
国内保理业务作用
卖方:
✓ 解决企业抵押担保不足、融资困难问题 ✓ 为现有或潜在客户提供更有竞争力的付款条
件 ✓ 增加交易机会 ✓ 节约管理成本 ✓ 得到收款风险保障 ✓ 改善企业财务报表 ✓ 节约企业财务成本
国内保理业务功能
买方:
保理业务管理办法

保理业务管理办法保理业务是指商业银行、专业保理公司或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金融机构按照约定,通过以应收账款质押、转让等方式,对供应链中的主要经营者进行融资和风险管理的一种贸易融资服务。
保理业务的管理办法在保证客户资信风险的同时,也可以更好地保障金融机构自身的风险控制,促进供应链金融的健康发展。
保理业务管理办法主要包括几个方面:一、客户准入管理保理业务承担的是应收账款的质量风险,在客户准入管理上,应该严格筛选客户,合理评估客户的信用和还款能力。
对于财务状况稳定、信用程度高、有偿还能力的企业,可以给予一定的信用额度,而对于信用不良、违约记录较多的企业,应该予以拒绝。
客户准入管理的严谨性,直接决定了保理业务的风险管理和收益增长的实现。
二、融资方式选择保理业务的融资方式通常可以分为明保理和暗保理两种。
明保理是指保理公司与客户之间存在融资关系,融资行为对于供应链中的各方是透明的,而暗保理则是指融资行为对于供应链中的各方是不透明的。
在具体运作中,保理公司可以根据客户的融资需求和风险承受能力,选择适宜的融资方式。
对于无法满足明保理条件的企业,可以采取暗保理或超额质押等方式进行融资。
三、应收账款管理在保理业务运作中,应收账款管理的质量对于风险控制和业务发展至关重要。
保理公司应当建立完善的应收账款管理机制,对于交易对象的信用情况、产品质量、销售渠道、交易结构等进行细致的分析和评估,及时排查可能存在的风险。
同时,应建立科学的应收账款核销制度,对于已经核销的应收账款,应当予以清退。
对于逾期未还的应收账款,应及时采取催收、诉讼等措施,确保资金的安全流转。
四、业务风险管理保理业务承担着应收账款的质量风险和信用风险,同时还涉及到财务、税务、法务等多方面的风险。
因此,保理公司在业务风险管理上需要建立完善的机制和方法,严格控制各种风险的发生。
在业务风险管理上,可以采用以下措施:制定科学的风险控制指标系统;开展企业财务和信用评估工作;积极开展贷后管理工作,提早发现潜在风险;加强反欺诈机制建设,避免业务风险的扩散。
商务部商业保理企业管理办法
商务部商业保理企业管理办法商业保理作为一种新兴的融资方式,为企业提供了一种快速、便捷的融资渠道。
为了规范商业保理市场,维护企业和投资者的权益,商务部制定了《商业保理企业管理办法》。
本文将对该办法的主要内容进行探讨。
商业保理企业管理办法是商务部于X年X月X日发布的,旨在加强商业保理企业的监管,确保市场的秩序和稳定。
办法共分六章,分别是总则、商业保理企业的准入管理、合作双方权益的保护、风险管理、信息披露和监督管理。
下面将对每章的主要内容进行详细介绍。
第一章总则该章主要对《商业保理企业管理办法》的背景与目的作出了一些解释,并对相关的术语做了定义。
这些术语的准确定义为后续章节的理解提供了基础。
第二章商业保理企业的准入管理商业保理企业的准入管理是办法的核心内容之一。
商务部根据市场需求和风险评估,制定了商业保理企业准入的条件和程序。
企业在申请准入时需要提交一系列材料,如企业资质、风险评估报告、投资者保护措施等。
商务部将根据这些材料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批准企业的准入。
第三章合作双方权益的保护商业保理的核心在于保护合作双方的权益。
该章主要规定了商业保理企业在与供应商、买方和投资者签订合同时需要遵循的原则和规定。
同时,商务部也明确了合作双方在交易过程中的权益和责任。
第四章风险管理商业保理涉及的风险较多,如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等。
该章设立了一系列的规定和措施,以防范和化解这些风险。
商业保理企业需要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制度,并通过风险评估、风险预警和风险分散等手段来管理自身风险。
第五章信息披露信息披露是商业保理市场运行的重要环节。
该章要求商业保理企业对自身的运营情况、风险状况等进行及时披露,以提高市场的透明度和投资者的保护。
商业保理企业需要定期向商务部报告相关信息,并接受商务部的监督和检查。
第六章监督管理监督管理是商业保理市场正常运行的保障。
商务部依法对商业保理企业进行监督管理,对违反规定的企业进行处罚和纠正。
国内保理业务操作规程
招商银行佛山分行有追索权国内保理业务操作规程(试行)第一条本操作规程根据《招商银行国内保理业务管理办法》及我行有关管理规定制定。
第二条本规程所称的有追索权国内保理业务包括公开型国内保理业务(以下简称公开型国内保理业务)和隐蔽型国内保理业务(以下简称隐蔽型国内保理业务)。
