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权主义国际法方法述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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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权主义对于法律的影响

女权主义对于法律的影响

女权主义对于法律的影响女权主义(Feminism)作为一种社会运动和思想理论,旨在争取妇女的平等权利和性别解放。

自上世纪以来,女权主义对法律的影响日益显著。

本文将探讨女权主义对法律的影响,并分析其中的挑战和机遇。

一、法律保护妇女权益的进步女权主义运动在推动法律保护妇女权益方面发挥着关键作用。

通过倡导平等对待和废除歧视性法律,女权主义推动了许多国家的立法进程。

以美国为例,1964年通过的《民权法案》禁止了在就业和公共场所的性别歧视。

此后,一系列法律的出台进一步确保了妇女的平等权益,比如《孕期歧视法》和《家庭及医疗事宜休假法案》等。

这些法律的实施为女性争取了平等的工作和生活条件,极大地推动了性别平等的进程。

二、妇女权益的法律挑战尽管女权主义取得了显著的成就,但法律领域仍面临着一些挑战。

首先,一些法律条文对于性别歧视的定义和判定仍存在主观性和模糊性。

这导致了在实际执行中的困难和不公正。

其次,在某些国家和地区,传统文化观念和社会习俗仍然影响了法律对妇女权益的保护。

例如,一些国家未能明确将家庭暴力作为刑事犯罪加以惩处。

此外,传统的家庭法和继承法可能存在对妇女不公平的规定,如对财产分割和继承权的限制。

这些问题需要女权主义继续努力去推动法律的进步和改革。

三、女权主义的机遇与挑战女权主义对于法律的影响既面临机遇,也面临挑战。

一方面,随着社会对性别平等重要性的认知不断提高,女权主义的声音和影响力也在扩大。

越来越多的人意识到通过法律保护妇女权益对整个社会都具有正面意义。

这为女权主义在推动法律改革方面提供了有力支持。

另一方面,女权主义在推动法律改革时需要面对各种挑战,如传统观念的抵制和利益关系的纷争。

女权主义者需要通过普及教育、舆论引导等方式来增加社会对于性别平等的关注,并争取更多的支持。

四、展望与结论女权主义对法律的影响是一个不断发展的进程。

虽然已取得重要的成就,但仍需面对一系列挑战。

为了进一步推动法律改革并实现妇女权益的全面保护,女权主义者需要继续发声,与社会各界联手合作,通过法律手段争取更大的进步。

反叛与激进——西方激进主义女权主义述评

反叛与激进——西方激进主义女权主义述评


性别 平等 理论研 究 ・
反 叛 与 激 进
西 方激 进 主义 女 权 主义 述评
余 永跃 , 秦 丽 萍
( 武汉大学 , 湖北 武汉 4 3 0 0 7 2 ) 摘 要: 伴 随着女权 主义“ 第二 次浪潮” 的 出现 , 基 于对 西方 自由主义女权 主义在 男女平权成 色不足的反叛和
西 方激进主 义女权 主 义素 以其 观念 与行 动 的 激进性 而著称 , 堪 称西方女权 主义运 动中独树一 帜 的一派 。正 因为它具有坚定 的立场 、 鲜 明的观点 和 明确的态度 , 它 向来被认 为是 人们认识 西方女权 主
义 的最直接 的人 口。西方 激 进 主义 女权 主义 甚 至
性激 进分 子对 待女 性 的傲 慢无 礼激 发 的 。 “ 先进
的” 激进分子的态度使得那些积极参 与民权运动
和反 战运 动 的代 表 新 兴 的 、 受 过 高 等 教 育 的 白人 中产 阶级 年 轻 女 性 深 切 意识 到 她 们 自身 的 真 实 处境 。这 种 情 况 使 得 一 部 分 女 权 主 义 者 决 心 要 让她们 自己 的 “ 特殊” 问题 和新 左 派 运 动 所 关 注
的社会 公 正 与 和 平 问题 具 有 同样 的 意义 和 合 法

