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日照市中心支行票据交换管理办法
票据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是什么?

People who like to say that they are lucky, generally work harder than others.勤学乐施积极进取(页眉可删)票据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是什么?导读:票据在商业交易中是非常重要的一个证明,票据往往是非常有效的一种凭证,往往很多不法分子利用票据进行非法用途,那么票据到底怎么样来管理了?下面就由律师365为大家解释票据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是什么?希望能够为您带来帮助。
票据在商业交易中是非常重要的一个证明,票据往往是非常有效的一种凭证,往往很多不法分子利用票据进行非法用途,那么票据到底怎么样来管理了?下面就由为大家解释票据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是什么?希望能够为您带来帮助。
票据管理实施办法(1997年6月23日国务院批准1997年8月21日中国人民银行令第2号发布根据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为了加强票据管理,维护金融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以下简称票据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票据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中国人民银行是票据的管理部门。
票据管理应当遵守票据法和本办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票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票据当事人应当依法从事票据活动,行使票据权利,履行票据义务。
第五条票据当事人应当使用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统一格式的票据。
第六条银行汇票的出票人,为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办理银行汇票业务的银行。
银行本票的出票人,为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办理银行本票业务的银行。
第八条商业汇票的出票人,为银行以外的企业和其他组织。
向银行申请办理汇票承兑的商业汇票的出票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在承兑银行开立存款账户;(二)资信状况良好,并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
第九条承兑商业汇票的银行,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与出票人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二)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
《票据管理办法》

票据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公司票据的接收、管理和转让,防范企业票据安全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结合我公司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票据包括:商业承兑汇票、银行承兑汇票等。
第三条票据的签发管理1.票据的签发申请由综合财务部负责提交,票据的签发操作由综合财务部出纳负责执行。
综合财务部资金员提交票据签发申请单→综合财务部经理审核同意→分管领导审核同意→执行董事审核同意→出纳网银制单→网银复核人员复核。
2.综合财务部应建立票据签发台账,按照资金管理中贷款的要求,及时安排资金解付。
第四条票据的接收管理1.票据的接收由综合财务部负责,其中暗保理业务接收票据的方式为质押模式,池保理业务客户使用票据还款的,接收方式为背书模式。
