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识产权保护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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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识产权保护研究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识产权保护研究

102 Chinese national Expo

中国民族博览 Chinese national Expo非物质文化遗产不但是其所处时代的重要精神产物,还能很好地体现劳动人民的智慧,让我国民族更加团结,给社会可持续发展奠定基础。但是当前,我国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方面存在的问题和不足还比较多。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发展,很多西方国家的文化传入我国,这就给我国传统文化造成了极大的影响。此外,国外通过知识产权工具来掠夺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也说明了保护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性。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征分析(一)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集体性特征和文化遗产相比,非物质文化遗产最大的特点便是它是在长时间发展中由社群创造出来的文化产物,所以,其本身就是人类共同的智慧,具有集体性的特征,其并不是个体和独立的。(二)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流变性特征非物质文化遗产是集体智慧的产物,并且其也不是创造出来便完成了,而是需要经过不断的传承和创新,在这个过程中取其精华,去其糟粕,从而逐步形成现在我们接触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流变性也能将非物质文化遗产所具备的生命力很好地体现出来。(三)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民族性特征虽然非物质文化遗产能将人类的共同智慧很好地体现出来,但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民族特征非常浓厚。各个民族都具有自己专属的民族特色,民族特色在非物质文化遗产创造和传承的过程中也能得到很好的传承。比如,新疆维吾尔木卡姆艺术,其民族特色非常鲜明,不但是全人类的财富,也是我国重要的民族音乐形式[1]。(四)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口耳相传的特征以往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的时候,需要口耳相传的方式进行,比如,云锦织造艺术就需要一代代地进行传承,并在传承的过程中修正和练习,这种艺术简单地依靠纸笔描述很难进行,其中不但包含了织造的技艺,还包含了传承人的心血。在这种情况下,特别是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年轻人都不愿意参与到技艺的传承中,这也直接导致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难度加大。(五)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公开性特征非物质文化遗产本身是公开的优秀文化,所以即便是一些外部群体,也能通过合法手段来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获取和利用。二、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保护现状和必要性分析(一)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保护现状分析我国是一个历史悠久的国家,在几千年的积淀中形成的文化内涵非常丰富与独特。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我国民族历史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对于人类文明的长远发展意义重大,能推动人类社会文化可持续发展,能将文化多样性很好地体现出来,能帮助我国提高文化软实力[2]。在这种情况下,保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发展的国内研究综述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发展的国内研究综述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发展的国内研究综述一、引言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人类口头传统、表演艺术、社会实践、习俗、仪式、节庆、手工艺等非物质形式的传统文化表达。

这些传统文化符号和实践反映了人类对自然和社会的认知、对精神世界的追求、对道德规范和社会规则的遵循,具有重要的文化、历史和社会意义。

然而,随着全球化和现代化的发展,非物质文化遗产面临着日益严重的保护与传承问题。

因此,国内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发展进行了大量的研究,本文将对国内相关研究进行综述,以期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提供借鉴和参考。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发展政策研究1.国家政策与法规国家出台了一系列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发展政策,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等。

这些政策法规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提供了法律保障,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2.地方政策与实践各地方政府也纷纷制定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发展政策,以保护本地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同时,一些地方政府还通过实践探索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发展模式,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三、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发展实践研究1.保护措施研究有关学者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措施进行了研究,提出了一系列的保护建议和措施,如加强非遗名录的申报与保护、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与发展等。

2.传承与发展研究学者们还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与发展进行了研究,提出了一些有效的传承与发展模式,如非遗传承人的培养与扶持、非遗项目的推广与传播等。

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发展问题研究1.知识产权保护问题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发展中存在着知识产权保护的问题,如非遗项目的商业化开发问题、非遗制作者的权益保护等。

2.传统文化与现代社会的融合问题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与发展中还存在着传统文化与现代社会的融合问题,如非遗项目的传统表达与现代创新的结合问题、年轻一代对非遗传统文化的认同与传承问题等。