1 5・
山东女子学 院学报 ・ 2 0 1 7年第 1 期
正 值欧 美政 治 动 荡 达 到 高 潮 之 际 , 反传统 、 反 文 化、 反客 观 、 反实证 主 义 和科 学 主 义 颇 为 流行 , 与 法 国学生 运 动 、 美 国黑人 公 民权 运 动 和 抗 议 越 战
运 动相伴 而 生的是 第 二 次女 权 主 义 运 动 的高 涨 。

比较角度下的女性主义法学

比较角度下的女性主义法学

比较角度下的女性主义法学本文从网络收集而来,上传到平台为了帮到更多的人,如果您需要使用本文档,请点击下载按钮下载本文档(有偿下载),另外祝您生活愉快,工作顺利,万事如意!女性主义( Feminism) 又称女权主义,是自19 世纪以来为争取女性与男性的平等权利而产生的政治运动与文化思潮。

其对于国际妇女解放运动以及国际社会性别主流化潮流的建构,有着直接而深刻的影响。

女性主义大致经历了三次浪潮,第一波浪潮是从19 世纪中后期到20 世纪50 年代,以英美等西方中产阶级白人妇女精英等自由派为主体,以追求选举权等与男性平等的政治权利为中心。

第二波浪潮是从20 世纪60 年代至20 世纪80 年代左右,以西方新左派等激进女性主义者为主体,深入解剖女性受压迫的阶级、经济、文化等根源,以反抗父权制压迫、谋求女性的全面解放和人格独立为目标。

第三波浪潮是后现代背景下,更推崇女性自身的主体价值、个体体验和多元文化现实性,探寻建构女性自身的话语体系。

在三次浪潮过程中,除了男女的性别差异之认识纷争之外,三代女性主义者之间,西方白人女性主义者与有色人种和第三世界发展中国家女性主义者之间的比较与批判,也交织其间,使得女性主义的话题本身,就充满了“他者”“比较”的意味: 不同性别之间的比较、不同种族之间的比较、不同文化和宗教背景的比较,以及不同国家与国家,国际社会普遍准则与各成员国国内法精神的比较。

与女性主义三次浪潮相对应,女性主义法学也经历了三次浪潮。

第一代,从20 世纪70 年代到80年代初期,以对平等权利和同一性与差异性问题的关注为重点。

第二代,20 世纪80 年代,主要侧重对社会性别权利与法律认知的关注。

第三代,20 世纪90 年代之后,在后现代背景下,对女性声音多样性的揭示以及对政治理念的拒绝。

应当说,女性主义运动及女性主义法学对推动国际社会为争取男女平等权利、构建性别平等社会的法律话语体系产生了深刻影响,起到了直接的促进作用。

美国女权主义法学对我国妇女权益保护的启示

美国女权主义法学对我国妇女权益保护的启示

美国女权主义法学对我国妇女权益
保护的启示
美国女权主义法学对我国妇女权益保护的启示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加强立法保护。

美国女权主义法学认为,应通过法律来实现妇女权利的平等和平等参与,具体就是立法机构应该加强妇女权利的立法,例如,建立法律和程序保护妇女不受歧视,维护妇女反性骚扰权、反家庭暴力权等。

二是强化社会观念的建设。

美国女权主义法学认为,要想真正实现妇女权利的平等,就必须改变社会上男权文化的根深蒂固的思想观念,提倡妇女的平等参与,建立妇女的权利意识,消弭性别歧视的观念。

三是努力推动妇女参与政治社会活动。

美国女权主义法学强调,妇女要参与政治社会活动,以实现自己的权利。

应该推动政府制定政策,提高妇女参与政治社会活动的机会,促进妇女参加政治活动的自由度,这样才能促进妇女的发展。

总之,美国女权主义法学对我国妇女权益保护的启示是:加强立法保护,强化社会观念的建设,推动妇女参与政治社会活动,以实现妇女权利的平等和平等参与。

妇女人权与国际法(21lawreview)0604 妇女人权保护与国际法的发展

妇女人权与国际法(21lawreview)0604  妇女人权保护与国际法的发展

妇女人权保护与国际法的发展尹生*【内容摘要】迄今为止,妇女人权国际法律保护已经形成了以1979年《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为核心的、多层次的、较为完善的国际法律体系。

