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危险源安全监测预警系统建设规范第三部分
重大危险源储罐区、库区和生产场所安全监控通用技术规

重大危险源(储罐区、库区和生产场所)安全监控通用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1范围本规范规定了重大危险源(储罐区、库区和生产场所)安全监控预警系统的监控项目、组成和功能设计等技术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储罐区、库区及生产场所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控预警系统(以下简称系统)的建设和应用。
本标准的使用者包括安全监控预警系统的设计、建设和管理等相关人员或机构。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规范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规范,然而,鼓励根据本规范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范。
GB 18218 重大危险源辨识GB3836.1-2000 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第1部分:通用要求GB 50058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257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17626 电磁兼容试验和测量技术GB50093 自动化仪表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057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SY/T 6319 防止静电、闪电和杂散电流引燃的措施GB/T 8566 信息技术软件生存周期过程GB/T 8567 计算机软件产品开发文件编制指南GB17681 易燃易爆罐区安全监控系统验收技术要求GB50160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16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Jl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17914 易燃易爆性商品储藏养护技术条件GBZ 1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12801 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GB 5083 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GB 50074 石油库设计规范SH 3047 石油化工企业职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IEC61508 Functional safety of electrical/electronic/programmable electronic safety-related systemsIEC61511 Functional safety - Safety instrumented systems for the process industry sector 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范。
青海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加快建设我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系统有关工作的通知

青海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加快建设我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系统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应急管理厅•【公布日期】2019.07.11•【字号】青应急〔2019〕107号•【施行日期】2019.07.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枪支弹药、危险物品管理,劳动安全保护正文青海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加快建设我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系统有关工作的通知青应急〔2019〕107号各市、州应急管理局,工业园区管委会,相关企业: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防范化解危险化学品领域系统性安全生产风险的重要部署,按照国务院安委办和应急管理部《关于加快推进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系统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办〔2019〕11号)相关要求,加快实现我省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风险的动态监测和自动预警,2019年12月31日前完成初步建成全国联网的危险化学品风险监测预警系统的工作任务,持续提升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的信息化、网络化、智能化水平。
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各地区要督促辖区内重大危险源企业做好实时监控视频和安全参数全部接入风险监测预警系统的前期准备工作,确保企业2019年10月31日前具备安全生产基础数据、动态数据(动态数据包括主要物联监测数据和视频监测数据)、企业的值班监控中心、企业重大危险源和重点部位的视频监控实时图像、企业重大危险源的重要监测数据和预警数据等数据信息的接出能力(具体技术要求见附件)。
