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IDIC合同条件与工程项目管理过程的主要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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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DIC为适应不同承发包工程项目的需要,分为四个版本,以便于对不同承发包内容的 便捷选用;
2)上述四个版本的的特点 新的FIDIC合同条件基本上统一了4个版本的条款名称、定义、界定、解释、规定和措词, 并区别了不同承包内容的不同责任、职责、义务和权利的深度和要求。除《绿本》外,条款 数目统一为20条,160款左右。定义分别为40.60个左右,提高了四个版本条款之间的统一I 生和一致性。 1、合同价格方式 1)《银本》和《黄本》采用总价合同,但有法律变化/变更/物价变化/当局影响等调 价条件或调价公式; 2)《红本》是单价合同,在通用条件中列出了调价公式; 3)《绿本》列出了计价方式,但合同价格方式,双方可做约定。 四、把握FlDlC合同条件的特征是EPC项目管理的关键 1、FIDIC合同条件具有浓厚的案例法制度的特征案例法的主要特征如下: 1)崇尚(合同)自由(约定)原则,合同是法律的唯一依据国家很少颁布成文的法律规定, 崇尚自由原则,认为这样可促进经济的发展和法律的进步。不违反国家利益和公众利益的合 同约定都是合法的,故合同是法律的唯一依据。即便颁布了成文的法律规定,也是稀疏的原 则规定,仍给案例法遵循历史案例(或称判案)进行法律逻辑推理、法律责任推理和判决依据 等留有充分可能。故合同条件深长、严谨严密。 我国实行的成文法制度,如,国家颁布了成文的建筑业的法律、法规、条例和细则,甚 至技术规程、安全规程和操作规程都纳入法律规定之中,几乎处处有法可依,所以,合同条 件简捷简短,约定少; 2)合同成立应具备的法律条件“要约、承诺、约因”及对应约因的“允诺”是合同成立 的必备条件。没有约因,及其对应约因的允诺,合同不能成立,法院无法判决或强制执行。 这也是FIDIC合同条件深长严禁严密的原因。 3)案例法偏重于合同条款的约定 案例法叩字眼,重约定的条款,重可证实证据的辩论,有严格的法律程序、时限、时效 和对应责任的约定。对事实和情理的考虑差。成文法相对于案例法,重国家颁布的法律规定, 重事实、讲情理。 4)判决的依据 案例法国家,历史悠久法官权威大的案例(或称判案),对当今的判决具有权威性和仿效 性。成文法是国家最近颁布的法律规定对当今的判决方具有判决的权威性。 2、FIDIC合同条件对项目管理和项目实施的法律条款约束紧密由于案例(合同)法的上述 特点,故对项目管理和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技术、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验、工程接收、 竣工后试验、工程验收和缺陷修复等责任、职责、义务和权利需要合同双方进行详细细致的 约定,除要约和承诺之外,合同条款中大量的是定义、界定、解释,特别是大量的约因 和允诺条款,以及其法律责任推理、条款根据,条款之间的互为根据、互为启动根据、相互 联系等责任、时限、时效和程序等规定。约因和允诺是说责任、职责、义务和权利应该怎么 样?不怎么样,应该承担什么责任?或应该得到什么权力?最终表现,就是钱由谁出!故合同条 件深长严谨, 处处是责任、职责、义务和权力对时间和钱的延伸条款说法。 3、FIDIC合同条件与项目管理过程和实施过程之间的约束紧密 因FIDIC合同条件具有案例法国家很少颁布成文的法律规定,并崇尚(合同)自由(约定), 合同是法律的唯一依据,所以,FIDIC合同条件就类似于“足球场规则”,队员和教练在场 上的活动都受规则的制约和控制。但, 因为承发包的工程内容、工程范围、规模、责任、