妇女人权保护与国际法的发展关系紧密:妇女人权保护离不开国际法律保护,妇女人权国际法律保护丰富了国际法,妇女人权保护挑战国际法结构性缺陷。

21世纪国际法会更具性别意识、公正性和民主性,妇女人权国际法律保护将更加完备,国际法与妇女人权将继续互相推动、共同进步。

【关键词】妇女人权国际法男性中心主义性别意识Abstract:I n the 20th century, international legal mechanism for the protection of women’s human rights, which takes the Convention on the Elimination of All Forms of Discrimination against Women as its core, has gradually come into being. During its evolution, international law plays an indispensable role. The international legal mechanism enriches the content of International law, while it also challenges the deficiencies of international law. In the 21th century international law will enjoy more gender consciousness, impartiality and democracy, which will definitely improve the legal mechanism for protection of women’s human rights. No doubt both will continue to mutually promote each other and develop rapidly.Keywords:women’s human rights,international law,sexism;,gender consciousness“妇女人权”目前还没有公认的概念。

国际社会视域中的女权主义研究

国际社会视域中的女权主义研究

国际社会视域中的女权主义研究传统国际关系研究主要关注国家之间、民族之间、不同文明之间以及国际组织之间的关系,性别研究登不上国际政治研究的大雅之堂。

从国际关系理论产生、发展的历史过程来看,与女性有关的议题被国际关系学界纳入“低级政治”范畴而处于边缘化状态。

到了20世纪80年代特别是冷战结束以后,国际社会发展进入新的阶段,全球治理和区域治理成为新的国际关系议题,现实主义等西方主流国际关系理论对国际关系许多新现象新问题缺乏解释力,越来越多的边缘化理论学说被解放出来,一时间,流派纷呈,百舸争流,对于日益多元化的国际社会政治现象进行新的解释,女权主义作为一种批判理论也随之出现。

女权主义既是一种实践又是一种理论:从实践角度而言,女权主义是一个为女性争取在社会各个方面权利以达到男女平等目标的过程,女权主义行动通常与妇女解放运动结合在一起,历史上两次国际妇女运动浪潮以及妇女和平反战运动极大地推动了女性的解放和女权的崛起,并为女权主义理论的产生提供了实践基础;从理论角度而言,女权主义理论寻求以女性的视角甚至是超越性别的视角来解读国际政治和国际社会,它以“社会性别”为核心概念,在对主流理论进行批判和解构的基础上形成了自己的不同流派,并指导女权主义实践运动向更加纵深的方向发展。

本文认为,女权主义在当代国际社会视域中具有了更加丰富的内涵,女权主义的目标已从争取男女绝对的结果平等发展到争取男女机会平等与过程平等,从争取生理意义上的性别平等发展到争取社会意义上的性别平等,从追求女性自身地位提高发展到追求社会和谐与世界和平。

当代国际社会呈现出了明显的发展变化趋势:国家间相互依赖的日益加深推动了全球化的发展,全球化在加强国际社会相互融合的同时也导致了全球性问题的蔓延,全球性问题的严峻现状呼唤世界各国加强沟通与合作,也需要全球公民社会的有效介入。