2.综合财务部出纳接收票据时应仔细检查票面要素、背书及质押情况,对不符合下述规定的票据,有权退回,不予接受,并及时向公司领导汇报:1(1)票据出票人或背书人为我公司规定的核心单位,票据出票人的账号、开户银行需与此核心单位常用的账号、开户银行一致,如不一致时,需及时与相关人员沟通,保证票据真实性。
(2)票据的质权人名称或被背书人名称必须与我公司名称一致。
3.出纳完成上述几点核对后,即在网银进行收票操作,并经网银复核人员复核后办理。
第五条票据的库存管理及托收1.综合财务部负责票据的盘底工作。
每周出纳将网银持有票据、质押票据与台账核对,造具清册,经审核无误后抄送给业务部、风控部和公司领导,盘点表装订成册保存。
2.综合财务部负责办理到期票据托收。
质押票据到期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持有票据到期日前五个工作日内应办理相关托收手续。
出纳在网银中将票据进行提示付款的操作,经网银复核人员复核后办理。
综合财务部出纳应将票据托收情况通知综合财务部资金员,同时密切关注托收进展情况,资金员应及时保持与解付单位的联系,确保托收款按期到账。
3.综合财务部门应根据财务记录情况及时与应收账款债务人进行核对未收回的应收账款。
同城票据交换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

同城票据交换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作者:张淑芳来源:《商场现代化》2016年第21期摘要:首先简介了同城票据交换的含义和基本规定,然后阐明了中国人民银行县级支行同城票据交换存在的四个方面的主要问题,并以此为基础进一步提出了有效解决中国人民银行县级支行同城票据交换工作中存在问题的三项对策。
关键词:中国人民银行县级支行;同城票据交换;问题;对策一、同城票据交换及其有关规定1.同城票据交换所谓同城票据交换,是指位于同一座城市或者同一个区域的各家商业银行,为了提高票据结算的效率,集中在规定的时间和固定的场所,交换互相之间在办理业务过程中收到的代付票据和代收票据,仅就其差额通过在中国人民银行开立的存款准备金账户进行转账清算的做法。
2.同城票据交换的有关规定(1)参与同城票据交换的票据被称为交换票据。
交换票据可以进一步细划为两种,一种是借方票据,如汇票、本票、支票等票据以及托收凭证、财政拨款专用凭证、特种转账借方凭证等凭证和一般缴款单;另一种是贷方票据,如特种转账贷方凭证、财政直接支付或者拨款凭证、电汇凭证等凭证和进账单。
(2)同城票据交换具体包括贷记和借记这两类业务。
二者的区别,一是前者是付款方、后者则是收款方通过本行的行内系统发起;二是前者是贷记、后者则是借记付款方客户账户的支付业务。
基于此,可以得出如下结论,即当某商业银行提入的是贷方票据而提出的是借方票据时,属于别行付款、某行收款的情况;反之,当某商业银行提出的是贷方票据而提入的是借方票据时,属于别行收款某行付款的情况。
(3)一个完整的同城票据交换流程,需要顺序经过以下六类人员的操作,才能办理完毕。
具体如下:前台柜员→票据交换员→业务主管→凭证录入员→结算处理员→结算业务主管。
在上述人员当中,只有票据交换员可以由商业银行外部的票递公司来兼任,其他人员则均需为商业银行的内部人员,并且他们之间的混岗操作是尤其需要严格禁止的。
(4)票据交换时提出的贷方票据和借方票据支持的业务需求分别是单一付款人对应多笔收款人以及单一收款人对应多笔付款人。
银行岗前培训之票据交换业务

本票是一种由出票人签发的,承诺在 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 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银行在处理本票交换业务时,需要核 对票据的真实性和有效性,确保交易 双方的权益得到保障。
支票交换业务
支票交换业务是指银行间或银 行与单位之间因资金清算、商 品交易、劳务供应等款项的结
算而产生的票据交Biblioteka 。支票是一种由出票人签发的, 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 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 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
者持票人的票据。
支票交换业务中,银行扮演着 重要的角色,负责将支票从出 票人传递给收款人或持票人, 并处理相关的资金清算。
银行在处理支票交换业务时, 需要核对票据的真实性和有效 性,确保交易双方的权益得到 保障。
票据交换业务的创新与变革
区块链技术的应用
