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级人大换届选举选举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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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举立山区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办法

(2012年9月26日立山区选举委员会第二次会议)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和《辽宁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平选区应设立投票站、流动票箱或者召开选举大会进行投票选举。投票选举由选举委员会或委派专人主持。分设投票站的要确定一个为中心投票站,采取选举大会的形式进行投票。分设的各个投票站由选区投票选举主持人指派一名负责人,并予以公布。

第三条每一选民在一次选举中只有一次投票权。投票时选民凭身份证领取选票。选民如果在选举日不能回选区参加选举的,经选举委员会同意,可以书面委托其他选民代为投票。每一选民接受的委托不得超过三人。选民如果是文盲或者因残疾不能写选票的,可以委托所信任的人代写。

第四条选票上的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按姓名笔画顺序排列(经过预选的,以在预选中得票多少的顺序排列)。

第五条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

第六条代表候选人名额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三分之一至一倍。选民对于选票所列代表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另选其他任何选民,也可以弃权。赞成的,

请在代表候选人姓名左边符号栏内画“o”,反对的画“x”,弃权的不画任何符号;如果另选其他选民,请在反对的代表候选人姓名右边另选他人姓名栏内填写所选选民姓名。

第七条选区全体选民的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代表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过半数的选票时,选举有效。

第八条每次选举所投的票数,多于参加投票人数的无效,应组织重新选举,等于或少于投票人数的有效(分设投票站中,某个投票站点票结果无效,可只就某个投票站进行重新投票选举)。每一张选票所选的人数,多于应选代表人数的作废,等于或少于应选代表人数的有效。

第九条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过半数选票的代表候选人数超过应选代表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

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当选代表的人数少于应选代表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应当在没有当选的代表候选人中另行选举。另行选举时,根据第一次投票时得票多少的顺序,依照法定差额比例确定候选人名单。如果只选一人,候选人为二人。代表候选人以得票多的当选,但是得票数不得少于选票的三分之一。经过两次选举仍然未能选足应选名额时,可以不再进行选举,保留缺额。

第十条设多个投票站、流动票箱进行投票选举的,在选区规定的时间内分别投票,投票结果汇总到中心投票站集中统一计票。

第十一条建平社区根据召开选举大会或分设投票站配置票箱(含流动票箱)的数量,设总监票人2名,监票人2名,计票人2名,分别负责选举大会会场、投票站和流动票箱的投票选举和选区的统一计票工作。总监票人、监票人、计票人、由各选民小组推选,报选区领导小组审定,并向选民公布。每一个投票站、流动票箱的工作人员不得少于二人。正式代表候选人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选区投票选举主持人及监票人、计票人和流动票箱的工作人员。

第十二条选举结果根据本办法确定是否有效,并向选民公布。

第十三条本选举办法由选举委员会制定,印发建平选区实施。遇到本办法未作规定的问题,由选区领导小组或选区选举主持人报告选举委员会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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