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十大经典宪法案例
外国宪法案例

外国宪法案例1. 美国宪法美国宪法被公认为是现代宪政制度的典范。
它是一部基本法,对美国政治、社会和经济生活有重要影响。
它于1787年制定,共包括七个文章,其中规定了联邦领导的机构与权力架构、州与领导之间的关系、刑事诉讼程序、修正宪法的规则等方面的内容。
美国宪法的代表性特征之一在于其“三权分立”原则,保障了国会、行政部门和司法部门的平衡与独立,而且这些原则也被许多国家所参照。
2. 法国宪法法国宪法历史有悠久的传统,其宪法制定与修订始于1789年,经历过多次变革。
目前的宪法于1958年修订通过,被公认为是维护法国共和国和国民利益的基本法。
其主要特征在于分权原则,明确了行政、立法、司法三个机构之间的分工和责任、规定了总统、领导、议会等机构的组成和权力范围、保障公民权利,明确各种行政程序、民主制度和法治原则等。
3. 德国宪法德国宪法被称为基本法,被公认为是一部成功的现代宪法,它于1949年通过,作为联邦德国的基本法律。
德国宪法规定了联邦领导、联邦议会、联邦理事会、法院、总统等机构的组织和职权,重视公民权利、民主原则和法治。
除此之外,德国宪法还规定了联邦各领域、州和联邦之间的责任、权力以及建立议会与联邦领导之间的合作机制等。
4. 日本宪法日本宪法被像美国宪法一样列为“平等宪法”,于1947年制定,是日本明治维新以来的第一个宪法。
日本宪法强调平等原则、法治原则、和平主义与禁止军国主义、保障个人权利与自由等。
日本宪法规定了天皇制度、内阁制度等,并规定了领导组织、哲学基础和各民主机构的职责和权利。
总结:以上四个国家的宪法在体现个性化的又具有带有普遍性原则与规定。
这些宪法是在保障公民权利、提升国家实力、促进社会进步等方面起着积极的作用。
如果一个国家的宪法起草算法规范,可以使国家的发展更为有序和持续。
关于宪法的案例

关于宪法的案例宪法作为国家的基本法律,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性。
它规定了国家的政治制度、机构设置、权力分配等一系列重要内容,保障了国家的稳定和人民的权利。
下面将为大家介绍宪法的一些案例。
首先,我们要介绍的是美国宪法中的“布朗诉教育局案”。
这个案例发生在20世纪50年代,针对着美国南方地区存在的种族隔离问题提出了质疑。
布朗家族的小女孩在当地被禁止就读白人学校,只能就读黑人学校。
然而,这种种族隔离明显违反了宪法中的平等权利原则。
最高法院最终作出了历史性的判决,裁定种族隔离违宪,要求全国范围内实现种族平等教育。
这个案例标志着美国宪法在种族平等上的重要突破,对美国社会的发展起到了重要推动作用。
其次,我们要介绍的是法国宪法中的“福建诉法国案”。
在2000年,法国宪法委员会作出了一项规定,禁止在福建移民社区进行宗教修行活动。
这就遭到了福建社区的强烈反对,他们认为这种规定侵犯了他们的宗教自由权利。
最高行政法院最终做出了判决,宣布这项规定违宪并废止。
这个案例显示了法国宪法中保护公民宗教自由权利的坚定立场,为全球宣传维护宗教自由权利树立了榜样。
最后,我们要介绍的是中国宪法中的“杨永波诉南京大学案”。
这个案例是中国宪法中对学术自由权利的一次重要维护。
杨永波教授因对南京大学的学术自由状况提出批评,遭到学校开除。
然而,根据中国宪法的规定,公民有言论自由权利以及享有学术自由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最终作出了判决,认定南京大学开除杨永波教授违法,并依法撤销了开除决定。
这个案例显示了中国宪法对学术自由权利的坚决维护,推动了中国高等教育的规范发展。
总结起来,以上所介绍的案例都展示了宪法在实践中的重要意义。
宪法不仅是国家的基本法律,更是保障公民权利的有力工具。
这些案例的发生,不仅促进了宪法的进一步完善和发展,也为相关领域的改革和创新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
我们相信,未来随着国家的不断进步和社会的变革,宪法的作用将会继续发挥出更大的价值。
涉及宪法的经典法律案件(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马伯里诉麦迪逊案是美国历史上第一个涉及宪法解释的经典法律案件,发生在1803年。