山东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识产权保护

山东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识产权保护

山东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识产权保护 前言 所谓非物质文化遗产,根据联合国《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的定义即人类口头及无形文化遗产,是指被各群体、团体、有时为个人所视为其文化遗产的各种实践、表演、表现形式、知识体系和技能及其有关的工具、实物、工艺品和文化场所。同时在2010年颁布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中明确规定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民族人民世代相传并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传统文化的表现形式,以及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实物和场所。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中华民族世代相传的宝贵财富,是我国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山东地处鲁东半岛,在长期的历史发展过程中,孕育了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目前,山东省共有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认定的“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5项、国家级名录153项;评选公布省级名录419项、市级名录1478项、县级名录3671项。山东作为文化大省,非物质文化资源异常丰富,但是由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殊性,目前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还存在很多不足之处。 一、山东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现状 目前山东境内尚存优秀民间音乐、美术、戏剧、舞蹈、杂技等各门类民间艺术390多种,有140余种民间舞蹈在各地流传,仅秧歌就多达30余种。山东民间传统美术品种繁多包括高密扑灰年画、曹县面人、杨家埠年画等。 山东省也同时依照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知识做了很多相关的工作,也开展了一些具有本省特色的工作。例如:2005年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下达具体文件要求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普查工作,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代表作名录体系,同时大力推进宣传工作,积极开展评选省级民间艺术之乡工作;组织参加了全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成果展览。虽然政府做了一系列的保护措施但是毕竟能力还是有限的。山东省虽然拥有大量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但由于众多原因使我省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失传了很多或正面临失传的险境。 造成这些情况的主要原因是:第一,人们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认识不够;第二,再加上缺乏有效的法规措施进行保护;还有就是这些文化遗产的传承渠道不畅、教育领域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缺乏重视和价值认识,造成教育和文化遗产保护、传承相脱节,从而不能培育出提供文化遗产所需要的社会人才。所以综上所述,山东省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还是面临着严峻的挑战。 二、山东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可能性和必要性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在一定程度上冲击了原有的知识产权法的传统理念却把新的理念注入了知识产权法。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人类智力活动的产物,本质上就是思想。从某种程度上讲,客体决定权利和保护模式。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在特定社区世代相传的、作为该社区的文化和社会特性组成部分的知识财产,是一种智力成果,产生于人类智力创造的活动,存在于关于文化领域的内容,关系到权利的归属,权利主体利益的保护等问题。这使得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识产权保护成为可能。 近些年来,随着山东省现代化进程的加快,文化生态系统发生了巨大变化。特别像一些依靠口授和行为传承的文化遗产正在不断消失,许多传统技艺后继乏人,濒临消失,大量有历史、文化价值的珍贵实物与资料遭到毁弃和流失境外,随意滥用、过度开发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现象时有发生。加强山东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已经刻不容缓。例如,皮影戏作为山东非物质文化遗产门类之一虽备受重视,济南皮影戏代表性传承人李兴堂也先后被授予“省级、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的称号,但目前济南皮影戏这一千年古老的艺术依然陷入后继无人的窘境,李兴堂老先生也只能带着遗憾离开人世。 