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
最新版《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全文【荐读】

最新版《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全文【荐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物业,是指房屋和与其相配套的共用设施、设备和场地。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其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和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物业服务企业,是指依法取得法人资格,具有相应资质,从事物业服务的企业。
第四条市房屋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房屋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本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规划、土地、建设、城管、价格、民政、环保、水务、工商行政管理、园林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导、协助本辖区内业主大会成立及业主委员会的选举工作,指导、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日常活动,配合调解处理物业管理中的投诉,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社区服务的关系。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武汉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管理委员会按照本条例关于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管理职责的规定,负责各自管理范围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新建物业与前期物业管理
第一节物业管理区域
第五条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遵循相对集中、便于管理的原则,并考虑物业共用设。
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2018年修订版

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2010年6月23日武汉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2010年7月30日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2018年6月26日武汉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修订2018年7月26日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四届〕第十五号武汉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的《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已经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现予以公布,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武汉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8年11月18日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的决议(2018年7月26日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决定:批准《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由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新建物业与前期物业管理第三章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第四章物业管理服务第五章物业的使用与维护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湖北省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自行或者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等形式,对房屋及其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和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当遵循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业主自治和政府依法监管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含开发区、风景区管委会,下同)应当将物业管理纳入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社区建设规划和社会治理体系,坚持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建立物业管理综合协调机制,完善公益性和市场化相结合的物业管理机制,以基层党组织建设推进物业管理,促进物业管理融入城市基层社会治理。
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

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物业管理的监督和规范,保障业主合法权益,维护社区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武汉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物业管理活动。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原则,保护业主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居住环境。
第四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具备相应的管理能力和服务水平,确保居民对物业管理的满意度。
第五条物业管理部门应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的监督和指导,及时解决业主的投诉和纠纷。
第六条尽可能建立物业行业协会或组织,促进行业自律和规范发展。
第二章物业服务企业的设立和登记第七条从事物业服务的企业,应向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设立申请,并按照相关规定提交相关资料。
第八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具备法定的资格和条件,并在设立后二十日内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并取得合法经营许可。
第九条物业服务企业的设立应当依法履行相关税务、工商、质检、消防等登记和备案手续。
第三章物业服务人员的管理第十条物业服务企业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从业人员进行严格的资格审查和培训。
第十一条物业服务人员应遵守工作纪律,保守业主的隐私,不得泄露业主的个人信息。
第十二条物业服务人员应有礼貌待人敬业,妥善处理业主反映的问题和投诉。
第十三条物业服务人员不得滥用职权,索要、收受业主财物,不得与业主发生经济纠纷。
第四章物业费和收费管理第十四条物业费的征收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不得随意增加或减少。
第十五条物业费收费项目应明确,不得将非物业服务项目纳入物业费范围。
第十六条物业费的征收和使用应当公开透明,接受业主监督。
第十七条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擅自停止或限制向业主提供服务,不得无理由拒绝听取业主提出的意见和建议。
第五章业主委员会的设立与职责第十八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在小区内积极组织业主成立业主委员会,以代表业主维护业主权益。
第十九条业主委员会应依法选举产生,履行协商、监督、管理等职责。
武汉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

