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市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马鞍山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马鞍山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7.15•【字号】马政[2008]40号•【施行日期】2008.07.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马鞍山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马政[2008]40号)当涂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有关单位:《马鞍山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8年6月30日市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八年七月十五日马鞍山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建立健全科学的政府投资项目的决策、建设、监督管理制度,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市本级财政资金以及市政府融资投资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第三条政府投资主要用于改善民生和加强教育、文化、卫生等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推进科技进步、高新技术产业化和产业优化升级,促进区域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
第四条根据资金来源、项目性质和调控需要,政府投资资金安排可分别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转贷和贷款贴息等方式。
根据不同的投资方式,对投资项目分别采取相应的管理方式。
第五条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必须坚持以下原则:(一)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禁止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二)坚持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的原则;(三)坚持项目法人责任制、工程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项目合同制的原则,确保工程质量;(四)坚持突出重点、量入为出、综合平衡的原则。
第六条市发展改革委组织汇总编制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会同市财政局等部门以及政府投资项目各行业主管部门编制年度投资计划,办理项目审批手续,监督检查计划执行情况等。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正文:----------------------------------------------------------------------------------------------------------------------------------------------------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各县、区委和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根据《马鞍山市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市政府第42号令)定期清理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市政府法制办组织完成了由市委、市政府发布、批转和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由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发布、转发的现行规范性文件第十四次清理工作。
经市委、市政府同意,对61件应予废止的规范性文件、31件自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13件已明令废止的规范性文件,列明目录,予以公布。
附件:1.应予废止的规范性文件(61件)2.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31件)3.明令废止的规范性文件(13件)附件1应予废止的规范性文件(61件)序号文件名称文号发布日期1中共马鞍山市委、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解决行政村干部工资待遇若干暂行规定马发〔1990〕11号1990-3-142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实行“一票否决权”制度的决定马政〔2003〕54号2003-9-293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职业病防治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马政办〔2012〕122号2012-12-314马鞍山市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实施方案马政办〔2013〕53号2013-4-245马鞍山市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实施办法马政〔2013〕82号2013-9-246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公共聚集场所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马政办〔2014〕42号2014-6-127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马鞍山市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马政〔2007〕11号2007-3-78中共马鞍山市委、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产业转移若干政策的通知马发〔2012〕1号2011-12-309中共马鞍山市委办公室、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机关档案工作的意见党办〔2009〕17号2009-5-410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实施意见马政〔2010〕45号2010-6-211中共马鞍山市委、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马发〔2009〕10 号2009-12-1412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重点项目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马政〔2009〕30号2009-4-2313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发展改革委《关于贯彻〈安徽省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马政办〔2006〕41号2006-9-1214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政策的实施意见马政〔2015〕38号2015-7-1515马鞍山市人民政府转发《安徽省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认证和行政执法证件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马政〔1997〕51号1997-11-1816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马鞍山市企业设立登记前置审批事项试行告知承诺制的意见马政〔2003〕55号2003-10-817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马鞍山市禁止设置和发布烟草广告规定》的通知马政〔2006〕11号2006-3-1718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积极稳妥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马政办〔2013〕30号2013-3-719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月缴存最高限额的通知马政〔2006〕7号2006-3-120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税收征管保障工作的通知马政办〔2009〕88号2009-12-221中共马鞍山市委办公室、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领导干部廉洁自律预警机制实施办法》的通知党办〔2008〕43号2008-9-522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国马鞍山”政府门户网站内容保障工作的意见马政办〔2010〕71 