第三条公开型国内保理业务流程包括:授信申请、授信调查、额度审批、额度通知、额度使用申请、受理、审批、签约、通知买方、收购款发放、应收账款的管理与催收、到账处理、逾期处理等环节。
隐蔽型国内保理业务流程包括除通知买方以外的其他上述环节。
第四条客户准入在我行叙做保理业务的客户应满足以下条件(一)为我行的客户,所属行业下处于成长期,原则上从事该行业3年以上,产品畅销、质量好、具有稳定的市场;(二)实力雄厚,信誉良好,主要经营者在海关、税务、工商等部门无不良记录,银行信用记录良好,生产经营正常,已与买方形成稳定的贸易伙伴关系,买卖双方合作时间不少于6个月,采购付款履约记录正常;(三)原则上在我行开户并正常结算3个月以上,保理池融资方式一般要求客户操作单笔保理业务3个月后才能叙作;(四)按我行现有客户信用评级办法(属于中小企业的按中小企业信用评级办法评级),保理客户信用等级必须在四级以上(含),申请保理池融资方式的保理客户信用等级必须在三级以上(含);(五)一般要求保理客户负债率≤70%,存货周转天数≤90天;(六)贸易型企业:年销售收入5000万元以上,且稳定或逐年上升;生产加工型企业:单笔保理业务年销售收入5000万元以上,保理池融资方式要求年销售收入10000万元以上;(七)我行原则上不接受关联企业(我行认可的大型集团内关联企业除外)、同一实际控制人企业之间的应收帐款叙作保理业务;一般不接受帐龄超过6个月以上的应收帐款叙作保理业务;(八)有追索权隐蔽型保理业务准入标准参照我行信用贷款审批条件执行。
第五条授信申请。
国内保理业务授信申请由供应商向经办行(部)提出。
保理业务管理办法
保理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促进保理业务的健康发展,加强风险管理,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保理业务,是指卖方将其现在或将来的基于其与买方订立的货物销售或服务合同所产生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商,由保理商为其提供贸易融资、销售分户账管理、应收账款的催收、信用风险控制与坏账担保等服务中的至少一项。
第三条开展保理业务应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架构与职责分工第四条设立专门的保理业务部门,负责保理业务的市场拓展、客户营销、业务受理、尽职调查、风险评估、合同签订、资金投放、贷后管理等工作。
第五条风险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和完善保理业务风险管理制度,对保理业务进行风险审查和监控,提出风险防范措施和建议。
第六条财务部门负责保理业务的会计核算、资金清算、财务分析等工作。
第七条法律合规部门负责保理业务相关合同、协议的法律审查,提供法律咨询和保障,防范法律风险。
第三章客户准入与授信管理第八条保理业务客户应具备以下条件:(一)依法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生产经营正常,财务状况良好;(二)在行业内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市场竞争力,产品或服务有稳定的销售渠道和市场份额;(三)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信用记录,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和违约行为;(四)买卖双方之间的贸易关系真实、合法、有效,基础交易合同条款完备,符合法律法规和行业惯例;(五)应收账款权属清晰,无权利瑕疵和争议。
第九条对保理业务客户进行授信管理,根据客户的信用状况、财务状况、经营状况、交易记录等因素,综合确定授信额度和授信期限。
第十条授信额度的审批应遵循严格的内部审批程序,确保授信决策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第四章保理业务流程第十一条业务受理客户提出保理业务申请,保理业务部门对客户提交的资料进行初步审查,包括但不限于基础交易合同、发票、发货单、验收单等。
第十二条尽职调查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客户,保理业务部门进行实地尽职调查,了解客户的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信用状况、交易背景等,核实应收账款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
保理业务流程及实施细则
保理业务流程及实施细则引言概述:保理业务是一种金融服务,旨在帮助企业解决资金周转问题。
在保理业务中,一方(通常为供应商)将其应收账款转让给另一方(通常为金融机构),以获得即时的资金支持。
本文将详细介绍保理业务的流程及实施细则。