该案的核心争议是总统是否有权任命联邦法官,以及最高法院是否有权宣布一项国会法案违宪。
案件起源于美国第二任总统约翰·亚当斯(John Adams)在任期结束前,任命了威廉·马伯里(William Marbury)为美国马萨诸塞州联邦地区法官。
然而,在亚当斯离任前,任命书未能及时送达马伯里手中。
新任总统托马斯·杰斐逊(Thomas Jefferson)上台后,指示其国务卿詹姆斯·麦迪逊(James Madison)阻止马伯里的任命。
马伯里不服,向最高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颁发一份“委任状”,强制麦迪逊将任命书送达给他。
这一诉讼引发了关于总统任命权和最高法院司法审查权的重大争议。
二、案件过程马伯里案在美国历史上具有重要意义,以下是案件的主要过程:1. 起诉书递交:马伯里向最高法院递交了起诉书,要求法院颁发委任状。
2. 最高法院受理:首席大法官约翰·马歇尔(John Marshall)主持审理此案。
3. 争议焦点:马歇尔面临的主要争议是,总统是否有权任命联邦法官,以及最高法院是否有权宣布一项国会法案违宪。
4. 判决:1803年,最高法院作出判决,宣布马伯里的诉求无效,但同时也确立了司法审查权。
三、判决内容马歇尔在判决书中阐述了以下观点:1. 总统任命权:法院认为,总统有权任命联邦法官,但必须在国会规定的期限内完成。
2. 委任状问题:法院认为,最高法院无权颁发“委任状”,因为这一做法超出了法院的司法权限。
3. 司法审查权:法院首次明确宣布,最高法院有权宣布一项国会法案违宪。
马歇尔指出:“如果一项法律与宪法相抵触,那么宪法必须是最终的裁判者。
”四、案件影响马伯里诉麦迪逊案对美国宪法和司法体系产生了深远的影响:1. 司法审查权:该案确立了美国最高法院的司法审查权,使法院成为维护宪法权威的重要机构。
宪法案例大全

宪法案例大全宪法作为每个国家的基本法律文件,是国家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的总纲。
宪法不仅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框架,还确立了国家的主权地位、公民权利和义务。
在每个国家的司法实践中,宪法都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宪法案例是指在使用宪法的过程中形成的一系列具体案例,反映了宪法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和发挥。
下面将介绍一些经典的宪法案例,探讨宪法在不同国家和地区的适用情况。
**1. 马布里伦诉麦迪逊案(Marbury v. Madison)**这是美国最高法院1803年的一系列案例,对美国宪法产生了深远影响。
在这些案例中,美国最高法院首次提出了司法复核制度的理论,即最高法院有权对法律、法规和行政行为的合宪性进行审查。
这一原则被称为“司法复核原则”,成为美国宪法实施中的一项重大原则。
**2. 澳大利亚王案(The Queen v. Gilbert and George)**这是一起由澳大利亚最高法院审理的一起刑事案件,该案在澳大利亚宪法的解释和适用中具有重要意义。
在此案中,最高法院确定了澳大利亚宪法中规定的“正当程序”和“言论自由”等权利的具体界定和保障范围,为澳大利亚法院在未来的类似案件中提供了重要的司法指导。
**3. 加拿大雇佣关系案(Employment Insurance Reference)**这是加拿大联邦最高法院就加拿大宪法第91和92条中有关雇佣关系的权力分配问题进行解释的一系列案例。
该案例为加拿大宪法分权问题的解释提供了重要的指导,同时也在雇佣关系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对宪法的适用提供了重要的参考。
**4. 印度玛丽亚穆谢丁案(Maria Mavuso v. Maria Maputla)**在这一宪法案例中,印度最高法院就宪法中有关妇女权利和平等保护的条款进行了具体解释和适用。
这一案例为印度司法实践中妇女权利和平等保护的具体操作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和规范。
