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社责任保险管理办法(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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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保险管理制度

旅行社保险管理制度

旅行社保险管理制度一、引言旅游保险作为旅游业发展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障游客的权益、提升旅游服务质量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

在旅行社运营过程中,合理建立和完善保险管理制度,是确保游客旅途安全、保障旅行社合法权益的关键环节。

本文将对旅行社保险管理制度进行详细分析说明。

二、旅行社保险管理制度的意义旅行社保险管理制度是基于国家旅游监管部门的规定,旅行社根据自身经营情况制定的一套内部管理规范,以确保旅游经营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

具体而言,旅行社保险管理制度能够实现以下几个方面的意义。

1.保障游客权益旅行社保险管理制度可以确保游客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旅行社通过购买旅游保险,为游客提供合理的保险保障,对游客在旅行中可能遇到的风险进行有效应对,保证游客的人身财产安全得到保护。

2.提高旅游服务质量旅行社保险管理制度对于提升旅游服务质量同样具有重要的作用。

通过建立健全的保险管理制度,旅行社能够更好地管理和分配旅游保险资源,提供更全面、周到的旅游保险服务,不仅增强了旅行社的服务能力,还可以为游客提供更加安心的旅行体验,提升整个旅游产业的服务水平。

三、旅行社保险管理制度的内容及实施步骤旅行社保险管理制度的具体内容可以根据不同的旅行社经营情况和实际需求进行调整和补充。

一般而言,针对旅行社保险管理制度的实施步骤可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明确保险购买义务旅行社保险管理制度要求明确旅行社的保险购买义务,即需要明确在何种情况下需要购买旅游保险,以及具体的保险费用和购买方式等。

同时,旅行社还应该制定保险购买标准,确保购买的保险符合相关规定和游客的实际需求。

2.完善保险信息公示为了方便游客了解保险情况,旅行社应完善保险信息公示制度,将保险产品的详细信息、保险费用、投保范围等公示于官方门户网站或其他宣传渠道。

同时,还应提供游客咨询渠道,方便游客进行咨询和了解。

3.加强保险理赔管理旅行社保险管理制度还包括保险理赔管理环节。

在游客需要进行保险理赔时,旅行社应积极配合保险公司进行理赔事宜,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和协助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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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保险费率和赔偿限额
? <1>保险费率 ? 缴纳保险费与保险金额( 投保的保险金额)的比率。 ? 也是计算保险费的标准。 ? <2>赔偿限额 ? 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最高限额。 ? 旅行社投保人身伤亡最低责任限额:不低于20万。
区分保险金和保险金额
? 保险金: ? 指投保人(被保险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当保险事故
2、人身意外伤害险的险种
? ?个人意外伤害保险
?
投保人为个人
? ?团体意外伤害保险
?
投保人为单位组织,单位组织为防止组织内的成员发
生意外伤害,可以转嫁赔偿风险。
? ?特种意外伤害保险
?
最主要的类型:旅行意外伤害险、交通意外伤害险和
电梯乘客意外伤害险。
? 旅行意外伤害险:飞机失事、船舶碰撞 ? 交通意外伤害险:交通事故造成的伤害、残疾、死亡 ? 电梯乘客意外伤害险:
? <2>旅行社责任保险是财产保险 ? 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 对旅游者的人身伤忙、财产损失 以及导游、领队的人身
伤忙损害进行经济赔偿。 ? 旅行社通过购买责任保险,将自身的赔偿风险转嫁给保
险公司。保险公司承担旅行社的赔偿责任。 ?。
? <3>旅行社责任保险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是旅行社 ? <4>旅行社责任保险的保险人是保险公司
? <3>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承包条件较宽,高龄者可以投保 ,不必进行身体检查。(保险条件与身体疾病无关,由身 体疾病引起的伤害不属于意外伤害保险)
? <4>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期较短,不超过一年。
? <5>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属于定额给付保险。死亡保险金给 付是合同中约定的。残疾保险金的数额按一定的百分比给 付(由保险金额和残疾程度给付)

旅行社责任保险条款及特殊旅行项目附加险条款(平安).