号2010-9-1123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乡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发放标准和发放时间的通知马政秘〔2009〕52号2009-6-1124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蔬菜生产保障市场供应和价格基本稳定的实施意见马政〔2010〕82号2010-12-3125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农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制度的通知马政办〔2012〕108号2012-12-1326马鞍山市“放心菜”管理暂行办法马政〔2000〕8号2000-5-827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促进农业科技创新若干奖励政策(暂行)的通知马政办〔2012〕92号2012-9-1528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气象局关于马鞍山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马政办秘〔2010〕88号2010-11-429驻马部队随军家属就业和生活困难补助费发放暂行办法马政〔2002〕72号2002-10-2230中共马鞍山市委、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社区就业的意见马发〔2002〕9号2002-12-3131中共马鞍山市委办公室、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精简和规范表彰奖励工作的意见党办〔2012〕19号2012-3-2732马鞍山市中小出口企业专项担保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马政〔2009〕59号2009-9-2233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马鞍市山鼓励港口和口岸发展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马政办〔2014〕62号2014-9-434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审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审计工作意见的通知马政办〔2009〕52号2009-6-2235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马政办〔2007〕70号2007-9-636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城市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马政办〔2011〕97号2011-9-2737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体育产业发展的意见马政办〔2013〕108号2013-11-2838中共马鞍山市委、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美好乡村建设的实施意见马发〔2012〕15号2012-9-539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属公立医院国家基本药物实行零差率销售的实施意见马政办〔2012〕4号2012-1-1740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马政办〔2007〕60号2007-8-341中共马鞍山市委、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马鞍山市旅游产业发展的意见马发〔2008〕9号2008-4-2242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邮政基础设施建设工作的通知马政办〔2007〕57号2007-7-3143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市区被征集体土地上青苗及房屋等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马政秘〔2013〕21号2013-3-2844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市政府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马政〔1997〕15号1997-5-745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印关于进一步加强领导班子自身建设若干意见的通知马政〔1998〕5号1998-2-2546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行政行为改善投资环境的决定市政府令第32号2000-1-647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基层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马政办〔2007〕95号2007-11-2848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政府办公室督办工作暂行制度的通知马政办〔1996〕33号1996-12-1249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新形势下督查工作的通知马政〔2000〕14号2000-6-750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向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通知马政〔1991〕118号1991-10-2351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质监局关于我市实施名牌产品培育工作的意见和质量管理奖评选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马政办〔2003〕59号2003-11-452马鞍山市车用压缩天然气气瓶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马政〔2007〕55号2007-10-1053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名牌奖励扶持政策的通知马政办〔2009〕12号2009-3-254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质监局关于我市名牌战略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马政办〔2005〕4号2005-1-755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马政办〔2011〕25号2011-3-856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马政办〔2012〕51号2012-5-957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我市廉租住房补贴有关政策的通知马政办〔2010〕72号2010-9-1458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我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人均收入限制标准的通知马政办〔2012〕68号2012-7-259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马鞍山市住宅小区配电设施规划建设与维护办法(试行)的通知马政〔2012〕6号2012-2-160马鞍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马政办〔2013〕86号2013-8-1561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行仲裁法律制度的通知马政秘〔2001〕20号2001-3-21附件2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31件)序号文件名称文号发布日期1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国有企业职工劳动关系处理若干问题暂行规定》的通知马政〔2000〕26号2000-9-252马鞍山市人民政府批转关于加强豆制品生产经营管理实施“放心豆腐”工程意见的通知马政秘〔2000〕81号2000-11-233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农业技术承包的实施意见马政秘〔2001〕19号4马鞍山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国资办等部门关于对改制企业提留资产加强监管的意见的通知马政秘〔2003〕28号2003-9-55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通知马政〔2003〕70号2003-12-106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总工会、国资办等部门关于对改制企业提留资产加强监管的补充意见的通知马政办〔2004〕61号2004-9-137中共马鞍山市委、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社区建设的意见马秘〔2006〕7号2006-2-168中共马鞍山市委办公室、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马鞍山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党办〔2006〕12号2006-3-289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人行市中心支行市经委关于马鞍山市