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本市各级法院案件级别管辖的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本市各级法院案件级别管辖的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1997.05.19•【字号】京高法发[1997]232号•【施行日期】1997.07.01•【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审判机关正文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本市各级法院案件级别管辖的规定》的通知(京高法发〔1997〕232号)市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各区、县人民法院,各铁路运输法院:为了适应审判工作的需要,我院将《关于北京市各级人民法院民事、经济和行政纠纷案件级别管辖的意见》(京高法发〔1994〕169号)修订为《关于本市各级法院案件级别管辖的规定》,经我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并经最高人民法院审批。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本市各级法院案件级别管辖的规定(1997年5月19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第11次审判委员会通过)根据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本市审判工作实际,现就本市各级法院案件级别管辖规定如下:一、基层法院管辖的案件(一)基层法院管辖下列一审案件:1、普通刑事案件,民事、经济和知识产权案件,行政案件,但另有规定的除外;2、不服区、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的劳动案件;3、经由上级法院依法指定或移送的刑事、民事、经济、知识产权和行政案件。
(二)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
(三)支付令案件。
(四)公示催告案件。
(五)区、县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
二、中级法院管辖的案件(一)中级法院管辖下列一审案件:1、危害国家安全案件;2、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3、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4、争议金额在50万元以上不满1000万元的涉外民事、经济案件;5、争议金额在50万元以上不满1000万元的涉港、澳、台的民事、经济案件;6、争议金额在500万元以上不满5000万元的房地产案件;7、不服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的劳动争议案件;8、争议金额在250万元以上不满5000万元的其他民事案件;9、争议金额在250万元以上不满5000万元的经济案件;10、争议金额不满300万元的涉外不正当竞争、著作权案件;11、争议金额不满300万元的涉港、澳、台不正当竞争、著作权案件;12、争议金额在5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的不正当竞争案件和著作权侵权案件;13、专利权属案件、专利临时保护期费用案件和争议金额不满300万元的专利侵权案件;14、商标权属案件,商标转让、使用许可合同案件和争议金额不满300万元的商标侵权案件;15、争议金额在5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的技术合同案件;16、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合同案件;17、发明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案件;18、发明专利申请阶段的技术转让合同案件;19、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专利权授予前使用发明费用案件;20、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权属案件、转让、使用许可合同案件和争议金额不满300万元的侵权案件;21、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以及其他民事权利并存的案件;22、争议金额不满300万元的侵犯发明权、发现权和其他科技成果权的案件;23、是否应当授予发明专利权、是否应当撤销或者维持发明专利权、宣告授予的发明专利权无效或者维持发明专利权、实施强制许可、实施强制许可使用费的专利行政案件;24、不服海关处理的行政案件;25、不服国务院各部、委或者北京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案件;26、外国人不服限制人身自由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案件;27、港、澳、台人员不服限制人身自由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案件;28、外商独资企业不服工商、税务、环境保护、城市规划等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案件;29、国有大型企业不服停产、停业等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案件;30、区、县以上人民代表不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或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案件;31、不服罚款、没收财产金额在50万元以上不满100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或其他争议金额在100万元以上不满1000万元的行政案件。
知识产权确认不侵权之诉的相关法律问题初探

知识产权确认不侵权之诉的相关法律问题初探【摘要】知识产权确认不侵权之诉作为一种新型的知识产权之诉,正逐渐走进人们的视野。
国内法律仅将“确认不侵害知识产权纠纷”列为受案理由,在实践中尚缺具体的法律指导。
知识产权确认不侵权之诉是消极的确认之诉,相比普通侵权诉讼有其特殊性,须对其管辖条件、受理制度具体细化分析,不可一概而论。
【关键词】知识产权;不侵权之诉;管辖;合并审理一、问题的由来在市场竞争模式不断升级的今天,知识产权逐渐成为各国新型重要战略资源的宠儿。
各类知识产权侵权纠纷也随之涌现。
一般而言,行政或司法是知识产权权利人认为其权利受到了侵害时的通常救济途径,但是二者都要求权利人提供证据证明其权利受侵害的事实,不仅程序复杂、成本颇高,还有承担失败风险的可能。
知识产权侵权纠纷的频繁发生也使权利人无暇逐一应对。
因此,权利人便会倾向采用一种既经济又快速见效的策略,即通过向疑似侵权人发送律师函、侵权警告函或者在媒体公开发表声明等,要求相对人请勿或终止侵权行为,有时甚至威胁起诉。
[1]侵权警告是柄双刃剑。
一方面,它无疑是知识产权权利人维护自身利益的有利武器;另一方面,也可能被居心叵测者滥用,使它成为非法掠夺市场份额的工具。
具体而言,如果权利人发出侵权警告并非是为了侵权诉讼的目的,而只是为了干扰被控侵权人的经营活动从而取得市场竞争的优势地位,这就使得被控侵权人处于不确定的法律关系中,进而损害相对人的正常经营活动。
例如,我国台湾威盛公司早于英特尔公司推出p4x266芯片组并可能成为市场主流产品时,英特尔公司向威盛公司及其客户发出专利权侵权警告函,威盛公司因此损失了大量客户,纯利润下降近70%。
[2]为结束侵权状态不明的情况,防止知识产权人滥用其权利,知识产权确认不侵权之诉由此产生,以帮助被控侵权人得以化被动为主动,防止损失的产生和扩大。
二、知识产权确认不侵权之诉的法律性质现阶段,我国对于确认不侵权之诉的规定主要散见于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和个案批复当中,在民事诉讼法、知识产权法等相关法律条文里却甚少言之。
民诉法第5、6章受案范围和管辖

对公民起诉:由被告住所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 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 法院管辖。
◦ 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是指公 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 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 院管辖。
◦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其主要营业地或者主 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如果被告是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其他 组织形式,又没有办事机构,则应由被告注册登记地人 民法院管辖。