旅行社责任保险条款及特殊旅行项目附加险条款(平安).

旅行社责任保险条款及特殊旅行项目附加险条款(平安)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旅行社和旅游者的合法权益,转嫁旅行社的经营风险,特制定本条款。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并登记注册、合法经营的旅行社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保险责任第三条在本保险期限内,因被保险人的疏忽或过失,造成被保险人接待的境内外旅游者遭受下列经济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本公司根据本条款的有关规定负责赔偿:(一)因人身伤亡发生的经济损失、费用;(二)因人身伤亡发生的其他相关费用:1.医疗费;2.必要时近亲属探望的交通、食宿费、随行儿童或长者的送返费用,旅行社人员和医护人员前往处理的交通、食宿费及补办旅游证件的费用和因行程延迟所导致的费用。

(三)行李物品的丢失、损坏或被盗导致的损失;(四)事先经本公司书面同意的诉讼费用。

上述第(一)至第(四)项每人赔偿总金额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每人赔偿限额。

发生保险责任事故时,被保险人为减少赔偿责任,抢救受伤的旅游者及施救旅游者的财产所支付必要的、合理的费用,本公司也负责赔偿。

该项费用每人赔偿总金额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每人赔偿限额。

责任免除第四条本公司对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不予赔偿:(一)被保险人或其代表或其雇员的故意行为;(二)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三)政府有关当局的没收;(四)核反应、核子辐射或放射性污染;(五)地震、火山爆发、龙卷风等自然灾害。

第五条本公司对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不予赔偿:(一)旅游者的违法、过失行为或自身疾病;(二)既不提供全陪或领队,也不提供地陪的散客旅游活动;(三)被保险人委托非旅行社的单位或个人代理经营旅游业务。

第六条本公司对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不予赔偿:(一)被保险人或其代表或其雇员的人身伤亡,以及上述人员所有的财产的损失;(二)被保险人与他人签订的协议所约定的责任,但即使没有这种协议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不在此列;(三)发生未经公安部门认定或无外来明显痕迹的盗窃、抢劫所导致财产的损失;(四)因保险责任事故造成的一切间接损失;(五)罚款、罚金或惩罚性赔款;(六)直接或间接由于计算机2000年问题引起的损失;(七)被保险人对其接待的境内外旅游者的精神损害。

国令第550号《旅行社条例》

国令第550号《旅行社条例》

国令第550号:《旅行社条例》5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0号《旅行社条例》已经2009年1月21日国务院第4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九年二月二十日旅行社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旅行社的管理,保障旅游者和旅行社的合法权益,维护旅游市场秩序,促进旅游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旅行社的设立及经营活动。

本条例所称旅行社,是指从事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等活动,为旅游者提供相关旅游服务,开展国内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或者出境旅游业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旅行社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行社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工商、价格、商务、外汇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对旅行社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旅行社在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提高服务质量,维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旅行社行业组织应当按照章程为旅行社提供服务,发挥协调和自律作用,引导旅行社合法、公平竞争和诚信经营。

第二章旅行社的设立第六条申请设立旅行社,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二)有必要的营业设施;(三)有不少于30万元的注册资本。

第七条申请设立旅行社,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区的市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相关证明文件。

受理申请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申请人持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不予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旅行社取得经营许可满两年,且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可以申请经营出境旅游业务。

旅行社条例(2016年修订)

旅行社条例(2016年修订)

旅行社条例(2016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6.02.06•【文号】国务院令第666号•【施行日期】2016.02.06•【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旅行社管理正文旅行社条例(2009年2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0号公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旅行社的管理,保障旅游者和旅行社的合法权益,维护旅游市场秩序,促进旅游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旅行社的设立及经营活动。

