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公司分类监管规定
期货公司分类监管规定(2019年修订)

期货公司分类监管规定(2019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02.15•【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9〕5号•【施行日期】2019.02.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证券正文期货公司分类监管规定(2011年4月12日公布根据2019年2月15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期货公司分类监管规定>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实施对期货公司的监督管理,引导期货公司专注主业、合规经营、稳健发展、做优做强,全面提升期货行业服务能力和竞争力,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期货公司分类是指以期货公司风险管理能力为基础,结合公司服务实体经济能力、市场竞争力、持续合规状况,按照本规定评价和确定期货公司的类别。
第三条中国证监会根据市场发展情况和审慎监管原则,在征求期货行业等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并适时调整期货公司分类的评价指标与标准。
第四条期货公司分类评价坚持依法合规、客观公正原则,由中国证监会组织实施。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各期货交易所、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中国期货业协会在中国证监会的指导下,依据本规定履行工作职责。
第五条中国证监会设立期货公司分类监管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等事宜。
评审委员会由中国证监会、各期货交易所、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中国期货业协会相关人员组成。
评审委员会的产生办法、组织结构、工作程序和议事规则由中国证监会另行规定。
第六条参与期货公司分类评价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素质、业务能力和监管经验,在工作中坚持原则、廉洁奉公、勤勉尽责。
第七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根据分类结果,合理配置监管资源,对不同类别的期货公司实施区别对待的监管政策。
分类评价不能替代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监管措施。
第二章评价指标第八条期货公司的风险管理能力主要根据公司治理、内部控制、资本管理、业务管理、客户管理、信息技术管理等6类评价指标,按照《期货公司风险管理能力评价指标与标准》(见附件)进行评价,体现期货公司对各类风险的管理和控制能力。
期货公司分类监管规定

期货公司分类监管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实施对期货公司的监督管理,引导期货公司进一步深化中介职能定位,促进期货公司持续规范健康发展和做优做强,全面提升期货行业服务国民经济能力,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期货公司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期货公司分类是指以期货公司风险管理能力为基础,结合公司市场竞争力、培育和发展机构投资者状况、持续合规状况,按照本规定评价和确定期货公司的类别。
第三条中国证监会根据市场发展情况和审慎监管原则,在征求期货行业等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并适时调整期货公司分类的评价指标与标准。
第四条期货公司的分类评价由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组织实施,坚持依法合规、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中国证监会设立期货公司分类监管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等事宜。
评审委员会由中国证监会、中国期货业协会、中国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和期货交易所相关人员组成。
评审委员会的产生办法、组织结构、工作程序和议事规则由中国证监会另行规定。
第六条参与期货公司分类评价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素质、业务能力和监管经验,在工作中坚持原则、廉洁奉公、勤勉尽责。
第七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根据分类结果,合理配置监管资源,对不同类别的期货公司实施区别对待的监管政策。
分类评价不能替代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监管措施。
第二章评价指标第八条期货公司的风险管理能力主要根据期货公司客户资产保护、资本充足、公司治理、内部控制、信息系统安全、信息公示等6类评价指标,按照《期货公司风险管理能力评价指标与标准》(见附件)进行评价,体现期货公司对各种风险的控制能力和管理能力。
(一)客户资产保护。
主要反映期货公司客户资产安全保障机制、客户资产安全性、客户服务及客户管理水平等情况,体现其操作风险管理能力。
(二)资本充足。
