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法律文书撰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抵押权优先受偿范围的请示答复_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抵押权
优先受偿范围的请示答复_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抵押权优先受偿范围的请示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抵押权优先受偿范围的请示答复(2013)执他字第26号XX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关于如何确定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抵押权优先受偿范围的请示》[(2013)鲁执三他字第7号]收悉。
经研究,答复如下:在参与分配程序中,抵押权的实现并不以生效法律文书的确认为前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93条规定,对人民法院查封、扣押或者冻结的财产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能够申请参加参与分配程序,主张优先受偿权。
第94条规定,参与分配案件中可供执行的财产,在对享有优先权、担保权的债权人依照法律规定的顺序优先受偿后,按照各个案件债权额的比例进行分配。
依照上述规定,在参与分配程序中,债权人只要在实体上享有抵押权,即可主张债权的优先受偿。
假如其他债权人、被执行人关于抵押权及其担保债权的范围存在异议,能够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与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通过分配方案异议、分配方案异议之诉程序予以救济。
请你院按照此法律规定规范处理,向当事人释明有关
程序救济措施,保障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裁判文书中如何表述修正前后刑法条文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裁判文书中如何表述修正前后刑法条文
的批复
【法规类别】刑事判决裁定与法律文书
【发文字号】法释[2012]7号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2012.05.15
【实施日期】2012.06.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裁判文书中如何表述修正前后刑法条文的批复》已于2012年2月2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4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
二○一二年五月十五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裁判文书中如何表述修正前后刑法条文的批复
(法释〔201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近来,一些法院就在裁判文书中引用修正前后刑法条文如何具体表述问题请示我院。
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根据案件情况,裁判文书引用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订的刑法条文,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分别表述:
(一)有关刑法条文在修订的刑法。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下发《民事裁判文书制作中援引法律条文若干问题的规范》的通知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下发《民事裁判文书制作中援引法律条文若干问题的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字号】沪高法民一[2005]3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判机关,民事诉讼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下发《民事裁判文书制作中援引法律条文若干问题的规范》的通知(沪高法民一[2005]3号)第一、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民二庭,区县法院民一庭、民三庭,浦东新区法院、黄浦法院民四庭,宝山法院速裁庭,区县法院各派出法庭:法律条文是人民法院做出裁判的最直接依据。
因此,法律条文的援引,不能似是而非、含含糊糊,应当明确、规范。
这也是我们人民法院树立公正形象,维护司法权威的重要环节和要求。
但是,在对一些法院制作的民事裁判文书进行评选的过程中,我们发现,部分裁判文书在援引法律条文时还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
经研究讨论,我们把相关问题归纳出来,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诉讼文书样式的相关规定要求,并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上公布的典型裁判文书的格式,对民事裁判文书制作中有关法律条文如何援引的问题,提出一些规范性意见,请各法院民事法官在今后制作裁判文书时对照适用。