区块链技术为票据交换业务提供了新的 解决方案。通过区块链技术,可以实现 去中心化的票据交换,降低交易成本, 提高交易效率。同时,区块链技术的透 明性和不可篡改性能够保障交易的安全 性和可靠性。
VS
人工智能的应用
人工智能技术为票据交换业务提供了智能 化支持。通过人工智能算法,可以对票据 数据进行智能分析和预测,提高交易的精 准度和效率。同时,人工智能技术还可以 协助银行进行风险管理,降低交易风险。
票据交换的重要性
票据交换是银行间资金清算的重 要手段,能够加速资金周转,提 高资金使用效率,同时也有助于 降低结算风险和欺诈风险。
票据交换的基本流程
提交票据
银行将持有的票据提交 至票据交换所。
票据匹配
票据交换所根据票据金 额、期限、收款人等信
银行同城交换集中提入与提出业务操作规程(模版)

同城交换集中提入与提出业务操作规程一、概述(一)同城票据交换是指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内,使用当地人民银行认可的票据或结算凭证作为资金划付凭据,完成跨行资金划付的业务。
(二)同城交换业务票据:同城提入票据包括提入借方票据和提入贷方票据,提入借方票据包括转账支票、汇票等票据,提入贷方票据包括进账单、委托收款凭证和税单等凭证;同城提出票据包括提出借方票据和提出贷方票据,提出借方票据包括转账支票、银行汇票、银行本票和同城特约委托收款等凭证,提出贷方票据包括进账单、委托收款凭证、税单、网银支付凭证(同城业务)等凭证。
(三)同城交换集中提入业务是指由分行集中处理中心代替网点,集中完成票据的提入和记账工作,所有票据提入业务的审票、验印、大额核实及记账、退票等工作全部由中心记账人员完成,网点可通过核心系统的报表打印和影像系统打印客户回单和记账清单。
同城交换集中提出业务是指网点受理审核客户提交的票据,分行集中处理中心审核记账后,再由网点将票据通过同城系统进行票据实物交换,实现跨行资金划付。
(四)同城交换业务岗位设置要求1、同城交换集中提入业务:集中处理中心对集中提入业务可根据情况分不同的批次分别处理,但同一个批次的业务要经过数据补录、影像采集、中心记账三个岗位处理;对于同一批次的业务,以上三个岗位的经办人员不能为同一人,这三个岗位的人员均可以兼做清分打数工作,应由数据补录人员在补录明细业务的同时,按照结算制度的要求审核票据。
2、同城交换提出业务:营业网点同城交换提出业务应经过经办、复核、后台柜员三个岗位处理,其中后台人员负责保管“同城清算专用章”(不得兼管当地人行要求在同城票据交换提出票据上加盖的其他章戳),按当地票据交换中心的要求,对将提出票据统一进行复核、打码及清分。
(五)同城交换集中提入业务通过影像采集系统完成。
1、影像采集系统对数据进行“应用-批次-文档”三级结构管理:在一个模版下可以支持多个应用,同一个应用可以在多个模版下运行,应用的名称可以自定义为提入网点的机构代号;在一个应用下可以建立多个批次,每个批次拥有唯一的批次代码;同一批次下可以建立多个文档,最基础的影像数据就存入文档中,每个文档会在创建时由系统生成唯一的批次号,作为与票据内容录入环节的唯一匹配标识。
票据使用管理规定

票据使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票据的使用和管理,提高票据管理的效率和安全性,保护票据权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内各类企事业单位、金融机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的票据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票据包括纸质票据和电子票据。
纸质票据包括支票、汇票、本票、银行本票、债券、股票等。
电子票据指以电子形式保存和使用的票据。
第四条票据的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合法合规、规范有序的原则。
第五条票据使用和管理的具体事项,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国家标准以及本规定的规定进行。
第六条票据的颁发人、持票人和承兑人等当事人,应当诚实守信,依法行使票据权利及履行票据义务。
第二章票据的基本要求第七条票据的格式和内容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及行业规定,并应当确保真实准确、完整清晰。
第八条票据上应当注明票据种类、票据金额、出票日期、到期日期、出票人、收款人等基本信息,并应当用统一的标志、格式和字体。
第九条纸质票据应当经过合法授权的生产厂家或单位生产,并应当采用防伪措施和防伪技术。