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马政办〔2007〕36号2007-6-810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气象事业发展的意见马政〔2007〕28号11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贸促会关于促进马鞍山市会展业发展的意见的通知马政办〔2007〕41号2007-7-212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马政办〔2009〕1号2009-1-613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建设法治政府定性定量指标(2009-2013年)的通知马政〔2009〕47号2009-7-3114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民银行关于金融支持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建设意见的通知马政办〔2010〕36号2010-4-2715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的通知马政〔2011〕13号2011-2-2816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2011-2013年)的通知马政〔2011〕27号2011-4-817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马鞍山市气象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的批复马政秘〔2011〕33号2011-4-2718中共马鞍山市委、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十二五”推进城乡一体化发展行动纲要》的通知马发〔2011〕13号2011-5-2519中共马鞍山市委、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马发〔2011〕14号2011-6-2020中共马鞍山市委、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社会建设和社会管理工作的意见马发〔2011〕15号2011-7-2121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马鞍山市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规划(2011—2015)的通知马政〔2011〕93号2011-11-2222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企业一套表改革工作的通知马政办〔2011〕109号2011-12-623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蔬菜产业发展的意见马政〔2011〕99号2011-12-1424中共马鞍山市委、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十二五”居民收入倍增规划的实施意见马发〔2011〕27号2011-12-2325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民银行关于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马政办〔2012〕33号2012-3-2926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创建活动的通知马政办〔2012〕106号2012-11-2827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马政〔2012〕134号2012-12-1528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民银行关于金融支持“项目提速年”指导意见的通知马政办〔2013〕46号2013-4-1029马鞍山市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项目资金筹措和管理暂行办法马政办〔2013〕60号2013-5-1030马鞍山市2013—2015年乡镇政府专职消防队发展建设实施方案马政办〔2013〕85号2013-8-1431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十二五”安徽省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规划的实施意见马政办〔2014〕13号2014-3-6附件3明令废止的规范性文件(13件)序号文件名称文号发布日期说明1马鞍山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市政府令第45号2012-7-32016年8月10日市政府发布的《马鞍山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马政〔2016〕45号)明令废止。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马鞍山市限额以下零星工程建设项目实行统一进场交易监管规定(试行)的通知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马鞍山市限额以下零星工程建设项目实行统一进场交易监管规定(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6.29•【字号】•【施行日期】2012.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商管理综合规定正文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马鞍山市限额以下零星工程建设项目实行统一进场交易监管规定(试行)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有关单位:《马鞍山市限额以下零星工程建设项目实行统一进场交易监管规定(试行)》已经市政府第109次常务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九日马鞍山市限额以下零星工程建设项目实行统一进场交易监管规定(试行)第一条为加强对《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规定的招标范围标准以下零星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零星项目)的招标监管,提高招标效率,节约招投标成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规定,借鉴外地经验,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我市市区范围内(不含县)政府投资项目,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100万元以下、30万元以上的,统一纳入市招标采购交易市场进行交易,由市招标采购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招管局”)统一监管。
第三条市招管局通过招标方式建立《零星项目投标企业库》。
入库企业需缴纳5万元年度诚信保证金。
参与零星项目投标企业必须是库内企业并且符合项目资质要求。
第四条零星项目中标人采用询价、竞争性谈判等简易方式,在入库企业中产生。
第五条采用询价、竞争性谈判方式确定中标人的,投标人以竣工结算价下浮比例竞争,下浮比例大者得。
第六条招标人要加强项目标后管理,及时向市招管局报告中标人不履约或转包、违法分包行为。
市招管局加强对入库企业市场信用考核,对入库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及时将信用不好的企业从库中清出,并不予退还诚信保证金。
第七条本规定由市招管局负责解释。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5.09•【字号】马政办[2008]36号•【施行日期】2008.05.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建设正文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马政办[2008]36号)当涂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有关单位:《马鞍山市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五月九日马鞍山市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实施意见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精神,努力做到既服从大局又促进发展,既依法办事又高效服务,既各负其责又高度统一,促进我市社会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现就我市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的管理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充分认识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是投资管理的重要环节,是深化投资体制改革、维护投资建设秩序、促进我市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推进结构调整的重要途径。