在一个相互依赖却充满分歧、快速发展却危机四起、渴望合作却仍需沟通的国际社会中,女权主义的崛起成为大势所趋。

浅议西方女权主义思潮

浅议西方女权主义思潮

浅议西方女权主义思潮摘要:随着社会发展和妇女解放运动的深入,女权主义思潮迅速蔓延,相继出现了各种各样的女权主义流派,西方女权主义尤其盛行。

她们均以妇女解放为目标,提出了各自不同但富有效果的思想观点。

加强西方女权主义思想研究,不仅能加深我们对西方资本主义社会的认识,还能为我国的社会发展和女性解放提供有益的指导和重要启示。

关键词:女权主义性别平等妇女解放一、女权主义基本观点女权主义(Feminism),源自西方,译文理解成一个主要以女性经验为来源与动机的社会理论与政治运动。

女性主义Feminism一词,最早出现在法国,意味着妇女解放,后传到英美,逐渐流行起来。

五四时,传到中国,定为女权主义。

在西方,最初是指追求男女平等,首先是争取选举权。

20世纪20-30年代,西方国家的妇女,基本上都争取到平等的政治权利,但在社会生活与人们的观念中,仍与男子不平等。

女权主义者开始认识到,这其中有一个性别关系,性别权力的问题,所以女权运动就变为分析男女为何不平等,男女的权力架构,强调性别分析。

在我国也认识到,先讲女权是不行的,也要讲性别分析。

女权主义--女性主义并没有本质的区别,而是认识的加深。

在国内目前多用女性主义,用性别研究两性权力有深层次的意义,而且用女性主义也容易让人们接受。

女性主义是理论与实践的结合,是一种男女平等的信念和意识形态,旨在反对包括性别歧视在内的一切不平等。

二、西方女权主义的发展阶段及主要流派(一)西方女权主义的发展阶段。

西方女权主义从女性运动启蒙到斗争再到发展成系统的理论体系,主要经历了三个主要发展阶段。

第一阶段,十九世纪到二十世纪四十年代期间,该阶段主要与反对封建专制的社会革命联系在一起。

在研究两性差异时,女权主义者基本上都是围绕自然性别进行,旨在实现男女两性的平等。

第二阶段主要是在20世纪的60、70年代社会性别差异理论,其理论焦点是社会性别差异。

第三阶段是发展于20世纪80、90年代的女性内部的差异与后现代主义阶段,它开始质疑平等、差异问题的构架模式,要求突破西方中产阶级白人女性的局限,注重不同地区、各种族妇女之间的差异,注重对女性解放和发展的普遍性研究,帮助落后地区的女性理解社会性别。

女权主义法理学

女权主义法理学

1983年麦金侬的两篇不同凡响的文章-----《女性主义、马克思主义、秩序与国家:走向女性主义法学》(Feminist,Marxism,Method and the State:Toward Feminist Jurisprudence)及《女性主义,马克思主义,方法和国家:理论的议事日程》奠定了女性主义法学基石。