另外,我们在此还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法律条文援引的两个目前仍然有效的规范意见一并附后,供大家参考。
在适用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映。
附件一关于在民事裁判文书制作中援引法律条文若干问题的规范一、法律条文条、款、项、目等称谓的含义法律条文是按照条、款、项、目等顺序来称谓的。
条是指特定数目下整个条文;款是指一个完整的条文分为若干自然段的,每一自然段为一款;项则是指在某款条文下的若干个并列规定;目则相应的是指项下的若干并列规定。
因此,在援引法律条文的过程中,如果直接援引到每个条文的款、项或目的,应当直接指明“根据某某法第某条第某款第某项第某目的规定”,不能混淆称谓。
二、条文计数的表述方式为统一文书制作要求,今后无论援引的法律条文是条、款,还是项、目等,其计数方式均应以“一、二、三”等中文表述,不能使用阿拉伯数字或其他计数方式表述。
最高和基层法院法律文书比较

法律文书的固定结构分为三部分:即首部、正文、尾部,各部分的具体内容为:首部包括①制作机关、文种名称、编号②当事人基本情况③案由、审理经过等;正文包括①案情事实②处理(请求)理由③处理(请求)意见;尾部包括①交代有关事项②签署、日期、用印③附注说明。
本文分析了海南省三亚市基层法院审理98号杨某抢劫案和最高院审理的梁友林故意杀人抢劫案件的法律文书,二者的区别表现在以下方面:从法律文书的固定结构来讲,主要分为三部分:即首部、正文、尾部一、首部部分第一、前者的制作机关是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文种名称是刑事判决书,编号是(2015)城刑初字第98号后者的制作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文种名称是刑事裁定书,没有编号第二,当事人基本情况基层法院的原告是公诉机关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是杨某,记载了被告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出生地址汉族文化水平职业,介绍了被告因涉嫌抢劫罪从被抓获、刑事拘留、被逮捕,以及目前看押地址。
最高院裁定书没有提及原告,直接对被告人梁友林的基本情况作了详细记载,最高院对案由介绍很简洁,就是因犯抢劫罪,记载了是原法院对被告的审判结果,以及看押情况。
第三,案由及审理过程基层对案件的开庭、审理方式以及审理过程进行了详细的记载,现已审理终结。
审理过程讲述了一审二审的审判结果,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对本案的复核,现已复核终结。
二、正文部分基层法院经审理查明了杨某抢劫的详细案件事实,另查明被告杨某曾因吸毒被强制戒毒的基本事实,记载了被告人杨某对上述事实在庭审过程无异议,对相关证据证实没有疑问,最后本院作出了处理意见,杨某构成抢劫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照《刑法》相关条文作出了判决,另外对于刑期、判决执行方式以前先行羁押对刑期的折抵、罚金等做了阐述。
最高院经复核确认了梁某作案的详细事实,对上述事实相关的人证、物证、证据证实,被告人梁友林供认不讳,作出了足以认定的结论。
最后本院认为被告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处理意见,对梁某的客观方面主观方面以及量刑情节进行了详细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2020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2020修正)【发文字号】法释〔2020〕21号【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12.29【实施日期】2021.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998年6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992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扣押铁路运输货物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十八件执行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为了保证在执行程序中正确适用法律,及时有效地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实践经验,现对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执行机构及其职责1.人民法院根据需要,依据有关法律的规定,设立执行机构,专门负责执行工作。
2.执行机构负责执行下列生效法律文书:(1)人民法院民事、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民事制裁决定、支付令,以及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2)依法应由人民法院执行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理决定;(3)我国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和调解书,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有关规定作出的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裁定;(4)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5)经人民法院裁定承认其效力的外国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以及国外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6)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