产品输出的金融界、商界、制造业和工程承包商的基本利益,故被世界主要基金组织、发达 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政府、雇主、承包商所普遍推荐和接受。也被我国对外公开招标项目、 使用国际基金组织的融资项目和参加国际投标的承包商,以及国内的外 资、合资项目所接受。
二、FlDlC合同条件的法律特点与工程项目的关系 1、FIDIC合同条件源于英国土木工程师学会(ICE)、英国皇家建筑师学会(RIBA)和美国 同业的某些合同条件,故具有浓厚的“案例法制度(也称英美法)”的特点 (1)崇尚(合同)自由(约定)原则,国家很少颁布成文的法律规定,不违反国家利益和公 众利益约定的合同都是合法的,生效的合同是法律的唯一依据。由于国家很少颁布像成文法 国家对建筑业成文的法律、法规、条例和细则作为合同双方必须遵守的法律规定,故工程承 包合同条件需要合同双方进行详细审慎的约定。该约定主要包括:建筑方案或生产工艺的专 利技术、设计/力口工脯0造/施工/质检/试验等规范标准、方法、过程、进度计划、合 同价格、币种的额度比例和付款时间安排等等; (2)合同具有“要约、承诺、约因”三要素, 以及具有对应诸多约因的“允诺”,方能 视为合同成立,或具有法律判决和法律强制执行的合同依据。约因实质上是对“实施过程” 中的各种具体约定,规定双方的责任、职责、义务和权力,在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各种缺陷, 包括:设计、加工、制造、施工、试验、管理责任和操作等产生的安全问题、质量问 题、服务问题和进度问题,对其费用增加或减少的归属,以合同条款实行法律责任约定。故 FIDIC合同条件深长严谨,具有法律责任逻辑推理的严谨性。约因和允诺主要是针对任何事 项“实施过程”中责任、职责、义务和权力的详细约定。如,任何事项开始前,承包商应将 合同规定的和雇主要求的有关计划“实施过程”的数量/形象、图纸、图纸审查结果、雇主 的变更、实施方法、检验方法、资源条件(含:工程物资,承包商和分包商的措施物资、 周转材料机具和人力)、进度计划和现场条件等文件上报,并经雇主或代表批准;在“实施 过程”中承包商应按照批准的文件,按时反映实际“实施过程”情况的各种详细记录,并应 得到雇主受托人员的签字确认。主要有:实际完成数量的测定、质量的测定、绘制竣工图、 照片、实用资源的统计、实际进度的记录并与进度计划进行比较、缺陷的责任等;在申请期 中付款的报告中,应将反映实际情况的这种记录/签证、估算和发票交雇主或代表审查,并 扣除承包商的缺陷责任款项/合同规定的保留金款项/预付款应扣除的款项、加入或减少双 方的索赔款项、加入应收的预付款项等等。凡是应提交的资料不完整的、有缺陷的雇主有权 拒付, 同时其紧后作业原则上不能开始, 由此造成的窝工、停工和赶工由承包商承担。这 就使国内公司普遍因此造成工程进度款不能按时收回、且紧后作业无法按时开工,招致 流动资金及其资金成本增加、项目成本增加、或竣工时间延长,招致误期损害赔偿(合同价 格的5一l0%)的主要原因之所在。 这也是FIDIC合同条件深长严谨的主要原因之所在。约因和允诺也是案例法国家法院认 为合同成立、法律判决或法律强制执行的主要依据。我国因为是有诸多建筑业的法律 法规、 条例和细则的法律规定,甚至某些操作规程都纳入成文的法律规定之内,故我国合同条件中 约因和允诺很少,使合同条件简捷简短。 (3)合同条件中除具有对“实施过程”中的标准规范、方法、安全、质量、进度和缺陷 等责任、职责、义务、权利的诸多约因和允诺外,还具有法律逻辑推理、有条款自身的根据、 条款之间的相互根据、程序、时限和时效等约定的法律规定条款之间互为根据的联系条款非 常密切、非常频繁、非常多,仅以(EPC/交钥匙项目合同条件》、《生产设备和设计、施工 合同条件》和《施工合同条件》为例,条款都是160款左右,在其条款正文指出的联系条款 是100余款与420余款有联系;在上述条款正文中没有指出的联系条款,但是在其他条款中指 出与上述条款的联系条款是100余款与230余款有联系。总的条款联系情况是近150余款与650