其她代表人物有哈佛大学法学院教授米诺、加州大学的奥尔森、马里兰大学法学教授罗宾·威斯特(Robin West)、纽约市立大学法学教授潭兢嫦等。

这些法学家从不同侧面分析批判美国法律制度,构筑了女性主义法学。

[2]内容性别歧视批判女权主义法学作为一个独立的知识领域,主张男女平等反对各种性别歧视。

它区分了自然性别和社会性别,认为“自然性别是男女的自然属性,即两性先天的差异;社会性别是指社会造成的基于性别之上的思想、观念和行为模式,是后天习得的社会性角色。

”它反对的是男女不平等的社会结构,关注的是性别之间不平等的权力关系。

其中,在关于就业方面的性别歧视的批判是重要标志女性主义法学代表著作1女性主义法学代表著作1。

在当今社会,妇女就业已经是非常普遍的社会现象,就业领域也已经深入到科学界、律师界、政府部门等原先属男性独占的领域,并渐渐地有妇女登上各个领域的领导职位。

但是,在就业中的性别歧视现代仍然比比皆是。

女权主义者指出,今天的劳动分工依旧是基于性别的分工,即基于想象的不同性别的差异以及各自的特点而作出的劳动分工。

这种想象的观念往往偏见地把妇女看成弱不禁风、没有理性、没有竞争力和被家庭所拖累的群体。

这些想象的特点,常被雇主当作排斥妇女的借口这种性别歧视一方面反映了公私领域划分的观点,同时反映出男性力图维护在社会上占统治地位的行业的思想。

有些女权学者指出,女性就业没有摆脱受压迫和歧视的束缚,劳动妇女在今天还承担外面工作和家务劳动两重角色,男性对家务劳动的忽视,造成对妇女在家庭中创造的剩余价值的剥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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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权主义国际法方法述评 国际毕研究的新方法不断涌现,?是晚近国际法理论发展的重要趋势之一。其中,近年来在欧美国际法学界出现的女权主义的国际法方法(FeministMethodsinInternationalLaw)?尤其令人瞩目。本文试图对这一新方法作些介评。

一、女权主义者对国际法的批判 女权主义者对国际法的研究采取了一种批判的态度。这种批判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国际法的造法过程排斥女性? 首先,在国际关系中妇女没有被充分代表。女权主义者认为,国际造法过程剥夺妇女接近和参与的机会。国际法律秩序的结构反映了一种男性的观点,并确保其支配地位。众所周知,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和日益增加的国际组织。在国家和国际组织中,无视女性的存在是十分明显的。在各国政府的权力结构中,压倒性多数是男性,妇女只在极少数几个国家占据有限的几个重要位置。各国都是家长制的结构,这不仅是他们把妇女从核心位置和决策中排除掉,而且他们通过对权力的集中和对国内立法的垄断维持这种控制。国际组织是国家职能的一种扩张,它把妇女限于不重要的和从属的地位。虽然联合国就其成员国的普遍性来说,几乎包括世界上所有国家,它是国际社会的一个主要成就,但是,联合国的这种普遍性并不适用于妇女。《联合国宪章(草案)》第8条阐明了妇女担任国际组织职员的合法性。该条规定:联合国不得对男女职员的录用条件加以区别,应允许他们在同等条件下参加联合国主要机构及其附属机关的活动。

在1945年起草宪章的旧金山会议上,虽然没有人公开反对这一条,但是有些代表认为此规定纯属多余,把如此不言而喻的事情写人宪章显得有些荒谬。然而.,在妇女组织委员会的坚持下,第8条的内容被保留下来,但其措词采用了一种消极责任的形式,即“联合国对于男女均得在其主要及辅助机关在平等条件之下,充任任何职务,不得加以限制。”其实,在联合国内对妇女的任用甚至还没有达到第8条规定的有限程度。联合国妇女平等权利工作组认为在联合国每周、每月、每年的人事制度中,性别歧视已成为惯例。例如,在1989年联合国儿童基金会29位职员中,只有4位是妇女;在世界粮农组织51位职员中没有女性高级职员;同样,在世界卫生组织雇用的42名工作人员中,只有4名女性。此外,在联合国难民署28名工作人员中,只有1名是女性。?可见,无论是在国家还是在全球的决策过程中,没有妇女代表或者妇女未被充分代表。

其次,国际法的创造过程几乎专属男性。在国际法的创造和逐渐发展过程中,漠视女性同样存在。多年来,只有一位女性担任国际法院的法官。然而,至今还没有妇女成为国际法委员会的委员。国际法院尽管在促进“代表世界各主要文化体系及各大法系”方面已有所进步,但是,在占世界人口一半的妇女代表方面仍然踟蹰不前。

人权是一个被普遍认为直接针对妇女的领域,但是在联合国人权机构中,妇女的代表性仍然很不充分。消除歧视妇女委员会是唯一一个都由妇女组成的机构,然而,联合国经社理事会却指责该机构妇女代表过多。经社理事会在审査消除歧视妇女委员会的第六份报告时,促请各国政府提名男女专家人选该委员会。

