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学案例 第七章 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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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合同法

案例1

某果品公司因市场上西瓜脱销,向新疆某农场发出一份传真:“因我市市场西瓜脱销,不知贵方能否供应。如有充足货源,我公司欲购十个冷冻火车皮。望能及时回电与我公司联系协商相关事宜。”农场因西瓜丰收,正愁没有销路,接到传真后,喜出望外,立即组织十个车皮货物给果品公司发去,并随即回电:“十个车皮的货已发出,请注意查收。”在果品公司发出传真后,农场回电前,外地西瓜大量涌入,价格骤然下跌。接到农场回电后,果品公司立即复电:“因市场发生变化,贵方发来的货,我公司不能接收,望能通知承运方立即停发。”但因货物已经起运,农场不能改卖他人。为此,果品公司拒收,农场指责果品公司违约,并向法院起诉。

试分析:

(1)本案的纠纷是因谁的原因导致?

(2)为什么?

(3)此案应如何处理?

答题要点:

(1)此案的纠纷是因农场的原因而导致。

(2)此案双方发生纠纷的原因是农场没有理解要约和要约邀请的区别。其法律依据是合同法第15条。果品公司给农场的传真是询问农场是否有货源,虽然该公司在给农场的传真中提出了具体数量和品种,但同时希望农场回电通报情况。因此,果品公司的传真具有要约邀请的特点。农场没有按果品公司的传真要求通报情况,在直接向果品公司发货后,才向果品公司回电的行为,因没有要约而不具有承诺的性质,相反倒具有要约的性质。在此情况下如果果品公司接收这批货,这一行为就具有承诺性质,合同就成立。但由于果品公司拒绝接收货物,故此买卖没有承诺,合同不成立。

(3)基于上述原因,法院判决农场败诉,果品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案例2

某制衣厂(以下简称甲方)为生产高档毛衣向某机械厂(以下简称乙方)订购一套机织设备。双方本应按照约定签订书面合同,但由于乙方说没关系,表示肯定能够在两个月内送货上门,并安装调试至顺利生产,故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合同。两个月后,乙方准时将设备送到甲方,并进行了安装调试。在安装完毕之后的试生产过程中,机器出现故障。甲方请乙方的专业人员又进行了两次调试,但故障仍未排除,于是,甲方以合同未采用法律规定的书面形式为由,要求认定合同不成立,并退货。

试分析:

(1)甲方的要求认定合同不成立的请求有无法律依据?

(2)为什么?

(3)此案应如何处理?

答题要点:

(1)甲方的请求没有法律依据。

(2)在此案中,双方虽然没有按法律规定签订书面合同,但是合同当事人乙方已经履行了主要义务,而甲方也接受了。(其法律依据是合同法第36条)因此双方达成的协议已经成立。

(3)至于机器没有调试成功,乙方应当继续调试。如果多次调试均不成功,设备的确存在质量问题,可以认为乙方没有按合同的要求履行,甲方可以请求换货;如果乙方的确不可能提供合格产品,也可以请求解除合同,但不能请求认定合同不成立。

案例3

1997年8月5日上午,某客运公司的长途客车上的检票员发现甲、乙、

丙3人没有买票,于是让某补票。三人蛮不讲理,司机说;"你们没有买票,

我们就可以把你们赶下车,干嘛那么多废话。"三人听后,感到害怕,其中甲、

乙马上就补了票,但丙由于身上没带钱,央求汽车把他带到某某站。检票员

不同意,把丙赶下车,当日下午1点,售票员发现客人太多,已经超员5人,

于是便拒载后来的客人。丁由于有急事,央求上车,售票员说,"客车运输不

能超载,出了问题,我们要负责任的。"丁说:"出了问题,我负责。不管什

么问题,我都一人负责。"售票员无奈便让其上了车,还说:"出了问题可由

你一个全部负责!"下午3点,售票员发现戊某携带危险品,便随之把危险品

拿到车下销毁。戊坚决反对。售票员说;"要么你拿着危险品下车,要么让我

销毁。"后来,由于拥挤,王某把孕妇赵某挤得流产了。

根据上述案情,回答下列问题:(1)乘车人甲、乙、丙3人没买票,

售票员可否把其赶下车?(2)由于丙身上没带钱,售票员最终还是把他赶

下车?是否合法?为什么?(3)售票员是否有权销毁旅客携带的危险品?