第十条票据上的信息应当完整清晰、不得涂改、抹去、涂改、篡改。
第十一条票据上的签名应当真实有效,且应当由授权签发人签署。
第三章票据的使用和传递第十二条票据的使用和传递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票据应当用途明确,限于凭证结算和财务管理,不得用于非法用途;(二)票据应当安全保管,避免遗失、被盗、被篡改等风险;(三)票据的传递应当按照承兑、背书和交付的顺序进行。
第十三条票据的传递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进行,包括交付、背书、承兑等。
第十四条承兑人应当按照票据的规定对票据进行承兑,并承担承兑责任。
第十五条票据经背书后,应当及时办理登记手续,并妥善保管背书票据。
第十六条纸质票据应当保管在专用票据箱或票据柜内,票据的保管人应当有明确的责任。
第十七条电子票据的保管应当采取技术措施保护票据的完整性和安全性,并及时备份。
第十八条票据的使用和传递应当经过相应的记录和审核,并可以随时进行检查和查询。
票据交换业务管理办法和操作规程模版
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票据交换业务管理办法和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农村商业银行”或“本行”)票据交换业务的管理,规范业务操作,保证本行和客户资金安全,提高票据交换业务质量,根据《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广东省票据交换管理办法》、《广州区域票据交换业务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行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和操作规程。
第二条xx票据交换是指由广东省内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组织的,通过票据交换机构以定时定点集中方式交换票据凭证,清算代收、代付票据资金的行为。
xx票据交换业务包括广州区域、深圳区域及香港人民币的票据。
第三条票据交换应当遵循“先付后收,收妥抵用,差额清算,银行不垫款”的原则。
总行运营管理部参加网上退票业务处理,必须遵循“电子信息在先,退票原件在后,资金清算以网上退票为准”的原则。
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以下简称人行广州分行)统一监督管理广东省内的票据交换业务。
广东省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省中心)负责本系统内的票据交换工作的组织、协调及资金清算;农村商业银行总行负责各营业机构票据交换工作的组织、协调及资金清算。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参加人民币票据交换业务的农村商业银行总行运营管理部和所有营业机构。
第二章业务概述与相关概念第六条本行采用集中提出、集中提入的处理模式,由运营管理部集中作业中心(以下简称集中作业中心)集中处理票据的对外提出交换、提入票据的账务处理工作。
各营业机构负责各自提出票据真伪的审核、票面要素的审查、发起、汇总上送、以及与客户的退票签收工作。
第七条提出是指参加交换的金融机构将需要收款或付款的票据提交到人行广州分行结算中心进行清分和跨行清算。
提出借票:指向人民银行提交需要收款的票据。
提出借方票据必须在下一场没有交换退票后方可抵用,即“隔场抵用”。
提出贷票:指向人民银行提交需要付款的票据。
提出借票的业务范围包括10版清分机支票、银行汇票、银行本票、香港人民币支票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规定的其他业务。
票据管理办法
票据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单子治理,严格结算轨制,严密工作手续,包管单子的安稳、完全,堵塞单子应用、治理中的马脚,制订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所称单子是指现金支票、转账支票、汇票等重要银行单子、单位从外部取得的各类原始凭证及内部克己单据和内部结算凭证,个中,内部结算凭证是指由单位报账员填开的费用报销单、资金审批单、资金入账单和借钱凭证。
第三条:明白各管帐岗亭职责,规范传递手续,禁止制证、复核两个岗亭由一人兼任,加强内部牵制,做功德中、过后考察。
第四条:建立银行单子应用挂号轨制。