二、拥有重大危险源的工业园区要于2019年10月31日前建成安全监管信息平台,实现对园区内危险化学品企业的在线实时动态监管和自动预警。
三、市县两级应急管理部门要利用省级系统或自建系统对危险化学品企业重大危险源进行实时监测和风险预警。
进一步健全完善危险化学品基础信息库,形成“一园一档”“一企一档”。
四、各市州应急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系统建设工作,及时成立工作领导小组,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指定专人负责,督促指导辖区相关危险化学品企业按要求完成风险监测预警系统所需的视频监控系统和安全参数采集传输系统的建设和改造工作,依法将企业安全生产相关监控视频、监测数据接入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系统,打消企业“不愿接入”“不敢接入”“怕担责任”的顾虑。
AQT1093-2011煤矿安全风险预控管理体系规范

煤矿安全风险预控管理体系规范(AQ/T/1093-2011)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煤矿安全风险预控管理体系的术语和定义、管理要素及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井工煤矿的安全风险预控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4053。
1-2009 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第1部分:钢直梯GB 4053.2—2009 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第2部分:钢斜梯GB 4053.3—2009 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第3部分:工业防护栏杆及钢平台GB 7059—2007 便携式木梯安全要求GB 50016-200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140-2005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215—2005 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AQ 1026-2006 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AQ 1027-2006 煤矿瓦斯抽放规范AQ 1029—2007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监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T 9002-2006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JGJ 80—1991 建筑施工高空作业安全技术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号(2001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号(2008年)《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3号 (2007年) 《煤矿安全规程》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煤矿测量规程》原能源部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
1 危险源 hazard可能导致伤害或疾病、财产损失、工作环境破坏或这些情况组合的根源或状态.[GB/T 28001—2001 定义3。
4]3。
2 危险源辨识 hazard identification认识危险源的存在并确定其特性的过程。
危险源安全管理制度

危险源安全管理制度危险源安全管理制度「篇一」第一条定期开展危险源普查。
采油厂、井区、班站每月开展一次危险源辨识工作,并按照危险源级别划分,积极组织风险削减。
1、一、二级危险源,及时上报HSE办公室及相关科室。
2、三级危险源,由井区负责人为风险削减第一责任人,组织实施风险削减;四级危险源,班站长为风险削减第一责任人,组织实施风险削减。
第二条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周围民众在紧急情况下应采取的应急措施。
重大以上危险源的应急预案要在当地政府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条重大危险源实行分级管理并实行领导干部承包制度。
第四条采油厂、井区建立《危险源立案销案台帐》,班组建立《危险源辨识台帐》,记录班组、井区辨识出的各类危险源及削减情况,并每月向HSE办公室上报一次。
第五条基层骨干和全体员工都有参与危险源管理、辨识、评价、削减的责任和义务。
井区负责人、班站长负责组织制定纠正措施实施风险削减;基层安全管理干部负责危险源辨识、事故隐患查找及风险削减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岗位员工负责对在生产过程中出现或存在的事故隐患进行初步判断,对能力所及的应进行削减或控制。
第六条由安全管理干部负责,应及时组织全区员工的HSE知识培训,提高全员综合素质,杜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章操作等人为风险。
第七条对暂时不具备削减条件的危险源,应向HSE办公室提出临时性防范措施意见,经HSE办公室同意后,指派专人负责监督、落实防范措施的执行情况,待条件成熟后,进行风险削减。
第八条削减措施完成后,将完成情况上报HSE办公室,由HSE办公室负责组织验收。