主要反映期货公司以净资本为核心的风险监管指标及管理情况,体现其资本实力及流动性状况。
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

外发布上市公司行业分类结果。 4.2 中国上市公司协会负责按照《指引》组织对上市公司进
行行业分类,向中国证监会报送上市公司行业分类结果,并向证 券交易所、中证指数公司等相关机构通报上市公司行业分类结 果。
4.3 中国上市公司协会建立上市公司行业分类专家委员会 (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由有关部委、证券期货监管系统和证 券经营机构的专家组成。专家委员会负责就上市公司行业分类制 度的修订提出意见和建议;依据专业判断,确定上市公司行业分 类结果。
卫生和社会工作
本门类包括 83 和 84 大类
83 卫生 84 社会工作
指提供慈善、救助、福利、 护理、帮助等社会工作的活动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本门类包括 85~89 大类
85 新闻和出版业
86 广播、电视、电影和影 指对广播、电视、电影、影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本门类包括 53~60 大类
53 铁路运输业
指铁路客运、货运及相关的
调度、信号、机车、车辆、检
修、工务等活动;不包括铁路
系统所属的机车、车辆及信号
通信设备的制造厂(公司)、
建筑工程公司、商店、学校、
科研所、医院等活动
54 道路运输业
55 水上运输业
56 航空运输业
57 管道运输业
乐用品制造业
—7—
25 石油加工、炼焦和核燃
料加工业
26 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
造业
27 医药制造业
28 化学纤维制造业
29 橡胶和塑料制品业
30 非金属矿物制品业
31 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
工业
32 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
工业
33 金属制品业
证监会 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

证监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为规范上市公司行业分类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证券期货市场统计管理办法》、《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制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以下简称《指引》)。
本《指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01年中国证监会公布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同时废止。
1分类对象与适用范围11《指引》以在中国境内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上市公司为基本分类对象。
12《指引》适用于证券期货监管系统对上市公司行业分类信息进行统计、评价、分析及其他相关工作。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13各证券期货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以及其他相关机构,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统计数据所涉及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应符合《指引》的规定。
14市场机构基于投资分析目的所使用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可参照《指引》规定的行业类别,但非强制适用。
2分类原则与方法21以上市公司营业收入等财务数据为主要分类标准和依据,所采用财务数据为经过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已公开披露的合并报表数据。
22当上市公司某类业务的营业收入比重大于或等于50%,则将其划入该业务相对应的行业。
23当上市公司没有一类业务的营业收入比重大于或等于50%,但某类业务的收入和利润均在所有业务中最高,而且均占到公司总收入和总利润的30%以上(包含本数),则该公司归属该业务对应的行业类别。
24不能按照上述分类方法确定行业归属的,由上市公司行业分类专家委员会根据公司实际经营状况判断公司行业归属;归属不明确的,划为综合类。
3编码方法31本《指引》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 T4754—2011),将上市公司的经济活动分为门类、大类两级。
与此对应,门类代码用一位拉丁字母表示,即用字母A、B、C……依次代表不同门类;大类代码用两位阿拉伯数字表示,从01开始按顺序依次编码。
4管理机构及其职责41中国证监会统筹指导上市公司行业分类工作,负责制定、修改和完善《指引》,对《指引》及相关制度进行解释,对外发布上市公司行业分类结果。
证券公司分类监管规定(2020年修订)