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高度,切实从源头上加强项目前期工作,完善项目各项手续,提高管理新开工项目的工作水平,把好项目开工建设关,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坚持“有保有压、分类指导”的方针,积极引导投资项目向国家鼓励和支持的产业倾斜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坚持“有保有压、分类指导”的方针,充分领会胡锦涛总书记在安徽视察时所提出的“今天的投资结构就是明天的产业结构”的精神实质,积极引导投资项目向国家鼓励和支持的产业倾斜,着力调整充实重点项目储备,努力增加有效投入。
要重点围绕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三农”、自主创新、节能减排、生态环保、重大基础设施等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谋划一批重大项目,千方百计落实建设条件,力争尽早开工。
马鞍山市招标采购评标专家管理实施办法

马鞍山市招标采购评标专家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招标采购评标专家及评标专家库的监督管理,规范招标采购评标活动,保证评标活动公平、公正、合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第29号令)、《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政部监察部财库[2003]120号)和《马鞍山市招标采购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市政府[2010]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招标采购评标专家,是指为建设工程(含水利、交通、港口等建设工程)、政府采购、药品医疗器械采购、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转让等评标活动服务的专业人员。
第三条市招标采购监督管理局负责建立评标专家库,对入库专家进行审查、培训、考核,实行动态管理。
第四条进入市招标采购交易中心招标采购项目所需的评标专家,应从市招标采购监督管理局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法律、法规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评标专家资格及入库管理第五条申请评标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建设工程(含水利、交通、港口等)评标专家需从事专业工作满五年,具有社会化评审的中级以上职称,或具有监理工程师、结构工程师、注册建筑师、造价工程师(含10年以上造价员)、一级建造师等执业资格之一;政府采购评审专家需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五年,具有社会化评审的中级以上职称,或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精通专业业务,熟悉产品及市场销售情况;药品医疗器械采购评审专家需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五年,并具有社会化评审的副高级以上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并熟悉药品医疗器械知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矿业权出让评标专家需从事专业工作满五年,并具有社会化评审的中级以上职称,或具有房地产估价师、拍卖师等执业资格之一;国有产权转让评标专家需从事相关专业工作满五年,具有社会化评审的中级以上职称,或具有同等专业水平且具备注册会计师、经济师、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之一。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8.15•【字号】马政[2013]69号•【施行日期】2013.08.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资源综合规定正文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马政〔2013〕69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有关单位:现将《马鞍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2013年8月15日马鞍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和完善我市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化配置体系,规范各类公共资源交易行为,加强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进行的公共资源交易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交易,是指在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进行的市、县政府投资建设工程、政府采购、产权交易、土地出让以及其他列入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
第三条公共资源交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和廉洁高效的原则,实行统一交易平台、统一进场交易、统一交易规则、统一交易流程、统一监管机制。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四条市、县招标采购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招管委)负责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工作中重大问题决策、重要事项协调和领导工作。
第五条市、县招标采购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招管局)是承担市、县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监督管理职责的机构,依据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办法规定对市、县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实行统一监督管理。
招管局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公共资源交易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二)依法制定并组织实施公共资源交易规则和监督管理办法;(三)依法对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和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四)依法受理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投诉,依法查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五)编制《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目录》(以下简称交易目录);(六)建立和管理公共资源交易综合评审专家库;(七)建立公共资源交易主体信用管理和披露制度;(八)市招管局负责指导、监督县招管局依法开展活动;(九)承办市、县政府及招管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马鞍山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市级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批复操作规程》的通知

马鞍山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市级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批复操作规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马鞍山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0.12.29•【字号】马财〔2020〕431号•【施行日期】2020.12.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马鞍山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市级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批复操作规程》的通知马财〔2020〕431号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市属国有企业,有关单位:现将《马鞍山市市级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批复操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马鞍山市财政局2020年12月29日马鞍山市市级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批复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范市级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批复程序和行为,加强财政资金使用监管,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1号)、安徽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6〕1139号)等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为市财政部门、市级主管部门审核批复市级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行为规范和参考依据。