第九条1、对上级有关部门辨识出的各类事故隐患,在规定期限内未整改或整改不及时的,纳入井区月度HSE考核,与奖金挂勾。
2、整改完毕而不及时上报的,可认为未及时整改,也将纳入井区的月度HSE 考核。
危险源安全管理制度「篇二」1目的和范围1.1目的通过对本公司重大危险源的辨识和管理,为预防重大事故的发生,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控通用技术规范

AQ3035-2010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控通用技术规范前言本标准第4章的4.1、4.2 a)、4.2 c)、4.6.2.6、4.7.1、4.7.2.3、4.7.2.4、4.7.2.7、4.7.3 a)、4.7.4.1、4.7.5、4.7.7.3、4.7.13、4.8.2、4.9.5、4.9.11 为强制性条款,其余为推荐性条款。
本标准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安全生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化学品安全分技术委员会(TC 288/SC 3)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北京华瑞科力恒科技有限公司、南京本安仪表系统有限公司、河南汉威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吴宗之、关磊、刘骥、魏利军、马瑞岭、沈磊、董宇、任红军。
本标准是首次发布。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控通用技术规范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控预警系统的监控项目、组成和功能设计等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化工(含石油化工)行业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新建储罐区、库区及生产场所安全监控预警系统(以下简称系统)的设计、建设和管理,扩建或改建系统可参照执行。
其它行业可参照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2887 电子计算机场地通用规范GB/T 8566 信息技术软件生存周期过程GB/T 8567 计算机软件文档编制规范GB/T 12504 计算机软件质量保证计划规范GB 17626 电磁兼容试验和测量技术AQ XXXX-XXXX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罐区安全监控装备设置规范HG/T 20507 化工自控设计规定(一)自动化仪表选型设计规定HG/T 21581 自控安装图册总说明、图形符号规定及材料库SH 3005 石油化工自动化仪表选型设计规范SH/T 3104 石油化工仪表安装设计规范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罐区现场安全监控装备设置规范

n 5.3 原则上,自动控制装备应同时设置就地手动控制装 置或手动遥控装置备用。就地手动控制装置应能在事故 状态下安全操作。
n 5.4 不能或不需要实现自动控制的参数,可根据储罐的 实际情况设置必要的监测报警仪器,同时设置相关的手 动控制装置。
n 5.5 安全控制装备应符合相关产品的技术质量要求和使 用场所的防爆等级要求。
n 6.1.3 温度传感器在储罐的安装高度一般为1 m~1.3 m (球罐、卧罐除外),插入深度0.5 m~1 m,压力储罐 可设置一个温度监测器,监测点深入罐内1 m以上。监测 平均温度一般选用6点~10点。
n 6.1.4 根据储罐的环境条件选择温度计接线盒。普通式和 防溅式(防水式)用于条件较好的场所;防爆式用于易 燃、易爆场所。根据被测介质条件(腐蚀性和最高使用 温度)选择温度计的测温保护管材质。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罐区现场安全 监控装备设置规范
n 6.2 压力监控装备的设置
n 6.2.1 压力监测仪表选型时应主要考虑仪表的类型、型 号、量程、精度等级和材质,兼顾气体特性对测量的影 响。
n 6.2.2 仪表的量程根据所测压力的大小确定。当被测压 力较稳定时,正常操作压力应为量程的1/3~2/3;当被 测压力为脉动压力时,正常操作压力应为量程的1/3~ 1/2。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罐区现场安全 监控装备设置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n 3.1 安全监控装置 safety monitoring and controlling
equipments
罐区危险因素(参数)监测报警和控制的相关装备。
n 3.2 泄漏释放源 leak source 可能释放出可燃或有毒气体(含蒸气)部位。
AQ3035-2010_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控通用技术规范
AQ3035-2010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控通用技术规范前言本标准第4章的4.1、4.2 a)、4.2 c)、4.6.2.6、4.7.1、4.7.2.3、4.7.2.4、4.7.2.7、4.7.3 a)、4.7.4.1、4.7.5、4.7.7.3、4.7.13、4.8.2、4.9.5、4.9.11 为强制性条款,其余为推荐性条款。
本标准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安全生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化学品安全分技术委员会(TC 288/SC 3)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北京华瑞科力恒科技有限公司、南京本安仪表系统有限公司、河南汉威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吴宗之、关磊、刘骥、魏利军、马瑞岭、沈磊、董宇、任红军。