证券公司风险管理能力主要根据资本充足、公司治理与合规管理、全面风险管理、信息技术管 理、客户权益保护、信息披露等6类评价指标,按照《证券公司风险管理能力评价指标与标准 》(见附件)进行评价,体现证券公司对流动性风险、合规风险、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技术 风险及操作风险等管理能力。 (一)资本充足。主要反映证券公司净资本以及以净资本和流动性为核心的风险控制指标情况 ,体现其资本实力及流动性状况。 (二)公司治理与合规管理。主要反映证券公司治理和规范运作情况,体现其合规风险管理能 力。 (三)全面风险管理。主要反映证券公司识别、计量、监测、预警、报告、防范及处理各类风 险的情况,体现其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信用风险、声誉风险管理能力。 (四)信息技术管理。主要反映证券公司信息技术治理、信息技术安全、数据治理情况,体现 其技术风险管理能力。 (五)客户权益保护。主要反映证券公司客户资产安全性、客户服务及客户管理水平,体现其 操作风险管理能力。 (六)信息披露。主要反映证券公司报送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体现其会 计风险及诚信风险管理能力。 第六条
证券公司分类监管规定(2020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3
第二章 评价指标
4
第三章 评价方法
5
第四章 类别划分
7
第五章 组织实施
8
第六章 分类结果使用
9
பைடு நூலகம்
第七章 附则
10
现公布《关于修改〈证券公司分类监管规定〉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font>中国证监会<br>2020年7月10日 一、将第一条修改为:“为有效实施证券公司审慎监管,合理配置监管资源,提高监管效率 ,促进证券公司的业务活动与其治理结构、内部控制、合规管理、风险管理以及风险控制指标 等情况相适应,实现持续规范发展,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三十条、《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第十二条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二、将第二条第一款修改为:“证券公司分类是指以证券公司风险管理能力、持续合规状况 为基础,结合公司业务发展状况,按照本规定评价和确定证券公司的类别。” 三、将第五条第一款第(四)项修改为:“信息技术管理。主要反映证券公司信息技术治理 、信息技术安全、数据治理情况,体现其技术风险管理能力。” 将第五条第一款第(五)项修改为:“客户权益保护。主要反映证券公司客户资产安全性、 客户服务及客户管理水平,体现其操作风险管理能力。” 四、将第六条修改为:“证券公司持续合规状况主要根据司法机关采取的刑事处罚措施,中 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的行政处罚措施、行政监管措施及证券期货行业自律组织纪律处分 、自律管理措施的情况进行评价。” 五、将第七条修改为:“证券公司业务发展状况主要根据证券公司经纪业务、投资银行业务 、资产管理业务、综合实力、创新能力等方面的情况进行评价。” 六、将第八条修改为:“设定正常经营的证券公司基准分为100分。在基准分的基础上,根据 证券公司风险管理能力评价指标与标准、持续合规状况、业务发展状况等方面情况,进行相应 加分或扣分以确定证券公司的评价计分。” 七、将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公司或者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对公司 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被采取出具警示函,责令公开说明,责令定期报告的,每次扣0.5分 ;” 将第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修改为:“公司被采取责令改正,责令增加内部合规检查次数的 ,每次扣1分;” 将第九条第一款第(四)项修改为:“公司被采取责令更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限 制其权利,限制股东权利或责令转让股权的,每次扣2分;” 将第九条第一款第(五)项修改为:“公司被采取公开谴责,限制业务活动6个月以下,暂不 受理与行政许可有关文件6个月以下,或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对公司违法违规行为 负有责任被认定为不适当人选1年以下或者公开谴责的,每次扣2.5分;” 将第九条第一款第(六)项修改为:“公司被限制业务活动超过6个月,暂不受理与行政许可 有关文件超过6个月,或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对公司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被认定 为不适当人选超过1年的,每次扣3分;” 将第九条第二款修改为:“证券公司控股子公司纳入母公司合并评价,子公司被采取上述措 施的,按以上原则予以扣分;证券公司分公司、营业部等分支机构被直接采取上述措施的,按 以上原则减半扣分,累计最高扣5分;证券公司的管理人员、主要业务人员以及纳入合并评价 的控股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对公司、子公司及分支机构违法违规行为负有 责任被直接采取上述措施的,按以上原则减半扣分,累计最高扣5分。” 增加一款,作为第九条第三款:“证券公司在评价期外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作出行政 处罚或者采取限制业务活动等重大行政监管措施,按以上原则全额扣分。” 八、将第十条修改为:“证券公司被证券期货行业自律组织采取书面自律管理措施的,每次 扣0.25分;被采取纪律处分的,每次扣0.5分;证券公司被中国证监会授权履行相关职责的单 位采取措施的,比照执行。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对公司违反自律监管规则 的行为负有责任,被直接采取书面自律管理措施或者纪律处分的,按上述原则予以扣分。证券 公司的管理人员、主要业务人员以及纳入合并评价的控股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中国证监会公布2021年期货公司分类结果

