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IDIC合同条件国内工程适用的若干法律问题
应用文-从苏州一工程款纠纷案的判决看菲迪克合同条件在国内的法律适用

从苏州一工程款纠纷案的判决看菲迪克合同条件在国内的法律适用'\r\n\r\n \r\n\t\t\t\t\t\t \t\t\t\t1998年7月,我们接受了江苏省苏州市一中外合资企业的委托,承办一起工程款纠纷案。
这是一家由世界著名电器公司与苏州一家电器公司合资成立的中外合资企业(以下称业主),在苏州市建造约1.3万平方米的工业厂房。
这项工程的承包文本一字不改地完全采用了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FIDIC)1986年版的《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以下称菲迪克合同条件)。
业主按此文本的要求,聘请上海一家监理公司担任合同文本中规定的“工程师”(以下称工程师)。
经招投标中标承包工程施工的是苏州市某公司。
工程于1996年1月20日开工,同年12月16日竣工。
工程被评为优良工程。
因设计变更、工程类别调整以及地方政府规定的行业劳保统筹基金等费用引起工程款争议,承包商于1998年6月20日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诉讼请求共3项,标的额约490万元。
而业主则以工期延误为由提出了反诉。
据悉,这是国内完全采用菲迪克合同条件进行工程款纠纷诉讼的首起案例。
日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正式下达判决书,判决书对本诉部分的认定完全采纳了我们的代理意见。
\t\t\t\t一、菲迪克合同条件的直接适用以及本案争议的引起。
\t\t\t\t本案的被告是项目的业主。
本案在工程招投标时,业主委托工程师编制的招标文件所附的合同条件即是菲迪克合同条件。
该招标文件在得到当地政府招投标主管部门的同意后,即进行了邀请招标。
经评标,并经政府招投标主管部门的同意,向其中一家施工企业发出了中标通知书,随后签署了《合同协议》。
《合同协议》约定:所有招投标文件及图纸等均为合同组成内容。
归纳各合同文件,主要约定有:\t\t\t\t1、\t承建工程的范围包括土建工程、安装工程、室外总体及其它项目。
\t\t\t\t2、\t合同价格为人民币1398万元,一次包死,若承包商投标书中有遗漏,由承包商承担责任。
国内工程应用fidic施工合同指引主要条款解读(8-10)

国内工程应用FIDIC施工合同指引主要条款解读(8-10)第3. 工程师解读:雇主聘任工程师的理由,除了强制性规定外,一般都是依据自身管理能力来确定。
自身管理能力弱,就可能请全过程管理或者请多方面的专业顾问;自身管理能力强,就可能少请甚至不请工程师。
注册工程师应该对这种雇主需求有清醒的认识。
将自己的工作定位主动地与雇主管理要求匹配起来,这样才容易做好工作。
超越这个范畴,工程师就容易与雇主发生工作不合拍,这对工程师不是什么好事情。
雇主挑选工程师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1、雇主几乎不具有项目运作能力。
雇主不具备项目运作的能力,基本意味着项目将以委托项目管理或者“turnkey”形式开展。
此时的工程师可说除了对雇主承诺外,拥有项目其他大部分的管理权。
雇主不具有项目运作能力的情况在国内不多见。
雇主没有这种能力在中国几乎不会通过项目的政府审批。
即使是由国际银行投资的项目,按中国人的规定,也是必须要进行设计与管理的“强制合作”。
这一点上中国人很聪明:投资与项目固然重要,伴随着投资与项目的管理技术可能更重要。
能够在完成项目投资的基础上再收获技术(工程技术及管理技术),意味着对国计民生相关领域的深远影响。
国内雇主不太具有项目运作能力而实施的项目,基本是一些造价管理相对简明、周边合作关系相对简单、雇主基本计划一次建造后不大再做后续项目的情况。
比如制造业主到新地域进行工业厂房的投资等。
这种情况雇主大多请项目管理公司。
项目管理公司在某种意义上说是工程师与雇主之间签订了某种“turnkey”协议。
这个时候的工程师多是以公司的名义直接掌管工程,工作上的自由度要大得多。