第三条本规程所称市级基本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使用财政资金的基本建设项目,以及市级社会团体、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使用财政资金的非经营性项目和使用财政资金占项目资本比例超过50%的经营性项目。
国防类项目、使用外国政府及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等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市级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批复范围划分如下:(一)市级主管部门本级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以及市级社会团体、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等单位,使用财政资金的非经营性项目和使用财政资金占项目资本比例超过50%的经营性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由市财政部门批复。
(二)市级主管部门二级及以下单位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由市级主管部门批复。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建设项目行政事业性和经营性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建设项目行政事业性和经营性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6.25•【字号】马政[2010]54号•【施行日期】2010.06.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建设项目行政事业性和经营性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马政〔2010〕54号)当涂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有关单位:《马鞍山市建设项目行政事业性和经营性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6月12日市政府第5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五日马鞍山市建设项目行政事业性和经营性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简化办事程序,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行政事业性和经营性服务收费征收行为,确保收费公开、公平、公正,现对建设项目收费(税)实行“一表制”管理。
一、项目分类按照建设项目的性质和用途,将建设项目分为以下六种类型:(一)党政机关、军事用房(不含营业性用房);非赢利性社会福利事业用房;城市公用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九年制义务教育教学用房、特殊教育教学用房。
(二)幼儿园、高中、职业学校;高校教学、科研、后勤服务用房;精神病院、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用房。
(三)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征地农民安置房。
(四)经济开发区和工业园区内(含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园区)工业厂房及仓储、研发、物流用房。
(五)对城市市区“退二进三”企业,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经规划部门批准的改建项目。
(六)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以及前五类未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二、收费(税)项目和标准(一)涉及建设项目收费、专项基金、税收共20项。
其中:行政事业性收费7项,政府性基金3项,经营性服务收费7项,税3项。
(二)收费(税)标准依据现行政策规定和国家、省、市减免优惠政策,按照上述六类建设项目类型,确定不同的减免幅度和执行标准(详见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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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鞍山市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是指以财政资金、政府融资资金以及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主导)地位及其他国有资金为主的工程建设项目。
第三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不含当涂县)进行的各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的招投标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于本办法。
建设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承包、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咨询服务单位选择,应公开招标。
第四条依法必须进行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必须在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进行。
第五条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招投标工作的指导和协调;行政监察机关负责对参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的行政监察对象实施监督。
发展改革、建设、交通、水利、财政等部门(以下统称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并接受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行政监察机关和社会各界、新闻媒体的监督。
第二章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第七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进行邀请招标或不招标的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公开招标:(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人民币以上的;(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必须进行公开招标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根据实际情况需要调整的,由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提出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
第八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建设单位在向项目审批部门报批时,应当同时拟定项目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报项目审批部门。
第九条资格预审活动必须按照以下方式和原则进行:(一)资格预审活动必须在交易中心公开进行;(二)资格预审评审组成员为五人以上单数。
招标人可指派一名熟悉相关业务的专业人员参加,其余成员在统一的专家库中通过随机抽签方式确定;(三)资格审查时,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投标人或潜在投标人;(四)因资格预审条件设定不合理而导致合格潜在投标人少于7个的,应当重新设定合理的资格预审条件。
招标人可以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施工招标一般实行资格后审;技术特别复杂或者具有特殊专业技术要求的,可以采取资料预审。
第十条工程项目施工招标,一律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并按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中标法确定中标人。
为维护正当的竞争秩序,防止恶意的、不理性的低价抢标行为,技术要求特别复杂或者具有特殊要求的工程项目,经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批准,可实行综合评估法招标。
实行综合评估法招标的,商务标所占比重不得低于70%。
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招标一般采取综合评估法招标,技术标所占比重不得低于60%,也可以使用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评标方法。
第十一条最低投标报价不得低于成本。
投标价低于成本裁定条件应公平合理,充分体现投标人自主报价的原则,不得以社会平均成本作为界定投标人个别成本的标准。
鼓励使用新技术、新工艺和合理的采购渠道降低成本。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施工招标中必须设立对投标报价的最高限价,并应在投标截止日3天前公布,以预防和遏制串通投标和哄抬标价行为。