**5. 英国凯因斯争议案(The Case of Proclamations)**这是一起发生在17世纪英国的宪法案例,它对英国国王在法律和立法上的权力进行了限制,成为英国宪政发展中的一个关键节点。
法律英语教程宪法案例(3篇)

第1篇引言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法,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基本权利和义务,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宪法案例是宪法学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分析宪法案例,可以更好地理解宪法的精神和原则。
本教程将以几个经典的宪法案例为例,探讨宪法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
案例一:马伯里诉麦迪逊案(Marbury v. Madison)案情简介:1803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受理了马伯里诉麦迪逊案。
案件起因于美国联邦政府与州政府之间的权力冲突。
时任总统托马斯·杰斐逊任命了一位联邦法官,但国会通过一项法案取消了该法官的任命权。
马伯里作为该法官的任命者,向联邦最高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宣布该法案无效,并要求麦迪逊履行任命职责。
判决要点:- 联邦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约翰·马歇尔宣布,该法案违反了宪法,但联邦最高法院无权宣布总统的行为无效,因为这会导致法院与行政机关之间的权力冲突。
- 马歇尔大法官提出了“违宪审查权”(judicial review)的概念,即联邦最高法院有权宣布联邦或州的法律是否违反宪法。
案例分析:马伯里诉麦迪逊案确立了美国司法审查制度,为联邦最高法院提供了违宪审查的权力。
这一案例对美国的宪法体系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也为其他国家提供了宪法司法审查的范例。
案例二:布朗诉教育委员会案(Brown v. Board of Education)案情简介:1954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受理了布朗诉教育委员会案。
案件起因于美国南卡罗来纳州的教育委员会拒绝将黑人学生与白人学生合校。
原告布朗等人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宣布该政策违反了宪法第十四修正案平等保护条款。
判决要点:- 联邦最高法院宣布,种族隔离政策违反了宪法第十四修正案平等保护条款,是一项违宪行为。
案例分析:布朗诉教育委员会案是美国宪法史上的一个里程碑,它结束了美国长达数十年的种族隔离政策。
该案强调了宪法平等保护原则的重要性,并为消除种族歧视提供了法律依据。
案例三:联合汽车工会诉约翰逊案(United Auto Workers v. Johnson)案情简介:1941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受理了联合汽车工会诉约翰逊案。
关于宪法的经典案例

关于宪法的经典案例
嘿,朋友们!今天咱们来聊聊宪法的那些经典案例。
咱就说,美国的“马伯里诉麦迪逊案”,那可真是太重要啦!就好比是一场宪法舞台上的精彩大戏!马伯里要求得到他应得的法官职位,这不就是我们平常争取自己合理权益一样嘛。
当时的法庭面临着难题,这个案子就像是一颗石头丢进了平静的湖水,激起了层层波浪。
难道这种时候,不应该依据宪法来判吗?
还有“罗伊诉韦德案”,这可涉及到女性的重要权利啊!怀孕的女性就像在一条充满选择的道路上,宪法应该在这个时候给予指引和保护呀。
这就好像在黑暗中点亮了一盏灯,让人们能看清方向。
难道宪法不应该成为我们的坚实后盾吗?