三、1999年新版FlDlC标准合同条件范本简介 1、四个合同条件版本 1)四个新版本的适用范围简介 FIDIC合同条件,历史上是源于ICE《土木施工合同条件》, 由最早的、单一的土木工 程施工合同条件范本,发展到1995—1999年全面总结了不同承发包工程内容的合同条件,使 之不仅符合土木施工承包,还适合安装施工承包、简易施工承包、成套设备承包、EPC/交 钥匙承包,即如下的四个合同条件: (1)《EPC/交钥匙项目合同条件》俗称《银皮本》 适用于“工程总承包”项目,与原1995年《设计、建造和交钥匙项目合同条件》俗称《桔 皮本》有诸多类似之处。但,合同条件更严密详尽,并做了大量补充修改,特别是增加了承 包商的融资和权益部分等。合同条件包括:项目专利技术、融资安排、设计、采购/运输、 施工、竣工试验、竣工后试验、缺陷修复等。《银皮本》也适应于详细设计开始的交钥匙工 程总承包; (2)《生产设备和设计、施工合同条件》俗称《黄皮本》 适用于成套设备发包、或分项(或单元)工程的成套设备承发包项目,并包含设计、采购、 施工、竣工试验、竣工后试验和缺陷修复期。比以前的版本更趋严密详尽。但,承担的责任、 风险和赢利比《银皮书》相对较少; (3)《施工合同条件》俗称《红皮本》 《红皮本》是FIDIC合同条件最初的唯一合同条件版本。由原来仅仅适用于土木施工合 同条件的基础上,涵盖了土木施工和安装施工,以及竣工试验和缺陷修复等合同条件。合同 条件更趋严密和详尽。 其他三个合同条件版本,是在原《土木施工合同条件》基础上逐步总结、补充、延伸和 完善而来的; (4)《简明合同格式》俗称《绿皮本》是合同条件的简单格式,适用于中小、简单或 单一的施工承发包项目的简明合同条件。 上述的4个版本中,《银本》和《黄本》合同条件基本一致,所不同的是承担的项目工 程的范围、责任、职责、义务、权力、风险和利润的不同,前者要大于后者。上述两个版本 都包括了《红本》和《绿本》的基本合同条件。《红本 包括了《绿本》的主要条件。所以, 只要掌握了《银本》和《红本》合同条件,也就掌握了《黄、绿》两个合同条件。
FIDIC合同条件与工程项目管理过程的主要关系
前言 我国加入WTO之后,对外开放政策和市场经济的改革政策在不断深化,我国工程承包商 的市场范围在扩大,有原有的国内市场、国内外资/国际基金组织融资项目/国家对外公开 招标项目市场,以及国际工程承包和工程劳务市场。 自1978年改革开放以来,国内有少数工程总承包企业已经迈入了人才与专利(建筑)技 术、人才与资本、人才与先进的项目管理知识相融会的项目式的集约型企业,在国内外市场 上展开了激烈竞争,争得了市场份额,加速了积累和发展。在国内外市场上,赢得了EPC项 目、EPC/交钥匙项目、项目管理承包(PMC)、建造一操作一拥有一移交(BOOT) 等一系列工程总承包的项目,并利用国家的卖方信贷、买方信贷和海外投资资金给雇主融资。 已有43家企业先后进入了美国ENR年度的225家国际顶尖工程承包企业之中,也有4—5家设计 院进入了年度200家国际顶尖的设计企业之中。 但是,国内绝大部分企业仍处于详细设计为主的职能型的劳务密集型企业,眼下正忙于 生存竞争,还顾不上长远发展战略的规划。 应清醒的认识到,尽管我们的设计质量、施工质量和工期速度并不比外国工程承包商逊 色。但是,由于我们的市场经济尚处于发展初期,与国际交往较少,故对“国际经验知识、 项目管理知识和合同管理知识” 的了解、掌握和应用仍存在较大差距,仍习惯以我们国内 丰富的工程经验(包括:设计经验和施工经验)代替了上述知识体系,招致成本增加、盈利减 少、或项目亏损、或竣工时间延长蒙受误期损害赔偿。上述原因也是我们与国际工程承包 商的激烈竞争中常常处于相对劣势的主要原因。世界上每年的工程项目投资约8000—12000 亿美元,我们2000余家对外承包商,年合同额为120—170亿美元,仅占1—1.5%,甚至还 比不上发达国家一个大公司的年度合同额。