◦ (三)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 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 (四)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 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 民法院管辖 ◦ (五)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 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 (六)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 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 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 (七)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 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 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 (八)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 船舶最先到达地人民法院管辖 ◦ (九)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 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中级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
◦ 【第十八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 如何理解? ◦ 1、两重大:争议标的额大,或者案情复杂,或者居住在国 外的当事人人数众多的涉外案件 ; ◦ 2、一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12.29•【文号】法〔2020〕347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事诉讼综合规定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通知法〔2020〕34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为切实贯彻实施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对2011年2月18日第一次修正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以下简称2011年《案由规定》)进行了修改,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现将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以下简称修改后的《案由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1年《案由规定》施行以来,在方便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规范人民法院民事立案、审判和司法统计工作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近年来,随着民事诉讼法、邮政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环境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农村土地承包法、英雄烈士保护法等法律的制定或者修订,审判实践中出现了许多新类型民事案件,需要对2011年《案由规定》进行补充和完善。
特别是民法典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迫切需要增补新的案由。
经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对2011年《案由规定》进行了修改。
现就各级人民法院适用修改后的《案由规定》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民事案件案由在民事审判规范化建设中的重要作用,认真学习掌握修改后的《案由规定》民事案件案由是民事案件名称的重要组成部分,反映案件所涉及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是对当事人诉争的法律关系性质进行的概括,是人民法院进行民事案件管理的重要手段。
建立科学、完善的民事案件案由体系,有利于方便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有利于统一民事案件的法律适用标准,有利于对受理案件进行分类管理,有利于确定各民事审判业务庭的管辖分工,有利于提高民事案件司法统计的准确性和科学性,从而更好地为创新和加强民事审判管理、为人民法院司法决策服务。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规定是怎么样的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规定是怎么样的一、最高人民法院管辖规定是怎么样的依照《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审判机关,负责审理各类案件,制定司法解释,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并依照法律确定的职责范围,管理全国法院的司法行政工作。
根据《宪法》、《人民法院组织法》及相关法律,作为国家最高审判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审理下列案件:1、审理法律规定由它管辖的和它认为应当由自己审判的第一审案件;2、审理对高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上诉、抗诉、申请再审与申诉案件;3、审理最高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4、核准本院判决以外的死刑案件;5、依法审理国家赔偿案件,决定国家赔偿;6、核准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案件。
除审判案件外,最高人民法院还负责统一管理、统一协调全国法院的执行工作。
目前,每年全国法院受理大量申请强制执行案件。
这些案件主要由地方人民法院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设立执行局,负责这项工作的管理、监督、协调。
二、高级人民法院的司法职能1、是依法审判由省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和法律规定的其它案件;依法审判由省法院审理的刑事、民事、行政等第二审案件和抗诉案件;依法审理国家赔偿和行政赔偿案件;审理本院终审和中级法院复查的申诉、申请再审案件;执行依法由省法院办理的执行案件。
2、是监督、指导下级法院的审判工作;统一管理和协调全省法院的执行工作;指导全省法院司法技术工作。
监督、指导的形式主要是办理上诉、抗诉、申诉到省法院的案件,研究、制定指导全省法院审判、执行工作的规范性司法文件,指导全省法院开展审判改革工作,安排部署全省法院年度主要工作任务和重大、专项活动等。
同时,还对全省法院队伍建设、党风廉政建设、物质装备和基础设施建设等负有监督、指导和管理职责。
三、最高人民法院管辖范围《行政诉讼法》第16条规定,最高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8.01.14•【文号】法发[2008]7号•【施行日期】2008.01.14•【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管辖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法发〔2008〕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8〕1号,以下简称《管辖规定》)将于2008年2月 1日起施行,为准确把握和正确适用《管辖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制定实施《管辖规定》的重要意义我国行政诉讼法颁布实施以来,各级人民法院不断重视加强和积极开展行政审判工作,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支持和促进依法行政,维护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做出了重要贡献。
同时也应当看到,当前影响行政审判工作发展的因素还不同程度存在,其中司法环境不理想仍然是一个比较突出的问题,一些地方政府和行政管理部门不理解、不配合、不尊重甚至干预人民法院受理和审判行政案件的现象还没有得到很好解决,影响了人民法院独立、公正行使司法审查权和行政审判职能作用的发挥。
党中央、国务院对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审判工作极为重视,并对积极稳妥地推进行政诉讼改革,通过探索完善行政案件管辖制度改革措施,保障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行政审判职能提出了明确要求。
《管辖规定》是最高人民法院深化司法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措施,对于进一步改善行政审判司法环境,保证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审理行政案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各级人民法院要深刻理解制定实施《管辖规定》的重要意义,在审判实践中认真贯彻执行。