本标准是首次发布。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控通用技术规范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控预警系统的监控项目、组成和功能设计等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化工(含石油化工)行业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新建储罐区、库区及生产场所安全监控预警系统(以下简称系统)的设计、建设和管理,扩建或改建系统可参照执行。
其它行业可参照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2887 电子计算机场地通用规范GB/T 8566 信息技术软件生存周期过程GB/T 8567 计算机软件文档编制规范GB/T 12504 计算机软件质量保证计划规范GB 17626 电磁兼容试验和测量技术AQ XXXX-XXXX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罐区安全监控装备设置规范HG/T 20507 化工自控设计规定(一)自动化仪表选型设计规定HG/T 21581 自控安装图册总说明、图形符号规定及材料库SH 3005 石油化工自动化仪表选型设计规范SH/T 3104 石油化工仪表安装设计规范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AQ 9003.3-2008 企业安全生产网络化监测系统技术规范 第3部分:危险场所网络化监测设备通用检测检验技术规范
检测数据采集器测量各通道结果偏离标准值的程度。 5.1.3.5重复性 检测数据采集器各通道在同一工作条件下多次重复测量时,测量值相互不一致的程度。 5.1.3.6电压影响 检测电源电压变化对数据采集器输出的影响。 5.1.3.7输入阻抗 检测数据采集器信号接入端等效电阻阻值。 5.1.3.8输出阻抗 检测数据采集器信号输出端等效电阻阻值。 5.1.3.9通道间串扰(通道隔离度) 检测数据采集系统采集过程中,前一输人通道对其逻辑后继通道的影响。 5.1.3.10线性度 检测数据采集器输出值随输入端采集信号变化的线性程度。 5.1.3,11温度漂移 环境温度在规定范围内变化时,检测数据采集器测量值变化程度。 5.1.3.12时间漂移 检测数据采集器在稳定检测时间内各时间点测量值变化程度。
5.1.4信号隔离装置、安全栅、分流器检测项目 5.1.4.1信号隔离装置、安全栅、分流器的检测项目见表2。 表2信号隔离装置、安全栅、分流器的检测项目
检测项目 基本误差 回程误差 重复性
负载特性
+ + 十 + + +
信号隔离装置
_r
安全栅
+
分藏器
+
备注
+ + +
十
环境温度影响 相对湿度影响
电源电压影响
1CS 13.320 A 91
备案号:25472--2009
AQ
AQ
中华人民 共和 国安全生产行业标准
9003.3—2008
企业安全生产网络化监测系统技术规范 第3部分:危险场所网络化监测设备 通用检测检验技术规范
Technical specifications for production safety
AQ 9003.3—2008
引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 罐区 现场安全监控装备设置规范
4.3.2 液位报警高低位至少各设置一级,报警阈值分别
为高位限和低位限。
4.3.3 压力报警高限至少设置两级,第一级报警阈值为 正常工作压力的上限,第二级为容器设计压力的80%, 并应低于安全阀设定值。
4.3.4 风速报警高限设置一级,报警阈值为风速13.8
m/s(相当于6 级风)。
4.3.5 可燃气体报警至少应分为两级,第一级报警阈值
—— GB 50074 石油库设计规范
—— GB 50116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 GB 50160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 GB 50257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 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 —— GB 50493 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 计规范 —— AQ XXXX―XXXX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控 预警通用技术规范 —— HG/T 20507 自动化仪表选型设计规定 —— HG/T 21581 自控安装图册 —— SH 3005 石油化工自动化仪表选型设计规范 —— SH/T 3019 石油化工仪表管道线路设计规范 —— SH 3097 石油化工静电接地设计规范 —— SH/T 3104 石油化工仪表安装设计规范
性条款,其余为推荐性条款。
本标准是罐区类重大危险源监控装备设置规范。
本标准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安全生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化学品
安全分技术委员会(TC 288/SC 3)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 华瑞科力恒(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北京科学技 术研究院安全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4.2.3 罐区监测传感器及仪表选型中的一般问题可参考
DB33-T 860-2013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控管理规范
3
