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产品公告管理办法
公告书之汽车公告批次是什么

汽车公告批次是什么【篇一:汽车公告审批过程(详细而经典)】1、为什么要公告?任何一辆在路上行驶的汽车,都必须具有一定的安全标准,否则大家乱来就没有安全可言了。
这个标准由谁制定?-------国家有关部门,有谁执行----------交警,由谁审批?----------工业和信息化产业部(原由发改委负责)。
这个审批的过程就是“公告的过程”。
2、什么人可以去审请公告?不是任何人都可以去工信部审报公告的,而必须是“经过工信部审核通过的车辆生产企业”,每一个汽车生产或改装企业要想获得“审请公告的资质”,必须首先审请进入工信部车辆生产企业名录,最新一批新增的车辆生产企业在这里:/n11293472/n11293832/n12845605/13218 731.html3、公告分为几种?公告分为两种,一种是“新车型公告”,一般指的是某车辆生产企业新开发了一个车型,那就必须造好几台样车,首先送国家试验场进行新车碰撞试验(ncap),拿到报告后再进行十万公里路试??.整个过程约需一年,耗资**万。
另一种是“扩展公告”,一般是指的某车辆改装企业,在另一个已经取得公告的车型基础上进行改装,改变了车辆的技术参数后变成一个新车型,这样的车就不需要做ncap试验了,只需要送国家试验场进行路试,整车安全性符合要求即可发给《试验报告》,费用在3到8万元之间。
因为每项试验是单独收费,所以你改动的项目越多,收费越高。
4、公告的过程是什么样的?一个已经取得了“公告资质的车辆生产或改装企业”,必须首先将自己欲审报公告的新车造好(样车),然后送试验场进行安全性检测并取得相关的试验报告后送“有关部门”审批。
合格后才能在工信部正式发布,这个“发布”就叫“公告”,也就是召告天下:这款车是由某某生产企业生产(或改装)的,叫什么什牌子,技术参数是什么什么,核载人数是多少,外观是什么样??。
5、公告后如何上牌?车辆的生产或改装企业在取得这个公告之后,就可以为“这种车”开具“准生证”--------《车辆生产或改装合格证》。
汽车产品外部标识管理办法

汽车产品外部标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汽车生产企业产品外部标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推动汽车生产企业增强质量意识和品牌意识,贯彻《汽车产业发展政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汽车产品外部标识”是指注册商品商标、生产企业名称、商品产地、车型名称及型号、发动机排量、变速箱型式、驱动型式及反映车辆特征的其他标识。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国境内生产的面向国内市场销售的汽车。
对在中国境内生产的面向国外市场的汽车和进口汽车不做统一要求。
第四条汽车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汽车产品外部标识的标注进行规范和管理。
第二章标识的标注第五条国产汽车在车身前部外表面的易见部位上应当至少装置一个能永久保持的商品商标。
第六条国产乘用车、商用车、挂车在车身尾部显著位置(在保险杠之上的后部车身表面)上,应标注汽车生产企业名称、商品商标、车型名称等。
如果标注商品图形商标,则应标注于车身尾部外表面的左右中间位置(车身尾部带备用轮胎架或车身后部左右开门的车辆除外)。
汽车生产企业的合资各方如将各自中文汉字名称的简称进行组合或将各自注册的汉字商标进行组合标注的,可不再标注生产企业名称。
第七条采用外购底盘的专用车应保留原底盘的商品商标、生产企业名称等,同时还应标注专用车生产企业的名称、商品商标、车型名称等信息。
第八条汽车零部件产品应标注生产企业商品商标或企业名称,具体标注方式由企业自行决定。
第三章标识的要求第九条汽车生产企业名称必须采用中文汉字标注。
车长超过4.2m的车型,其中文汉字高度不得低于25mm,车长不超过4.2m的车型,其中文汉字高度不得低于20mm。
生产企业名称和商品文字商标必须采用同一材料标注。
第十条车型名称可以采用中文汉字,也可以采用字母,其文字高度不得低于15mm。
第十一条汽车产品外部标识标注的内容应当与车辆产品标牌、车辆整车出厂合格证明等文件标注的内容一致。
第十二条乘用车、商用车车身的前部和尾部标识中,汽车生产企业名称、商品商标、车型名称等应能永久保持,不得采用油漆喷涂方式和不干胶粘贴方式。
关于加强商品车管理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汽车产业的快速发展,商品车市场日益繁荣。
商品车作为汽车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质量直接关系到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为进一步规范商品车市场秩序,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汽车产业健康发展,有必要加强商品车管理规定。
本文将从商品车定义、现行政策、存在问题、管理措施等方面进行分析,旨在为我国商品车管理提供参考。
二、商品车定义商品车,是指由汽车生产企业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生产的,具有独立品牌、型号、技术参数和配置的汽车产品。
商品车包括乘用车、商用车、特种车等。
三、现行政策1. 国家层面政策近年来,我国政府高度重视商品车管理,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等。
2. 行业层面政策汽车行业协会也制定了一系列行业标准,如《汽车产品型号编制规则》、《汽车产品公告管理暂行办法》等,以规范商品车生产、销售和使用。
四、存在问题1. 商品车质量参差不齐部分企业为追求利润,降低成本,忽视产品质量,导致商品车存在安全隐患。