第十二条施工招标项目原则上不得划分标段。
确需划分标段的,招标人应当合理划分标段,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对工程技术上紧密相联、不可分割的单位工程不得分割标段。
因工程过大必须划分标段的,每一标段造价不得小于2000万元人民币。
因工程专业技术要求等原因,确需划分标段造价小于2000万元人民币的,必须向市行政监察部门说明理由并备案。
第三章招标、投标第十三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招标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招标人依法成立;(二)项目已履行审批手续,获得批准;初步设计及概算应当履行审批手续的,获得批准;(三)已经取得该建设工程用地许可;征迁进度满足施工需要;在城市规划区的建设工程,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四)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等应当履行核准手续的,已履行核准手续;(五)有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并应在招标文件中如实载明;(六)项目勘察设计及监理招标所必需的勘察设计、监理基础资料已经收集完成。
施工招标有施工招标所需的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
设备和材料招标能够提出设备和材料的使用与技术要求;(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招标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方可以自行招标:(一)具有法人资格或项目法人资格;(二)具有3名以上本单位的中级以上职称的工程技术经济人员,并且至少包括1名造价工程师,并熟悉和掌握招标投标有关法规和标准;(三)具备完善的招标、评标管理制度;(四)无违规记录;(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7日前,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的招标人,应当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招标人应当委托具备法定资质条件的招标代理机构代理,并与其签订书面委托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招标人不得对招标代理机构提出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不得与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
勘察设计招标应当包括勘察设计范围,对勘察设计进度、阶段和深度要求、评审标准、费用支付方式以及对未中标人是否给予补偿及补偿标准等。
监理招标应当包括监理范围、评审标准等。
施工招标应当包括施工范围、评审标准等,对于具有通用技术和性能标准的一般工程,对技术标部分应当采用合格制评审的方法。
招标人应当将实质性要求、重大偏差和应当废标的条款在招标文件中集中表述,做到内容表达清晰、条件具体、含义明确。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一律使用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统一制定的标准文本。
第十七条招标公告、招标文件和资格预审文件,应在招标公告发布的同时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自收到文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工作。
特殊情况,经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最长不超过10个工作日。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在备案过程中发现备案资料存在违法违规问题,以及设立了一些不合理条款,应当及时向招标人书面指出。
招标人应当予以修正。
第十八条招标人不得集中召开标前会和集中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不得进行其他可能泄露潜在投标人资料的行为,但应为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提供便利。
第十九条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以及对投标人阅读招标文件和现场踏勘中提出疑问的答复,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该澄清、修改或者答疑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招标澄清、修改以及答疑应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发放,并同时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招标人或中介机构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原则上不设定暂定价。
如确需采用暂定价的,暂定价部分应小于最高限价的5%,且不得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第二十一条推行工程投标风险保证金制度,严禁恶意低价抢标行为。
对于以价格低为理由,在合同履行中偷工减料、减少必要的安全施工措施和设施、拖延工期、拖欠农民工工资、降低工程质量标准等行为,要予以公开曝光,依法处理,并记入信用档案。
第二十二条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正式发售招标文件5日前,在国家或省指定的媒介以及市政务公开网、市工程建设信息网和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发布招标公告。
同一项目在各种媒介上发布的招标公告内容应当规范统一。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5个或者5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四章开标、评标和中标第二十三条开标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在交易中心公开进行。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提交投标文件,在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无效。
第二十四条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到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终止之前,投标人不得补充、修改、替代或者撤回其投标文件。
第二十五条开标由招标人或招标人委托的代理机构主持,所有投标人或投标人授权代表参加,行政监察机关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根据需要到场监督,也可以邀请公证机构和社会监督员参加。
开标过程应当记录,由各投标人或投标人授权代表、招标人代表现场签字确认,并存档备查。
第二十六条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向招标人推荐中标候选人或者根据招标人的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
依法必须招标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为7人及以上单数,招标人可指派一名熟悉相关业务的专业人员参加,但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主任,其余成员在统一的专家库中通过随机抽签方式确定。
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中标法评标的,评委中经济类专家应不得少于二分之一,其中注册造价工程师应不少于2人。
重要工程原则上外地评委不少于二分之一。
本地专家库不能满足需要时,应当使用外地评委。
在评标前不得将评标内容通知评标委员会的评标专家。
评标专家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二十七条评标活动由评标委员会成员各自独立完成。
评标条件为通过式的,以简单多数决定方式得出评标委员会结论。
评标条件为计分式的,以平均方式得出评标委员会结论。
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废标裁定必须严格依照招标文件明示的条款,并在个人评标意见中标明,没有充分依据的,不能裁定废标。
对投标人报价作出低于成本裁定必须认真严肃,对低于成本参照标准的,由评标委员会进行质询,要求投标人进行澄清,评标委员会裁定其低于成本应以三分之二多数意见作为裁定依据。
评委个人意见一律通过评标表以书面方式表达,并签名对之负责。
评标委员会汇总结论由汇总人、复核人以及评标委员会主任签名,并对之负责。
评标委员会成员对投标评审的结果有较大差异的,须在评标报告中作出书面说明。
第二十八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必须遵守以下原则:(一)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务,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二)严格遵守招标评审纪律,不得泄露评审情况;(三)按规定解答当事人的质疑。
第二十九条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依照职责分工,对评标专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