武汉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武汉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发布日期:2009年1月12日作者:来源:(1999年7月30日武汉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1999年9月27日湖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根据2004年6月25日武汉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04年7月30日湖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的《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武汉市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等14件地方性法规部分条款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明确业主、使用人和开发建设单位、物业管理企业的权利与义务,保障住宅区物业合理使用,创造文明、整洁、优美、安全、便利的居住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城市规划区内住宅区物业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住宅区包括住宅小区、住宅组团、中高层住宅楼、高层住宅楼。
第三条住宅区物业管理,实行业主自治管理与选聘物业管理企业专业管理服务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住宅区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代表全体业主,依照本条例规定选聘物业管理企业,对住宅区物业和业主的共同事务进行管理和服务。
开发建设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委托物业管理企业进行前期物业管理。
第五条市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物业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
区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是本辖区物业管理的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对辖区内的物业管理进行管理监督。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的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做好物业管理有关的工作。
第六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优惠政策,扶持和促进物业管理向社会化、专业化方向发展。
第二章前期物业管理与移交第七条本条例所称前期物业管理,是指在新建住宅区的业主委员会成立前,开发建设单位委托物业管理企业所进行的物业管理和服务。
第八条新建住宅区在规划、设计时,应当统筹安排、合理布局物业管理服务的各项设施。
武汉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2024

引言概述:物业管理在现代社会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它对于保障住宅区居民的生活质量和社区安全至关重要。
武汉作为中国重要的城市之一,住宅区物业管理也具备特殊的重要性。
本文将探讨武汉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旨在进一步提升住宅区居民的生活品质和社区安全。
正文内容:一、住宅区物业管理的法律地位1.住宅区物业管理的概念和特点2.武汉住宅区物业管理的法律问题和挑战3.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制定和完善4.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对住宅区居民权益的保障二、住宅区物业管理的组织管理1.物业管理公司的选择和承担责任2.物业管理委员会的设立与运作3.物业管理服务项目与价格规定4.住宅区居民参与物业管理的方式和渠道三、住宅区物业管理的基础设施建设1.住宅区公共设施和基础设施的规划和建设2.住宅区环境保洁管理3.公共照明设施和绿化管理4.住宅区停车场管理和交通秩序维护四、住宅区物业安全管理1.住宅小区安全防范设施和管理2.住宅区消防安全设备和培训3.住宅区入口、出口和小区门禁管理4.住宅区监控系统和安全巡逻五、住宅区物业服务质量的提升1.住宅区物业服务的内容和标准2.物业人员素质和培训3.住宅区居民投诉处理和纠纷解决机制4.住宅区物业管理的品牌建设和市场竞争力总结:武汉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的制定和实施,为改善住宅区居民的生活环境和提升社区安全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
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和挑战,如物业管理公司的选择和居民履行义务等。
因此,建议进一步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加强住宅区居民参与物业管理的方式和渠道,并加强物业人员的培训,提升物业服务质量和品牌形象。
只有如此,武汉住宅区物业管理才能真正实现优质服务和社区安全的目标,为居民提供舒适的居住环境,推动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武汉物业管理制度最新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物业管理作为现代城市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重要性日益凸显。
为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武汉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了最新版本的《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
以下是该条例的主要内容:一、总则1. 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2.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
3.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物业,是指房屋和与其相配套的共用设施、设备和场地。
4. 第四条市房屋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二、业主及业主大会1. 第六条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1)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2)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3)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4)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5)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6)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7)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2. 业主大会是物业管理活动的最高权力机构,由业主大会全体业主组成。
三、物业服务企业1. 第十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依法取得法人资格,具有相应资质,从事物业服务的企业。
2. 第十一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与业主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明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服务期限等事项。
3. 第十二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提供物业服务,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
四、物业管理区域1. 第十四条物业管理区域由业主大会确定,并报市房屋主管部门备案。
2. 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共用设施、设备和场地,由业主共同享有和维护。