以目前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现状和相关法律规定来看,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中的部分内容可以用知识产权进行保护但是却无法给予切实的保护,其中就包括我国颁布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识产权保护更是涉猎很少,从某些方面看这部法律只是一部行政法,只规范政府部门的行为和责任。所以进一步讨论非物质文化遗产与知识产权保护的关系,特别是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否适合于以知识产权保护的方式加以保护以及如何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三、山东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识产权保护途径 (一)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著作权保护 著作权是文学、艺术、科学技术作品的原创作者依法对其作品所享有的一种民事权利。早在1710年,英国就已经颁布《安娜法》开始对文学作品的著作权进行保护。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在第二条也作了详细的说明,非物质文化遗产包括传统口头文学以及作为载体的语言。山东省的传统口头文学内容非常丰富,包括各种神话、传说、歌谣、民间故事、民间说唱艺术,其中以“牛郎织女传说”、“梁祝传说”、“孟姜女传说”等闻名于世,并且都成功入选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这些传说世代相传,日久弥新,源源不断的为众多艺术作品提供素材,至今已经涵盖了口头故事、小说、剧本、曲艺、戏曲、歌剧、电视剧、电影、交响乐、芭蕾舞剧等艺术领域的众多形式,得到国家和省里的高度正视和保护。 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方面,政府的精力毕竟有限,无法面面俱到,其他一些并不出名的文学作品就可以依靠知识产权的保护来得到更好的传承和发展。对于这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可由政府、社会团体组织对其深入研究并具有一定权威性的人或是个人自行将其编纂成书或是制作成录音录像制品,将其传承发展。因为对这些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了收集、整理甚至是加工创作,可以对呈现为一定形式的作品享有一定的著作权。其他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还有传统的美术、书法、音乐、舞蹈、戏剧、曲艺和杂技等,都可以采取此种保护方式,从而避免“木兰传说”这样的悲剧再次发生,用知识产权保护一定的经济利益,鼓励人们自发传承和发展这些美丽的文化瑰宝。但需要注意的是著作权的保护期限是有限的,这种局限性与民间文学作品存在的长期性之间存在着难以调和的矛盾。 (二)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专利权保护 专利权是指一项发明创造向国家发明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经依法审查合格后,向专利申请人授予的在规定时间内对该项发明创造享有的专利权。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以作品形式出现时,可以通过专利申请得到保护。对于山东省内的东阿阿胶制作工艺就可以通过专利制度加以保护。但是,另外还应该注意到,对于这些具有重大意义、能够反映国家传统文化价值的传统工艺流程等要规避一般的知识产权保护。因为专利具有公开性,要求申请人公开其申请专利的技术细节,而这类特殊的技艺对于国家、民族甚至个人而言具有特殊意义,如若公开技术细节很可能被破解配方。例如云南白药的配方、同仁堂的安宫牛黄丸等已被列入国家保密配方。 但是总体而言,专利法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情况并不常见。按照我国《专利法》的规定,一项技术发明如果想获得专利权的保护,必须具备三个特性,即新颖性、实用性和创造性。而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历史遗留的文化产物,属于历史文化范围,我们保护的不是保护其新型性而是其历史性,这与专利权要求的新颖性是背道而驰的。同时,专利权需要申请并通过审核才能获得,这对生活在偏远地区,文化程度不高的那些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来说实属不易。这要求他们要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还需要到接受专利申请的地方报送材料,在整个审核过程中,还需要支付相当的费用。所有这些,都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专利保护所面临的难题。 (三)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商标权保护 商标权是指商标主管机关依法授予商标所有人对其注册商标受国家法律保护的专有权,绝大部分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都适用于商标权的保护模式。如景德镇陶瓷协会1999年申请注册了“景德镇”商标,北京市东城区地坛公园管理处2004年就申请注册了“地坛庙会”商标。山东省在这一方面也做了一些工作。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界定及知识产权保护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界定及知识产权保护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界定及知识产权保护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保护现已取得共识,但是在当前的思维框架下,以法律的手段、特别是知识产权法的手段对保护对象进行调控,以何种方式保护、如何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保护却成为摆在法学工作者面前的亟待解决的课题。