2. 市场监管力度不足部分地方市场监管部门对商品车市场监管不到位,存在监管盲区,导致违法乱纪行为时有发生。
3. 消费者维权困难消费者在购买商品车时,往往对汽车知识了解不足,一旦发生质量问题,维权困难。
4. 回收处理不规范部分商品车在报废或回收过程中,存在环境污染、资源浪费等问题。
五、管理措施1. 完善商品车质量标准制定更加严格的商品车质量标准,提高商品车质量门槛,确保商品车安全可靠。
2. 加强市场监管加大对商品车市场的监管力度,严厉打击违法乱纪行为,维护市场秩序。
3. 强化企业主体责任企业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加强内部管理,提高商品车质量,切实保障消费者权益。
4. 完善消费者维权机制建立健全消费者维权机制,提高消费者维权意识,为消费者提供便捷、有效的维权途径。
5. 规范回收处理建立健全商品车回收处理体系,加强环保意识,确保商品车回收处理过程中的环境保护。
车辆产品(公告)技术审查要求规范性要求

附件车辆产品《公告》技术审查规范性要求汽车部分2012版中机车辆技术服务中心二0一二年十二月目录1.关于检测机构和试验场地的规范性要求2.关于载货类产品有关规范性要求3.关于载客类产品有关规范性要求4.关于产品检验的规范性要求5.关于检验方案表、统计表和申报方式的规范性要求6.其他规范性要求1、关于检测机构和试验场地的规范性要求1.1强制性项目检验和定型试验的检验报告均使用代码章,委托检验使用机构名称章。
检测机构代号和印章编号见附件1。
1.2强制性项目检验和定型试验的检验报告编号应符合统一的要求,见附件2。
1.3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应体现检验实际结果。
有定量要求的,应给出具体检验数值;有定性要求的进行描述。
在检验结果中不得出现“有”、“符合要求”等写法。
1.4检测机构上传的检验报告文件不得附加任何解密要求。
附加任何解密要求的检验报告按照无效检验报告处理。
1.5检测机构上传检验报告时应使用本单位用户名和密码, 用户名和密码不得授权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
1.6检验报告应按照统一的报告格式出具,报告中应按照要求提供有关检验情况的照片(或录像)。
1.7检验应在规定的场地进行。
有关检验场地要求见附件3。
1.8汽车加速行驶车外噪声试验必须在符合GB1495-2002《汽车加速行驶车外噪声限值及测量方法》标准规定的专用试验场地内进行。
目前符合规定的有海南试验场、交通部公路交通试验场、东风襄阳汽车试验场、一汽农安试验场、定远试验场、重庆客车中心以及上海机动车检测中心试验噪声路。
属于特型车的车辆及底盘噪声场地暂不做要求。
1.9防抱制动性能检验必须在符合GB/T13594-2003《机动车和挂车防抱制动性能和试验方法》或GB21670《乘用车制动系统技术要求及试验方法》标准规定的专用试验场地内进行。
目前符合规定的有海南汽车试验场、东风襄阳汽车试验场和交通部公路交通试验场、一汽农安汽车试验场、定远汽车试验场。
对于装用了B类防抱死系统的挂车,其ABS试验可以不在试验场完成,但路面的选择应符合GB/T12534-1990《汽车道路试验方法通则》的要求。
产品公告的认证流程及注意事项

大 气 环 境 管 理 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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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公告认证简介
根据工信部产业[2009]312号文《关于办理公告车辆产品检测授权有关事项 的通知》,目前授权能进行车辆公告产品检测的机构共有以下八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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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公告申报流程及要求
按照“关于调整《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许可》事项审批流程及 技术规范的通知”(工信部装〔2015〕492号)的要求,中机车辆技术服务中心 目前已完成了《公告》申报系统及审查程序的调整和优化工作,审查流程已完 成了由A方案向B方案的过渡。
产品公告申报流程及要求
在样车具备、技术参数已经确认的情况下,改装厂新产品公告可以和 主机厂底盘采取同期申报策略,这样可以节省部分认证费用,同时也可
以使公告早发布早使用。
同期申报优点:A、节省认证费用,可以和底盘共用定型报告及强检报告,
改装车不用再单独进行定型和强检试验。
B、改装车公告和底盘同一批发布,比底盘发布后再进行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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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公告申报流程及要求
公告审查流程变更的利与弊 优点:企业申报的公告方案不再进行审查,方案下达时间周期变短。 弊端:中机中心在后期进行技术审查时也同时审查公告方案,这就导致了 后期技术审查的不通过率大大提高。
以293批公告技术审查为例: 由于公告流程的变更,在293批公告全国一共公示了3626个车型,其 中不通过1120个车型,待定车型122个,被举报公示审查车型118个,通 过率非常低,仅为6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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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公告产品上户注意事项