支票、汇票等重要银行单子经管人员在购买、签发单子时应即时挂号《银行单子购买、应用情形挂号表》,挂号内容包含购买、签发单子时刻、应用单位、开户银行、单子种类、号码、应用内容、金额、经办人员;支票、汇票等重要银行单子产生退票、作废等事项,单子经管人应次序挂号、妥当保管退回和作废的单子,连同《银行单子购买、应用情形挂号表》一并归档备查,个中,作废的支票应与从新签发的支票存根一并粘贴,编制记账凭证。
第五条:单位从外部取得的各类原始凭证及内部克己单据送交管帐报账时,对经审核合法、合规的应及时编制记账凭证,并在单据上加盖"收讫"、"付讫"戳记,记账凭证经复核无误后,经管人应妥当保管,月末按次序装订成册交本站档案保管人归档,并及时编制档案清册。
第六条:经审核不克不及报账的单位外部、内部原始凭证应及时退回并说明缘故。
第七条:规范管帐内部结算凭证的应用。
单位以外部、内部原始凭证报销时应填开"费用报销单";进行结算而临时无原始凭证的,填开"资金审批单",单位负责人、财务引导应在"资金审批单"签订看法;资金入账的,填开"资金入账单";因公出差借钱或补偿备用金的,填开"借钱凭证"。
第八条:单子治理显现过掉行动(如单子损掉、毁损等),阻碍管帐核算正常进行并给集团公司带来损掉的,集团公司将赐与传递批驳、罚款等处罚。
银行岗前培训之票据交换业务
• 借:客户帐
• 贷: 160002 2020/5/28
待提出交换及划转款项
会计操作手册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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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交换提入业务
• (2)提入贷方会计分录: • 借: 223006 待提出票据交换及转汇款项
• 贷:客户帐或相关科目来自2020/5/28会计操作手册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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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交换业务退票处理
• 同城交换的退票业务处理分为:同城交换提出退票
• 2、必须将收受的票据按场次全部提出交换,不得截留积压,
不得擅自涂改、更改票据及附件的内容。
• 3、提出借记业务时应按客户递交票据种类的不同,正确录
入、复核票据或凭证种类,避免收妥抵用误选即时抵用交换 方式,影响资金安全。
2020/5/28
会计操作手册培训
11
票据交换业务基本规定
• 4、每场交换提出、提入的凭证、清单、差额单必须轧计平
2020/5/28
会计操作手册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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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交换提入业务
• 7、对伪造、变造票据除按规定进行处理外,应及时
报告人民银行;
8认真核对装入专用信封或普通信封的凭证及附件;
• 9、票据、结算凭证等是否加盖“票据交换专用章”
和交换场次戳记。
• 审核完毕后,进行相关账务记载或者做退票处理。
• (1)提入借方会计分录:
向他行开户的付款人收取款项或本行已支付款项给 收款人应向他行清算资金的业务。
2020/5/28
会计操作手册培训
5
票据交换业务
• 2、提出贷记业务。指在本行开户的存款人支付款项
给他行开户的收款人或本行收妥的款项划转他行收 款人的业务。(进账单、个人同城汇款凭证,网上 银行贷记凭证,特种转账贷方凭证、托收凭证、其 他贷记凭证等)
同城票据交换完整版
同城票据交换HEN system office room 【HEN16H-HENS2AHENS8Q8-HENH1688】票据交换同城票据交换是指收、付款人在同城或同一票据交换区域内不在同一行处开户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之间办理资金清算,由开户银行将有关的结算票据持往票据交换所相互交换。
通过这种交换各家银行之间不必逐笔划转款项和单独传递票据,从而可以减少资金清算的中间环节,节省人力、缩短票据资金的在途时间。
票据交换按照票据流向分为提出票据和提回票据,这里的票据包括各类支付票据和凭证。
票据交换单位根据参加交换场次不同分为甲类票据交换单位和乙类票据交换单位。