为什么?(4)对于赵某的流产,丁是否应负责?为什么?(5)对于赵某

的流产,售票员和其运输公司是否应承担责任?(6)对于赵某的流产,王

某是否应该承担责任?(7)设检票员未把丙赶下车,在赶往某某站的途中,

由于司机突然刹车致丙倒地重伤,谁应对丙的损失负责?

答案:(1)乘车人没买票,售票员不能直接把人赶下车,应先让其补票。※(2)合法。因其享受坐车的权利,就应承担付款买票的义务。※(3)

有权。因其携带的危险品已危及所有旅客的安全。※(4)丁某对于赵某的

流产应负主要责任之一,因其明知超载运输,而强行上车,对造成并加剧引

发赵某流产的拥挤状态负有一定责任。※(5)对于赵某的流产,客运公司负

责违约损害赔偿。但公司可对其工作人员售票员进行追偿,让其承担部分责任。※(6)对于赵某的流产,如果王某没有过错,王某将不承担任何责任,

其责任主要由运输公司承担。※(7)客运公司应对丙的人身伤害负责。

解题思路:本题可分为两个部分,第(1)-(3)问为第一部分,考查客

运合同的权利义务,第(4)-(7)问为第二部分,考查违约责任及人身侵权

责任的承担。本题设计思路比较简明,法律关系也比较简单。

案例4

二00五年三月十六日,郭某到洁净干洗店干洗大衣。其大衣为乳白色,郭某对店员嘱附不仅要洗干净,且最好不要与其他深色衣服混洗。店员答应后并给郭某一张取衣单。当月二十日,郭某去取衣服时,发现衣袖被污染了大块红渍。经洗衣店重洗后,大衣上仍有红色污渍。郭某要求干洗店赔偿其大衣价款1880元。干洗店承认因自己过失造成大衣污损,但声称本店取衣单背面印有“顾客须知”其中第三条说明,衣物如有污损,赔偿价格最高为1000元。郭某不同意遂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干洗店“顾客须知”第三条内容无效,干洗店赔偿自己大衣款1880元。法院经审理认为,干洗店的“顾客须知”属格式合同,该“顾客须知”第三条属格式条款,该条款单方减轻洗衣店的责任,造成不公平,不合理的结果,依照《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的规定,该条款无效,干洗店应赔偿郭某1880元。

评析:

本案涉及的问题主要是格式条款的法律效力问题。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的,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格式合同与格式条款的出现是社会经济发展的产物,其出现的原因主要有:(1)一些行业搞垄断和专营,如公用事业,则由处于垄断地位的单位单方制定格式合同与格式条款。(2)基于便捷、快速的需要,如服务行业的某些单位制定统一的格式合同适用于所有消费者。

格式条款是由提供商品或服务的一方单方拟定的,因此,往往制定方偏于保护自己的利益,减轻和免除自己的责任,从而造成不公平、不合理的后果。因此,格式条款订入合同后,在签订合同时,制定格式条款的一方必须要提请对方注意格式条款,使对方了解格式条款内容,对方与制定方对格式条款协商一致,格式条款才有效。如果格式条款有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减轻、免除制定方的责任,则该条款应当无效。

因此,我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第五十三条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本案中,洁净干洗店取衣单背面的“顾客须知”属格式合同,第三条属格式条款。干洗店在交付取衣单时并没有提请郭某注意该条款,该格式条款并未由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并且该条款减轻洁净干洗店的责任,造成不公平结果,因此该条款无效,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案例5 全面履行原则

[案情]1993年1月,被告广州市羊城旅游公司在《广州日报》上刊登了新春南岳衡山四日游的广告,并在其所办的旅游刊物上称,此种旅游参观的主要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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