在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法学研究的过程中,由于其他学科门类研究形成的多种在先定义和研究对象的自身属性,使得研究对象名称和定义混乱。

在法学研究者的面前,诸如世界遗产、文化遗产、文物、传统文化表达,民间文艺表达,民俗文化等互相交叉衔接的概念是和法学的严谨治学精神相矛盾的。

因此,厘清研究对象的内涵,确立严谨的概念界定,研究对象的外延,从法学研究的角度进行探讨、比较,并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提出建议是本文的意义所在。

经过几年的讨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保护已经取得了全国上下一致的共识,在总的方针确立之后,如何以法律的手段、特别是以知识产权法的手段对保护对象进行调控,以何种方式保护、如何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保护却成为摆在法学工作者面前亟待解决的课题。

在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法学研究的过程中,由于其他学科门类研究形成的多种在先定义和研究对象的自身属性,使得研究对象名称和定义混乱。

在法学研究者的面前,比如世界遗产、文化遗产、文物、传统文化表达,民间文艺表达,民俗文化等互相交叉衔接的概念是和法学的严谨治学精神相矛盾的。

因此,厘清研究对象的内涵,确立严谨的概念界定,研究对象的外延,并从法学研究的角度进行探讨、比较,就成为确定法律保护的前提。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与“传统知识”的分析出于观察视角的不同,在进行研究的过程中对研究对象确定的概念往往不同,尽管人们研究的对象可能是同一事物或者是同一事物范围的放大或缩小。

本文首先将“非物质文化遗产”设定法学研究的本体,而将相关的概念“传统知识”设定为对照物,比较传统知识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在法学概念指向上的同一和交叉。

首先,“非物质文化遗产”和“传统知识”的概念比较。

浅析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法的保护

浅析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法的保护

浅析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法的保护1. 引言1.1 背景介绍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人类创造的丰富多彩的文化资源,包括口头传统、表演艺术、社会实践、仪式习俗、知识技能等。

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速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在当今社会中的重要性愈发凸显。

这些独特的文化遗产往往面临着被盗用、篡改、侵权等问题,亟需法律的保护。

为了有效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各国纷纷出台了相关法律和政策。

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法作为其中之一,对于明确这些文化遗产的所有权、使用权、传承权等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也是对文化多样性的尊重和维护,是维护文化传承和发展的必要手段。

当前的法律在实施过程中也面临着一些问题和挑战。

如何平衡知识产权保护与文化传承的关系、如何落实知识产权保护的责任等都是亟待解决的问题。

加强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促进各国之间的文化交流和合作,是当前亟需解决的问题之一。

2. 正文2.1 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的定义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是指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统知识、表现形式和实践方式所享有的知识产权。

非物质文化遗产包括口头传统、表演艺术、社会实践、节庆仪式、知识与做法,以及与自然和宇宙有关的技术和手艺。

这些传统知识和实践对于特定文化群体至关重要,代表着他们的文化认同和历史传承。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就是保护这些文化传统的独特性、完整性和传承权益,确保其不受侵犯、挪用或篡改。

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是一种集合性的知识产权,不仅涉及个人权利,还涉及整个社区和文化群体的利益。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需要综合考虑文化的特殊性、社会的共同利益和知识产权的法律框架。

只有通过专门的知识产权法律,才能有效地保护这些非物质文化遗产,促进其传承和发展。

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的定义和保护,不仅涉及法律层面,还需要深入挖掘文化内涵、历史价值和社会影响。

只有全面理解和尊重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独特性和多样性,才能更好地保护和传承这些宝贵的文化遗产。

关于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保护的提案

关于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保护的提案

提案标题: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保护一、提案背景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经济全球化的进程,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价值越来越受到重视。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人类智慧和创造力的结晶,是每个国家和民族文化传承和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

然而,由于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地域性、非观念性、不固定性等特点,其知识产权保护面临着诸多困难和挑战,亟需加强保护措施。

二、问题分析1. 知识产权保护缺乏法律保障。

目前,我国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还不够完善,缺乏针对性的保护措施。

2. 意识保护不够。

由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高度复杂性和多样性,民众对于其保护意识不足,导致保护工作的执行力度不够。

3. 缺乏有效的监管机制。

目前,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主要依靠政府部门,但监管机制不够完善,监管措施不够到位。

三、解决思路1. 完善立法。

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明确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识产权主体、范围、保护期限等相关规定。