武汉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
武汉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住宅物业管理行为,维护业主和住户的合法权益,促进住宅物业管理的健康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住宅物业管理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充分尊重业主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依法履行管理职责,保障住户合法权益。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武汉市范围内的住宅小区、住宅楼宇等住宅物业管理。
第四条住宅物业管理应当依法取得住房和城乡规划部门核发的《住房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
第五条住宅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管理机构,明确管理职责,定期进行组织调整,提高管理水平。
第六条住宅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向业主提供必要的管理信息,及时公布小区的工作动态、经营收支情况等。
第七条住宅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物业服务投诉处理机制,接受业主的投诉并及时处理,保障业主合法权益。
第二章住房销售和租赁管理第八条住宅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及时向业主提供住房销售和租赁方面的相关信息,并向业主提供必要的咨询和协助。
第九条住宅物业管理企业有权要求住户按照规定向其提供真实、准确的住房租赁信息,并对租赁行为进行登记备案。
第十条住宅租赁合同应当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租金支付方式、维修责任等内容,并依法签订,并向住户提供合同副本。
第十一条住宅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定期对住户进行房屋租赁情况的检查,发现违规租赁行为应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处理。
第三章公共设施管理第十二条住宅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健全公共设施的运行维护机制,确保公共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十三条住宅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定期对公共设施进行检查、维修和保养,确保公共设施的安全性和可用性。
第十四条住宅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定期组织居民参与公共设施管理的议事活动,听取居民意见并及时解决设施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第十五条住宅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制定公共设施使用管理规定,明确使用的范围、时间以及维修责任,并向住户公布和告知。
第四章环境卫生管理第十六条住宅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定期对小区或楼宇的环境卫生进行检查和整治,确保小区或楼宇的环境干净整洁。
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
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构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武汉市行政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定义1. 物业:指房地产开发企业或相关组织在房屋销售后,按照法定程序成立的,负责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共用部分、固定装置的维修、养护、管理的专业机构。
2. 物业服务:指物业按照合同约定,向房屋业主、住户提供的以维修、养护、保洁、安全、绿化、卫生等为主要内容的服务。
3. 物业管理:指物业对所管理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共用部分、固定装置实施维修、养护、保洁、安全、绿化、卫生等管理工作的行为。
4. 物业管理人员:指物业从业人员,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从事物业管理服务工作。
5. 物业费用:指物业服务产生的费用,包括管理费、修缮基金、公共事业费等。
第三条目的和原则本条例的目的在于规范和促进武汉市物业管理的健康发展,保障业主合法权益,提升社区生活质量。
本条例适用于武汉市内各类住宅小区、商业物业、单位宿舍等物业管理范围内的各方行为。
第二章物业管理服务第四条物业服务内容物业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 小区公共区域的维修、养护、保洁工作;2. 绿化、庭院、道路等公共设施的管理与维护;3. 门禁系统的维护与管理;4. 安全设施的检查、维修与保养;5. 垃圾收集与处理;6. 社区安全巡逻与保卫工作;7. 河湖、水域的清理与保护;8. 对小区内非法占用共用部分的整治;9. 小区公共设施的维修与保养;10. 居民投诉处理等。
第五条物业服务要求物业服务应具备以下要求:1. 提供公平、公正、优质的服务;2. 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维护社区的良好秩序;3. 重视防火、防盗等安全工作,确保社区安全;4. 定期进行设备设施维修和保养,对破损设备及时进行维修或更换;5. 定期开展社区活动,促进邻里关系的和谐与友好;6. 积极回应和解决业主和住户的投诉与意见;7. 合理收取物业费用,做到费用透明,切实为业主提供合理支出。
《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
《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旨在规范和促进武汉市的物业管理工作,保障居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区的良好秩序。
本条例适用于武汉市范围内的物业管理活动。
第二章物业服务管理第一节物业服务内容及质量要求根据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物业服务提供以下内容:保洁、保安、绿化及环境卫生管理、维修及设备管理、收费管理、客户服务等。
物业服务提供方应确保提供的服务质量符合相关标准和居民的合理期望。
第二节物业服务合同1. 物业服务合同应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确保居民能够享受到合理的物业管理服务。
合同内容应包括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服务周期、服务费用等方面的详细规定。
2. 物业服务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合同一旦签订,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责任。
第三章物业管理费用第一节物业管理费的征收与使用1. 物业管理费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征收,居民应按时足额缴纳物业管理费用。
2. 物业管理费的使用应经过业主委员会或居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用于维护、改善小区的公共设施设备,提升物业管理服务质量。
第二节物业管理费的收费标准1. 物业管理费的收费标准由物业服务提供方提出,经社区居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执行。
2. 物业管理费的收费标准应公示,并告知所有居民。
第四章物业纠纷处理第一节物业纠纷的调解1. 居民对物业服务存在异议时,可以向居民委员会或物业服务提供方提出投诉,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2. 如协商不成,可以向有关行政部门或居民权益保护组织申请调解。
第二节物业纠纷的仲裁和诉讼1. 物业纠纷可以通过仲裁或诉讼解决。
2. 对于涉及较大金额或复杂的物业纠纷,居民可以向仲裁机构或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章法律责任1.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物业服务提供方可能会面临处罚,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2. 对于违反物业管理规定的居民,可能会受到警告、罚款等处罚。