甲类票据交换单位是指距离中心较近按规定能够参加午场和晚场两场交换;乙类票据交换单位是指距离中心较远只能参加晚场一场交换。
票据抵用是指收、付款人之间受理借方票据,在提交开户银行后要等银行间票据进行清算,将款项从付款人账户付出后,收款人才能支用,即“先付后收,收妥抵用”。
票据抵用时间实行“隔场抵用”,即对提出的借方票据,在下一场交换结束确认没有提入退票后方可抵用。
一、提出票据交换提出票据交换按照资金收付分为提出代付和提出代收。
(一)、提出代付1、概念:客户提交他行转账支票、银行汇票、银行本票等支付凭证,要求入我行客户账。
我行通过人行票据交换系统向他行开户付款行提出他行支付凭证申请划回款项到我行客户账。
(就是我们常说的正存支票、汇票、本票等)2、客户提交他行转账支票、银行汇票、银行本票等支付凭证和我行入账凭证(进账单等),受理柜员按照不同凭证的种类审核凭证要素及真实性无误,并将有关个人名章加盖齐全后扫描票据原件并录入收款人账号、金额、交换号等相关信息后提交任务。
由分行账务中心复核后,提交系统登记提出票据登记簿。
(二)、提出代收1、概念:客户提交本行支付凭证和他行入账凭证委托我行通过人行票据交换系统向在他行开户的收款人划付款项。
(就是我们常说的倒存)2、受理柜员受理客户提交的本行支付业务凭证(支票等支付凭证)和他行贷记凭证(我行进账单等),经审核凭证要素及真实性无误后将有关个人名章加盖齐全后扫描录入,系统自动对需验印验密和圈存的支付凭证完成验印验密和圈存处理,全部通过后信息上传分行账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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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日照市中心支行票据交换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票据交换管理,确保日照市票据交换安全、高效运行,提高票据清算质量,加强资金周转,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法》、《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支付结算办法》、《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票据交换管理办法(试行)》等支付结算法规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票据交换是指由中国人民银行日照市中心支行组织的日照市票据交换区域内票据和结算凭证的交换以及由此产生的资金清算。
第三条本办法是适应于中国人民银行日照市中心支行辖区内参加同城票据交换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机构)。
第四条票据交换循环“先付后收,收妥抵用,差额清算,银行不垫款”的原则。
第五条票据清算中心是票据交换和资金清算的中介场所,具体负责票据交换和资金清算的业务运作和日常管理。
第六条中国人民银行日照市中心支行负责日照市辖区票据交换的统一领导和管理,中国人民银行各县支行根据中国人民各县支行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日照市中心支行授权协助做好票据交换工作。
第七条在中国人民银行日照市中心支行开立存款准备金账户或备付金账户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地方性商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和邮政储蓄银行,参加同城票据交换的为票据交换管辖行(以下简称管辖行)。
管辖行负责系统内票据交换工作的组织、协调及资金清算的监督检查。
山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日照办事处要加强对系统内办理票据业务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票据清算中心第八条中国人民银行日照市中心支行设立日照市票据清算中心,管理全辖票据交换业务。
第九条日照市同城票据交换依托同城清算系统办理,票据清算中心负责传递票据,各管辖行交换员在指定时间到达票据清算中心清分票据。
第十条日照市票据清算中心办理以下事项:1.银行机构参加、退出、停止交换,交换银行名称及变更、确定交换代号等事项;经日照市票据清算中心批准参加同城票据交换的银行机构为同城票据交换行(亦称同城清算行,以下简称交换行)。