保证销售产品和公告的一致性——严禁私自违法改装
按照(工信厅装函〔2017〕21号)的通知,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公安部办公厅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工商总局办公厅 质检总 局办公厅将于2017年开展货车非法改装的专项整治行动
车辆产品《公告》技术审查规范性要求

3.产品技术审查要求
3.2.7对于产品勘误的审查采取纸面审查方式,审查 内容为勘误涉及的参数,对其他勘误未涉及的参 数不进行审查。
【企业按照规定格式要求,提供原定型报告和强制 性项目报告编号】
授权有关事项的通知》 2.1.3 VIN管理:国家发改委[2004]第66号公告车辆识别代号
管理办法(试行) 2.1.4尺寸参数和质量参数生产公差:国经贸产业[2002]768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公告管理和注册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
2.产品技术审查依据
2.1.5产品申报管理: • 发改产业[2006]1532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车辆生产
3.1.8申报豁免的检验项目是否提供了相关证明材料, 相关证明材料是否充分、合理。
3.1.9申报产品的其他备案参数是否正确、完整。
3.产品技术审查要求
3.1.10如果产品属于企业调整检验方案和备案参数 后再次进行申报的,应对照原审查意见进行审查, 原则上不再提出原审查意见以外的其他意见。
3.1.11如果属于撤销产品重新申报的,按新申报产 品进行审查。
4.1.8定型试验报告的照片必须包含全部受检样车, 且路面照片应为车辆右45°照片。若为全封闭厢式 车,则应有证明顶部全封闭照片;若为自卸汽车或 自卸半挂车,应有货厢举升照片和3000次举升可 靠性检验。
4.规范性要求介绍
4.1.9半挂车的定型试验报告必须有列车主要尺寸和 质量参数。半挂车的外廓尺寸和轴荷的检验报告 必须注明检验所配置的牵引车型号。
定》及《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
2.产品技术审查依据
2.1.9准入管理:
道路机动车辆生产及产品准入管理办法
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维护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促进汽车产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对从事道路机动车辆生产的企业及其生产的在境内使用的道路机动车辆产品实行分类准入管理。
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分为乘用车类、货车类、客车类、专用车类、摩托车类、挂车类六类。
客车类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分为整车类和改装类。
本办法所称道路机动车辆,是指由动力装置驱动或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不包括汽车列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拖拉机及拖拉机运输机组。
第三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全国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和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规定配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实施本行政区域内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和监督管理有关工作。
第四条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应当按照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的内容组织生产,承担道路机动车辆产品质量和生产一致性责任。
第二章申请和受理第五条申请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准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法人资格;(二)按照国家有关投资管理规定完成投资项目手续并建设完成;(三)有与从事生产活动相适应的场所、资金和人员等;(四)有与从事生产活动相适应的产品设计开发能力、生产能力、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售后服务保障能力等;(五)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申请道路机动车辆产品准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取得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准入;(二)生产的道路机动车辆产品能够满足安全、环保、节能、防盗等技术标准以及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发布的安全技术条件;(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汽车产品限制使用有害物质和可回收利用率管理办法》(草稿).