再看看咱们国家,也有很多体现宪法重要性的案例呢!宪法就像是我们社会的根基,稳稳地支撑着一切。
比如说,有个涉及公民基本权利的案子,当时大家都特别关注,因为这关系到每个人的生活呀!这不就跟我们自己息息相关嘛。
每一个宪法案例都像是一本生动的教科书,告诉我们宪法不是高高在上的条文,而是实实在在影响我们生活的准则。
它就像一个无声的守护者,时刻在我们身边守护着我们的权利和自由。
总之,这些经典案例让我们深刻地认识到宪法的重要性。
它不是空洞的理论,而是与我们的生活紧密相连的。
我们应该尊重宪法,维护宪法的权威,让它继续为我们的美好生活保驾护航!毕竟,没有宪法的保障,我们的生活不就乱套了嘛!你说是不是?。
宪法相关案例
宪法相关案例
1. 捷克共和国:捷克宪法法院在2013年的一宗案件中裁定,政府的计划对公务员薪资进行削减违反了宪法中的平等保护原则。
2. 美国:在1803年的马伯里诉麦迪逊案中,美国最高法院首次行使了对宪法进行解释的权力。
该案件确立了最高法院的权威,创立了宪法解释的重要原则。
3. 印度:在1973年的卡舒普拉案中,印度最高法院规定了宪法中的基本权利,包括言论自由、结社自由和宗教自由。
4. 南非:在1996年的阿马布尔案中,南非宪法法院裁定,政府把阿尔巴海人和科伊桥人遣返到其他省份的行为违反了这些族裔的宪法权利。
5. 墨西哥:在2018年的与宪法一致性案件中,墨西哥最高法院裁定,禁令同性婚姻违反了宪法中的平等保护原则和婚姻自由。
这些案件突出了国家宪法对社会和政府行为的重要性,以及宪法法院在解释和保护宪法权利方面的作用。
这些案件在各自国家的法律体系中具有重要的法律和社会影响。
世界十大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美国“布朗诉教育委员会”案(1954年)这是一起关于种族平等的经典案例。
美国最高法院宣布,公立学校中的种族隔离违反了第十四修正案的平等保护条款。
此案推翻了“分离但平等”的原则,为美国种族平等运动奠定了基础。
二、德国“纳粹党卫队”战犯审判(1945-1946年)这是战后对纳粹德国战犯进行的审判,被称为“纽伦堡审判”。
审判确定了纳粹德国的战争罪行,对战争罪犯进行了审判,对国际法和人权产生了深远影响。
三、美国“辛普森案”(1995年)这是一起备受关注的刑事案件。
美国前橄榄球运动员奥·J·辛普森被控谋杀妻子和她的朋友。
经过陪审团的审判,辛普森被判无罪。
此案引发了关于证据、陪审团和司法公正的广泛讨论。
四、英国“苏格兰场调查员”案(2011年)这是一起涉及英国警察腐败的案例。
苏格兰场调查员承认向媒体泄露情报,以换取媒体对其工作的报道。
此案揭示了英国警察系统的腐败问题,引起了公众对警察部门的信任危机。
五、法国“欧洲人权法院”案(1979年)这是一起关于言论自由的案例。
欧洲人权法院判决法国禁止同性恋团体在公共场合举行集会侵犯其第11条权利。
此案确立了欧洲人权法的原则,为言论自由提供了法律保障。
六、美国“纽约时代公司诉苏利文”案(1964年)这是一起关于隐私权的案例。
美国最高法院判决纽约时代公司因报道政治丑闻而侵犯总统理查德·尼克松的隐私权。
此案确定了新闻报道中的隐私权原则,为新闻自由提供了法律依据。
七、英国“泰坦尼克号”案(1912年)这是一起关于船舶责任和乘客权益的案例。
泰坦尼克号沉船事件中,乘客因舱位等级不同而遭受不同待遇。
英国最高法院判决船东公司应对乘客权益负责,此案对船舶责任和乘客权益产生了深远影响。
八、美国“马伯里诉麦迪逊”案(1803年)这是一起关于司法审查的经典案例。
美国最高法院宣布,联邦法院有权宣布国会法案违宪。
此案确立了美国司法审查制度,为美国宪法的实施提供了保障。
宪法实施案例
宪法实施案例宪法是一国的根本法律,规定了国家的政治体制、权力分配、公民权利和义务等方面的基本原则和规范。
为确保宪法的有效实施,各国都设立了宪法法院或宪法委员会等机构,负责解释宪法,审查宪法合宪性,并为宪法的有效实施提供指导。