中国证监会公布2021年期货公司分类结果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10.15•【分类】其他正文中国证监会公布2021年期货公司分类结果近期,根据《期货公司分类监管规定》(证监会公告〔2019〕5号),经期货公司自评、派出机构初审,由中国证监会有关部门、期货交易所、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中国期货业协会等单位代表组成的期货公司分类评审委员会复核并审议确定了2021年期货公司分类评价结果。
期货公司分为A(AAA、AA、A)、B(BBB、BB、B)、C(CCC、CC、C)、D、E 等5类11个级别,分类级别是以期货公司风险管理能力为基础,结合公司服务实体经济能力、市场竞争力、持续合规状况,对期货公司进行的综合评价。
中国证监会鼓励期货公司在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不断提高风险管理能力及合规水平的前提下,稳健发展,逐步提升服务能力和竞争力。
中国证监会对不同类别的期货公司在监管资源分配、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频率等方面区别对待。
期货公司分类结果主要供期货监管部门使用,期货公司不得将分类结果用于广告、宣传、营销等商业目的。
2021年各期货公司分类评价结果如下:期货公司2021年评级永安期货AA银河期货AA 中信期货AA 国泰君安AA 浙商期货AA 国投安信期货AA 广发期货AA 东证期货AA 光大期货AA 中粮期货AA 中信建投AA 南华期货AA 瑞达期货AA 方正中期期货AA 申银万国AA 五矿期货AA 华泰期货AA 海通期货A 新湖期货A 宏源期货A 鲁证期货A 上海中期A 国信期货A 平安期货A 招商期货A 建信期货A 中金期货A徽商期货A 东海期货A 国贸期货A 长江期货A 华安期货A 弘业期货A 东吴期货A 渤海期货A 中银国际期A货兴业期货A 华融融达期A货东航期货BBB东方财富期BBB 货一德期货BBB 格林大华BBB 华西期货BBB 国联期货BBB 混沌天成BBB 财信期货BBB 摩根大通BBB 信达期货BBB 中电投先融BBB 金瑞期货BBB 宝城期货BBB 国海良时BBB 山西三立BBB 创元期货BBB大有期货BBB 中国国际期BBB 货国元期货BBB 广州期货BBB 海证期货BBB 河北恒银BBB 金鹏期货BBB 美尔雅期货BBB 上海大陆BBB 安粮期货BBB 华创期货BBB 大地期货BBB 华联期货BBB 国金期货BBB 首创期货BBB 英大期货BBB 锦泰期货BBB首创京都期BB 货中融汇信BB 西南期货BB 中投天琪期BB 货上海浙石BB 和融期货BB 福能期货BB 云财富期货BB 盛达期货BB 中大期货BB瑞银期货BB 中原期货BB 华金期货BB 长安期货BB 宁证期货BB 中财期货BB 民生期货BB 金汇期货BB 先锋期货BB 乾坤期货BB 中衍期货BB 汇鑫期货BB 金石期货BB 华龙期货BB 倍特期货BB 铜冠金源BB 东兴期货BB 浙江新世纪BB 期货中航期货BB 冠通期货BB 红塔期货BB 金元期货BB 中天期货BB 海航期货BB 迈科期货BB 恒力期货BB 第一创业BB 中钢期货BB 瑞奇期货B广金期货B 华闻期货B 中州期货B 江苏东华B 鑫鼎盛期货B 恒泰期货B 道通期货B 国富期货B 大越期货B 招金期货B 国盛期货B 天富期货B 神华期货B 新晟期货B 国都期货B 永商期货B 上海东亚B 晟鑫期货B 津投期货B 西部期货B 云晨期货CCC 通惠期货CCC 天鸿期货CCC 华鑫期货CCC 长城期货CCC 华融期货CC 九州期货CC 财达期货CC 金信期货C 前海期货C东方汇金期D 货和合期货D 上海东方D 新纪元期货D。
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办法

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办法一、背景随着期货市场的不断发展壮大,期货公司也承担着越来越多的风险管理责任。
为了加强对期货公司的风险监管,保护广大投资者利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证监会”)于2024年发布了《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对期货公司的风险监管进行了全面系统的规范。
二、内容管理办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风险监管指标的分类:根据期货公司的业务特点和风险特征,将风险指标分为市场风险指标、信用风险指标、流动性风险指标等几个方面。
2.风险监管指标的计算方法:明确了各类风险指标的具体计算方法和公式。
通过这些指标的计算,可以客观地评估期货公司的风险状况。
3.风险监管指标的要求:对各类风险指标的合规要求进行了具体规定。
例如,对市场风险指标的要求包括持仓市值占净资产比例、持仓集中度、风险暴露比例等。
4.监管措施:对于不符合风险监管指标要求的期货公司,证监会将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包括警示提示、限制交易、追加保证金等。
三、意义管理办法的发布对于加强期货公司风险监管具有重要意义:1.规范市场秩序:管理办法的实施可以使期货公司在业务经营过程中更加规范,减少潜在的风险。
2.保护投资者利益:管理办法的要求更加注重投资者的权益保护,确保他们的投资安全。
3.预防系统性风险:通过对风险监管指标的要求和监管措施的执行,可以及时发现和应对可能产生的系统性风险。
4.促进行业发展:管理办法的实施为期货公司提供了明确的发展方向和规范,促进了行业的长期稳定发展。