汽车产品限制使用有害物质和可回收利用率管理办法(草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立法宗旨与法律依据]为保护环境和提高资源利用率,加强汽车生产企业对汽车产品有害物质使用和回收利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销售的汽车产品,以及汽车售后维修配件,出口汽车产品除外。
第三条 [术语定义]本办法下列术语的含义是:(一) 汽车,是指《机动车及挂车分类》(GB/T 15089)中规定的M类和N类机动车辆;(二) 新车型,是指初次获得《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或进口许可的汽车车型;(三) 有害物质,是指对人体健康、动植物生命安全和环 1境具有危害或潜在危险,在汽车产品中要求限制使用的物质。
汽车产品限制使用有害物质包括以下六种物质:1. 铅及其化合物;2. 汞及其化合物;3. 镉及其化合物;4. 六价铬;5. 多溴联苯(PBBs);6. 多溴二苯醚(PBDEs);(四) 均质材料,是指零件或组件用机械方法(如拧开、切割、碾压、刮削、研磨等)无法被进一步拆分且各部分组成为相同的材料;(五) 可再利用率,是指新车中能够被再使用和再利用部分质量占车辆整车整备质量的百分比;(六) 可回收利用率,是指新车中能够被再使用、再利用和能量回收部分的质量占车辆整车整备质量的百分比;(七) 初始审查,是指对汽车生产企业构建的限制使用有害物质和提高可回收利用率保障体系进行审查的活动;(八) 汽车产品审核,是指对汽车车型有害物质和可回收利用率进行符合性审核的活动。
第四条 [监督与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以下简称“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全国汽车产品限制使用有害物质和可回收利用率的监督管理,并制定具体管理措 2施。
第五条 [政策导向]鼓励、支持为减少汽车产品有害物质使用和提高可回收利用率开展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示范推广。
汽车公告申报流程
关于车辆公告的说明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是工业和信息化部实施的许可管理。
生产道路机动车辆的企业及所生产的产品须得到许可,工业和信息化部以《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形式公布获得许可的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
这个过程简称为《公告》管理。
按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06]1532号文的要求,从2007年7月1日起,就开始改革《公告》产品管理,建立了:企业申报《参数备案表》、《检验方案表》→中机中心审查(确定检验方案,必要时与企业讨论后确定)→检测机构试验(按确定的试验方案)→中机中心技术审查→报政府部门公示、批准、公布的产品管理模式。
现行的《公告》产品管理流程简介如下(流程图见附件):1.申报经工业和信息化部许可的生产企业可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指定的网站申报车辆产品。
企业申报产品时,需提交的材料包括:车辆生产企业的基本情况(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商标、注册地址、生产地址等);车辆产品情况简介;《公告》基本参数;《车辆主要技术参数及主要配置备案表》;《车辆产品强制性检验项目方案表》;其他有关证明文件。
从2009年6月1日起,企业在申报车辆产品《公告》变更、扩展时,应提交《车辆产品强制性检验项目检验方案表》。
2.受理企业提交资料后,中机车辆技术服务中心将从网上反馈受理/不受理通知。
受理环节主要是对申报资料的完整性和规范性进行审查,内容主要包括:申报产品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是否跨类、异地生产、申报资料是否齐全、照片是否符合要求、填写项目是否有明显错误等等。
按照1532号文规定,受理工作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
3.确定试验方案中机车辆技术服务中心受理产品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沟通及补充材料的时间不计算在本期限内)完成试验方案的确定工作。
产品受理后,中机中心要进行试验方案的确定和VIN审查两项工作。
以前这两项工作是两个部门分别进行的,现在为了方便与企业的沟通,已将这两项内容合并在一起,由技术部统一进行审查。
《公告》管理流程
三、勘误、变更、扩展申报流程及要求 2、申报流程 • 产品变更和扩展的申报与原公告申报流程 基本相同,只增加了VIN的审查工作。 • 产品勘误应纸面申报,申报格式见附表3。
三、勘误、变更、扩展申报流程及要求
3、注意事项