下面将以美国《联邦宪法》和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例,介绍一些宪法实施案例,以展示宪法的实际应用。
美国《联邦宪法》是美国最高法律,规定了联邦政府的权力范围、国家的基本原则和公民的权利。
其中,第一修正案是《联邦宪法》的首十条修正案之一,保护了言论、宗教、新闻、集会和请愿等基本自由权利。
这一修正案在宪法实施上起到了重要作用,为美国公民提供了广泛的表达和参与社会事务的空间。
在美国历史上最著名的宪法实施案例之一是布朗诉托皮卡教育委员会案(Brown v. Board of Education)。
这个案件于1954年由美国最高法院判决,宣布在公立学校中实行种族隔离是违宪的。
这一判决废除了1896年的普莱西诉弗格森案(Plessy v. Ferguson)的“分离但平等”原则,为美国的种族平等和融合做出了重要贡献。
在中国,宪法实施案例也具有重要意义。
中国的宪法为社会主义法治提供了基本框架和原则,保障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社会稳定。
一个著名的宪法实施案例是1999年重庆市小金口镇拆迁案。
在这个案件中,重庆市政府强制拆迁了一部分居民的房屋,引发了民众的不满和抗议。
最高人民法院在审理此案时判决,政府拆迁必须符合合法程序,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这一判决在推动中国的城市拆迁改革和保障公民利益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另一个有代表性的宪法实施案例是2018年中国宪法修改案。
根据这一修改案,中国宪法明确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强调了法治国家和宪法的重要性。
这一修改充分体现了中国宪法的动态性和适应社会发展的特点,对于进一步推动中国的法治建设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和影响力。
宪法实施案例是宪法效力和权威的体现,也是法治国家的重要标志。
宪法真实案例
宪法真实案例1. 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案例: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确保了言论自由的权利。
一个相关案例是1969年的斯巴达高中校园案(Tinker v. Des Moines Independent Community School District)。
在这个案件中,学生玛丽·贾娜·廷克和她的兄弟约翰以及他们的朋友克里斯托弗,在1965年戴维·贾娜被美国政府宣布派往越南战争的期间,计划戴上黑色纸条来表达他们对战争的不满。
学校认为这违反了学校的规定,禁止了学生们戴上黑色纸条。
最高法院在这个案件中做出了重要决定,认为斯巴达高中违反了廷克兄妹的第一修正案权利。
法院裁定,学生在校园内也同样享有基本的言论自由权利,并且学生的行为只有在能够对学校产生实质性干扰的情况下才能被限制。
因此,法院认为学校没有充分证明廷克兄妹的行为会对学校运作造成实质性的干扰,因此学校的禁令是不合法的。
这个案件在美国奠定了学生在校园内言论自由的权利。
它明确了在学校环境中,学生仍具有部分的言论自由权。
但是,宪法并不保护具有冒犯性、恶意的言论以及可能引发暴力或干扰学校正常运作的言论。
2. 印度宪法反种姓制度案例:印度宪法禁止各种形式的种姓制度和歧视,并确保了平等的权利。
一个相关的案例是1992年的马哈拉施特拉邦对达利特(印度最低种姓)的公共场所歧视禁令案(Dr. Subhash Kashinath Mahajan v. State of Maharashtra & Others)。