DB33/ 860—2013 4.2.6 对已不再构成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应经过安全评估确认后,及时向登记备案部门提出 核销申请。 4.3 监控管理 4.3.1 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完善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责任制、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并 应根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种类、数量、生产工艺(方式)或相关设备、设施等实际情况建立安全 监控系统,系统建设应符合本规范第 5 章要求。 4.3.2 生产经营单位应根据重大危险源的级别,采取有效的监控管理措施及防护措施。 4.3.3 生产经营单位应在重大危险源现场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警示标志的形式和设置要求参照 有关规定执行。 4.3.4 生产经营单位应对重大危险源的岗位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操作技能培训,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档案, 使其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和安全应急措施, 其他有关人员应按国家有关持证上岗的规定上 岗。 4.3.5 生产经营单位应依据国家相关规定定期对重大危险源安全设施进行检验、检测。 4.3.6 生产经营单位应对重大危险源及其周边环境开展隐患排查,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4.4 应急管理 4.4.1 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并加强维护、保养,保证完好 待用状态。 对存在吸入性有毒、有害气体的重大危险源,应配备便携式浓度监测设备、空气呼吸器、化学防护 服、堵漏等应急器材和设施,涉及剧毒气体的重大危险源,应配备两套以上气密型化学防护服。 4.4.2 生产经营单位应及时制订重大危险源事故专项应急预案,预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a) 应急救援机构、人员及其职责; b) 危险辨识与评估; c) 应急救援设备和设施; d) 应急救援能力评价与资源; e) 应急响应、报警、通讯联络方式; f) 应急救援程序与行动方案; g) 保护措施与程序; h) 培训与演练; i) 事故后的恢复与程序; j) 其他有关事项。 4.4.3 生产经营单位编制的重大危险源事故专项应急预案应当与单位综合应急预案相互衔接,并与所 涉及的其他单位及政府部门的应急预案相互衔接。 4.4.4 生产经营单位应按相关规定对重大危险源进行事故应急演练,及时修订完善重大危险源事故专 项应急预案。 4.4.5 生产经营单位应将重大危险源可能发生事故的后果及应急措施等信息告知可能受影响的单位和 人员。 4.4.6 重大危险源发生事故后,生产经营单位应按相关规定启动相应应急预案。 5 安全监控系统 5.1 一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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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ICS 13.200 A25 备案号: DB32 DB32/1321.2-2009 目 次 前 言..............................................................................II 1 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1 4 总则..............................................................................2 5 实体防入侵报警要求................................................................2 6 预警要求..........................................................................3 7 出入口控制系统....................................................................4 DB32/T×××-2009 前 言 DB/1321《固定危险源安全监测预警系统建设规范》分为五个部分: ——第1部分:通则; ——第2部分:视频监测预警子系统; ——第3部分:实体防入侵监测预警子系统; ——第4部分:传感器与仪器仪表信号安全监测预警子系统; ——第5部分:固定危险源安全监测预警系统施工条件与工程验收。
本部分为DB/1321的第3部分。
本部分4、5、6、7为强制性条款。
本部分由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
本部分由江苏省安全生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部分起草单位:江苏省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上海本安仪表系统有限公司;江苏安产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亚太安讯网络电子技术有限公司。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胡义铭、孙亮、赵枫名、杜宇、沈磊、李安江、董宇、张国建、朱坚平、柏萍、王晓明、韩辉。
DB32/1321.2-2009 固定危险源安全监测预警系统建设规范 第3部分:实体防护与防入侵监测预警子系统 1 范围 DB32/1321的本部分规定了实体防护与入侵监测预警子系统的术语和定义、总则、实本防护要求、预警要求、出入口控制系统。