• 备案参数的变更、扩展,企业应及时申报。如果该车型备案 参数的变更、扩展不影响其他车型申报《公告》,则允许企 业在3个月内集中申报备案参数的变更、扩展。 • 产品变更经批准后,给予一定的过渡期销售库存即在产的原 参数产品(指按照原《公告》内产品参数生产的产品),过 渡期一般为6个月,过渡期内不得再次申请变更。扩展产品不 标注有效期。 • 企业申报产品变更、扩展获得批准后,方可按照新参数组织 生产、销售。
一、《公告》管理的主要变化
按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06]1532号 文的要求,新的《 公告》管理流程可简单的 表述为:企业申报《参数备案表》、《检验方 案表》→中机中心初审(确定检验方案,必要 时与企业讨论后确定)→检测机构试验(按确 定的试验方案)→ 中机中心技术审查(组织 专家)→报发改委公示、批准、公布。 可以看出,新的公告管理流程与原来相比 有较大变化,具体表现如下:
●其他类汽车产品和三轮汽车、低速货车产品申报 《公告》 • 第五步:检测机构进行试验并上传强检统计表 (试验方案)和试验报告。
●其他类汽车产品和三轮汽车、低速货车产品申报 《公告》 • 第六步:企业可从网上随时查询已申报车型的工 作进度,包括:是否受理、检测机构是否上传试 验方案、VIN审查是否通过、检测机构是否上传强 检统计表和定型试验报告以及列入审查的日期等 等。
● M1类汽车产品和摩托车产品申报《公告》 • 第四步: 企业下载试验方案后, 应与国家发改委 授权的检测机构(企业应在申报资料中明确) 联 系试验事宜。 检测机构下载《备案表》、试验方案等企业资料 后,应 按照《备案表》进行样品主要配置(或参 数)的核定,并 按照中机中心确定的检验方案表 进行强制性检验项目的检验 。最后上传强检统计 表和试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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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产品公告管理办法
一、总则
为了规范汽车产品公告管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汽车市场的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在我国销售的汽车产品。
三、汽车产品公告的内容和要求
1.汽车产品公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汽车产品的品牌、型号和生产商的名称;
(2)汽车产品的基本参数,包括车身尺寸、动力系统、燃料消耗、续航里程等;
(3)汽车产品的主要配置和选装配件;
(4)汽车产品的价格及售后服务政策;
(5)汽车产品的安全性能和环保性能,包括碰撞测试评级、排放标准等;
(6)汽车产品的保修期限和售后服务网络;
(7)其他与汽车产品有关的重要信息。
2.汽车产品公告应以简明扼要、准确明了的方式呈现信息,不得有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等行为。
3.汽车产品公告应以标准文字、图表、图片等形式呈现,尽可能满足
不同消费者的信息需求。
四、汽车产品公告的发布和更新
1.汽车生产商应在销售开始前及时发布汽车产品公告,并将其在销售
网点、经销商、官方网站等渠道公开展示。
2.汽车生产商应及时更新汽车产品公告,确保公告的真实、准确和最新。
3.汽车生产商对于重大变更或缺陷召回等情况,应及时发布公告,向
消费者公布相关信息,并采取相应的修复措施。
五、汽车产品公告的审核和监管
1.汽车生产商发布的汽车产品公告,应当事先向有关部门备案并进行
审核。
2.有关部门应加强对汽车产品公告的监管,对于发现违反规定的行为,应及时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责令改正、罚款等。
六、汽车产品公告的效力和追究责任
1.汽车生产商应对其发布的汽车产品公告承担连带责任,确保公告内
容的真实、准确和符合要求。
2.消费者可以依据汽车产品公告要求,对销售商或汽车生产商提出索赔、退换货等要求。
3.对于故意发布虚假公告、误导消费者等行为,相关责任人将承担相
应的法律责任。
七、附则
1.本办法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2.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总结:
本办法旨在规范汽车产品公告的管理,确保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
符合要求,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要求汽车生产商在销售开始前及时发
布汽车产品公告,并及时更新公告内容。
同时,对于发现违反规定的行为,有关部门应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汽车生产商应对其发布的汽车产品公告
承担连带责任,并确保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符合要求。
消费者可以依
据公告要求,对销售商或汽车生产商提出索赔、退换货等要求。
对于故意
发布虚假公告、误导消费者等行为,相关责任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