3.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行政案件中作出的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裁定,一般应当移送执行机构实施。
4.人民法庭审结的案件,由人民法庭负责执行。
其中复杂、疑难或被执行人不在本法院辖区的案件,由执行机构负责执行。
5.执行程序中重大事项的办理,应由三名以上执行员讨论,并报经院长批准。
公民常用法律文书

公民常用法律文书篇一:常用法律文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申请书录入时间:20XX-3-3011:58:05作者:佚名新闻来源:本站原创****交警队:(当事人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联系电话**********,住址或单位****************于****年****月***日***时***分,在************发生交通事故,未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现请求贵队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进行调解。
请求事项1......................................................2......................................................3.......................................................申请人****年***月***日***以上格式来源于《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处理教程延期审理申请书申请人:请求事项: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纠纷一案,××区人民法院受理并定于××年××月××日××时开庭审理。
申请人因原因,无法按期参加开庭审理。
为保障申请人出庭参加诉讼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2条第1款之规定,特请求人民法院推延本案开庭审理日期。
此致人民法院申请人:年月日支付令申请书申请人:被申请人:请求事项:事实与理由:此致人民法院申请人:年月日申诉状申诉状是指民事、刑事案件的当事人、被害人及其家属、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以及其他公民,不服已生效的裁决,向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提出的要求重新审理案件的书状。
申诉状基本格式申诉状申诉人:被申诉人:申诉人×××不服×××人民法院(20XX)×××字××号民事判决书,特提出申诉,具体理由如下:……此致×××人民法院综上所述,请再审法院撤销原判,依法改判。
泄密案件法律文书(3篇)
第1篇案号:(填写案号)原告:(填写原告姓名或单位名称)被告:(填写被告姓名或单位名称)案由:泄密案件一、事实与理由(一)事实1. 背景情况:原告(单位或个人)与被告(单位或个人)之间存在保密协议或合同关系,约定了双方对特定信息的保密义务。
2. 泄密行为:被告在履行职务或履行合同过程中,违反保密协议或合同约定,泄露了原告的保密信息。
3. 损失情况:原告因被告的泄密行为遭受了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商业秘密泄露、市场竞争力下降、声誉受损等。
4. 证据情况:原告已收集到以下证据证明被告的泄密行为:- 保密协议或合同文本;- 被告泄露信息的证据,如文件、邮件、网络信息等;- 原告遭受经济损失的相关证据,如财务报表、市场分析报告等。
(二)理由1.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被告违反保密协议或合同约定,泄露原告的保密信息,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2. 责任承担:被告应承担以下法律责任:- 恢复原告因泄密行为遭受的经济损失;- 支付原告因维权而产生的合理费用;- 在媒体上公开道歉,消除不良影响;- 如有其他法律责任,也应依法承担。
二、诉讼请求1. 判令被告立即停止泄露原告的保密信息;2. 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填写具体金额)元;3. 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维权费用人民币(填写具体金额)元;4. 判令被告在媒体上公开道歉,消除不良影响;5. 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三、证据和证据来源1. 保密协议或合同文本:来源于原告与被告签订的保密协议或合同。
2. 被告泄露信息的证据:来源于网络、邮件、文件等。
3. 原告遭受经济损失的相关证据:来源于原告的财务报表、市场分析报告等。