四、结论《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办法》的出台,为期货市场的健康发展提供了重要的制度保障。
通过对期货公司的风险监管,可以确保市场的稳定性和透明度,提高投资者的信心和参与度。
同时,也为期货公司提供了明确的发展方向和规范,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7〕11号——关于修改《证券公司分类监管规定》的决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7〕11号——关于修改《证券公司分类监管规定》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07.06•【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7〕11号•【施行日期】2017.07.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7〕11号现公布《关于修改〈证券公司分类监管规定〉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监会2017年7月6日关于修改《证券公司分类监管规定》的决定现决定对《证券公司分类监管规定》(证监会公告〔2010〕17号)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五条第一款中“动态风险监控”修改为“全面风险管理”。
将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资本充足。
主要反映证券公司净资本以及以净资本和流动性为核心的风险控制指标情况,体现其资本实力及流动性状况。
”将第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修改为:“全面风险管理。
主要反映证券公司识别、计量、监测、预警、报告、防范及处理各类风险的情况,体现其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信用风险、声誉风险管理能力。
”将第五条第一款第(五)项修改为:“客户管理与权益保护。
主要反映证券公司客户资产安全性、客户服务及客户管理水平,体现其操作风险管理能力。
”二、将第六条中“承销与保荐业务”修改为“投行业务”,将“成本管理能力”修改为“综合实力”。
三、将第七条中“证券行业自律组织纪律处分的情况进行评价”修改为“证券期货行业自律组织纪律处分、自律监管措施的情况进行评价”。
四、增加一项,作为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公司被采取出具警示函,责令公开说明,责令参加培训,责令定期报告的,每次扣0.5分;”将原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改为第(二)项,修改为:“公司被采取出具警示函并在辖区内通报,责令改正,责令增加内部合规检查次数的,每次扣1分。
”将原第九条第一款第(二)项改为第(三)项,修改为:“公司被采取责令处分有关人员,或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对公司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被监管谈话的,每次扣1.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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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公司分类监管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实施对期货公司的监督管理,引导期货公司进一步深化中介职能定位,促进期货公司持续规范健康发展和做优做强,全面提升期货行业服务国民经济能力,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期货公司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期货公司分类是指以期货公司风险管理能力为基础,结合公司市场竞争力、培育和发展机构投资者状况、持续合规状况,按照本规定评价和确定期货公司的类别。
第三条中国证监会根据市场发展情况和审慎监管原则,在征求期货行业等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并适时调整期货公司分类的评价指标与标准。
第四条期货公司的分类评价由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组织实施,坚持依法合规、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中国证监会设立期货公司分类监管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等事宜。
评审委员会由中国证监会、中国期货业协会、中国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和期货交易所相关人员组成。
评审委员会的产生办法、组织结构、工作程序和议事规则由中国证监会另行规定。
第六条参与期货公司分类评价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素质、业务能力和监管经验,在工作中坚持原则、廉洁奉公、勤勉尽责。
第七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根据分类结果,合理配置监管资源,对不同类别的期货公司实施区别对待的监管政策。