2. 提高宣传教育力度。

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宣传教育工作,增强公众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认识和理解,提高全社会对于保护工作的参与度。

3. 健全监管机制。

建立健全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的监管机制,强化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确保知识产权保护的有效落实。

四、加强合作1. 国际合作。

加强与国际组织和国际社会的合作,借鉴国际先进经验,共同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向前发展。

2. 区域合作。

加强我国各地区之间的合作和交流,形成合力,共同保护好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

五、结语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人类共同的财富,保护好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是每个国家和民族的责任。

我们期待相关部门能够重视这一问题,加大保护力度,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和发展创造更好的环境。

六、加强立法为了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的保护,需要加强立法工作。

现有的法律法规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的保护还存在着一定的不足,特别是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定义、保护范围、知识产权主体、保护期限等方面需要进一步明确。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识产权保护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识产权保护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识产权保护作者:马雁来源:《经济研究导刊》2014年第28期摘要:对传统知识保护的困境在于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与知识产权客体迥异的特征,分析现行知识产权制度适度突破的合理性,提出解决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探寻非遗保护的合理模式。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民族民间医药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4)28-0298-02一、现行知识产权制度用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困境与现代知识产权制度的保护客体不同,非物质文化遗产在其产生、发展和运用等方面不具备足够的广泛性,文化信息通常通过口传身受等方式延续,没有形成固定的知识集合或知识片段,仅存在并存续于某些特定民族的居住区域、群体或活动之中,带有鲜明的传统特征,其内容亦不符合现代技术标准与法律标准,因而运用知识产权制度解决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问题存在一定困境。

一是非物质文化遗产处于公有领域,无法确定其具体的权利主体范围;二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不属于知识产权保护的私有财产[1]。

按照现代知识产权理论,非物质文化遗产和传统知识,是与特定的群体成员自然承袭的知识或实践经验,属于特定群体的集体智慧和结晶,其产生和发展不是单靠个人社会成员的智慧和灵感完成的,而是由于其所在的群体、甚至相关联的多个群体在长期的生产和生活中共同完成的,处于不断完善的过程,外延边界不能具体确定。

同时,非物质文化遗产没有任何单个成员可以对其主张创造者的权利,也没有人能够将此产品或表达与其他产品或表达截然分开,难以确定承载权利的主体。

造成了适用知识产权制度的困难。

另外,非遗保护的行政权利介入与知识产权的私权属性存在冲突。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规定了缔约国在履行公约义务,保护本领土上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作用和应当采取的必要措施,要求国家公权利介入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领域,公约没有明确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权利主体,只强调政府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中的主导作用。