美国大型企业人均合同额50—100万美元,日本 4O一5O万美元。我国4—5万美元(含国内承包额)。 往往在境外干一条6米宽的普通公路、或普通饭店、或一般水电项目,比国内干一条高 速公路、或五星级饭店、或大中型水电项目还吃力,甚至招致成本猛增,利润猛减,或误期 罚款,或项目亏损、或企业亏损、或破产。其中的主要原因是缺乏对“国际经验知识、项目 管理知识和合同管理知识”的掌握和应用。 由于时间关系,今天仅就FIDIC合同条件与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过程的主要关系予以简 短介绍。 一、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FIDIC)情况简介 1、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法文缩写FIDIC),由法国、瑞士和比利时三国咨询工程师协 会于1913年成立于比利时,总部现在设在瑞士的洛桑。1998年有68个国家/地区成员,我国 唯一成员— — 中国工程咨询协会。 2、FIDIC合同条件,始于“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到1995—1999年已全面总结了近 百年来国际工程承包中不同承发包形式的合同条件经验,颁布了4个标准合同条件范本。在 合同条件中,集专利技术、设计、融资、采购、施工、竣工试验、竣工后试验和缺陷修复, 以及法律、国际有形贸易、无形贸易、投资贸易和服务贸易等规则于一体。 3、FIDIC的服务对象和主要服务方面FIDIC是为咨询工程师、雇主和国际开发机构、发 展中国家工程咨询业务提供信息、资格预审标准格式、研讨会文件,以及客户与工程咨询单 位的协议书等提供服务。不难看出,FIDIC合同条件服务的主要对象是工程项目的雇主。同 时,FIDIC合同条件克服了英国土木工程师协会(ICE)和英国建筑师协会(RIBA)合同条件几乎 完全维护雇主利益上的弊端,对雇主和承包商之间的利益做了“相对均衡的合理分配”,这 既维护了发展中国家工程项目雇主的基本利益,也符合发达国家资本输出、技术输出和
(4)法官的判案遵循案例(或称判案)原则历史上越悠久越有权威的法官的判案(或称案 例),对当今类似的法律事件越具有仿效性和权威性。这与成文法的国度恰恰相反,成本法 的国度是越是当今颁布的法律规定,对当今类似的法律事件越具有仿效性和权威性。
2、国际规则就是解决各种不同法律制度和不同法律规定不一致性的问题FIDIC标准合同 条件范本恰恰符合本原则。其中,包括了国际间的有形贸易、无形贸易、投资贸易和服务贸 易等主要国际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则,并与项目所在国家的法律(包括案例法和成文法)相结合,且提倡友 好协商解决,并(或)选择双方信赖的国际仲裁机构作为最终仲裁决定。
余款有联系。其中第l4条《合同价格和付款》,包括其本身的l5款,其正反向联系条款共计 105款左右。实质上管理条款就是雇主根据合同条件对其投资的全面控制条款。
条款中规定了条款根据、条款之间的互为根据、条款启动程序、时限和时效的规定。由 于我国承包专题研究· 工程建设项目管理与总承包商较普遍缺乏对FIDIC合同条件的深入认 识,招致有理说不清的尴尬局面,一是条款根据不足;二是,提交的程序不对,如,4.24 《化石》规定,第一次应在发现时立即通知雇主,雇主应立即下达指令,承包商应按指令保 护和采取措施,因此招致的费用增加和竣工时间的延长,应发出第二次通知,并可提 出索赔。再如,承包商的索赔应在事件发生后的28天内提出,否则,雇主不再承担任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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