分类评价不能替代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监管措施。
第二章评价指标第八条期货公司的风险管理能力主要根据期货公司客户资产保护、资本充足、公司治理、内部控制、信息系统安全、信息公示等6类评价指标,按照《期货公司风险管理能力评价指标与标准》(见附件)进行评价,体现期货公司对各种风险的控制能力和管理能力。
(一)客户资产保护。
主要反映期货公司客户资产安全保障机制、客户资产安全性、客户服务及客户管理水平等情况,体现其操作风险管理能力。
(二)资本充足。
主要反映期货公司以净资本为核心的风险监管指标及管理情况,体现其资本实力及流动性状况。
(三)公司治理。
主要反映期货公司治理和规范运作情况,体现其合规风险管理能力。
(四)内部控制。
主要反映期货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有效运行情况,体现其内部控制管理水平。
(五)信息系统安全。
主要反映期货公司信息系统的稳定与安全情况,体现其技术风险管理能力。
(六)信息公示。
主要反映期货公司信息公示的及时性、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体现其诚信风险管理能力。
第九条期货公司市场竞争力主要根据期货公司在评价期内的业务规模、成本管理能力、盈利能力等情况进行评价,包括以下内容:(一)日均客户权益总额;(二)期货业务收入;(三)成本管理能力;(四)净利润;(五)净资产收益率。
第十条期货公司培育和发展机构投资者状况主要根据期货公司为产业客户服务的情况,以及在优化期货市场投资者结构方面所发挥的作用进行评价,包括以下内容:(一)机构客户日均持仓;(二)机构客户日均权益;(三)机构客户日均权益增长量。
第十一条期货公司持续合规状况主要根据期货公司在评价期内发生的违规行为,期货行业自律组织采取的纪律处分,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的监管措施、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采取的刑事处罚进行评价。
第三章评价方法第十二条设定正常经营的期货公司基准分为100分。
在基准分的基础上,根据期货公司风险管理能力、市场竞争力、培育和发展机构投资者状况、持续合规状况等评价指标与标准,进行相应加分或扣分以确定期货公司的评价计分。
第十三条期货公司客户资产保护、资本充足、公司治理、内部控制、信息系统安全、信息公示等6类风险管理能力评价指标不符合具体评价标准的,每项扣0.5分。
第十四条期货公司市场竞争力符合以下条件的,按照以下原则给予相应加分:(一)期货公司评价期内日均客户权益总额位于行业前5名、6至10名、11至20名、21至30名、31至40名、41至50名的,分别加2分、1.5分、1分、0.75分、0.5分、0.25分。
期货公司评价期内持仓成交比低于全行业平均水平50%的,该指标不予加分;(二)期货公司评价期内期货业务收入位于行业前10名、11至20名、21至30名、31至40名、41至60名、61名至排名中位数的,分别加4分、3分、2分、1.5分、1分、0.5分。
期货公司评价期内商品期货手续费率或金融期货手续费率低于全行业平均水平50%的,该指标不予加分;(三)期货公司评价期内成本管理能力位于行业前5名、6至10名、11至20名、21至30名、31至40名、41至50名的,分别加1分、0.8分、0.6分、0.4分、0.2分、0.1分。
期货公司评价期内期货业务盈利低于全行业平均水平的,该指标不予加分;(四)期货公司评价期内净利润位于行业前5名、6至10名、11至20名、21至30名、31至40名、41至50名的,分别加2分、1.5分、1分、0.75分、0.5分、0.25分。
期货公司评价期内营业部部均手续费收入低于全行业平均水平的,该指标不予加分;(五)期货公司评价期内净资产收益率位于行业前10名、11至20名、21至30名、31至40名、41至50名的,分别加0.5分、0.4分、0.3分、0.2分、0.1分。
期货公司风险管理能力与持续合规状况指标得分低于规定分值的,市场竞争力指标不予加分。
第十五条期货公司培育和发展机构投资者状况符合以下条件的,按照以下原则给予相应加分:(一)机构客户日均持仓位于行业前5名、6至10名、11至20名、21至30名、31至40名、41至50名的,分别加2分、1.5分、1分、0.75分、0.5分、0.25分;(二)机构客户日均权益位于行业前5名、6至10名、11至20名、21至30名、31至40名、41至50名的,分别加2分、1.5分、1分、0.75分、0.5分、0.25分;(三)机构客户日均权益增长量位于行业前10名、11至20名、21至30名、31至40名、41至50名的,分别加0.5分、0.4分、0.3分、0.2分、0.1分。
第十六条期货公司在评价期内发生以下情形时,按照以下原则进行扣分:(一)风险监管指标未达到监管标准的,每次扣1分;风险监管指标预警的,每次扣0.5分;(二)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重大预警,经核实为期货公司原因的,每次扣0.5分;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一般预警,经核实为期货公司原因的,每次扣0.25分,最高扣3分;(三)违规使用自有资金,或者为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关联人提供融资,对外担保的,每次扣2分;(四)允许客户在保证金不足的情况下进行开仓交易的,每次扣2分;(五)错单和穿仓损失金额超过当期提取的风险准备金额10%的,扣2分;(六)审计报告及审阅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或审阅意见的,每次扣3分;(七)任用不具有期货从业资格的人员从事期货业务的,每人次扣0.1分,最高扣2分;(八)任用未取得任职资格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每人次扣2分;(九)董事长、高级管理人员存在3个月以上缺位的,每人次扣2分;独立董事存在3个月以上缺位的,每人次扣1分;董事(含独立董事)、监事(含监事会主席)不符合公司章程规定,存在3个月以上缺位的,每人次扣0.25分;(十)未经许可或报备变更股权的,每次扣10分;(十一)未经许可设立、变更经营场所的,每次扣10分;(十二)未按规定使用分类评价结果的,每次扣1分;(十三)开展期货投资咨询等创新业务不符合有关业务规则的,每次扣0.5分。