四、诉讼请求的理由和依据(一)被告违反保密协议或合同约定,泄露原告的保密信息,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二)被告的泄密行为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裁判文书制作的规范意见-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裁判文书制作的规范意见正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裁判文书制作的规范意见(2006年11月7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99次会议讨论通过)一、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裁判文书制作,提高裁判文书质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院诉讼文书样式(试行)》(刑事部分除外,以下简称92样式)、《法院刑事诉讼文书样式(样本)》(以下简称99样式)、《一审行政判决书样式(试行)》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本意见适用于全省各级法院按照普通程序审理制作的各类判决书、裁定书,但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裁判文书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规定执行。
调解书的制作可以适当简化,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制作的民事裁判文书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民事简易程序诉讼文书样式(试行)》执行,司法赔偿法律文书的制作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规定执行,但裁判文书制作的技术规范应符合本意见的要求。
执行法律文书参照本意见执行。
第三条裁判文书的制作应符合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要求,格式规范,逻辑严密,语言严谨,论证充分,繁简适当。
二、裁判文书制作的基本要求第四条裁判文书由首部、事实与证据、理由、裁判结果和尾部五部分组成。
(一)首部第五条首部包括法院名称、文书种类、案号、诉讼参加人基本情况、案件由来和审理经过。
第六条涉外及涉港、澳、台案件,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冠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名。
第七条裁判文书的案号由立案年度、制作法院、案件性质、审判程序的代字和案件序号五项要素组成。
同一案件需制作多份裁定书的,仍用原案号,但可以依次编数个分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继续中止执行涉及“辽国发”经济纠纷案件生效法律文书等问题的通知-法[1998]10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继续中止执行涉及“辽国发”经济纠纷案件生效法律文
书等问题的通知
正文: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继续中止执行涉及“辽国发”
经济纠纷案件生效法律文书等问题的通知
(1998年2月24日法[1998]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
1996年4月23日,本院曾发出法明传(1996)155号《关于中止执行涉及“辽国发”经济纠纷案件生效判决的通知》。
鉴于公安机关对辽宁国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金融诈骗案仍在侦查阶段,国务院组织有关部门对“辽国发”的资产及负债情况正在进行核查,待核查结束后,国务院将授权有关机构按确定的清偿率统一清偿“辽国发”的债务,为保证统一清偿工作的顺利进行,现特作如下通知:
一、各级人民法院对涉及“辽国发”的证券回购及其他经济纠纷案件,自本通知下达之日起不再受理。
日后有关清偿机构在统一清偿过程中,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债权数额的,可依法受理。
二、各级人民法院对涉及“辽国发”经济纠纷案件的生效判决、调解协议及裁定,继续中止执行。
有关事宜,本院将另行通知。
——结束——。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8〕18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为了进一步规范人民法院办理公证债权文书执行案件,确保公证债权文书依法执行,维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执行实践,制定本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2018年9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2018年6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43次会议通过,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法释〔2018〕18号第一条本规定所称公证债权文书,是指根据公证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经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第二条公证债权文书执行案件,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前款规定案件的级别管辖,参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的规定确定。
第三条债权人申请执行公证债权文书,除应当提交作为执行依据的公证债权文书等申请执行所需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证明履行情况等内容的执行证书。