2、雇主具有一定的项目运作能力,但工程管理能力相对小。
这种方式主要为有项目管理经验的进入新地域的成熟房地专业开发商所采用。
由于是有经验的开发商,所以在政府、财务、人事、工程等事项的接口上更愿意自己来;由于是进入新地域,开发商对自己完全掌控项目会比较谨慎,一般都倾向于大面积请专业顾问公司。
FIDIC合同法律适用问题

FIDIC合同条件国内工程适用的若干法律问题万波袁青菲迪克(FIDIC)是于1913年成立的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的法文名称缩写。
FIDIC合同条件是FIDIC文献中使用最广、影响最大、最具国际性的文献之一,可以说FIDIC合同条件集中了全球工程领域的持续进步的管理经验。
1999年,FIDIC出版了4本最新的合同条件:(1)《施工合同条件》(Conditions of Contract for Construction),俗称“新红皮书”,推荐用于由业主设计的建筑和工程。
“新红皮书”的前身是《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1987年第4版,1992年修订版,俗称“红皮书”)。
(2)《生产设备和设计-施工合同条件》(Conditions of Contract for Plant and Design-Build),俗称“新黄皮书”,推荐用于由承包商按照业主要求进行设计和提供生产设备的工程。
“新黄皮书”的前身是《电气与机械工程合同条件》(1988年第2版,俗称“黄皮书”)。
(3)《设计采购施工(EPC)/交钥匙工程合同条件》(Conditions of Contract for EPC/Turnkey Projects),俗称“银皮书”,“银皮书”是1999年由FIDIC首次推出,推荐用于承包商承担工程项目的设计、采购和施工的全部职责,业主“转动钥匙”时即可运行的工程。
(4)《简明合同格式》(Short Form of Contract),简称“绿皮书”,亦由FIDIC首次推出,推荐用于投资金额较小的建筑或工程项目。
2007年,在新加坡召开的FIDIC年会期间,FIDIC又推出了一本最新的合同条件——《FIDIC设计-建造-运营合同条件》(俗称“金皮书”),“金皮书”与1999年的上述4本合同文件最显著的不同是增加了工程长期的运营和维护的内容。
本文意在通过比对FIDIC合同条件与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的差异,甄别FIDIC 合同条件在我国国内适用所需注意的若干法律问题,以期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允许的范围内,合理利用FIDIC合同条件的规定,使其在国内更具操作性。
fidic施工合同条件详解

fidic施工合同条件详解1. 引言FIDIC(国际大坝和水电工程承包商联合会)是全球范围内最常用的工程合同标准之一。
本文将详细解析FIDIC施工合同条件,包括其核心原则、主要内容和常见条款。
2. FIDIC施工合同概述FIDIC施工合同是一种标准化的合同文档,用于调节建筑工程、工业工程和基础设施项目等各种类型的工程。
它的目标是为施工项目提供一套公平、合理的规则,确保各方的权益得到保护。
3. FIDIC施工合同的核心原则FIDIC施工合同遵循以下核心原则:3.1 公平原则:FIDIC施工合同的目标是维护各方的利益均衡,确保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各方得到公平对待。
3.2 合理风险分担:FIDIC施工合同明确规定了各方在工程项目中所承担的风险责任,以保证风险在各方之间分担合理。
3.3 合同解决纠纷机制:FIDIC施工合同为各方提供了解决纠纷的机制,包括协商、仲裁或法院诉讼等方式,以确保争议能够得到公正解决。
4. FIDIC施工合同主要内容FIDIC施工合同通常由以下几个主要部分组成:4.1 前言:前言部分对合同的引言、目的和适用范围进行了说明,为后续的合同条款提供了背景。
4.2 总则:总则部分规定了各方的定义和义务,以及合同的目标和适用法律等内容。
4.3 施工合同条件:施工合同条件是FIDIC合同的核心部分,规定了工程文件、合同价款、合同变更、保证金、支付条款等具体内容。