正文内容:1. 保理业务流程1.1 申请与准入- 企业向保理公司提交申请,包括资料准备和申请表格。
- 保理公司对企业进行评估,包括财务状况、信用评级等。
- 保理公司根据评估结果决定是否接受企业的申请。
1.2 合同签订- 保理公司与企业签订保理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 合同中包括应收账款的转让、费用结构、违约责任等条款。
1.3 应收账款转让- 企业将应收账款的权利转让给保理公司。
- 保理公司向企业支付一定比例的款项,通常为应收账款的一定比例。
1.4 资金结算- 保理公司收取应收账款的款项后,与企业进行资金结算。
- 结算方式可以是现金、电汇等。
1.5 应收账款管理- 保理公司负责应收账款的催收和管理。
- 保理公司与企业进行定期沟通,了解应收账款的情况。
2. 保理业务实施细则2.1 应收账款的要求- 应收账款必须是合法、真实的。
- 应收账款必须具有一定的规模和流动性。
2.2 保理费用- 保理公司会收取一定的保理费用,包括管理费、服务费等。
- 保理费用根据应收账款的金额和期限等因素确定。
2.3 应收账款的转让方式- 应收账款可以通过明示转让或暗示转让的方式进行。
- 明示转让需要经过书面确认,暗示转让则通过行为来体现。
2.4 保理合同的约定- 保理合同中应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 合同中应包括应收账款的转让条件、违约责任等条款。
2.5 保理业务的监管- 保理业务受到金融监管机构的监管。
- 保理公司需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业务的合规性。
总结:保理业务是一种有效的资金周转方式,可以帮助企业解决资金问题。
保理业务的流程包括申请与准入、合同签订、应收账款转让、资金结算和应收账款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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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理业务准入条件
一、业务申请人(卖方)条件
(一)经依法注册登记、其法定地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境内的企(事)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
(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所处行业稳定,
企业效益良好,有健全的经营管理体系;
(三)销售的产品适销对路,流通性强,周转快,具有
较强的市场需求,已经通过国际或国内权威质量认证机构的
认证;
(四)无不良商业信用记录;
(五)原则上要求该买方与卖方客户有一年以上的商务
合作且无拖欠货款记录;
(六) 在金融机构无不良信用记录;
(七)我司认为必须满足的其他条件。
二、业务申请人(卖方)转让的应收账款应条件
卖方与我司签订保理合同后,该卖方与某一特定买方之
间自保理合同生效后因赊销所产生的应收账款债权原则上
均要求无条件地转让给我司,并要求该应收账款:
(一)具有真实、合法、有效的货物销售背景,且非寄
售、试用、行纪或代销等交易,交易的结算方式为赊销。
赊销是指采取除现金、支票、本票、汇票、国内信用证
等方式之外的以非即时清结支付方式进行的销售。
(二)卖方已按商务合同的约定履行了交货等主要义务,
并能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三)应收账款债权依法可以转让,卖方与买方之间不
存在商业纠纷,双方债权不存在相互抵消,卖方未对应收账
款设定任何形式的限制或担保,应收账款债权无瑕疵;
(四)应收账款债权证明完整,能够提供如发票(如增
值税专用发票)、货运单据、提货单或仓单等文件以及质检
单或定金证明等辅助证明材料;
(五)应收账款的买卖双方不应互为总分公司或母子公
司、或同为控股公司的成员、或为同一总公司下属的分支机
构;
(六)申请转让的应收账款距商务合同项下的应收账款
付款到期日不少于15日且不超过12个月;
(七)应收账款原则上要求以人民币计价标示并支付;
(八)我司认为必须满足的其他条件。
三、原则上买方需对转让应收账款事项进行确认
债权(应收账款)转让通知方式视买方地位不同可采用
主动送达方式或公证送达方式。
主动送达方式应由卖方和我司共同向买方当面递交债权
转让通知书并取得买方确认回执。
公证送达是指在公证的条件下寄送债权转让通知书。公
证送达方式下我司应取得公证部门对寄送内容的公证书及
邮局的已投交证明(或特快专递递交凭证)。
(资料素材和资料部分来自网络,供参考。可复制、编制,期待你的好评与关
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