第四条债权人申请执行的公证债权文书应当包括公证证词、被证明的债权文书等内容。
权利义务主体、给付内容应当在公证证词中列明。
第五条债权人申请执行公证债权文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执行申请:(一)债权文书属于不得经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文书;(二)公证债权文书未载明债务人接受强制执行的承诺;(三)公证证词载明的权利义务主体或者给付内容不明确;(四)债权人未提交执行证书;(五)其他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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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法律文书撰写篇一:《法律文书格式规范》法律文书格式规范1.0 总则1.1 为了统一法律文书格式,提高法律文书质量,规范法律文书制作,维护法律文书严肃性、权威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诉讼文书格式标准》、《法院诉讼文书样式》、《法院刑事诉讼文书样式》、《民事简易程序诉讼文书样式》,制定本规范。
2.0 法律文书的制作2.1 裁判文书正本的制作标准2.1.1 文书字体法院名称,应当用2号宋体字;文书名称,应当用1号大标宋体字;案号、正文、落款应当用3号仿宋GB-2312字体。
2.1.2 印制标准2.1.2.1 文书用纸:应用国际标准A4 纸型(297毫米×210 毫米),70克书写纸单面油印或70 克复印纸双面印刷。
2.1.2.2 文书版式:裁判文书的各要素划分为眉首、主体和落款三部分。
2.1.2.3 眉首:法院名称,统一冠以所属省市名称,即为“××省××市××区人民法院”,位于版心内第二行(以三号字行计,下同)居中对齐;法院名称下一行为文书名称,居中对齐;文书名称下隔一行或在WORD格式下设为自动段间距为案号,右对齐。
2.1.2.4 主体:案号下隔一行或在WORD格式下设为自动段间距为正文即主体,每行28字,每页22行。
2.1.2.5 落款:应当集中于文书最后一页之内;审判长、审判员(代理审判员、执行员,下同)上下排列在正文下方适当位置,右空4个汉字,审判长(员)各字之间空一个汉字,审判职务与姓名之间空两个汉字,不用标点符号;成文时间在审判职务下方适当位置,右空4个汉字,用汉字全年、月、日,“零”写为“○”;书记员在成文时间下隔一行,右空4个汉字。
成文时间之上留有适当空间以加盖院印,院印上不压审判员,下不压书记员,采用下套方式,即仅以下弧压在成文时间上。
成文时间与书记员之间必须留有一行,以加盖“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章,核对章盖在日期下一行左方,不得事先打印,印戳应为蓝色。
上下审判职务和姓名均应对齐。
2.1.2.6 页面设置:天头大于地角,左空大于右空(双面印制的双页面右空大于左空)。
页边距上、下、左、右四边设置一般为:WPS格式下33、32、27、24,WORD格式下为3.3cm、3.2cm、2.7cm、2.4cm;行间距一般为:WPS格式下为2.9,WORD格式下为固定值29。
2.1.2.7 当文书排版后所剩空白处不能容下落款位置时,应采取调整行距、字距的措施加以解决,务使落款与正文同处一面,不得采取标识“此页无正文”的方法解决。
但调整后的行间距不得超出下列范围:WPS格式下在2.4-3.3之间,WORD格式下在固定值24-33之间。
2.1.2.8 页码:用4号半角白体阿拉伯数码标识,置于版心下边缘之下一行,数码左右各放一条4号一字线,一字线距版心下边缘7mm,居右空1字符,双面印制的双页码居左空1字符。
空白和空白页以后的页不标识页码。
2.1.3 文书装订:多页的裁判文书应采用左侧纵向粘贴装订,不得用订书机装订,一律不盖骑缝章。
裁判文书正本不得有涂改。
2.2 裁判文书拟文稿及审理报告的制作2.2.1 拟文稿的制作2.2.1.1 眉头部分。
拟文稿名称统一使用“××省××市××区人民法院拟文稿”字样,宋体二号加粗字体居中排列。
名称以下用表格形式以楷体GB_2312三号字体标注“签发人”、“核稿人”、“主办部门”、“拟稿人”、“打印校对人”、“印制人”、“印制份数”、“文书名称”、“文书字号(案号)”等内容。
表格行高以适合签名为宜。
各相关人员必须手书签名,同时注明年月日。
2.2.1.2 正文部分。
正文部分统一使用仿宋GB_2312三号字体。
文书尾部署名及日期右空4个汉字。
院印落印在文书名称上方。
2.2.1.3 页面设置。
页边距上、下、左、右四边设置一般为:WPS格式下23、22、25、20,WORD格式下为2.3cm、2.2cm、2.5cm、2cm;行间距:WPS格式下在2.2-2.7之间,WORD格式下在固定值22-27之间。
2.2.1.4 用纸。
拟文稿一律用70克复印纸单面印刷,不得双面印刷。
2.2.2 审理报告的制作2.2.2.1 名称部分。
名称应当标明当事人及案由,以本院名义向上级法院的审理报告,还应当在当事人及案由之上标明法院名称,即“××省××市××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及案由用宋体三号字体,“审理报告”在当事人及案由下一行,用黑体二号字体,均居中排列。
2.2.2.2 案号、正文及署名部分。
“审理报告”下一行为案号。
案号、正文及署名均使用仿宋GB-2312四号、小四号或五号字体。
文书尾部署名:以谁的名义拟制的审理报告署谁的姓名或名称,即:以承办人名义向合议庭的审理报告及结案报告(审结报告)署承办人姓名;以审判组织(合议庭或审判员)名义向审判委员会拟制的审理报告署审判组织成员姓名;以本院名义向上级法院拟制的审理报告不加印本院名称,仅盖本院印章。
署名下方为日期。
书记员不署名。
2.2.2.3 页面设置。
页边距上、下、左、右四边设置一般为:WPS格式下21、19、23、17,WORD格式下为2.1cm、1.9cm、2.3cm、1.7cm;行间距一般为:WPS 格式下在1.8-2.5之间,WORD格式下在固定值18-25之间。