第十七条期货公司在评价期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监管措施、行政处罚或者被司法机关刑事处罚的,按照以下原则进行扣分:(一)被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或者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对公司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被监管谈话的,每次扣2分;(二)被采取《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第(二)至(七)项监管措施的,每次扣3分;(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对公司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被警告或者罚款的,每次扣3分;被暂停、撤销任职资格或者被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每次扣5分;被采取一定期限市场禁入措施的,每次扣8分;被采取永久性市场禁入措施的,每次扣10分;(四)被采取《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监管措施的,每次扣10分;(五)被警告的,每次扣12分;被罚款或者没收违法所得的,每次扣15分;(六)被撤销部分业务许可、关闭分支机构,或者被刑事处罚的,每次扣20分。
第十八条期货公司营业部被采取本规定第十七条所述监管措施的,营业部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应及时告知期货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期货公司营业部按本规定第十七条所述原则进行扣分。
第十九条期货公司被中国期货业协会训诫、公开谴责、暂停会员部分权利的,每次扣0.5分;被暂停会员资格的,每次扣1分;被取消会员资格的,每次扣2分。
期货公司从业人员被中国期货业协会纪律惩戒的,每人次扣0.25分。
期货公司及其从业人员因同一违规事项被纪律惩戒的,从高扣分。
期货公司被期货交易所下发监管意见函的,每次扣0.25分;被警告、书面警示、通报批评、公开谴责、强行平仓(期货公司有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期限内执行强行平仓的除外)、罚款、没收违规所得的,每次扣0.5分;被暂停或限制业务、暂停或调整会员资格的,每次扣1分;被取消会员资格、市场禁入的,每次扣2分。
第二十条期货公司违规行为已被采取纪律处分、监管措施、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的,或者同一违规行为被采取多项纪律处分、监管措施、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的,按扣分最高的项目进行扣分,不重复扣分;不同违规行为被采取同一纪律处分、监管措施、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的,应当分别计算,合计扣分。
期货公司因同一事项在不同评价期被分别采取纪律处分、监管措施、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的,按最高分值扣分;同一事项在以前评价期已被扣分但未达到最高分值扣分的,按最高分值与已扣分值的差额扣分。
期货公司违规行为被采取纪律处分、监管措施、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的,无论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是否发生变更,均应按相应的规定予以扣分。
第二十一条期货公司被采取本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监管措施时,能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整改且通过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验收的,对相应的监管措施可以不予扣分,但仍需按照违规行为进行扣分。
期货公司主动上报违规行为的,如果该行为不属于本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所列违规情形,经评审委员会认可后可以减半扣分。
第二十二条期货公司符合以下条件的,按照以下原则给予相应加分:(一)在评价期内与其他期货公司进行合并且在评价期内已获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可加4分;(二)期货公司剩余净资本达到1亿元整数倍的,每1倍数加0.5分,最高加2分。
但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在评价期内出现预警或不达标情形的,不予加分。
第二十三条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可以根据期货公司在评价期内配合日常监管、落实专项监管工作及整改完成情况,对期货公司进行酌情扣分,最高可扣2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