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政机关新购公务车辆申请条件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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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机关新购公务车辆申请条件、办理程序

一、车辆采购、配备原则及标准

(一)采购原则:公务车辆采购必须经市委、市政府批准、由市采购中心实施政府采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

采购。

(二)配备原则: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应当遵循经济适用、节能环保、保障公务、节约适用的原则,配备

使用国产汽车。

(三)配备标准:市级领导干部只能配备价格在18万元(含)以内的排气量1.8L(含)以下公务车辆;局级正

职相对固定使用的公务用车配备排气量1.6L(含)以下,

价格15万以内的轿车;其它工作用车配备捷达轿车。

(四)其他费用仅包括购置税、保险费、上牌费及简单装饰费用等。

(五)购车单位购车后不得豪华装饰。豪华装饰公务用车是指在购车时要求售车单位高于原车配置设计进行装

饰,或借修车之机进行高于原车配置的装饰,如增设天

窗、车载冰箱、电视、电话、DVD、可视倒车雷达、音

响,以及其他与汽车行驶无关的设备。

二、申请条件

(一)申购单位所需购置的公务用车需在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核定

的编制数以内。

(二)单位更新公务用车的,必须先报废减编,再进行新购。(三)凡申购单位车辆编制已使用数量达到核定编制数量时,一律不得申购新车。

三、办理程序

(一)领取审批表。申购单位到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车管科领取《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申购审批表》(以下简称《新购车辆审批表》)。

(二)递交书面申请。申购单位书面向市政府提出购车请示文件(请示中应明确购买车品牌型号、购车价格、其它费用和合计金额及经费来源),并附填好的《新购车辆审批表》,交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车管科。

(三)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核。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核实申购车辆编制、品牌型号、排气量和购车价格是否符合规定。(四)市财政局审核。申购单位持请示文件及《新购车辆审批表》到市财政局审核其购车经费来源情况。

(五)市领导审核。分管市领导审批是否准购。

(六)财经领导小组会审核。由财政局报财经领导小组会审批是否购买。

(七)纳入政府采购计划。由申购单位持已审核的《新购车辆审批表》(复印两份),原件由申购单位留存,一份报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车管科,一份报市政府采购办报公务车辆采购

计划,并将购车款划入市政府采编办账户。

(八)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批。机关事务管理局依据审核完

毕的《新购车辆审批表》和购车款划入市政府采编办账户凭

证,向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每月末集中一次报送申请新购车辆

编制文件。

(九)办理批复文件。机关事务管理局车管科到市机关事务

管理局领取新购公务用车编制批复文件,告之申购单位到车

管科领取批复原件,申购单位将新购公务用车编制批复文件

复印件交市政府采购中心。

(十)实施政府采购。市政府采购中心实施公务车辆政府采

购。

(十一)新车登记。新购车辆登记完毕5个工作日内,申购

单位将新车行驶证复印件(一份)交机关事务管理局车管科

存档。

邛崃市党政机关申请机动车报废办理程序

一、递交书面申请。申购单位书面向市政府提出机动车报废请示文件

并由国资办负责初审。

二、领取鉴定表。由申请单位到市国资办领取《国有资产报废(报损)

鉴定审查表》(一式两份)。

三、报废鉴定。申请单位持《国有资产报废(报损)鉴定审查表》,

到我市公务车辆定点维修企业鉴定车辆状况,是否

符合报废条件,说明报废原因后加盖鉴定企业公

章,返回到市国资办(一式两份)。

四、市国资办审核。市国资办核实是否符合车辆报废(报损)的条件

并报分管市级领导同意。

五、交资料及车辆。申请单位持所报废车辆的钥匙、行驶证、购置税

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国有资产报废(报损)鉴定审查表》和车辆

一同交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车管科。

六、报送资料。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车管科每月集中一次向成都市机关

事务管理局车管处报送报废车辆资料。

七、领取资料。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车管科到成都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车

管处领取报废车辆证明和残值,并通知申请单位到

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车管科领取报废车辆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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