4.4 规范和规程:规范和规程部分描述了各种施工规范、标准和操作规程,供承包商参考和遵守。
4.5 表格和模板:FIDIC施工合同附带了一系列标准表格和模板,用于记录工程进度、支付内容、索赔等相关信息。
5. FIDIC常见条款解析5.1 工程文件:FIDIC施工合同要求承包商遵循工程文件进行施工,工程文件明确了设计标准、质量要求等内容。
5.2 监理权力:FIDIC施工合同赋予监理工程师权力,包括对施工进度、质量和支付的监督和审查。
5.3 合同价款:FIDIC施工合同规定了合同价款的支付方式和条件,包括进度款、最终付款等。
新版《菲迪克(FIDIC)合同条件和指南》及其权威解释

新版《菲迪克(FIDIC)合同条件和指南》及其权威解释素有工程合同“圣经”之称的菲迪克条款,继2002年在机械工业出版社出版了4本最新版《菲迪克(FIDIC)合同条件》中英文对照本后,众望已久的新版《菲迪克(FIDIC)合同指南》中英文对照本也于今年6月正式出版。
至此菲迪克整套新版合同范本和应用指南中译本已全部出齐。
这是我国投资建设领域人们关心的一件大事。
它将推动我国工程项目管理迈向国际标准,走上新的台阶。
新版《菲迪克(FIDIC)合同条件》具有以下突出特点:一、继承几十年经验,全面改进。
菲迪克作为国际工程咨询业权威性组织,其制订的《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红皮书)和《电气与机械工程合同条件》(黄皮书)等在国际通行已半个世纪。
这次新版认真吸取了过去的经验,加入新的理念,做了彻底改写。
更好地适应可持续发展和协调保护业主,承包商及社会公众各方利益的需要。
菲迪克认为,这次改版,不是原来几本合同条件的修订版,而是全新版本,所以称为1999年第一版。
二、几种合同范本体现不同的工程承包和项目管理模式。
改变过去以工程类型冠名,按适用的工程类型划分合同条件的旧模式。
采用按不同的工程承包和项目管理模式划分合同条件。
如:1、《施工合同条件》(新红皮书),适用于业主提供设计;承包商负责设备材料采购和施工,咨询工程师监理,按图纸估价,按实结算,不可预见条件和物价变动允许调价。
是一种业主参与和控制较多,承担风险也较多的合同格式。
2、《生产设备和设计-施工合同条件》(新黄皮书),适用于承包商负责设备采购、设计和施工,咨询工程师监理,总额价格承包,但不可预见条件和物价变动可以调价,是一种业主控制较多的总承包合同格式。
3、《设计采购施工(EPC)/交钥匙工程合同条件》(银皮书),适用于承包商承担全部设计、采购和施工,直到投产运行;合同价格总额包干,除不可抗力条件外,其他风险都由承包商承担;业主只派代表管理,只重最终成果,对工程介入很少。
FIDIC施工合同条件与我国施工合同范本的关系

FIDIC施工合同条件与我国施工合同范本的关系引言FIDIC(国际工程咨询工会,Fédération Internationale Des Ingénieurs-Conseils)是全球工程项目领域最具影响力的国际组织之一,其施工合同条件在国际工程项目中被广泛使用。
尽管我国有自己的施工合同范本,但许多企业在国际工程项目中也选择了采用FIDIC合同条件。
本文将探讨FIDIC施工合同条件与我国施工合同范本的关系,分析双方的异同,并提出一些建议以更好地应对国际工程项目中的挑战。
FIDIC施工合同条件的特点FIDIC施工合同条件以其全面细致的规定而闻名,涵盖了合同订立、工程设计和施工的各个方面。
它为各方签订合同提供了一个相对公平的基础,并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提供了明确的指导。
FIDIC施工合同条件主要具有以下几个特点:1. 合同文本权威性:FIDIC施工合同条件是由FIDIC组织编写和发布的,具有权威性和普适性。
2. 清楚而详细的规定:FIDIC合同条款以明确的措辞规定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避免了合同解释的模糊性。
3. 风险分摊的原则:FIDIC合同条件中明确规定了各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承担的风险,有助于双方在风险分担上进行合理的协商。
4. 强调协作与沟通:FIDIC合同条件鼓励各方在合同执行过程中进行有效的协作和沟通,以确保工程的顺利进行。