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识产权保护模式研究

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识产权保护模式研究

三、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识产权 保护模式
1、法律保护:通过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非遗的知识产权属性, 打击非遗侵权行为,为非遗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2、行政保护:政府通过设立专门的非遗保护机构、提供财政支持等措施, 加强对非遗的传承与保护工作。
3、行业自律: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通过制定行业标准、加强技术培训等 措施,提高非遗持有人的知识产权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解决方案:积极参与国际非遗保护合作,加强与国际组织的沟通与合作,借 鉴国际先进经验,提高我国非遗知识产权保护水平。
五、案例分析
以某地传统剪纸艺术为例,该地区剪纸艺术历史悠久,具有独特的艺术风格 和丰富的文化内涵。然而,在现代化进程中,该艺术形式面临失传的危险。为保 护这一非遗,当地政府采取了多项措施:一是制定相关法规,明确剪纸艺术的产 权归属和保护范围;二是设立剪纸艺术传承基地,为传承人提供良好的传习场所; 三是加强与国际组织的合作,举办国际剪纸艺术交流活动,
一、背景介绍
非遗是指被各群体、团体、有时为个人所视为其文化遗产的各种实践、表演、 表现形式、知识体系和技能等。我国拥有丰富的非遗资源,涵盖了民间文学、传 统技艺、舞蹈、音乐、戏曲等多个领域。然而,随着全球化的推进和现代化进程 的加快,许多非遗的传承和发展面临着严峻挑战。为此,加强非遗的知识产权保 护已成为社会各界的焦点。
解决方案:积极参与国际非遗保护合作,加强与国际组织的沟通与合作,借 鉴国际先进经验,提高我国非遗知识产权保护水平。
五、案例分析
以某地传统剪纸艺术为例,该地区剪纸艺术历史悠久,具有独特的艺术风格 和丰富的文化内涵。然而,在现代化进程中,该艺术形式面临失传的危险。为保 护这一非遗,当地政府采取了多项措施:一是制定相关法规,明确剪纸艺术的产 权归属和保护范围;二是设立剪纸艺术传承基地,为传承人提供良好的传习场所; 三是加强与国际组织的合作,举办国际剪纸艺术交流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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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识产权保护 摘要:在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加快、科学技术飞速发展的时代,维护人类文化的多样性、保持国家或民族的个性日益重要,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就成为了国内外普遍关注的一个热点问题。2003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通过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我国也于2004年正式加入该公约,特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于2011年2月25日终获通过。不过,该法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只作了与已有知识产权专门法律相衔接的规定。在此背景下,本文立足于我国的环境和条件,借鉴世界范围内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保护的经验和做法,就我国丰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如何实施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进行了有益的探讨,以期对我国的立法、执法和司法实践有所裨益。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保护模式 目录 第一章 非物质文化遗产内涵辨析.............................................................................. 2 1.1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 2 1.2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点................................................................................... 2 第二章 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保护的正当性和必要性...................................... 4 2.1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保护的正当性....................................................... 4 2.2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保护的必要性....................................................... 5 第三章 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保护模式...................................................... 6 3.1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著作权法保护................................................................... 6 3.2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商标法保护....................................................................... 6 3.3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专利法保护....................................................................... 7 第四章 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8 4.1我国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中的法律成果........................................... 8 4.2我国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中存在的法律问题........................................... 8 第五章 完善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建议.......................................................... 9 5.1建立知识产权框架下的专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制度............................... 9 5.2确立非物质文化遗产商业开发中的利益分享机制..................................... 10 5.3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习惯法保护............................................................. 10 5.4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管理机构..................................................................... 11 结 论............................................................................................................................ 12 参考文献...................................................................................................................... 12