本部分适用于固定危险源监测预警重要部位安全防范系统规划、设计、建设、监测、验收和运营管理的固定危险源安全监测预警系统建设规范。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的修改本(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面研究是否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明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12663-2001 防盗报警控制器通用技术条件 GB 50348-2004 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 GB 50396-2007 出入口控制系统工程设计规范 GA/T 72-2005 楼寓对讲系统及电控防盗门通用技术条件 GA/T 269-2001 黑白可视对讲系统 GA/T 368-2001 入侵报警器系统技术要求 GA/T 394-2002 出入口控制系统技术要求 3 术语和定义 DB32/1231.1确立的及下列术语与定义适用于本部分。
3.1 实体防护(物防) Physical protection (protection device) 用于安全防范目的、能延迟风险事件发生的各种实体防护手段(包括建(构)筑物、屏障、器具、设备、系统等)。
3.2 DB32/T×××-2009 出入口控制系统 Access Control System 利用自定义符识别或模式识别技术对出入口目标进行识别并控制出入口执行机构启闭的电子系统或网络。
4 总则 4.1 固定危险源安全监测预警系统建设,应纳入固定危险源安全监测预警系统工程总体规划、并进行综合设计、同步施工、独立验收、同时交付使用。
4.2 工程设计应符合GB50348 和GA/T368 的规定。
4.3 入侵报警系统工程的设计应综合应用电子传感(探测)、有线/无线通信、 显示记录、计算机网络、系统集成等先进而成熟的技术,配置可靠而适用的设备, 构成先进、可靠、经济、适用、配套的入侵探测报警应用系统。
4.4 固定危险源安全监测预警系统选用的设备、产品,应符合国家质检部门授权的安防产品监测部门的强制管理规定,并要求提供有效的设备监测报告和3C认证报告。
5 实体防入侵报警要求 5.1 入侵报警系统工程的设计原则 5.1.1 入侵报警系统的误报警率应低于1次/点/月。
5.1.2 入侵报警系统不得有漏报警。
5.1.3 入侵报警功能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5.1.3.1 紧急报警装置应设置为不可撤防状态,应有防误触发措施,被触发后应自锁。
5.1.3.2 发生下列情况时,报警控制设备应发出声、光报警信息,报警信息应能保持到手动复位,报警信号应无丢失: a)在设防状态下,当探测器探测到有入侵发生或触动紧急报警装置时,报警控制设备应显示出报警发生的区域或地址,并同时触发联动其他监测、监视设备; b)在设防状态下,当多路探测器同时报警(含紧急报警装置报警)时,报警 控制设备应依次显示出报警发生的区域或地址,并同时触发联动其他监测、监视设备; 5.1.3.3 报警发生后,系统应能手动复位,不应自动复位。
DB32/1321.2-2009 5.2.1 在设防或撤防状态下,当入侵探测器机壳被打开时。
5.2.2 在设防或撤防状态下,当报警控制器机盖被打开时。
5.2.3 在有线传输系统中,当报警信号传输线被断路、短路时。
5.2.4 在有线传输系统中,当探测器电源线被切断时。
5.2.5 当报警控制器主电源/备用电源发生故障时。
5.2.6 在利用公共网络传输报警信号的系统中,当网络传输发生故障或信息连续阻塞超过30s 时。
5.3 记录显示功能设计 5.3.1 系统应具有报警、故障、被破坏、操作(包括开机、关机、设防、撤防、更改等)等信息的显示记录功能。
5.3.2 系统记录信息应包括事件发生时问、地点、性质等,记录的信息应不能更改。
5.4 系统应具有自检功能。
5.5 系统应能手动/自动设防/撤防,应能按时间在全部及部分区域任意设防和撤防,设防、撤防状态应有明显不同的显示。
5.6 系统报警响应时间 5.6.1 分线制、总线制和无线制入侵报警系统不大于2s。
5.6.2 基于局域网、电力网和广电网的入侵报警系统不大于2s。
5.6.3 基于市话网电话线入侵报警系统不大于20s。
5.7 系统报警复核功能 5.7.1 当报警发生时,系统应能对报警现场进行声音复核。
5.7.2 重要区域和重要部位应有报警声音复核。
5.8 无线入侵报警系统的功能设计 5.8.1 当探测器进入报警状态时,发射机应立即发出报警信号,并应具有重复发射报警信号的功能。
5.8.2 控制器的无线收发设备应具有同时接收处理多路报警信号的功能。
5.8.3 当出现信道连续阻塞或干扰信号超过30s时,监控中心应有故障信号显示。
5.8.4 探测器的无线报警发射机,应有电源欠压本地指示、监控。
6 预警要求 DB32/T×××-2009 间不小于5min。
这样设置的目的起到惊动的效果和目的。
6.4 入侵预警系统(分线制)的预警响应时间应不大于2s;无线和总线防入侵预警系统的任一防区首次预警:不大于3s,以公共电话网传输时预警响应时间应不大于20s。
6.5 以电话网作为预警传输专线时,不应在路线上挂接其他通信设施。
6.6 入侵预警系统布防、撤防、预警、故障等信息的存储时间应不少于30d,并能输出实时打印。
6.7 入侵预警系统的备用电源UPS应满足8h正常工作。
6.8 入侵探测器和防盗预警控制器设备应提供3C认证证书及设备、产品的3C标签。
6.9 防盗预警控制器其他技术要求应符合GB12663的规定。
6.10 入侵预警系统的其他技术要求应符合GA/T368的规定。
7 出入口控制系统 7.1 固定危险源入口控制系统,应确保24h工作要求;当发生非正常情况时,应能在2s内发出故障信号和故障警灯、语音提示,不允许使用警号;对非法进入地域的行为或连续3次不正确的识读情况时,系统应发出提示音和报警警灯显示。
7.2 系统时间误差应在±10s内。
记录保存时间应不少于30d。
7.3 系统其他要求应符合GA/T394和GB50396的规定。
7.4 防盗门及其配置、对讲控制装置应符合GA/T72和GA/T269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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