马哈拉施特拉邦通过了一项法律,禁止公共场所对达利特实施种姓歧视,但这一法律被质疑是否与宪法相符。
最高法院在这个案件中支持了马哈拉施特拉邦的举措。
法院裁定,种姓歧视是违背宪法保护的平等权利原则的,并且这项法律符合宪法对保护弱势群体权益的要求。
法院还指出,种姓歧视不仅会剥夺达利特的基本权利,还会导致社会不公平和不稳定。
这个案件显示了印度宪法对于种姓歧视的明确反对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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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十大经典宪法案例【案例一】违宪审查的一般原理:马伯里诉麦迪逊案(Marbury v.Madison, 5 U.S.[1 Cranch]137[1803])事件概要:在1800年的美国总统大选中,联邦党人遭到惨败,但即将卸任的联邦党人总统约翰•亚当斯利用仍然在职的机会任命了42名联邦党人担任哥伦比亚特区的治安法官。
不过时任亚当斯总统国务卿的约翰•马歇尔却没有把委任状全部发出。
当新总统托马斯•杰弗逊继任总统以后,他命令其国务卿詹姆士•麦迪逊不向其中的17人颁发委任状,其中包括威廉•马伯里的委任状。
马伯里决定提起诉讼。
他所依据的理由是1789年《司法法》第13条的规定,即,“最高法院……有权在法律制度和习惯授予的权限的范围之内……向在合众国任职的人员……发布法院的命令状”(命令状是法院签发的一种要求具有法律责任的官员履行职责的命令)。
马伯里通过他的律师向最高法院提出申诉,要求最高法院向国务卿麦迪逊发布一道命令状,命令他发放委任状。
但最高法院的发言人约翰•马歇尔(当时已经成为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则认为,1789年《司法法》第13条与联邦宪法第3条第1款相抵触,因为宪法本身把最高法院的初审权限制在“涉及到大使、公使、领事以及以州为当事人的案件”。
由于马伯里不属于以上的任何一类,最高法院不愿意受理此案,尽管《司法法》第13条与宪法相抵触。
判决内容: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此案中主张:尽管马伯里的权利受到了侵害并应当得到法律救济,但是,联邦最高法院对这一属于政治性的问题却没有管辖权,并且最高法院认为,马伯里所依据的1789年的《司法法》的有关规定违宪无效,不能适用于本案。
据此,最高法院驳回了马伯里的诉讼请求。
联邦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马歇尔(J.Marshall)在马伯里诉麦迪逊一案中,首创联邦最高法院有违宪司法审查解释的权力。
马歇尔在判决中详细地阐述了联邦最高法院享有违宪司法审查解释权的理由一、马歇尔认为,美国国会的立法权是有限的,限于宪法列举为国会有立法权(美国宪法第1条第8款),而又未曾禁止国会行使立法权(第1条第9款)的事项。
人民组织政府,给予各种机关以各种权限,不许各种机关有越权之事;议会也不能例外,其行使立法权须限制在一定范围之内。
欲使人们不会忘记权力之有限制,欲使限制范围不致发生错误,故将“限制”写在宪法上。
如果国家机关受了限制,而又可以破坏其限制,那么限制的目的又何在?写在宪法之上,又有什么意义?如果这种限制不能拘束国家机关,关于国家机关的行文不论是禁止的事项,还是允许的事项,均可以是有效的行为,那么,立法与专制又有什么区别?总之,议会不能用普通立法程序来变更宪法,这是不言自明的道理。
二、宪法是国家的最高法律。
宪法作为国家的最高法律,不能用一般立法程序加以变更吗?或者是与一般法律处于平等地位,议会可以随意加以变更呢?如果前者为是,那么,违宪的法律不是法律;如果后者为是,则一切成文宪法的宪法程序就无须复杂严格。