第一章 非物质文化遗产内涵辨析 1.1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第2条规定,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群体、团体,有时个人视为其文化遗产的各种实践、表演、表现形式、知识和技能,及有关工具、实物、工艺品和文化场所。随着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展开,法学学者开始深入探讨法学领域该概念的定义,并就《公约》中的概念进行了相关分析。 我国在《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评定暂行办法》中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作出了官方界定:“各族人民世代相承的、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如民俗活动、表演艺术、传统知识和技能,以及与之相关的器物、实物、手工制品等)和文化空间”。包括以下几方面:“(1)口头传说,包括作为文化载体的语言;(2)传统表演艺术;(3)风俗活动、礼仪、节庆活动;(4)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民间传统知识和实践;(5)传统的手工艺技能;(6)与上述表现形式相关的文化空间”。 2011年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了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该法第二条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和种类作了规定。②我国立法上界定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念更加强调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民族性与传统性。笔者认为,从严格意义的无形性来说,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一定的民族、部族、土著人群以及一定地方社区等集体创作和创造、世代传承的文学艺术、科学技术等无形的知识产品。 1.2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点 1.2.1非物质性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以抽象无形的“非物质”形态存在的,必须通过人或物的表达才能体现和展现出来,为人所感受、认识和共享,脱离了对物质材料的依赖。例如戏曲艺术、剪纸手工艺、语言、节日、庆典仪式等,都没有物质载体和物质形态,以无形的精神价值形态通过人们的口述、表演等方式而存在。 1.2.2活态性 非物质文化遗产不同于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一点就在于其是一种活态文化。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表现、传承是一个完全动态的过程。无论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表演或者传承过程中,传承人都具有重要位置,极具能动性。就同一种非物质文化遗产,不同的表演者从不同的角度、用不同的方法,在不同的场次或者场景来演示或者使用其会表现出不同的样态。而不同时期、不同地域的表述、表演和技能操作更是受历史和社会变迁的影响,在思想文化观念的改变中不断变异和创新。非物质文化遗产不具有传统意义上的固定形式,而是在动态中生存、在活态中发展。 1.2.3传承性 非物质文化遗产历经岁月长河,由人类前代遗留下来,被后代集体、群体或个体一代接一代享用、继承和发展,且在传承过程中保持着质的稳定性。“以昆曲为例,昆曲经600年传承,仍有其历史印痕。它以昆山腔为主要腔调,开始只是民间清曲小唱,后来经一代代艺术家的并不断改革、发展、完善,逐渐形成昆曲完整、独特的戏曲表演体系。”① 1.2.4地域性 非物质文化遗产隶属于一定的环境,其因环境而生,因环境而传,因环境而变,因环境而衰。例如,泸洲老窖酒酿制技艺,泸洲老窖酒如若没有当地窖池中独特的微生物群发酵酿制就会失去其特有的营养及醇香口感,酒的酿制技艺亦无法传承、发扬。这样一种环境依赖性即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地域性。 1.2.5民族性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最大的特点是不脱离民族特殊的生活生产方式,是民族个性、民族审美习惯的‘活’的显现。”其源于民间、发展于民间、传承于民间,

①孔晓玉:《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识产权保护研究——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制度的构建》,西北大

学2008年硕士学位论文。 代表了所在民族的核心精神和价值理念,具有鲜明的民族特色,是民族文化中的精华。民族性是主张以特定民族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保护的权利主体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 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保护的正当性和必要性 2.1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保护的正当性 2.1.1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保护是利益平衡的体现 利益平衡是知识产权制度追求的重要价值目标。所谓利益平衡是指当事人之间、权利主体与义务主体之间、个人与社会之间的利益应当符合公平的价值理念。知识产权的制度安排既要充分地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利益,同时要兼顾其利用人的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利益是权利的基本构成要素,既是权利的基础和基本内容,又是权利的目标指向,是人们设定该项法律制度所要达到的目的(起始动机)之所在。因此,知识产权法所强调的利益平衡实际上是和一定形态的权利限制、权利利用制度相联系。从人权主义的角度来说,知识产权制度所追求的利益平衡精神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第一,本权与他权。创造者的权利即知识产权应为本权,是对知识财产依法进行全面支配的权利;传播者、使用者的权利即为他权,是根据法律规定或本权人的意思对他人知识财产进行有限支配的权利。根据利益衡平原则,本权与他权的关系表现为:主体之间公平相待,交换应该是有偿、互利的,但合理使用除外;知识财产利益合理分享,在法定范围内应当兼顾各方当事人的利益,这具象为创造者权利、传播者权利、使用者权利这三者之间的协调。第二,私益与公益。出于公共利益目标,对创造者的专有权利进行必要的限制,以保障社会公众对知识产品的合理利用。利用他人知识产品,或是基于表现自由的目的,或是基于公共教育的需求,或是基于社会公共卫生与生活的必要,这些都是正当的、合理的,其本身都是人权公约所要求的。 2.1.2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知识产权保护符合人权保护的需要 人作为个体意味着因为他是人,所以自然有资格享有可以列举的“权利”。这些归属于他个人的权利独立于他在社会中所发挥的作用和地位,从而使得它能够与其它人一样平等。②著名学者吴汉东教授首先在国内提出了知识产权具有人

②[法]皮埃尔·莫内.自由主义思想文化史.曹海军译.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20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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