总之,自60年代非殖民化以来,各国在国际组织中代表的平衡问题已成为联合国的一个主题,今天这一主题应该进一步扩大以包括被选择代表的性别。

(二)国际法的内容有利于男性而不利于女性 第一,国际法规则总体上賦予男性以特权。由于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因此,人们有时认为国际法只作用于国家而不针对个人。事实上,国际法的适用影响个人,国际法院在其判决中对此也予以承认。国际法理学界认为在各国范围内针对个人的国际法规范是普遍适用的和中立的。然而,这些原则对男性和女性的影响是不同的。结果,妇女对这些法律的实施持怀疑态度。国际法规范允许忽视或逐渐损害特别关系到妇女的问题。例如,现代国际法是基于公、私领域的不同划分,公共领域属于国际法的范围。国际法支配的是国家间的关系,国际私法则是调整不同国家法律体系的冲突的规则。

女权主义学者认为,在某种意义上这种公、私领域的划分是出于性别的考虑。在所有权力领域,无论是公共领域还是私权领域都由男性支配。在法律、经济、政治以及知识和文化生活等公共领域,权力的行使被认为是男性的自然范围;而在私权的家庭世界,家庭和孩子被看作是适合妇女的地方。这种公、私的划分既有规范性的一面,也有描述性的一面。传统上,这两个领域的价值是不一样的:公共领域比私权领域更重要,男性世界比女性世界更重要?因此,公、私的区分证明基于性别而自然作出的劳动分工和报酬的分配是正确的。所有领域都肯定和接受男性的优越和对男性统治的支持。

虽然人们对公、私领域划分的科学基础进行了指责,但是这种划分将继续支配法律思想。因为法律强调理性、权力、客观性,这些都与公共领域或男性世界相联。相反,与女性相关的领域是:情感、情绪、消极、主观性。此外,法律主要是在公共领域动作,它调整经济和政治权力的分配,而对家庭的直接干涉一直被认为是不适当的。例如,家庭暴力与家庭外的暴力的法律意义是不同的。只有由家庭外的暴力所引起的伤害才会得到法律救济。在民事行为中对伤害的鉴定,传统上是根据其参与公共领域的能力。妇女很难使执法者相信家庭暴力是一种犯罪。在某种意义上,公、私领域的区分也是现代国家职能分工的基础,这种区分意味着私权领域是不能控制的。而事实上,国家对私权领域不能行使权力是控制女性的面纱。

第二,国际法规则是损害和压迫妇女的工具。女权主义者认为国际法某些规则的确定是基于公、私领域的划分。因此,国际法规则有利于男性,并维护男性在国际法律秩序中的统治地位。

公、私领域的区分对国际法的影响是从本学科中排除了对妇女的关心。这从国际禁止酷刑可以看得出来。一般认为,免于酷刑和其它非人道的待遇的权利是公民权和政治权的一个例证。它包括在所有国际民事和政治权利的文件中。它也是有关的普遍性条约和区域性条约的核心。的确,免于酷刑权已成为一种习惯国际法规范,就象禁止奴隶制一样,也是一种强行法规范。《反酷刑公约》对构成酷刑的行为作了如下界定:“有意使人遭受严重的肉体或精神上的痛苦或苦难的任何行为,其目的是为了从他或第三人那里获取信息或交代,或者是因为他或第三人做了某事或被怀疑做了某事而惩罚他,或者是出于某种歧视的原因对他或第三人进行威吓或胁迫,并且,遭受的这种痛苦或苦难是由行政官员或在行政职能范围内的其他人怂恿、同意或默许下进行的。”这个定义比较广泛,它包括了精神上的痛苦以及在行政官员怂恿下的行为。然而,该定义只是针对男性,尽管在序言中运用了“人类”这个词。更重要的是,它漠视了对妇女尊严的伤害,妇女普遍遭受的家庭暴力也未被定为酷刑。此外,在内战或武装冲突中,妇女和儿童往往成为敌对双方任意进行恐怖活动的牺牲品。这类苦难并没有包括在国际法上的酷刑的定义中。