本条例所称旅行社,是指从事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等活动,为旅游者提供相关旅游服务,开展国内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或者出境旅游业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旅行社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行社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工商、价格、商务、外汇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对旅行社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旅行社在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提高服务质量,维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旅行社行业组织应当按照章程为旅行社提供服务,发挥协调和自律作用,引导旅行社合法、公平竞争和诚信经营。

第二章旅行社的设立第六条申请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取得企业法人资格,并且注册资本不少于30万元。

第七条申请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区的市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相关证明文件。

受理申请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不予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旅行社取得经营许可满两年,且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可以申请经营出境旅游业务。

23.旅行社责任保险条款

23.旅行社责任保险条款

旅行社责任保险条款旅行保险对象第一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并登记注册、合法经营的旅行社,均可作为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第二条在本保险期限且在旅游合同规定的责任期限内,因被保险人的疏忽或过失造成被保险人接待的境内外旅游者遭受下列经济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一)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二)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的诉讼费用。

上述第(一)与第(二)项每次事故赔偿总金额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发生保险责任事故后,被保险人为缩小或减少对旅游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所支付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第三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或其代表或其雇员的故意行为;(二)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三)政府有关当局的没收、征用;(四)核反应、核子辐射或放射性污染;(五)地震、雷击、暴雨、洪水、火山爆发、地下火、龙卷风、暴风等自然灾害;(六)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第四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旅游者的犯罪、过失行为或自身疾病;(二)被保险人的旅游服务质量未达到国家、行业或合同规定的标准;(三)不提供导游服务的散客旅游活动;(四)被保险人委托非旅行社的单位或个人代办旅游业务。

第五条被保险人的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或其代表或其雇员的人身伤亡的赔偿责任,以及上述人员所有的财产的损失;(二)被保险人与他人签订的协议所约定的责任,但依照法律规定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不在此列;(三)发生未经公安部门认定或无外来明显痕迹的盗窃、抢劫所导致财产的损失;(四)本保险列明的或有关条款中规定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免赔额;(五)罚款、罚金或惩罚性赔款;(六)直接或间接由于计算机2000年问题引起的损失;(七)被保险人对其接待的境内外旅游者的精神损害。

旅行社责任险条款

旅行社责任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投保单、保险单、赔偿处理标准以及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投保文件资料组成。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旅行社均可作为被保险人。

第三条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并在旅游合同规定的旅游日程期限内,在被保险人经营的旅游业务活动中由于被保险人或其雇员、代表的疏忽或过失造成游客的下列经济损失或费用,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保险人按本合同的规定负责赔偿。

一、由于人身伤亡引起的经济损失和费用(一)未达到残疾程度的伤害所致的误工损失;(二)残疾所致的生活补助费、其抚养人所必需的生活费;(三)死亡所致的丧葬费、死亡赔偿金、死者生前抚养人所必需的生活费二、由于人身伤亡引起的其他相关费用(一)医疗费;(二)必要时游客近亲属探望的交通、食宿费、随行儿童或长者的送返费用,旅行社及医护人员前往处理的交通、食宿费用,补办旅游证件的费用,以及因行程延迟导致的费用;三、行李物品的遗失或损坏;(一)旅行社直接照管下的行李发生的损坏或遗失;(二)行李物品在受旅行社委托方照管下的损坏或遗失;四、因意外事故导致游客下落不明。

五、由于旅行社原因造成被前往国海关拒绝入境,引起游客的团费损失。

六、由于旅行社的疏忽或过失造成游客旅游必须的重要证件遗失,引起的补办证件的费用和其他必要的相关费用。

七、由于旅行社的原因,改变合同列明的交通工具或班次,且在乘坐改变后交通工具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引起游客人身伤亡而造成的经济损失或行李物品损失及相关费用。