我国施工合同范本的特点我国针对国内工程项目制定了一系列的施工合同范本,包括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简称总承包合同)和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合同等。
我国施工合同范本具有以下特点:1. 法律依据:我国施工合同范本是根据我国法律和相关法规制定的,具有法律效力。
2. 适应国内特点:我国施工合同范本在制定过程中考虑了中国特色和实际情况,更适应国内的法律制度和工程管理实践。
3. 灵活性:我国施工合同范本相对于FIDIC合同条件来说,更具灵活性,能够更好地适应国内工程项目的具体情况。
FIDIC合同条件下的争议解决机制及存在问题

按照合同文件的要 求 ,国际 Ⅱ Ⅲ标业 主和承 / 包 商分别 提 名并经 对 方 同意任命 了一名 争议 审议 委 员会委员,两位委员指定了一名主席 ,有这三名成 员共 同组 成 D B R 。这 三 位 委 员 分 别 是 :M .H r r ar y
A ot ,主席 ;Mr nhn .P g ,业 主提 名 .Fs r e .A toyE uh 的成员 ;Mr a e .Bay .Jm s J rd ,承包 商提 名 的成员 。 业 主和 承包 商 补 充 签 订 了一 份 “ 方 协 议 ” 双 以 规 范 D B的任命 和 听 证 程 序 。D B程 序 的步 骤 依 R R 次 如下 :( ) 同一 方 向另 一 方 发 出 书 面 “ 议 通 1合 争 知” ,详 细 说 明争 议 的缘 由 ,要 求 另 一 方 在 1 4天 内作 出答 复 。 ( ) 对 方 未 在 规 定 时 间 内作 出答 2若
为 了从 组织 形 式 上 保 证 D B解 决 争 议 的公 正 R
收 稿 日期 :20 — 1 1 0 60 —2
作者 简介:樊安顺 (9 2 ) 16 一 ,男 ,高级工程师 ,副局长 。
维普资讯
如有 一 方不 满 意 D B建 议 书 ,可 以就 该 项 争 R 议 提请 仲裁 。仲裁 地点 为瑞 典 斯德 哥尔 摩 国际 仲裁 院 ,仲裁语 言 为英语 。
引黄工 程 国际 Ⅱ/ Ⅲ标 规定采用 两 阶段 的争议解 决 程序 ,即 D B和仲裁 程序 。D B是争端审议 委员 R R 会 ( i ueRve or) Ds t ei B ad 的英 文缩 写 ,它首 先 于 2 p w 0 世纪 8 O年代在美 国的地下工 程合 同 中得 到应用 ,以
FIDIC设计-建造与交钥匙工程合同条件简介

FIDIC《设计-建造与交钥匙工程合同条件》简介FIDIC《设计-建造与交钥匙工程合同条件》简介(1995 年第 1 版)FIDIC“桔皮书”被推荐在国际招标的工程设计和施工项目中使用。
国际上对“设计-建造”(Design-Build)与“交钥匙(Turnkey)尚无公认的定义。
一般是指承包商按照业主的要求,负责设计和实施,可能包括规划设计以与建造工程,对“交钥匙”合同还要求提供一套配备完整的设施,有时还可能提出试运行和运行的要求。
有时可能要求由承包商融资。
这一切要求都应在合同专用条件中具体明确地规定。
我国常提到的“总承包”合同并没有一个确切的定义,但至少“设计-建造”是总承包的一个类型,因而“桔皮书”稍加修改也适用于国内该类型的总承包合同。
FIDIC“桔皮书”适用于总价合同。
FIDIC“桔皮书”第一部分为通用条件,包括 20 节、20 条、160 款, 20 节的内容包括:合同,业主,业主代表,承包商,设计,职员与劳工,工程设备、材料和工艺,开工、延误和暂停,竣工检验,业主的接受,竣工后的检验,缺陷责任,合同价格与支付,变更,承包商的违约,业主的违约,风险和责任,保险,不可抗力,索赔、争端与仲裁。
第二部分为专用条件编制指南,附件中包括履约保函,履约担保书以与预付款保函的范例格式。
之后是投标书,投标书附件和协议书的范例格式。
下面将对通用条件中的 20 个问题进行简要的介绍和分析讨论。
一、合同(一)定义(1.1)“桔皮书”对文件,人员,日期,时间以与期限,检验和竣工,款项与支付,其他定义这六个方面的 45 个专用名词下了定义。
请仔细阅读原文。
“桔皮书”中没有“工程师”这一角色,而是由业主代表来进行合同管理。
(二)文件的提供、保管和版权(1.7-1.12) 1、现场的文件承包商应在现场保存一套完整的合同文件,施工、以与变更等文件,供业主方人员使用。