2.2.2.4 以本院名义向上级法院的审理报告的字体、页面按照裁判文书正本的要求设置,拟文稿及其他审理报告的未尽事宜参照裁判文书正本的格式要求。
2.2.3 其他法律文书正本如通知书、司法建议书等,参照裁判文书正本的标准印制。
3.0 数字的用法3.1 下列情况,应当使用汉字。
3.1.1 引用的法律条、款、项;3.1.2 裁判主文的序号;3.1.3 刑事裁判文书判处的刑罚(含主刑和附加刑);3.1.4 裁判文书尾部的日期;3.1.5 不是一组表示科学计量和具有统计意义数字中的一位数,如一律、星期二、一分为二、一笔帐、三个单位等;3.1.6 数字作为词素构成定型的词、词组、成语、惯用语、缩略词或具有修辞色彩的词语;3.1.7 邻近的两个数字并列连用、表示概数的词语,如二三米、三四天,连用的两个数字之间不用顿号隔开;3.1.8 带有“几”字的数字表示约数的词语,如十几天、一百几十次。
3.2 下列情况,应当使用阿拉伯数字。
3.2.1 案号,如(2021)安民一初字第1 号,序号不用空位,如“001”;3.2.2 地址、门牌号码,如中华路15 号;3.2.3 除裁判文书尾部时间外的公历年代、年、月、日和时刻,如2021 年8 月1 日、下午3 时20 分;3.2.4 统计表中的数值(包括正负整数、分数、小数、百分比、比例)和量值,如48、-125、63%、1/4、3︰2、500 克、6 千米、30 元、11 个月、27 岁;3.2.5 引用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条文时,原条文用阿拉伯数字的。
3.3 使用阿拉伯数字应注意的问题。
3.3.1 一个用阿拉伯数字书写的多位数及其他数值不能断开移行,如:100 000不能一行末写100,又在下一行开头写000;63%不能一行末写63,又在下一行开头写%;3.3.2 年份不能简写,如:“1999 年”不能简写成“99 年”;3.3.3 五位以上数字,尾数有多个“0”的,可以“万”、“亿”为单位缩写,如50 000 可写成5 万,345 000 000 可写成34 500 万或3.45 亿;数值巨大的精确数字,为便于定位读数或移行,作为特例可以同时使用“亿、万”作为单位,如:1990 年人口普查数为11 亿3 368 万2 501 人。
3.3.4 阿拉伯数字一律使用半角,如2021(半角),不用2006(全角)。
3.3.5 4 位和4位以上的数字,采用国际通行的三位分节法,节与节之间空半个阿拉伯数字的位置。
如4321,写为4 321。
3.4 判决主文中有关金钱数额、履行期限等数字,仍然使用阿拉伯数字。
除涉外案件或本案中同时有其他外国货币的表述时,一般不特别注明“人民币”字样。
3.5 除上述规定外,其他数字的使用,依照国家技术监督局1995年12月13日发布的《出版物上数字用法的规定》执行。
4.0 标点符号的用法4.1 诉讼参加人称谓与诉讼参加人姓名或名称连在一起,成为一个分句,中间不用标点符号,也不用空格,句后用逗号,如“原告刘某,”。
文书格式另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4.2 诉讼参加人基本情况的表述,同一层意思的,各项之间用逗号隔开,句号结束;数层意思的,各层之间句号隔开。
如“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蒋某,男,汉族,1972 年1 月9 日生,××省××县人,初中文化,××县××单位职工,住××市××区×路×号×室。
1994 年1 月因流氓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2021 年3 月23 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3 月25 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市看守所。
”4.3 “判决如下”、“裁定如下”等提示裁判结果的词语后,应使用冒号,裁判结果的各项汉字数字之后用顿号。
4.4 “原告×××诉称”、“被告×××辩称”、“××检察院指控”、“经审理查明”、“本院认为”等词语后面,凡所提示的下文只有一层意思的用逗号,有数层意思的用冒号。
4.5 引用法律全称的,要加书名号,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当事人提供的如协议等书证不加书名号。
4.6 除上述规定外,其他标点符号的用法,依照国家技术监督局1995年12月13日发布的《标点符号用法》(GB/T15834-1995)的规定执行。
5.0 附则5.1 文书正本付印前必须经校对人员核对无误。
签发人、校对人未签名的文书,文书正本一律不得正式付印、用印。
5.2 法律文书正本印制份数按照附卷、办公室留存各一份及送达当事人和有关单位所需份数确定,因其他原因需要法律文书正本的,一律使用复印件。
5.3 本规范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裁判文书引用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已于2021年7月1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7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1月4日起施行。
二○○九年十月二十六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裁判文书引用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法释〔2021〕14号)为进一步规范裁判文书引用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工作,提高裁判质量,确保司法统一,维护法律权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