八、本保险扩展承保与被保险人有雇佣关系的一名随团导游和一名领队在发生保险事故时因抢救游客的人身或财产而导致的人身伤亡。

九、因被保险人行程安排中的疏忽或过失,在游程中直接或间接由战争、军事行动、敌对行动、武装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民众骚乱所造成游客的人身伤亡。

在上述责任项下,每人赔偿总金额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每人赔偿限额。

第四条发生保险责任事故时,被保险人为减少赔偿责任,抢救受伤的游客及施救游客的财产所支付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

旅游保险相关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旅游保险活动,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维护旅游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旅游保险,是指在旅游活动中,由旅游者或者旅游经营者投保,以保障旅游者在旅游过程中可能发生的意外伤害、疾病、财产损失等风险的一种保险。

第三条旅游保险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公平、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鼓励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参加旅游保险,提高旅游活动的安全保障水平。

第五条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旅游保险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旅游保险种类第六条旅游保险主要包括以下种类:(一)旅游意外伤害保险;(二)旅游医疗保险;(三)旅游财产保险;(四)旅游责任保险;(五)其他旅游保险。

第七条旅游意外伤害保险是指在旅游活动期间,因意外事故导致旅游者身体受到伤害,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对旅游者或者其受益人支付保险金的一种保险。

第八条旅游医疗保险是指在旅游活动期间,因疾病或者意外伤害导致的医疗费用,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对旅游者或者其受益人支付保险金的一种保险。

第九条旅游财产保险是指在旅游活动期间,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导致旅游者个人财产损失,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对旅游者或者其受益人支付保险金的一种保险。

第十条旅游责任保险是指在旅游活动期间,因旅游者或者旅游经营者违反法律规定,导致他人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对旅游者或者旅游经营者承担赔偿责任的一种保险。

第三章旅游保险合同第十一条旅游保险合同是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旅游者或者旅游经营者支付保险费的协议。

第十二条旅游保险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十三条旅游保险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保险人名称和住所;(二)投保人名称和住所;(三)被保险人名称和住所;(四)保险金额;(五)保险期间;(六)保险责任;(七)保险费;(八)保险金赔偿方式;(九)争议解决方式;(十)其他约定事项。

2023年最新的旅行社条例全文

2023年最新的旅行社条例全文旅行社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旅行社的管理,保障旅游者和旅行社的合法权益,维护旅游市场秩序,促进旅游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旅行社的设立及经营活动。

本条例所称旅行社,是指从事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等活动,为旅游者提供相关旅游服务,开展国内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或者出境旅游业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旅行社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行社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工商、价格、商务、外汇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对旅行社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旅行社在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提高服务质量,维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旅行社行业组织应当按照章程为旅行社提供服务,发挥协调和自律作用,引导旅行社合法、公平竞争和诚信经营。

第二章旅行社的设立第六条申请设立旅行社,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二)有必要的营业设施;(三)有不少于30万元的注册资本。

第七条申请设立旅行社,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区的市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相关证明文件。

受理申请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申请人持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不予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旅行社取得经营许可满两年,且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可以申请经营出境旅游业务。

第九条申请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向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旅行社条例(2017年修订)-国务院令第676号

旅行社条例(2017年修订)正文:----------------------------------------------------------------------------------------------------------------------------------------------------旅行社条例(2009年2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0号公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旅行社的管理,保障旅游者和旅行社的合法权益,维护旅游市场秩序,促进旅游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旅行社的设立及经营活动。

本条例所称旅行社,是指从事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等活动,为旅游者提供相关旅游服务,开展国内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或者出境旅游业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旅行社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行社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工商、价格、商务、外汇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对旅行社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旅行社在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提高服务质量,维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旅行社行业组织应当按照章程为旅行社提供服务,发挥协调和自律作用,引导旅行社合法、公平竞争和诚信经营。

第二章旅行社的设立第六条申请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取得企业法人资格,并且注册资本不少于30万元。

第七条申请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区的市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相关证明文件。

受理申请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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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责任保险管理办法(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旅游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旅行社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旅行社,应当依照《旅行社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