2、施工文件(1)施工文件应由承包商保存和照管。
并提供 6 份复制件供业主代表与助理使用。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FIDIC合同条件国内工程适用的若干法律问题万波袁青菲迪克(FIDIC)是于1913年成立的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的法文名称缩写。
FIDIC合同条件是FIDIC文献中使用最广、影响最大、最具国际性的文献之一,可以说FIDIC合同条件集中了全球工程领域的持续进步的管理经验。
1999年,FIDIC出版了4本最新的合同条件:(1)《施工合同条件》(Conditions of Contract for Construction),俗称“新红皮书”,推荐用于由业主设计的建筑和工程。
“新红皮书”的前身是《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1987年第4版,1992年修订版,俗称“红皮书”)。
(2)《生产设备和设计-施工合同条件》(Conditions of Contract for Plant and Design-Build),俗称“新黄皮书”,推荐用于由承包商按照业主要求进行设计和提供生产设备的工程。
“新黄皮书”的前身是《电气与机械工程合同条件》(1988年第2版,俗称“黄皮书”)。
(3)《设计采购施工(EPC)/交钥匙工程合同条件》(Conditions of Contract for EPC/Turnkey Projects),俗称“银皮书”,“银皮书”是1999年由FIDIC首次推出,推荐用于承包商承担工程项目的设计、采购和施工的全部职责,业主“转动钥匙”时即可运行的工程。
(4)《简明合同格式》(Short Form of Contract),简称“绿皮书”,亦由FIDIC首次推出,推荐用于投资金额较小的建筑或工程项目。
2007年,在新加坡召开的FIDIC年会期间,FIDIC又推出了一本最新的合同条件——《FIDIC设计-建造-运营合同条件》(俗称“金皮书”),“金皮书”与1999年的上述4本合同文件最显著的不同是增加了工程长期的运营和维护的内容。
本文意在通过比对FIDIC合同条件与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的差异,甄别FIDIC 合同条件在我国国内适用所需注意的若干法律问题,以期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允许的范围内,合理利用FIDIC合同条件的规定,使其在国内更具操作性。
鉴于“红皮书”在FIDIC合同条件系列中的悠久历史和重要地位,除另有明确说明的以外,本文所涉及的FIDIC合同条款特指“新红皮书”中的条款。
一、国内工程采用FIDIC合同条件应适用国内法。
FIDIC合同条件传统上主要应用于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外国政府贷款等涉外的建筑和工程,譬如黄河小浪底水利枢纽工程,因部分利用了世界银行贷款,即采用了FIDIC“红皮书”。
随着我国“走出去”战略的实施和入世后的客观要求,国内工程与国际惯例接轨而采用FIDIC合同条件的案例亦在逐年增加。
本文将国内工程定义为“民事关系的双方当事人均为中国人,工程在中国领域内,且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中国的工程”。
依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
国内工程不存在涉外因素,当事人不能选择准据法,国内工程引发的合同争议只能适用中国法律。
二、FIDIC合同条件适用于国内工程整体上不存在合同效力问题。
FIDIC合同条件本质上是符合国际惯例的一套更趋成熟的工程合同示范文本,当事人选用FIDIC合同条件的行为本质上仍属于民事合同的缔约行为,不属于准据法选择的范畴,只要确系建立在双方真实、一致的意思表示基础之上,应认定为合法、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签订的FIDIC合同整体上不存在效力瑕疵。