2.确定并公布票据交换的场次、场结时间、日终时间和收票截止时间;以上如有时间调整的,票据清算中心及时通知各交换行。
3.负责对交换行及交换人员的管理及违规的处分,具体组织对交换员的培训工作;4.负责票据交换和票据资金的轧差和平衡;5.办理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票据清算中心的运行运费用由参加交换的银行机构和使用同城清算系统的当事人共同承担。
第十二条票据清算中心岗位设置应当符合内控制制度要求,同城清算系统管理员与票据清算员不得由一人兼容。
票据清算员作为重要岗位定期轮换。
同城清算程序的开发人员和管理人员不得直接操作计算机,处理会计账务。
操作人员和账务处理人员不得参与程序的开发和修改计算机程序。
第十三条票据清算中心要严格管理,确保票据凭证传递的安全,采取措施为交换行提供优质服务。
票据清算中心要对交换行建立考核、培训、奖惩制度。
第十四条票据清算中心要明确工作纪律,加强对工作人员的管理、考核,确保票据传递及时、安全,资金清算准确无风险,同城清算系统高效运转。
第三章交换行第十五条申请参加同城票据交换的银行机构,须具备下列条件:1. 经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许可办理结算业务;2. 内部管理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健全;3. 管辖行要具备足够的资金,用于清算差额;4. 能派出符合条件的交换员,履行票据交换职责;5. 自愿遵守票据清算中心的各项规章制度,自愿缴纳票据交换费用,能准时提出和提入票据,在规定时间办理退票。
第十六条系统审核员和系统操作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 热爱本职工作,具有较强的责任心;2. 严格执行支付结算规则,熟悉会计业务,具有从事本职工作所需的业务知识,能当场处理票据交换业务;3. 能自觉遵守日照市票据清算中心的各项规定。
系统审核员和系统操作员需经票据清算中心培训后上岗。
第十七条各管辖行派到票据清算中心现场清分票据为系统审核员。
系统审核员需经日照市票据清算中心考核,符合条件的发放上岗证书,持证上岗。
参加县域内票据交换的系统审核员由中国人民银行各县支行综合业务部考核并发放上岗证书。
第十八条交换行申报程序1. 符合条件的银行机构,填写“票据交换申请表”(附表1),经其管辖行签署意见,由管辖行行文向中国人民银行日照市中心支行提出申请。
该银行机构的营业执照、金融许可证复印件和申请表为申请文件的附件,并需向票据清算中心出示营业执照和金融许可证的原件。
交换行为管辖行的,需确定系统审核员,填写“日照市同城票据交换员上岗申请表”(附表2)。
2.日照市票据清算中心现场查看相关银行机构的准备情况。
银行机构驻在县域内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县支行在票据交换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盖章。
3.经审核合格的,票据清算中心确定其交换代号,发放票据交换专用章,发布公告,开办同城票据交换业务。
管辖行申请文件明确该机构可以签发银行本票的,票据交换中心为该机构刻制银行本票专用章。
交换行申请签发银行本票的,由管辖行向票据清算中心申请刻制银行本票专用章。
第十九条交换行填写的票据交换申请表上有关事项变更的,填写“票据交换申请表”,由管辖行行文申请,相关证明文件(营业执照、金融许可证)的复印件和申请表为文件附件。
第二十条交换行撤销的或机构未撤销欲退出同城清算系统的,由管辖行向日照市票据清算中心报告,并交回票据交换专用章,签发银行本票的交换行交回银行本票专用章。
第二十一条中国人民银行日照市中心支行和县支行内部职能部门参加票据交换的,视同一个交换银行管理。
第四章业务管理第二十二条日照市同城票据交换依托同城清算系统办理,提出行录入票据交换信息,提入行根据发送的信息和传递的票据办理业务。
场结或日终时由票据清算中心打印差额清算凭证送营业部门记账。
第二十三条不参加交换的银行机构,可以委托其管辖行或其代理银行代理票据交换,管辖行或代理行要富票据交换的一切责任。
第二十四条票据交换业务有关的提入、提出清单、差额凭证及其他报表由同城清算系统打印。
第二十五条票据交换使用以下业务印章:1.票据交换专用章,由交换行保管使用,加盖于提出的票据上。
系统审核员不得保管和使用票据交换专用章。
2.人民银行票据交换资金清算专用章,由票据清算中心清算员保管和使用,加盖于票据交换差额计算表和票据交换差额清算凭证上。
各管辖行和交换行自行打印的票据交换差额计算表不需加盖人民银行票据交换资金清算专用章。
以上印章由日照市票据清算中心统一刻制发放。