本办法所称旅行社责任保险,是指以旅行社因其组织的旅游活动对旅游者和受其委派并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导游或者领队人员依法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第三条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的旅行社和承保旅行社责任保险的保险公司,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投保
第四条旅行社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应当包括旅行社在组织旅游活动中依法对旅游者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承担的赔偿责任和依法对受旅行社委派并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导游或者领队人员的人身伤亡承担的赔偿责任。

具体包括下列情形:
(一)因旅行社疏忽或过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
(二)因发生意外事故旅行社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
(三)国家旅游局会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旅行社责任保险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进行管理。

第六条旅行社责任保险的保险费率应当遵循市场化原则,并与旅行社经营风险相匹配。

第七条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的,应当与保险公司依法订立书面旅行社责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保险合同)。

第八条旅行社与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时,双方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履行告知和说明义务。

第九条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公司不得强制旅行社投保其他商业保险。

第十条保险合同成立后,旅行社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

保险公司应当及时向旅行社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并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中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同时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第十一条保险合同成立后,除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规定的情形外,保险公司不得解除保险合同。

第十二条保险合同成立后,旅行社要解除保险合同的,应当同时订立新的保险合同,并书面通知所在地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但因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被依法吊销或注销而解除合同的除外。

第十三条保险合同解除的,保险公司应当收回保险单,并书面通知旅行社所在地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

第十四条旅行社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业务经营范围等重要事项变更时,应当及时通知保险公司。

必要时应当依法办理保险合同变更手续。

第十五条旅行社责任保险的保险期间为1年。

第十六条旅行社应当在保险合同期满前及时续保。

第十七条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可以依法自主投保,也可以有组织统一投保。

第三章赔偿
第十八条旅行社在组织旅游活动中发生本办法第四条所列情形的,保险公司依法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在旅行社责任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

责任限额可以根据旅行社业务经营范围、经营规模、风险管控能力、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旅行社自身需要,由旅行社与保险公司协商确定,但每人人身伤亡责任限额不得低于20万元人民币。

第十九条旅行社组织的旅游活动中发生保险事故,旅行社或者受害的旅游者、导游、领队人员通知保险公司的,保险公司应当及时告知具体的赔偿程序等有关事项。

第二十条保险事故发生后,旅行社按照保险合同请求保险公司赔偿保险金时,应当向保险公司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旅行社补充提供。

旅行社对旅游者、导游或者领队人员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旅行社的请求,保险公司应当直接向受害的旅游者、导游或者领队人员赔偿保险金。

旅行社怠于请求的,受害的旅游者、导游或者领队人员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公司请求
赔偿保险金。

第二十一条保险公司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相关证明、资料后,应当及时做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30日内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公司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旅行
社以及受害的旅游者、导游、领队人员;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旅行社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

第二十二条因抢救受伤人员需要保险公司先行赔偿保险金用于支付抢救费用的,保险公司在接到旅行社或者受害的旅游者、导游、领队人员通知后,经核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可以在责任限额内先向医疗机构支付必要的费用。

第二十三条因第三者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公司自直接赔偿保险金或者先行支付抢救费用之日起,在赔偿、支付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旅行社以及受害的旅游者、导游或者领队人员应当向保险公司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第二十四条旅行社与保险公司对赔偿有争议的,可以按照双方的约定申请仲裁,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五条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对当事人的个人隐私应当保密。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保险公司开展旅行社责任保险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章罚则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的规定,旅行社解除保险合同但未同时订立新的保险合同,保险合同期满前未及时续保,或者人身伤亡责任限额低于20万元人民币的,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旅行社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九条保险公司经营旅行社责任保险,违反有关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规定的,由中国保监会或者其派出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条保险公司拒绝或者妨碍依法检查监督的,由中国保监会或者其派出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国家旅游局和中国保监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20__年2月1日起施行。

国家旅游局年5月15日发布的《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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