三、FIDIC合同条件与国内法存在若干不匹配之处,殊值当事人在缔约过程中予以注意和作出修正。
1、雇主任命工程师FIDIC合同条件所称的“工程师”,系指由雇主任命并在投标书附录中指名,为实施合同担任工程师的人员,或有时根据第3.4款[工程师的替换]的规定,由雇主任命并通知承包商的其他人员1。
显然,FIDIC合同条件将“工程师”定义为雇主人员,并未对“工程师”的资质和任命提出作出任何限制性规定,雇主对“工程师”的任命享有完全的权利(承包商对替换工程师提出合理的反对意见和详细依据的除外)。
FIDIC合同条件下,雇主可选任的“工程师”范围也远不限于“监理工程师”,可以是雇主的员工、代理人、任何外部管理人等等,“银皮书”中甚至未使用“工程师”的概念而代之以“雇主代表”。
在我国,对工程监理实施严格的资质准入和资质等级制度,监理单位须取得《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监理工程师须取得《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否则不准予进入相应的工程监理市场承接监理业务。
尤其对符合《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的工程,我国更实施强制监理制度。
对实施监理的项目,法律、法规明文规定了监理范围和监理程序2,该等规定是监理工程师对工程设计和工程施工是否符合工程质量标准、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规范进行监督的强行性规定,雇主和承包商无权通过约定予以排除,雇主应清晰界定FIDIC合同条件下“工程师”和监理单位的事权边界,避免违背上述强行法的规定,不恰当的约定监理工程师的职责而导致相关合同条款无效。
笔者认为,除有特殊考量,雇主应尽量将监理工程师任命为FIDIC合同条件项下的“工程师”,对确需明确工程师在行使权力前须经雇主批准的事项,应在专用条件中写明,直至作出类似于“工程师批准的任何文件必须经雇主签字确认后方为有效”的严格约定。
2、雇主或工程师批准设计“新黄皮书”及“银皮书”合同条件3规定,由雇主或工程师批准承包商提交的设计文件;除雇主要求中另有说明外,雇主或工程师的审核期,从雇主或工程师收到该份设计文件和承包商通知的日期算起不应超过21天;如雇主或工程师未能在审核期内通知承包商,说明该设计文件未能符合合同规定的,应视为雇主或工程师已经批准了该设计文件4。
而在我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设立了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制度,把施工图审查作为工程建设管理一个必须的环节。
2004年10月20日,建设部颁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改变了建设部门自行对施工图实施审查并批准的做法,该办法颁发后,施工图纸须由建设部门认定的审图机构进行审查,审图机构审查后,建设部门不再予以批准,审图机构出具的审查合格书是设计文件合格的依据和获得施工许可的前提。
因此,“新黄皮书”及“银皮书”合同条件关于雇主或工程师自行批准设计的规定,与我国设计文件审查制度相悖,客观上,雇主或工程师也无法在21天内完成批准。
3、工程竣工验收质量标准FIDIC合同条件没有工程质量评定标准的规定,而是规定承包商在认为工程将竣工并做好接收准备前至少14日向工程师发出申请接收证书的通知,除工程师认为[未能通过竣工试验]的情况外,工程师应向承包商颁发接收证书5。
接收证书颁发之日,发生工程照管责任向雇主转移6,同时也是承包商工程投保责任结束7、误期损害赔偿计算截止8、缺陷通知期限开始计算9的重要时点。
可见,FIDIC合同条件的质量仅须以达到工程师认可为通过标准,而我国现行法律对工程质量有更加严格的要求,不仅要求工程质量必须符合《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等强制性国家和行业质量评定标准,工程在业主组织有关单位验收合格后,尚须报建筑主管部门竣工备案后方可交付使用。
为此,国内工程采用FIDIC合同条件时,应对工程符合我国质量评定标准并取得政府主管部门竣工验收备案作出特别约定。