第六章附则本条例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如与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相冲突的,以本条例为准。
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2011年1月1日施行)
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新建物业与前期物业管理第一节物业管理区域第二节附属设施设备的配置第三节前期物业管理第四节新建物业的交付使用第三章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第一节业主第二节业主大会筹备组第三节业主大会第四节业主委员会第四章物业管理服务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物业服务合同第五章物业的使用与维护第一节物业的使用第二节车位的使用管理第三节物业的维护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物业,是指房屋和与其相配套的共用设施、设备和场地。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其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和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物业服务企业,是指依法取得法人资格,具有相应资质,从事物业服务的企业。
第四条市房屋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房屋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本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规划、土地、建设、城管、价格、民政、环保、水务、工商行政管理、园林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导、协助本辖区内业主大会成立及业主委员会的选举工作,指导、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日常活动,配合调解处理物业管理中的投诉,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社区服务的关系。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武汉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管理委员会按照本条例关于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管理职责的规定,负责各自管理范围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新建物业与前期物业管理第一节物业管理区域第五条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遵循相对集中、便于管理的原则,并考虑物业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按照下列标准执行:(一)以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使用证》宗地图用地范围线为准,一个项目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但规模过大、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不便于管理的,或者已分割成多个自然街坊或者封闭小区的,可以分别划分为独立的物业管理区域;(二)分期建设项目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开发建设的项目,其配套设施设备共用的,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三)已建成、共用设施设备比较齐全、相对集中的项目,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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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
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物业管理活动的规范,维护物业业主的合法权益,促进社区和谐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物业管理条例适用于武汉市范围内的物业管理行为,包括住宅小区、商业综合体、写字楼、工业园区等物业管理组织和个人。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提供优质的物业服务。
第四条物业管理应当依法开展,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不得违反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章物业服务
第五条物业管理应当提供以下基本服务:
(一)公共区域的管护和维修。
(二)环境卫生的清洁和保洁。
(三)绿化景观的养护和管理。
(四)停车场的管理和维护。
(五)安全设施和管理的运行。
(六)其他与物业相关的服务。
第六条物业管理应当建立健全服务标准,明确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服务时间等。
第七条物业管理应当及时响应业主的需求和投诉,提供满意的服务解决方案。
第八条物业管理应当保护业主的个人信息,严禁向他人泄露。
第三章物业费用
第九条物业费用是指物业管理组织向业主收取的维护和管理物业的费用。
第十条物业费用应当合理、公开,并且按照业主的实际使用情况进行收取。
第十一条物业管理组织应当建立明确的物业费用收取和使用制度,并向业主公示。
第十二条物业费用的使用应当专款专用、专项使用,并按照物业管理需要合理分配。
第十三条物业费用使用情况应当向业主进行公示,并接受业主的监督。
第四章环境卫生
第十四条物业管理应当保证小区内的环境卫生整洁,提供舒适的生活环境。
第十五条物业管理应当制定环境卫生清洁计划,定期进行清扫和保洁。
第十六条业主应当积极参与和支持物业管理组织的环境卫生工作,共同营造良好的居住环境。
第五章安全管理
第十七条物业管理应当保障小区内的安全,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机制。
第十八条物业管理组织应当加强对小区入口、出口的管理,禁止非法人员进入小区。
第十九条物业管理应当建立和完善消防设施,确保小区内的消防安全。
第二十条业主应当自觉遵守小区的安全管理规定,不得违法、违纪行为。
第六章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
第二十一条业主大会是业主行使自治权利的机构,由业主共同
组成。
第二十二条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组织召集,应当提前15天向
业主发出召集通知。
第二十三条业主大会议题应当涉及物业管理的重要问题,由出
席业主决定。
第二十四条业主大会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表决,表决结果应
当公开、透明。
第二十五条业主委员会是业主监督物业管理的机构,由业主选
举产生。
第二十六条业主委员会应当定期召开会议,讨论和解决物业管
理中的问题。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物业管理组织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损害业主利益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并依法承担相应的行政处罚。
第二十八条物业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给业主造成损
害的,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件
本文包含以下附件:
⒈居民委员会工作细则
⒉物业管理服务标准
⒊物业费用收取和使用制度
附件内容详见附件文件。
附 1:法律名词及注释
⒈物权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是我国立法最重要的基础法律之一,主要规定了物权的起始、获取、变更、转让和保护等方面的问题。
⒉小区:指住宅区或者其他相对独立的区域,通常包括多栋楼房或者多个建筑物。
⒊物业费用:指物业管理组织从业主那里收取的费用,用于维护和管理物业设施、提供相关服务等。
⒋业主大会:指由业主共同组成的会议,用于讨论和决定与物业管理相关的重要事项。
⒌业主委员会:由业主选举形成的机构,负责监督物业管理的工作,代表业主行使某些自治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