因此,起草宪法的人,必然以宪法为国家的最高法律,在成文宪法之下,法律违宪者无效是当然之理。
三、法院为何拥有违宪司法审查解释的权力。
阐明法的意义,是法院的职权。
法官适用法规,以审判诉讼案件,当然有解释法规的必要。
两种法规相互抵触,法院必须决定适用哪一种法规。
所以,法律若和宪法抵触,而法律与宪法又都可以适用同一种案件,那么法院是适用宪法的规定、还是适用法律的规定?二者必居其一。
如果法院尊重宪法,以为宪法的效力在法律之上,则宜舍法律而适用宪法,否则,一切成文宪法都没有存在的必要了。
一方面要限制议会的权力,另一方面又要给予议会以万能的权力;一方面加以限制,另一方面又允许其逾越限制,这在逻辑上是矛盾的。
四、马歇尔根据美国宪法条文的规定,说明法律不可不审查的理由:联邦司法权,管辖联邦宪法之下所发生的一切案件(Cases and Controversies),这是联邦宪法明文规定的。
有了这种条文,法院能够不参与宪法而乱下判决吗?举例示之,宪法禁止各州对输出的贸易货物征收直接税或间接税(宪法第1条第9款第5项),倘若某州法律蔑视这项条文规定,而致发生诉讼,法院能够不考虑宪法,而仅参照法律吗?又如联邦宪法禁止议会制定禠夺公权的法案和追溯既往的法律(宪法第1条第9款第3项),如果议会制定了一个法律与这个条文相左,而致发生诉讼,法院能够不考虑宪法,而置犯人于死地吗?显然,制宪者不但欲用宪法来拘束议会,而且要用宪法来拘束法院。
总结马歇尔阐述的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享有违宪司法审查解释权的理由,概括起来主要是三个方面:(1)法理理由。
宪法在其他一切法令之上,故违反宪法的法律、法令、命令、规则和处分等,当然视为无效。
(2)制度理由。
依照三权分立的观点,独立于立法权之外的司法权,自有自主的宪法解释权,以纠正立法的谬误。
在实行人民主权的国家,宪法代表了人民的最高意志,因而自然优于人民代表所组成的国会意志,法院在人民与国会之间起中介调停作用,适用法律时应视人民意志高于国会意志。
(3)政策理由。
法院作为宪法的守卫者,在处理具体争诉时,保障人民权利,使人民权利不受违宪法令的侵害。
【案例二】布朗诉教育委员会案(Brown V. Board of Education of Topeka,347 U.S.483,1954)事件概要:肯萨斯州托皮卡市的奥利弗•布朗夫妇要求当地学校允许他们的孩子在专门为白人子女开办的学校上学,但遭到拒绝。
布朗夫妇遂根据联邦宪法第14条修正案关于平等保护的原则,向地区法院提起诉讼。
结果,地区法院以“隔离但平等”原则为依据,判决布朗夫妇败诉。
1954年,布朗夫妇仍以同样理由上诉联邦最高法院。
决定内容: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判决中指出,这一案件所涉及的白人学校和黑人学校在有形条件方方面是平等的,但是,作为公立学校,采取“平等但隔离”原则很显然有碍于公立学校的教育,不利于保护儿童的平等权利。
美国最高法院在判决中明确指出:在公立教育领域中,“隔离但平等”的理论没有立足之地,隔离的教育设施实质上是不平等的,所以,我们认为,原告们以及这些诉讼所涉及的其他与原告们处于相同境遇的人们,由于他们所控告的种族隔离的原因,被剥夺了联邦宪法第14条赋予的法律平等保护权利。
这一结论已使我们没有必要再讨论种族隔离是否还违反联邦宪法第14条修正案关于法定程序条款的问题。
我们现在宣布,公立教育中的种族隔离是违反法律平等保护的规定的。
在公立教育制度中,1896年以来实行的只将“政治平等”,不讲“社会平等”的原则是不存在的。
在普莱西诉弗格森案件中,所有与上述判决相反的言论必须予以否定。