第二十六条交换行应遵循结算规定,认真审查票据,避免提出无效票据。
第二十七条提出票据业务必须换人复核,并在提出票据上加盖票据交换专用章,按规定加锁封包。
第二十八条系统审核员负责清分票据,根据提入行打印的提入清单与票据实物进行核对,按提入行加锁封包。
第二十九条提入行收到票据后,应核对以下事项:是否本行票据;票据上是否加盖票据交换专用章;提入清单与提入票据是否相符。
第三十条提入行如发现提出行虚构借方票据、故意提出错误借方票据等情况的,应及时向票据清算中心报告。
第三十一条票据交换差额清算凭证是中国人民银行日照市中心支行与交换清算行的记账凭证,必须加盖“人民银行票据交换资金清算专用章”和清算员名章,中国人民银行日照市中心支行营业部门记账的联次要及时送到营业部门,各管辖行记账的联次于次场交各管辖行核对。
第三十二条日照市同城清算系统方式下的贷记业务应实时处理,银行本票的兑付比照贷记业务处理,支票等借记业务实行隔场抵用。
如有退票,应在次场规定时间及时提出。
第五章差错与退票处理第三十三条票据交换差错处理各管辖行要认真核对票据清算中心提供的差额清算凭证,利用网上对账系统与中国人民银行日照市中心支行营业部门及时核对账务,确保本行打印的差额清算凭证与票据清算中心提供的差额清算凭证记载一致。
如出现不一致的情况,发现问题的管辖行要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日照市中心支行会计财务科、营业室报告,并与日照市票据清算中心核对账务,查明原因。
日照市票据清算中心查明原因后及时报告核对情况。
第三十四条提入行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提入票据,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填制退票理由书办理退票:1.非本行票据;2.未经出票人签章;3.未经持票人签章或签章与预留银行印鉴不符;4.约定使用支付密码的,密码不正确或未填写密码的;5.绝对记载事项不齐全或更改的;6.大小写金额未同时记载或记载不符;7.已逾付款提示期;8.字迹擦改;9.更改可更改事项未经原记载人签章;10.背书不符或不连续;11.取得出票人禁止转让的票据;12.已经挂失止付或司法机关通知止付;13.伪造或变造票据;14.账号或户名不符;15.出现空头的;16.其他违反规定应予退票的。
第六章空头支票报告第三十五条因支票出票人账户资金不足产生空头的,以及出票人因签发的支票上加盖的印章与预留印鉴不符的,提入行要填写空头支票报告书,并提供支票复印件,余额不足的,提供付款时出票人的账户余额表,印鉴不符的,提供出票人的预留印鉴复印件。
报送空头支票报告书义务的交换行为空头支票报告行,报告行要在报告书和余额表上加盖业务公章。
交换行按属地原则向中国人民银行日照市中心支行或中国人民银行县支行报送空头支票报告书。
第三十六条空头支票报告行最晚应于次场交换时将空头支票报告书和有关资料报送至日照市票据交换中心或中国人民银行县支行综合营业部。
第三十七条支票出现空头或印鉴不符现象的,提入行不得以其他理由退票,隐瞒真实情况。
第三十八条提入行和提出行要配合票据中心的调查,按要求提供余额表资料等并作出说明。
第七章票据交换纪律及处分第三十九条交换行无正当理由的,不得拒收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使用的票据及结算凭证。
第四十条交换行要严格落实票据传递过程的各项安全措施,在票据清算中心票据传递人员到达时,应封好交换包或做好准备,随时可以将票据封存交换包。
票据交换包内有票据或资料的,必须加锁。
钥匙由系统审核员和交换行业务人员分别保管。
第四十一条系统审核员要准时到达票据清算中心。
第四十二条各交换行要及时签到,场结时要及时对账,日终时及时签退。
第四十三条系统审核员发现收到票据少于提入清单记载票据的,要与提出行系统审核员核实,确认后登记缺票登记簿。
第四十四条提入行要对提入的票据负责,不得自行涂改或使用其他不正当手段造成票据无效。
第四十五条退票行不得在规定的退票理由之外随意退票。
禁止使用其他原因作为退票理由,如确有需要的,退票行要做出说明交票据清算中心,必要时提供有关票据的复印件以作证明。
第四十六条管辖行资金管理部门要做好资金的匡算、调度工作,确保在中国人民银行日照市中心支行营业部门的存款足以清算借记差额。
第四十七条提入行要认真审核提出的票据,确保提入行正确、票据有效等,提出票据被提入行以正当理由退票,且该项因素提出行应能审核的,提出行承担票据审核不严的责任。
第四十八条交换行在票据交换过程中出现违规的,票据清算中心予以考核记录,相关人员接受培训,情节严重的全辖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