4、缺陷通知期限FIDIC合同条件中规定了“缺陷通知期限”,国内相类似的概念是“质量保修期”,但两者的含义并不完全相同,而“质量保修期”系我国法律的直接规定,雇主和承包商无权改变。
两者的区别表现在:(1)法律渊源不同:缺陷通知期限源于合同约定,而质量保修期是由《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等直接设定,除法有另行规定外,当事人无权以约定变更之;(2)起算点不同:缺陷通知期限始于接收证书颁发(包括视为颁发)日期,而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3)期限不同:缺陷通知期限期限为365天加上雇主根据FIDIC第11.3款[缺陷通知期限的延长]提出的延长期,质量保修期则规定了短至2年,最长至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的期限;(4)期限是否可予延长不同;(5)费用承担方式不同:如因承包商以外的原因产生缺陷或损害,在FIDIC合同条件下由承包商提交变更估价给工程师批准后,按承包商索赔处理10,而按《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之规定,同等情形下保修费用应由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5、雇主指定分包商FIDIC合同条件对指定分包商有专门章节进行中规范,明确雇主和/或工程师有权指定承包商雇用分包商,指定分包商一旦为承包商接受,即为承包商的分包商,承包商对指定分包商行为或违约负责11。
与FIDIC不同,我国《建筑法》未对指定分包作出规定,建设部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第7条规定“建设单位不得直接指定分包工程承包人”,表明了我国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指定分包的否定态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中将雇主指定分包商分包专业工程造成的工程质量缺陷,规定由雇主承担责任,承包商只在存在过错时才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我国现有法律对指定分包商模式的模糊态度,以及主管部门和地方的否定评价,对国内工程直接适用FIDIC合同条件的指定分包商条款,带来法律上的不确定性,况FIDIC指定分包商的权利、义务设定迥异于国内法律规定的一般分包商12,亦不宜直接套用。
6、承包商带资施工建筑商带资(或称垫资)施工是建筑行业的国际惯例,FIDIC合同条件《专用条件编写指南》中规定了涉及融资机构、雇主和承包商的融资安排,对承包商自己提供资金或承包商可能没有能力或不愿自己提供资金,但愿意主动着手融资安排并对之保持责任的情况予以肯认,并专设了一个“承包商融资范例条款”,“新黄皮书”和“银皮书”均有与此相类似的规定。
在我国,承包商带资的问题一度与指定分包情况相似,即法律未作明确,但主管部门严令禁止,自1996年6月4日《关于严格禁止在工程建设中带资承包的通知》始,建设部、国家计委、财政部、人民银行等部委三令五申严禁不断。
至2005年1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发《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从司法层面肯定了垫资及利息条款的有效性,然而,行政主管部门对带资的否定态度并未因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出台而转变,从2006年1月4日建设部、发改委、财政部、人民银行四部委颁发的《关于严禁政府投资项目使用带资承包方式进行建设的通知》,我们可见一斑。
国内工程如直接采用FIDIC合同条件带资的规定,合同之有效性已无疑问,但仍不应忽视在对该等合同向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合同审查、备案及融资等具体手续时可能遇见的操作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