【案例三】选区之间人口比例不平衡的违宪与否判决【韩国宪法法院1995年12月17日判决,95宪戊224】事件概要:A某准备参加1996年4月11日实施的第15届国会议员选举,但他认为他所在的选区和其它选区之间的人口比例相差比较大,如出现1:4.64、1:3.6、1:4.46等不同比例。
请求人A某主张由于选区之间人口比例不平等,使他们行使的选举权价值出现了不平等,要求对“选区议员的地区选区区划表”的违宪与否进行审查。
本案的审理对象是《公职选举及选举不正防止法》规定的“国会议员地区选区区划表”。
本案的争议点主要集中在平等选举和投票价值平等的宪法意义以及选区划分时应允许的人口偏差标准的确定等。
判决内容:宪法法院于1995年12月17日作出判决,决定《公职选举及选举不正防止法》第25条第2款规定的“国会议员地区选区区划表”违反宪法。
(违宪)宪法法院在判决文中认为,平等选举原则是平等原则在选举中的具体适用,它首先否定复数投票制,实行1人1票(one man. one vote)的原则。
同时意味着投票结果价值的平等,即一票的投票价值对选出代表的选举结果在贡献和价值是平等的(one vote, one value)。
当然,投票价值的平等对投票结果产生的贡献及其影响力难以达到数量上绝对一致,在划分选区时除考虑1人1票的投票价值平等的人口均衡原则后,还要综合考虑一个国家的行政区划、地形、交通情况、生活权及其历史传统等政策和技术的因素。
在划分选区时,最重要和最根本的标准是人口比例原则,选区划分中保障投票价值平等直接关系到国民主权原理的实现,构成国家意志形成的正当性基础,其它非人口的要素在性质上与国家意志的正当性并没有直接的关系。
因此,有关划分选区的国会裁量权存在着来自于宪法的界限,当判断是否违反投票价值平等原则时需要考虑这种不平等是不是宪法允许的合理裁量权范围之内。
国会通常要考虑各种事项,即对各种非人口性因素无法判断其是否具有合理性时有可能出现投票价值不平等等违反宪法的后果。
韩国国会采用一院制,国会议员在法理上是国民代表,但在现实上具有一定程度的地域代表性。
由于急剧的产业化、城市化的发展,人口向城市集中现象比较突出,于是城市和农村的人口出现不平衡。
因此,在划分选区时有必要适当缓和选区之间的人口比例原则。
在人口偏差的允许界限问题上法官金英俊等5人意见和法官赵世衡等四人意见存在分歧。
五人的共同意见是:人口偏差的允许界限首先是如何掌握标准的问题,即是以最小选区人口数为标准,还是全国选区平均人口数为标准的问题。
有必要把选区人口不平衡问题采取比较严格的平等原则判断和最小选区人口的方法,使选民享有“投票价值中采取中庸的平均选举权”,考虑各选区选民的投票价值具体受损害的程度。
选举权概念中包括“平均投票价值”,各种选举权如果受侵害最后导致选举权现实上的侵害。
以选区平均人口数为标准分析,在韩国国会议员选举中,全国选区的平均人口数超过上下60%偏差就被视为选区划分超越国会合理的裁量范围,属于违宪。
选区划分时,人口比例原则是最重要和最根本的标准。
在严格适用平等选举原则的条件下,最大选区和最小选区之间的人口偏差如超过2:1的比例应认定为违宪。
当考虑其它因素如最大选区和最小选区的人口偏差超过4:1的比例时很难做出与宪法一致的说明,即它已超过全国平均人口数的上下60%的比例。
平均人口数标准上下60%的偏差是具有合理依据的。
对5名法官的意见,金文熙等三名法官提出了以下补充意见。
国会在划分地区选区时除人口要素外可以考虑其他要素,但必须坚持最大选区和最小选区的人口偏差不得超过2倍的原则。
国会应努力纠正人口偏差问题,把它调整到最大选区和最小选区之间的人口偏差不超过2 :1的比例。
宪法法院也有必要依据这一标准作出违宪判断。
4名法官的意见是,在划分选区时我们需要考虑如下三个要素,即作为投票价值平等的人口比例原则、采用一院制国会而产生的国会议员地域代表性以及城市人口的集中问题。
从韩国选举制度、国会制度及外国立法判例看,全国选区人口偏差的允许界限应在全国选区平均人口数上下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