国际法规范的内容没有调整妇女生活的现实性的另外一个例子是其对买卖妇女的反应。通过卖淫、色情描写和网上邮购新娘进行妇女买卖是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都很普遍和严重的问题。这些行为不只属于国内的管辖范围,因为它有跨越国界的影响。然而,国际法在这方面是不完善的和有限的。

国际法的一些分支已经承认和提出了有关妇女的一些问题。国际劳工组织的几个公约是以妇女为中心。《妇女公约》还是专门关系到妇女的最主要的国际法规范文件。该公约第一条对“歧视妇女”作了如下界定:“任何基于性别而作出的区分、排斥或限制,它影响或旨在损害、废除基于男女平等而承认妇女或由妇女享有或行使的不管其婚姻状况的人权以及在政治、经济、社会、文化、民事或任何其它领域的基本自由。”虽然,联合国2/3的会员国已批准或加人了《妇女公约》,但是许多国家加人该公约时作了重要的保留。《妇女公约》的保留模式表明了目前国际法规范的缺陷。一方面,国际社会准备正式承认妇女面临的不平等问题,另一方面它又并不强求个别国家改变使妇女处于从属地位的家长制惯例。消除歧视妇女委员会虽能监督《妇女公约》的执行,但无权决定各种保留是否与该公约一致。两年一次的《妇女公约》缔约国会议,也不能对各种保留是否符合该公约的宗旨和目的作出权威性的结论。《妇女公约》的许多保留暗示了对妇女的歧视在某种程度上被认为比种族歧视更自然和更能接受。

总之,作为关于妇女的国际法的一艘旗舰,《妇女公约》是模棱两可的。虽然,它承认对妇女歧视是一个法律问題,但是它并不承诺对妇女任何形式的结构性变化,而只是主张通过善意、輛育等方式来逐渐改变妇女的地位。此外,国际社会对各缔约国保留的宽容也进一步限制了该公约的范围。

二、结论 女权主义学者的目标是“向现存的规范提出挑战,并构建一种新的理论蓝图”。?她们从性别的重要性这一角度来强调需要进一步研究国际法的传统领域。她们不单纯阐述对妇女的关心和兴趣,并且认为,现代国际法不仅在起源上是以欧洲为中心,同时也是以男性为中心,并吸收了许多西方的法学思想,包括家长制的法律制度。国际法规范的普遍适用性和中立性以及在法律讨论中对妇女及其经历的漠视,这些是需要研究的问题。在女权主义考看来,把性别作为一种分析_型及实施性别上的真正平等,能对国际法的许多领域,如国家责任、难民法、使用武力和人道主义战争法、人权和国际环境法等等,都有启迪的意义。女权主义者研究认为,如果同意彻底重建传统国际法的论述和方法,能够提供一种选择的世界观。这正如有学者指出的:“这种重建并不是用另一种理论来取代它,女权主义者理论的目的是使家长制的体系、方法不能起作用,不能保留他们的统治和权力。”?

国际法上国家的中心地位意味着许多国际法规范反映了其家长制的形式。女权主义者对国际法的改革不只是修正或重塑现存法,它将导致创立国际制度并修改国家责任的概念,它也将对国际法上的国家中心及其传统渊源构成挑战。女权主义者认为实现这些目标的手段已经存在。《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公约》和《妇女公约》能作为促进经济结构和社会变革的基础,以减少一些性别歧视和对妇女的虐待。然而,根据这些公约,国家责任的概念基本上没有扩大,以至于包括因性别歧视而造成的系统虐待的责任和由个人实施的行为能归因于国家的责任。

总之,女权主义者的方法论对许多已经接受的学术传统提出了挑战。她们明显地反映了一种政治议程,而不是努力实现一个基于中立性的现实目标。由于这个原因,“女权主义者的方法论通常被认为是非学术的、离经叛道的或疯狂的。它们是门外汉和怪杰的技术。”?正如19世纪一些女性作家用疯狂的语言来逃避限制和封闭的生活,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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