二、执行中应当注意处理好的几个问题一是以确保独立公正审判为目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第一审民事案件级别管辖规定的通知-苏高法[1995]165号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第一审民事案件级别管辖规定的通知-苏高法[1995]165号](https://img.taocdn.com/s3/m/918c19f318e8b8f67c1cfad6195f312b3169eb72.png)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第一审民事案件级别管辖规定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第一审民事案件级别管辖规定的通知(苏高法[1995]165号1995年9月1日)各市中级人民法院、各基层人民法院:我院1993年4月6日苏高法[1993]65号《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一审民事案件级别管辖的复函〉和我院〈关于第一审民事案件级别管辖的意见的报告〉的通知》下发后,各地在执行中遇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如房地产开发经营案件的出现、诉讼标的额的增大,等等。
为了使我省的民事审判工作进一步适应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形势,我们对上述通知进行了修订,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条规定,已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复同意。
现就修订后的全省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民事案件级别管辖的规定,通知如下:一、高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案件1、争议标的额为1000万元(人民币,下同)以上的案件。
2、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条件1、重大涉外案件。
重大涉外案件,一般是指争议标的额为5万元以上,或者争议标的物在国外,或者需要适用外国法律,或者居住在国外的当事人为5人以上或不足5人但当事人分别居住在两个以上不同国家的。
2、涉台、涉港澳案件。
3、争议标的额为1000万元以下,300万元以上的案件。
4、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三、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下列案件1、争议标的额为300万元以下的案件。
2、上述第一、二条规定以外的其他第一审民事案件。
四、各级人民法院必须严格执行本通知的规定,上级人民法院要加强对执行情况的检查监督,对违反规定擅自受理的案件,要依法提审。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范围内的第一行政案件

一、最高人民法院管辖范围内的第一行政案件依照《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审判机关,负责审理各类案件,制定司法解释,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并依照法律确定的职责范围,管理全国法院的司法行政工作。
根据《宪法》、《人民法院组织法》及相关法律.作为国家最高审判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审理下列案件:(一)审理法律规定由它管辖的和它认为应当由自己审判的第一审案件;(二)审理对高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上诉、抗诉、申请再审与申诉案件;(三)审理最高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四)核准本院判决以外的死刑案件;(五)依法审理国家赔偿案件,决定国家赔偿;(六)核准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范围二、基层法院管辖范围是怎样的刑事诉讼法第19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
”第20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一)反革命案件、危害国家安全案件;(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三)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
级别管辖,是指各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的职权范围。
刑事诉讼法第19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
”特别关注:对于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犯罪,我国具有刑事管辖权的案件,由被告人被抓获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依照我国刑法应受处罚的,由该外国人入境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三、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确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第一,重大涉外案件(包括涉港、澳、台地区的案件)。
所谓涉外案件,是指具有外国因素的民事案件,如原告或被告是外国人、涉及的财产在外国等。
所谓重大涉外案件,是指争议标的额大、案情复杂,或者居住在国外的当事人人数众多或当事人分属多国国籍的涉外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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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
(法发〔2010〕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
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为进一步加强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的知识产权审判监督和业务指
导职能,合理均衡各级人民法院的工作负担,根据人民法院在知识产权民事审
判工作中贯彻执行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的实际情况,现就调整地方各级人民法
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标准问题,通知如下:
一、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上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
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其辖区或者涉外、
涉港澳台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二、
对于本通知第一项标准以下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除应当由经最
高人民法院指定具有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以
外,均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三、
经最高人民法院指定具有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
院,可以管辖诉讼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下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以
及诉讼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且当事人住所地均在其所属高级或
中级人民法院辖区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具体标准由有关高级人民
法院自行确定并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四、
对重大疑难、新类型和在适用法律上有普遍意义的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由上级人民法院自行决定由其审理,
或者根据下级人民法院报请决定由其审理。
五、
对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纠纷案件和涉及驰名商标认定
的纠纷案件以及垄断纠纷案件等特殊类型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确定管
辖时还应当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有关上述案件管辖的特别规定。
六、
军事法院管辖军内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标准,参照当地同级地方
人民法院的标准执行。
七、
本通知下发后,需要新增指定具有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权的基层
人民法院的,有关高级人民法院应将该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
民事案件的标准一并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八、
本通知所称“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九、
本通知自2010年2月1日起执行。之前已经受理的案件,仍按照各地原
标准执行。
本通知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最高人民法院。
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